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古典自然法学思想
第五章古典自然法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的背景
(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影响。
(二)启蒙运动的影响
(三)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
(四)自然科学的发展
(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影响。
宗教改革 1517年,德国的马丁· 路德(1483-1546)发表《95条论 纲》,揭露教皇出卖赎罪券的荒谬,认为教徒自己阅读 《圣经》,能直接与上帝相通,无须教会作中介,不承认 教会对《圣经》解释有垄断权。1536年,法国的加尔文 (1509-1564)发表《基督教原理》,认为人们得救与 否全由上帝决定,教会无权过问。1534年,英国国王亨 利8世(1491-1547)宣布脱离罗马教廷自立英国圣公会, 北欧各国相继效法。基督教于是分成三部分:罗马天主教、 东正教(希腊正教)、新教。
新教对原来基督教的冲击:
新教是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中脱离天主教而形成的各个新 宗派,以及从这些宗派中不断分化出来的众多宗派的统 称。 新教强调因信称义、信徒人人都可为祭司和《圣经》具有 最高权威三大原则。这是和天主教针锋相对的,是新教各 派共同的特点。
(二)启蒙运动的影响 启蒙运动(enlightenment,原义“发光”)是17-18世 纪西欧在文艺复兴之后又一次推进民主和科学的思想解放 和社会改革运动,开创于英国,蓬勃于法国,实践于美国, 扩大到整个世界。康德说:“启蒙就是使人们脱离未成熟 状态。”
第二篇 近代
第五章 古典自然法学派
根据传统的观点,西方自然法思想大致概括为四 个发展阶段:古希腊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或 称朴素自然法)、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或 称神权自然法)、近代的理性主义(古典)自然 法、现代的新自然法(或称复兴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法学派并非一个统一的学派, 而是指西方自然法在17~19世纪时的一个 发展阶段。其理论的批判矛头指向中世纪 神学,而其立足点则在于为人的权利,特 别是资产阶级权利进行理论上的论证。如 果说“自然法”一向是革命的学说,那么, 自然法的革命意义在这一时期表现得特别 明显。
古典自然法学的特点
古典自然法学的特点古典自然法学是指在欧洲中世纪时期,以自然法为基础的法学思想体系。
其主要特点是强调自然法的普遍性、永恒性和客观性,认为法律应该以自然法为准则,而不是以人为法的意志为准则。
本文将从古典自然法学的特点入手,探讨其对现代法学的影响和启示。
一、强调自然法的普遍性和永恒性古典自然法学认为,自然法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法律准则,不受时间、地域、文化等因素的限制。
自然法是由上帝或自然规律所创造的,是人类理性所能认识到的最高法律准则。
因此,古典自然法学强调自然法的普遍性和永恒性,认为法律应该以自然法为基础,而不是以人为法的意志为基础。
这一特点对现代法学的影响是,启示我们要从普遍性和永恒性的角度来审视法律问题,不能仅仅从当下的社会、文化和政治背景出发,而忽略了法律的本质和普遍性。
同时,也提醒我们要尊重自然规律,遵循自然法则,不断完善和发展法律制度。
二、强调自然法的客观性古典自然法学认为,自然法是客观存在的,不受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
自然法是由上帝或自然规律所创造的,是客观存在的法律准则。
因此,古典自然法学强调自然法的客观性,认为法律应该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而不是以人的主观意志为依据。
这一特点对现代法学的影响是,提醒我们要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客观规律,不断完善和发展法律制度。
同时,也提醒我们要避免主观臆断和主观意志的干扰,保证法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强调自然法的优越性古典自然法学认为,自然法是优越于人为法的,因为自然法是由上帝或自然规律所创造的,是最高的法律准则。
而人为法则是由人类社会所创造的,是次级的法律准则。
因此,古典自然法学强调自然法的优越性,认为法律应该以自然法为准则,而不是以人为法的意志为准则。
这一特点对现代法学的影响是,提醒我们要尊重自然法,遵循自然法则,不断完善和发展法律制度。
同时,也提醒我们要审慎对待人为法,避免人为法的滥用和扭曲,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强调自由和平等古典自然法学认为,自由和平等是自然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古典自然法学思想
、
自然 法 的 历 史 渊 源及 发 展 脉 络
自然 法 思想 萌 发 于 古 希 腊 哲 学 , 中 智 者 学 派 将 自然 和法 区 其 分开 来 , 为 自然 是 明智 的 、 恒 的 , 法则 是 专断 的 。苏 格 拉 底 、 认 永 而 柏 拉 图 和 哑 里 士 多 德则 断 定 能 够 发 现 永恒 不 变 的 标 准 , 作 为 评 以 价 成 文 法 优 劣 的参 照 。斯 多 葛学 派 引 进 了 一 种 新 的看 法 , 设 想 并 了均 等 的 自然 法 , 为理 性 乃 人 所 共 有 , 认 自然 状 态 则 为 理性 控 制 的 和 谐 状 态 , 照理 性 去 生 活 就 是 按 照 自然 生 活 。罗 马法 中 的 自然 按 法 思 想 就 是源 于此 。中 世 纪教 会 法 学 使 自然 法 与 神法 相 一 致 。 启 蒙运 动 以后 , 自然 法 理 论 终 于 变 成 一 个 独 立 的 理 性 主 义 思 想 体 系 。所 谓 独 立 , 指 其 摆 脱 了教 会 和 神 学 的 束 缚 。 霍 布 斯 指 是 出了 社 会 契 约 假 说 , 为 社 会 契 约 是 为 走 出 残 酷 野 蛮 的 自然 状 态 认
普 遍享 有 自然 权 利 。 卢 梭 则 认 为 , 自然 状 态 是 人 类 的 黄 金 时 代 。
