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主要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知识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知识点整理
1. 国际贸易法:协定、组织、贸易条款、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2. 主权债务法:主权债务、外债危机、债务重组、债务减免、债务限制。
3. 国际投资法:直接投资、间接投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如仲裁和投资争端解决法院)。
4. 知识产权法:版权、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地理标志、未经授权使用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5. 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机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外汇管制、外汇市场、银行监管。
6. 海洋法: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洋组织(如国际海洋法法院)。
7. 环境法: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约束性框架、国际环境协定、环境监测和监管。
8. 国际私法:国际合同、国际商事仲裁、国际调解、涉外民事诉讼。
9. 国际人权法:基本人权、国际人权标准、国际人权机构(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10. 国际刑法:战争罪行、人道主义法、国际犯罪法庭、国际刑法框架、刑事司法合作。
国际经济法主要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主要知识点一、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是指在国际经济领域开展合作和协调的机构,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
在国际经济组织的知识点中,需要了解各组织的目标、职能以及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规则与制度。
二、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指国际间涉及商品和服务交换的法律体系。
主要包括国际贸易规则、关税制度、非关税壁垒、贸易争端解决等内容。
了解国际贸易法的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贸易保护措施以及相关争端解决机制。
三、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活动中,涉及国家与投资者之间的投资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体系。
主要包括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仲裁、投资保护等内容。
了解国际投资法的知识点可以帮助了解国际投资行为的法律保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四、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是指国际金融关系中涉及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主要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市场、国际支付与结算等内容。
了解国际金融法的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国际金融机构的设立与功能、国际金融市场的运作规则以及国际支付与结算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五、跨境电子商务法律问题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成为国际经济活动的重要形式之一、了解跨境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跨境电子商务的合同法、知识产权保护、电子支付、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则与制度。
六、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法律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法律是重要的法律问题。
了解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法律的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维权机制以及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七、国际电信与信息通信技术法律国际电信与信息通信技术法律是指国际间涉及电信和信息通信技术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了解国际电信与信息通信技术法律的知识点可以帮助了解电信业务的市场准入、技术标准和规范、国际电信争端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以上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知识点。
掌握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了解国际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从而更好地应对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笔记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笔记
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国际经济法的重点整理笔记:
一、国际贸易法:
1.《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是国际贸易法的基础,其宗旨是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和规范贸易政策措施。
2.《世界贸易组织》(WTO)取代了GATT,并成为国际贸易法的核心组织,其职责是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促进贸易纠纷解决。
二、国际投资法:
1.国际投资法以国际投资条约和双边投资协定为主要依据,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促进国际投资的自由化。
2.国际投资法主要涉及投资保护、投资争端解决和对外直接投资的监管等方面。
三、国际金融法:
1.国际金融法是研究国际金融体系的法律规定和原则,包括国际货币制度、国际支付和结算、国际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2.国际金融法的主要组织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金融法庭,其目标是维护国际金融稳定和促进全球经济发展。
四、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
1.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由WTO负责,包括争端解决机构和争端解决程序,通过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国际贸易纠纷。
2.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主要由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和投资法庭负责,通过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投资争端。
3.国际金融争端解决一般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解决,
国际金融法庭对部分金融争端进行审理。
总之,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方面的内容。
了解和应用国际经济法有助于理解全球经济秩序和推动国际经济合作。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重点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重点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研究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法律学科,它解释了多国之间贸易和投资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它的重点在于:
1. 国际贸易法:解释多国之间贸易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贸易协定、贸易保护措施、贸易纠纷的处理等。
2. 国际投资法:解释多国之间投资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投资协定、投资保护措施、投资纠纷的处理等。
3. 国际金融法:解释多国之间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金融协定、金融监管措施、金融纠纷的处理等。
4. 国际知识产权法:解释多国之间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知识产权协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等。
5. 国际经济组织法:解释多国之间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经济组织协定、经济组织措施、经济组织纠纷的处理等。
国际经济法重点
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定义: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构成要件:1、独立参加资格 2直接承受能力2、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自然人:1、法律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对自然人国籍的确认:出生地主义、血统主义;解决国籍积极冲突采用的原则、平等原则(2)有效国籍原则:经常或主要居住国或最密切国解决国籍消极冲突采用的原则:住所地或居所地原则3、对外国人能力的确认原则:属人法原则,并以行为地法为补充。
自然人在国际经济法中享有的地位:中国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受限。
