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注意义务产生根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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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民事注意义务承担问题研究

企业民事注意义务承担问题研究

企业民事注意义务承担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主体在市场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与其他企业、消费者等各类关系中,企业不仅要为营利目的而努力,还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伦理承担一定的义务。

本文将围绕企业在民事事务中应承担的注意义务进行探讨。

1.注意产品安全作为生产企业和销售方,企业应确保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安全。

在产品的设计、生产、包装、标识等各个环节中,企业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检查、测试和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符合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和缺陷。

如果产品在使用或食用过程中出现了问题,企业需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召回或修复,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对于一些特定的高风险产品(如医疗器具、儿童玩具等),企业更应该格外重视产品的安全性,严格落实生产标准和产品监管责任。

2.注意合同约束企业在与其他主体进行商业活动时,一般需要签订相关的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等。

企业应当理性对待合同,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和避免风险,必须仔细审查和草拟合同内容,确保合同具体、明确、完整、可执行。

同时,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不得超出约定范围行事。

如果一方违背合同义务,拒不履行或者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注意知识产权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如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各种知识产权,都需要被认真对待。

在产品销售、广告宣传等活动中,企业应该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保护自身知识产权,规范自身知识产权运作。

如果发现他人侵犯自身知识产权,企业有权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等法律责任。

企业在履行注意义务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细化注意义务的承担标准和范围。

下面以注意产品安全为例,阐述企业在民事事务中应承担的注意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1.安全检查义务企业在生产和销售产品时,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产品符合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和缺陷。

试论民法注中意义务的起源

试论民法注中意义务的起源

试论民法注中意义务的起源论文摘要民法上的注意义务作为判断过失侵权的重要基准。

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的注意义务随着经济的崛起、通过形成的注意义务模式也有了不同的发展,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判例法,而后为不同的立法例所接受。

论文关键词注意义务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起源所谓注意义务,是指一个人对他人造成损害后,只有法院判定被告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原告人负有不为加害行为或不让加害行为发生的法律义务,而被告人却由于未加注意或未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注意标准或未采取法律所要求的预防措施,从而违反了此种义务时,他才在法律上对受害人承担过失责任。

如果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存在注意的义务,由此发生的损害都属于无侵权行为的损害,被告人不承担责任。

一、英美法系注意义务的起源及发展英国法系的注意义务源于损害赔偿之诉,进而成为过失侵权认定的核心要素。

中世纪英国普通法以令状形式进行的损害赔偿之诉,产生与特定关系人之间。

受害人通过向英国法院申请发布令状提起诉讼。

在令状时期,法院依据每个人特定的身份地位如旅馆主人、运输者、外科医生等而赋予其相应的职业义务,理由是这类人的特殊身份要求其具有合理的技术恶化熟练程度。

普通职业义务由此产生,并被称为“注意义务的源头”和“过失的滥觞之所”。

此外,当受托人违反基于“委托”而产生的义务,法院准许受害人启动一个“依据个案之诉”。

由此,法院通过受理个案逐步扩大了此类案件的受案范围,但为了避免过度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法院利用“声称的义务”对非出于故意的损害于加以限制,要求原告要么证明案件的事实属于存在义务的情形之一,要么说服法官根据案件事实确立一种新的义务。

英国法院通过审理以下关键性的案例,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限制,逐步发展完善一般性注意义务的规定。

(一)注意义务的最早描述在Heaven诉Pender一案中,原告Heaven是一名油漆匠,受雇于船主为其油漆一艘新船,该船停泊在被告Pender的码头。

原告依据有关合同爬上船边被告所有的干船坞的支架工作时,干船坞上悬挂支架的绳索存在瑕疵,突然断裂导致原告摔下来受伤。

关于犯罪过失中注意义务的文献综述

关于犯罪过失中注意义务的文献综述

班级:09级刑法学18班姓名:范玲玲学号:200904020622 关于注意义务的文献综述随着科技的发展,过失犯罪的发案率不断上升,注意义务作为过失犯构成要件的核心, 对认定过失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如何认定过失将直接影响到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为了打击犯罪,实现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正确定罪量刑,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有必要正确理解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

一、注意义务的概念(一)中国刑法理论中注意义务的概念①甘雨沛老师认为注意义务是指为避免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在法律上认为应为必要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1②陈兴良老师认为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作为时应当注意有无侵害某种法益,不作为时应当注意有无违反某种特定的法律义务的责任;2③胡鹰老师认为注意义务是指法律、法令及社会日常生活所要求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时应当谨慎留心,以避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责任。

3(二)外国刑法理论中注意义务的概念关于注意义务的概念,国外学术界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结果预见义务说。

