“一带一路”国际营商政策法规-几内亚出入境管理条例(1)
[几内亚比绍移民]中国公民赴几内亚须知
[几内亚比绍移民]中国公民赴几内亚须知篇一: 中国公民赴几内亚须知中国公民赴几内亚须知一、特别提醒近一段时期以来,几内亚首都科纳克里市夜间治安情况严重,重大偷盗及武装抢劫等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几政府已采取必要措施力图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但收效甚微。
[)使馆提醒国人来几内亚应注意自身安全,遇到严重意外情况时请及时向警方报案,事后向使馆提供详细书面材料以便使馆与几方交涉。
二、签证、入境与海关来几内亚须在几驻华使馆办妥签证方可入境。
签证一般为有效期三个月,一次入境。
来几后在有效期之内需办妥几居留签证才算取得合法居留资格。
而后可以办居留卡,几内亚居留卡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去移民局更新。
在入境前,所有入境者须填妥一张个人护照资料的入境卡,并须准备护照、签证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以备检查。
如黄皮书丢失,则须缴纳一定数额罚款,由边检人员开具一张证明书,以便出境时使用。
几内亚海关规定,货物到港后,货主凭航运公司提供的原始提单向海关总署申报,海关总署核对后即可将原始提单交与SGS驻几商检机构。
SGS根据商品性质及三、安全形势与治安状况在特别提醒中已提到,最近几首都科纳克里市夜间治安情况差,白天相对较好,但小偷小抢经常发生。
有时也会遇到几公务人员以检查为名,拦路索取物品的现象,语言不通的中国人是他们的对象。
如随身带有皮包经过闹市时更需小心。
建议初到人员尽量避免单独外出,不要将大量现金及护照等重要证件放在身上。
带上一定数额的几郎用于盘查。
如遇到意外情况,尽快通知当地警局。
四、常见疾病与医疗状况几内亚的各种疾病发病率很高,主要是疟疾、急性呼吸道感染、各类寄生虫、腹泻、皮肤病、外伤和性病等。
其中危害最大的以疟疾为甚,高发季节主要在换季和雨季期间。
此外,肠道血吸虫病、蟠尾腺虫病、脑膜炎和霍乱等流行病及肝炎、结核、麻风等传染病还很多。
据了解,全国艾滋病人近一万人,女性多于男性。
全国有国家级医院2所,行政大区医院7所,专区与省级医院26所,卫生中心349所,卫生站2987所。
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 发布时间: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 目的: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
- 主要规定:
- 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 公安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
- 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相关信息。
- 签证类别包括C字签证、D字签证、F字签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 发布时间:1986年12月27日发布实施,后经过多次修订。
-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
- 主要内容:
- 外国人入境需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 对签证的类别、签发、停留期限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 实施细则的其他篇目
- 根据不同的法律条款,制定了详细的实施细则,包括入境、出境、停留居留、临时住宿等多个方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英对照)》
- 内容:提供了条例的中英文对照版本,方便外国人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
这些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实施,旨在确保外国人在中国的合法停留和居留,同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一带一路”国际营商政策法规-几内亚税收指南
几内亚税收指南2020-07-28几内亚的税费分成4大类别:(1)直接税(2)间接税(3)其他税费、使用费、租金(4)登记费、注册费、印花税第一类:直接税税种细分税种税率计算税基及备注说明1收入税Imp tsur lerevenu工资税La Retenue su les Traitements etsalaires,RTS0-15%工资包干税Le Versement Forfaitire sur es salairesVF6%工资总额(包含奖金、津贴、福利)学徒税Le Taxe d’Apprentissage3%自然人、个体户、手工艺者利润税Imp t sur les bénéfices industriel,commercial et artisanal,BIC30%全年利润2公司税Imp tdes sociétés公司税Imp t sur les Sociétés,IS35%企业利润最低包干税Imp t minimum forfaitaire,IMF3%公司营业额3其他直接税进口物资、当地采购营业税Le prélèvement forfaitaire10%非工资收入税La retebu sur les revenus nonsalariaux15%在几内亚没有设立常驻营业场所动产收入税Imp t sur les Revenus des capitauxmobiliers,IRCM10%房地产税La Contribution Foncière Unique,CFU业主自住=5%出租=15%商业用房=10%单一职业税La Taxe professionelle unique 5%年营业额低于1.5亿几郎的小商贩、小微工商个体户营业税La contribution de la Patente5%酒精饮料特许经营牌照费La licence 15万-150万几郎汽船税La Taxe unique sur les véhicules各类机动车、船持有武器税La Taxe sur les armesàfeu750-2000几郎军人、宪兵、警察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英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英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5.0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普通签证(以下简称签证)的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停留居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外国人服务与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服务与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服务与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服务与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做好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对需要外国人周知的事项,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申请的场所公示。
