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7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二○○八年八月八日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汶川地震灾区(以下简称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行为,保障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维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四川省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的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应当遵守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震后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和修复、加固、拆除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具体承担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修复、加固和拆除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民政、财政、物价、审计、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实施意见所称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是指依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对民用及工业建筑的危房鉴定、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本实施意见所称修复,是指通过工程技术措施,使受损建筑物恢复到震前状态的施工活动。
本实施意见所称加固,是指根据抗震鉴定报告作出的工程设计,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结构补强,使整体建筑物性能达到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施工活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川办发[2008]3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川办发[2008]3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为支持汶川特大地震灾区恢复重建,促进灾区城乡劳动者尽快实现就业,保障灾区群众的社会保险权益,维护灾区劳动关系和谐,保持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就业援助力度(一)扩大就业援助范围。
省政府确定的地震灾区(以下简称灾区)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因灾失去耕地、林地等生产资料的农业劳动者,因灾无法返回原居住地的农业劳动者等,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并优先保证灾区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
具体人员的认定办法由灾区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对灾区就业困难人员发给《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作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由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发放;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向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核发。
《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由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统一印制。
(二)开发公益性岗位。
将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中的卫生防疫、环境清理、物资搬运、伤员看护、治安维护、后勤服务、废墟清理等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灾区市(州)人民政府可结合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继续开发公益性岗位。
央行等四部门联合出台金融政策支持地震灾区重建
为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
《意见》明确,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灾区的信贷投放,对灾区实施倾斜和优惠的信贷政策。
加大对灾区重点基础设施、重点企业、支柱产业、中小企业、因灾失业人员等的信贷支持力度。
加大对灾区“三农”的信贷支持。
降低地震灾区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和首付款比例。
灾区居民在灾后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统一下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商业银行可根据客户的还款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具体贷款利率水平;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下调为10%,具体首付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意见》提出,根据灾区恢复重建的实际需求,2008年安排增加灾区2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如有需要可再适当增加。
对灾区金融机构继续执行倾斜的存款准备金政策,适当降低支农再贷款利率。
《意见》支持灾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募集灾后重建资金。
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优先安排灾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资,支持灾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和整体上市。
此外,《意见》强调,各金融机构要加快整理核实灾区金融机构客户基本信息,依法确认和保护遇难者账户资金、金融资产所有权和继承权。
积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及企业对因灾形成的不良债务实施有效重组。
央行等四部门联合出台金融政策支持地震灾区重建泸州市《关于强力推进工业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于2008年7月9日经市政府审签正式出台。
《意见》明确了泸州市工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思想,推进工业品牌建设的主要途径和措施;提出了到2010年新创中国名牌产品1个,国家免检产品2个,四川名牌产品3个,中国驰名商标1个,四川著名商标5个,有35个工业品牌进入四川省标志性品牌和(或)四川省行业标志性品牌行业,把“泸州酒”打造成为在国内外具有极强影响力的知名区域品牌的奋斗目标;完善了推动工业品牌建设的激励机制,明确规定:对本市“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名牌产品、国家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首次获得四川知名商标、四川省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奖励5万元。
地震灾后重建房屋倒塌给补助款是多少?
