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刑法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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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员常识判断的法律知识点总结

关于公务员常识判断的法律知识点总结

关于公务员常识判断的法律知识点总结在公务员考试中,常识判断部分常常涉及法律知识点,这对于考生的综合素质和法律素养是一个重要的考察方面。

以下是对一些常见的法律知识点的总结,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权、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等职权。

4、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二、行政法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1、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

2、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3、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4、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三、民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物权包括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知识要点:刑法

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知识要点:刑法

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知识要点:刑法一、刑法基础理论(一)三、主要罪名判断贪污贿赂罪1、认定本罪的关键有三点:一是主体性质,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二是客观方面同时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三是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暂时地使用。

2、关于贪污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当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本条的贪污罪定罪处罚。

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而不构成贪污罪。

3、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原则上为公共财产。

关于公共财产的范围,应参《刑法》第91条的规定。

同时,还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当行为人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国有单位的委托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时,其贪污罪的对象仅为国有财产而非其他公共财产;二是并非所有的贪污罪的犯罪对象都为公共财产,非公共财产在特定情况下也有可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即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时,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所在的非国有性质单位的财产而构成贪污的,犯罪对象可能不属于公共财产。

4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也应以本条的贪污罪定罪处罚。

4、本条第3款规定,行为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共犯,但成立贪污罪共犯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必须是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5、贪污行为,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公务员常识判断法律与时政总结

公务员常识判断法律与时政总结

公务员常识判断法律与时政总结公务员考试中,常识判断部分的法律与时政知识占据着重要地位。

这不仅要求考生对法律条文有一定的了解,还需对时事政治保持敏锐的洞察力。

下面,我们将对这两个方面进行详细的总结。

一、法律常识(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考生需要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如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等。

同时,对于国家机构的组成、职权和工作程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也要有清晰的认识。

(二)行政法行政法规范着行政机关的行为和权力。

重点包括行政行为的种类,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以及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

(三)民法民法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要掌握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责任等方面的知识。

(四)刑法刑法规定了犯罪和刑罚。

了解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和适用,以及常见的犯罪类型,如贪污贿赂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罪等。

(五)经济法经济法涉及到市场经济中的一些法律规范,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

二、时政常识(一)国内时政1、重要会议关注每年的两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了解政府工作报告中的重点内容,包括经济发展目标、民生保障措施、政策改革方向等。

2、政策法规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如环保政策、扶贫政策、教育改革政策等,要清楚其背景、目标和主要措施。

3、重大事件如重大科技突破、自然灾害应对、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等,了解政府的应对策略和取得的成果。

(二)国际时政1、国际关系掌握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外交关系动态,包括重要的外交访问、合作协议的签署等。

2、国际热点问题关注国际上的热点问题,如地区冲突、气候变化、全球经济形势等,了解我国的立场和态度。

三、法律与时政的结合在实际考试中,法律与时政常常相互结合进行考查。

例如,某项新出台的政策可能涉及到法律的调整和执行;或者某个国际事件可能引发对国际法和国内相关法律的思考。

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精讲系列之刑法常识

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精讲系列之刑法常识

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精讲系列之刑法常识第十一篇刑罚的种类近几年来,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常识判断中,法律常识都是重点考查内容。

法律常识判断和专业法律考试不一样,考查内容比较简单,不需要考生具备专业理论基础,但考生也不能轻易视之。

为方便考生精准备考复习,学易网将法律部分经常出现和可能出现的考点知识总结成篇章,并就每个考点的出题形式辅以相应例题,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本篇主要内容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考点知识】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属于主刑的各个刑种只能独立适用:属于附加刑的各个刑种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它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1.罚金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主要适用于以贪财营利为目的的犯罪。

罚金的数额应当根据犯罪情节来确定。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罚金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不同。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这种刑罚在附加适用时主要适用于严重的犯罪分子,以及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及其计算包括四种情况:①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②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或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④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⑤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及于主刑执行期间。

