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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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有力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确保公司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国家有关部门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生产安全管理的规定

1. 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2. 对公司员工必须进行生产安全教育。生产员工上岗前,部门或车间必须对员工进行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独立操作。

3. 公司为从事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条件和防护用品。

4. 杜绝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实际操作人员有权对上述行为拒绝执行。

5. 生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6. 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况,任何人无权擅自拆除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违者将予以重处。为了确保安全,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不能正常工作时,不准开机运行。

7. 为了保证用电安全,严禁开启设备的电气箱,发生电气故障,必须由电工进行修理,并认真执行设备检修期间的停送电规定。

附:设备检修期间的停送电规定

(1)设备遇大修、小修时都必须事先停电,并悬挂“设备检修”标志牌,示明设备处在检修状态,设备检修完毕,需要送电调试前,必须认真巡视设备各部位,并通知在场操作人员和其他检修人员,设备调试合格后交付使用同时撤走“设备检修”标志牌;

(2)日常维修(尤其是电气维修)原则上要求停电检修,除非某些部位的检修可以或者需要带电时,但必须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上有保证。设备的日常维修是否需要停电,由当班检修人员根据当时实际情况确定并通知操作工,生产车间不得强制要求带电检修;

(3)设备停电检修后的送电,必须由电工执行,送电完毕后由电工通知操作工或班长,正常停机或开机不受此限制。

8. 禁止乱拉电线、乱接电器设备,非专业人员严禁从事排拉电线、安装和检修电器设备。

9. 动用明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附: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指定动火区域除外)动用明火(电焊、气割、焚烧等)的工作作业。

1. 职责

1.1 需要动用明火作业的车间或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动用明火的申请进行一级审批。

1.2 工程设备部为主管部门,负责对动火申请进行二级审批。

1.3 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授权副组长负责对动火申请进行三级审批。

1.4 监护人员负责对操作人员、操作现场进行施工监督、护卫。

2. 工作程序

2.1 申请

2.1.1需要动用明火作业的车间或部门应提出申请,填写“动用明火申请表”。

2.1.2 申请表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申请时间、申请理由、申请部门意见、作业地点、作业时间、作业人员、监护人员、作业内容、防火区域、防范措施、主管部门意见及公司意见等。

2.2 审批

2.2.1申请部门负责人对“动用明火申请表”给出部门意见进行一级审批。

2.2.2工程设备部接到申请部门的申请后,须指定好作业人员(确认作业人员持有上岗证)和监护人员,明确作业内容和防范措施,同时甄别动火区域,给出部门意见进行二级审批。

2.2.2.1一般防火区域由工程设备部负责人直接审批(二级审批)后实施作业。

2.2.2.2重点防火区域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授权副组长进行三级审批,方可实施作业。

2.2.3如果遇到晚间和节假日必须施工的,则由行政总值班人员参考10.2.2的内容全权负责。

2.3 现场管理

2.3.1作业部门接到经批准的“动用明火申请表”后,方可进入现场作业,进入现场后,应首先告知需作业区域的负责人,由该区域负责人在“动用明火申请表”上签字,已明确需要作业的区域、内容和时间后方可开始施工作业。。

2.3.2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批准要求进行,在指定时间内由指定人员作业,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2.3.3施工中如变动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须经主管部门同意。

2.3.4作业现场必须进行清理,所在车间或部门必须将易燃易爆物品要清理出作业区域,动火作业人员准备好相应的消防器材,由专人监护,监护人员在作业时自始至终不得离开现场。重点区域动火,须采用围栏或围绳进行隔离,并在明显部位悬挂警示牌。

2.3.5作业结束后,对现场进行检查,防止留下火种隐患。

2.3.6重点防火区域应在施工结束后2小时,由监护人员再复查一次,以确保防火安全。

3.除指定区域外不经批准擅自动用明火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3.1在一般区域违章动火,未酿成事故的,当事人罚款200元。

3.2在重点区域违章动火,未酿成事故的,当事人罚款300元。

3.3在非规定的地点吸烟者依照违章动火处罚。

3.4违章动火并酿成事故,事故不论大小,一律从严处罚,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

10. 工伤事故按人事行政部的规定范围进行管理。

附:关于工伤事故的管理规定

(1)事故界定:凡发生救护、医疗及有关费用总额在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人身伤害事故作为一般工伤事故,因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造成专业机构认可的等级伤残或发生1000元以上的救护、医疗、陪护等费用的事故为重大工伤事故;(2)事故上报主体:事故直接责任者的所在组织(班组、仓库、部门)是事故上报的最基层的主体。

(3)事故上报顺序:向上一级报告。其顺序为:部门经理(车间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4)口头上报时间:部门经理(车间主任)应即时上报人力资源部。

(5)书面上报时间:事故发生后1-3天内,部门经理(车间主任)应抓紧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委、经过及初步处理的结果(需住院观察或治疗)等,在上述时间内写出书面事故报告。

(6)为了确保事故上报规定的严格执行,对于发生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限上报的,第一次对所在部门直接负责人扣款100元,再次发生的,主管部门将上报公司对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对于事故隐瞒不报的,年度累计达三次或以上者,部门主管作为严重违纪作撤职或降职处罚。

(7)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应配合主管部门,开好事故现场分析会,按“三不放过”的原则,找出事故发生原因和下一步要整改的内容。

(8)公司将依据事故的责任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处以100――2000元的罚款或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9)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等规范性文件,我公司对工伤认定的范围规定如下:

1)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g.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2)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工伤事故,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11. 从事登高作业必须按《登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附:登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登高作业的定义:凡登高高度超过四米,攀登时无扶手,作业区域无围栏即属登高作业。

(2)公司员工必须严格执行登高作业安全规定。各部门经理(车间)为本部门登高作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3)人字梯架设高度不得超过2.5米,凡用梯子作业时,必须有人扶持后方能作业。

(4)登高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将安全带扣于牢固可靠之处方可操作,严禁不系安全带操作。

(5)登高人员在爬高、高空行走时一定要注意安全,脚踏于可靠牢固之处,严禁踩踏在阳光板等质地松脆不牢固的物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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