即把注意义务与结果预见义务划等号,认为注意义务是行为人主观上预见结果发生可能性的义务,这是旧过失论的立场。

这一理论指出,如果行为人有结果预见可能性,当然就应当承担为规避结果而采取行为的义务。

4第二,结果避免义务说。

即把注意义务等同于结果回避义务。

认为如果已经预见到犯罪事实(构成事件的结果) ,则应采取必要的回避结果的谨慎态度,如日本学者藤木英雄就认为: “所谓注意义务,从客观上来看,能不能说这种行为是有过失的一个标准:具体地说,为了规避结果,不仅要把必须做些什么作为结果发生之后的结论加以考虑,而且还要把行为时间作为标准时间来加以考虑。

这种注意义务就叫做结果回避义务。

51甘雨沛. 犯罪与刑罚新论[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161.2陈兴良. 刑法哲学[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28.3胡鹰.过失犯罪研究[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74. 72.4西原春夫.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M] .李海东(译) .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1997. 253. 257.5[曰]藤木英雄.公害犯罪[M] .丛选功(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57.第三,结果预见义务与结果回避义务说。

论《民法总则》背景下见义勇为者的注意义务

论《民法总则》背景下见义勇为者的注意义务

造成 的 损 害,无 论 必 要 与 否,其 责 任 均 被 免 除.为
害必要与否,不予讨论),即便该损害是因为见义勇
何同样是为了维护 他 人 利 益 或 者 公 共 利 益 免 受 损
为人的重大过失,甚 至 故 意 造 成 的,见 义 勇 为 人 也
失,正当防卫人和紧急避险人可能因为自己的行为
不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分析,可以得知我国见义勇
权利并非上述三条法条予以解决的问题,在此不予
忧并没有被完全消除,对见义勇为人的保护仍不周
讨论.第二类损害 是 见 义 勇 为 人 因 为 救 助 行 为 造
全.为了对此做 出 回 应,审 议 稿 的 内 容 又 被 修 改,
成的他人损害,其 可 以 分 为 三 种:第 一 种 是 见 义 勇
通过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再一次对见义勇为人承担
一是人们 实 施 紧 急 救 助 之 后,可 能 反 被 受 助 者 诬
这些法律通常会免 除 在 紧 急 事 故 现 场 提 供 救 助 的
陷,导致人们在实施救助行为时有所顾忌;其二是,
医 生 的 所 有 责 任,或 者 免 除 重 大 过 失 之 外 的 责
因为存在实施救助行为反被追责的可能性,致使社
励,本末倒置
«民 法 总 则»第 184 条 的 立 法 目 的 是 为 了 避 免
在比较法上比较罕见,而且还造成了一定的体系矛
人情冷漠,匡扶社会正义,鼓励人们见义勇为,免去
盾.在大陆 法 系 国 家,因 为 紧 急 事 务 管 理 的 急 迫
紧急救助者的 后 顾 之 忧. 但 是 鼓 励 见 义 勇 为 的 目
性,其减轻了见义 勇 为 者 的 注 意 义 务,见 义 勇 为 人
仅就故意或者 重 大 过 失 造 成 的 损 害 承 担 责 任. 在

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

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

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作者:王杨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6期摘要: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是义务主体谨慎地为自己一切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义务,其核心内容包括行为致害后果预见义务和行为致害后果避免义务。

在注意义务的体系中,特别要重视以内容为标准的体系构成,还要理清作为注意义务与不作为注意义务,更要突出高度注意义务的地位。

在注意义务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其解决规则为依据注意义务的优先性。

我国侵权行为立法应当明确规定注意义务。

关键词:注意义务;过失侵权;注意程度标准人;侵权行为法一、注意义务在民法上的地位与刑法上的注意义务源于过失犯理论相类似,民法上的注意义务亦源于对过错(主要是过失)的判定,作为过失判断的一种主要理论和学说,流行于英美法中,也为许多大陆法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所采纳①。

在现代侵权法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注意义务是过错侵权责任的核心要素,一般认为,过失包括注意义务的存在以及违反注意义务两个层面。

注意义务乃现代侵权法上过失判定的指标或者基准,是过失及其判断标准客观化的必然结果,它使得过失判断具有简便易行的特征,非常有利于过失的判定,因而对于受害人的救济和公平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注意义务的法律厘定第一,注意义务是义务主体谨慎地为一切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义务。

第二,注意义务是义务主体在社会生活中为自己行为时不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法律义务。

换句话讲,注意义务乃普遍性的消极义务而非普遍性的积极义务。

第三,注意义务虽然具有普遍性但却只存在于特定主体之间。

第四,注意义务是沟通行为人与过失侵权的桥梁。

没有注意义务,未违反注意义务,自然谈不上过失行为,更谈不上行为人过失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第五,注意义务包含两部分内容。