公务员考试刑法基本常识

公务员考试刑法基本常识

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刑法基本常识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一、犯罪构成的概念: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特点1、犯罪构成的法定性;2、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3、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犯罪构成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

4、犯罪构成的重要性:特点:是法定的;是主客观要件的有面整体;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是认定犯罪的惟一法律标准;是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

作用: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是区分一罪与数罪的依据;是区分重罪与轻罪的依据。

二、犯罪的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下的犯罪成:基本的是指分则性条文就单独的既遂犯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是指总由性条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加以修正而就共犯、未遂犯等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2、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完结是也叫关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完整地规定了所有要件的犯罪构成。

待补充的是指刑法仅规定了部分要件,其它要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时进行补充的犯罪构成。

3、单一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单一的是指刑法规定的各个要件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

复杂的是指刑法规定的要内容可供选择或互有重叠的犯罪构成。

三、犯罪构成要件:客体、客观要件、主体、主观要件。

第二节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的概念: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特点:是社会关系;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侵犯指造成了实际侵害事实或造成了威胁。

1、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

2、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

分为十类。

3、直接客体:是指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可分为单一客体和复杂客体。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1、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作用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物质表现。

特定的犯罪对象是构成犯罪的要件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依据。

最新整理公考行测常识判断刑法基本常识十

最新整理公考行测常识判断刑法基本常识十

公考行测常识判断刑法根本常识十第十章刑罚的裁量第一节量刑概述一、量刑概念:是审判机关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根底上,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审判活动。

特点:1、主体是审判机关;2、根底是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3、内容是裁量刑罚;4、是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二、量刑原那么:1、以犯罪事实为根据:认真杳清犯罪事实;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全面掌握犯罪情节;综合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2、以刑事法律为难绳:必须依照刑事法律关于各种刑罚方法的适用权限与适用条件的规定裁量刑罚;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裁量刑罚;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那么裁量刑罚;必须依照刑法分那么规定的法定刑裁量刑罚。

第二节量刑情节一、量刑情节的概念: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椐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的各种情况。

特点:1、必须是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于量刑时考虑的情况;2、是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从而影响刑罚轻重的各种情况;3、是选择法定刑与决定宣告刑的依据。

二、量刑情节的分类:1、量刑情节的分类概述:法定酌定;应当〔从宽从重〕可以〔从宽,没有从重〕;从宽从严;案中情节案外情节;单功情节多功能情节。

2、法定量刑情节:分为十一种:具体见书第73页。

3、酌定量刑情节:手段;时空及环境;对象;危害结果;动机;态度;一贯表现;前科〔指依法受过刑事处分的事实〕。

三、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

1、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分,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特点:都是成心犯罪;都是有期以上的刑罚;5年内〔是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

2、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平安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平安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充电站:基本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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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充电站:基本法律概念公务员考试行测中的常识判断部分对于广大考生来说一直是一块难啃的骨头,特别是常识部分中涉及专业知识的法律常识,更是让考生头疼不已。

法律常识知识点多,专业性强,要想得到高分,必须靠平时一点一滴的积累,因此,及早着手备考是很有必要的。

为了方便大家备考,专家特意为大家整理了法律常识中比较重要的基本概念,供考生参考。

一、刑法学重点概念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紧急避险:《刑法》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4.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民法学重点概念1.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或者受让人应当知道却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

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2.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个: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为他人管理事务。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公考行测常识判断刑法基本常识一_1

公考行测常识判断刑法基本常识一_1

公考行测常识判断刑法基本常识一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根基常识1、刑法的观点与分类:1、观点:刑法是把握政权的阶层,为了保护其阶层好处,按照本阶层的意志,以国度名义公布的,划定犯法及其法令结果(首要是科罚)的法令标准的总和。

