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排放标准
山东排放标准
山东省作为我国的重要经济大省,工业发展迅速,但同时也面
临着环境污染的严重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山东省
对工业企业的排放标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监管。
本文将就山东省
的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相关企业和个人了解相关政策,共
同努力保护环境。
首先,山东省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了严格规定。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各类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
此外,针对不同行业的企业,山东省还对其排放标准进行了分类,根
据企业所在地区的环境质量和敏感目标区的要求,制定了不同的排
放标准,以保证环境质量和生态平衡。
其次,山东省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也进行了严格规定。
工业企
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
准后方可排放,严禁直接将废水排放到江河湖海等水域。
山东省还
对企业进行了监测和检测,一旦发现超标排放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以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
另外,山东省还对固体废物排放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各类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类、包装、储存、运输和处置,严禁随意倾倒、焚烧或直接排放固体废物,以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总的来说,山东省对工业企业的排放标准进行了严格规定和监管,以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健康。
同时,山东省还鼓励企业加大环保投入,采取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排放,实现绿色发展。
希望广大企业和个人能够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环保工作,共同建设美丽的山东。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3 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环境保护要求(1).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应与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相一致。
(2).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在在畜居栖点500米以外。
(3).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得建在下列地区:a.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b.居民密集居住区。
c.直接与航道相通的地区。
f.活动的坍塌地带、断裂带、地下蕴矿带、石灰坑及溶岩洞区。
4 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设计环境保护要求(1).生活垃圾填埋场设计应包含防渗工程,垃圾渗滤液输导、收集和处理系统。
(2).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防渗层的渗透系数K<=10cm/s。
(3).防渗工程应采用水平防渗和垂直防渗相结合的工艺。
(4).填埋场基底为抗压的平稳层,不应因垃圾分解沉陷而使场底变形。
(5).填埋底最低处应设有集液池(并),其内应设有总管通向地面,并高出地面100厘米,以便抽出垃圾渗滤液。
(6).垃圾填埋场设计应包含气体输导、收集和排放处理系统。
(7).气体输导系统应设置横竖相通的排气管,排气总管应高出地面100厘米,以采气和处理气体用。
(8).对填埋场产生的可燃气体达到燃烧值的要收集作用;对不能收集利用的可燃气体要烧掉排空,防止火灾及爆炸,填埋场设计时,应设有相应设施。
(9).建筑物应保持良好通风,防止可燃气体集聚遇明火爆炸。
(10).填埋场设计时,应设有导流坝和顺水沟,将自然降水排出场外或进入蓄水池。
5 填埋物入场要求(1)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物应是生活垃圾。
(2)严禁将生活垃圾和危险性废弃物混合一起;严禁爆炸性、易燃性、浸出毒性、腐蚀性、传染性、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进入生活填埋场。
6 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及其限值(1)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颗粒物(TSP)、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加强国家对建设项目投资和建设的客观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规划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依据.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为基础,并考虑城市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按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指导下,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论证,综合比选。
新建项目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成熟的、适用的先进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对于采用新技术和设备,应经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确定。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主体是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场(以下简称“填埋场"),填埋场建设,应根据城市的规模与特点,结合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合理确定填埋场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山东环境下的正文)
⼭东省海河流域⽔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东环境下的正⽂)⼭东省海河流域⽔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适⽤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东省辖海河流域内69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于⼭东省辖海河流域内⼀切排污单位⽔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件下列⽂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期的引⽤⽂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于本标准,然⽽,⿎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研究是否可使⽤这些⽂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期的引⽤⽂件,其最新版本适⽤于本标准。
GB 3097-1997 海⽔⽔质标准GB 3838-2002 地表⽔环境质量标准GB/T 5750 ⽣活饮⽤⽔标准检验法GB/T 6920 ⽔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 ⽔质总铬的测定GB/T 7467 ⽔质六价铬的测定⾼锰酸钾氧化-⼆苯碳酰⼆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8 ⽔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2 ⽔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4 ⽔质铜的测定⼆⼄基⼆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7475 ⽔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8 ⽔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 7484 ⽔质氟化物的测定离⼦选择电极法GB/T 7485 ⽔质总砷的测定⼆⼄基⼆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7486 ⽔质氰化物的测定第1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GB/T 7488 ⽔质五⽇⽣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T 7490 ⽔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林分光光度法GB/T 7494 ⽔质阴离⼦表⾯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T 8972 ⽔质五氯酚的测定⽓相⾊谱法GB8978-1996 污⽔综合排放标准GB/T 9803 ⽔质五氯酚的测定藏红T分光光度法GB/T 11889 ⽔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胺偶氮分光光度法GB/T 11890 ⽔质苯系物的测定⽓相⾊谱法GB/T 11893 ⽔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5 ⽔质苯并(α)芘的测定⼄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T 11898 ⽔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基-1,4-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2 ⽔质硒的测定 2,3-⼆氨基萘荧光法GB/T 11903 ⽔质⾊度的测定GB/T 11906 ⽔质锰的测定⾼碘酸钾分光光度法GB/T 11907 ⽔质银的测定⽕焰原⼦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0 ⽔质镍的测定丁⼆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1911 ⽔质铁、锰的测定⽕焰原⼦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2 ⽔质镍的测定⽕焰原⼦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 ⽔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 12997-1991 ⽔质采样⽅案设计技术规定GB 12998-1991 ⽔质采样技术指导GB 12999-91 ⽔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T 13192 ⽔质有机磷农药的测定⽓相⾊谱法GB/T 13193 ⽔质总有机碳(TOC)的测定⾮⾊散红外线吸收法GB/T 13194 ⽔质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硝基甲苯的测定⽓相⾊谱法GB/T 13197 ⽔质甲醛的测定⼄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3198 ⽔质苯并(a)芘的测定⾼效液相⾊谱法GB/T 14204 ⽔质烷基汞的测定⽓相⾊谱法GB/T 15959 ⽔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微库仑法GB/T 16488 ⽔质⽯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 16489 ⽔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 17130 ⽔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相⾊谱法GB/T 17131 ⽔质 1,2-⼆氯苯、1,4-⼆氯苯、1,2,4-三氯苯的测定⽓相⾊谱法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918-2002 城镇污⽔处理⼚污染物排放标准CJ3082-1999 污⽔排⼊城市下⽔道⽔质标准HJ/T 72 ⽔质邻苯⼆甲酸⼆甲(甲基⼆丁、⼆⾟)酯的测定液相⾊谱法HJ/T 73 ⽔质丙烯腈的测定⽓相⾊谱法HJ/T 74 ⽔质氯苯的测定⽓相⾊谱法HJ/T 91-2002 地表⽔和污⽔监测技术规范HJ/T 347 ⽔质粪⼤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建设项⽬环境保护设施竣⼯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剧毒化学品⽬录(2002年版)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于本标准:3.1污⽔ waste water在⽣产与⽣活活动中排放的废⽔的总称。