在 自然 状态 下 , 有 私 有 财 产 , 有 国 家 和 法 律 , 有 奴 役 。 人 们 没 没 没 过 着孤 立 、 由和 平 等 的 生活 。人 们 普 遍 有 同情 心 和怜 悯 心 , 种 自 这 怜 悯 心 是维 系人 们 的重 要 纽 带 。 在 自认 状 态 下 , 人们 享 有 普 遍 的 自然 权 利 。这 种 权 利 是 与 生 俱 来 的 , 是 不 可剥 夺 的 。 后 人 成 为 天 赋 人 权 。格 老 秀 斯 强 调 私 也
自然法思想_共10篇完整篇.doc
★自然法思想_共10篇范文一:古典自然法思想西方的自然法学思想是怎样兴起的?在西方数千年法律思想长河中,“自然法”这一名称被不同的人在不同时期、为不同目的而运用,它的命运也极尽曲折:既曾经被奉上神坛,当作绝对的真理,判断现存法律(实在法)是非的终极标准,受到热情的捍卫,或作为革命的旗号,这是从古希腊哲学、古罗马法学、中世纪神学到启蒙运动一段很长的故事;又曾被视为无稽之谈,给与无情的嘲讽和猛烈的攻击,被边沁(J.Benthan,1748--1832)讥为“高烧时的胡说八道”,这主要是19世纪法律分析实证主义、功利主义甚嚣尘上之事。
时间进入到20世纪,一度衰落的自然法学又开始了复兴进程,特别在二战以后达到高潮,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观念重新进入人心,占据了法学理论的重要地位,并极大地影响了法律实践。
自然法学的历史命运说明,只要人类还有自我反省的能力,还需要追问现存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还试图改革现状以创造更美好的社会,就避不开自然法的问题。
正如梅因(HenryMaine,1822—1888)所指出的:“如果没有自然法,?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i[①]。
或者用祁克(O.F.vonGierke,1841—1921)的话来说,就是“不朽的自然法精神永远不能被熄灭。
如果它被拒绝进入实在法的机体,它会象一个幽灵飘荡在房间的周围,并威胁要变成一个吸血鬼吸取法律机体的血液。
”ii[②]纵观从古到今自然法概念的含义变迁,有一点始终不变的是:它与实在法相对,是高于实在法并对其进行约束的一些基本原则。
因此本文将承认有高于实在法的基本原则(于神意、道德或人权等等)存在的法学思想,都称为自然法学,以此作为讨论自然法学思想兴起的基础。
一、古代的自然法学当代自然法学的传统基础,主要是17、18世纪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自然法的观念(被称为古典自然法),而古典自然法又于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
关于古典自然法学家的观点下列说法正确的
关于古典自然法学家的观点下列说法正确的古典自然法学家是指那些在古代提出自然法学说的学者,他们通过对人类本性和自然法的研究,试图找到人类行为的普遍规律和道德准则。
他们的观点对于现代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下面是关于古典自然法学家观点的几个正确说法。
首先,古典自然法学家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超越了人类的法律制度。
他们认为自然法是由上帝或自然界所赋予的,是人类本性的一部分。
因此,自然法是不可改变的,不受人类意志的支配。
这一观点强调了法律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对于维护公正和道德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次,古典自然法学家认为自然法是人类行为的准则。
他们认为人类具有理性和道德意识,应该根据自然法来行事。
自然法是人类行为的标准,它要求人们遵循正义、公平和道德原则。
这一观点强调了人类的自由和责任,要求人们在行为中遵守自然法的规定。
古典自然法学家还强调了自然法与人类法律的关系。
他们认为人类法律应该符合自然法的原则,否则就是不合法的。
自然法是人类法律的基础和衡量标准,人类法律应该以自然法为指导,以保障公正和道德。
这一观点对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助于建立公正和稳定的社会秩序。
此外,古典自然法学家还关注了人类权利的保护。
他们认为人类拥有天赋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不可侵犯的。
自然法保障了人类的基本权利,如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这一观点对于现代人权保护的理念有着深远的影响,为人类权利的发展和保护提供了理论基础。
最后,古典自然法学家强调了法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他们认为只有符合自然法的法律才是正当的,人们才有义务遵守。
如果法律违背了自然法的原则,人们有权利反抗和改变。
这一观点对于法治的建设和法律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强调了法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关于古典自然法学家的观点,上述说法是正确的。
他们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是人类行为的准则,与人类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
他们还强调了人类权利的保护和法律的正当性。
这些观点对于现代法学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论西方的古典自然法思想
论西方的古典自然法思想公共管理学院2010级社会工作班刘东来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历史线索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西方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世纪不拘一时,不拘一地的一个重要细想流派。
其产生于自然资本主义时期,代表人物:格老休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杰斐逊等……主要观点:一社会契约论。
二人权。
“人生而自由平等,自由、安全、反抗压迫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权”三权力制衡和分权制度。
