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城市自来水行业安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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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自来水行业安装费、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城市自来水行业安装费、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城市自来水行业安装费、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重庆市自来水公司、主城区各自备水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创造我市良好的投资环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自来水行业安装、服务的收费标准,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供水企业的安装、服务费标准作了重新修定,现将新的安装、服务费标准规定如下:一、配水管网改造费1、收费对象及范围:凡向供水企业申请新增用水的用户,在申报新安装或改大安装自来水表手续时均应交纳配水管网改造费。

2、收费标准:3、收费管理:配水管网改造费的收、管、用由市自来水公司归口管理,收入作为企业专项资金用于城市供水设施和小管道的改造建设。

二、水表查勘、管道工程设计、技术资料服务费1、查勘费:水表口径为DN15-DN20的每只表收取100元;水表口径为DN25-DN100的每只表收取300元。

2、管道工程设计费:水表口径在DN100以上按工程造价1.5%收取,不另收水表查勘费和技术资料服务费。

3、技术资料服务费:水表口径为DN20以下的免收;水表口径为DN25-DN50的收取300元;水表口径为DN80-DN200的收取1500元;水表口径为DN300以上的收取5000元。

三、自来水安装、维修有关收费1、人工费:水表口径在DN100以下的每工作日按45元计收;水表口径在DN100以上(含DN100)的按国家当时颁布的市政工程造价定额标准计收。

2、材料费:自来水安装和维修所需材料价格按供水企业实际进价或均价加15%综合差率作价收取。

四、开口接水水量损失费因自来水安装工程所涉及的水损费、管沟挖掘、回填以及市政设施赔偿及有关手续费由用户承担,其中水损失费按开口主管道小时流量×2小时×水价计收。

五、其它收费1、《用户证》工本费每证5元。

2、用户过户费:水表口径为DN15-DN25的每表收取10元;水表口径为DN40以上(含DN40)的每表收取50元。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07.07•【字号】渝价[2000]409号•【施行日期】2000.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409号二000年七月七日)为了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有利于西部大开发中重庆经济的发展,经我局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在取消部分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项目的基础上,适当降低部分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部分收费项目:1、取消原规定的对外咨询并提供接气点收取的咨询费。

2、取消原规定的通气费。

3、取消原规定的堵户费。

4、取消原规定的新安管道与带气管道碰接时的进场费。

5、取消原规定的过户费(过户只收工本费5元/户)二、降低及合并部分安装工程收费标准1、城市居民安装收费:初装费每户由1200元降为1150元,安装费每户1000元,两项合并收费每户2150元。

2、商业、集体用户(含场镇)安装收费:初装费分别由按日最高用气量每立方米2500元、1600元降为按年均日用气量200元。

安装费由按日最高用气量每立方米1000元降为按年均日用气量700元。

两项合并收费每立方米900元。

商业用气起点气量按年均日用气5立方米、集体用气起点气量按年均日用气3立方米计算。

3、场镇居民用户安装收费:场镇居民安装天然气,采取定额包干收费办法,每户收费3500元。

4、热水器安装收费:直排式由原每台210元降为180元;烟道式由原每台304元降为250元;容积式收费每台350元。

5、天然气安装超长费及特殊材料价差费计收标准:居民(除场镇居民)、集体、商业用户安装收费标准中,均含户内管道(镀锌管)5米,户外调压箱后的低压埋地管3米。

超过上述标准的,按国家规定的天然气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加收超长费。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渝发改规范〔2021〕1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修订后的《重庆市定价目录》已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价规〔2018〕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2月16日重庆市定价目录说明:1.本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定期修订本目录。

3.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4.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本目录所称中心城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5.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市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

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主城区城镇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主城区城镇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主城区城镇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渝发改价格〔2019〕1814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主城区城镇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主城各区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高新区改革发展局,相关燃气工程安装企业:为规范重庆市主城区城镇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行为,加强城镇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管理,推动减税降费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的要求,在成本调查的基础上,现就我市主城区城镇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镇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定义及内涵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有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

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

二、定价范围重庆市主城区新建住宅。

三、主城区城镇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一)主材满足以下要求的,收费标准由用户与燃气工程安装企业在不高于2430元/户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其中,若采用普通燃气表,收费标准由用户与燃气工程安装企业在不高于2230元/户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主材要求:G2.5远传燃气表、引入管和户内立管为不锈钢管(立管壁厚不小于3MM,引入管壁厚不小于3.5MM)、3PE防腐钢管/PE管庭院燃气管网、钢制管道需要阴极保护、不锈钢波纹管位移补偿器。

