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评估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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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14•【字号】浙教办规〔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教办规〔2019〕20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117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做好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修订完善学前教育布局规划各地应从本地实情出发,统筹考虑行政区域内学龄前儿童数量、发布、人口变化趋势,结合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幼儿园数量和办学规模,修订完善当地学前教育专项布局规划,构建覆盖城乡、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地要在修订完善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的基础上,贯彻落实居民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必须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城镇单元(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学前教育布局规划的相关内容落到实处。

2019年12月底前,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完成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的修订工作,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修订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布局规划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布局乡村小规模学校、乡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完全小学,并在此基础上修订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特别是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规划。

要准确把握布局要求,既要有利于为学生提供公平、有质量的教育,又要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方便学生就近入学;既要防止过急过快撤并学校导致学生过于集中,又要避免出现新的“空心校”。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评估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评估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评估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9.06.02
•【字号】浙教规〔2019〕42号
•【施行日期】2019.0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
评估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教规〔2019〕4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指导各地科学统筹中小学校资源配置,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省教育厅牵头编制了《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评估导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教育部门对照《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评估导则(试行)》的要求,认真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的修订工作。

修订后的规划请于2019年8月底前报送我厅规划处,并按程序通过当地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联系人:省教育厅规划处楼文嵘,联系电话:0571—88008905。

附件: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评估导则(试行)
浙江省教育厅
2019年6月2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10.16•【字号】浙发改规划[2011]1358号•【施行日期】2011.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11〕135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是列入我省省级“十二五”规划编制体系目录的专项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建设项目的实施要严格按照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二○一一年十月十六日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为全面贯彻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根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本规划是指导“十二五”期间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文件。

一、基础与条件“十一五”时期,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我省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扎实推进教育强省建设,积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教育科学和谐发展,顺利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的主要目标任务,既从总体上解决了“有书读”问题,又在解决“读好书”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为“十二五”时期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教育普及化水平显著提高。

全省教育事业实现并巩固了两大历史性跨越:一是全面实施免费九年义务教育,基础教育实现了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向普及学前3年到高中段15年教育的跨越,2010年,15年教育普及率达到97%,其中:学前教育入学率95%,较“十五”期末提高了8.5个百分点,高中段教育毛入学率92.5%,提高了6.5个百分点,“十一五”期间,中职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保持了大体相当的合理结构比例;二是高等教育实现了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跨越,并已接近跨入普及化阶段,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5%,提高了11个百分点,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研究生分别增长了35.9%、87.5%。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05•【字号】浙教办基〔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16〕33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自《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5〕36号)及四个配套文件下发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探索实践,取得了良好成效,涌现了一批课程改革先行典型。

但是,在实际推进中,少数地方及学校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切实做好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强调如下:一、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在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中的主体责任。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把义务教育课程改革作为当前教育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实。

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课改、推动课改,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落实,时刻注意把准课程改革的正确方向。

当前,要加强对已经实施深化课改学校的检查和指导,总结提炼好的做法,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逐校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

抓紧推动并指导今年秋季进入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学校做好顶层设计,制定科学合理的学校课程方案和课程建设规划,以及选课走班、教学管理、评价改革等配套措施,确保今年深化课改工作在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全面铺开。

加大课改经费投入,提供拓展性课程开发实施必要的经费,建设与完善配套教学设施设备,为学校深化课程改革提供基础保障。

二、确保国家课程标准和基础性课程的权威性、严肃性。

要正确处理扩大办学自主权与规范办学行为的关系,确保基础性课程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主体地位,不得更改国家规定的基础性课程名称,不得随意减少国家规定的基础性课程的课时和教学内容,确保开齐开足国家课程。

三、有序开展课程整合试点。

课程整合实施是一项学术性、专业性很强的课程改革措施,各地应选择办学理念较好、师资力量较强、教科研基础较实的学校、学科先行进行试点。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标准化学校抽查复核工作的通知-浙教办计[2011]147号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标准化学校抽查复核工作的通知-浙教办计[2011]147号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标准化学校抽查复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标准化学校抽查复核工作的通知(浙教办计〔2011〕147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浙教办〔2011〕63号)的要求,我厅将于近期组织对各设区市教育局上报的2011年标准化学校评定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备案工作。

为保证备案工作质量,更好地推动各地标准化学校建设,现就做好2011年标准化学校抽查复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口安排我厅委托各设区市包干其他设区市若干县(市、区)的抽查复核工作。