2、分类:刑法典、单行刑法(是国度以决议、划定弥补划定、条例等各称公布的、一类犯法及厥后果或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令)、从属刑法(是附带划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令中的罪刑标准)、处所刑法。

合用革命准绳:出格法优于通俗法、新法优于旧法。

2、刑法的性质与使命:1、性质:①阶层性;②划定犯法及法令结果的法令;③调剂和庇护的社会关相当普遍;④最为峻厉的强迫方式;⑤具有弥补性;⑥是其他法令的保证法。

2、使命:①捍卫国度平安,捍卫人平易近平易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轨制,②庇护国有财富和休息大众个人一切的财富,庇护公平易近私家一切的财富(即社会主义经济根本);③庇护公平易近的人身权力、平易近主权力和其他权力,④保护社会次序、经济次序,保证社会主义扶植事业的顺遂停止。

3、刑法的拟定与点窜:1、拟定:1979年7月1日经由过程,1980年1月1日实施。

1997年3月经由过程,1997年10月1日实施。

2、点窜:①1998年12月天下人年夜常委会《关于惩办骗购外汇、逃汇和不法生意外汇犯法的决议》;②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批改案(2019年12月25日第九届天下人平易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集会经由过程);③天下人平易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诠释(2019年4月29日九届天下人年夜常委会第十五次集会经由过程)。

4、刑法的系统与诠释:1、系统是指刑法的各类渊源及其彼此关系或刑法典的构成和布局。

2、诠释:按效率分为:立法诠释(分为三类)、司法诠释、学了解释;按方式分为:文了解释、论了解释。

第二节刑法的根基准绳1、罪刑法定准绳:法无明文划定不为罪、法无明文划定不惩罚。

公考行测常识判断刑法基本常识六

公考行测常识判断刑法基本常识六

公考行测常识判断刑法基本常识六第六章配合犯法第一节配合犯法概述1、配合犯法的观点:配合犯法是指二人以上配合居心犯法。

特点:1、既有配合居心双有配合行动(主客不雅同一);2、不克不及伶仃地对待各共监犯的行动(全体性);3、配合犯法的类型分歧、配合犯法人的感化分歧惩罚分歧。

2、配合犯法与犯法组成的关系:主体要求:二个合适主体要件的人;客观要求:配合居心;客不雅要求:配合行动。

分歧的科罚不影响共犯的建立。

分歧的居心仅就配合行动性质不异的部门建立共犯。

第二节配合犯法的建立前提1、必需二人以上:可所以两个天然人或两个单元,也能够是单元与天然的组合。

单元犯法时,直接担任的主管职员及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与该单元不建立共犯。

在身份犯的环境下,不具有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组成身份的人配合实行以特别身份为组成要件的犯法时,建立配合犯法。

2、必需有配合居心:1、配合的居心:可觉得两个直接,两个直接,也能够为一向一间。

不要求内容完全不异。

2、客观上成心思联系。

以下几种不为配合居心犯法:1、配合过掉;2、居心过掉组合;3、同时犯不是;4、前后犯不是;5、超越配合居心以外的不是;6、事前无通谋的不是。

3、必需有配合行动:指各共监犯都实行了属于统一犯法组成的行动并且彼此共同、彼此调和。

彼此弥补,构成一个全体。

表示情势有三种:1、配合作为;2、配合不作为;3、作为与不作为相连系。

阶段也有三种环境:1、配合实施行动;2、配合豫备行动;3、豫备行动与实施行动相连系。

分可有四种环境:1、实施行动;2、组织行动;3、指使行动;4、帮忙行动。

第三节配合犯法的情势1、肆意配合犯法与需要配合犯法:一小我能零丁实行的犯法由二人以上配合居心实行时就是肆意配合犯法;必需由二人以上配合居心实行的犯法是需要配合犯法。

