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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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员外派管理,维护外派海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员外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
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海员外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员外派,是指为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籍船舶提
供配员并实施管理的船员服务。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海员外派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海员外派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
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员外派遵循“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对其派出的船员负责,做好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及登、
离船过程中的各项保障工作。
第二章海员外派机构资质
第五条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一等管理级高级船员任职
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5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
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
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员外派管理制度;
(五)具有自有船员数量100人以上;
(六)注册资本金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七)具有足额交纳100万元人民币海员外派备用金的能力。
(八)机构及其法人代表3年内没有重大违规行为和重大违
法记录。
第六条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文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
码证;
(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
(四)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五)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文件;
(六)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七)自有船员名册及与船员确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事业单位验资报告、上一年度
审计报告和税务机关出具的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海员外派机构的受理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八条申请从事海员外派,应当向该机构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该机构工商注册地没有交通运输部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核和现场核验,并将审核意见和核验情况连同申请材料
一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海事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核验情况以及机构申请材料于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
决定。予以批准的,书面批复;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
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批复之日起30日内以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方式存缴海员外派备用金,作为海员外派机构不
及时全面履行应尽责任义务的补充手段。
申请机构办妥存缴海员外派备用金手续后,凭提交足额交纳
备用金的有效证明,到海事管理机构领取海员外派机构资质
证书。
第十二条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上应当载明海员外派机构编号、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经营范围、有效期以及其他有
关事项。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实施年审制度。年审工作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的年审应在发证之日起每周年的第10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进行,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情况需要
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年审主要内容为: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二)遵守国家有关船员管理、船员服务管理、船员证件
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及对外劳务合作政策;
(三)各项制度有效运行;
(四)遵守本办法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及时向辖区内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进行年审,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审申请文书;
(二)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说明材料;
(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三)、(四)项遵守情况的
自查报告;
(四)开展海员外派的工作总结;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海员外派机构如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
构准予年审合格,并在其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年审情况
栏中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年审中发现海员外派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报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撤销
其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并进行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年审中发现海员外派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报请交通运输
部海事局暂不予以年审通过,并按相关规定采取行政措施。
海员外派机构按规定改正缺陷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海员外
派机构资质证书的年审情况栏中注明情况,予以通过年审,
但应对该机构重点加强监管。
第二十一条未通过年审的海员外派机构,不得对外签订新的船舶配员协议,但仍应承担对已派出船员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年审结束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在30日内将本辖区的年审工作情况上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第二十三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在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60日以前向所在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海员
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手续。申请办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
书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申请;
(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对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延续的审查与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