设区市教育局负责落实组织所辖各县(市、区)成立标准化学校抽查复核工作检查组。

检查组由县(市、区)教育局分管局长任组长,基建、人事、师资、技术装备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每组5人左右,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被查县(市、区)的检查。

今年抽查对口安排已商各设区市教育局确定,详见附件1。

二、检查时间抽查工作在12月20日至12月25日间进行,具体时间由检查方和被检查方根据工作安排自行协商确定。

三、检查范围对各设区市教育局上报提请报备的学校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抽查,抽查学校面原则上为提请报备学校数的20%,且不得少于4所,不足4所的全部进行检查。

抽查对象应覆盖各类学校。

抽查学校名单在抽查工作正式开始前选定,不得提前明确并告知被查方。

四、检查内容及方式抽查复核工作应严格按照《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和被查地区所在的设区市教育局制订的《标准化学校评定办法》,严格掌握标准,全面进行检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3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3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3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的总体要求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学是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是政府的法定责任。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以及当地农村地理环境及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处理好提高教育质量和方便学生就近上学之间的关系,努力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良好义务教育需求。

二、科学制订义务教育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县级人民政府要在已有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县域内教学点、村小学、中心小学、初中学校布局,以及寄宿制学校和非寄宿制学校的比例,保障学校布局与村镇建设和学龄人口居住分布相适应,明确学校布局调整的保障措施。

专项规划须向社会公示,经上一级政府审核后,于2013年6月底前报省政府审批。

专项规划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省教育厅另行下发。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保障学生就近上学的需要。

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初中学生根据实际可以走读或寄宿。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
改革实验省级试点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浙教电传[2014]13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4.04.28
【实施日期】2014.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省级试点项目的通

(浙教电传〔2014〕138号)
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3〕22号),我省已被确定为全国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区。

为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意见》(教基二〔2013〕2号)精神,更好地开展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我省拟设立省级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试点项目,现就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验目标
我省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的目标是,构建体现素质教育要求、以学生发展为核心、科学多元的中小学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促进政府和教育部门改进教育质量管理,切实扭转单纯。

《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评估导则(试行)》

《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评估导则(试行)》
1.2.14
1.2.15《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5〕36号);
1.2.16
1.2.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
1.2.18
1.2.19《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浙教办〔2011〕63号);
1.2.20
1.2.21《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3.1.3供需关系分析
规划应通过对比分析法、空间分析法、模型分析法等方法,分析规划总体及各控制分区范围内的义务教育学校供需情况,研判得出义务教育学校的供需关系(缺失、富余、平衡等)及其程度和空间分布。
3.2规划原则符合度
3.2.1基本配置原则
规划应保障规划范围内基本的就学需求,合理确定寄宿制学校(城市、乡镇)、九年一贯制普通学校、教学点(小规模学校)等各类型义务教育学校的布局。根据实际供需关系情况,宜在城区内至少设置一处乡镇寄宿制初级中学或者小学;在人员较集中、生源有保障的村单独或与相邻村联合设置完全小学;在地处偏远、生源较少、交通不便的村内设置教学点(小规模学校),满足本地学生的基本学习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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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估内容
本导则从学校供需匹配度、规划原则符合度、建设指标达标度、“撤并”建设协调度四个角度对规划进行全方位评估。
3.1学校供需匹配度
3.1.1现状学校摸底
规划应对规划范围内现状中小学的基本情况及其分布情况进行全面普查,主要摸底调查内容包括现状已建学校的名称、类型、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数、学生人数、往年入学学生数、教职工人数、硬件设施配套情况等信息。同时,进一步统计核实筹建、在建学校的相关信息情况,全面摸清现状中小学的建设、运营、空间分布、设施供应规模情况以及其存在的问题(如校舍质量、规模等)。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发展性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发展性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发展性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9.15•【字号】浙教督〔2017〕94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发展性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教督〔2017〕94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自2009年下发《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学校发展性评价的指导意见》以来,各地积极开展学校发展性评价的研究与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更好地服务学校深化课程改革和特色发展,推进区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完善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站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高度,推动学校发展性评价(一)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全面推进区域教育现代化、实现教育“管、办、评”分离的重要抓手。

各地要以我省在全国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为目标,提高认识,制订方案,抓好落实,积极推进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

