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模版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模版一、会议名称本会议名称为“审判委员会会议”。
二、会议目的本会议旨在评议和决策涉及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事项,确保司法审判工作的公正、高效进行。
三、会议组织1. 主持人:由审判委员会主任担任主持人,负责引导会议进行。
2. 参会人员: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士参加会议。
3. 会议记录:由司法行政部门 designated[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
四、会议时间和地点1. 会议时间:根据需要和紧急程度确定具体时间,一般情况下由审判委员会主任提前通知会议时间。
2. 会议地点:一般在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或依法设立的会议室进行。
五、会议议程1. 主持人开场宣布会议开始,并简要介绍本次会议的目的和议程。
2. 审议与决策各项事务:a. 司法审判工作总结汇报:由主持人或相关工作人员对最近一段时间的司法审判工作进行总结,包括工作成果、亮点及存在的问题等。
b. 重大案件审议:对涉及重大司法案件的判决、裁定进行逐一讨论,评估案件处理质量及法律适用,并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审议或有关的调研工作。
c. 制定和修订司法工作规范:针对目前司法审判工作中的问题和需要,审议是否制定、修订司法工作规范,以确保司法审判工作更加规范和有效。
d. 司法人员任免和考核:就司法人员的任免和考核情况进行评估和讨论,决定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
e. 重要事项决策:对涉及司法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3. 结束会议前,主持人总结会议讨论的结果和决策,指明后续工作的具体要求。
六、会议决议1. 会议决策要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遵循信息公开、独立、公正、权威的原则。
2. 会议决议应由主持人或司法行政部门 designated[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书面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执行。
七、会议纪律1. 会议纪律要求参会人员认真听取发言,不得私自打断他人发言。
2. 参会人员发言前应亮明身份和发言意见,遵守会议纪律。
法院党组议事规则
法院党组议事规则第一条党组议事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每次参加会议的成员必须达到半数以上,研究重大问题出席成员不得少于四分之三。
议事要充分发扬民主,允许保留不同意见。
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时,一般情况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
如在执行中发现决议确有错误或因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书记提出,并再行复议。
在没有作出X的决议之前,不得自作主张,各行其是。
(二)科学决策原则。
党组议事必须认真听取职能部门的意见。
职能部门提供的依据、数据及情况必须真实、准确。
(三)讲求效率原则。
与会人员必须准时到会,一般不准请假。
各类议题、汇报必须简明扼要,议事要突出重点,发言要突出主题,发表意见直截了当。
每项议题都要有结论性意见,便于操作和执行。
准备不充分的议题,不得提请会议讨论。
(四)保守秘密原则。
与会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泄露会议涉秘的内容及讨论情况,违者追究其责任。
(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原则。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做到责权清楚、分工明确。
党组成员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应大胆领导,敢于负责。
对超出自己职权范围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工作,应与分管成员商量。
必要时,由书记协调,或提请党组研究。
虽属职权范围内工作,但问题比较重大的,处理时应向书记汇报并和有关成员通气。
第二条党组议事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上级法院和XX县委的各项指示,落实重大工作部署。
(二)对队伍建设、组织建设、审执工作、基础建设、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思路及考核目标等工作作出决策。
(三)内设机构的设置、撤销、合并,干警招录,干部的任免、调整、调离、奖惩等。
(四)审议各团队和部门经分管院领导提交的重要事项。
(五)审议向上级党委、人大提出的重要问题的请示和重要工作报告。
(六)审议决定其他应该由党组审议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条党组会、党组扩大会是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
案件审理委员会案件审理制度
案件审理委员会案件审理制度
一、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党组书记
副主任委员:局长
委员:副局长、纪检组长
成员:监督检查室、综合办公室负责人
二、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受罚主体是否确切。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五)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六)是否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七)是否有滥用职权行为。
三、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
(一)案值较大,须向上级备案的案件。
(二)办案机构与审查机构就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审查机构认为案情复杂或者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
(四)审查机构负责人或者局领导认为应当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的。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发布时间:xx-03-3121:39:35一、为完善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秩序,切实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制定本制度。
二、审判委员会的职责。
1、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下列案件:(1)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法律政策依据不明确的案件;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涉众、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案件;(2)院长发现本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审的案件;(3)对不合格案件、违法审判案件的确认。
由审判委员会委员采取无计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票决。
案件的范围包括上级法院发改、再审的案件,本院院长提起再审改判的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及本院评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案件;(4)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它案件。
2、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有关审判工作问题:(1)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分析问题,研究对策,指导全局工作;(2)研究本院审判工作的计划、安排和工作思路;(3)审议批准审判工作制度和规范;(4)对当事人申请本院院长回避作出决定;(5)对各庭局的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进行研究;(6)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它审判问题。
三、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
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委托副院长主持。
四、经院长决定,有关审判人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介绍情况,回答询问。
五、审判委员会就案件审理报告中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进行研究,因主审人应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案件事实、证据,或主审人不如实汇报案情,而导致案件裁判不公的,由主审人承担错案责任。
六、审判委员会成员对研究的案件,如有诉讼法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准许由院长决定。
七、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审判委员会机密。
