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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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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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书由于行政案件呈现出多样性和特殊性,行政判决书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以行政判决书为题,探讨其特点、撰写要素和实际应用等相关内容。

一、行政判决书的特点行政判决书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决定行政争议的书面结论。

其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性质:行政判决书是行政机关对属于行政争议范畴的案件作出的裁决决定,属于行政法律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

2. 结果确定性:行政判决书的目的是对行政争议作出明确的、确定的裁决结果,以解决争议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3. 强制性执行:行政判决书一旦生效,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

行政机关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确保判决结果的落实。

4. 公示、公开性:行政判决书具有公示和公开的特点,以保证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行政法律行为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二、行政判决书的撰写要素撰写行政判决书需要注意以下要素,以确保文书的合法性和规范性:1. 基本情况介绍:包括行政判决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以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必要的介绍。

2. 法律依据引用:行政判决书必须明确引用适用的法律依据和相关法规,以确定判决结果的合法性。

3. 争议分析和裁决理由:对争议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综合考虑双方的观点和证据,明确裁决决定的理由和根据。

4. 判决结果:明确表达行政判决书的裁决结果,即对争议的解决决定,确保结果的明确性和确定性。

5. 法律效力说明:对行政判决书的法律效力做出明确的说明,说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可以采取的上诉救济途径等相关信息。

三、行政判决书的实际应用行政判决书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重要产物,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解决行政争议:行政判决书的主要作用是解决行政争议,对具体案件作出明确的裁决,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 维护公共利益:行政判决书的裁决结果对于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机关通过判决结果的执行,保障社会发展的稳定和公平。

3. 规范行政行为:行政判决书中涉及的法律依据和裁决理由,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规范作用,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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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书
一、案件基本情况
(此章节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的名称、受理机构、当事人信息等,需详细描述,并注明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二、案件受理过程
(此章节详细叙述案件的受理过程,包括接到案件的时间、受理机构的行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证据采集等,需逐步展开叙述)
三、案件审理情况
(此章节详细叙述案件的审理情况,包括开庭时间、地点、审理程序、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证据的出示和质证、辩论等内容,需要对每一个环节进行细化描述)
四、案件事实认定
(此章节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认定,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证据的分析和鉴定、法庭调查等,需详细描述并注明相关依据)
五、案件争议焦点及裁决理由
(此章节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并针对每一个争议焦点给出裁决理由,需详细解释并注明相关法律依据)
六、案件裁决结果
(此章节明确案件的裁决结果,包括主体裁决和辅助性裁决等,需详细描述并注明相关法律依据)
七、案件附加说明
(此章节对案件做出裁决之外的其他说明,例如对不服裁决的救济途径说明等)
八、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
(此章节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包括证据清单、相关文件等,需详细描述)
九、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此章节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并对其进行注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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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李红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李红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李红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4【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11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凤强于红涛秦娜娜【审理法官】王凤强于红涛秦娜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李红【当事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李红【当事人-个人】李红【当事人-公司】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胡伟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伟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伟【代理律所】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被告】李红【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权责关键词】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历审文书】[{"Gid":"1970324944185310""Category":["006"]"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20 .06.08""CaseFlag":"(2020)豫01执546号""Title":"李红申请执行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行政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CaseGrade":["07"]"TrialStep":["006"]"LastInstanceCourt":["18""1802""180200"]"Do cumentAttr":["005""00501"]}{"Gid":"1970324942347735""Category":["005""00502""0050 228"]"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20.04.24""CaseFlag":"(2020)豫行终1156号""Title":"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李红二审行政判决书""CaseGrade":["06""0603"]"TrialStep":["002"]"LastInstanceCourt":["18""1801"]"Docu mentAttr":["001"]}]【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

甘露案行政判决书

甘露案行政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穗天法行初字第355号原告:甘露,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01号。

委托代理人:邓淦章,系广东建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湛中卓,系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暨南大学,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大道西601号,组织机构代码45541439X。

法定代表人:胡军,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伯侨,欧向丽,均系该校教师。

原告甘露诉被告暨南大学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甘露的委托代理人邓淦章、湛中卓,被告暨南大学的委托代理人李伯侨到庭参加诉讼。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露诉称:1.我是经全国统考被正式录取的在校研究生,享有受教育权,有权完成全部学业,获得应有知识和技能。

