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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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业收费标准

郑州市物业收费标准

郑州市物业收费标准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在城市居民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而物业收费标准作为物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利益和生活质量。

郑州市作为河南省的省会城市,其物业收费标准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郑州市物业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为广大居民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首先,郑州市的物业收费主要包括基础物业服务费和公共维修资金两部分。

基础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的基本服务,包括日常保洁、绿化养护、安保服务等。

而公共维修资金则是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如电梯、楼道、消防设施等。

这两部分费用合起来构成了业主每月需要缴纳的物业费用。

其次,郑州市的物业收费标准是按照小区的不同情况和不同等级来进行划分的。

一般来说,高档小区的物业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因为这些小区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质量要求也更高。

而一般小区的物业收费标准则相对较低。

在确定物业收费标准时,物业公司会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然后提出相应的收费方案,最终由业主大会进行审议和决定。

再次,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要公开透明。

物业公司在制定收费标准时,需要遵循《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擅自制定过高的收费标准。

同时,物业公司也需要向业主公开收费标准的制定过程和具体内容,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建议。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物业收费的公平合理性,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最后,物业收费标准的执行需要与服务质量相匹配。

业主缴纳物业费用,是希望能够得到相应的服务和保障。

因此,物业公司在执行收费标准时,也需要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质量。

只有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相匹配,才能够得到业主的认可和支持。

总之,郑州市的物业收费标准是一个涉及到广大业主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物业公司在制定和执行收费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业主的需求和利益,遵循法律法规,保持公开透明,提供优质的服务。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为业主提供一些关于物业收费标准的参考和帮助,促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郑州市物业收费标准

郑州市物业收费标准

郑州市物业收费标准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在社区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而物业收费作为物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利益和社区的和谐稳定。

郑州市作为河南省的省会城市,其物业收费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将就郑州市物业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郑州市物业收费标准主要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维修基金等方面。

其中,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公司为居民提供的日常物业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保洁、保安、绿化、道路维护等费用。

水电费则是指居民在社区居住期间所产生的水电使用费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计费。

而维修基金则是为了社区的长期维护和维修所设立的基金,用于日常维修和大型维护项目的费用支出。

其次,郑州市物业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的小区和居住环境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高档小区的物业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因为其提供的服务和管理水平也相对较高。

而一般的居民小区则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居民的需求来确定物业收费标准,力求合理公平。

同时,郑州市也对物业收费进行了监管,确保物业公司不会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再次,居民在支付物业收费时,应当注意相关的收费规定和标准,避免因为不了解而产生纠纷。

同时,居民也应当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符合标准,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

如有发现物业公司存在违规行为或服务不到位的情况,居民可以通过相关渠道进行投诉和举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郑州市物业收费标准是一个关乎居民利益和社区和谐的重要问题。

物业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提供优质的服务。

居民也应当了解相关的收费标准和规定,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工作,共同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和环境。

希望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能够建立更加和谐美好的社区生活。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总7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二)遵守业主公约;(三)遵守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制度、规定;(四)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议、决定;(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二)审议通过或者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并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四)决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五)讨论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方案;(六)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十二个月,尚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十条召开业主大会,应当由过半数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出席。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出席。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百分之十五以上业主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有效。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程序,由业主大会制定。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邀请已建成用于出售、出租但未售出、租出的物业的所有权人的代表列席,可以邀请居民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代表列席。

第十一条业主的投票权数,可以按下列规定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住宅物业按一户一投票权数计算;(二)非住宅物业按建筑面积计算。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总7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二)遵守业主公约;(三)遵守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制度、规定;(四)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议、决定;(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二)审议通过或者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并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四)决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五)讨论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方案;(六)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十二个月,尚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十条召开业主大会,应当由过半数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出席。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出席。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百分之十五以上业主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有效。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程序,由业主大会制定。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邀请已建成用于出售、出租但未售出、租出的物业的所有权人的代表列席,可以邀请居民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代表列席。