2、事前通谋的配合犯法与事前无通谋的配合犯法:着手之前已构成配合居心的是事前通谋的。

在刚着手实施或实施进程中构成共犯居心的是事前无通谋;对承袭的配合犯法要区分环境处置。

公务员行测联考刑法常识

公务员行测联考刑法常识

公务员行测联考刑法常识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实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下面作者给大家带来关于公务员行测联考刑法常识,期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公务员行测联考刑法常识1.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第3条至第5条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同等原则、罪恶刑相适应原则。

2.犯法构成要件任何犯法都包括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法客体、犯法客观方面、犯法主体、犯法主观方面。

(1)犯法客体犯法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法行动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如成心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偷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犯法客体按其范畴可分为三类,即一样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2)犯法客观方面犯法客观方面是指犯法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包括危害行动、危害结果,以及犯法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其中危害行动是一切犯法构成的客观方面都必须具有的条件。

危害行动,是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安排下实行的危害社会的行动。

危害行动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势。

(3)犯法主体犯法主体是指实行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动并依法应当承当刑事责任的人。

犯法主体中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成为犯法主体,必须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动人对自己实行的危害行动负刑事责任必须到达的年龄。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实行危害行动时不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成心杀人、成心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投毒罪(投毒罪已经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第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有的犯法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75周岁的人成心犯法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法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考行测常识判断刑法基本常识二

公考行测常识判断刑法基本常识二

公考行测常识判断刑法基本常识二第二章犯罪概说第一节犯罪的概念一、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爱惜的社会关系的侵害性。

特点:1、是质与量的统一;2、在内部结构上是主客观的统一;3、是相对稳定与变易性的统一;4、是客观性与可知性的统一。

二、刑事违法性:是违反刑法的行为。

不仅指分则。

有二种状况:直接违反刑法规范;违反其他法律规范但情节严重进而违反了刑法。

特点:1、与社会危害性是统一的;2、是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三、应受刑罚惩处性:1、只要刑法没有对其规定刑罚就不是犯罪;2、不是任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刑罚。

第二节犯罪的分类一、理论分类:(一)重罪与轻罪:以法定刑为标准,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为重罪。

〔二〕自然犯〔刑事犯〕与法定犯〔行政犯〕:以明显违反伦理道德为标准。

〔三〕隔隙犯与非隔隙犯:1、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

〔隔时犯、隔地犯〕。

2、非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的、场所的犯罪。

但与即成犯不是等同概念。

二、法定分类:(一)国事犯罪与一般犯罪:国事犯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即第一章。

〔二〕身分犯与非身分犯: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者刑罚加重、减速轻的法定事由的犯罪。

1、真正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因此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2、不真正身份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

〔三〕亲告罪与非亲告罪:亲告罪是指告知才处理的犯罪,必需有法律明文规定。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知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知才处理。

假如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知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知。

〔四〕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1、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

2、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分为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

3、减轻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减轻情节与较轻法定刑的犯罪。

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之刑法要点总结

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之刑法要点总结

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之刑法要点总结半月谈网校公考研究院王鹏在公务员考试的常识判断模块中,法律题是令很多非法学专业考生最为头疼的问题。

笔者在之前的文章中总结了宪法和民法的考试要点,本文的内容则是最严厉的法——刑法,希望对广大考生的备考能有所帮助。

要点一: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包括: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会被判处死刑(包括死缓)。

4.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5.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单位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要点二: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1.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里态度。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里态度。

要点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公基知识点总结刑法

公基知识点总结刑法

公基知识点总结刑法一、刑法的基本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规范和处罚的集中反映。

刑法是刑事法律的核心内容,其制定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并在一定范围内尊重个人合法权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犯罪和刑罚都必须有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创设罪名或加重刑罚。

2. 禁止双重危害原则:禁止双重危害原则是指对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再次以同一犯罪行为追究责任或处罚。