山东省地方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CJJ 17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
3 术语及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生活垃圾
指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街道清扫物。同时含机关、团体、商业、服务业等单位产生的,由当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运的垃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山东省地方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35-2005)
加入时间:2005-3-23 11:16:5
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35-2005)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Leachate from Domestic Waste Landfill Site
4.2 生活垃圾渗滤液排放限值
4.2.1 生活垃圾渗滤液不得排入GB 3838中规定的Ⅰ、Ⅱ类水域和 Ⅲ 类水域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及GB 3097中规定的一类海域。
4.2.2 排入GB 3838 Ⅲ 类水域(水源保护区除外)、Ⅳ、Ⅴ类水域和GB 3097中二、三、四类海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按不同时段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 2697-2018)
HJ 759 GB/T 14678
5
二甲二硫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59 GB/T 14678
6
臭气浓度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5
注:(1)《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暂时采用此方法,待国家标准方法或 地方标准方法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
4
4.2 有组织排放源(渗滤液处理设施排气筒)臭气浓度排放限值应符合表 1 中的规定,周界监控点恶臭 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符合表 2 中的规定。
表 1 号
控制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臭气浓度
1000
表 2 周界监控点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为 mg/m3
序号
控制项目
浓度限值
1
氨
0.2
6 污染物排放监测要求
6.1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每 3 个月对周界恶臭污染物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 6.2 有组织排放源臭气浓度和周界监控点恶臭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 14554、HJ 905 的规定执行。 6.3 周界监控点恶臭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应选择在气味最大时段内采样,样品采集次数应不少于 3 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6.4 臭气浓度瞬时采样,以任一时段采样结果的最大值作为达标评价的依据。 6.5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 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 果。自行监测要求参照 HJ 819 执行。 6.6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6.7 恶臭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按表 3 中所列的方法标准执行。
山东省地方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35-2005)加入时间:2005-3-23 11:16:5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35-2005)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Leachate from Domestic Waste Landfill Site2005-02-26发布 2005-05-01 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排放,防止水环境污染,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的山东省地方标准,分年限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理工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志强苗群邓莉蕊孙琳毕学军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排放管理,以及山东省境内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处理站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不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物的处置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T 7959 大肠菌值测定多管发酵法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1893 水质磷酸盐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3 水质色度的测定法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CJJ 17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3术语及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4项标准增加盐分指标限值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一、适用范围本修改单规定了排入内陆水体的工业废水中溶解性总固体的排放限值。
排入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的要求,不适用于本修改单。
二、排放要求(一)修改单发布之日至2014年12月31日,新、改、扩建项目执行3000mg/L的要求。
(二)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新、改、扩建项目和现有工程均执行3000mg/L的要求。
(三)2018年1月1日以后,新、改、扩建项目和现有工程均执行2000mg/L的要求。
三、排入内陆咸水(溶解性总固体>3000mg/L)水体的工业废水,溶解性总固体排放浓度应不高于受纳水体的背景浓度值。
受纳水体溶解性总固体背景浓度值由当地市环保局认定,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2013年6月6日《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4项标准增加盐分指标限值修改单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一、标准修订的背景1.水体含盐量污染问题显现山东省是水资源极度缺乏的省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334立方米,不到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6,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25,位居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倒数第三位。
同时山东又是经济大省,GDP位居全国前三位,高速发展的经济、偏重的产业结构消耗了大量的水资源,使生态用水难以保证。
较少的生态水量导致地表水体污染物稀释和降解能力低,环境容量小。
以山东省内某大型淡水湖泊为例,该湖泊容纳了流域内大量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通过多年对该湖泊水质的跟踪研究结果表明,2006至2012年期间,湖水电导率指标逐年增高(见下图),即水体含盐量增加,究其原因是排入水体的盐分增加造成的。
具体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1)现行排放标准中控制盐分的指标较少,特别是对总盐分和总体排放量较大的硫酸盐、氯化物没有控制,导致企业在工艺选择和废水处理过程中都没有对排放废水中的盐分给予足够的重视,甚至采取了增加盐分的措施。