(二)主材满足以下要求的,收费标准由用户与燃气工程安装企业在不高于2000元/户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其中,若采用普通燃气表,收费标准由用户与燃气工程安装企业在不高于1800元/户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自来水初装收费标准

自来水初装收费标准

自来水初装收费标准自来水初装收费标准是指在新建住宅或商业建筑中安装自来水管道和设备所需的费用标准。

自来水初装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居民和商业用户的用水权益,维护自来水行业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自来水初装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自来水初装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的。

在制定自来水初装收费标准时,需要考虑到自来水管道和设备的材料、工艺、安装难度、用水量等因素,以及市场行情和用户的实际需求。

因此,自来水初装收费标准是经过严格审核和评估的,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

其次,自来水初装收费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费用,首先是管道及设备费用,包括水表、管道、阀门等的购买和安装费用;其次是人工费用,包括安装人员的工资和相关费用;最后是材料费用,包括管道连接件、密封胶、绝缘材料等的费用。

这些费用是构成自来水初装收费标准的基本内容,也是用户需要支付的主要费用。

另外,自来水初装收费标准的具体金额会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楼盘类型和不同用户需求而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在城市中心地区和高档住宅区,自来水初装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因为这些地区的用水设施更加先进,安装难度更大;而在一般住宅区和农村地区,自来水初装收费标准会相对较低,因为这些地区的用水设施相对简单,安装难度较小。

此外,自来水初装收费标准还需要考虑到用户的实际需求和经济能力。

对于一般居民来说,他们可能更注重自来水初装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希望能够以合理的价格获得优质的自来水服务;而对于商业用户来说,他们可能更注重自来水初装收费标准的透明性和可操作性,希望能够清楚地了解到每一项费用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总的来说,自来水初装收费标准是一个涉及到用户利益和行业发展的重要问题,需要政府部门、自来水企业和用户共同努力,共同制定和执行合理的自来水初装收费标准,以保障用户的用水权益,促进自来水行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通过不断的改进和完善,能够建立起更加科学、合理、公正的自来水初装收费标准体系,为广大用户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自来水服务。

重庆市自来水价格

重庆市自来水价格

重庆市主城九区天然气销售价格发布时间:2009-5-6 16:59:38城市居民垃圾处置费的有关规定发布时间:2009-4-27 12:31:09按照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2007)第157号)和《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5号),自2008年8月起,由重庆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代收主城九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其征收政策的制定及解释单位为市政环卫部门。

主城区居民户收费标准为每户8元/月。

(一)执行范围重庆市境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

(二)电量分档及电价标准第一档月用电量200度(含)以内,维持现行电价标准,即每度0.52元;第二档月用电量201-400度(含),每度提高5分,即每度0.57元;第三档月用电量在401度(含)以上,每度提高0.30元,即每度0.82元。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每度提高2分,即每度0.54元。

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按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标准执行。

(三)其他事项1、对城乡“低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0度免费电量。

2、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3、“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按供电企业抄表周期执行阶梯电价,供电企业抄表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抄表周期为一个月的,按月分档电量标准确定当期分档电量;抄表周期为两个月的,按月分档电量标准乘以2确定当期分档电量。

使用预购电量智能表的居民用户在更换为新型表计前,暂按购电量以日历年为周期执行阶梯电价,分档电量跨年不结转。

4、“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因政策调整或业务变更前(后)实际用电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的分档电量标准确定当期分档电量;超过一个月不足两个月的,按两个月的分档电量标准确定当期分档电量。

预购电量智能表用户2012年按六个月计算分档电量。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城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城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城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
•【公布日期】2006.06.30
•【字号】渝价[2006]365号
•【施行日期】2006.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城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6]36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务、农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158号)和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城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158号)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二、调整后的城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下表执行。

单位:元/m3
三、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调整后的城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从自来水的终端供水价格中输导,执行时间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8月1日抄表水量起执行。

五、本通知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分别按照各自职能进行解释。

二00六年六月三十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价[2004]278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价[2004]278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价〔2004〕2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水利(农机)局: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物价局和市水利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和市水利局反映。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附件: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一)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二)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区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3]421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区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3]421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区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区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价〔2013〕421号)
重庆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2件民生实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17号)的有关要求,现将主城区公共供水区域内的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由建设业主按每户3500元的标准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交纳建设费用。