3. 公平正义原则:刑法的实施必须维护公平和正义,不能滥用刑罚权力或损害被告人合法权益。

4. 限制权力滥用原则:刑法的实施必须严格限制权力滥用,避免因国家机关滥用职权而造成冤假错案。

三、刑法的主要内容1. 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规范,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分子对其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主体责任和民事责任。

3. 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时具有的认识和行为能力,包括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和限制。

4. 刑罚种类:刑罚种类主要包括主刑、附加刑和治安管理措施等,其中主刑是指主要的刑罚种类,附加刑是指在主刑基础上增加的刑罚,治安管理措施是指对刑事犯罪行为人进行必要的限制和管理。

四、刑法中的特定罪名和刑罚1. 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时明知故犯,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2. 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时不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但由于过失所致的行为后果危害严重。

3. 犯罪单位:犯罪单位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共同犯罪、从犯和抢劫等。

4. 刑罚种类:刑罚种类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罚金等,具体刑罚种类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不同而异。

五、刑法的适用1. 刑法的适用条件:刑法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犯罪的客观构成和主观构成要件,并对犯罪行为人的情节、性别和年龄等也有特定规定。

公考行测常识判断刑法基本常识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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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刑罚概说
第一节刑罚的概念
一、刑罚及其特点:1、刑罚的属性:惩罚性、剥夺性痛苦;2、刑罚的社会政治内容:在我国,刑罚是掌握在代表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手中、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工具。

3、刑罚的法律特征:刑法规定,审判机关适用,严格依法定的程序。

4、刑罚的目的性:是预防犯罪。

手段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刑罚权及其根据:1、刑罚权:是基于犯罪行为对犯罪人实行刑罚惩罚的国家权能。

2、内容:制刑权(只能由僵国人大及常委会行使)、求刑权(由检察院和自诉人行使)、量刑权(由人民法院行使)、行刑权(特定机关将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判处的刑罚付诸现实执行的权力)。

3、根据:因为有犯罪并且为了没有犯罪。

根据是实现社会正义观念、维护合法权益免受犯罪的侵犯。

三、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的关系:严厉程度不同;适用对象不同;适用机关不同;适用根据不同;确立机关不同。

第二节刑罚的目的
一、刑罚目的的概念:是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体适用执行所预期实现的效果。

二、刑罚目的的内容:1、目的是预防犯罪。

2、分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和最终消灭犯罪。

3、特殊预防,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两种途径:一是通过死刑使其不能犯;二是通过刑罚使其不能犯罪、不敢犯罪、不愿犯罪。

4、一般预防:是指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对象包括:危险分子、不稳定分子、犯罪被害人。

两种途径:一是警戒;二是号召同犯罪作斗争。

公务员常识判断法律

公务员常识判断法律

一、刑法概述刑法的效力范围是关于刑法基本知识中考试容易考到也容易出错的部分。

它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都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其中"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包括: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及其他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刑事法律的情况;3.刑法典颁布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4.民族自治地区不能全部适用刑法典,而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大根据当地特点和刑法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补充的规定时,行为符合该变通或者规定的。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我国刑法对溯及力的规定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二、犯罪对犯罪部分的考查无论是云南历年考试还是其他各省的考试,都是刑法中最热,考试频率最高的部分。

这里重点需要考生掌握的是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以及共同犯罪的特殊情况。

(一).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①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群体。

②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如放火、爆炸、投毒等所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公共安全是这类犯罪的同类客体。

③直接客体: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侵犯的是他人的健康权。

2.犯罪客观方面这里重点要掌握的是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①作为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如刑讯逼供行为;②不作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应尽义务下不履行义务。

如妻子自杀,丈夫不阻止的行为。

3.犯罪主体单位犯罪在云南的考试中出现的频率比较高,需考生认真对待。

如2010年云南(法检)公务员考试专业知识第33题: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有( )A.公司B.企业单位C.事业单位D.机关E.团体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所以,这道题的正确选项是:ABCDE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不意味着任何单位都以实施任何单位犯罪。