二)法人1、法律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国籍的确定:设立地规则(英美法系)住所地规则(大陆法系)。
3、对其法律能力的确认:登记制、许可制、相互承认制。
三)国家1、国际经济法规范的创立2、是国际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司法管辖豁免、财产执行豁免四)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取决于其基本文件的授权4、自然人能力确认原则: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行为能力一般始于一定的年龄并且具有正常理智,终于死亡和丧失意识能力。
各国法律一般依据自然人的年龄、身体状况和智力状况,把自然人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能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一般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外国自然人能力的确认:由于各国民法一般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较少发生法律冲突。
在国际私法中,对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确认一般依自然人的属人法。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首先表现为各国对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而且关于完全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的规定也不同。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确认原则上按照当事人的属人法,但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如果严格实行属人法原则,可能给国际经济交往带来不便,因为内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在与外国自然人进行经济交往之前,要求其了解外国自然人的属人法中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是有一定困难的。
国际经济法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知识点国际经济法知识点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①国际经济条约②国际惯例③国际组织决议和规范性文件④国内涉外经济立法⑤判决⑥学说2.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关规定:(1)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①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②国际合同,通过冲突规范导致缔约国法律的适用的(可以保留)(2)不适用公约的货物或者销售:①供私人或者家庭使用的个人消费品②以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③依政府令状进行的销售④公债、股票、证券、货币等⑤船舶、飞机、气垫船⑥电力(3)公约排除的合同:大部分是提供服务的合同(4)公约未涉及的问题:①合同效力②所有权转移③货物引起的人身损害责任(5)公约适用的任意性:①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公约的适用②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对公约内容进行修改③如果没有通过约定排除适用,公约自动适用(6)中国加入公约的保留:①书面形式的保留②适用范围的保留3.要约与承诺(1)要约:1)概念:要约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2)要约的成立条件:①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②要约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③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④要约须传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3)要约的约束力①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原则上对受要约人没有什么拘束力,受要约人取得了承诺的权利②对要约人的拘束力A.要约的撤回B.要约的撤销:a.英美法认为只要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随时可取消要约或更改要约。
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则不可撤销要约:Ⅰ,要约人是商人Ⅱ,要约存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Ⅲ,要约以书面作出,要约人签字b.大陆法认为,要约原则上视为对要约人有拘束力,即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更改要约4)要约的终止(失效):①要约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止②要约因要约人的撤回或撤销而失效③要约因过期而失效④要约没规定有效期的,分两种情况:A.要约采用对话方式:即时承诺B.要约采用非对话方式:a.大陆法: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到达的时间b.英美法:合理期间⑤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A.更改要约的实质性条件,视为一项新要约/反要约B.更改的是非实质性内容,则承诺有效,但有两种情况例外:第一,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第二,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2)承诺(1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构成要件:①承诺由受要约人作出②承诺须于有效期内作出③承诺须与要约内容一致④承诺方式应符合要约的要求a.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的传递方式,受要约人应按要约的规定方式,除非采用更为快捷的方式b.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的方式,一般采用与要约相同的方式作出承诺(3)承诺的生效时间①英美法系投邮主义/发信主义②大陆法系a.承诺采用对话方式了解主义b.承诺采用非对话方式到达主义4.卖方的义务:1)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①卖方品质担保义务的责任范围: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饿通常使用目的b.除非情况表明买方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不合理,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②卖方品质担保的责任期限:至交货时止,但以下两种情况例外:a.卖方在合同中对货物品质作出特别担保b.货物本身存在的缺陷使货物受损的,③卖方权利担保义务:a.卖方对货物享有完全所有权,如因卖方对货物不享有完全所有权而有第三者向买方对货物提出权利请求的,则卖方有义务为买方排除干扰。
国际经济法主要知识点
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国际经济管理、重要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议和国内涉外经法立法。
其法律规范既有国际法,也有国内法;既有公法,也有私法;既有实体法,也有程序法、冲突法。
3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能够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并具有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4 试述跨国公司及其特点跨国公司是指一个企业,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分布在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有联系关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特征:(1)生产经营的跨国性(2)战略的全球性(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6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哪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
主要有:(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2)公平互利原则(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7试论国家经济主权原则:(论)(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形成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是密不可分的,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
(2)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①对本国全部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②对境内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活动进行管理监督的权利。
③将境内的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用的权利。
8什么是国际货物买卖及其法律特征: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超越一国边界的货物的购入和售出。