该收费标准包括小区内庭院管网、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

二、以上收费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该标准执行之前的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工程费用,由供水设施安装单位和建设业主单位按照原有合同约定执行。

主城区公共供水区域以外的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费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2013年12月31日
——结束——。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九区居民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406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九区居民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406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九区居民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九区居民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11〕406号)
主城九区发改委、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积极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进一步规范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收费行为,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主城九区居民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入户前收费标准为850元/户,其中低保户300元/户。

此费用不包含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部分,超过供水企业直供标高的二次供水用户,二次供水设施可委托供水企业代改代建,代改代建费用据实结算。

二、本通知执行范围为重庆市主城九区市政公共供水管网区域内的居民自来水用户,此范围以外的居民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费用按价格管理权限由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三、居民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精神,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结束——。

自来水安装收费标准

自来水安装收费标准

自来水安装收费标准自来水安装收费标准是指在城市及农村地区,对于自来水管道的安装和维护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自来水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资源,其安装和维护涉及到大家的日常生活,因此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透明性对于社会公平和个人权益保障至关重要。

首先,就城市地区而言,自来水安装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装费用,一般来说,自来水安装需要收取一定的安装费用,包括管道的铺设、连接和安装设备等费用。

安装费用的标准应当根据管道长度、设备复杂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计算,保证不会对用户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2. 使用费用,除了安装费用外,用户还需要按照自来水使用的数量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

这一费用通常以每立方米水的价格计算,确保用户按照实际使用量支付费用,避免浪费和滥用资源。

3. 维护费用,自来水管道的维护是保障供水质量和供水安全的重要环节,因此对于管道的定期检修、维护和更换等工作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这一费用应当合理计算,确保管道的正常运行和用户的用水安全。

其次,对于农村地区而言,自来水安装收费标准也需要有所不同:1. 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于农村地区的自来水基础设施可能较为薄弱,因此需要收取一定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用于改善自来水供应设施和管道网络。

2. 农村用户补贴政策,为了保障农村地区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可以对农村用户实行一定的补贴政策,降低其自来水安装和使用的经济负担。

3. 管理维护费用,农村地区的自来水管道管理和维护同样需要一定的费用支持,确保农村地区居民能够获得稳定、安全的自来水供应。

总的来说,自来水安装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用户的实际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避免出现过高或过低的收费现象。

同时,政府部门和相关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自来水安装收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收费标准的公平性和透明性,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推动自来水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善,提高供水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用水需求。

津价管[2010]136号-自来水配套收费标准

津价管[2010]136号-自来水配套收费标准

津价管〔2010〕136号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10]23号)要求,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以下简称自来水工程)建设收费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来水工程建设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是:住宅项目每建筑平方米25元(其中:经济适用住房每建筑平方米21元);公建项目每建筑平方米27元。

二、自来水工程建设的界定范围为:从建设项目用地界线临界支管闸(不含闸),到楼前水表井(含井和水表安装),水表费据实收取。

三、市内六区和新四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由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按建筑面积收取。

其他区县自来水工程建设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四、自来水工程建设费使用范围:(一)前期费用;(二)直接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它直接费);(三)间接费用。

五、自来水工程设施建成后,其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由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六、建设开发单位所交纳的自来水工程建设费须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也不得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在房价外追加任何费用。

七、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所收取的自来水工程建设费要专款专用。

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2000]448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主题词:城乡建设自来水工程收费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城市自来水行业安装费、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800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城市自来水行业安装费、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800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城市自来水行业安装费、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城市自来水行业安装费、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800号)重庆市自来水公司、主城区各自备水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创造我市良好的投资环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自来水行业安装、服务的收费标准,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供水企业的安装、服务费标准作了重新修订,现将新的安装、服务费标准规定如下:一、配水管网改造费1、收费对象及范围:凡向供水企业申请新增用水的用户,在申报新安装或改大安装自来水表手续时均应交纳配水管网改造费。

2、收费标准:按申报新装、改造水表口径一次性收取配水管网改造费,标准如下。

水表口径(DNMM) 新装或改装(元) 施工用水(元) 15 80 200 20 140 350 25 220 600 40 400 1360 50 600 2160 80 1400 5540 100 2000 865015040001950020075003500025012000 55000 300 16000 780003、收费管理:配水管网改造费的收、管、用由市自来水公司归口管理,收入作为企业专项资金用于城市供水设施和小管道的改造建设。