即:一是行为致害后果的预见义务;二是行为致害后果的避免义务。

第六,注意义务不能给履行该义务的行为人带来利益。

第七,注意义务未被履行,义务主体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事活动须明确“注意义务”

民事活动须明确“注意义务”

民事活动须明确“注意义务”从民事责任的角度看,本案最关键的问题是双方当事人均未尽到各自应尽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的判断成为恰当处理本案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注意义务的实质,是要求人们对自己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应当尽量采取措施加以避免社会个体对他人事务应尽的个别义务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侵权行为法上所称的“注意义务”;二是合同法上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当事人承担注意义务的实质,是要求人们在日常交往过程中,对于自己行为引起的、可能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应当尽量采取措施加以避免。

注意义务的违反,实际上就是当事人在可以预见其行为后果可能造成损害,并且有条件加以避免的情况下,未预见或未采取措施,而导致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特定情况下违反注意义务,构成过错,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二、汽修厂违反临时保管车辆的注意义务,对于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陈某将其所有的车辆交给某汽修厂修理,通常情况下修车厂会先对车辆故障进行检验,即“试车”。

试车过程处于汽车维修合同订立之前,此时,维修合同尚未成立。

但是,试车时由于车主已将车辆交由修车厂控制和管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类推适用保管人之注意义务,修车厂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车辆不被损坏、不被他人侵占,保障车辆安全。

若在试车过程中,修车厂未善尽其必要的注意,导致车辆毁损、灭失、被盗,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试车过程中,汽修厂员工刘某明知该车车主为陈某,没有证据显示陈某委托陌生男子具体办理修车事务,便主观认为该男子得到了陈某的授权,未核实该男子身份,就任由该男子陪同试车。

正是由于刘某的疏忽大意,造成车辆被该男子窃走。

因此,本案应当认定某汽修厂违反临时保管车辆的注意义务,对于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汽修厂提出正是由于陈某的行为,导致汽修厂相信陌生男子获得陈某的授权,本案应当适用表见代理的有关规定,损失应由陈某自负。

表见代理制度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直接约束被代理人。

民法基本原则及其适应研究论文5则范文

民法基本原则及其适应研究论文5则范文

民法基本原则及其适应研究论文5则范文第一篇:民法基本原则及其适应研究论文民法基本原则是国家以人民的公平、诚实信用等权利为基础而建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对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中国现代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还不是很完善,通过实践与理论分析不难发现民法基本原则各个部分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可见,通过对民法基本原则的进一步研究,可以让人们更好的理解民法基本原则,也可以让民法更有效的发挥其特有的价值和作用。

前言:民法基本原则是党指导民法实施的重要依据,揭示了民法的实质。

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它体现了并维护着人民的根本利益,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人们逐渐发现其原则体系目前还尚不健全,某些基本原则间互相矛盾,面对这一问题,相关部门正在采取措施进行逐步完善。

在经济快速发展,法律日益完善的今天,加强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对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国家的整体发展都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

1.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定义及其内容1.1民法基本原则的发展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在其漫长的发展进程中,经过长期的反复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检验,慢慢沉淀、集成和融合而逐渐形成的满足大多数人民利益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与其他国家有很多相同的成分,当然也必然有不同的基本原则规定,他们是互相依存共同发展的。

没有共同的基本原则就不能称之为民法,没有共同的基本原则也就称不上民法基本原则。

人们经过研究发现,民法的发展历史极其漫长,从古至今。

古希腊的民法虽刚刚萌芽,并不具备健全的法则,但是,其对当代的民法发展发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思想和理论的基础。

1.2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民法基本原则主要包含民事主体平等原则、公平原则、意识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权利不得滥用等原则。

平等原则即世界上的每一个个体,在民法前享有平等的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意识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个体以法律法规为前提,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的建立、更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原则。

民商事审判中注意义务的判定

民商事审判中注意义务的判定

民商事审判中注意义务的判定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自己的行为对他人所负担的谨慎法律义务,其核心内容包括行为致害后果预见义务和致害后果避免义务。

在民商事案件审判中,注意义务的判断及认定对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民事主体法律上应尽到的注意义务程度越高,其违反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就越重。

当前,尽管关于注意义务的理论体系繁冗复杂、分类众多,但司法实务中没有一个确定的量化标准,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

本文在阐明注意义务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法理的基础上,重点考量民商事案件审判中注意义务的判定因素,以期为自由裁量提供指引和限定自由裁量的尺度。