八、承办人对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至迟在2/3法定审限内将案件审理报告及卷宗交所在庭(局)长,庭(局)长在三日内阅卷审查后交分管院长审查,分管院长在五日内审查决定是否交案件审查组审查。
法院各项工作制度
法院各项工作制度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职责。
为了确保法院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法院需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对审判工作、队伍管理、行政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法院各项工作的制度建设。
一、审判工作制度1. 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审判委员会是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负责讨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以及其他重要审判工作。
制定《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审判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议事程序等,确保审判委员会工作的规范化、民主化。
2. 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专业法官会议是法院审判工作的辅助机构,负责研究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等问题。
制定《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明确专业法官会议的组成、职责、议事程序等,提高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
3. 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制定《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明确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案件受理、证据收集、审判组织、裁判文书制作等,确保审判工作的高效、公正、透明。
4. 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实施细则:针对小额诉讼案件的特点,制定《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实施细则》,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
二、队伍管理制度1. 党组议事规则:法院党组是法院工作的领导核心,负责法院工作的决策和组织实施。
制定《党组议事规则》,明确党组的组成、职责、议事程序等,确保党组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2. 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院长办公会议是法院日常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处理法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制定《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明确院长办公会议的组成、职责、议事程序等,确保院长办公会议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
3. 干警考核评价制度:建立科学的干警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干警考核评价制度》,明确考核指标、考核程序、考核结果运用等,激发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4. 培训学习制度:制定《培训学习制度》,明确培训学习的对象、内容、方式、时间等,提高干警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8.02•【文号】法发〔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8.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9〕20号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总体部署,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健全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2.实行民主集中制。
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和正确实行集中有机结合,健全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确保审判委员会委员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发表意见,防止和克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切实发挥民主集中制优势。
3.遵循司法规律。
优化审判委员会人员组成,科学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健全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建立权责清晰、权责统一、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
4.恪守司法公正。
认真总结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相统一,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组织构成5.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审判委员会可以设专职委员。
6.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专业委员会会议是审判委员会的一种会议形式和工作方式。
《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钟宣胡继先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意见》的制定背景和过程二、审判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会议形式三、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四、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程序六、前置过滤及有效衔接机制七、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八、审判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九、审判委员会的公开机制十、履职保障及责任承担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战略部署,积极推进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9〕20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19年8月2日起实施。
《意见》明确了审判委员会的组织构成和职能定位,详细规定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程序、案件范围、议事程序、议事规则等运行机制及委员履职保障、责任承担等。
为便于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现将《意见》的制定背景、过程及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和过程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轮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五五改革纲要”对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具体方向、目标任务等均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
审判委员会规则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审判委员会规则主要内容包括什么?审判委员会规则主要内容包括审议事项、委员会的权利职责、会议准备和议程等内容。
制订该规则的目的是为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其中明确审判委员会是本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是本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但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统一法律适用,总结审判经验,审理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发挥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等宏观指导职能,及对审判执行工作进行决策、指导、管理、监督的功能作用。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充分、全面地对案件或议题进行讨论,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