法律特征:(1)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2、调整范围(1)国际贸易法(2)国际投资法(3)国际货币和金融法(4)国际税收法(5)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等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哪些区别,存在哪些联系?◆主体不同国际经济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个人、法人国际公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国内法主体:个人、法人国际私法主体:一般限于私人◆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关系国际公法调整对象: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经济等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国内法调整对象:国内经济组织、个人间经济关系◆法律渊源不同国际经济法渊源: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惯例,国际民商事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规有关经济方面的国际公法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国内法中的涉外经济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相互关系: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之间具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
虽然他们相互之间在某些方面互相联系并且相互交叉或者重叠,但他们均是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国际经济法不是经济的国际法,也不是国际私法或国内涉外经济法。
三、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2、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永久主权原则自由处置自然资源的权利自由勘探和开发恢复对自然资源有效控制权和损害赔偿的权利为民族发展而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按照国家环境政策来惯例自然资源的权利平等分享跨境自然资源的权利管理外国投资的权利对外国投资实行征收或国有化的权利3、国际合作以求发展原则4、公平互利原则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选择题)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于某一缔约国法律3、货物买卖不适用于公约的货物买卖包括:(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它投资证券的交易;(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3)电力买卖(4)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5)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6)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7)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2024年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记忆
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对2024年国际经济法概论的知识点的记忆。
一、国际贸易法1.《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GATT是一个多边贸易协定,旨在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
它规定了关于非歧视待遇、关税壁垒、政府补贴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则。
2.世界贸易组织(WTO):WTO是GATT的继任者。
其目标是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促进贸易发展,通过解决贸易争端和制定贸易规则来实现这一目标。
3.自由贸易协定(FTA):FTA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为了促进贸易自由化而达成的协议。
其主要特点是取消或减少双方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4.最惠国待遇(MFN):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成员国对待其他成员国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等方面的待遇不得低于对待其他任何成员国的待遇。
这是GATT和WTO的核心原则之一二、国际投资法1.国际投资协定(IIA):IIA是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为促进和保护跨国投资而达成的协议。
其内容包括对待跨国投资的待遇、投资的保护和争端解决机制等。
2.对外直接投资(FDI):FDI是指一个国家的企业在另一个国家的企业中进行的跨国投资。
FDI对经济增长和企业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3.国际投资仲裁:国际投资仲裁是一种解决投资争端的方式,当投资者和国家之间出现争议时,可以通过对外国投资争议解决中心(ICSID)等机构进行仲裁。
4.国家对外投资审查:为了保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一些国家对外国的直接投资进行审查和限制,这被称为国家对外投资审查制度。
三、国际金融法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IMF是一个国际金融机构,旨在促进全球金融稳定和国际支付的平衡。
它通过提供贷款和政策建议来帮助国家解决金融困难。
2.国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市场是各国货币和金融资产进行投资和交易的场所。
其中包括外汇市场、国际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等。
3.跨境支付:随着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的增加,跨境支付成为国际金融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国际经济法要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重点1.国际经济法(1)概念: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和规范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各种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2)特征:主题的普遍性,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法律规范的多样性2.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公法(1)联系: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2)区别:主题上、调整对象上、法律渊源上3.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1)联系:国际私法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用于调整国际私人间经济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与用于调整国际私人间人身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
前者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而后者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所以,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或冲突法也是交叉关系。
(2)区别:调整对象上、法律渊源上4.跨国公司(1)概念: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的实体组成的企业,企业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2)特征:1.跨国性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3)法律地位:在国内法上:跨国公司诸实体(母公司,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与所在国的商业组织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在法律上,子公司与分公司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其一,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其二,它们也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因此,跨国公司不可能是国际法主体,而仅仅是国内法主体5.我国对公约作出了两项重要保留(1)合同形式的保留:我国只承认书面形式的合同(2)扩大适用的保留:使用者必须是双方营业地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6.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指作为承运人的班轮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运托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方式,也称件杂货运输。
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17.特许协议:指一个国家同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
③商业存在:是指一国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设立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④自然人存在:是指一成员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14.国际许可协议的特征
①转让的客体是无形的技术(知识产权)
②转让方一般提供的是技术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③具有较强的时间性
④具有明确的地域性
(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3)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6.简述提单的种类
