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中数字的规范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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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中数字的规范使用方法

公文是党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进行公务活动、办理具体事务的重要工具,权威郑重,严肃规范,而数字以其清新的视觉感、震撼的冲击性、强烈的说服力和简洁鲜明成为公文中经常使用和出现的一种文字,数字在公文中应当规范有效地使用。

一、数字概述数字主要包括汉语数字和阿拉伯数字两种。其中,汉语数字通常是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及其大写“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等数字,阿拉伯数字主要指“ 0、1 、2、3、4、5、6、7、8、9”等。不论是汉字数字,还是阿拉伯数字,在公文中的使用都具有严格的规定和统一的用法。

二、公文中数字使用的常见瑕疵在公文创制中,由于写作主体对数字使用的有关规定不熟悉,规范意识、标准意识不强,审核程序不严格、不规范,汉字数字和阿拉伯数字的错用、滥用、误用、混用及表达不够精练等数字使用不规范情况层出不穷,如“ 2008 年”写作“ 08 年”,“七八天”写作“七、八天” ,“腊月十五”写作“腊月

15 ”,“一年4 季”,“ 1,300,000,000 人”等等,这些数字的不规范使用现象,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文章的质量和发文机关的形象。

三、汉语数字规范使用方法

(一)长期已来约定俗成的定型的词语、词组、成语、短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如:一概、九州、三翻四次、八仙过海、零点方案、二一添作五、见其一未见其二、不管三七二十一、九牛二虎之力、行百里者半九十,等等。

(二)星期、季度的表述及规范化简称、统称用语需使用汉字型数字,如:星期一、第二季度、二万五千里长征、十七届三中全会等。

(三)中国历史纪年、干支纪年、夏历月日、各民族非公历纪年的

表述,应使用汉字型数字。如:万历十五年、丙寅年九月二十三日、腊月初八、正月十五、藏历阳木龙年八月二十六日等。同时,为了表达得更加明白清楚,可在它们的后边用阿拉伯数字进行括注。如:康熙二十一年(1682 年)。

(四)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须使用汉字数字,且之间不能用符号隔开,如“: 三四天” 不能写成“三、四天”,“八九万套”不能写成“八、九万套” 。

(五)含有月、日简称以表示事件、节日或其他特定意义的词组,应使用汉字数字。如果涉及到一月、十一月、十二月等因数字的重复性或连续性可能引发歧义的,要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用间隔号“ •”隔开,并加引号。如:“一•二八” 事变(1月2 8日)、“一二•九”运动(12月9月),若写作“一二八”事变、“一二九”事变,则可能理解为“ 12 月8 日”、“1 月29 日”,进而也就违背了历史事实。涉及其他月份的,不必使用间隔号,但是否使用引号,则视事件的知名度和社会的习惯性使用而定。如“五四运动” 、“五一国际劳动节” 、“九一三”事件、“七七事变”等。

(六)用“多”“几” “余” “左右” “上下” “大约”等表示不精确数时,使用汉语数字。如:一百多次、九万左右、十余年、三十上下、约五十人等。如果文中出现一组具有统计意义和比较意义的数字,用“多” 、“约”等表示约数时,为保持局部体例上的一致,其约数也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如:全省农村信用社募集资金近5000 万元,衣物9000 多件,用于支持灾区灾民灾后重建。

(七)行政机关公文的成文时间用汉语数字,党委系统公文成文日期应按规定使用阿拉伯数字。如行政机关公文中成文日期署为“二OO 九年九月十八日”,党委系统公文则署为“ 2009 年9 月18 日”。同时,在签署行政机关公文成文日期时,应注意“O”与“ 0”的区分,签署

成文日期,只能使用“OO”,而不能使用“ 0”,如“二OO八年四月十八日” 不能写成“二00 八年四月十八日” 。

四、阿拉伯数字的规范使用方法

(一)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分、秒的表述,用阿拉伯数字。如:公元前8 世纪、公元前365 年、20 世纪80 年代、公元1949 年10 月l 日、23 时15 分55 秒等。另外,年份一般不用简写,如:2007 年,一般不写成07 年。

(二)物理量数值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并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如:700kg、82cm、30 C等,且多位的阿拉伯数字,不能换行。非物理量数值一般情况下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500 元,12 个月、50 名。

(三)统计表中的数值,如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比、分数、比例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例如,18 、-29 、-23.5 、56% 、

1/9 、1:700 等。

(四)部队编号、文件编号、证件号码和其他序号,须用阿拉伯数字。如:56242 部队、总2389 号、国办发〔2007 〕

12 号文、T45/T34 次列车、HP—3000 型电子计算机、97 号汽油、维生素C2 等。

(五)引文标注中的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要使用阿拉伯数字。如:见《金融学》中文2 版,208 页,北京,中国教育出版社,1992 。

(六) 5 位以上的数字且尾数多零的,为避免跨行和兼顾美观,一般可以用“万” 、“亿”

(七)机关公文中的附件序号和页码标识当使用阿拉伯数字,如“附件1 ”、“第1 页”。

五、数字使用的注意事项

(一)在公文中使用概数(模糊数)、约数数字,应当只模糊一头,而不能模糊两头。如:“近百人”或“百人左右” ,不能写或“近百人左右” ;“ 80 %以上”或“接近80 %”,不能写成“接近

80 %以上”,等等。

(二)人民币大写应采用汉语数字的大写形式,如128.45 元,当写作“壹佰贰拾捌圆肆角伍分” 。

(三)文件标题序号标写采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混合使用的编排方式,其标准格式是: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一)”,第三层为“ 1.”,第四层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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