审判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二章审议事项第六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范围:(一)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提交的重大、新型、疑难、复杂、敏感案件;(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需要再审的案件;(三)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四)拟判决被告人无罪的案件;(五)立案超过十六个月未结案件;(六)经再审拟予以裁判的案件;(七)法律规定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第七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一)业务工作形势,明确任务,制定工作措施;(二)有关业务工作的制度、业务指导意见;(三)讨论研究应报上级法院的指导性案例。
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
1.会议召集应当提前通知各成员,并说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2. 召集人应当尽可能确保所有成员都能够参加会议,如果有成员无法出席,应当在会议开始前尽快通知其他成员。
3. 如果会议召集人无法履行召集职责,应当由其他成员代为召集。
第二条:会议议程
1. 会议议程应当事先制定并通知各成员。
2. 会议议程应当包括讨论的问题、决策的事项和需要审议的文件等。
3. 如果成员有其他议题需要加入到议程中,应当提前通知召集人并获得同意。
第三条:会议程序
1. 会议应当按照议程顺序进行,确保每个议题都得到充分讨论和决策。
2. 在讨论某个议题时,应当尊重每个成员的发言权,并确保所有成员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
3. 会议记录应当详细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和决策结果,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第四条:会议决策
1. 会议决策应当经过讨论和投票,确保决策结果得到所有成员
的认可。
2. 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尽可能争取所有成员的支持,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对于有争议的问题,应当尽可能寻求共识,确保决策的稳定性和可执行性。
第五条:会议纪律
1. 会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组织规定,确保会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会议应当遵守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确保会议的高效性和准时性。
3. 会议成员应当尊重其他成员的权利和意见,确保会议的和谐性和合作性。
以上为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和决策的科学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最⾼⼈民法院关于印发《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作规则》的通知本院各单位:《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作规则》已经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五百九⼗次会议通过。
现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附: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作规则(1993年8⽉20⽇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90次会议通过)第⼀条为使审判委员会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提⾼⼯作效率,以充分发挥其国家最⾼审判组织的重要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审判实践经验,特制定本规则。
第⼆条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总结审判经验。
(⼆)讨论、决定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提交的下列案件:本院审理的第⼀审、第⼆审案件;⾼级⼈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报请核准的类推案件;⾼级⼈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者提审的案件;最⾼⼈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其他重⼤或者疑难的案件。
(三)讨论、通过院长或副院长提请审议的司法解释草案。
(四)讨论、决定《最⾼⼈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司法解释和案例。
(五)决定诉讼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请求对本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问题。
(六)讨论、通过助理审判员临是代⾏审判员职务。
(七)讨论、决定有关审判⼯作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定期于每星期⼆、五上午各召开⼀次。
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也可以延期召开。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委员超过半数时,⽅可开会。
第五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
如到外地出差或休假及临时有事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院长或受委托主持审判委员会的副院长请假。
第六条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
最⾼⼈民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最⾼⼈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列席。
第七条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件资料,并由审判委员会秘书在开会⼀⽇前发送各委员和列席⼈员。
第⼋条本院承办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的有关庭、室的负责⼈、承办⼈,应当到会,承办⼈对讨论的事项应当预作准备,根据会议主持⼈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并负责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是在司法体系中对审判程序进行管理和规范的重要制度之一。
本文将从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职责、成员构成、程序要求、优缺点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基本原则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是依据法律规定依法行使职权的,同时也要遵守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在审判委员会会议中,要保证被告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尊重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程序上和实质上使当事人得到公正的待遇。
此外,审判委员会还应当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保证权力的独立、公正、中立。
二、主要职责审判委员会是由法律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法定程序组织起来的,是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的审判机构。
它是对案件的集体审判机构,可以审理公诉案件和民事案件等各类案件,是维护社会公正、公平、和谐的重要力量。
审判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审理案件,裁定案件,执行判决、裁定,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等。
此外,审判委员会在执行职务时还应当维护法律的权威,促进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公正性,严格保守审判机密,以保证相应的审判质量。
三、成员构成审判委员会的成员主要由由审判员、法官助理、检察官、人民陪审员等人员组成。
视情况而定,还有可能包括调解员等人员。
首席审判员是审判委员会的主持人,其他成员则是以平等的态度参与会议。
在审判过程中,各参与成员应当相互尊重、独立、公正,坚持公正裁决,确保公正判决得以落实。
四、程序要求审判委员会的审判程序需要遵守特定的程序要求。
首先,应当确定案件属于何种类型的案件,明确案件事实和证据。
其次,在开庭前,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听取相关当事人、证人的意见和陈述。
第三,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各审判成员要认真审查证据材料,客观公正地证明当事人的指控和辩护。
