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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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

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三府办[2010]55号

【发布部门】三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19

【实施日期】2010.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府办〔2010〕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十九日

三亚市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方案

为及时摸清我市保障性住房的需求,合理规划、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真正做到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海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琼府〔2007〕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及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二、工作原则

本次申报工作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工作机制,采取“统一表格、统一审核、统一公开、统一标准”的方式实施。村(居)委会或申报人所在单位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申报资格的初审工作;区管委会、镇政府、市国资委、市属主管单位负责对村(居)委会、市属国有企业、下属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和市民宗委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和简易房改造申报资格进行终审。

三、申报对象

下列家庭户,可以申报保障性住房:

(一)符合租赁廉租房的低收入家庭户。

(二)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户。

(三)市属国有企业无住房的困难职工家庭户。

(四)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五)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属行政单位干部职工。

(六)因旧城改造或基本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家庭户。

(七)农村危房、简易房需改造的家庭户。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申请廉租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三亚市城镇非农业户口;

2、申请人家庭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3、申请人家庭2009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8760元;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包括:(1)配偶;(2)父母;(3)未成年子女;(4)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6)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5、申请人未结过婚,且年龄达到38岁以上的,可以单独作为家庭户申报。

(二)申请人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三亚市城镇非农业户口;

2、申请人家庭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3、申请人家庭2009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7520元;

4、申请人家庭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

5、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包括:(1)配偶;(2)父母;(3)未成年子女;(4)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6)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6、申请人未结过婚,且年龄达到38岁以上的,可以单独作为家庭户申报。

(三)申请人申请双限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属于市本级副处级以上行政单位及市直副处级以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

业单位在编在职干部职工;

2、申请人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政策性住房指房改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国家或单位补贴购买的住房),或者处级、科级、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已分配购买政策性住房,但套内建筑面积分别未达到100平方米、85平方米、75平方米;

3、已购买本单位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与企业合作开发的住房(包括团购)的干部职工,不得再购买此次双限房。

(四)申请人申请事业单位经济适用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三亚市城镇非农业户口(申请人为在编教师不受户籍限制);

2、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的市属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或经市教育局审定的在编教师;

3、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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