二、水表查勘、管道工程设计、技术资料服务费1、查勘费:水表口径为DN15-DN20的每只表收取100元;水表口径为DN25-DN100的每只表收取300元。

2、管道工程设计费:水表口径在DN100以上按工程造价1.5%收取,不另收水表查勘费和技术资料服务费。

自来水安装收费标准

自来水安装收费标准

自来水安装收费标准自来水安装收费标准是指在城市、乡镇或农村等地区,对于新建住宅、商业建筑或其他类型建筑物进行自来水管道安装时所需支付的费用。

自来水安装收费标准的制定,一方面是为了保障自来水安装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下,自来水安装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它们都包括了一些共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首先,自来水安装收费标准中最基本的收费项目就是管道材料费用。

在进行自来水管道安装时,需要使用到各种管道材料,如PVC管、PE管、镀锌管等。

这些管道材料的价格会根据市场行情和供应情况有所浮动,因此在制定收费标准时,需要对管道材料费用进行合理的估算和计算,以确保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其次,除了管道材料费用之外,自来水安装收费标准还包括了人工费用。

自来水管道的安装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工序,如测量、布管、焊接、试压等,这些工序都需要有专业的人员进行操作。

因此,自来水安装收费标准中也会包括相应的人工费用,以支付安装人员的劳务报酬。

另外,自来水安装收费标准还可能包括一些附加费用,如安装设备的租赁费用、施工现场的清理费用等。

这些费用虽然不是必须的,但在实际的安装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因此也需要在收费标准中进行合理的规定和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自来水安装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市场化、公开透明、合理合法的原则。

在制定收费标准时,相关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到市场行情、人工成本、管理费用等因素,确保收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同时,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公开透明,消费者应当有权了解自来水安装的收费标准,并对收费进行监督和检查。

总的来说,自来水安装收费标准是保障自来水安装服务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在制定收费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确保收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监督和检查,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01•【字号】渝城管局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市水务集团,市水投集团,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市城市管理局制定了《重庆市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实施细则(试行)》,并经2021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0〕1号),鉴于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中心城区工商业用户暂缓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市价格主管部门通知文件为准。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4月1日重庆市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指导和规范城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下同)由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收费工作,其它区县可参照本细则自行制定收费细则。

第三条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标准的,应按《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0〕1号)规定的中心城区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缴纳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自来水安装收费标准

自来水安装收费标准

自来水安装收费标准
自来水安装收费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服务内容可能会有所差异,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大致收费标准:
1. 自来水表费用:根据水表型号和规格大小来确定费用,一般在几十元至数百元之间。

2. 自来水管道费用:根据房屋结构、管道长度等因素来确定费用,一般以米计算,费用在几十元至数百元每米不等。

3. 室内自来水管道及附属设备费用:包括水龙头、水管接头、阀门等费用,一般根据数量和材质来确定,费用在几十元至数百元不等。

4. 安装维修费用:包括人工费用和材料费用,根据工程难度和人工工时来确定,一般在几百元至数千元不等。

请注意,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的大致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以当地自来水公司或相关部门公布的规定为准。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居民用电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居民用电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居民用电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5.10•【字号】渝价[2001]325号•【施行日期】200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居民用电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25号)重庆市电力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文件规定,我市从2000年6月10日起,对实行“一户一表”的城市居民用户,已取消了供电工程贴费,加之我局2000年4月颁发的民用电度表安装收费标准已执行到期,为了继续规范供电企业对居民用电安装的收费行为,现将其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一、“重庆市居民用电安装收费标准”的执行范围为重庆市电力公司所属供电区域内单独申请安装“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

二、因用户责任使供电部门电度表人为损坏或过负荷烧坏以及保管不当丢失,用户应给予赔偿。

其赔偿标准为:感应式电表190元/只;智能电表350元/只;分时计度表420元/只。

此标准含换表人工费,不含赔偿的材料费。

三、“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在不改变用电类别、用电地址的条件下更名过户,每户收取过户手续费10元。

四、通过银行交纳电费的用户,其所持交费磁卡因损坏、遗失,重新补办者,需交磁卡补办费每个10元。

五、地方电网供电区域内民用电度表安装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局在不超过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内自行制定。

本通知从2001年5月20日起执行。

我局“渝价[2000]200号”文件相应废止。

附表:重庆市居民用电安装收费标准(略)二00一年五月十日。

重庆水价格收费标准2024

重庆水价格收费标准2024

重庆水价格收费标准2024重庆水价格收费标准2024根据重庆市政府发布的文件,重庆的水价格收费标准将在2024年进行调整。

以下是2024年重庆水价格收费标准的详细内容。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将适当上调。

