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设施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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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维修

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维修工程的管理,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结合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维修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维修工程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的修复以及人为因素造成护栏、隔离栅、隔离网等交通安全设施的缺失、损坏的恢复。

第四条交通安全设施维修工程管理

(一)养护工程部负责交通安全设施维修工程归口管理

(二)路政大队负责向养护工程部下达辖段内因交通事故原因造成交安设施损坏或人为因素造成交安设施损坏的维修通知,并参与维修工程的验收。

(三)养护工程部负责辖段内交通安全设施维修工程的日常管理。负责组织养护中心及时修复,组织维修工程的验收和计量支付工作。

第二章维修通知

第五条路政大队巡查发现交通安全设施损坏或缺失时,及时填写《道路设施损坏维修告知书》以告知书形式通知养护工程部;养护工程部转发养护中心,及时督促养护中心对损坏或缺失

的交安设施进行修复。

第六条路政大队、养护工程部按维修通知时间的先后顺序,每月汇总整理维修台账。

第三章修复施工

第七条养护中心接到修复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组织人力、物力进行修复。交通安全设施维修标准应严格符合国家颁布的交通设施技术规范要求。

第八条养护中心因自然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复任务的,应在接到修复通知起12小时内,向养护工程部提出延期申请,经养护工程部同意后,可延期24小时,并做好临时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养护中心每月对当月维修工程量进行清理汇总,并在每月的25日(工作日)向养护工程部提出集中交验的申请,每月25日(工作日)养护工程部组织路政大队、养护中心共同到场进行集中验收。三方参与验收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验收,并由三方予以签字确认。

第十条在验收过程中,对修复质量不满足规范要求的,养护工程部应责令养护中心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养护中心修复时间或修复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养护工程部应合同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因涉及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的,施工单位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由于未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而发生事故的,养护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类型交通安全设施,按养护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养护工程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高速公路综合管养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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