(二)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是推动学校内部管理机制改革与创新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充分尊重学校依法办学的主体地位,依据学校章程,帮助学校构建和完善依法自主办学的现代学校制度;引导学校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拓展学校自主发展的空间;充分发挥学校办学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学校办学活力;督促学校不断完善自我评价机制,增强发展过程中自我反思、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能力。

(三)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是深化课程改革的重要路径。

各地要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课程改革的文件精神,围绕核心素养的培育,指导学校树立正确的课程改革指导思想与理念,找准学校深化课程改革的发展方向与实现路径,明确学校课程改革目标与主要任务,选对发展策略与措施办法,科学制订学校的课改方案,促进学校课程改革的深化和素质教育的实施。

浙江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浙江教育厅

浙江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浙江教育厅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更好地适应建设教育现代化的要求,推进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校办学水平,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全省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以及九年一贯制普通学校(以下简称九年制学校)。

第三条本标准为中小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各项指标均为约束性指标。

第四条本标准仅适用于各地标准化学校的评定。

学校的基本建设仍以国家、省公布的有关定额标准为依据。

第二章规模和建设标准第五条学校规模及班额人数(一)完全小学宜设6班、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不超过45人。

(二)初级中学宜设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42班,每班不超过50人。

(三)九年制学校宜设9班、18班、27班、36班、45班、54班,小学段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段每班不超过50人。

(四)实施小班化教育的学校,小学每班不超过30人,初中及九年制学校每班不超过35人。

第六条校舍用房的组成(一)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科学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室)、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专业用房。

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科学(理、化、生)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专业用房。

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小学科学、初中理化生)、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专业用房。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标准化学校评定及抽查复核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标准化学校评定及抽查复核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标准化学校评定及抽查复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5.15•【字号】浙教电传[2013]200号•【施行日期】2013.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标准化学校评定及抽查复核工作的通知(浙教电传〔2013〕200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浙教办〔2011〕63号)的要求,综合考虑2012年度标准化学校创建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启动2013年度标准化学校评定和省级抽查复核工作。

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评定办法为配合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验收工作,调动各地标准化学校创建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全省工作目标如期实现,今年对标准化学校评定办法进行适当调整,具体是:将教师学历和职称结构指标列入各地可适当调低的范围,允许各设区市在生均用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生均集中绿地面积、田径运动场规格、校园“两证”办理、教师学历结构、教师职称结构等7项指标中,选择不超过3项适当放宽至不低于相关“基准标准”指标85%的水平。

请各设区市教育局组织对各地原有的《标准化学校评定办法》作相应调整,并于5月22日前将调整后的评定办法报省教育评估院备案。

二、做好评定和报备工作各设区市教育局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化学校评定办法》,组织开展2013年度第一次标准化学校评定验收工作。

评定验收工作应在5月29日前完成,并将本市提请备案学校名单、总体验收报告和每所学校的《标准化学校复核情况表》(附件2,每所学校1张)报省教育评估院。

原则上提请报备的学校名单在2012年复核未通过的1027所学校中产生。

三、关于省级抽查复核根据工作需要,自2013年起,标准化学校省级抽查复核工作由省教育评估院具体负责。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小规模学校调整改造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小规模学校调整改造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小规模学校调整改造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7.31•【字号】浙教计〔2008〕164号•【施行日期】200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小规模学校调整改造计划的通知浙教计〔2008〕164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加强农村小规模学校的建设,改善农村学校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现将《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小规模学校撤销后并入学校投资计划表》(附件1)、《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保留的农村小规模学校投资计划表》(附件2)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管理。

各地要按照我厅印发的投资计划,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保证质量。

“校舍建设”、“维修和配套设施改造”类项目要坚持“牢固、经济、实用、够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程序,加强管理和监督,认真做好项目规划、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预决算审计、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方面工作,努力按计划完成任务。