基本线索:(1)15、16世纪古典自然法重心在荷兰。
核心内容:自然法思想从神学思想中剥离出来,由依附于神学变为独立。
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劳秀斯和斯宾诺莎。
格劳秀斯荷兰启蒙思想家的杰出代表,他对政治权利与法律关系的探讨沿袭了西方传统学说中自然法高于人法的思路,认为人们如果仅仅凭借经验观察来探讨法律问题,那就不发解释法律的本质。
(2)17世纪古典自然法重心转移至英国,在17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
代表人物霍布斯和洛克。
1、霍布斯,英国最有影响的法律思想家,是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
霍布斯的思想中心是国家主义的法律思想。
希望英国建立强大的王权,平息内乱,管理国家政治,促进经济。
因其担心内乱,把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与国家发展联系在一起。
2、洛克,代表资产阶级,他是自由主义的法律思想家,最重视财产权。
是近代的自由主义思想的鼻祖,主要著作《政府论》。
他认为人人都是自由的,人人都可用自己的想法决定自己的行为,人人平等,任何人没有多余其他的权利,一切权利和管辖都是相互的,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而和财产。
(3)18世纪古典自然法思想转移到法国,代表人物是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
1、孟德斯鸠,代表资产阶级,反对君主制,提倡三权分立自由主义,强调政治自由。
他认为自然法是永恒存在的,先于人定法,强调三权分立与制衡。
权利不能再少数人手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乱用权利主张不分权就不自由。
自然法思想经历了古代自然法
自然法思想经历了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和新自然法几个阶段,古典自然法居于承前启后的地位,经过众多思想家的不懈努力,终于奠定了现代法治的基础。
其中,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对法治的阐释,影响更为深远。
古典自然法的法治思想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1.以人性为出发点、以自由为基础的法治思想古典自然法学家继承了古代自然法的传统,但由于时代的不同,其内容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古代自然法学说,从自然哲学角度论述自然法高于人类制定的成文法,并认为它是自然界的普遍法则;中世纪的自然法,从神学的角度论证自然法是上帝的意志的体现;古典自然法从人性出发,以人类理性为思想武器,建立了较发达的法治理论。
古典自然法学说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之上,自由是他们追求的目标。
古典自然法学家从反封建统治、反宗教神学、建立资本主义新秩序的要求出发,提出“自由、平等、博爱”等口号。
自由是他们所倡导的法治的主题,法治从本质意义上看,不是对自由的限制,而是对自由的保护。
因为,任何人如果不受法律的限制而任意做他愿意做的事,自由就会被侵害。
斯宾诺莎、洛克等人,力求论证自由对人们的重要意义。
斯宾诺莎的《神学政治论》,是以天赋人权、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为核心的。
而洛克在他的《政府论》中,十分关注对自由的重要性的论证,比只探讨自由意义的理论上升了一个高度,后人称他为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奠基人,其法律思想具有浓厚的自由主义的色彩。
洛克在论述自由和法律的关系时,强调以下几点:第一,自由是一切的基础,人们不能丧失它;第二,自由以理性为基础,自由并非为所欲为;第三,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而不是自由的限制。
孟德斯鸠将自由作为法律的宗旨,然而在学说体系的建构上却有别于洛克。
在他看来,法治国家的目标确定为自由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的问题是法治国家如何保证自由。
因而,可以这样概括:如果洛克是从价值层面来构建法治的话,那么孟德斯鸠则是从三个层面来创立自己的法治学说,即价值、体制和制度、自然环境层面来考察应当如何建立法治的问题,而法治政制和制度条件是他揭示的重心。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法学流派概述 (2)一)自然法学派 (2)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二)分析实证主义 (4)(一)奥斯丁(边沁) (5)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 (5)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5)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二)凯尔森 (6)1、法律与道德: (6)2、国家与法律 (6)1)一元论 (6)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3)主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和专制两种 (7)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5)国际法思想:国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三)哈特 (8)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2)哈特:恶法亦法 (9)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三)社会法学派 (9)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简述古典自然法
古典 自 然法学的一个最为根本 的特征在于理性主义, 其把先验的 家的相继建立, 相应地古典 自 然法论证推翻旧秩序和建设资本主义制