最后,在讨论案件问题的过程中,各成员需要全面地审理并及时给出自己的意见,确保集体裁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五、优缺点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的优点在于:一方面,集体化审判能够避免单一法官的失误和歧视,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公正、公平、和谐;另一方面,各成员之间自由讨论,集思广益,促进司法实践的更新和优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高检发[1998]3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高检发〔199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1995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检察委员会的任务:(一)讨论、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二)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三)讨论、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四)讨论、通过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五)讨论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决定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请示的事项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本院抗诉的案件,并作出相应决定:(六)讨论检察长认为需要审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作出相应决定;(七)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八)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九)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
第三条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
检察长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一位副检察长主持。
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一、为了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使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指导各项审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特制定本规则。
二、本院审判委员会是法定审判组织,负责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及其他事项,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
三、审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四、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秘书若干名。
五、审判委员会秘书按照审委会办公室的安排,负责案件登记备案、转送分发材料、通知和记录审委会会议以及其他涉及审委会会务的工作。
六、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职责: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清正廉洁、忠于事实和法律,客观公正地研究决定审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
2、不断加强对法律政策的研究和学习,加强理论研讨,提高自身法学理论水平和各项审判业务能力,并结合审判工作实践积极撰写学术理论文章。
3、认真搞好新型案件的调查研究,解决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把好案件质量关。
七、审判委员会依法享有下列职权:1、安排、调整本院各项业务工作,总结推广审判经验。
2、监督指导全院审判业务的岗位练兵和各种业务竞赛、集训等活动。
3、组织新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上级法院布置的有关审判工作的计划、规定、要求的贯彻实施与督促落实。
八、审判委员会实行例会制,由院长(或院长指定的副院长)召集,时间定于每周星期四,根据情况可适当变更或增加研究案件的时间。
九、审判委员会必须遵守如下纪律:1、按时参加例会和其他活动,不得迟到和无故中途退出,更不得无故缺勤,请假须经主持人批准。
2、会议期间,任何委员不得随意接待来人来访,必须接待的,须经主持人同意。
3、讨论案件和议事,每个委员都应认真听取汇报,积极发表意见,不得讨论与议题无关的事情。
4、审判委员会委员必须严守秘密,任何人不得将审判委员会议讨论情况向无关或无权得知内情的人泄露。
5、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和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
决定案件由全体与会委员集体表决,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记录在案,表决时,不得弃权,审判委员会一经形成决议,任何人包括缺席者或持不同意见者都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有否定的言论和行为。
综合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综合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综合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是指由相关执法机构的代表组成的专门机构,负责审理和决定综合执法案件。
为了保证会议的正常进行和公正处理案件,需要制定一套规范的会议事规则。
以下是一份综合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示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工作,规范会务活动,保证会议的高效进行,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综合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的会议事务。
第三条综合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当遵循程序公正、证据确凿、依法定罪、按法定量刑的原则,依法处理综合执法案件。
第二章组成和职责第四条综合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由相关执法机构的代表组成,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经济、环保、卫生、城建等部门。
第五条综合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审理综合执法案件,研究探讨相关执法政策、法规与标准,提出修改建议,促进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等。
第三章会议准备第六条综合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由主任召集,并提前发布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信息。
第七条综合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需要提前确定主持人,由主席任命。
主持人负责会议的组织和主持,确保会议的秩序和规范进行。
第八条综合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当事先收集、整理相关案件的材料和证据,并提供给与会成员。
第四章会议进行第九条综合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议程进行会议,任何与会成员不得随意修改议程。
第十条综合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以听取汇报、审议案件、讨论问题等方式进行,任何与案件无关的私人观点、争论、攻击等不得出现。
第十一条综合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案件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审议和决定。
第五章决策和执行第十二条综合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按照多数决定原则进行投票表决,具体决议需经过公开并于会议结束后形成正式文件。
第十三条综合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对于案件的审理决议应当立即执行,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相关通知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14•【文号】法发〔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09.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20〕35号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意义和应当坚持的原则1.充分认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意义。