公务员考试常识精讲 刑法知识

公务员考试常识精讲 刑法知识

公务员考试常识精讲:刑法知识刑法是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大学生村官考试、招警考试、三支一扶考试、选调生考试、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考试等公职考试中的法律常识的考查知识点之一,本文归纳总结了刑法知识的考查要点供考生复习参考。

一、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刑法全部内容,对定罪量刑和刑罚的执行具有直接指导作用的准则,是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基本规则。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明确规定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1.刑法的地域效力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2.刑法对人的效力(1对我国公民的效力①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②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③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则不论其所犯之罪是否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都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在我国领域之外犯罪并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公务员常识判断法律条文与时政热点基础总结

公务员常识判断法律条文与时政热点基础总结

公务员常识判断法律条文与时政热点基础总结公务员考试中,常识判断部分涉及的内容广泛,其中法律条文和时政热点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对于考生来说,扎实掌握这两方面的基础知识至关重要。

一、法律条文(一)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公务员考试中,需要重点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例如,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体现在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等方式行使国家权力;基本人权原则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平等权、政治权利等基本权利;权力制约原则要求国家机关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以防止权力滥用;法治原则强调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行政法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考生要了解行政行为的分类,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同时,对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相关规定也要熟悉,比如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受理机关,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法院等。

(三)民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常见的考点有民事主体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物权的种类、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等。

例如,在物权方面,要清楚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与联系;在合同方面,要掌握合同的成立、生效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四)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考生需要掌握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常见犯罪的认定等内容。

比如,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对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分、共同犯罪的构成以及贪污贿赂、交通肇事等常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都要有清晰的认识。

二、时政热点(一)国内时政1、经济发展我国经济的发展态势、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重要经济指标的变化等都是常考的内容。

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刑法基本常识

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刑法基本常识

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刑法基本常识(1)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基本知识一、刑法的概念及分类:1、概念: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分类:刑法典、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各称颁布的、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附属刑法(是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地方刑法。

适用反动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

二、刑法的性质及任务:1、性质:①阶级性;②规定犯罪及法律后果的法律;③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相当广泛;④最为严厉的强制方法;⑤具有补充性;⑥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

2、任务:①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②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即社会主义经济基础);③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④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刑法的制定及修改:1、制定: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施行。

1997年3月通过,1997年10月1日施行。

2、修改:①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公务员考试网四、刑法的体系及解释:1、体系是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或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2、解释:按效力分为:立法解释(分为三类)、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按方法分为:文理解释、论理解释。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公务员考试网一、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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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刑法基本常识(1)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基本知识一、刑法的概念与分类:1、概念: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分类:刑法典、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各称颁布的、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附属刑法(是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地方刑法。

适用反动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

二、刑法的性质与任务:1、性质:①阶级性;②规定犯罪及法律后果的法律;③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相当广泛;④最为严厉的强制方法;⑤具有补充性;⑥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

2、任务:①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②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即社会主义经济基础);③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④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刑法的制定与修改:1、制定: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施行。

1997年3月通过,1997年10月1日施行。

2、修改:①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公务员考试网四、刑法的体系与解释:1、体系是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或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2、解释:按效力分为:立法解释(分为三类)、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按方法分为:文理解释、论理解释。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公务员考试网一、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来源于: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具体要求为:法定性、合理性、明确性。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地保护;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具体要求是:以客观行为的侵儿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刑罚的尺度(即三个适应:刑罚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强华教育公务员考试辅导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二)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属地管辖原则为主旗国主义为补。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在未遂的情况下: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行地,可能发生结果地都是犯罪地。

例外:1、外交特权人;2、不适用刑法典的情况(香港、澳门);3、适用特别法的情况;4、不适用刑法典部分条文的情况(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补充)。

(三)对国外犯的适用:1、属人管辖原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2、保护管辖原则: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国家利益或者本国公民的权益就适用本国刑法。

