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运出口舱单填制规范及通关流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空运出口舱单填制规范及通关流程
预配舱单入库—分运单运抵报告—舱单核注、核销--总运单运抵报告—总运单放行—装载舱单—理货报告—结关
(一)预配舱单数据入库
预配舱单的舱单传输人包括:航空公司或其地面代理、货运代理、快件经营人(根据2008年101号公告的规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舱单传输人按照《办法》及相关公告规定的时限、数据格式向舱单系统传输预配舱单的主要数据、其他数据。主要数据、其他数据可以同时传输;也可以先传输主要数据,再传输其他数据。舱单系统接收预配舱单数据后,需要进行系统逻辑校验、业务逻辑校验。通过系统逻辑校验、业务逻辑校验的,舱单系统接受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入库,生成物流监控表,并向舱单传输人反馈回执。超过规定时限传输的,舱单系统将自动转人工审核。其他原因未通过系统逻辑校验、业务逻辑校验,舱单系统将直接退单,并反馈含有退单原因的回执。
1、系统逻辑校验
舱单传输人传输的预配舱单主要数据、其他数据应符合海关
2010年第70号、第77号公告《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等文件规定的。
2、业务逻辑校验
1)预配舱单填制要求
A.预配舱单航次/航班号:填写出口货物预计装载出境航班的“航班号”+“/”+“航班起飞日期”(北京时间)。
B.发送方代码(或舱单传输人):填写在舱单系统舱单通关管理—企业备案管理中完成备案数据录入工作的舱单传输人的“4位关区代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如果未填写舱单传输人的“4位关区代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该预配舱单数据将被舱单系统退单。“9位组织机构代码”为全国唯一编号。发送方代码在一个海关备案后,全国海关均可以使用。分公司备案登记后,也需要使用总运单的这个代码进行舱单数据的传输。
C.运输工具离境地海关代码:可以填写航空器起飞的航站的“3位IATA航站代码”、或填写“3位IATA航站代码+4位海关关区代码”。如果填写“3位IATA航站代码+4位海关关区代码”,舱单系统自动将该份预配舱单数据的主管海关确认为填写的“4位海关关区代码”。如果只填写“3位IATA航站代码”,未填写“4位海关关区代码”,舱单系统将根据参数设置中的“港口关区维护”参数表,查找该“3位IATA航站代码”是否已经维护所属“关区代码”、“主管海关”,如果已经维护所属“关区代码”、“主管海关”,则以该“关区代码”、“主管海关”确定该份预配舱单数据的主管海关。如果参数表“港口关区维护”中未维护该“3位IATA航站代码”所属的“关区代码”、“主管海关”,舱单系统无法确定预配舱单的对应关区,将做退单处理。
D.承运人代码:填写航空公司的IATA 2位代码。
E.分运单号:根据舱单系统填制规范,舱单系统中“分运单号”项,应填写“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
F.装货地代码:填写出境货物预计装载航空器启运的“3位IATA航站代码”。
G.托运货物总件数:填写出境提运单上的货物的件数。系统自动写入物流监控表的“实际总件数”。
H.托运货物总重量:填写提运单上的货物的重量。系统自动写入为物流监控表的“实际总重量”。
I.预配舱单“卸货地代码”:填写航空器在境外卸货的“3位IATA航站代码”。
J.运输工具启运日期和时间:填写出境航空器起飞的北京时间(14位,包括:4位年、2位月、2位日、2位小时、2位分钟、2位秒)。该预配舱单数据入库后,将直接写入物流监控表中的“进出口时间”。
K.货物海关状态代码:可以为空。或填写001,普通货物;002,国际转运货物;003,过境货物;004,空箱;006,快件。
L.对于国际转运货物,货物海关状态代码必须填写“002,国际转运货物”,且必须填写“中转目的地代码”。
M.承运人货物分批到/发货标识(分批标识):为非必填项,填写“0,不分批”;“1,分批”。
N.中转目的地代码:填写该总运单的最终目的地航站的“3位IATA航站代码”。
O.预配舱单中商品项信息中的“托运货物序号(序号)”为必填项,且同一提运单项下不得重复。建议:空运业务仅填写一项。
P.货物件数、货物毛重:填写该提运单本航班承运的件数、重量。
Q.货物简要描述:填写货物的品名,空运运单上的商品名称(或描述)。
2)预配舱单审核
A.货运代理、快件经营人直接制单的,应当向海关传输“总运单”、“总运单+分运单”模式的预配舱单数据。
B.航空公司或其地面代理制单的,应当向海关传输非货运代理企业的“总运单”模式的预配舱单数据。
C.如果舱单系统与运输工具动态系统实现联动,即:舱单系统中
的参数设置—系统设置—开关表中的“是否检查运输工具备案”、“是否检查运输工具动态”均设置为“检查”的,则预配舱单的“航次/航班号”必须在运输工具动态系统中进行航班备案、航班动态预报入库,否则,该预配舱单数据将被舱单系统退单。如果舱单系统与运输工具动态系统未实现联动,则预配舱单数据不检查该“航次/航班号”是否在运输工具动态系统中进行航班备案、航班动态预报入库。舱单系统中的参数设置—系统设置—开关表中的“是否检查运输工具备案”、“是否检查运输工具动态”不进行设置的,系统默认为“检查”。
D.预配舱单数据中的“货物装载运输工具时间”与系统接收报文时间进行比对,“货物装载运输工具时间”晚于系统接收报文时间,且超过4个小时的,为“不超时”。否则,“货物装载运输工具时间”晚于系统接收报文时间,但不超过4个小时;或“货物装载运输工具时间”早于系统接收报文时间的,均为“超时”。
E.如果有相同提运单号的预配舱单数据在“待人工审核”清单中,则新传输的预配舱单数据将被退单。
F.如果有相同提运单号的预配舱单数据已经入库,则新传输的预配舱单数据无“分批”标志的将被舱单系统退单。(空运出口预配舱单可以不进行分批操作)
G.舱单传输人未备案或超出备案的传输范围,舱单系统将自动退单。
H.预配舱单自动审核通过的,舱单系统确认审核人为“9999”,报文接受时间为舱单系统报文接受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