一、注意义务的法律地位尽管学理和司法上都将注意义务作为民事责任承担的重要标准和参考依据,但包括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在内的我国现行民商事立法中并没有关于注意义务的一般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特别法中,如《保险法》中保险人的注意义务、《公司法》中董事的注意义务等。

但这些规定大多只是提及了注意义务这个概念,并没有就注意义务的内容及认定作出明确细化的规定。

在侵权责任法上,注意义务的重要性最初体现在对侵权行为违法性的认定上。

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是侵权责任构成“四要件说”的必备要件之一,学理和司法中一般认为,“违法性”中的“法”应作最广义的理解,不仅应包括各个层级的制定法,还应包括各种行业规范、习惯和惯例。

但即使作最广义的理解,仍然无法涵盖侵权行为的全部,需要引入注意义务作为侵权行为违法性认定的尺度;只要没有尽到一般人或善良管理人应尽到的注意义务,即可认定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随着过错认定的标准日趋客观化,注意义务在过错认定中占据日益重要的地位。

在一般侵权责任构成“三要件说”中,过错的认定对于是否构成侵权至关重要。

但过错是一个主观范畴,要探寻每一个具体侵权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并非易事。

因此,在现代侵权责任法中,随着侵权案件数量的增加和侵权种类的增多,出于对确定性和可操作性的追求,对于过错的界定和解释越来越趋于客观化和确定化,在判定当事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时,理论界与实务界普遍将违反注意义务作为过错的认定标准。

法律规定的谨慎注意义务(3篇)

法律规定的谨慎注意义务(3篇)

第1篇一、引言谨慎注意义务是法律规范中的一项基本义务,旨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谨慎注意义务起源于罗马法,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文将从谨慎注意义务的概念、立法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谨慎注意义务的概念谨慎注意义务,又称注意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在进行某种活动时,应当尽到一定的注意,防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谨慎注意义务的核心是“注意”,即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

三、立法目的1.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谨慎注意义务的设立,旨在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 保护个体合法权益:谨慎注意义务的履行,有助于减少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

3. 维护社会秩序:谨慎注意义务的实行,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其中涉及谨慎注意义务的规定较多,如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谨慎注意义务的设立、履行和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谨慎注意义务,如保密义务、通知义务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人员、行人等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应当履行的谨慎注意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五、适用范围1. 公民个人: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如驾驶车辆、行走道路、使用电器等,均应履行谨慎注意义务。

2. 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如生产、销售、运输等,均应履行谨慎注意义务。

3. 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如执法、审批等,均应履行谨慎注意义务。

六、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1. 赔偿损失:违反谨慎注意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注意义务法律规定(3篇)

一般注意义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现代社会,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其中,一般注意义务法律规定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人们的行为、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一般注意义务法律规定的概念、法律依据、主要内容、适用范围以及违反一般注意义务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一般注意义务法律规定的概念一般注意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尽到的谨慎、注意义务。

这种义务不以特定的法律关系为前提,而是针对所有公民在一般情况下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一般注意义务的履行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一般注意义务法律规定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均对一般注意义务进行了规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有遵守法律的义务。

四、一般注意义务法律规定的的主要内容1. 谨慎原则:要求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尽到谨慎的义务,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

2. 注意原则:要求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尽到注意的义务,防止自己受到损害。

3. 告知原则:要求公民在从事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活动时,应当事先告知他人,以便他人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4. 危险物管理原则:要求公民对危险物品进行妥善保管,防止他人受到伤害。

5. 维护公共秩序原则:要求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扰乱社会秩序。

五、一般注意义务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一般注意义务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

具体包括:1. 公共交通:行人、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

2. 住宅安全:居民应当确保住宅安全,防止他人进入或发生意外事故。

3. 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劳动者应当遵守操作规程。

4. 消费活动: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尽到注意义务,防止权益受损。

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

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

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尽可能地注意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害他人权益的义务。

在民法领域,注意义务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是一种道德责任,还是一种法律义务。

本文将从注意义务的概念、分类和实施案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注意义务的概念和内涵注意义务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地注意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害他人权益的义务。

注意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预防损害的发生;二是当事人在发生损害后,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减轻损害。

注意义务是一种积极的义务,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积极他人的权益,并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注意义务主要包括以下特征:1、主体特定性。

注意义务的主体是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义务法定性。

注意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的法定责任。

3、内容特定性。

注意义务的内容是指当事人应当合理注意和避免的他人合法权益,这些权益是与当事人从事的民事活动相关的。

4、程度合理性。

注意义务的程度是指当事人应当合理地尽到注意义务,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

二、注意义务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注意义务分为不同的类型。

常见的分类包括:1、按照违反义务的后果分类:可以将注意义务分为直接违反义务和间接违反义务。

直接违反义务是指当事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损害的发生;间接违反义务是指当事人虽未直接违反注意义务,但因其行为或过失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2、按照注意义务的时间分类:可以将注意义务分为先合同注意义务和后合同注意义务。