对“仪器设备购置”类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等的规定,规范实施。

二、切实落实建设资金并加强管理。

各地要根据投资计划,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并将改造经费列入年度预算,足额予以保证。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小规模学校撤销后并入学校投资计划表》、《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保留的农村小规模学校投资计划表》中,凡列入“校舍维修和配套设施改造类”项目,纳入全省义务教育校舍维修资金保障范围,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70号)进行管理;“设备添置类”中计算机、多媒体设备添置以及校园网络建设等,纳入全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设范围,统一安排经费,“校舍建设类”项目以及“设备添置类”中的课桌椅添置等建设内容,由各地在教育费附加等经费中安排落实。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点设置及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点设置及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点设置及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01•【字号】浙教办计〔2015〕53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点设置及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浙教办计〔2015〕53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近年来,我省各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在标准化学校、义务教育均衡县评估中,也发现有些地方把一些办学条件较差的学校改设为教学点,在办学条件未得到明显改善的情况下,通过与母体学校合并来计算办学指标。

这种做法,无疑有违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宗旨,必须切实制止并纠正。

现就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点设置及评估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合理规范教学点设置。

各地应根据教育资源和人口变化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

考虑到方便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各地可在山区、海岛等较偏远地区,合理设置一些教学点。

城区包括县城所在地原则上不得设置教学点。

设置小学教育教学点的基本控制标准是年级段不完整且办学规模不足100人。

二、积极调整不合理教学点。

各地应对现有教学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超过基本控制标准的教学点应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整。

有的重新恢复为具有独立法人的学校,有的通过实施名校集团化、城乡学校共同体,成为相关学校的分校或校区。

各地要在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调整规范工作。

三、完善督导评估办法。

今后开展各类督导评估其对象应明确为独立法人学校。

对于实施名校集团化、城乡学校共同体建立的“一校多区”学校,除对学校进行整体性评估外,还须对所属每个校区(分校)的硬件条件单独进行评估,全部达标方可整体通过评估。

对于教学点,可与母体学校一起进行整体性评估,但教学点必须满足基本办学所需的条件。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2015年7月1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学校基本办学要求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学校基本办学要求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学校基本办学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9.03•【字号】浙教督室[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学校基本办学要求的通知(浙教督室〔20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开发(高新、风景、度假)区管委会:为更好地促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教育部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评估工作要求,并在总结我省前期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我省《关于对县级政府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补充通知》(浙教督室〔2012〕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中“附件2标准化学校基本要求”进行调整完善,现将调整意见及具体要求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对照并按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一、“标准化学校基本要求”增加5项内容。

从原来8项调整成13项(具体调整情况详见附件1)。

其中义务教育阶段达标学校未达到要求项目至多不超过2项,否则为不达标学校。

二、申报“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前提条件是:100%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达标学校。

三、《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中的表Ⅱ-1小学、初中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和表Ⅱ-2小学、初中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分学校)也按附件2、3作相应调整。

四、为与教育部评估认定更好地衔接,申报表中的数据应使用申报当年的教育事业统计和上年的教育经费统计数据。

五、今年已申报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请按上述要求修改《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和自评报告,并于11月15日前报送省教育厅督导处(一式5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今年申报材料中所涉及的数据均以2013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年报和2012年教育经费统计年报数据为准。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学校发展性评价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学校发展性评价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学校发展性评价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3.27•【字号】浙教督[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学校发展性评价的指导意见(浙教督〔2009〕47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学校发展性评价是由学校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及学校实际情况,以学校的发展目标为基础,自主提出达标实施方案和与之配套的发展性评价方案,以学校为主、教育督导部门参与的学校评价活动。

开展学校发展性评价活动对于深化学校评价改革,构建依法自主办学的现代学校制度,激励学校走自主发展、内涵提升之路,实现科学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学校发展性评价的对象和主体为中小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开展幼儿园发展性评价。

各地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并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这项工作,并在实践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加以完善。

一、开展学校发展性评价的目的开展学校发展性评价要以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准绳,以《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精神为指导。

开展学校发展性评价的根本目的,是以指导学校制订发展规划为起点,监督规划实施过程为基础,评价学校规划达成度为重点,努力构建以实施素质教育为核心、学校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学校自主发展与行政监督指导相统一的学校评价机制,促进学校自主、持续发展。

开展学校发展性评价要充分尊重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主体地位,促进建立完善的现代学校制度,增强学校可持续发展能力,形成学校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内在机制,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二、学校发展性评价应遵循的原则(一)发展性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用先进的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引领学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寻找自己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7.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素质教育,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

省教育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起草了《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送审稿)》并报送省政府。

省法制办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11个市人民政府和学校、社区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09年7月20日前反馈至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寄地址:杭州省府路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二处,邮编:31002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义务教育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信箱:**************.cn。