适用条件:侵犯了国家或公民的利益;最低为三年以上;按犯罪地的法律也受处罚。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普遍管辖原则:适用:犯罪必须是危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管辖国应是有关条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规定该行为是犯罪;犯罪人出现在管辖国的领域内。

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四)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消极承认的原则。

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一)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与溯及力、(二) 刑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1、生效:自公布之是起生效;公布后间隔一段时间才生效。

2、失效:明文规定或宣布;新法施行旧法自然失效。

(三)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力。

原则:从旧兼从轻。

具体问题看书P6。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司法解释的内容:1、是否追诉适用旧刑法;2、酌定减轻、累犯的认定、自首、立功的认定、缓刑、假释适用等从旧兼从轻;3、不得适用类推;4、当时不犯现在犯的自10月1日以后的行为罚。

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刑法基本常识2作者:公务员考试网时间:2010-08-02第二章犯罪概说第一节犯罪的概念一、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

特点:1、是质与量的统一;2、在内部结构上是主客观的统一;3、是相对稳定与变易性的统一;4、是客观性与可知性的统一。

二、刑事违法性:是违反刑法的行为。

不仅指分则。

有二种情况:直接违反刑法规范;违反其他法律规范但情节严重进而违反了刑法。

特点:1、与社会危害性是统一的;2、是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三、应受刑罚处罚性:1、只要刑法没有对其规定刑罚就不是犯罪;2、不是任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刑罚。

第二节犯罪的分类一、理论分类:(一)重罪与轻罪:以法定刑为标准,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为重罪。

(二)自然犯(刑事犯)与法定犯(行政犯):以明显违反伦理道德为标准。

(三)隔隙犯与非隔隙犯:1、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

(隔时犯、隔地犯)。

2、非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的、场所的犯罪。

但与即成犯不是等同概念。

强华教育公务员考试辅导二、法定分类:(一)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国事犯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即第一章。

(二)身分犯与非身分犯: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者刑罚加重、减速轻的法定事由的犯罪。

1、真正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因而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2、不真正身份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

(三)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亲告罪是指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四)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1、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

2、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分为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

3、减轻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减轻情节与较轻法定刑的犯罪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一、犯罪构成的概念: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特点1、犯罪构成的法定性;2、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3、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犯罪构成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

4、犯罪构成的重要性:特点:是法定的;是主客观要件的有面整体;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是认定犯罪的惟一法律标准;是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

作用: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是区分一罪与数罪的依据;是区分重罪与轻罪的依据。

二、犯罪的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下的犯罪成:基本的是指分则性条文就单独的既遂犯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是指总由性条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加以修正而就共犯、未遂犯等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2、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完结是也叫关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完整地规定了所有要件的犯罪构成。

待补充的是指刑法仅规定了部分要件,其它要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时进行补充的犯罪构成。

3、单一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单一的是指刑法规定的各个要件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

复杂的是指刑法规定的要内容可供选择或互有重叠的犯罪构成。

三、犯罪构成要件:客体、客观要件、主体、主观要件。

第二节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的概念: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特点:是社会关系;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侵犯指造成了实际侵害事实或造成了威胁)。

1、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

2、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

分为十类。

3、直接客体:是指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可分为单一客体和复杂客体。

中国公务员考试信息网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1、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作用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物质表现。

特定的犯罪对象是构成犯罪的要件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依据。

2、关系:犯罪对象是反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制约犯罪对象。

3、区别:对象是事物的外部特征,客体是内在的本质决定着犯罪的性质;特定犯罪对象只是某犯罪的构成要件,面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犯罪对并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侵寄存器,而犯罪客体在一切犯罪中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对象不是分类的根据,相同的的对象不意味阗犯罪性质相同。

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一、犯罪客观要件概述: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是拽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侵犯,以及这种侵犯千百万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主要是指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重要内容,但不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

二、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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