山东省污染物排放标准DB599-2006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山东段水质安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为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青岛理工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刚贾洪玉武周虎韦亚男袁佐栋李劢沈浩松本标准于2006年3月1日首次发布。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山东省境内南水北调输水干线汇水区域内69种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南水北调输水干线汇水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但因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同时,鼓励使用本标准的各方研究以及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5750-19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T 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8 水质总汞的测定GB/T 7472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4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7486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1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GB/T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T 7490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GB/T 7494 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T 8972 水质五氯酚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9803 水质五氯酚的测定藏红T分光光度法GB/T 11889-1989 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GB/T 11890-1989 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5 水质苯并(α)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T 11898-1989 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2 水质硒的测定2,3-二氨基萘荧光法GB/T 11903 水质色度的测定GB/T 11906 水质锰的测定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GB/T 11907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0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1911-1989 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2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 12997-1991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 12998-1991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 12999-91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T 13192-1991 水质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3193 水质总有机碳(TOC)的测定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GB/T 13194-1991 水质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3197 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4204 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5959 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微库仑法GB/T 16488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 16489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 17130-1997 水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普法GB/T 17131-1997 水质 1,2-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HJ/T 72-2001 水质邻苯二甲酸二甲(甲基二丁、二辛)酯的测定液相色谱法HJ/T 73水质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74水质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污水wastewater在生产、经营、工作和生活过程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7号)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正文:----------------------------------------------------------------------------------------------------------------------------------------------------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标准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节农业和其他水污染防治第五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六章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和修复,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加大水污染防治的投入,统筹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2019)
⼭东省农村⽣活污⽔处理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2019)ICS13.030.99Z77DB37⼭东省地⽅标准DB37/3693—2019农村⽣活污⽔处理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2019-09-27发布2020-03-27实施发布⽬次前⾔.....................................................................................................................................................................II 1范围.. (1)2规范性引⽤⽂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技术内容 (2)5污染物监测要求 (3)6达标判定 (4)7标准实施与监督 (4)I前⾔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东省⽣态环境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
本标准起草单位:⼭东省⽣态环境规划研究院、⼭东省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所、⾦锣⽔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谢刚、史会剑、张青、李昕婧、苏志慧、李⽞、刘夫⽣。
本标准由⼭东省⼈民政府于2019年9⽉17⽇批准。
II农村⽣活污⽔处理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东省农村⽣活污⽔处理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于规模⼩于500m3/d(不含)的农村⽣活污⽔处理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管理,规模⼤于500m3/d(含)的农村⽣活污⽔处理处置设施执⾏GB18918中⼀级标准的A标准要求。
2规范性引⽤⽂件下列⽂件对于本⽂件的应⽤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期的引⽤⽂件,仅注⽇期的版本适⽤于本⽂件。
山东排放标准
山东排放标准
山东省是中国的一个省份,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规,各地区都有相应的排放标准。
以下是一些关于山东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常见内容:
1.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山东省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有一系列的标准,包括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
这些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工业、交通和生活源头的排放情况进行规定,以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
2.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山东省对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水等水污染物的排放都有相应的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对重金属、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以保护水体的水质和生态环境。
3. 声音噪声排放标准:山东省对噪声污染也有相应的标准,限制各种设施和活动产生的噪声水平,以保障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工作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排放标准可能因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而有所不同。
此外,山东省可能会根据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和相关法规进行更新和调整。
如果您需要更具体和详细的信息,建议您查阅山东省环境保护部门或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标准文件。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两项地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两
项地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
《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两项地方标准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河北省地方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697-2018)、《医疗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DB13/2698-2018)已报经省政府同意发布,于2018年4月1日实施。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697-2018)
2.医疗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DB13/2698-2018)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11日
——结束——。
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及已经立项项目汇总表
现行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
正在修订之中
二氧化钛颜料产品能耗限额
现行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
高炉炼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现行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
公共建筑采暖空调能耗限额
现行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 乡建设厅省质监局
正在修订之中
供热综合能耗限额 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黄金选矿耗电限额 黄原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
&,!-)()! &,,$)()!& &,,*)+)!