具体调整情况如下:1.阶梯水价制度根据居民家庭用水量的不同,将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具体每个阶梯的价格如下:-第一阶梯:用水量低于10立方米,每立方米价格为2.5元;-第二阶梯:用水量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之间,每立方米价格为3元;-第三阶梯:用水量超过20立方米,每立方米价格为4元。

2.教育、医疗机构、养老院等公共服务机构教育、医疗机构、养老院等公共服务机构的生活用水价格将按照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进行收费。

3.价格调整方式每年对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进行一次统一调整。

具体调整幅度将根据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评估结果决定。

二、工业用水价格根据工业企业的不同用水情况,工业用水价格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收费。

1.用水性质根据工业企业用水性质的不同,区分为工业大用户和工业中小用户。

工业大用户的用水价格稍低于工业中小用户。

2.阶梯水价制度工业用户的用水价格将实行阶梯水价制度,根据用水量的不同,分为几个阶梯,并对应不同的价格。

具体的阶梯和价格将根据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评估结果确定。

3.上年用水情况根据企业上年度的用水情况,对企业的用水价格进行评估和调整。

用水量较大的企业可能会根据上年度的用水情况适当增加用水价格。

三、农业用水价格根据农田灌溉的需要和农业发展政策,农业用水价格将调整如下:1.农田灌溉用水根据农田灌溉的用水量和灌溉技术,将农田灌溉用水分为小水库灌溉和井灌两种方式,并根据不同方式收取不同的用水价格。

2.动植物养殖用水根据动植物养殖的需水量和养殖规模,对动植物养殖用水进行收费。

收费标准将根据市农业部门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以上是2024年重庆水价格收费标准的基本内容。

具体的收费标准将根据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评估和政策调整进行最终确定。

重庆市物价局公告[2009]5号――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和主城区居民自来水价格的公告

重庆市物价局公告[2009]5号――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和主城区居民自来水价格的公告

重庆市物价局公告[2009]5号――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和主城区居民自来水价格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重庆市物价局公告[2009]5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公告([2009]5号)为推进资源性价格改革,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障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逐步完善城市供排水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理顺城市供排水价格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重庆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市供排水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目标进行了深入调研,结合我市实际,拟订了《重庆市调整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和主城区居民自来水价格听证方案》,并于2009年11月25日在重庆天宇大酒店召开了“重庆市调整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和主城区居民自来水价格听证会”。

会上,26名听证会参加人分别就拟定的价格调整方案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大部分听证会参加人对此次调价的必要性表示理解和支持,对方案所涉及的相关问题提出了细化完善建议。

同时,市民在重庆价格信息网开辟的专栏上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针对听证会参加人和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重庆市物价局本着以人为本、审慎对待的原则,经市政府2009年12月14日第57次常务会研究决定,按照《政府价格听证办法》规定,现将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公告如下:一、定价决定(一)调整范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按照《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规定执行。

主城区自来水调价范围为市属公共供水企业的自来水(含转供水)价格,不包括主城区范围内自备水厂自来水价格;其余区县(自治县)自来水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落实水电气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落实水电气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落实水电气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9•【字号】渝发改价格〔2020〕169号•【施行日期】2020.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落实水电气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各供电、供水、供气企业: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为确保水电气价格政策全面执行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推进价格分类简化工作。

目前尚未全面完成自来水、天然气价格分类简化工作的区县,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市关于简化价格分类的有关规定,尽快将自来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将天然气价格简化为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两类,全面实现工商用水、用气同价。

涉及价格调整的,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妥善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确保平稳实施。

二、全面落实分类价格政策。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和村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及公共服务设施、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等,以及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其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类用电价格,其中贫困区县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部队食堂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合表用户价格;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

以上未列明且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已有明确规定,以及国家和我市新出台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执行有关环保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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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城市自来水行业安装费、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0]800号
重庆市自来水公司、主城区各自备水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创造我市良好的投资环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自来水行业安装、服务的收费标准,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供水企业的安装、服务费标准作了重新修定,现将新的安装、服务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配水管网改造费
1、收费对象及范围:
凡向供水企业申请新增用水的用户,在申报新安装或改大安装自来水表手续时均应交纳配水管网改造费。

