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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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三府[2013]112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三府[2013]112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三府〔2013〕112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4日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三亚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三亚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三亚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一般预算资金、土地开发基金以及其它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对于由本级财政兜底或财政补贴的银行贷款项目和利用国债资金或其它资金需地方财力配套资金的项目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以下领域及项目:(一)市政基础设施、农、林、牧、渔、水务、交通、能源等城乡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建设项目;(三)国家机关、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等我市重点扶持的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五)政府确定需要的其他领域设施建设。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5•【字号】三府办〔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5日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20〕4号)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实施〈海南省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函》(琼建质函〔2021〕4号)及我市“两违”整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源头防范、属地管理、全面清查、依法整治”的原则,并与我市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等工作有机结合,全面查清城市建成区既有房屋建筑和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基本信息和审批情况,落实建设、使用、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有序推进违法违规问题整改落实。

通过三年努力,建立健全常态化防控机制和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和产权所有者主体责任落实,基本消除各类房屋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领导小组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的统筹协调,有效解决清查工作过程中的难点重点问题,特成立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2•【字号】琼府[2010]66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10〕6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日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省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分层次、多渠道、系统解决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原建设部等七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原建设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运营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向本省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出租、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直有关机构和各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建立健全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管理体系。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9•【字号】三办发[2009]66号•【施行日期】2009.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办发〔2009〕66号)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三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组织实施,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定,推动市政府机构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政府设置工作部门31个,另设部门管理机构(规格为副处级)6个和议事协调常设机构1个。

具体机构名称、简称和排序为:(一)工作部门31个: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简称市政府办公室;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三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简称市旅游委;三亚市农业局,简称市农业局;三亚市交通运输局,简称市交通运输局;三亚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三亚市教育局,简称市教育局;三亚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简称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简称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三亚市卫生局,简称市卫生局;三亚市公安局,简称市公安局;三亚市司法局,简称市司法局;三亚市监察局(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简称市监察局;三亚市民政局,简称市民政局;三亚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简称市民宗委;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简称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三亚市规划局,简称市规划局;三亚市商务局,简称市商务局;三亚市海洋与渔业局,简称市海洋渔业局;三亚市审计局,简称市审计局;三亚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简称市外事侨务办;三亚市水务局,简称市水务局;三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市人口计生委;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市综合执法局;三亚市统计局,简称市统计局;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三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安全监管局;三亚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三亚市林业局,简称市林业局;三亚市园林环卫管理局,简称市园林环卫局。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三府[2006]189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三府[2006]189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三府〔2006〕18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住房建设规划》已经市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三亚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近期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适应本市居民和岛外人士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亚市总体规划要求,按照国家和我省房地产调控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本规划的规划区为三亚市行政辖区,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

第四条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五条市房产、规划、国土部门每年应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本规划的有关要求及年度住房需求的实际变化,提出包含年度住房建设目标和各类住房建设总量、结构及土地供应安排在内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住房发展方向与需求第六条三亚城市发展规划根据三亚市规划,三亚市区发展方向为拓展两翼滨海度假区,提升中心城区。

旅游房地产是三亚旅游发展的深化,是未来人类休闲度假生活的重要方式,因而三亚市住宅建设在满足三亚市城市居民居者有其屋的原则基础上,重点发展高品位、高档次旅游房地产,近期侧重酒店式公寓的建设。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22年住房救助申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22年住房救助申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22年住房救助申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19•【字号】三府办〔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22年住房救助申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为做好2022年住房救助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救助力度,现将《三亚市2022年住房救助申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19日三亚市2022年住房救助申报工作方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划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精神,为加强我市住房救助力度,保障我市特殊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现开展2022年城市低收入人口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救助申报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一、申请对象三亚市2022年城市低收入家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

二、申请条件(一)申请人家庭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名下无自有住房或家庭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3㎡(含)以下;(二)本次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三、发放时间2022年1月—2022年12月四、工作步骤(一)申报流程1.申请程序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填写《三亚市2022年住房救助申请审批表》,向户口所在地的区(管委会)住建部门提出申请,若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不同,则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牵头核查,居住地居委会应予以配合,并提交以下材料:(1)《三亚市2022年住房救助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及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申请人夫妻有一方户口不在三亚市的,城市户籍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未享受保障性住房证明,农业户籍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无宅基地、未享受拆迁安置政策证明;(4)申请人为城市低收入认定家庭、城市低保对象家庭及城市特困供养人员的需提供《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特困供养证》;(5)其他相关材料。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三亚市“十二五”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三亚市“十二五”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三亚市“十二五”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5•【字号】三府[2011]145号•【施行日期】201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三亚市“十二五”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2011〕14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关于推进三亚市“十二五”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关于推进三亚市“十二五”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会议精神和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届第六次全体大会通过的《三亚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定,落实保障性住房“十二五”规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建立健全多渠道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按照上级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确定保障目标和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立足实际,适度保障。

综合考虑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需要,尽力而为,满足基本住房需求。

(三)政府主导,创新机制。

在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下,通过政府投入与市场供给相结合的资源配置机制,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长效机制。