并且在我国人事和劳动体制制度下,取得毕业证及硕士学位对个人就业,甚至是报考公务员,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最高院的公正判决充分说明,暨南大学有义务给予我最后一门课程的补考机会,并按照合理程序颁发《研究生毕业证》以及《硕士学位证书》给我。

2.暨南大学曾在《信息时报》以及互联网等媒体刊登题为《暨南大学女研究生抄袭论文被开除学籍状告学校》的通讯报道(现在也可查词条“研究生抄论文被开除状告学校”),使我所涉及的案件被公之于众。

一时间,此案在互联网等多种媒体上广为流传,给我和我的家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心灵伤害和名誉损失。

所以暨南大学应就有关不实之处,进行具体澄清。

我六年多来维权所遭受的艰辛、焦虑、痛苦等精神折磨,严重影响到了我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和睦,暨南大学应用金钱对我进行抚慰补偿,使我和我的家人能进行旅游散心等活动。

借鉴在上海等地发生的精神赔偿案例,并结合我的实际情况,按照每年50000元计算,暨南大学应向我赔偿精神损失合计人民币300000元,现我要求暨南大学赔偿我精神损失150000元,并向我书面道歉,删除百度网站的相关词条。

二审行政判决书

二审行政判决书

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03【案件字号】(2019)苏01行终8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雪雁宋振敏赖传成【审理法官】赵雪雁宋振敏赖传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铁山;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当事人】陈铁山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陈铁山【当事人-公司】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伊怀聪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盛勇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伊怀聪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盛勇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伊怀聪盛勇【代理律所】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铁山【被告】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由此可见,“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是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前提。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市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

任某、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任某、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任某、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09【案件字号】(2020)宁01行终1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丁瑾刘煜姗马建菲【审理法官】丁瑾刘煜姗马建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任某;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街道办事处;银川市西夏区综合执法局【当事人】任某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街道办事处银川市西夏区综合执法局【当事人-个人】任某【当事人-公司】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街道办事处银川市西夏区综合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范文舟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赵强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郭娅娟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范文舟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赵强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郭娅娟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范文舟赵强郭娅娟【代理律所】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街道办事处;银川市西夏区综合执法局【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贺兰山西路街道办是否应当对上诉人任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行政赔偿第三人举证责任新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贺兰山西路街道办是否应当对上诉人任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上诉人贺兰山西路街道办强制拆除上诉人任某房屋时未依法对现场财产进行登记保全,亦未制作物品清单并办理交接手续。

辽宁省清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辽宁省清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辽宁省清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7)行法行初字第203号原告:曲云,男,1982年5月12日,汉族,辽宁省清山市铁西区幸福路6号,辽宁省清山市钢铁厂被告:清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繁荣派出所,辽宁省清山市铁西区人民路23号,法定代表:郭襄,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少红,辽宁省清山市人人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廖辉,清山市铁西区鼎盛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曲云不服被告青山市公安局铁西局繁荣派出所于2007年10月9日作出的清公西(繁)决字【2007】第01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复议决定一案,于200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即日受理后,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于2007年11月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被告于2007年11月8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答辩状及有关证据材料;本院于2007年11月9日向原告送达了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副本。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曲云、被告山市公安局铁西局繁荣派出所的委托代理人廖辉和陈少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0月6日10时许,我与同学张兵乘出租车,因行车路线问题我与李泉因行车路线问题发生争执,我打了李泉肩膀一下。

据此,被告清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繁荣派出所对我就有关事实进行了调查询问,共制作了三份询问笔录。

并向我履行了告知程序之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于2007年11月6日作出了清公西(繁)决字[2007]第01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我罚款200元的处罚,我已经交纳该罚款,有《辽宁省非税收入(收费)统一收据》为据。

我对该治安处罚不服,向清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我认为我的行为并没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合法。

行政判决书——法律文书

行政判决书——法律文书

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案件用)一一法律文书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案件用)XXXX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案件用)(XXXX)X行再字第XX号抗诉机关XXXX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此项不写)。

再审申请人(写明原审诉讼地位)XXX,……(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O被中请人(写明原审诉讼地位)XXX,……(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O原审第三人(或原审中的其他称谓)XXX,……(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O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案件用)一一法律文书(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木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再审申请未提及的当事人,按原审判决书中诉讼地位列明。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X X X与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X X X……(写明案由)一案,本院(或XXXX人民法院)于XX XX年X X月X X日作出(X X X X)X行X字第X X号行政判决,己经发生法律效力。