在审判工作中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是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要求,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重要保证,是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事关审判权依法正确行使,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各级人民法院要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作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完善审判工作制度、管理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统一裁判标准,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牢牢把握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应当坚持的原则。
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依法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积极运用司法手段推动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切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公平正义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是一种组织形式,用于审议和决定相关审判事项的机构。
具体的会议制度可以包括以下要素:
1. 会议形式:审判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线下实体会议形式,也可以采取线上远程会议形式,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进行选择。
2. 会议召集:会议应由主持人或秘书长提前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以及与会人员等内容,以确保会议能按时进行。
3. 会议议程:会议议程应事先确定,并在会议开始前向与会人员发放。
议程内容通常包括会议开场、审议具体案件或议题、决策、讨论未决事项、审议下次会议日期等。
4. 会议主持:会议应指定一位主持人,主持会议的进行,确保会议秩序,引导讨论和决策。
5. 会议记录: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包括与会人员、讨论内容、意见和决策结果等。
记录可以采用文字形式或录音录像等方式。
6. 会议表决:对于需要做出决策的事项,通常需要进行表决。
表决方式可以是无记名投票、有记名投票或电子投票等。
7. 会议决策:通过讨论和表决,会议得出相应的决策结果。
决策结果应记录在会议记录中,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8. 会议纪律:会议应保持秩序,参会人员应尊重会议规则和决策程序。
在会议中,应严禁个人攻击、造谣诽谤、干扰会议进程等行为。
9. 会议评估:会议结束后,可对会议的进行和结果进行评估,以便不断改进和提升会议的效率和质量。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的具体实施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确保会议的公正性、高效性和规范性。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0.09•【字号】温中法办〔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10.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温中法办〔2017〕59号本院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中院第二十次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执行。
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0月9日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条【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为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保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文件精神,本院设立管理人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七人,由以下人员组成:(一)分管破产审判的院领导、破产审判业务庭负责人、破产审判部门法官代表;(二)司法技术部门人员;(三)监察部门代表。
第二条【评审委员会职能】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能:(一)编制管理人名册,包括管理人的编入及除名;(二)对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案件进行评议,指定管理人(具体操作按省高院相关文件规定进行);(三)负责对管理人年度履职情况评价;(四)对管理人重大处罚事项作出决定;(五)其他应由评审委员会行使的职能。
第三条【评审委员会的召开】管理人评审会议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管破产审判的院领导或由其授权的成员召集。
第四条【名册编制】管理人名册中管理人的增加或者除名,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委员会成员多数人意见决定。
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辖区社会中介机构以及社会中介机构中个人的实际情况,结合其廉洁自律情况、执业业绩、能力、机构的规模、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等因素,以及管理人受处罚情况,综合评定是否编入或除名。
2023年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2023年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并保障公正、高效的审判过程。
本制度将对会议的组成、议程、程序等方面进行规定,以便于各位委员和相关人员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并为会议的顺利进行提供指导。
一、会议组成1. 主持人:由主任委员担任,负责主持会议,维护会议秩序。
2. 委员:由审判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3. 会议秘书:由审判委员会秘书长或其指定人员担任,负责记录会议内容、起草会议纪要,并提供与会议相关的文件。
二、会议议程1. 开幕- 介绍与会人员- 宣读会议目的和议程2. 审批上一次会议纪要- 由会议秘书宣读上一次会议纪要- 委员讨论并审批纪要,如有修改意见应及时提出并记录3. 关于案件的讨论与决策- 由主持人宣读待审议的案件信息- 委员进行案件讨论,质疑和解答相关问题- 委员投票表决、决定案件的处理方式4. 其他事项- 委员提出其他事项并进行讨论5. 会议总结- 主持人对会议内容进行总结- 宣布下次会议时间和地点三、会议程序1. 会议时间:会议按照事先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2. 出席与请假:委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需提前请假,并应事先告知主持人或会议秘书3. 议事规则:会议按照事先确定的议事规则进行,确保会议秩序和高效进行4. 议程调整:如有需要,会议秘书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会议议程或时间安排,并事先通知与会人员5. 纪律要求:会议期间,各位委员应严格遵守纪律要求,尊重他人发言权,不得扰乱会议秩序6. 决策方式:对于案件的决策,一般采用多数票通过的方式进行7. 会议记录:会议秘书应详细记录会议内容,并及时起草会议纪要,由主持人和秘书核对后发布四、会议材料1.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提前发给与会人员,内容包含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等信息2. 案件材料:对于待审议的案件,应提供完整的案件材料,以供与会人员了解和讨论3. 相关文件:会议可能涉及的相关文件应事先提供给与会人员,以便于他们了解和准备讨论五、会议纪要1. 内容要求:会议纪要应记录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席人员、议程、讨论情况、决策结果等2. 级别保密:会议纪要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和保密,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3. 发布与传达:会议纪要应及时起草并由会议秘书发布,各位委员和相关人员应及时传达和执行纪要中的决策和任务六、会议评估与改进1. 会议评估:会议结束后,可对会议进行评估,了解会议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为下次会议的改进提供参考2. 会议改进: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会议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以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通过制定和遵守以上会议制度,相信2023年审判委员会的会议将能够更加规范和高效,为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审委会议事规则
审委会议事规则
好的,以下是 6 条审委会议事规则:
1. 每个人都得有话语权呀!就像一场精彩的辩论赛,你得让大家都能发表自己的看法。
比如说在讨论一个项目的时候,不能有人被晾在一边呀,这多不公平!