第四条根据外交部、公安部的规定,签证机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签证和停留居留证件签发管理中可以留存外国人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签证机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留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
第二章签证第一节签证的类别第五条根据外国人申请入境的事由,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以汉语拼音字母表示类别,以阿拉伯数字1表示长期、2表示短期:(一)C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跨境运输活动的外国航空器机组人员、列车乘务员、汽车驾驶员、船舶船员及随行的船员家属。
(二)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非商业性交流、访问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境外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来中国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观光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6.30•【文号】主席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第一节签证第二节入境出境第四章外国人停留居留第一节停留居留第二节永久居留第五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第六章调查和遣返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收政策
第一篇“一带一路”概况介绍1. 一带一路示意图1图片来源:网络资源2. 一带一路示意图2图片来源:网络资源3. 一带一路国家列表第二篇东盟、蒙古及中亚相关国家税收政策介绍一、东盟及蒙古国税收政策 (4)1.1 新加坡 (4)1.2 马来西亚 (7)1.3 印度尼西亚 (10)1.4 缅甸 (12)1.5 泰国 (15)1.6 老挝 (17)1.7 柬埔寨 (19)1.8 越南 (21)1.9文莱 (23)1.10菲律宾 (25)1.11 蒙古 (27)二、中亚相关国家税收政策 (29)2.1.哈萨克斯坦 (29)2.2.乌兹别克斯坦 (32)2.3.土库曼斯坦 (34)2.4.塔吉克斯坦 (36)2.5.吉尔吉斯斯坦 (38)一、东盟及蒙古国税收政策1.1 新加坡新加坡新加坡元(S$)资料来源:主要来自中国“一带一路”政府网站1.2 马来西亚马来西亚1.3 印度尼西亚印度尼西亚资料来源:德勤中国官方网站1.4 缅甸缅甸资料来源:主要来自中国“一带一路”政府网站1.5 泰国泰国资料来源:德勤中国官方网站1.6 老挝老挝资料来源:主要来自中国“一带一路”政府网站1.7 柬埔寨柬埔寨资料来源:主要来自中国“一带一路”政府网站1.8 越南越南资料来源:主要来自中国“一带一路”政府网站1.9文莱文莱资料来源:德勤中国官方网站1.10菲律宾菲律宾资料来源:德勤中国官方网站1.11 蒙古蒙古资料来源:主要来自中国“一带一路”政府网站二、中亚相关国家税收政策2.1.哈萨克斯坦哈萨克斯坦2.2.乌兹别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苏姆(som)2.3.土库曼斯坦土库曼斯坦马纳特(m)资料来源:德勤中国官方网站2.4.塔吉克斯坦塔吉克斯坦索莫尼2.5.吉尔吉斯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索姆资料来源:主要来自中国“一带一路”政府网站。
最新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
最新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已经1964年2月12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一百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同年3月13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一十四次会议批准,现在公布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最新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阅读,仅供大家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外国人入、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和在中国居留、旅行,都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本条例的规定也适用于无国籍人.第二条外国人在中国,应当遵守中国的法令.第三条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应当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的许可.第四条中国政府在国外受理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申请的机关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中国政府在国内受理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是有关地区的公安局.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的外交官、领事官、公务人员的申请,由外交部、有关地区的外事处受理;其他持有外交、公务护照的外国人的申请,由外交部、有关地区的外事处或者公安局受理.