第十一条业主的投票权数,可以按下列规定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住宅物业按一户一投票权数计算;(二)非住宅物业按建筑面积计算。

河南省物业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物业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资质等级的专(兼)营的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使用人或单位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相关场地、生活秩序和环境卫生等项目开展维护、修缮、养护、管理,提供其它与业主(使用人)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正、诚信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服务的项目、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公共性服务、装修服务收费、特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住宅区域内的(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车辆停放服务和装修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壮大,郑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也逐渐成为城市运行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物业服务的质量,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郑州市政府制定了《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来规范和管理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二、收费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郑州市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依据以下原则:1. 公平合理: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合理的标准和程序确定,不能搭便车或乱收费。

2. 实行差异化收费:根据物业项目的不同性质、规模和服务内容的差异,采取差异化的收费标准。

3. 透明公开: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公示,并且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三、收费内容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物业管理费:用于物业管理公司维护小区公共设施、绿化等基础设施的费用。

2. 清洁费:用于小区内公共区域的定期清洁和维护。

3. 保安费:用于小区内保安人员的工资和设备维护费用。

4. 物业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内日常维修、维护和改建的基金。

5. 管理咨询费:用于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咨询、法律服务等相关支持的费用。

四、收费原则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务必履行通知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收费事项,并详细说明收费标准、方式和周期。

2. 合理核定费用: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合理核定,符合实际成本和市场价格,不得恶意哄抬价格。

3. 业主监督权利:业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如有异议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申诉。

4. 调整机制:物业服务收费应根据实际经济情况和市场价格的变化,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订。

五、违规行为及处罚《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以下违规行为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1. 乱收费: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应当进行罚款,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2. 搭便车现象:物业管理公司在收费过程中,对业主提供的公共设施等共享设施进行搭便车的,应当进行罚款。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02•【字号】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5届〕第25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五届〕第二十五号)《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6月24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日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6月24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四章物业使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以及相关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安全、和谐、文明、美好的人居环境,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监管、业主自治、专业服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构建基层党建引领社区治理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协调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积极性,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同级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事项。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为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加快推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市场化进程,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我市及县(市)建成区范围内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的收费管理。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积极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市和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指多层住宅、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除外)。

写字楼、别墅、公寓、商铺等其他各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定期发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无法约定的执行政府发布的基准价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其收费形式和收费标准由业主、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收费相关规定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价公〔2004〕2号)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1.郑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郑州市市区内提供物业服务时收取物业服务费的管理工作。
各住宅小区具体的物业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物业服务项目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与业主签定物业服务合同时约定。
第十一条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前,持以下资料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物业服务收费项目等级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在实地勘验后,对具备收费条件的物业小区核定收费项目等级标准。
第十九条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
在全体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共用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是否交纳停车服务费,收取的停车服务费如何使用,应当经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在全体业主共有的地面和地下规划共用车位、道路或其他共用场地收取的停车服务费,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后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商定的意见或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管理制度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管理制度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管理制度)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壹条为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加快推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市场化进程,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于我市及县(市)建成区范围内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关联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关联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积极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和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市和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指多层住宅、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于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除外)。

写字楼、别墅、公寓、商铺等其他各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且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于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无法约定的执行政府发布的基准价标准。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其收费形式和收费标准由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于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物业管理费;(二)公共区域维护费;(三)公共设施维护费;(四)环境卫生费;(五)绿化养护费;(六)秩序维护费;(七)其他经业主大会同意的服务费用。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质量、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并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服务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定期向业主公布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三章收费行为规范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周期等事项。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以下收费行为:(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二)收取未予公示的费用;(三)以不正当手段强制收费;(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第十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因收费行为违法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资质等级的专(兼)营的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使用人或单位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相关场地、生活秩序和环境卫生等项目开展维护、修缮、养护、管理,提供其它与业主(使用人)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正、诚信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服务的项目、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公共性服务、装修服务收费、特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住宅区域内的(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车辆停放服务和装修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是一个与大家息息相关的重要话题。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收费的合理性要求也日益增强。