(四)分工负责,形成合力。

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土地及时供应、资金及时到位。

(五)结合我市实际,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法规和政策。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3•【字号】三府[2011]107号•【施行日期】201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11〕107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三亚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三亚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专款专用,促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筹集,用于新建、改建、收购、回购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保障办”)统筹主管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负责建设资金的计划、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

业主单位配合筹措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安全负责。

第二章资金的筹集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三)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五)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六)保障性住房售房款;(七)发行地方债券;(八)捐赠资金;(九)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专项督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专项督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三府办[2013]133号【发布部门】三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5.12【实施日期】2013.05.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3〕133号)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三亚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专项督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12日三亚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专项督查工作方案根据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南省监察厅《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琼建质〔2013〕87号)要求,我市将对三亚市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开展全面督查工作。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一)成立三亚市督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抓负责,市监察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督查协调组指导督查的工作机制。

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朱允山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陈国诚市政府副秘书长颜业鹏市监察局局长、市纠风办主任***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成员:马育红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陈海兴市财政局副局长冯建东市水务局副局长杜先文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副局长祝相红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副调研员督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副主任吴天直任办公室主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孙器斌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各单位分工安排。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8•【字号】三府办[2010]36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府办〔2010〕36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八日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40号),设置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主管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已由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已由政府公布划入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的职责1、管理和监督检查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审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2、管理和监督检查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3、管理和监督检查除在省社会保险局参保的单位以外的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审批。

4、负责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审批,中级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

5、负责因病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初审。

(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公务员事务管理的有关职责和政府奖励具体工作。

2、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3、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4、加强统筹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和规划,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5、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加强基金监管,提高防范能力,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审核工作方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审核工作方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租赁经营租赁融资外汇【发文字号】三府办[2011]144号【发布部门】三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5.16【实施日期】2011.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1〕144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审核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审核工作方案为及时摸清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合理规划、开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真正做到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办〔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7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即“新国八条”)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解决三亚市暂无支付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城镇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

二、工作原则本次申报工作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工作机制,采取“统一表格、统一审核、统一公开、统一标准”的方式实施。

社区居委会、申报人所在单位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报资格的初审工作;区管委会、上级主管部门分别对社区居委会和所属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市住建局负责终审工作。

三、申报对象下列家庭户和个人,可以申报公共租赁住房:(一)具有本市城区户籍的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家庭;(二)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包括新就业人员);(三)外地来三亚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四)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务工人员。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镇职工集资建房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07]183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镇职工集资建房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07]183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镇职工集资建房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镇职工集资建房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07〕18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城镇职工集资建房遗留问题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三亚市城镇职工集资建房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我市城镇职工集资建房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加快集资房的登记办证步伐,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资房,是指我市各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三亚市城镇职工集资建房暂行办法》(市府〔1995〕216号)文件的规定,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市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并按规定出售给单位系统职工的住房。

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12月31日之前兴建但尚未办理确权登记的集资房。

第三条未经确权并登记办证的集资房,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向市房产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权总证。

1、集资房报建手续齐备,且经三亚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建筑完工已入住的,可向三亚市房产管理局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权总证。

2、报建手续齐备,但建房当年未向三亚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申报集资建房审批,现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属实并已经三亚市房产管理局批准补办集资建房审批手续的,可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权总证。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21•【字号】三府〔2015〕38号•【施行日期】2015.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5〕38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委常委会第56次会议、六届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21日三亚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缓解土地资源紧张,多渠道筹措保障性住房房源,规范在我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行为,充分发挥规划、土地、金融、税收等政策的支持作用,鼓励和引导房地产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配建,指三亚市范围内通过招、拍、挂和协议出让土地的新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按要求配建一定比例保障性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分为五类: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拆迁安置住房。

(一)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时,相对应的土地办理到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名下。

(二)配建限价商品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时,配建住房由市政府限定价格指定对象进行购买。

第四条本办法未具体说明部分均按照《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配建条件及要求第五条开发企业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通过招、拍、挂等方式竞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配建面积均为住宅建筑面积,开发企业应按项目整体标准为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设施及服务性设施,但不得以公共设施或其它面积抵扣配建面积。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3•【字号】三府[2011]106号•【施行日期】201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1〕106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以及《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本市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管理、协调、督办等日常工作。

市财政、民政、国土、规划、监察、国资委、发改、物价、审计、统计、河东区、河西区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做好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开发建设第六条坚持市政府总揽、合理布局、综合开发、规范运作的原则,通过集中、分散、配建等方式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第七条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政府根据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非赢利机构或以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建设方式。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21年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21年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21年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3•【字号】三府办〔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21年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三亚市2021年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23日三亚市2021年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工作部署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21年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72号)要求,严格落实我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维护政策的持续性、稳定性和严肃性,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我省“全域限购”和本地居民限购等房地产调控政策为依据,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整治工作,查漏补缺,进一步规范交易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服务好海南自贸港建设大局。