(1)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3)按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4)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或联合运输单据
本质是要求一成员给予另一国家在进出口货物方面的好处应该相应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类似的进出口货物,不得在贸易伙伴之间造成对进出口货物的歧视待遇。
13.国民待遇原则:一成员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境内时,进口方不应直接或间接地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际费用,以及在执行国内规章方面实行差别待遇。
(5)按运费支付的时间分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租船提单
国际经济法重点总结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整个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各国专门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是兼具国际法特点和国内法特点的特殊法律规范,其作用在于推行国家的对外经济政策和维护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
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论述)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经济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经济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是进行国际经济活动的根本准则。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主要有:1、经济主权原则各国对其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各国独立地处理其国内国际经济关系,不受别国干涉和控制;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及其活动享有管辖和监督权;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决定征收或征用。
2、公平互利原则各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国际人格和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且这种平等不仅是形式上而且是实质上的平等;国际经济关系的建立与发展对当事各方均有利,不得在交往中以损害对方利益而使本方受益。
3、有约必守原则就条约而言,要求当事国依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其国际义务;就合同而言,要求当事人必须依法及依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当然,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履行合同条约往往受“情势变更”的制约。
4、全球合作原则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是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实现普遍繁荣和提高所有民族的生活水平;全球合作应是多领域、多层次和全方位的;全球合作的首要途径应使作为国际社会平等成员的所有国家对世界经济问题享有参与权、决策权,并公平地分享由此得来的各种利益;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在于开展南北合作(对话)。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大类:国内渊源主要指各国国内立法以及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国际渊源主要是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经济)组织的决议。
四、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买卖活动。
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点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各国间经济活动的规则和法律体系的学科,它涉及到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法律规范。
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本文将介绍国际经济法的一些重点知识点。
一、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的核心领域之一。
它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法律框架、贸易协议、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等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它确立了自由贸易、公平竞争和非歧视原则,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基础规则。
二、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规范跨国投资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到国家对外投资的监管、投资者保护和争端解决等方面。
国际投资法的核心文件为《国际投资协定》(IIA),它规定了投资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制定了国家对外投资的政策和法规。
三、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是指规范国际金融交易和金融机构运作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国际金融市场法、国际支付结算法、国际金融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目前,国际金融法的重点领域之一是防范洗钱和打击恐怖融资,国际金融机构需要遵守相应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律法规。
四、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指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方面的规定。
在国际经济领域,保护知识产权尤为重要。
国际知识产权法的核心文件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公约),它确立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和国际合作机制。
五、国际货币法国际货币法是指规范国际货币体系和国际货币政策的法律体系。
国际货币法的核心组织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它制定了全球金融稳定和货币政策的原则和规则。
国际货币法的一个重要议题是国际货币体系的改革和稳定。
总结起来,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涉及到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法律规定。
本文介绍了国际贸易法、投资法、金融法、知识产权法和国际货币法等重点知识点。
了解这些知识点对于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人士来说至关重要,也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总结(word文档良心出品)
1、名词解释:2、国际经济法主体3、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又称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或当事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4、国际贸易法, 是调整跨越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
5、FOB:free on board, 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卖方义务——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 将备妥的货物按港口习惯的方式在指定的装运港交到买方制定的船上, 履行其交货义务。
买方义务——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的有关费用以及货物灭失火损坏的一切风险;承担运输义务, 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该术语没有规定保险的义务。
6、该术语中, 指定船的船舷是买卖双方责任、费用、风险划分的关键点。
7、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卖方义务——不仅要支付主要运费, 还要支付保险费。
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 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船上;卖方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买方义务——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在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向买方。
8、使用该术语, 不应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间, 因为他是一个装运合同。
卖方只有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的义务, 但没有保证货物到达目的港的义务。
9、根本违约10、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后果, 如使另一当事人蒙受损害, 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预期得到的东西, 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11、预期违约12、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 一方当事人通过声明或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
