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创业板市场存在的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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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创业板市场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创业板市场存在的问题分析
[摘要]本文通过介绍我国创业板市场发展现状,提出现阶段创业板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分析了完善我国创业板市场的政策建议:完善制度和明确定位。
[关键词]创业板;制度;主板市场
[中图分类号]F832.51;F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
号]1005-6432(2014)16-0042-03
创业板(Growth Enterprises Market Board)市场是相对于主板市场,地位次于主板市场的二级证券市场。又称二板市场(Second Board),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与主板市场(Main Board)相对应的概念,在我国特指深圳创业板,旨在服务于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为其提供新的融资渠道。创业板的推出作为我国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我国民间投资也起到了很好的引导作用,它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资本市场的功能,有利于扩大资本市场服务范围、完善市场功能、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然而,比起20世纪90年代初期成立的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还太过年轻,运行时间短,各种规则也有待完善,因此认清目前我国创业板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对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完善将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1 我国创业板市场的运行现状
1999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指出,要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适当时候在现有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专门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板。经过十年筹备,证监会已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创业板。2009年10月23日,证监会举行创业板开板仪式,宣布创业板正式启动,同年10月30日,28只创业板股票首次挂牌交易,上市的企业平均发行市盈率高达56倍,至收市时28只新股的平均市盈率已高达111倍,远高于主板和中小板的平均市盈率,其中10只个股股价翻倍,个股涨幅悉数高达60%以上。截至2014年1月17日,创
业板指收盘指数1395.51,总成交额282.2亿元,约占主板成交额的50%。历经3年多发展,伴随中国股市一路疲软的走势,创业板总体表现却经历了从2012年12月3日跌入谷底(创业板指收盘593.66)到逆市上行,屡创新高的走势,2013年10月10日盘中最高1423.97点,并从诞生之日起就站在了中国股市舆论的风口浪尖。
2 我国创业板市场面临的问题
2.1 市场机制不完善
发行价和市盈率过高。过高的发行价格和市盈率提前预支了公司未来的发展空间,投资了企业未来长时间的业绩,不利于企业的良性发展。而创业板公司的高市盈率将必然导致二级市场盈利空间有限,炒作可能性增强。首批创业板28家公司上市首日平均涨幅高达106%。而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应当归属创业板市场的发行制度不够市场化,虽然公司的上市发行都遵循了市场询价原则,但由于上市企业的数量完全没有市场化,创业板公司的市盈率一直居高不下,对机构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均是一种隐忧。
2.2 交易制度存在缺陷
我国证券市场目前采用的是竞价交易制度,它的特点是开市价格由集合竞价生成,然后交易系统对不断进入的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按价格和时间的优先原则排序,将买卖指令配对竞价成交。其优势是交易直接,但最大缺陷是无法保证市场的流动性和稳定性。除此之外,创业板实行T+1制度,但融资融券与股指期货却可以T+0操作,这对散户无疑是不公平的,而涨跌停限制虽符合我国目前国情,而且保护了中小投资者,但不符合供求关系的平衡,反观NASDAQ,让市场的供求关系自我修复股价。在这样的制度约束下,难免成为助长投机炒作的温床,可以预见的是,伴随着创业板概念的恶炒,市场上呼吁理性价值投资的声音将再度响起。然而创业板还面临着大小非解禁带来的极大的不确定性,不同于二级市场的投资者,大小非股权的成本非常低,面对二级市场的股价,大小非股东在任何价位抛售都将获利不菲,如此巨大而长期的不确定性将改变市场供需关系,而投资者在面对如此巨大的制度风险时也不可能选择长期持股,又如何贯彻价值投资的理念呢?
2.3 发行制度不健全
目前大多数机构在询价中存在价格垄断行为,即大多数散户在网上申购,却不拥有对发行价格知情权和参与权,而接受发行人、保荐人及询价机构确定的价格,对于散户来说,此时承销商、保荐人和发行人可能受利益驱动而抬高股价发行。估值本是对未来的估值,是对企业未来业绩、价值的折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新股估值越高,能募集到的资金越多,这往往会导致承销商对公司过度包装,但这却意味着企业面临大量的剩余资金却没有多余项目可以投资。这将导致企业盲目投资和圈钱现象的发生。
除此之外,股票发行,需要保荐人确保被保荐的上水公司符合有关要求,但保荐人在做尽职调查时却往往避开企业成长过程中的风险,只对企业历史进行调查,回避了企业成长性的披露,并未完全尽到保荐人职责。
2.4 创业板市场定位不明确
一个成功的创业板不应该将上市公司局限于高科技企业这个范围内。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具有“两高六新”的基本要求,其中,“两高”是指上市公司的成长性高、科技含量高,“六新”是指新服务、新经济、新能源、新材料、新农业、新商业模式。然而首批在创业板市场发行的企业却未能充分体现创业板应有定位,仅电子信息和现代服务类占比高达68%,但是创业板市场发展至今屡次暴涨暴跌,有关公司操纵市场和股价的现象严重,这与我国设立创业板的主要目的――激励创业投资相违背,而且创业板与中小板的界限不够明确,虽然创业板比中小板门槛要低,但并未执行到位,上创业板比上中小板还要难。在创业板上市的首批公司是监管层在发行审批制下选择的产物而并非市场的选择结果,虽然是求稳的结果却偏离了创业板服务创业、高成长和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的初衷。
3 完善我国创业板市场的政策建议
3.1 完善我国创业板市场的监管制度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应当包括从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管,到包括监管层、保荐人、投资者以及新闻媒体在内的外部监管力量。
(1)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构建规范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