第五条受理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有权拒发签证、证件;对已经发出的签证、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第六条中国的国防军事要地和禁区,禁止外国人居留和旅行.第二章入境、出境、过境第七条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应当申请办理签证.第八条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应当在签证内注明的有效期限内,按照指定的入境出境口岸、交通工具和路线通行.入境的外国人只许前往签证内注明的目的地.入境、出境、过境中途,非经许可,不得停留.第九条在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范围内的外国人,应当从中国政府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入境后应当向国境检查站说明目的地,并且按照国境检查站指定的路线、交通工具前往.入境、出境、过境中途,非经许可,不得停留.第三章居留第十条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居留登记.第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应当遵守户口管理制度,依照规定申报户口.留宿外国人的机关、学校、企业、团体、旅店和居民,应当依照户口管理制度的规定申报户口.第十二条居留在中国的外国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公安机关缴验证件.第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变更居留地点,应当申请办理迁移证件.第四章旅行第十四条外国人前往所在市、县人民委员会划定的旅行区域以外的地区旅行,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旅行证件.第十五条外国人旅行,应当在旅行证件内注明的有效期限内,按照批准的旅行地点、交通工具和经过路线通行,不得自行变更;旅行中途,非经许可,不得停留.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在必要的通行地点设立外国人检查站,或者派出民警,检查外国人遵守本条例规定的情况.外国人应当接受检查.第五章处罚第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外国人,当地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拘留、限令出境、驱逐出境等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外交豁免的外国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件,通过外交途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制定.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11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外国侨民出入及居留暂行规则”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1954年8月10日公安部公布的“外国侨民居留登记及居留证签发暂行办法”、“外国侨民旅行暂行办法”、“外国侨民出境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文已影响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0.04.24•【文号】国务院令第575号•【施行日期】2010.04.24•【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发布日期:2012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根据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境第一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一)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二)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者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三)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者参加合同验收的;(四)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者工程抢修的;(五)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六)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七)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八)看望危急病人或者处理丧事的;(九)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十)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
不属上述情况者,口岸签证机关不得受理其签证申请。
第二条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设立在下列口岸:北京、上海、天津、大连、福州、厦门、西安、桂林、杭州、昆明、广州(白云机场)、深圳(罗湖、蛇口)、珠海(拱北)。
公安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2.07.16•【文号】公通字[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公安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通知(公通字[201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7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 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将同时废止。
