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讲解(11.4)

合集下载

2015年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

2015年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

2015年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发布时间:2015-07-13 来源:大学生创业网现代企业的税务筹划有利于最大限度实现财务目标,在不违反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筹资、投资、经营等方面活动,乃至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等环节的业务进行事先策划,制定一整套最优纳税操作方案,尽可能为企业减轻税负,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成功企业不仅懂得如何利用筹划赢取利润,更懂得如何利用筹划合理避税,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不仅懂得如何利用信息化工具筹划企业经营活动、更懂得筹划企业成长未来,不同纬度的筹划对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财务管理规范、市场竞争力和纳税意识的增强等多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

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减低税率减半征收][一档是应纳所得额是低于30万的,按照20%计提所得税。

一档是应纳所得额是低于20万的,按照10%计提所得税。

]新政策的主要内容及变化是什么?答:财税〔2015〕34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是: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文件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企业的2015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

企业的2015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

企业的2015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利润所应缴纳的税款,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必须支付的税项之一。

为了促进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政府常常会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并鼓励企业增加投资和创造就业机会。

2015年,我国也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来支持企业发展。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2015年起,我国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税率优惠政策。

对小型微利企业可以适用15%的税率,相对于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的25%,有明显的优惠幅度。

此外,对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遵守相关税务规定且连续不少于5年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可以为企业节省大量资金,提高企业的发展空间和利润率。

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和提高创新能力,我国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具体而言,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适用10%的所得税率。

此外,对于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还可以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如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房产税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促进了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了技术创新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三、瞪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支持和鼓励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我国在2015年推出了瞪羚企业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瞪羚企业指的是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科技初创企业。

符合瞪羚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具体而言,瞪羚企业可以适用10%的所得税率。

此外,认定为瞪羚企业的企业在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同时,还可以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如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房产税等。

四、地方税收优惠政策除了上述国家层面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各地方政府也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和产业特点实施一些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通常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免征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2015年11月各地扶持中小企业税收政策汇总

2015年11月各地扶持中小企业税收政策汇总

2015年11月各地扶持中小企业税收政策汇总11月,荆州市地税局近日出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从用活用足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税收服务两方面入手,为荆州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其中,支持农产品基础产业的优惠政策包括: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荆州市地税局出台“意见”优化税收政策服务近日,市地税局出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从用活用足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税收服务两方面入手,为荆州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包括激发投资创业、支持基础产业、鼓励技术创新、支持兼并重组、引导环保节能等五个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共20条。

其中,支持农产品基础产业的优惠政策包括: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技术创新方面,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同时,《意见》还要求各级地税部门不断优化服务,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河北省政府采购30%以上要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河北省政府近日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部门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和投向创业创新活动的天使投资等给予税收优惠支持,落实创业投资企业享受70%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政策。

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意见》提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全面清理调整与创业创新相关的审批、认证、收费、评奖事项。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效应分析(2015.11.29)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效应分析(2015.11.29)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效应分析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实体经济的重要支柱,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健康发展,国家大力采取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支持,针对小型微利企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涉及范围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其中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被作为一项重要政策并给予长期实施,以促进企业能够进一步提高经营效率,提升整体经营水平。

本文通过专题调研的方式,旨在从微观层面分析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际效果,查找政策落实中遇到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尽可能科学、可行的对策建议,以促进小微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小微企业发展现状及困难据统计,截止 2 0 14年底,我县管辖的企业户数共计?户,其中小微企业?户。

占企业总户数的?%,小微企业数量及比重较大,小微企业的发展对于我县经济、就业等方面的意义重大。

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看,被认定为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有?户,占小微企业总户数的?%;被认定为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有?户,占小微企业总户数的?%。

零申报企业为?户,亏损企业?户,零申报和亏损面占到总户数的?%。

目前我县小微企业主要的困局存在于以下几点:(一)资金短缺融资难。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小微型企业的融资渠道单一。

大部分企业的再投资的资金都是来自利润,一小部分来自银行贷款。

二是“三角债”问题严重。

目前我县小微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依然是注册自有资金,小微企业普遍得不到金融、担保机构贷款支持,由于风险高,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放贷的积极性不高。

(二)经营成本不断增加。

据统计,今年上半年我县人工成本同比上升 6.18%,43%的企业运输费用支出较去年同期上升超过 10%,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人工成本平均上升了12.49%。