地震灾后重建房屋倒塌给补助款是多少?汶川大地震一个月后,《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原则上按平均每户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之后,《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也规定,农房重建与中央财政匹配资金,同样为1万元。
两项财政支付之外,震区受灾县也将获得对口支援省市的每户1万元农房重建补助。
除此,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也将向重建农房每户发放1.5万元的资助。
稍稍不同的是,红十字基金会限于资金额度,其发放有选择条件,并非针对所有重建农房。
按此4项补助与资助计算,灾区农房重建,最高将会获得4.5万元的帮助。
如果没有坐标,孤立地来看这4.5万元,我们无可判断。
四川农房重建,按目前的一般状况,每户重建大约需要7万~8万元,因而农房重建是属于尚有资金缺口的部分。
但是,我们如果回到资源筹措的角度,其间重大变化当会清晰明确。
汶川大地震前一年,2007年8月,国务院在发布《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之后的常务会议上决定:将因灾倒塌房屋重建的补助标准由每间600元提高到1500元。
仅仅一年后,汶川大地震发生,1500元的补助标准,无论与中央财政1万元,还是综合各方补助后的4.5万元比较,都有一个极大倍数的落差。
显然,我们筹措资源尤其是资本的能力,以汶川大地震为转折标志,有了重大提升。
稍稍拉开一点距离,我们仍然从中国灾害救助特别是倒房补助标准角度回溯。
从1949~2001年,倒房的补助标准为洪涝灾害65元/间,地震灾害200元/间;2002年有了第一次提高,两项分别提高至300元与500元;2006年再次提高,两项合并为600元/间;之后有了新的跃升,2007年提高至1500元/间。
单从这一变化来看,其增幅也在迅速加大,虽即如此,最新的2007年确定的标准与此次汶川大地震实际的补助额比较,其结果,补助标准又有了巨幅提高。
六方面措施支持灾后恢复重建
经成为城市主体功能的承载点、城市经济的 陶瓷特色,扩大招商引资,先后引进中国陶 大大提升了城市品位。
增长点和城市竞争力的爆发点。
瓷科技城等 20 多个过千万的项目,入驻大
据省服务办统计,去年我省投资 520 亿
济南盖家沟物流园区目前已发展成拥 型企业 81 家,年交易额突破 40 亿元,商品 元建设的 155 个服务业园区重点项目,带动
人次, 90% 以上的农户掌握了基 本的科技常识;建立良种繁育基 地 160 万亩,选育、引进和自主 培育小麦、玉米优质新品种 40 个,良种普及率达 98% ;推广先 进实用技术 100 多项,设立配方 施肥推广应用 150 万亩,辐射带 动 350 万亩。
据德州市农业局长邵国君介 绍,今年该市 662 . 2 万亩小麦预计
持续发展油气资源战略需求,解决油气勘探 部 分 研 究 成 果 达 到 国 际 领 先 水 平 。近 5 年 石油工人同吃同住,刚从内地去的队员很多
理论和技术难题,是我们新一代石油科技工 来,“油气地质与勘探”创新团队先后承担国 人不适应,以至于出现脱水等症状,但没有
作者的神圣使命。”谈起学校的创新团队,6 家“ 973 ”项目、“ 863 ”项目、国家科技攻关、自 一个人退出,他们顽强的作风令当地石油工
一把手扛责任 建设大粮仓
德州年外输粮食 225 万吨
□记 者 佟化文 通讯员 张连臣 报道
本报德州讯 粮食产量连续 4 年增长,去年总产达到 552 . 4 万 吨,列全省第一,每年向外输出 粮食 225 万吨,赢得“全国粮食 生产先进市”称号。这是德州市 政府一把手抓粮食生产、建设大 粮仓取得的成果。
会议听取了国务院机关事务 管理局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节能
减排有关情况的汇报。会议指 出,搞好节能减排,完成“十一 五”规划的约束性指标,是一项 十分艰巨的任务,需要采取综合 措施,需要全体人民共同努力。 中央和国家机关要在节能减排和 建设节约型社会中起表率作用, 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管理制度, 切实抓好节油、节电工作,确保 2008 年公务用车油耗降低 20%, 以实际行动节约能源资源,减少 公用经费支出,支援抗震救灾, 服务北京奥运会。
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第三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三)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四)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五)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六)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五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物资,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材料。
国家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条对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过渡性安置第七条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
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地震灾后重建首个专门条例发布
结构调整 、 开拓市场 、 产品定价及协会工作等
话 题 交换 了意 见 。
・ 铁矿 石涨 价将 影响 三钢 闽光全年 利润 8 %
三钢闽光 日前披露 ,根据相关媒体消息 2 0 财年澳大利亚进 08
口铁矿石粉矿和块矿 的协 议价将在2 0 年度价格基础上分别上 涨7 . 07 9
8%和 9 .%。 年 三钢 闽 光 进 口铁矿 石 中 澳 矿 所 占 比 例 为4 %左 右 , 8 65 今 0
行业 所 面 临的 形 势 , 其 是 就 节 能 减 排 、 品 尤 产
据 了解,海沧保税港区总体规划于今年 1 3 月 1日通 过厦门港 口 管理局和规划局联合审查 ,项 目预计总 投资约 5 0亿元 。据介绍 ,海
沧 保 税 港 区 的 获 批 ,对拓 展 海 西效 应 , 进 “ 通 ”直 航 ,扩 大 两 岸 推 三 经 贸 合 怍与 交 流 将 产 生 直 接 影 响 。 时 , 同 也将 为 厦 门 打 造 国 际 航 运 中 心 、确 立 国 际 枢 纽 港 的 地 位 发 挥 巨 大 的 作 用 。
其 中约 2 3 / 为粉矿 ,1 3 / 为块矿 。如果上述涨价幅度为 中澳 目前的 生产经营计划和市场状况初 公
步 估 算 将 影 响公 司全 年 利润 6 %~ 1%左 右 。 0
1 CON T CT GA I uY20 2 S RU OR MA ZNE JL 08
的特殊监管区域之一。
加会议 ,共谋行业发展大计 。 会议 由史哲文主持 ,协会 秘书长缪斌 向 与 会者 ? r E E了秘 书处 今年 以来的 工 作情况 , 详 细介绍 了中国建筑卫 生陶瓷行业 首批诚 信 企业评 价工 作和 协会换 届 准备 工作 的安排 , 并 对 建筑卫 生陶 瓷行 业的 形势 进行 了 分析 。 据介 绍,协会的换届 大会定于 今年 1 月2 1 0日 在杭 州举行 。 不少 与会代表 分析了 当前 建筑卫 生陶瓷