理性作为学说的逻辑起点, 而法律只不过是对人理性的发掘和整理, 人们对法律 的服从实质是在服从人的理性, 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要服从
度的合理性的历 史任务也完成, 这些原 因导致了古典 自 然法 的衰落 。 其次, 古典 自 然法的哲学基础——理性观受到批判 。 启蒙时代 的 理性观在韦伯 时就 已经注意到了 价值理性” 工具理性 与“ 之分 。价 “
按照博登海默的观点, 古典 自然法学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 文 艺复兴和宗教革命之后时期 , 其标志是新教的兴起和经济上的重商主 义和政治上的开明君主制的出现, 代表人物有格劳秀斯、 霍布斯、 斯诺 滨沙 、 普芬道夫等; 第二, 英国清教改革之后时期 , 其标志是经济、 政治 和哲学上倾 向自由主义 , 代表人物是洛克和孟德斯鸠 , 他们用分权的 方法来保护个人的 自然权利 , 反对政府对个人权利的不法侵犯 : 第三,
自 然法学难 以证明的难题, 如如何证明自然权利的存在? 自 然权利的
内容是什么?确 定的依据是什么? 自然法为什么是制定实在法的依
法国革命和美国建国之前时期, 其标志是人 民主权和 民主, 代表人物 据 ?为什么这些 是不证 自明的?分析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正是从这 卢梭 。0
些难题入手发动对古典 自然法 的攻击 ; 另一方面在于随着资本主义国
相 结 合 , 出 了系 列 宪 政理 念 和 制 度 。 提
一
然法学的哲学基础 , 导致 了古典 自然法赖 以存在 的基石瞬 间瓦解 , 最
终导致古典 自然法的衰落。0 二、 古典 自然法的理论框架 古典 自然法理论体系较为完善 , 自成一体, 堪称经典 。古典 自然 法的理论主要包括 自然状态的假设 、 自然权利、 自然法和社会契约及 宪政国家 , 其内在逻辑是 : 在国家产生之前 , 人们生
《古典自然法学派》课件
自然权利论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另一个重要理论基础,它认为人人生而自由平等 ,拥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论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拥有自由和平等,这些权利是天赋的、不可 剥夺的。政府和社会不应该限制这些权利,而是应该保护和促进它们。自然权利 论强调了个人自由和尊严的重要性,认为每个人都应该被尊重和平等对待。
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新兴资产阶级 的崛起,促使人们思考如何构建一个 更加公正、合理的社会秩序。
理论基础
以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为基础,强调 人类理性在构建社会和政治制度中的 作用。
主要代表人物
01
02
03
格老秀斯
荷兰法学家,被认为是近 代西方国际法的奠基人, 强调自然法理论在构建国 际关系中的作用。
霍布斯
社会契约论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为现代国家与公民关系提供了理论基础,强调公民权利与 国家义务的平衡。
对国际关系的影响
01
国际法理念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念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推动了国际法
的形成和发展,为国际关系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奠定了基础。
02
国家主权观念
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国家主权观念,认为国家有权自主管理国内事务,
社会契约论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和平等的,但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和人性的自私性,导致人们之间存在冲突和战争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人们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放弃部分自由和权利,组成一个国家来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和安全。社会 契约论强调了人民主权和政府权力的限制,认为政府应该为人民服务,而不是反过来。
自然权利论
权利观念的引入
自然法学派强调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对中国法制现代化进 程中的权利观念产生了影响,推动了中国法律体系对个人权 利的保护和尊重。
古典自然法学讲稿
斯宾诺莎与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讲稿(一)为什么将斯宾诺莎和霍布斯放在一起讲解呢?主要是是因为,在古典自然法学阶段对人的本性的认识有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有两种描述,一种主张人性本善,另一种主张人性本恶:其中霍布斯和斯宾诺莎他们就主张人性恶的思想,他们认为人是利己主义者,自然状态是一种互相残杀的战争状态,并且认为这时的人们尚无是非观念。
所以他们的自然法思想是有相同之处的。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这一概念实际上指的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派别,而是西方自然法学发展的一个阶段,指的是17至19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它是在批判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的基础上产生的,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和锐利武器。
(三)这一时期对自然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思想家主要有格老秀斯(荷兰)、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