为切实做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学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出境入境管理法》公布施行的重要意义《出境入境管理法》坚决贯彻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充分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和有关方面的需求和期待,将一些被实践证明成功的重要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规定,对于进一步便利人员“走出去、请进来”,服务国家引智引资战略,争创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新优势,将起到重要作用。
《出境入境管理法》针对当前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国际恐怖主义威胁增加,非传统领域安全威胁加大,新型出入境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出现的新形势,进一步完善于各项出入境管理制度,强化了出入境管理执法主体建设,提出了深化部门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留存生物识别信息等新措施,将更为有效地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维护良好的出入境秩序。
《出境入境管理法》积极适应我国法治建设发展进程,针对原有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衔接配合不够、部分法律条文冲突等问题,在健全出入境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规定的同时,对各类执法行为的条件、程序等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更加强调了对出入境人员权益的保护,将有力推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05年08月31日 来源:全国人大法规库【字体:大 中 小】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颁布日期:19940715 实施日期:19940715 颁布单位:公安部、 外交部、 交通部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
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 出 境第三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二)填写出境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四)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第六条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
出入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出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 、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 、 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签证及其种类 、
(1)签证 ) 签证是主权国家官方机构发给本国和外国 公民入出该国国境或外国人在该国内停留、 公民入出该国国境或外国人在该国内停留、居 住的许可证明。 住的许可证明。 (2)签证的种类 ) 外交签证、礼遇签证、 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 证
3、旅行证 、
旅行证: 旅行证:是指外国人前往我国不对外国人开放 的地区旅行, 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的旅行 证件。 证件。 办理旅行证所需材料:交验护照或者居留证件; 办理旅行证所需材料:交验护照或者居留证件; 提供旅行事由的有关证明;填写旅行申请。 提供旅行事由的有关证明;填写旅行申请。 旅行证最长有效期为一年。 旅行证最长有效期为一年。
六、关于外国人出境
1、外国人出境,凭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外国人出境,凭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国人,不准出境:( )刑事案件 :(1) 、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国人,不准出境:( 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 定的犯罪嫌疑人;( ;(2) 定的犯罪嫌疑人;( )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 案件不能离境的;( ;(3) 案件不能离境的;( )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 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 出境,并依法处理:( :(1)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2) 出境,并依法处理:( )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 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3) 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 境证件的。 境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法规类别】外国人入境出境【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1985.11.22【实施日期】1986.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六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会议通过 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1986年2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境第三章居留第四章旅行第五章出境第六章管理机关第七章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有利于发展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外国人入、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和在中国居留、旅行,适用本法。