13、提单(BL)14、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 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主要适用于班轮运输。
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重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重点整理在准备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时,学生需要系统地整理课程的重点内容,以便更好地复习和掌握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法律规则的学科,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因此在复习时需要有条不紊地进行整理。
下面就是国际经济法课程复习的重点内容整理。
第一部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范围:国际经济法是指国际上用于调整国家与国家、国家与个人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其范围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
2.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无歧视原则等。
第二部分:国际贸易法的相关内容1.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机构和功能:包括WTO的组成机构、主要职能、争端解决机制等。
2. 国际货物贸易法:主要涉及合同法、货物买卖法等相关内容。
3. 国际贸易支付和信用证:学习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则和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使用方式和注意事项。
第三部分:国际投资法的相关内容1. 国际投资的基本概念和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
2. 国际投资协定:学习国际投资协定的作用、内容和争端解决机制。
3. 知识产权保护:了解国际投资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第四部分:国际金融法的相关内容1. 国际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了解国际金融市场的主要特点,以及常见的金融产品和交易方式。
2. 国际金融监管和法律规则:熟悉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和相关法律规则,包括跨境金融监管、反洗钱等内容。
以上就是国际经济法课程复习的重点内容整理,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复习提供帮助。
在复习过程中,建议同学们结合案例和实际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并掌握应用技巧。
祝各位同学能够取得较好的复习效果,顺利通过考试!。
国际经济法重点内容
国际经济法重点内容(包括沈吉利考点版)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经济惯例:国际经济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反复使用、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则。
3.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驶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4.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做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5.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特别关税减免制度的关税制度。
6.原产地规则:是指要求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受惠国产品,必须完全原产于受惠国或在受惠国国内经过实质性的加工或制作,并按规定的条件运往給惠国的规则。
7.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力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8.国际经济统制关系:国际经济统制关系是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管制的关系。
9.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国际经济流转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面目出现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相互之间在平等地位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关系。
10.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是指在国际货物卖卖中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来表示商品价格构成以及卖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责任范围风险界限、费用负担的国际贸易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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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国际经济管理、重要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议和国内涉外经法立法。
其法律规范既有国际法,也有国内法;既有公法,也有私法;既有实体法,也有程序法、冲突法。
3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能够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并具有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4 试述跨国公司及其特点跨国公司是指一个企业,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分布在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有联系关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特征:(1)生产经营的跨国性(2)战略的全球性(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6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哪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
主要有:(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2)公平互利原则(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7试论国家经济主权原则:(论)(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形成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是密不可分的,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
(2)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①对本国全部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②对境内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活动进行管理监督的权利。
③将境内的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用的权利。
8什么是国际货物买卖及其法律特征: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超越一国边界的货物的购入和售出。
法律特征:(1)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
(2)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物具有特定范围。
①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物是有形商品。
②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物是非私人或家庭使用而购买的货物。
(3)国际货物买卖是超越一国国境的行为。
(4)国际货物买卖必须办理各类必要手续。
(5)国际货物买卖要受多重法律调整。
9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主要有哪些?国际公约:(1)《国际货物统一买卖法公约》(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间公约》国际惯例:(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3)《2000年国际贸易解释通则》(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1 FOB和CIF的具体规定(1)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OB术语是指在指定的装运港,卖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时,或取得已交付至船上的货物(链式销售或连环贸易)时,卖方即完成其交货义务。
买方必须承担从这点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办理。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卖方责任:①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②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货物出口的其他手续,缴纳出口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③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
④承担在装运港货物按照约定交付以前的一切风险。