另外,从税收角度来说,小微企业很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无法取得合法的凭证,从从而导致利润虚高。

2015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5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当前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有什么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核定征收方式的其中一种)企业,年所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可按20%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可适用1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较25%的法定税率减免60%;年所得在1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较25%的法定税率减免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都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小型微利企业具体需要符合哪些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与其他的企业规模划型标准有所不同。

三、如何确定优惠条件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符合小型微利条件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资产总额是指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

四、什么是应纳税所得?应纳税所得,即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税率),企业应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

创业政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政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52015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通过减免包括印花税在内税费缴纳和提高营业税等的征收标准来扶持小微企业,缓解税费高这一普遍存在的问题,2015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1、《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5、《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小微企业征税的各项标准统一提高到了10万元。

6、《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的销售额和营业额提高到“2万元至3万元”。

7、《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拓展阅读:2015年最新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2015年最新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内容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一、企业所得税1.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

详见文件:财税[2011]117号2.下列企业所得税按20%征收。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

以上均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详见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

详见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科发火[2008]172号4.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详见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税发[2008]116号5.安置残疾人就业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详见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税[2009]70号6.特殊行业减免征收。

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5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5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5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 告2015年第17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 4.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认真做好报送小型微 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通知(税总所 便函〔2015〕18号)
变化——把月平均值和全年月平均值修改为季度平均值和全 年季度平均值,简化了这两项指标的计算过程
财税[2015]34号
“小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进化过 程
财税[2015]34号
优惠内容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ຫໍສະໝຸດ 计算口径申报表备案
哪些企业能享受
季度预缴如何享受优惠
季度预缴如何享受优惠
季度预缴如何享受优惠
季度预缴如何享受优惠
季度预缴如何享受优惠
汇算清缴
变化解读 优惠数额:10万扩至20万
变化——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优惠的范围,由 原来的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
变化解读
指标计算:月改季
原规定(财税〔2009〕69 号)规定,从业人数和资 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 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 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 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 月平均值之和÷12
新规定——财税〔2015〕 34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 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 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 +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 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原规定——《财政部、国家 新规定——财税〔2015〕 • 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 34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 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财税〔2014〕34号)规定, 自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 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过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 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 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 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 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 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的2015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

小微企业的2015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

小微企业的2015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

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新政策的主要内容及变化是什么?答:财税〔2015〕34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是: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文件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的主要内容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本次新政策调整,主要有三个变化:一是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进一步加大了优惠力度(举个简单的例子,A 企业符合小微企业条件,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按法律规定可以享受20%的优惠税率,应纳税额为4万元,减免税额1万元。

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仍为20万,按新政策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应纳税额为2万元,减免税额3万元,优惠幅度大大增加);二是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由按月度平均值改为按季度平均值来确定,简化了计算方法;三是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最新优惠政策介绍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最新优惠政策介绍

1
季度平均值=(季 初值+季末值)÷2
2
全年季度平均值=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之和÷4
3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 终止经营活动的, 以其实际经营期作 为一个纳税年度确 定上述相关指标。
最新优惠政策的变化
享受优惠的前提条件变化
1
原规定:上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现规定:上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当年新办自我判断符
2015年第4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申报期为2016年1月) , 10月1日后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4×(3÷8) =9万元;10月1日前适用减按20%的税率征收的实际利润额=249=15万元。
B贸易公司预缴时累计应纳税额=15×20%+9×(1-50%) ×20%=3+0.9=3.9(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 最新优惠政策介绍
最新优惠政策简介
财税〔2015〕99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 至2017年12月31日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 在20万元到30万元 (含30万元)之间 的小型微利企业,其 所得减按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
小型微利企业2015 年10月1日至2015年 12月31日间的所得 ,按照2015年10月1
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大于20万、不超过30万的企业
需分段计算2015 年10月1日之前 和10月1日之后 的利润或应纳税
所得额
四季度预缴和汇缴时新老政策如何衔接
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 额,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 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
C物业公司预缴时累计应纳税额=23×(1-50%)×20%=2.3( 万元)
四季度预缴和汇缴时新老政策如何衔接

2015年企业所得税重点政策解读

2015年企业所得税重点政策解读

2015年企业所得税重点政策解读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展开,为方便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准确把握相关政策和征管口径,现对2015年新出台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需要重点关注的税收政策及征管问题进行梳理和盘点,希望对广大纳税人有所帮助。

一、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涉农及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和基石,其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同时,涉农及中小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是其面临的主要问题。