其中格老秀斯可以说是古典自然法学的开创人,因为他的自然法思想为古典自然法学的产生奠定了一定的基础,而后面几位则主要是对古典自然法学理论的完善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四)在进一步了解古典自然法思想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下下面几个概念:即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社会契约。
自然状态:这时的一些思想家认为,要研究自然法就必须研究人的本性,而且是未污染的人性,于是假设了一个人类未进入社会之前的状态,即自然状态或本来的状态。
它是与社会状态相对而言的。
自然权利又称天赋人权,是人生而具有的平等的权利,它是与社会权利或法律权利相对而言的。
其内容在古典自然法学派那里主要指自由、平等、安全、财产等权利。
自然法就是人的理性所发现的人的通则,或者就是理性本身;这个时候一些人已开始意识到自然法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是道德律。
社会契约,即全体或广大社会成员经过协商达成协议,自愿把自然权利交出来,建立国家和制定法律,以规定人们的行为,保护他们的正当权利,使之不互相侵犯,以维护社会的和平和秩序。
(五)下面我们就从古典自然法学的产生过程、产生标志和发展阶段这三个方面来进一步了解古典自然法学。
论古典自然法学的历史及现代意义
论古典自然法学的历史及现代意义古典自然法学是一种源自欧洲中世纪的法学学派,其理论基础是自然法思想。
这种思想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自然法原则之上,而不应该仅仅依据人为规则或权利。
古典自然法学在欧洲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对现代法学产生了影响。
古典自然法学的历史可以追溯至公元前400年的古希腊,到17世纪的欧洲文艺复兴时期,这种思想得到深入发展。
在中世纪的欧洲,这种思想被认为是基督教教义的一部分,并且被广泛地应用于法律领域。
在欧洲中世纪时期,许多法学家查尔斯·蒙特斯奎,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等都是自然法思想的拥护者。
此外,在文艺复兴时期,皮科和格罗蒙提尔等法学家继承了这一传统,并将自然法学引入了近代。
在十八世纪,欧洲法学家这一时期的自然法学思想产生了显著的发展。
在这一时期,尤其是在法国大革命期间,自然法学的思想和原则被广泛地应用于制定法律和宪法。
古典自然法学主张法律应该基于人类的自然本性和普遍的道德原则建立。
人类拥有的权利和自由不是政府授予的,而是与生俱来的。
法律和政府的职责就是保护这些天赋的权利。
在古典自然法学中,普遍的道德和直觉被认为是法律的基础,这些都是由人的理性所获得的。
该学派中的一个重要的概念是自由意志。
自由意志被认为是人类的最重要的天赋权利之一。
这种思想在现代法律中也有着重要的意义,例如,它被应用于个人隐私和自由表达的权利中。
自然法学的理论被广泛地应用于宪法和国际法的制定中。
在美国宪法和法国宪法中,自然法学的思想,特别是其关于权利和自由的思想,被广泛接受。
自然法学的原则也与一些现代的道德和伦理问题有关,例如人类基本权利、动物权利和环境保护等。
在现代法律领域,古典自然法学的影响仍然存在。
这一学派的思想提醒着我们,在制定和实施法律时应该关注人类的天赋权利和普遍道德原则。
同时,它也提醒着人们注意政府在维持公共秩序和保障公民安全和保护个人权利之间达到平衡的重要性。
西方法律思想史 第四章 古典自然法学
(一)自然神论
(二)唯物主义、理性主义
三、法的精神
1、法律要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情况。法律是一个国 家政治、经济、文化、地理、民族传统等多种因素 相互作用的产物,是经过几百年、甚至几千年的历 史积淀而形成的。
2、法律要同国家政体的性质、原则相适应。
3、法律要与国家的自然条件(气候、土地质量、 地理形势、国土面积、人民的生活方式等)相 适应。
(二)关于战争问题的论述
1、首先反对“战争无法律”的论点,主张国与 国之间的战争应该受法律的约束
2、主张战争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 3、关于中立国的权利义务问题 4、战争法的原则——宣战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 5、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三节 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一、托马斯•霍布斯生平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年— 1679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上层贵族和资 产阶级保守派的政治法律思想家。 二、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 1、人性论:人生而平等——人性恶 2、自然状态——战争状态 3、自然法——与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对立 4、社会契约
2、政体的原则 (1)民主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 (2)贵族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加节制 (3)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 (4)专制政体的原则使“恐怖”
五、孟德斯鸠的宪政理论——自由与分权 1、政治自由:政制的自由和公民的自由两者的 统一
2、不分权就没有公民的自由,分权是政治自由 的保障
3、三权分立,以权制权 公共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卢梭认为良好的立法是法治的前提。“法律只不过 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故立法权只能属于人民。
第七节 古典自然法的历史意义
一、人之觉醒与法律思想、制度的现代:正确认识人存 在的双重性,准确对法和国家权力进行定位,提出准确 的法律思想,建构正确可行的法律制度 二、天赋人权的法律逻辑起点、归宿点与制度 三、人权原则与制度 四、人民主权原则与制度 五、共和原则与制度 六、社会契约原则与制度 七、分权与制衡的原则与制度 八、民主、法治原则与制度 九、有限公共权力原则与制度 十、法律信仰原则与制度
论古典自然法学思想