为了规范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郑州市制定了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收费标准的确定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这意味着收费的高低应当与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和内容成正比。

不能出现服务质量差但收费高昂,或者服务优质但收费过低的不合理情况。

合理原则要求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充分考虑到物业服务的成本、市场供求关系、业主的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

公开原则则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信息向业主进行明确公示,确保业主的知情权。

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原则,是保障业主能够获得与其支付费用相对等的服务品质。

例如,小区的绿化维护、卫生清洁、安保措施等服务,应当与所收取的费用相匹配。

二、物业服务收费的分类郑州市的物业服务收费通常分为两种类型:包干制和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

这种方式下,物业服务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经营风险,但也有更大的自主权来安排和管理服务资源。

酬金制则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这种方式更加透明,业主对资金的使用有更直接的监督和控制。

三、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成本等因素。

物业服务等级通常根据小区的规模、设施设备的配备、服务的质量等方面进行划分。

在调整收费标准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向业主公示调整的理由、依据和具体方案,并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价公〔2004〕2号各县,市,、上街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市场化进程~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265号,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郑州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2、郑州市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二〇〇四年七月七日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加快推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市场化进程~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我市及县(市)建成区范围内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积极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市和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郑州市物业公司物业费收取管理办法

郑州市物业公司物业费收取管理办法

郑州市物业公司物业费收取管理办法一、常规物业费收取流程及方法:1、按照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费用缴纳时间,提前20天在各小区单元公示栏中张贴物业服务费((缴费通知))时间周期20天。

(集中收费的收费率一般都在50%左右)2、在通知约定时间内未来缴费的客户,收费员、房管员应对其进行数量统计及情况分类,明确房号、业主姓名、联系电话、欠费金额等;3、项目经理应根据未及时交费客户情况,组织第二轮集中催费时间周期15天(常规电话催缴,上门贴单)。

(本轮集中催费后收费率一般都应在75%左右)4、第二轮集中催费结束后,项目经理应组织项目全体管理人员,同样分析未交费客户的未交费原因,集中组织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第三轮集中入户收费(时间为期20天)。

(本轮集中收费结束后收费率一般应在85%-90%左右)5、第三轮集中入户催费结束后,项目经理应继续组织召开未交费客户原因分析会,亲自带队进行客户入户访谈,找出真正客户的欠费原因,一户一策的进行逐一解决时间直至下次集中收费开始。

二、收费注意事项:1、催缴前,各项目区域房管员必须对所管区域客户详细了解。

2、催缴前,必须查询费用是否已经交清,以免误催,导致业主反感,将已交过费用的业主及时在自己的台账上做出相应记录;3、房管员应电话催缴后做出催缴记录并明确分类:1)近期缴纳:业主已明确缴纳日期;2)暂未明确:联系不上无人接听3)无法联系:停机空号4)出差5)拒交:配套服务等问题三、业主激励:1、以前年度欠费管理由物业公司对以往欠费情况进行详细分类汇总,针对不同情况提出可行的清欠方案,结合财务审核后,提交集团审批后执行;2、预交物业费的管理在规定交费时间内预交一年费用免收1个月物业费,预交两年免收2个月物业费,以此类推。

四、员工激励:1、收费率管理完成节点收费率的员工全额发放绩效工资,不足的按每少完成收费率1%扣除绩效工资5%,以此类推。

2、清欠管理1)、以往欠费的时间界定:2012年1月1日前的欠费。

郑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建设部第十九号令、第三十三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是指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专业或综合性的按合法程序成立的企业性经济实体;物业管理是指由专业机构及人员依法及按合同(或契约)对物业进行有偿管理和其它与之相关的服务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收费是指物业公司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的委托对城市住宅区的房屋建筑(包括高级公寓、别墅)及其它附属配套设施、绿地、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开展日常养护、维修、整治服务及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县(市)、上街区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市、县(市)、上街区房产管理部门是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