第二条外国人入境、出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
第三条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外国的交通工具入境、出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监护。
第四条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外国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第五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二章入境第六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在特定情况下,依照国务院规定,外国人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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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 境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01 文件发布
03 内容解读
目录
02 政策全文 04 答问
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是为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3年7月12日发布,自2013年9 月院令第6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2013年7月12日
政策全文
政策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 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 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
内容解读
内容解读
1.条例草案审查的考虑。
一是处理好条例与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关系。作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条例对于出境入境管理法 已经作了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再重复规定;对于出境入境管理法设立的相关制度措施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的, 作了具体规定。
“一带一路”国际营商政策法规-几内亚外汇管理条例
中央银行在其外汇中保留一部分作为转汇保证金。 4、 关于进出口的规定
——付款地点的指定 无论从何国家进口,或出口到何处,如果其业务金额等于或超过如下数字 者,必须到一家商业银行确定付款地点: ——进口 1000 美元; ——出口 500 美元。
外汇金额将在当地币保证金支付之日算起 5 个工作日内付出。
特殊性质的进口
——政府部门或以国家名义的进口所需外汇不通过拍卖行,汇率是固定 的。
——矿业公司的进口外汇自付。
——居住在几内亚的进口商所立外汇帐户中的贷方差额可以用作进口资 金,但须按手续办理。
——用国外外汇帐户中的外汇支付的进口业务,须提出进口申请,并依法 接受审查。
——进口商品的价值须经 SGS 商检机构核定。
购汇申请、银行保证金的设立、进口的监理
持有经中央银行正式审核的进口说明书的进口商,向银行提交一份购汇申 请,申请币种自选,但数额须按当地币比价用美元表示,申请总额不得低于 10,000 美元。
进口商用当地币设立一笔保证金,其数额相当于进口总额,按中央银行审 定日的比价计算。这笔保证金可因比价的波动和手续费及其它费用几内亚与外国之间的货币兑换、结算与有 价证券转移业务的银行,金融机构和兑换商。
3、 几内亚外汇管理的原则
几内亚货币目前只是一种有限可兑换货币。本条例规定了被禁之列和多项 管制措施。
——代理人垄断几内亚和外国之间的汇兑、资金流通以及各种性质的结算 业务;
——任何居民向非居民的直接支付(如用外国银行支票支付)都在禁止之 列;
非居民可以在任何一家商业银行开立下列帐户: ——几郎内部帐户:存款不可兑换,这类帐户的开立是自由的; ——可兑换的当地币帐户。 在下列业务中,上述帐户方可记入贷方: ——非居民合乎规定的外汇转让; ——从另一可兑换的当地币帐户转入的款项; ——居民所做的符合外汇管理条例的支付, 在下列业务中,上述帐户可以不经事先批准而记入借方: ——非居民自己购买外汇; ——受益人为同类帐户的结算; ——为某居民当地币帐户所做的当地结算; ——提取当地币现款。 待立帐户 非居民帐户所接收的但不能记入可兑换帐户贷方的当地款项(或因为不符 合规定,或因为没得到中央银行特批),将记入待立帐户的贷方,这类帐户可 自由开立。 上述帐户须经中央银行事先批准才能记入借方,除非是向当地币内部帐户 转帐及提取当地币现款。 外汇帐户 在下述条件下,经中央银行批准,居民可开立外汇帐户: ——开户者必须证明其商人或公司的身份以及在几内亚的合法存在; ——这类帐户可以自由通过划帐,支票或现款存入外汇; ——这类帐户的取款或换取几郎,或按商品进口条例办理,或因职业所需 的某些费用; ——禁止发放这类帐户的支票簿;
[政策法规] 赤道几内亚海关出入境须知
签证入境
中国公民持有效的外交或公务护照前往赤道几内亚,如停留期不超过30日,无需办理签证;超过30日,须在入境后按规定办理在赤几居留签证或居留证件。
中国公民持公务普通护照或因私护照前往赤几,须办理签证。
目前赤几落地签证受理手续复杂,旅客宜在抵达前办妥有效入境签证。
一、申请赴赤几签证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效护照原件
(二)签证申请表2份(带签名),护照照片2张
(三)费用:100美元
(四)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国际证书(黄皮书),须注射黄热病疫苗,并建议注射疟疾、霍乱、伤寒、肝炎及白喉、破伤风等疫苗(六)邀请公司的介绍信及停留期(仅限商务签证)
(七)填写赴赤几旅游证明(仅限旅游签证)
二、入出境须知
需填写航空公司代发的入出境单,入出境时交予边检人员,同时将护照交予边检人员盖入出境章。
边检人员留存入出境人员头像扫描及指纹(外交人员除外)。
具体事宜可咨询赤几驻华使馆。
海关防疫赤道几内亚对外汇入境没有限制,但禁止携带5万以上中非法郎现金出境。
个人携带外汇出境金额不能超过入境申报的外汇金额。
旅客随身及托运行李一律开箱检查(外交人员除外)。
危险品及濒危动物制品禁止入出境。
携带管制刀具等违禁品均会被查扣。
入出境时还须查验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疫苗接种或《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特别提示:入出境时如被以违反规定为由处以罚款,应要求对方出示有关规定并出具罚款收据。