……(写明进行再审的根据)。

木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木案。

……(写明到庭的当事人、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己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木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o……(概括写明原审生效判决的主要内容;简述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 或者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请再审要点)。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确认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本院判决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案件用)一一法律文书……(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写明“如不服木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H起十五日内向木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

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写明“木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审判员XXXXXX X年X X月X X日(院卬)木件与原木核对无异书记员XXX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案件用)一一法律文书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说明】一、木判决书供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检察院抗诉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对于一审或者二审判决、裁定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经提起再审或者指令再审程序之后,依法组成或者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一审或者二审程序再审终结,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时使用。

法律行政案件判决书(3篇)

法律行政案件判决书(3篇)

第1篇行政判决书(2021)XX行初字第001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被告: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法定代表人:李四,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五,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案由:张三诉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基本案情原告张三因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被告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被告认定原告张三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假冒某知名品牌化妆品;2. 销售的化妆品中,含有禁用物质,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

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原告张三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元;2.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3. 没收全部假冒伪劣商品。

原告张三不服上述处罚决定,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原告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2. 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三、判决理由1. 关于原告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是指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

本案中,被告调查发现原告张三生产的化妆品中,含有禁用物质,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定义。

因此,原告张三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2. 关于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滥用职权。

本案中,被告认定原告张三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王某与大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某与大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某与大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5【案件字号】(2020)晋02行终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琴谭丽峰李志钢【审理法官】王琴谭丽峰李志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大同市交通运输局【当事人】王某大同市交通运输局【当事人-个人】王某【当事人-公司】大同市交通运输局【代理律师/律所】赵某山西儒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某山西儒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某【代理律所】山西儒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大同市交通运输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许可行政监督合法违法罚款质证关联性合法性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0:41:12【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12月25日被告大同市交通运输局给大同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出具了行政执法委托书被告授权大同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本市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等事项以被告名义进行管理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王某是经核准的出租汽车驾驶员。

2019年7月8日早上8点多原告驾驶×××号出租车行至大同市平城区和汇新泉湾路口附近遇李美晨招手打车原告停车询问“走吗?"李美晨看见原告车上有一位乘客表示其去太阳宫附近上班赶时间需走南环桥不绕路才能上车。

原告回答“第一位乘客,马上下车不绕路。

行政诉讼判决书模板

行政诉讼判决书模板

行政诉讼判决书模板行政诉讼判决书模板XXXX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XX(治)X行初字第X号原告张雅楠不服南洋省人事厅2021年8月2日在其设定的网站报名系统上的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1年7月底原告张雅楠在南洋省人事厅指定的网站报名系统上报名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2021年下半年南洋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填报了南洋省司法厅机关处室岗位。

于2021年8月2日南洋人事厅因原告年龄超过35岁为由,在设定的网站报名系统上对张雅楠做出了“对不起,此次招考录用,要求年龄在35周岁以下,你已超龄!”的信息反馈意见,并据此不同意张雅楠参加本次公务员的录用考。

张雅楠对此不服,拟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判令,在本次公务员招考中南洋省人事厅规定,被招考人年龄为35岁以下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判令撤销【2021】南洋复决字1号《南洋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允许其参加公务员考试。

请求判令被告和第三人即南洋省人事厅和南洋省司法厅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令被告和第三人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且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经审理查明,南洋省人事厅在其公务员招考简章报考条件中的第二条,“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86年8月1日以前出生,1969年8月1日以后出生)”已经明确的规定了报考人员的年龄。

而从张雅楠的报名登记表来看其出生年月为1968年3月,已经超出了报考的年龄。

本院认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第二十二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一审行政判决书

一审行政判决书

林茂容诉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思行初字第13号原告林茂容,男,汉族, 1969年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靖海镇北星管区北新东十横巷4号,现住厦门市思明区屿后南里87号506室。

被告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侯绿水,局长。

委托代理人洪清彪,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法制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蔡建仁,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筼筜派出所工作人员。

第三人陈清泉,男,汉族,1941年10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西苑路6号403室,现住厦门市思明区屿后南里87号206室。