物价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共同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凡属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必须执行市、县(市)物价部门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实行资质等级认证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制度。

凡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都必须分别到房产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申请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否则不得经营和收费。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住宅区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启动金)、质量保修金、综合管理服务费、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等组成。

第八条维修基金是指公有房屋售房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后一次性缴纳的费用,维修基金应专项用于住宅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

第九条维修基金由公有房屋售房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别从售房款中或投资总额中按有关规定缴纳。

2014最新《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14最新《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14最新《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郑价公〔2014〕4号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2014年8月1日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郑州市市区内提供物业服务时收取物业服务费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郑州市市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由郑州市物价局负责;各县(市)、上街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综合管理服务;(二)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使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四)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维护。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和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模式。

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和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资质等级的专(兼)营的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使用人或单位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相关场地、生活秩序和环境卫生等项目开展维护、修缮、养护、管理,提供其它与业主(使用人)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经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收费经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正、诚信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服务的项目、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公共性服务、装修服务收费、特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住宅区域内的(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车辆停放服务和装修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郑州市市区内提供物业服务时收取物业服务费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郑州市市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由郑州市物价局负责;各县(市)、上街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 , 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 提供物业服务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综合管理服务;(二)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使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四)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维护。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和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模式。

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和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别墅及非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服务及管理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应当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八)经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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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在产权人取得相关产权后,可由产权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产权未明晰前,车位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二十条?物业企业代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收费时,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计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前以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计算。
第十五条?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并交付使用的房屋,自开发建设单位交付之日下月起,业主开始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三条?郑州市市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由郑州市物价局负责;各县(市)、上街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管理服务;
(二)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管理。
(一)物业服务项目包括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清洁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维修服务五项。?
(二)每个服务项目根据服务要求、设施设备配置情况不同,分为五个收费等级。
(三)物业服务企业所申报的综合管理服务项目的等级,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清洁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项目等级。
2.郑州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标准
?
附表1
郑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单位: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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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服
费务
标级
准别
服务项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综合管理服务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费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维修服务费
公共区域清洁服务
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已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或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价格管理形式、价格举报电话12358、行业监督电话等。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经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使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四)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维护。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和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模式。
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和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四)物业服务最终价格为五项对应等级收费标准之和。
第九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各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具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
各住宅小区具体的物业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物业服务项目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与业主签定物业服务合同时约定。
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别墅及非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服务及管理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应当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第十六条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或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空置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第十七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期间产生的装修(建筑)垃圾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规定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用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推广使用集成电路卡(IC卡)的,按业主实际使用数量免费发放,丢失补办的可按成本价收取费用。
(三)申请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的书面材料;
(四)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五)法人登记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
(六)物业服务合同;
(七)物业承接查验报告;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继续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物业服务企业如需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新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进行调整,并应征得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收费相关规定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价公〔2004〕2号)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1.郑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第十九条?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
在全体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共用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是否交纳停车服务费,收取的停车服务费如何使用,应当经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在全体业主共有的地面和地下规划共用车位、道路或其他共用场地收取的停车服务费,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后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商定的意见或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郑州市市区内提供物业服务时收取物业服务费的管理工作。
合计
注:1、以上标准不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2、多层带电梯物业费按同级别高层标准收取。3、多层、高层住宅以基准价为基础,向上浮动幅度不超过10%,下浮不限。
附表2
郑州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标准
地面规划共用车位每车每月40元;已出售和定向出租的车位每车每月30元。
地下规划共用车位每车每月160元;已出售和定向出租的车位每车每月40元。
第十一条?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前,持以下资料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物业服务收费项目等级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在实地勘验后,对具备收费条件的物业小区核定收费项目等级标准。
(一)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宅小区总平面图;
(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服务等级标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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