电话:0571—87054982,0571—87052902;传真:0571-87052902。

二00九年七月六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素质教育,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九年制] 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阶段的基本学制为小学、初中九年制或者九年一贯制。

第四条[免费与保障]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借读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并逐步扩大免费的范围。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师资、校舍及设施设备、经费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其他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经费补助。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专项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专项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专项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3.05.09
•【字号】浙教电传〔2013〕187号
•【施行日期】2013.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专项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
浙教电传〔2013〕187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教育部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函〔2012〕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教育部要求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32号)的精神,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科学制定县域内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

各地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须按要求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经县(市、区)政府报设区市政府审核汇总,形成全市专项规划文本和汇总表格(见附件),于2013年6月底以设区市政府名义前将纸质和电子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联系人:
陈跃,联系电话*************,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邮箱:
*******************。

附件:1.《教育部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函〔2012〕13号)
2.《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表》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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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级与分类
2.1学校分级
义务教育学校宜分为城区级和村级两大级。城区一级学校服务于所在城市(镇、乡)城区及其周边区域内的居民,服务范围较广。村一级学校就近服务于所在村庄的居民以及周边临近村庄的居民。
2.2学校分类
义务教育学校主要分为小学和初中两个阶段。
2.2.1城区级学校
城区级小学包括完全小学和寄宿制小学(城市、乡镇)。
1.2.14
1.2.15《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5〕36号);
1.2.16
1.2.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
1.2.18
1.2.19《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浙教办〔2011〕63号);
1.2.20
1.2.21《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3.4.3撤并后的闲置校舍应主要用于发展乡村学前教育、远程教育、职业教育、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
3.4.4对于已经撤并的学校,若当地生源增加,应有必要恢复办学。
3.5保障措施
为保障规划的顺利推进与实施,规划应编制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章节,在近远期建设安排、标准化办学条件、要素支撑、区域统筹、上位规划衔接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具体的规划实施措施,有序引导教育大环境、校园小环境的建设,保障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开学,从而实现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
1.2工作依据
1.2.1《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教办规〔2019〕20号);
1.2.2
1.2.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
1.2.4
1.2.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
导则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分级与分类、评估内容、评估流程与方法,共四章。
导则主编单位:浙江工商大学旅游与城乡规划学院
导则参编单位:浙江省发展规划研究院
杭州国思城乡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导则批准单位:浙江省教育厅
主要起草人员:王纯彬、黄鹏翔、潘瑜、李东燕、张雪花、徐清、陆诤岚
1总则
1.1导则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评估工作,为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可操作性确定评估依据,并为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3.2.5配套先行原则
规划应在城区新建的居住区周边同步或预留配套义务教育学校的空间,义务教育学校应与住宅项目同步开工建设,以保障学校的服务范围和周边配套的带动作用。
3.3配建指标达标度
本导则中的配建指标主要参考《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基准》和《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DB33/1018-2005),规划新建、改扩建、迁建的义务教育学校应达到我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规划保留的学校应达到我省基准的标准化学校办学要求。新建学校应按照《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DB33/1018 -2005)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
1.2.22
1.2.23《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DB33/1018-2005);
1.2.24
1.3评估规划年限