原告林茂容不服被告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受理后,因陈清泉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遂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叶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林伟斌、人民陪审员肖志勇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林茂容、被告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的委托代理人洪清彪、蔡建仁,第三人陈清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厦公思决字[2010]第0337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查明2009年11月4日19时许,林茂容未经许可带人非法侵入陈清泉家中与陈清泉发生争执,导致陈清泉被林茂彬、林育招殴打,致使陈清泉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

陈清泉被殴打的事实,有林茂容的陈述和申辩、陈清泉、庄宝珠、林茂彬的陈述,民警的到案经过,现场录像等证据材料相互印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林茂容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原告林茂容诉称,厦公思决字[2010]第0337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事实认定及处罚均存在错误。

一、陈清泉在本纠纷中有重大过失。

原告年仅10岁的小儿子不小心按错门铃,陈清泉即对小孩又是吼叫、又是推搡,并扣留其钥匙,事后又拒绝归还,因此,陈清泉对本纠纷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9【案件字号】(2020)桂行终7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韦伟强曾亦桦韦志勇【审理法官】韦伟强曾亦桦韦志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全州县石塘镇青山村委第6、7、8、9村民小组;蒋全生;蒋德义;蒋学粮;蒋福权;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6村民小组;蒋新明;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7村民小组;蒋龙生;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8村民小组;蒋仕花;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9、10村民小组;蒋政;蒋德岭;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11、12村民小组;蒋冬林;蒋德新;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民委员会;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1、2村民小组;蒋菊花;蒋远华;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3、4、5村民小组;蒋佑生;蒋学斌;蒋建忠;全州县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全州县石塘镇青山村委第6、7、8、9村民小组蒋全生蒋德义蒋学粮蒋福权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6村民小组蒋新明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7村民小组蒋龙生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8村民小组蒋仕花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9、10村民小组蒋政蒋德岭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11、12村民小组蒋冬林蒋德新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民委员会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1、2村民小组蒋菊花蒋远华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3、4、5村民小组蒋佑生蒋学斌蒋建忠全州县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蒋全生蒋德义蒋学粮蒋福权蒋新明蒋龙生蒋仕花蒋政蒋德岭蒋冬林蒋德新蒋菊花蒋远华蒋佑生蒋学斌蒋建忠【当事人-公司】全州县石塘镇青山村委第6、7、8、9村民小组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6村民小组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7村民小组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8村民小组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9、10村民小组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11、12村民小组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民委员会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1、2村民小组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3、4、5村民小组全州县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卢斌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蒋峰广西博辉思善律师事务所;柳世誌广西象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卢斌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蒋峰广西博辉思善律师事务所柳世誌广西象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卢斌蒋峰柳世誌【代理律所】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广西博辉思善律师事务所广西象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全州县石塘镇青山村委第6、7、8、9村民小组;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6村民小组;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被告】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1、2村民小组;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第3、4、5村民小组;全州县人民政府;桂林【本院观点】全州县人民政府全政发〔1990〕100号《处理决定》对本案争议山场权属作出处理后,月村、太白地村一直不服,强烈要求对本案争议山场权属重新进行处理。

王五生、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五生、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五生、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3【案件字号】(2020)冀行终7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邱振刚江悦李冠华【审理法官】邱振刚江悦李冠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五生;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王五生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五生【当事人-公司】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郭香珠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香珠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香珠【代理律所】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王五生【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中,王五生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履行对其位于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予以补偿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扣押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王五生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履行对其位于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予以补偿的法定职责。

首先,对于王五生申请所称的宅基地,从1992年7月10日王五生与当时的北关大队签订的合同书看,王五生在1992年已将旧宅基地(证号153号)交回村集体。

王五生虽否认该合同书,但结合北关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王五生已申请新宅基地并建房居住至今的事实,王五生属于建新交旧户,其旧宅基地(证号153号)使用权已收回村集体。

且原栾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属于建新应交旧的农村居民旧作废的通知》(栾政〔1997〕6号)对此类情况作出规定,王五生所持有的153号《宅基地使用证》已经自行作废。

据此,王五生请求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对其旧宅基地(证号153号)予以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其次,对于王五生申请的旧宅基地(证号153号)地上建筑物,王五生一审庭审时认可已于2013年被拆除。