先合同注意义务是指在合同订立前,当事人应当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如对合同条款的审查、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等;后合同注意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和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如对合同标的物的保管、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等。

3、按照注意义务的性质分类:可以将注意义务分为消极注意义务和积极注意义务。

浅析民法注中意义务的起源

浅析民法注中意义务的起源
注 意义 务的规 定 。
定存 在 注意 义务 后再 考虑 是否 存在 正 当的 公共 政策 方面 的理 由 否定、 减 少或 限制注 意义 务 。在具 体 的适用 过程 中 , 法 官们 引用 在H e a v e n 诉P e n d e r 一案中, 原告 H e a v e n是一名 油漆 匠 , 受 两 步检验 法 时加 以简 化 , 将 否定 、 减 少或 限制注 意 义务 的事项 归
的损 害 , 被 告人 不承担 责任 。


如 旅馆主 人 、 运 输者 、 外 科 医生等而 赋予其 相应 的职业 义务 , 理由 B o r o u g h o f Me r t o n 当年 的批 准计 划设 立符 合 当地 标准 的地 基 , 是 这类 人 的特殊 身份 要求 其具 有合 理 的技术 恶 化熟 练程 度 。普 1 9 7 0 年, 地基 沉 陷而 导致 墙体 出现裂 缝 , 地板 破裂 、 倾斜 。原告 通 职业 义务 由此产 生 , 并被 称 为“ 注 意义 务 的源头 ” 和“ 过 失 的滥 认 为被 告 没有依 照议 事程 序 对公 寓进 行检 查而 具有 过 失 。上议 觞 之所 。 此外, 当受 托人违 反基 于“ 委托 ” 而产 生 的义务 , 法 院准 院 法官 Wi l b e r f o r e e 采纳 了A t k i n 法 官关 于邻人 规则 的 阐释 , 主张 许 受害 人启 动一个 “ 依 据个 案之 诉” 。 由此 , 法 院通过 受理 个案 逐 没 有必 要将 注 意义 务限 定于 之前 法 院已经 认为 存在 注 意义 务的
步扩大了此类案件 的受案范围, 但为了避免过度扩大损害赔偿的 范 围 内, 判定 原 告胜诉 。 为 了在 特定 环境 下确立 是 否存 在注 意义 范围, 法院利用“ 声称的义务” 对非出于故意的损害于加以限制, 务, Wi l b e r f o r c e 法 官提 出两步 检验法 : 第 一步 , 判 断受 害人和 被诉

的注意义务范文

的注意义务范文

的注意义务范文注意义务是指个体或群体在特定环境下应当遵守的道德、法律或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正确理解和履行注意义务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个人和社会两个方面论述注意义务,并探讨如何正确履行注意义务。

个人方面:首先,个人的注意义务包括对自己的健康和安全的关注。

个人应当注意自己的饮食、睡眠、运动等方面的健康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持健康。

同时,个人还应当注意自己的安全,遵守交通规则、消防安全规定等,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其次,个人的注意义务也包括对自身能力和技能的提升。

个人应当持续地学习和进修,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以适应社会和工作的发展需求。

个人还应当注意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包括人际沟通能力、领导才能、团队协作能力等,以成为一个全面发展的人。

第三,个人的注意义务还包括对社会公德的遵守。

个人应当尊重他人的权益和尊严,遵守社会公德和礼仪,尽量避免对他人的侵犯或伤害。

同时,个人还应当遵守社会的法律法规,不参与非法活动,不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社会方面:社会的注意义务包括对社会和环境的保护。

社会应当关注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问题,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

社会还应当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和福利,提供相应的救助和帮助,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

此外,社会还应当注意教育和培养下一代。

社会应当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教育资源,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使其成为有贡献和责任感的社会成员。

社会还应当重视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保障他们的生活质量。

正确履行注意义务的关键是培养责任感和良好的道德观念。

个体和群体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总之,注意义务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个人应当注意自身的健康和安全、提升能力和素质、遵守社会公德;社会应当注意环境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和教育培养。

民事注意义务的法律规定(3篇)

民事注意义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注意义务,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尽到的谨慎、勤勉、合理的注意义务,以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

民事注意义务是民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事注意义务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注意义务的概念民事注意义务,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尽到的谨慎、勤勉、合理的注意义务。

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预防义务: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前,应当预见可能出现的危险,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2. 监督义务: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应当对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3. 救济义务: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发现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救济措施,防止损害发生或扩大。