2. 讨论就得认真啊,不能稀里糊涂的!好比盖房子,得一砖一瓦认真垒起来,审委会讨论的时候也得这样,细节可不能马虎!比如对于方案中的数据,就得仔细琢磨。
3. 尊重他人的意见很重要诶!不是你一个人说了算的呀。
就像在球队里,大家都得互相配合,审委会上也得互相倾听和尊重。
要是有人提出不同看法,不能直接就给否定了吧!
4. 别总纠结那些小事啦!要抓住重点呀。
就如同航行在大海中要找到正确的方向,审委会得把精力放在关键问题上,别在一些无关紧要的细节上浪费太多时间,比如一些细枝末节的小问题就别死磕啦。
5. 决策得果断呀!不能拖拖拉拉的。
就像跑步比赛,听到枪响就得冲出去,审委会做决定也得迅速点,别犹犹豫豫的,机会可不会一直等。
比如在决定是否通过一个方案的时候,该下决定就得下。
6. 一定要公平公正呢!不能有私心啊。
和法官判案一样,得一碗水端平,审委会对待每个议题、每个人都得公平对待呀,可不能因为和谁关系好就偏袒呀!
结论:审委会议事规则就是要保障公平、高效、有序地进行讨论和决策,这样才能让事情顺利推进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纪委监委驻市高级法院纪检监察组关于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纪委监委驻市高级法院纪检监察组关于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沪高法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纪委监委驻市高级法院纪检监察组关于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规则》的通知沪高法发〔2020〕8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现将上海市纪委监委驻市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制定的《上海市纪委监委驻市高级法院纪检监察组关于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日上海市纪委监委驻市高级法院纪检监察组关于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规则(试行)为认真落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邀请驻市高院纪检监察组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人民法院司法权运行的监督制约,完善相关监督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上海市纪委监委驻市高级法院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驻市高院纪检监察组”)组长列席市高院召开的审判委员会会议。
纪检监察组组长因故不能列席时,可以委托副组长或纪检监察室主任代为列席。
第二条驻市高院纪检监察组组长或副组长列席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会议。
纪检监察组组长、副组长因故不能列席时,可以委托纪检监察室主任或驻点监督联络员代为列席。
第三条驻市高院纪检监察组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对于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其他有关议题发表与纪律监督有关的意见,依法履行派驻监督职责,但不参与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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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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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法院/ 2008-12-8 12:21:54
为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严格执法,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提高审判委员会的决策水平、工作效率以及审议案件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重大疑难、复杂、典型和新类型案件以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研究总结审判经验。
二、审判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周五为本院审判委员会例会日。
遇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时,由院长决定。
三、审判委员由院长主持,必须由半数以上委员参加,院长因故不能参加审判委员会时,可委托副院长主持。
四、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承办人应当提前准备报案材料,并在报案时分发给每位到会委员,会后及时收回。
五、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
1、刑事案件(包括自诉案件);
2、行政案件;
3、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
4、发回重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
5、新类型案件;
6、重大、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和党委交办、人大督办的案件;
7、合议庭有重大分歧,主管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
8、涉及社会稳定的执行案件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方案的制定;
9、因生效法律文书产生歧义、判决内容不明确,致无法执行的案件;
10、执行中止、终结的案件。
11、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委会讨论的其它案件或事项。
六、主管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提前向院长汇报,由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七、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要求是:
1、报案材料应样式规范,内容详实,引用的相关法律依据内容清楚。
2、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
3、合议庭有明确的意见及所适用的有关法律依据,有少数意见的亦应写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4、案件主办人、合议庭必须对案件事实负责,如实汇报案情和合议庭意见。
八、审委会讨论案件的程序
1、听取汇报;
2、提出询问;
3、进行讨论和研究;
4、进行表决;
5、在记录上签名。
九、案件主办人应在审判委员会当场制作审委会记录,并由各委员签名,当场不能制
作记录的,于次日制作审委会记录并由各委员签名附卷。
十、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排除干扰、认真听取汇报,审查证据、事实,对照法律和政策,认真负责有序地发表意见,把好案件质量关。
十一、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以形成决议。
少数人的意见允许保留并记录在案。
如意见出现重大分歧不能做出决定时,由院长决定延期复议再做决定。
十二、经院长决定,与讨论案件有关的业务庭庭长可列席参加审判委员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十三、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十四、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合议庭和审判庭必须执行,对于必须变更原审委会决议的,仍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十五、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发言、最终决议均属审判机密,凡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包括记录人员和列席人员)必须保密。
十六、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七、本规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