标准名称 燃气设施专用标志及设置要求
标准状态
提出单位
现行 山东省建设委员会
责任部门
省住房城 乡建设厅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纤维环向 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城镇居民用水户表计量工程技术规 程 大型游乐设施维护保养要求 地理标志产品 乐陵金丝小枣 地理标志产品 安丘大姜 地理标志产品 昌邑丝绸 地理标志产品 青州蜜桃 地理标志产品 潍县萝卜 电梯标志和标识 钓具产品有害物质限量 木家具产 商品 标识 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规范
标准名称
标准状态
提出单位
责任部门 备注
炼油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
现行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
炼油企业单位能量因数能耗限额
现行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
轮胎产品能耗限额
现行 省经济和信息化品综合能耗限额
现行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
正在修订之中
农村生物质燃气供应系统设计规范 现行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
现行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
正在修订之中
选煤综合能耗限额
现行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
正在修订之中
沿海港口能源消耗限额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599-2006)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599-2006)2006-03-01发布,2006-03-01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山东段水质安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为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青岛理工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刚贾洪玉武周虎韦亚男袁佐栋李劢沈浩松本标准于2006年3月1日首次发布。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山东省境内南水北调输水干线汇水区域内69种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南水北调输水干线汇水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但因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同时,鼓励使用本标准的各方研究以及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5750-19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T 6920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8 水质总汞的测定GB/T 7472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4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7486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1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GB/T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T 7490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GB/T 7494 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T 8972 水质五氯酚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9803 水质五氯酚的测定藏红T分光光度法GB/T 11889-1989 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GB/T 11890-1989 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5 水质苯并(α)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T 11898-1989 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2 水质硒的测定 2,3-二氨基萘荧光法GB/T 11903 水质色度的测定GB/T 11906 水质锰的测定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GB/T 11907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0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1911-1989 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2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 12997-1991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 12998-1991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 12999-91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T 13192-1991 水质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3193 水质总有机碳(TOC)的测定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GB/T 13194-1991 水质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3197 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4204 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5959 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微库仑法GB/T 16488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 16489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 17130-1997 水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普法GB/T 17131-1997 水质 1,2-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HJ/T 72-2001 水质邻苯二甲酸二甲(甲基二丁、二辛)酯的测定液相色谱法HJ/T 73水质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74水质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污水 wastewater在生产、经营、工作和生活过程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 代替GB 16889-19972008-04-02 2008-07-01 实施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工程设计与施工要求,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填埋作业要求,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7 年。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改了标准的名称;----------- 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 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 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的入场要求;---------- 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 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项目数量。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与施工、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运行、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的部分规定也适用于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运行。
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叶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污水处理标准与国家污水处理标准,到底执行哪个?