论古典自然法学思想关于西方自然法学流派的划分,传统的观点是分为四类:古希腊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或称朴素自然法)、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或称神权自然法)、近代的理性主义(古典)自然法、现代的新自然法(或称复兴自然法)。
本文主要将从近代理性主义的古典自然法学思想的特征、代表人观点的比较、历史作用上介绍。
1特征一、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一称自然法学派。
所以称“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为了与其他时代(古代、中世纪或20世纪)的自然法学说相区别,并表示自然法学说在17、18世纪最为盛行。
自然法学说是西方一切法哲学流派的滥觞,是价值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
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观点的比较古典自然法学和当时同样盛行的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是密切相联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几乎都在不同程度上主张这两种理论。
他们一般都认为,人类在组成国家以前生活在自然状态中,受体现人的理性的自然法的支配,以后根据理性要求,订立契约,成立国家。
对于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如何生活,为什么要订立契约,契约的当事人是谁,契约内容如何,在成立国家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他们又众说纷纭;特别是在政治上,他们虽然都以自然法学说为依据,却各自得出了十分不同的结论。
古代自然法学派
古代自然法学派古代自然法学派是法学史上的一派重要学派,其思想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从古代自然法学派的起源、主要代表人物、核心理论以及对法学发展的影响等方面展开阐述。
一、古代自然法学派的起源古代自然法学派起源于古希腊时期,其核心思想是认为法律存在于自然之中,是一种超越人类意志的客观规律。
该学派的代表人物包括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
1. 苏格拉底(Socrates)苏格拉底是古代希腊的哲学家,他提出“认识自己”、“追求真理”的思想,对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 柏拉图(Plato)柏拉图是苏格拉底的学生,他通过对话的形式,深入探讨了人类的本性和道德价值观,提出了“理念国家”的概念,对古代自然法学派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3.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他对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他认为人类是社会性动物,法律是为了实现人类幸福和正义而存在的,提出了“幸福理性”和“正义平等”的理论。
三、古代自然法学派的核心理论1. 法律的本质古代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是一种客观存在,它源于自然,超越个体的主观意愿。
法律规定了人类的行为准则和社会秩序,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而存在的。
2. 自然法的原则古代自然法学派主张法律应当符合自然法的原则,即符合理性和公正。
他们认为人类具有理性和良知,应当根据理性和良知来判断是否违反自然法的原则。
3. 法律的目的古代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的自由和尊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公正。
他们主张法律应当以人的本性和道德价值为基础,旨在维护人类的权利和利益。
四、古代自然法学派对法学发展的影响古代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他们强调了法律的客观性和普遍性,使法律不再是君权神授的产物,而是超越人类的意志,具有普遍适用性。
其次,他们将法律与道德、正义联系在一起,强调了法律的价值和意义,为后世法学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1.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1)古典自然法学派又称经典自然法学派,是近代西方影响最大的一个法学流派,也是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和反天主教会的有力思想武器。
该学派的代表人物有: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英国的霍布斯、英国的约翰•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法国的卢梭。
(2)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一种法律权利的世界观的确立,这种世界观是与中世纪神权政治的世界观相对立的。
这种世界观的核心内容是人权和法治。
古典自然法学派反对神权以促进人权,反对专制以促进自由,反对等级特权以促进法律人格平等。
这一学派在17、18世纪的发展,不仅直接鼓励和推动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而且论证和推动了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和法治国家的建立和维护。
2.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核心观点(1)自然状态理论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下。
个人先于国家而存在。
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述为一种“战争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比较好的状态,人们普遍享有自然权利。