二、工作目标通过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批先售、捆绑销售及以各类名义加价销售、诱导或协助无资格购房人骗购住房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协助无资格人员挂靠第三方公司缴纳社保或个税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等;打击个人规避限购政策、骗购住房等行为,解决近期房地产交易中投诉多、信访集中的突出问题,遏制房地产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多发势头,稳定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区域性评估评审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241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区域性评估评审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241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区域性评估评审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区域性评估评审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24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三亚市区域性评估评审改革试点方案》已经六届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10日三亚市区域性评估评审改革试点方案为高质高效推动三亚市“多规合一”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落实,按照《三亚市“多规合一”工作实施方案》(三办发〔2015〕41号)要求,根据《海南省建设工程专项评估评审改革措施》(琼府〔2014〕56号)、《海南省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琼府〔2015〕60号),借鉴海南省《试点园区行政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琼府〔2015〕10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按照“先行先试、勇于探索”的改革要求,通过“多规合一”和审批制度创新,完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机制,开展区域性评估评审,最大限度地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切实解决建设项目审批提速的瓶颈问题,实现政府职能向制定规划、政策、标准,监管和高效优质服务转变。

二、试点范围和时间试点范围:(一)三亚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东至陵水土福湾、西至吉阳区、北至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南至滨海约108.124平方公里的区域(含蜈支洲岛1.118平方公里,南田片区6.917平方公里)。

适用项目类型:现代服务业产业园仅适用于居住用地类项目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类项目。

(二)三亚市创意产业园东至西线高速公路,南临南山及大小洞天旅游景区,西至海岸线,北到宁远河约12平方公里的区域。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15〕67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15〕67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15〕67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8日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海南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2009〕198号)、《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办〔2010〕111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的通知》(琼建住房〔2014〕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是指我市已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以及在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统一列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政府投资筹集、企事业单位自建和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建设的各类政策性租赁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三亚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三府办〔2015〕56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三亚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三府办〔2015〕56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三亚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三亚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三府办〔2015〕56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对三亚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组长:吴岩峻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常务副组长:岳进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副组长:李柏青市政府副市长邓忠市政府副市长XXX 市政府副市长刘君义国家开发银行三亚分行行长成员:李军市政府副秘书长王铁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张利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王瑜市财政局局长黄海雄市规划局局长程春满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吴海峰市审计局局长周乃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何世刚市水务局局长樊木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局长赖良玉市地方税务局局长林潮光海南电网公司三亚供电局局长陈绵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主任麦正平市物价局局长徐冰市公安局副局长陈森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周俊吉阳区区长陈向奋天涯区区长蒲慧芳崖州区区长陈明海棠区区长周月霞育才生态区管委会主任杨永红三亚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袁文革三亚市中法供水有限公司董事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王铁明兼任,副主任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主任陈绵更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或面向社会招聘,办公室下设若干部门和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合署办公。

办公室主要职责: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研究拟订本市住房保障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建设;负责保障性住房房源分配的监督工作;组织、指导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查和备案管理;开展相关的政策宣传和交流合作;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督查;加强对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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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
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三府办[2010]55号
【发布部门】三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19
【实施日期】2010.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府办〔2010〕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十九日
三亚市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方案
为及时摸清我市保障性住房的需求,合理规划、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真正做到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海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琼府〔2007〕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及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二、工作原则
本次申报工作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工作机制,采取“统一表格、统一审核、统一公开、统一标准”的方式实施。

村(居)委会或申报人所在单位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申报资格的初审工作;区管委会、镇政府、市国资委、市属主管单位负责对村(居)委会、市属国有企业、下属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和市民宗委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和简易房改造申报资格进行终审。

三、申报对象
下列家庭户,可以申报保障性住房:
(一)符合租赁廉租房的低收入家庭户。

(二)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户。

(三)市属国有企业无住房的困难职工家庭户。

(四)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五)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属行政单位干部职工。

(六)因旧城改造或基本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家庭户。

(七)农村危房、简易房需改造的家庭户。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申请廉租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三亚市城镇非农业户口;
2、申请人家庭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3、申请人家庭2009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8760元;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包括:(1)配偶;(2)父母;(3)未成年子女;(4)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6)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5、申请人未结过婚,且年龄达到38岁以上的,可以单独作为家庭户申报。

(二)申请人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三亚市城镇非农业户口;
2、申请人家庭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3、申请人家庭2009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7520元;
4、申请人家庭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
5、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包括:(1)配偶;(2)父母;(3)未成年子女;(4)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6)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6、申请人未结过婚,且年龄达到38岁以上的,可以单独作为家庭户申报。

(三)申请人申请双限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属于市本级副处级以上行政单位及市直副处级以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
业单位在编在职干部职工;
2、申请人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政策性住房指房改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国家或单位补贴购买的住房),或者处级、科级、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已分配购买政策性住房,但套内建筑面积分别未达到100平方米、85平方米、75平方米;
3、已购买本单位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与企业合作开发的住房(包括团购)的干部职工,不得再购买此次双限房。

(四)申请人申请事业单位经济适用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三亚市城镇非农业户口(申请人为在编教师不受户籍限制);
2、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的市属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或经市教育局审定的在编教师;
3、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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