4. 通知义务: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将可能影响他人权益的信息及时告知他人。

三、民事注意义务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规范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民事注意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尽到谨慎、勤勉、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

”(3)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规范侵权责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民事注意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二十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二十一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致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民事注意义务承担问题研究

企业民事注意义务承担问题研究

企业民事注意义务承担问题研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除了要履行法定义务外,还有一系列的民事注意义务需要承担。

这些民事注意义务涉及到企业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权益关系,对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研究企业在民事关系中应当承担的注意义务,并探讨其问题及对策。

企业应当承担的注意义务之一是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是企业的最终服务对象,企业应当为他们提供质量可靠、安全可靠的商品或服务。

在现实中,一些企业存在以次充好、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等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应当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把控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确保商品的规格、性能和质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能提供真实准确的宣传材料和服务承诺。

企业还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了解和遵守,积极配合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和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还应当承担的注意义务是诚实信用。

诚实是商业交往中最基本的道德品质,企业应当保持真实、诚信的商业信用。

在实际经营中,一些企业存在虚假宣传、违约等不诚信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和商业信任关系。

为了强化企业的诚信意识,需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意识;还需加强对企业的信用管理,加大对经营者不诚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舆论监督和社会评价机制,提高企业违约的成本,加强企业诚信意识和行为的引导。

企业还应当承担的注意义务还包括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劳动者权益等。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应当为环境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主动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企业还应当尊重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为知识创新和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企业还应当通过各种方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中的规定,确保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工作条件、福利保障等符合法律要求,防止不当竞争、违法用工、虐待员工等不当行为。

企业民事注意义务承担问题研究

企业民事注意义务承担问题研究

企业民事注意义务承担问题研究摘要: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尤为重要,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民事责任的承担也尤为重要。

本文从企业民事注意义务的角度,对注意义务的内容及其承担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了加强企业民事注意义务教育、完善企业民事责任制度、加强企业民事责任追究等建议,以提高企业的法制意识和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

Introduction1.企业民事注意义务的内容民事注意义务是指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个人或单位应当注意的法律义务,其内容包括注意事项和谨慎义务。

(一)注意事项企业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 遵守法律法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各种管理规定和标准,尤其是各种质量标准、生产标准及服务标准,这些都是企业合法经营和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的必要条件。

2.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企业的一项基本义务。

企业必须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知识产权、隐私权等权益,并给与消费者相应的保障。

3.保护环境资源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需要注意保护环境资源,减少环境污染,节约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4.遵守合同企业签订的各种合同都有其条款和义务,企业必须遵守所签订的合同,保障合同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二)谨慎义务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具有谨慎义务,注意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的风险和可能会造成的损失。

对于企业来说,谨慎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对行为后果进行慎重评估企业进行各种商业活动时,必须充分评估行为后果可能对企业和其他民事主体造成的风险和影响。

2.采取适当措施进行风险防范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对于那些存在风险的活动,应当事先进行评估和规划,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风险,避免或减轻后果。

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是指企业在违反民事注意义务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企业违反民事注意义务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有以下几种:(一)民事赔偿责任企业在违反民事注意义务时,可能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企业需要承担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企业民事注意义务承担问题研究

企业民事注意义务承担问题研究

企业民事注意义务承担问题研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企业民事注意义务承担问题研究引言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随之而来的是企业面临的法律责任问题也日益凸显。

企业民事责任是企业与社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的过程中,不仅要履行相应的义务,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研究企业民事注意义务承担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在现代社会,企业的经营活动涉及到各个领域,如市场经营、产品质量、劳动关系等,往往牵扯到许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企业在履行经营活动的必须合法合规地履行民事责任,才能维护企业的声誉,保障利益。

而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往往需要面对许多挑战和困难,如责任范围的界定、责任的规避与承担等问题。

深入研究企业民事注意义务承担问题,对于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企业民事责任的概念、特点、种类、范围、界限、规避、承担以及完善和强化,从而为进一步深化研究企业民事责任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参考。

1.2 研究意义企业民事注意义务承担问题是企业经营活动中一个重要的议题,其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深入研究企业民事注意义务承担问题有助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诚信度。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通过研究企业民事责任的范围和界限,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认识自身在市场经济中的定位,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研究企业民事注意义务承担问题有助于促进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良好关系。

企业经营活动中难免会产生一些民事纠纷,如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问题等,通过研究企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种类和适用条件,可以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增强消费者信任,建立长久稳定的合作关系。

研究企业民事注意义务承担问题可以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强化提供参考。

不同法系国家的注意义务制度及其演进论文

不同法系国家的注意义务制度及其演进论文

不同法系国家的注意义务制度及其演进论⽂不同法系国家的注意义务制度及其演进论⽂ ⼀、不同法系国家的注意义务制度概要 (⼀)英国的注意义务制度 注意义务是英美法系过失侵权⾏为法律研究中的核⼼概念。