山东省污水处理标准与国家污水处理标准,到底执行哪个?参考依据分析:第一: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第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细节摘要:3-1污水排放要求:3-1-1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后附污水排放标准1:第三:对“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596-2006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细节摘要:2-1标准分级: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将必测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四级标准。
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测项目不分级。
2-1-1排入GB3838III类水域中除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及游泳区之外的区域,执行一级标准。
2-1-2排入GB3838IV、V类水域或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以及排入未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污水排放系统的医疗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2-1-3排入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污水排放系统的医疗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2-1-4床位小于20床以及不设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污水,应当设消毒处理设施,执行四级标准。
2-1-5传染病爆发期间,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应急处置措施要求。
后附污水排放标准2:第四:由国家标准中排入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污水执行的预处理标准与山东省标准中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执行的三级标准相比,山东省污水排放三级标准要求更严格。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公告 鲁质监标字号
2.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转化清单
3.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修订清单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 年 2 月 16 日
附件 1:
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整合精简结论
1 DB37/265-1999 燃气设施专用标志及设置要求 废止
2 DB37/1198-2009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纤维环向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8 DB37/935-2007 公共建筑采暖空调能耗限额 废止
9 DB37/931-2007 卷烟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耗电限额 废止
10 DB37/833-2007 选煤电力单耗限额
废止
11 DB37/380-2014 车用清净汽油
废止
12 DB37/534-2005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废止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公告鲁质监标字[2017]42 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 号)和《山 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0 号)的要求,我省已形成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全体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请各责任部门按照整合精简结论,分别开展后续相关处理和标准制修订工作。 有关要求如下:
一、结论为废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见附件 1),自发文之日起即行废止。
二、结论为转化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见附件 2),自发文之日起标准本身不再具有强制效力,需修改 相关条款的,各责任部门于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内形成新的标准文本后进行报批。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是城市废弃物处理的重要环节,然而,填埋场的运营往往会导致环境污染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各国都制定了严格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
首先,填埋场的选址和规划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
填埋场应远离居民区和水源地,距离地下水表面应有一定的距离,以防止污染物渗漏到地下水中。
此外,填埋场的规划应考虑周边环境,确保填埋场运营不会对周边生态系统造成影响。
其次,填埋场的运营需要严格遵守污染物排放标准。
填埋场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和沼气是两种主要的污染物,需要进行有效的处理和控制。
垃圾渗滤液应经过处理后排放,以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
而沼气则需要进行收集和利用,减少对大气的排放。
此外,填埋场的管理和监测也是非常重要的。
填埋场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垃圾填埋过程中各项操作符合标准要求。
同时,定期对填埋场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和大气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并解决污染问题。
最后,对于填埋场的封闭和后期治理也需要制定相应的标准。
填埋场运营结束后,需要对填埋场进行封闭处理,并进行后期监测和维护,以防止污染物的继续释放和扩散。
总的来说,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标准,才能有效地控制填埋场污染物的排放,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希望各国能够加强对填埋场的监管,确保填埋场的运营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地方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35-
2005)
加入时间:2005-3-23 11:16:5
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35-2005)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Leachate from Domestic Waste Landfill Site
2005-02-26发布 2005-05-01 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排放,防止水环境污染,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的山东省地方标准,分年限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理工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志强苗群邓莉蕊孙琳毕学军
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排放管理,以及山东省境内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处理站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不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物的处置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T 7959 大肠菌值测定多管发酵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93 水质磷酸盐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03 水质色度的测定法
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CJJ 17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
3术语及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生活垃圾
指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街道清扫物。
同时含机关、团体、商业、服务业等单位产生的,由当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运的垃圾。
3.2
卫生填埋
指按卫生填埋工程技术标准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一种方法。
主要是防止对地下水及周围环境的污染,区别于过去的裸卸堆弃和自然填垫等旧式的垃圾处理法。
3.3
垃圾渗滤液
亦名浸出液,是指垃圾存放或消化过程中产生的液体。
4技术内容
4.1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排放控制项目为:pH、色度、悬浮物(SS)、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 Cr)、氨氮、磷酸盐和大肠菌值。
4.2生活垃圾渗滤液排放限值
4.2.1生活垃圾渗滤液不得排入GB 3838中规定的Ⅰ、Ⅱ类水域和Ⅲ 类水域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及GB 3097中规定的一类海域。
4.2.2排入GB 3838 Ⅲ 类水域(水源保护区除外)、Ⅳ、Ⅴ类水域和GB 3097中二、三、四类海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按不同时段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4.2.3排入设置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应达到该污水处理厂要求的进水水质。
4.2.4南水北调沿线等特殊区域,生活垃圾渗滤液其排放限值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地区的环境容量确定。
4.2.5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项目,其排放限值参照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3本标准时间段的划分,以垃圾场填埋运营时间为依据,共划分为三个时段,按照不同时段分别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
表1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5监测
5.1采样点
采样点设在渗滤液处理设施排放口处,并且在排放口处必须设置水量计量装置和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本标准中的监测项目采用的分析方法按表2执行。
表2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6标准实施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辖区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实际情况和本标准规定,确定其具体适用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报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