亏损企业向震灾地区的捐赠可否全额税前扣除--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亏损企业向震灾地区的捐赠可否全额税前扣除?-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国发[2008]21号文规定:对企业向受灾地区的捐赠, 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如果2008年度企业亏损, 是否可以全额税前扣除?还有12%的比例限制?如果亏损企业可以全额扣除此项捐赠的话, 那么因捐赠扣除形成的亏损是否可以在五年内弥补?目前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企业亏损, 即会计利润核算为负, 此捐赠已经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全额进行了扣除, 既然总局出台此项优惠政策, 那么应该是对所有的企业, 不应该区分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
既然承认亏损, 也允许税前扣除, 那么亏损就成为企业的法定亏损, 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弥补。
否则只允许当年扣除, 对于亏损企业来讲没有意义。
允许扣除形成亏损, 又不能在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时扣除, 那应该如何处理?难道是将捐赠部分剔除么?所以, 我认为亏损企业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亏损也可以5年内弥补。
第二种观点该文件捐赠扣除的精神和企业所得税法是一致的, 即亏损不可以扣除捐赠额。
该文件仅是对盈利企业扩大优惠了, 即不再按12%的比例计算限额。
而且国发[2008]21号中明确规定:以上优惠政策中, 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 凡未注明优惠期限的, 一律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
确需延长期限的, 由国务院另行决定。
也就是说假设亏损企业可以税前扣除, 也只能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不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刘志耕我同意第一种观点。
1、从国发[2008]21号文件的精神上来看, 该文没有对捐赠企业究竟是亏损企业还是盈利企业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 应该理解为适用所有企业, 即包括盈利和亏损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纳税人。
2、国发[2008]21号文对企业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说明此类捐赠不受按会计利润12%扣除比例的限制, 可以捐赠多少扣除多少, 不再受会计利润高低的限制, 也不再受有无会计利润及会计利润是否亏损的限制, 即可以无条件全额税前扣除。
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6.11•【文号】国土资发[2008]119号•【施行日期】2008.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19号)四川、陕西、甘肃省国土资源厅,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四川汶川发生地震以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全力抗震救灾的指示,运用遥感等高科技手段监测,调集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队伍,深入灾区应急排查地质灾害隐患,为抗震救灾抢险、防范和避让次生地质灾害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最近,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明确,地震灾区的恢复和重建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抗震救灾的主要任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发挥部门优势和专业优势,在继续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的同时,全力做好灾区恢复和重建的支持保障工作。
为此,特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加强地质灾害排查与监测,为编制防灾减灾规划提供依据(一)尽快完成地质灾害隐患应急排查评估。
灾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部统筹安排和有关省份支持下利用已有地质灾害普查成果,结合最新遥感资料,加快对灾区新发生和存在隐患的滑坡、崩塌、巨大滚石和泥石流进行应急排查,特别是查明城镇、乡村,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救援人员驻地,交通干线、主要河流、基础设施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开展危险性评估,及时报告同级政府组织防灾避险。
应急排查评估工作要在6月15日前完成,以县为单位形成排查评估图、报告和表格,及时提交准确可靠的专业评估意见,为相关部委和省市人民政府按期完成灾后重建规划编制任务提供依据。
(二)恢复和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依据地质灾害隐患应急排查评估结果,在灾区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尽快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机制,立即恢复和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加强监测点建设,提高对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能力。
税收业务能手选拔试题(税务稽查答案)
税收业务能手选拔试题〔税务稽查答案〕一、判断题答案:1× 2× 3× 4× 5√ 6× 7× 8√ 9√ 10 √ 11√ 12√ 13× 14√ 15×16√17√ 18× 19√ 20×二、单项选择题答案:1.D2.D3.D4.A5.C6.A7.C8.D9.C 10.B11.A 12.A 13.A 14.A 15. C三、多项选择题答案:1.CD2.ABCD3.ABC4.ABC5.BC6.AC7.ABC8.ABC9.ABC 10.ABC 11. ACD 12.AC 13. ABCD 14.AB 15. ABCD四、税务稽查实务〔一〕第一题答案〔1〕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第五条: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2〕资料二:转让环节会计处理不正确.借:银行存款2500贷:主营业务收入2500借:主营业务本钱1800贷:开发本钱—C写字楼1800转让在建工程—C写字楼应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及土地增值税。