有学者认为,“ 注意义务”之所以处于核⼼地位其原因是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是过失侵权责任中最难界定的概念之⼀。

在英国的法律中,所谓注意义务的规定较为笼统,指“法律施加于⾏为⼈的责任”.除此之外,很少有学者对注意义务加以明确的定义。

(⼆)美国的注意义务制度 美国和英国同属英美法系国家,在判断标准上是基本⼀致的。

侵权法对于注意义务的处理办法是将该义务放在⼈与⼈之间的相互关系上以做出考量。

⽐如说,他们认为当⼀名司机驾驶汽车在公路上⾏驶,如果接近弯道和⼗字路⼝的时候,负有减速义务、谨慎义务和鸣笛的义务。

所以,可以概括为这样的⼀个定义,也即是说,在特定环境中,特定的⼈与⼈之间的关系之下,被告怎样⾏为符合⼀般⼈所认为的合理标准。

除此之外,还有⼀个必要要素就是⾏为⼈对于将有可能发⽣的损害后果的预见可能性和回避可能性。

这也是所有的法律规则对于过失⾏为的判断的⼀个核⼼要件。

(三)法国的注意义务制度 在法国关于⼀般安全注意义务的定义是⾮常的宽泛的,注意义务可以来源于成⽂法的规定,习惯性规定中的惯例、滥⽤权利和道德。

这样的⽴法模式不承认罪刑法定原则,也没有英美法律系中关于是否存在过错的反复斟酌,所以,为法官带来了⼀⽚极⼤的⾃由裁量的空间。

在注意义务设⽴之初是为了保护在⼯伤事故中受害的当事⼈,其内容是:在⼯伤事故中受到伤害的雇员,有权向雇主提起诉讼。

原因在于,雇主有义务保障雇员在⼯作过程中的⼈⾝安全。

这样⼀个安全注意义务的前提是任何⼈在⾃我⾏为时都必须注意不能危及他⼈的⼈⾝财产安全,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很显然这时的过错是⼀种推定过错,⽆需受害⼈对其进⾏证明。

同时,法国法律还充分保护⼈的抽象⼈的格权、隐私权、⽣命权以及精神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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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上注意义务的产生根据
摘要: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是义务主体谨慎地为自己一切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义务,其核心内容包括行为致害后果预见义务和行为致害后果避免义务。

注意义务的产生依据包括制定法、技术规范、习惯和常理、合同或委托、在先行为。

关键词:注意义务定义产生根据
一、民法上注意义务的定义
依据法的一般原理,义务首先是对义务主体行为的限制而不是思想的限制。

义务的中心思想是,”因为做某事是正确的而必须去做它。

说某人有义务做某事,就是说不管愿意与否,他都必须去做,因为这事在道德上和法律上是正当的”[1]。

责任的本质在于义务,而义务的不履行则产生责任,我们不能用责任去定义义务。

”注意”一词的汉语词义为”将意志集中到某一方面”[2],”care”的汉语意思就是”注意、小心、牵挂、关心”。

从前述注意义务产生的过程来看,注意就是集中自己的注意力于自己的行为上,即谨慎、小心地行为。

因此,注意义务就是义务主体谨慎、小心地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而不使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义务。

二、注意义务的产生依据
注意义务何以产生,法国学者认为是制定法和习惯性规则(包括惯例和道德)使然,英美法系学者则以近邻性理论、信赖理论、可预见性理论和责任自愿承担理论来阐释注意义务产生的渊源。

其实,前者主要解决的是注意义务的规范基础或者效力渊源,后者主要用
以阐明注意义务存在的本源,二者在实践中具有某种相通性[3]。

然而,我认为,也许是基于英美法系特有的法律传统和思维特质,英美法系的上述四种理论与其说是注意义务的产生根据理论,毋宁说主要是在实践中判定注意义务的标准。

这是因为:(1)近邻性是一个语义相当模糊的概念,容易引起误解,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英国和美国受到了一定的批评。

所谓近邻性,通俗地说,即被告与原告之间在侵权损害发生之前所存在的某种类型的先侵权关系,也有的学者认为它是可预见性的同义词。

其实,被告与原告之间在侵权损害发生之前所存在的先侵权关系,用”近邻性”来指称显得过于抽象,同
时亦不准确。

其是否适用于有形损害和纯经济损害的侵权责任也不无疑问。

而且,是否存在这样的近邻性,完全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这在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就缺乏实用性。