卢梭则认为自然状态时人类的黄金时代,在自然状态下,没有私有财产,没有法律、国家,没有奴役。
(2)天赋人权观念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
这项权利是固有的,不可剥夺的。
格老秀斯强调私有财产权,霍布斯强调人的生命和安全,洛克提出了三种重要的权利: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
(3)自然法理论在自然状态下,人没有状态和规律,但一般都遵循一定的规律,这就是自然规律。
本质上,自然法意味着人是理性的。
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思考来思考和决定自己的行为。
(4)法治原则洛克是西方法治的鼻祖。
他认为政治统治必须以法律为基础。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律的执行者应当遵循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代表人物(1)格劳秀斯(近代国家法的先驱)①代表作《战争与和平法》。
②自然法观念a.“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命令,是断定行为善恶的标准。
”b.自然法只是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的行为,指引着道义上公正的行为。
因此,自然法就是永恒的、普遍的和不可变易的。
论孟德斯鸠对古典自然法思想的贡献
后者。这一背景的描述的作用便是为了在接下来论述古典自然
法的含义与特征时不至于空洞与枯燥,为古典自然法思想提供
一个历史场景。
+。。
(二)古典自然法思想的主要内容。 ’
理性的重要,古典自然法学家都主张自然法代表了人类的
理性,人们可以从自己的理性找到自然法,以此作为判断标准。
理性是一个哲学意义上的概念,是人类的一种反思与批判的独
了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利造成侵害,古典自然法学家对于公权力
的目的与职能做了严格的限定。与此相比更有效的措施则是将
权力进行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在论述过程中他们又认为要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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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则应该,当公权力不再以人民大众的幸, 福为目的时,人民有反抗权可以收同自己的权利而使公权力解, 体。但是我想这只是古典自然法学家的一厢情愿而已,因为在4 强大的公权力面前人民是那么的苍白无力,在积极的公权力面 t前忙于私事的人民对于公共权利是那么的漠不关心。
部的协调。正是孟德斯鸠以社会学的方法将法律置于一个巨大
社会现象关系网中,并且通过与法律有密切关系的社会现象作
为一种外在的参照物而突现法律区别于其它社会现象的独特精
神所在,并且又通过法律内部各种关系的协调而突现法律的普
遍精神所在。由他关于法律精神的论述给我的启示便是法律的
发展过程是一个不断引入其它学科成果与方法和内部自身不断
。
参考文献: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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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
,【2][法]卢梭.何兆武.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3】[法]孟德斯鸠.张雁深.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
论古典自然法学派
论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对西方法学具有重大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和深厚的理论背景。
众多法学家共同构建了庞大的理论体系,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武器,而其存在的难以克服的理论缺陷导致了其衰落。
标签:自然法;社会契约;分权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西方法学史上影响很大的法学派别,直到今天其学说还有重要的影响。
古典自然法学派引起了古今中外众多学者的思考,研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我们今天的法学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背景16世纪,在欧洲许多国家掀起了对等级制度的攻击运动,目标指向封建主义的世俗秩序。
在政治方面反对封建贵族和特权,在经济方面反对封建的经济制度、农奴制度和行会制度。
这些运动,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使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和世俗主义的势力在经济、政治等方面崛起。
与这些运动密切相关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出现和发展。
古典自然法学派是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自然法哲学的总称。
他们并没有一起言说,其代表人物的政治立场甚至是截然对立的,但是他们都从自然出发论证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合法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自然观可以追溯到古希腊。
古希腊的很多理论都是从自然出发的。
这里的自然指的是物质世界,而这个世界是有规律可循的,人们应遵循这种规律,类似于中国传统道家的思想,顺应天道。
按照自然去生活这一法则表明自然法则与社会的伦理法则具有类似的一面。
以自然法则来论证社会法则,从自然法则出发推导出一些政治、伦理、法律等社会法则,他们认为国家制定法律要根据风俗习惯,而风俗习惯是自然形成的,不是人们自觉制定的。