毕莲武与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毕莲武与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毕莲武与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3【案件字号】(2020)吉03行终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本直于涛张英男【审理法官】李本直于涛张英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毕莲武;公主岭市公安局;高亚东【当事人】毕莲武公主岭市公安局高亚东【当事人-个人】毕莲武高亚东【当事人-公司】公主岭市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毕莲武;高亚东【被告】公主岭市公安局【本院观点】一、关于被上诉人办案期限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回避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被上诉人办案期限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虽然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行政案件最长期限为六十日。

但是,为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具体到本案中,被上诉人办理案件期限应扣除公主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自2018年10月30日至2018年11月14日作出公公鉴(尸检)字【2018】164号的期限。

故被上诉人办理本案未超过法定期限。

二、关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未查明案件事实问题。

根据上诉人所述,主要认为被上诉人未查明事实为:原审第三人的行为属于“套路贷”,以非法催收受到收取贷款,被上诉人应对前述问题查明并做出处罚。

但本案实质上为原审第三人涉嫌殴打他人的治安行政案件,至于上诉人上述事实应另行向公安机关反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依法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0:20:23【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6日16时许,在公主岭市范家屯镇香山村7组辛海林家中院里,因为债务纠纷高亚东用手将辛海林面部打伤,辛海林自述高亚东用手打其面部、眼睛、头部,没有外伤,就是感觉头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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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书的写作
目的要求(知识点、能力点、素质点 目的要求 知识点、能力点、素质点): 知识点
1、了解行政判决书的概念、法律特征; 2、掌握行政判决书的结构、格式; 教学重点及难点: 教学重点及难点: 1、行政判决书的结构、格式; 2、行政判决的写作方法。 教学方法及手段: 教学方法及手段: 讲授、例文教学法、实训法,多媒体 学法指导: 学法指导: 实训、归纳、总结
3、尾部 尾部的内容,应依次写明诉讼费用的 负担,交待上诉权利,上诉的方法、期限和上诉 法院,合议庭成员署名,判决日期,书记员署名 等。 诉讼费用的负担,应在判决结果的各项内容 写完之后另起一行写明。诉讼费用应分为案件受 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要分别写明当事人应负担 的数额。 交代上诉事项的行为表述为:“ 交代上诉事项的行为表述为:“如不服本判 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 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2、正文 正文是裁判文书的重心,反映整个审判过 程和内容以及审判的结果。不同类型行政案件行政判决文 书的不同写法也是在这部分体现出来的。正文部分包括事 实和证据。 (1)当事人行政争议的事实,一般先概述行政机关作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题、时间、 程序,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适用的法律,结 论等;然后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以及被告的答辩 和第三人的意见。 (2)法院认定的事实和依据,是判决书的关键部分, 用“ 经审理查明”引出。叙述案件的事实可按事情的来龙 经审理查明” 去脉讲清楚,这部分应写明合议庭根据有效证据认定的行 政法法律事实。该事实应包括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起 因、过程、程序、目的(或被告不作为的事实),被告认 定的原告行为的事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的情况; 合议庭对原、被告所举证据材料,根据《行政诉讼法》 合议庭对原、被告所举证据材料,根据《行政诉讼法》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的证据规则,进行分析认证的情况,并着重写明对该 证据材料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着重分析证据材料的有 效性和证明力。
(5)判决理由和根据。判决理由是判决书的灵
第二,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第二,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写:“一、 撤销被告××××(行政主体名称)××××年 撤销被告××××(行政主体名称)××××年 ×月×日作出的(××)×××字第×号××决 日作出的(××)×××字第× ××决 定;二、……(写明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 定;二、……(写明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内容。如果不需要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此项不写)” 行为的,此项不写)” 第三,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第三,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写:“一、 维持被告××××(行政主体名称)××××年 维持被告××××(行政主体名称)××××年 ×月×日作出的×××字第×号××决定的第× 日作出的×××字第× ××决定的第× 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三、…… 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三、…… (相对撤销部分,写明判决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不需要重新作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的,此项不写)” 政行为的,此项不写)” 第四,判决变更行政处罚的,写:“ 第四,判决变更行政处罚的,写:“变更被 告××××(行政主体名称)××××年×月× ××××(行政主体名称)××××年 日作出的××字第× 日作出的××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 改为……(写明变更后的处罚内容)” 改为……(写明变更后的处罚内容)”
第五,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的,写:“责成被告××××(行政主体名 的,写:“责成被告××××(行政主体名 称)……(写明被告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的内容 称)……(写明被告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的内容 和期限)” 和期限)” 第六,单独判决行政赔偿的,写:“ 第六,单独判决行政赔偿的,写:“被告 ×××赔偿原告×××……(写明赔偿金额、交 ×××赔偿原告×××……(写明赔偿金额、交 付时间、或者返还原物、恢复原状) 第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写:“ 第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写:“驳回原 告×××的诉讼请求””。 ×××的诉讼请求””。 第八,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者违法, 第八,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者违法, 写:“被告×××(行政主体名称)的×××× 写:“被告×××(行政主体名称)的×××× 行为合法。”“被告×××(行政主体名称)的 行为合法。”“被告×××(行政主体名称)的 ××××行为违法。” ××××行为违法。”