2、收费标准:
按申报新装、改造水表口径一次性收取配水管网改造费,标准如下。

3、收费管理:
配水管网改造费的收、管、用由市自来水公司归口管理,收入作为企业专项资金用于城市供水设施和小管道的改造建设。

二、水表查勘、管道工程设计、技术资料服务费
1、查勘费:水表口径为DN15-DN20的每只表收取100元;水表口径为DN25-DN100的每只表收取300元。

2、管道工程设计费:水表口径在DN100以上按工程造价1.5%收取,不另收水表查勘费和技术资料服务费。

3、技术资料服务费:水表口径为DN20以下的免收;水表口径为DN25-DN50的收取300元;水表口径为DN80-DN200的收取1500元;水表口径为DN300以上的收取5000元。

三、自来水安装、维修有关收费
1、人工费:水表口径在DN100以下的每工作日按45元计收;水表口径在DN100以上(含
DN100)的按国家当时颁布的市政工程造价定额标准计收。

2、材料费:自来水安装和维修所需材料价格按供水企业实际进价或均价加15%综合差率作价收取。

四、开口接水水量损失费
因自来水安装工程所涉及的水损费、管沟挖掘、回填以及市政设施赔偿及有关手续费由用户承担,其中水损失费按开口主管道小时流量×2小时×水价计收。

五、其它收费
1、《用户证》工本费每证5元。

2、用户过户费:水表口径为DN15-DN25的每表收取10元;水表口径为DN40以上(含DN40)的每表收取50元。

3、用户销户费:水表口径为DN15-DN25的每表收取50元;水表口径为DN40-DN50的每表收取150元;水表口径为DN80以上(含DN80)的每表收取200元。

4、消防准备费:除市政公用外,凡未单独装消防表的用户内部消火栓每只每月收取10元。

六、以上标准是主城区的最高限额,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可适当下浮。

除主城区(包括北碚区)外的其它区市县根据当地情况,在不高于此标准的前提下,由价格主管部门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主城区范围内(包括北碚区)的自备水厂按此规定执行。

七、原渝价(1997)22号文同时废止。

八、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主城区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1]355号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城区自备水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为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缓解新建水厂贷款的还本付息和污水处理建设资金投入不足的困难,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2001年第81次市长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决定对我市主城区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来水价格调整标准(按现行分类):居民生活类用水由现行1.00元/立方米调整为1.25
元/立方米;工业类用水由现行1.25元/立方米调整为1.50元/立方米;建筑类用水由现行1.60元/立方米调整为1.85元/立方米;商业服务类用水由现行2.00元/立方米调为2.25元/立方米。

二、城市污水处理费调整标准由现行0.25元/立方米调为0.40元/立方米。

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水利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59号)文执行。

四、主城区范围内的自备水厂,其外供、转供自来水价格一律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五、以上新调水价和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从2001年6月抄表见量起执行。

各供水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巧立名目加收其它任何费用,违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涉及到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相关部门和供水单位要做好各项调价准备及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

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渝价[2004]153号
重庆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城区各自备水厂: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04]114号文)精神,我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从4月1日起作新的调整。

依据国家水价政策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水资源费并入水价。

为此,水资源费调整后,重庆市自来水公司、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南自来水有限公司所属供水区域的自来水价格为:居民生活用水2.06元/立方米;工业用水2.31元/立方米;建筑业用水2.66元/立方米;商业服务及其它用水3.06元/立方米。

主城区范围内的各自备水厂的自来水价格为:居民生活用水1.31元/立方米;工业用水1.56元/立方米;建筑业用水1.91元/立方米;商业服务及其它用水2.31元/立方米。

随水费一并
代收的污水处理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标准从2004年5月1日抄表水量起执行。

关于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4]4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市政委:
为促进我市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文件精神,经重庆市人民政府2004年11月22日第42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对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政府常务会决定,全市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作统一调整。

二、调整标准
根据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分类别收取,其具体收费标准为:主城区居民由现行的0.40元/M3调整为0.60元/M3,非居民由现行的0.40元/M3调整为0.90元/M3;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居民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按0.40元/M3征收,非居民按0.80元/M3征收。

三、调整时间
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2004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2005年1月1日抄表水量起执行。

四、执行范围
重庆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一是按照《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1998]42号)规定的征收范围;二是未列入城市规划区内而又已建立污水处理厂并开始投入运行的地区及乡镇。

五、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涉及到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相关部门和征收单位要做好调整准备及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调整方案的顺利实施。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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