(2)可预见性理论的内容是,如果被告在行为时预见到他的行为会损害原告的利益,那么就
要对原告承担注意义务。

可预见性理论实际上与近邻性理论是十分相近的,有的学者认为二者就是一回事。

然而,可预见性理论在许多侵权中如毁损名誉侵权、引诱他人违约的侵权以及共谋的侵权等,不能加以适用。

(3)依据信赖理论,如果原告认为相信被告所作的陈述而遭受损害,则被告就要对原告承担注意义务及损害赔偿责任。

这一理论对于防止可预见性理论给被告课以较重的注意义务,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可是,无论是特别信赖或者具体信赖,还是一般信赖,其适用的范围都是有限的,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具有准契约关系时才具有重要意义。

(4)责任的自愿承担,当然只能解决被告出于自愿而
对原告承诺承担某种职责、责任或者义务的情况,对于其他非自愿承担义务的场合,则该理论不具有可实用性。

我认为,注意义务的产生,可以说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但是其范围已经超越了该原则的范围,因为其还具有保护他人的义务。

该义务的产生从根本上说,乃源于人是社会的存在,不能脱离社会而行为,其权利的享有与义务承担构成相辅相成的关系。

权利的核心要素在于权利人的行为自由和利益,其本质就是主体的某一意志的实现自由。

”权利应负义务”是现代法的基本精神,禁止权利滥用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

这就要求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要充分注意自己该不该行使、该如何行使以及行使后应止于何种程度等,即要时时处处想着勿害他人,不可只为利己、莫管他人。

从另外一个层面来看,注意义务的产生也是社会正常秩序的一般要求,是法的正义价值、秩序价值的具体体现。

因此,注意义务的产生依据在于社会规则,包括法律规则和非法律规则,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制定法。

注意义务的存在首先在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这里所谓的法律,是广义的法律,在我国是指作为法的渊源而存在的一切制定法规范。

依此产生的注意义务一般较为明确、具体,容易查明和为人们所理解、接受。

无论是民事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还是非民事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从根本上说,具有相同的本质。

所以,对于注意义务的规定,不限于民事法律,其他法律法规都能成为注意义务的产生依据。

(二)技术性规范。

按照英国学者道西的定义,”技术规范系根据一定的物质技术,根据从自然科学中得来的一定原理,去解决一定
技术问题的’模式’和’模型’”。

一般而言,技术规范是调整技术主体在技术活动中的行为准则的总和。

这是特定职务、业务所要求的注意义务的产生依据。

这种形式的注意义务依据往往体现为各种标准,有时也体现为规章制度。

在现代法上如电子商务法、商法、各种有关科学技术的法、环境资源法等,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的。

比如一些国家将运用公开密钥体系生成的数字签名,规定为安全的电子签名。

这样就将有关公开密钥的技术规范转化成了法律要求,如果从事特定业务活动的人在其业务活动中,没有根据社会公共生活准则和职业公德的要求而遵行自然认可的技术规范,虽其行为形式上并未直接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但行为人违反了特定职业、业务所要求的特定的操作惯例,也属于违反注意义务。

例如,护士违反技术规范没有做皮试而给病人注射青霉素。

(三)习惯和常理。

相对于法律、技术规范规定的注意义务来说,习惯、常理所要求的注意义务一般不是很明确,而且,对这类注意义务应当根据一般的观念要求,立足于维护社会关系的必要性和相当性予以合理的判断。

在根据习惯、常理确定注意义务时,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确实存在某种习惯和常理,这样行为人才可以根据
此项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二是设定这种注意义务确实有助于避免比较严重的危害结果。

我们不能无限制地对行为人提出过多的注意
义务,否则就会限制人们的积极性,削弱其主要的注意方向及注意对象,给行为人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从而不利于社会进步。

(四)合同或者委托。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或者一方接受了对方的单方委托授权,即在他们之间确定了一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即因此而承担有注意义务。

不过,在现代合同法上,一般不需要考虑行为人的过失问题。

所以,单纯的对合同的违反,一般不属于注意义务的范畴。

在大多数情形下,注意义务因对合同附随义务如照顾、保密义务等的违反而产生。

(五)先行行为。

在现代法上,先行行为亦能使先行行为人产生注意义务。

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就产生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行为人的此种义务不仅包括保护义务也包括具有注意义务。

例如某甲在自家屋后挖坑取土筑路,但未在坑上设置任何标志或保护性措施,某晚深夜,某乙跌人坑中,头触尖石,脑颅出血而死,甲某即违反了由先行行为产生的注意义务,对乙某死亡负有过失责任。

注释:
[1][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34页。

[2]参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513页。

[3]张民安先生认为他们在实践中适用的结果是一样的。

参见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0页。

作者简介:葛峰,西安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教师,兼职于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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