出境入境管理法
出境入境管理法简介出境入境管理法是我国针对外国人出入境管理的一部法律法规。
该法旨在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出入境行为,维护国家边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与合作。
本文将结合出境入境管理法的主要内容,以及该法对外国人在中国出境入境的要求,为读者提供清晰准确的指导。
一、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背景与目的外国人涉及中国出入境事务的管理需要有一套健全的法律体系来加以规范。
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外国人的管理,确保其合法合规地出入境,同时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
该法的核心目标包括:1.维护国家安全和边境稳定;2.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3.促进对外交往与合作;4.公正、公平、便利地管理外国人的出入境事务。
二、外国人出境入境的基本要求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出境和入境时需要满足一些基本要求。
以下是几个重要的要求:1. 有效的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外国人在中国出入境时必须持有有效的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这一要求与国际通行规则保持一致,也是确保边境安全和管理的基本前提。
2. 签证申请与审批在大部分情况下,外国人在中国入境时需要办理相应的签证。
签证类型和申请程序根据个人的目的和情况有所不同。
外国人需要提前办理相关签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3. 合法居留证件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超过规定时间的,需要办理合法的居留证件。
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外国人可以申请不同类型的居留证件,如工作许可、学习许可、投资许可等。
4. 遵守法律和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和法规。
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并可能影响其在中国的出境入境权益。
三、外国人出境入境的特殊情况除了以上的基本要求,出境入境管理法还对一些特殊情况做出了具体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特殊情况及其处理:1. 持外国籍的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对持外国籍的中国公民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持外国籍的中国公民在进入中国时需要办理再入境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l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一带一路”国际营商政策法规-几内亚合同法
几内亚共和国合同法2020-07-28几内亚共和国合同法(1988年12月22日颁布)第一编总则第1条:公共合同指根据本法规定条款,由国家、集体、国家公司、公益机构及旨在保证供给、服务或实施工程和工业合同的混合经济实体所签署的书面合同。
本法适用于上述公法法人和国家资助的私法法人。
第2条:本法中:——“合同当事人”指签署合同的公法法人,或在必要时指第1条中私法法人。
——“合同持有人”指按本法规与合同当事人签定合同的自然人或法人。
——“报价”指合同侯选人提供的综合材料,是对询价的答复。
——“投标书”指书面文书合同候选人通过报价公开其条件,并保证遵守承包议定书规定。
投标书是报价的要素,如果合同候选人中标,投标书即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第3条:第18条及第41条所指公共合同在询价或双方谈判后完成。
第4条:合同在物资供应、提供服务、实施工程或实业方面的总额等于或超过部长会议法令所规定的限额时,具体办法应符合本法规定。
第5条:供应商、实业家、服务商或企业家所签合同总金额低于第4条所定限额,可凭发票结算。
抵押、清偿、拨款及直接付给合同当事人结算方法另行规定。
第6条:在执行第5条规定时,由因某种理由,总金额等于或超过第4条规定的限额,合同当事人应根据本法规定补办合同。
第7条:公共合同须在实施前得到批准。
第8条:所有文件或合同均要用法文书写。
第二编合同的签订第一章合同候选人,合同持有人和分包商第9条:合同的实施只能交给经法律认证有资金技术能力的供应商、服务商、实业家或企业家。
第10条:下列自然人或法人不能参加公共合同竟标:在截止12月31日的上一年中,未填写缴税申报单,或未缴纳各项税款和社会捐助而被罚款。
下列自然人或法人可以参加公共合同竟标:虽未缴纳各项税款,但得到有支付能力的行政当局担保。
第11条:下列自然人或法人无权参加公共合同竟标:因过失或能力低下,根据本法第103条被取消合同持有人资格者。
该禁令可由财政部长根据公共合同咨询委员会动议撤消,见本法第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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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内亚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条例
2020-07-28
几内亚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条例
(1987年12月19日)
第一章入境签证
第1条:一次或多次入出境签证须签在有效护照或旅行证上,并在申请表上注明交通工具、入境地点、事由及逗留时间。
——入境签证有效期3个月,此为使用签证最长期限,过期作废。
——逗留期自入境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入境地点指外国人入境的官方口岸。
第2条:入境签证发证机关:
在几内亚,国家安全部和国家安全总局长;在国外,请示国家安全部意见后,由几内亚使领馆签发。
第3条:在国外仅签发一次入出境签证。
抵几后,根据申请者意愿,可签发多次往返签证。
第4条:申请入境签证须提供:入境事由、旅费证明、往返机票、两张身份照片及印花税费。
第二章过境签证
第5条:在下述情况下可发给过境签证:
——从陆路穿越国境
——从空、海、陆中转
——交通工具发生故障
第6条:未有签证的外国人可在官方指定口岸滞留,费用由运载方负担。