这种方法实际上与古代科技落后有关系,人类早期对自然了解有限,对自然充满敬畏,认为自然法则不容违背,要向自然学习。
这种自然观或自然主义的研究思考方法确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以此指导创设社会法则的确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
古罗马时期的西塞罗也有丰富的自然法思想。
西塞罗的自然法哲学是讲求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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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典自然法学思想
关于西方自然法学流派的划分,传统的观点是分为四类:古希腊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或称朴素自然法)、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或称神权自然法)、近代的理性主义(古典)自然法、现代的新自然法(或称复兴自然法)。
本文主要将从近代理性主义的古典自然法学思想的特征、代表人观点的比较、历史作用上介绍。
1特征
一、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
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一称自然法学派。
所以称“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为了与其他时代(古代、中世纪或20世纪)的自然法学说相区别,并表示自然法学说在17、18世纪最为盛行。
自然法学说是西方一切法哲学流派的滥觞,是价值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
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观点的比较古典自然法学和当时同样盛行的天赋人权
论、社会契约论是密切相联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几乎都在不同程度上主张这两种理论。
他们一般都认为,人类在组成国家以前生活在自然状态中,受体现人的理性的自然法的支配,以后根据理性要求,订立契约,成立国家。
对于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如何生活,为什么要订立契约,契约的当事人是谁,契约内容如何,在成立国家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他们又众说纷纭;
特别是在政治上,他们虽然都以自然法学说为依据,却各自得出了十分不同的结论。
有的倾向君主专制(霍布斯),有的倾向君主立宪(洛克、孟德斯鸠),有的主张民主共和国(卢梭、杰弗逊和潘恩);有的倾向温和的改良(孟德斯鸠),有的主张以武力推翻暴政(卢梭)。
同时,从他们对个人和国家或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的不同解释中,也可以看出两种倾向:一种倾向认为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应服从自然法,国家不得侵犯自然法赋予个人的权利;另一种倾向则认为国家权力至上,实在法与自然法实质上是一致的。
在西方政治学和法学著作中,前一种倾向被通称为自由主义学说或个人主义学说;后一种倾向被通称为国家主义学说或绝对主义学说。
三、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历史作用
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说和古代、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之间,有很多共同点。
例如,都将自然法与抽象的正义观念并列;都认为自然法是永恒不变、普遍适用的。
但它们之间又有很大差别:在内容上,古典自然法学说强调人的理性、人性、人的权利(包括私有财产权),并认为根据自然法,可以制定出详尽的、普遍适用的法典;而古代、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则强调自然和宇庙的理性,特别是神的理性或意志,依附于神学,强调人的义务,并将自然法归结为少数几条道德箴规或宗教戒律。
在历史作用上,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一般是为奴隶制和封建制辩护的,而古典自然法学说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压迫和争取民族独立的重要思想武器,是美国《独立宣
言》、法国《人权宣言》或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法制的理论基础;它促进了法律的统一;提高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提出了诸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主义等新的法律原则;推动了宪法、国际法等新的法律部门的形成以及象《法国民法典》这样的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法典的出现;沉重地打击了宗教神学,促使法学摆脱神学的桎梏,为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创造了有利条件。
古典自然法学派也有其历史局限性,它的全部学说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因此,“这个理性的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
18世纪的伟大思想家们,也和他们的一切先驱者一样,没有能够超出他们自己的时代所给予他们的限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7页)。
从19世纪初开始,在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见J.奥斯丁)和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的共同反对下,古典自然法学派逐步趋于衰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