(3)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列明原告诉称的内容,包括
其对有关案件爱你事实的陈述、诉讼请求和相应的证据材 料;被告辩称的内容,包括其递交答辩状的时间,在答辩 状和庭审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或案件事实)的 陈述和诉讼主张,按举证顺序排列被告列举的证据材料及 其要证明的内容;庭审质证情况,根据行政案件开庭审理 的情况,可以有两种写法:一是开庭审理跟按照主体、事 实、法律、程序四个方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 二是审理是按照被告举证的先后顺序全面审查被诉具体行 政行为合法性的,也可以按照被告提供证据材料的先后顺 序叙述其质政情况。 (4)庭审辩论情况。该部分主要写明当事人围绕本案 庭审辩论情况。 争议的焦点(概括行政争议的焦点问题),对被诉具体行 政行为(或不作为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辩论的情况。如: 原告认为……,被告认为……,第三方认为……。当事人 原告认为……,被告认为……,第三方认为……。当事人 认为均写明针对争议焦点辩论的内容。
(3)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一方人数众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4)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及审理过程。本部分应
着重反映案件的审理程序,体现审判程序的公开性 和公正性。案件由来,包括案件名称和起诉时间, 当事人、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如有证人 出庭作证或者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和审计人 等其他诉讼参加人到庭参加诉讼的,应当写明。当 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的情况亦应写明,包括当事人是 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回避,申请回避的 理由以及法院准许或驳回回避申请的理由。例如: “原告王某不服滨河区环保局2001年12月5日向本院 原告王某不服滨河区环保局2001年12月 提起的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代理 人、被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经审理 终结” 终结”。如果人民法院未在法定审理期限内结案的, 应写明延长审判期限的理由和依法申请延长审理期 限的报批情况。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 予说明。
判决书由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审判长 和审判员(代理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署 名。 判决书落款的时间应为判决确定的日 期。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审判委员 会作出决定的日期为判决书落款时;未经 审判委员会讨论而经院长、庭长或者审判 长签发的案件,合议庭评议作出决定的日 期即为判决书落款时间。
三、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写作格式及例文(实际运用能力)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写作格式及例文(实际运用能力) 1、[ 格式] 格式]
一、行政判决书的概念 (识记、理解能力)
行政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在对行政案件 审理终结后,依法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 处理决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根据审判程序不同,行政判决书可分 为一审行政判决书、二审行政判决书、再 审行政判决书。
二、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写作(理解、运用能力)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写作(理解、运用能力) (一)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概念及特征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 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审理终结的第一审行 政诉讼案件,依法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的 书面决定。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制作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 作出一审判决的案件,是按照第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终结的行政案件;第一审行政判决书是解决 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质性问题即对被诉具体行政 行为的合法、正确性作出公正判断。
(二) 制作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54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 54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 变更判决。
(三)、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及制作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及制作 方法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由首部、正文、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 分组成。
××××人民法院 ××××用) (××××)×行初字第××号 ××××) 行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起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告:(写明起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被告行政机关的全称) 被告:(写明被告行政机关的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魂。判决书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 律规定和法学理论、逻辑推理及其相关知识,对 案件的各种法律关系发表意见,充分说明理由, 做到以理服人。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 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行政机关所作的具 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 合理进行分析论证,阐述法院的观点;人民法院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引用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作出相应判决。 (6)判决结果。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 判决结果。 之间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实体处理的结论。根据 不同情况,判决结果有以下八种表述: 第一,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第一,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写:“维持 被告××××(行政主体名称)××××年 被告××××(行政主体名称)××××年×月 ×日作出的(××)×××字第×号××决定。” 日作出的(××)×××字第×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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