第7条:过境签证持有者须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出国境,滞留期自抵境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天。
第8条:申请过境签证须提供:有效护照或旅行证、过境申请、两张身份照片及印花税费。
因运输工具故障而被迫滞留,口岸警察局可签发过境签证。
第三章免签证
第9条:过境飞机和船舶的机组和乘组人员凭乘务证可入境。
第10条:与几内亚有免签证协议的国家公民可持护照入境滞留,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持有国籍证的几内亚邻国公民,可在边境区域内免护照和签证自由进出。
第11条:下述外国人免签证:
——在几内亚港口泊转的船员不离船;
——乘飞机过境人员不出中转区。
第12条:禁止对公共秩序构成威胁或被驱逐的外国人入境。
第四章对空海运载人员的规定
第13条:空海运载人员只能接受符合入几条件和有返程保证的外籍旅客。
否则,他必须承担非法入境旅客在几逗留期间的生活费用和返程旅费。
非法入境旅客刑期届满后才得返程。
第五章临时居留
第14条:外国人在几内亚逗留5-90天,视为临时居留。
原则上,可延长签证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15条:签证延期申请须在临时签证期满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申请延长临时居留签证须提供:签有有效签证的有效护照或旅行证、返程旅费担保、延期申请和印花税费。
第16条:签发居留签证的机关:安全部、国家安全总局、省安全局。
第17条:除持有长期居留证,否则临时或延期居留证到期必须离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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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多次往返签证可发给在几临时逗留的外国人。
第19条:多次往返签证费由财经部规定。
第六章长期居留
A-居留证
第20条:凡签证期满时愿在几内亚逗留的外国人,须申请长期居留签证、居民证或外国人证。
第21条:凡符合在几内亚定居条件的外国人须办理移民或非移民手续。
第22条:非移民外国人指:
——外交或领事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派遣的从事国际合作的军政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第23条:不属于非移民的外国人,视为移民外国人。
第24条:申请签发长期居留签证须提供:
1-关于外交或领事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长期居留签证,另行规定。
2-专家及其家属:
——所在部门的申请
——四张身份照片
——有效护照
——工作合同副本
3-因私入境移民:
4-——注明移民事由的申请
5-——有效护照或旅行证
--四张身份照片
——至少最近三个月的无犯罪记录摘要
——由注册医师开具至少最近三个月的体检证明
——几内亚主管当局出具的工作合同或学校注册证明副本
——教徒还须提供教会出具的证明
——返程担保。
第25条:长期居留签证为个人持有,但如其未满15周岁的子女申请,可并签。
第26条:长期居留签证由安全部长在申请者护照上签发。
B-签发居留证和外国人证
第27条:居留证根据长期居留签证签发,证件名称和颜色据居留专家或外国人而异。
第28条:专家证为玫瑰色,免费签发给在几内亚长期工作的专家组成员和几内亚政府聘请的外国人。
专家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专家工作合同期。
专家大于15岁子女持有的外国人证有效期同专家证同。
第29条:从事领薪或不领薪工作、年龄大于15岁、愿在几内亚居住的外国人须持有外国人证。
外国人证为绿色。
第30条:申请签发外国人证和每年更换签证,须缴纳税费。
第31条:外国人证为个人持有,但如其未满15周岁的隋行子女申请,可并签。
第32条:15天后满15周岁的外国人子女,须申请外国人证。
第33条:外国人身份证和外国人证遗失或损坏,可签发副本,并注明“副本”字样。
第34条:每年第一季度,居留证件须递交持证人所在地主管当局认证。
如持证人此间不在几内亚,须在其返回后30天内进行居留证认证。
第35条:国家安全总局是签发外国人身份证、外国人证的唯一机构。
第36条:持证人须出示正常纳税单后,口岸警察局和省安全局才能对外国人身份证或外国人证进行年度认证。
第七章正常出境
第37条:临时居留的外国人正常出境须遵循下述规定:
——如在入境签证有效期内,可持有效护照或旅行证自由离境。
如外国人逾期逗留,则视为非法居留,须办理出境签证手续后,可免予司法追诉,但其可能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
第38条:按照第18、19条规定,多次往返签证可发给临时居留的外国人。
第39条:安全部和国家安全总局负责签发临时居留的外国人一次或多次往返签证。
第40条:外国侨民申请出境许可须提供:出境申请、有效护照或旅行证、外国人身份证和外国人证、最近一个月的税单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41条:出境许可可以签在旅行证上的最终出境签证或往返签证形式。
第42条:最终出境签证发给最终离开几内亚的外国侨民。
同时,他须将外国人身份证和外国人证交还
第43条:往返签证发给欲返回几内亚的外国侨民。
可签一次或多次往返。
如为一次往返,返程须在出境日后六个月内;如为多次往返,最后返程须在第一次出境日后六个月内。
如当事人在上述期满前提出申请,安全部和国家安全总局可批准延期。
第44条:安全部和国家安全总局负责签发外国侨民出境或往返签证。
第45条:如外籍专家或其家属出境,最终出境签证或往返签证根据专家主管部门所签“渡假”或“最终离境”的出境声明免费签发。
第46条:凡获得“往返”签证的外国侨民,在离境前,须将其外国人身份证和外国人证暂放口岸警察局,返回时归还。
第47条:申请签发最终出境签证或“往返”签证,须缴纳税费。
第八章驱逐
第48条:凡不符合入境条件的外国人,即被驱逐出境,费用由其运载人承担。
在不能立即驱逐的情况下,可允许暂时在抵达地点逗留,其运载人承担其逗留费用并负责其尽快离境。
第49条:自备工具入境的外国人将被押送出境。
第50条:规定离境期限的驱逐令由安全部下达。
驱逐令下达之日即收缴外国人身份证和外国人证。
第51条:必要时,可推迟下达驱逐令。
第52条:如驱逐令在当事人服刑时下达,须在当事人服刑期满时即可执行。
第53条:如驱逐令当事人不能立即离境,须住在安全部指定地点,并接受所在地警察局监控。
第54条:驱逐令当事人不得再次入境。
第九章返程担保
第55条:没有返程机票、连程机票或运载证明的入境外国人,须缴纳返程押金或出示无条件返程担保书。
第56条:下述人员无须提供返程担保书:
——外交、官方及其家属
——专家及其家属
——经陆路旅行的几内亚邻国公民
本条例自1988年1月1日起生效。
与本条例相悖的所有规定同时废止。
驻几内亚使馆经商处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