评估规划的年限一般为2018-2022年。若各地已编制专项规划,宜根据批复时间和规划年限另作调整。
1.4总体目标
统筹配置全省义务教育资源,优化学校的空间布局,补齐两类学校发展短板,妥善处理学校撤并问题,进一步振兴乡村教育,提高学校现代化建设水平,基本实现区域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为乡村学生提供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到2020年,实现全省标准化中小学比例达到学校总数的96%;到2022年,实现全省标准化中小学比例达98%。
考虑到地域、经济和人口差异,山区学校建筑指标要求可放宽至不低于本导则标准的85%水平。
3.3.4校园条件指标
规划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具备成熟的校园条件(主要为体育活动场地、集中绿地等),规划可利用规划条件、用地指标等控制方式保障学校的基本校园条件。
规划新建、改扩建、迁建学校的校园条件不宜低于《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DB33/1018-2005)规定的III类学校的标准。
3.3.1学校规模指标
①城区级学校
完全小学宜设6班、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不超过45人。
寄宿制完全小学(城市、乡镇)宜设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不超过45人。
初级中学及寄宿制初级中学(城市、乡镇)宜设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42班,每班不超过50人。
3.1.2学校需求预测
规划应在现状人口调研结果的基础上,按照合理的控制分区对规划范围内义务教育适龄人口规模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宜以适用于当地的人口指标测算义务教育学校需求总量及区域需求空间分布情况。同时,考虑到新市民集聚、产业集聚区建设等因素所带来的人口增长和集中,规划需结合所在区域范围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一系列规划成果以及区域就业岗位、流动人口、租房需求、新建楼盘信息等相关的数据,对近期人口空间流动状况作初步判断,为学校需求预测提供辅助参考。
规划保留的学校,在充分保障学校校舍用房(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的前提下,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必须不少于《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相关要求。
教学点(小规模学校)的用地指标应参照6班完全小学标准执行。
实施小班化教育的小学应保障其教学用房符合《小学小班化教学用房功能布置》(2016浙J74)的相关要求。
3.2.2科学选址原则
义务教育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环境适宜、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并应避开高层建筑阴影层、地震断裂带、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同时,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的车间厂房、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高压变配电所、公交枢纽站、垃圾堆场、垃圾(污水)处理厂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架空高压线及燃气管道、通航河道、无防护设施的渠道不得穿越学校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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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评估内容
本导则从学校供需匹配度、规划原则符合度、建设指标达标度、“撤并”建设协调度四个角度对规划进行全方位评估。
3现状中小学的基本情况及其分布情况进行全面普查,主要摸底调查内容包括现状已建学校的名称、类型、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数、学生人数、往年入学学生数、教职工人数、硬件设施配套情况等信息。同时,进一步统计核实筹建、在建学校的相关信息情况,全面摸清现状中小学的建设、运营、空间分布、设施供应规模情况以及其存在的问题(如校舍质量、规模等)。
九年一贯制普通学校宜设9班、18班、27班、36班、45班、54班,小学段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段每班不超过50人。
实施小班化教育的小学,每班不超过36人。
②村级学校
完全小学宜设6班、12班、18班、24班,每班不超过45人。
教学点(小规模学校)的规模一般在6班以下,每班不超过36人。
3.3.2用地指标
教学点(小规模学校)的用地指标应参照6班完全小学标准执行。
考虑到地域、经济和人口差异,山区学校用地指标要求可放宽至不低于本导则标准的85%水平。
3.3.3建筑指标
规划新建、改扩建、迁建学校的生均建筑用地面积指标不宜低于《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DB33/1018-2005)的规定。如有寄宿学生及自行车、汽车存放,应另增加相应面积,学生宿舍的使用面积不宜低于3㎡/生。
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
评估导则(试行)
2019年5月
前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县级人民政府需进一步修订完善当地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为科学指导我省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和高质量发展,浙江省教育厅制定了《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评估导则》,为各地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的科学编制提供指导。
规划保留学校的校园条件应符合《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相关要求。
教学点(小规模学校)宜配建相应的室外活动场地。
3.4“撤并”建设协调度
3.4.1规划应严格按照“科学评估、应留必留、先建后撤、积极稳妥”的方针,根据生源情况对学校布局作必要的调整,对部分学校实施撤并。
3.4.2针对生源无保障,学生规模逐年下降的学校,规划可综合考虑上学通勤安全、寄宿生活设施等条件保障,明确适当的过渡期,提出学校撤并具体措施。
3.1.3供需关系分析
规划应通过对比分析法、空间分析法、模型分析法等方法,分析规划总体及各控制分区范围内的义务教育学校供需情况,研判得出义务教育学校的供需关系(缺失、富余、平衡等)及其程度和空间分布。
3.2规划原则符合度
3.2.1基本配置原则
规划应保障规划范围内基本的就学需求,合理确定寄宿制学校(城市、乡镇)、九年一贯制普通学校、教学点(小规模学校)等各类型义务教育学校的布局。根据实际供需关系情况,宜在城区内至少设置一处乡镇寄宿制初级中学或者小学;在人员较集中、生源有保障的村单独或与相邻村联合设置完全小学;在地处偏远、生源较少、交通不便的村内设置教学点(小规模学校),满足本地学生的基本学习需求。
1.2.6
1.2.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1.2.8
1.2.9《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6号);
1.2.10
1.2.11《小学小班化教学用房功能布置》(2016浙J74);
1.2.12
1.2.13《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操作标准(2015年修订版)》(浙教督室〔201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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