买方责任:①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②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进口许可证及货物进口的其他手续,缴纳进口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③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及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的通知。
④承担在装运港货物按照约定交付以后的一切风险。
采用FOB术语时应注意:①两个充分通知:一个是买方租船后必须将船名、装船地点及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另一个是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给予买方以充分通知。
②各国对FOB的不同解释。
(2)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术语是指卖方在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连环贸易)。
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并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卖方责任:①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②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货物出口的其他手续,缴纳出口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③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
④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
⑤承担在装运港货物按照约定交付以前的一切风险。
买方责任:①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②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进口许可证及货物进口的其他手续,缴纳进口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③在装运港接收符合合同的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港从承运人那里接受货物。
④承担在装运港货物按照约定交付以后的一切风险。
采用CIF术语时应注意:①除非另有协议,卖方只负责投保海上运输的最低保险险别。
②CIF术语采用象征XX货方式,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则是凭单付款。
③缩略语后的港口名称是目的港名称,指明卖方必须支付从装运港至目的港全程的运输费和保险费,而不是指卖方的交货地点。
12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贸易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1)适用《公约》的范围:《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某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公约》就适用于该合同。
(2)不适用《公约》的范围:《公约》第二条列举了六类不适用《公约》的销售。
①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之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的时不知道而且没有里有知道这些货物是够工人和这种使用。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者货币销售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⑥电力的销售《公约》第三条规定,《公约》不适用于买方保证供应制造商品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合同,及供货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合同。
《公约》第四条规定,《公约》不适用于合同的效力,也不适用于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也不适用于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约》第五条规定,《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货物对于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上海的责任。
《公约》第六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
13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成立各需要哪些构成要件?要约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3)要约必须表明要订立合同的意旨。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
(3)承诺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
14《公约》对要约的撤销有哪些规定?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
《公约》第十六条规定,在未订立合同前,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可撤销;写明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则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依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这种依赖行事,则要约不能撤销。
15《公约》对于修改要约有哪些规定?如果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对要约内容做了实质性修改,即构成反要约。
反要约是对要约的拒绝,不发生承诺的效力,须经原要约人的承诺才能成立合同。
对要约的变更分为两种:(1)实质性变更:价格,付款,货物的实质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解决争端。
(2)非实质性变更:含有非实质性变更的答复仍构成承诺,除非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时间以口头或书面的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
如要约人不反对,则合同就该项要约的条件及所承诺通知所载更改为准。
16《公约》对于逾期承诺是如何规定的?对于逾期承诺,各国法律一般不承认其有效性,而将其看做一项新要约。
《公约》的规定较为灵活,第21条规定:“(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发价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
”正常—表示(接受)—有效意外—不表示(不否定)—有效17《公约》对货物的品质担保有何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并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此外,除双方当事人已另有协议外,货物还必须符合《公约》第35条的以下规定:(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2)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下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适的。
(3)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4)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的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18.试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述买卖双方的义务。
买方的义务:《公约》第53条规定:“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1)支付价款:①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②按规定的价格付款③在规定的地点付款④在规定的时间付款(2)收取货物①采取一切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②接受货物卖方的义务:《公约》第30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1)交付货物①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货②对货物的品质担保(2)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公约》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
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主要包括提单、商业发票、货检证书、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等等。
(3)转移货物所有权《公约》30条明确规定了卖方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但《公约》没有对货物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而是将这个问题交给当事人或有关国家的法律去处理。
(4)对货物的权利担保19《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原则,货物风险转移会产生的法律后果。
(1)原则:①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原则。
②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
③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④划拨为风险转移前提原则。
(2)法律后果:①若货物在风险转移给买方后发生灭失或损害,买方仍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除非这种灭失或损害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