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主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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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国际经济管理、重要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议和国内涉外经法立法。其法律规范既有国际法,也有国内法;既有公法,也有私法;既有实体法,也有程序法、冲突法。

3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能够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并具有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4 试述跨国公司及其特点

跨国公司是指一个企业,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分布在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有联系关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特征:(1)生产经营的跨国性(2)战略的全球性(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6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哪些: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

主要有: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7试论国家经济主权原则:(论)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形成

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是密不可分的,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

(2)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①对本国全部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②对境内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活动进行管理监督的权利。

③将境内的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用的权利。

8什么是国际货物买卖及其法律特征:

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超越一国边界的货物的购入和售出。

法律特征:

(1)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

(2)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物具有特定范围。

①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物是有形商品。

②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物是非私人或家庭使用而购买的货物。

(3)国际货物买卖是超越一国国境的行为。

(4)国际货物买卖必须办理各类必要手续。

(5)国际货物买卖要受多重法律调整。

9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主要有哪些?

国际公约:

(1)《国际货物统一买卖法公约》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间公约》

国际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

(3)《2000年国际贸易解释通则》

(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11 FOB和CIF的具体规定

(1)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术语是指在指定的装运港,卖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时,或取得已交付至船上的货物(链式销售或连环贸易)时,卖方即完成其交货义务。买方必须承担从这点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办理。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卖方责任:

①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②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货物出口的其他手续,缴纳出口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③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

④承担在装运港货物按照约定交付以前的一切风险。

买方责任:

①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②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进口许可证及货物进口的其他手续,缴纳进口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③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及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的通知。

④承担在装运港货物按照约定交付以后的一切风险。

采用FOB术语时应注意:

①两个充分通知:一个是买方租船后必须将船名、装船地点及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另一个是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给予买方以充分通知。

②各国对FOB的不同解释。

(2)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术语是指卖方在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连环贸易)。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并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卖方责任:

①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②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货物出口的其他手续,缴纳出口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③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

④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

⑤承担在装运港货物按照约定交付以前的一切风险。

买方责任:

①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②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进口许可证及货物进口的其他手续,缴纳进口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③在装运港接收符合合同的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港从承运人那里接受货物。

④承担在装运港货物按照约定交付以后的一切风险。

采用CIF术语时应注意:

①除非另有协议,卖方只负责投保海上运输的最低保险险别。

②CIF术语采用象征XX货方式,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则是凭单付款。

③缩略语后的港口名称是目的港名称,指明卖方必须支付从装运港至目的港全程的运输费和保险费,而不是指卖方的交货地点。

12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贸易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1)适用《公约》的范围: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某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公约》就适用于该合同。

(2)不适用《公约》的范围:

《公约》第二条列举了六类不适用《公约》的销售。

①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之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的时不知道而且没有里有知道这些货物是够工人和这种使用。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者货币销售

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公约》第三条规定,《公约》不适用于买方保证供应制造商品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合同,及供货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合同。

《公约》第四条规定,《公约》不适用于合同的效力,也不适用于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也不适用于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约》第五条规定,《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货物对于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上海的责任。《公约》第六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

13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成立各需要哪些构成要件?

要约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3)要约必须表明要订立合同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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