为切实解决涉农及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与财政部共同研究确定延续金融企业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基础上,又在2015年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放宽了金融企业涉农及中小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条件。

文件主要内容如下:(一)简化流程、资料针对金融企业在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方面面临的实施简易税前扣除限额(300万元)较低、即使实施简易税前扣除仍需提供较多证据资料的两个主要问题,同时考虑到金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管理较为规范的特点,25号公告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的基础上,对于金融企业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做了如下调整:第一,将实施简易程序税前扣除的限额由3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第二,将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证据材料简化为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以及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追索记录,删去了“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等证据资料;第三、关于原始追索记录,仅要求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必须有司法追索记录,对于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的,即便没有司法追索记录,但有其他追索记录之一的,也可以计算确认贷款损失并进行税前扣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政策依据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85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4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7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及解读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 号及解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讲解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讲解
一、概念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 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 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 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 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
五、案例分析
例1:小红咨询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 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 2015年12月31日, 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30万元。 小红咨询公司在2015年的实际经营月份为12个月,其2015年10 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为3个月。 小红咨询公司预缴2015年第4季度所得税时(申报期为 2016年1月),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30×(3÷12) =7.5万元;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的实际利润额=30-7.5=22.5万元。 小红咨询公司减免税额=22.5×(25%-20%)+7.5×[25% -(1-50%)×20%]=1.125+1.125=2.25(万元) =30×7.5%=2.25 小红咨询公司应纳税额=22.5×20%+7.5×10%=5.25 =30×17.5%=5.25
二、政策依据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5〕34号
1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及政策解读
14、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 范围答记者问 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 围的通知 财税〔2015〕99 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 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怎么处理?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 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 税款。
四、常见问题解答
6、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新老政策衔接问题, 如何处理? (一)下列两种情形,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1.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2.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 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 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 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称减低税率政策);10月1日之 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2.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 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 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 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3.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四、常见问题解答
3、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 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 需要到税务机关专门办理任何手续,可以采 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后 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 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 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五、案例分析
例2:红星印刷厂成立于2015年5月10日,符合小型微利 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2015年 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4万元。 红星印刷厂成立于5月10日,其在2015年度经营月份 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 红星印刷厂预缴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申报 期为2016年1月),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 =24×(3÷8)=9万元;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的实际利润额 =24-9=15万元。 红星印刷厂减免税额=15×(25%-20%)+9×[25%- (1-50%)×20%]=0.75+1.35=2.1(万元)。
五、案例分析
例3:新兴软件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30日,符合小型微 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2015 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5万元。 新兴软件公司成立于8月30日,其在2015年度经营月 份从8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5个月。 新兴软件公司预缴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申 报期为2016年1月),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 =25×(3÷5)=15万元;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的实际利润 额=25-15=10万元。 新兴软件公司减免税额=10×(25%-20%) +15×[25%-(1-50%)×20%]=0.5+2.25=2.75(万元)。
三、优惠政策概述
• 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 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 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税[2011]4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 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税[2011]117号 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 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 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案例分析
例4:丁丁物业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30日,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按季度纳税申报。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 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3万元。 丁丁物业公司成立于10月30日,其在 2015年度的利润全部符合减半征税条件,不 需要划分10月1日之前和之后的利润。 丁丁物业公司减免税额=23×[25%-(150%)×20%]=23×15%=3.45(万元)。
四、常见问题解答
2、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 否受征收方式限定? 从2014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 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经不再受企 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限定。按照本公告规定,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 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 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均可以享受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政策依据
(一)法律:《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 (二)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 (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按文件颁布的先后顺序)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 的通知 国税函〔2008〕25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650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9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 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3号;
三、优惠政策概述
财税„2014‟34号 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 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 (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 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 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 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 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
四、常见问题解答
7、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税额的计算 1.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 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50%=应纳税所得额×10%;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 业,按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分 段计算: (1)2015年经营期满12个月企业: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9/12×20%+应纳税所得额 ×3/12×20%×50%=应纳税所得额×17.5% (2)2015年注销企业: 经营月份≤ 9,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经营月份>9,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9/经营月份数×20%+年应纳税所 得额×(经营月份-9)/经营月份数×20%×50% (3)2015年新成立企业: 经营月份≤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50% 经营月份>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经营月份数×20%×50%+年应 纳税所得额×(经营月份-3)/经营月份数×2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