应纳营业税:〔2500-1500〕*5%=50万元城建税:50*7%=3.5万元教育费附加:50*3%=1.5万元印花税:2500*0.0005=1.25万元土地增值税:扣除工程:1500+300+300*20%+50+3.5+1.5=1915万元增值额:2500-1915=585万元增值率:585/1915=31%应纳税额:585*30%=175.5万元根据: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七款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工程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本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对于转让在建工程行为应按以下方法征收营业税: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展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工程,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工程征收营业税。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4•【字号】成府发[2008]51号•【施行日期】200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8〕51号2008年8月14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根据省政府灾后重建工作有关部署,在全面执行国家、省和我市已出台的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成都实际,再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成都市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一)建立成都市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
主要来源包括:市级财政性资金;中央、省财政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补助;社会捐赠资金;银行贷款或信托资金等。
(二)市级财政性资金在2008年至2010年三年中筹集50亿元,其中,2008年10亿元,2009年20亿元,2010年20亿元。
资金来源包括:市级一般预算财力定额安排的资金;市级统筹区(市)县援助的资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压缩10%的公用经费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调剂的部分资金;市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收益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益中安排的资金;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中安排的资金;未缴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资金;省下划我市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资金和经市政府批准其他可纳入的资金。
(三)成立成都市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专项资金运行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策重建专项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监管等重大事项,审批重建专项资金筹措与使用计划;建立灾后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库制度,制定项目入库原则和标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使用市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15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154号)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支持中央管理企业汶川地震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等文件精神,中央财政对中央管理企业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贷款贴息政策。
为加强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我部制定了《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九年八月六日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支持中央管理企业汶川地震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工作,加强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根据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和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是指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安排的,专项用于中央管理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军工除外,下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的贷款贴息资金。
第三条中央管理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地处重灾区、极重灾区的生产项目恢复重建贷款可以申请贴息。
生产项目主要包括厂房、库房、主要设备以及其他与恢复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设施。
第四条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包括中央管理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向商业银行、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
第五条贴息周期暂定为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9月20日,2009年9月21日至2010年9月20日,贴息资金根据贴息周期分两次下达。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摘编》的通知-川商改[2008]25号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摘编》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摘编》的通知(川商改〔2008〕25号)各市州商务局、扩权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汶川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出台了系列政策。
为便于灾区商务系统了解相关政策,现将有关涉及商务工作的政策摘要印发各地。
希望各地加强政策服务,主动上门送政策,指导企业用好用足政策,增强又好又快发展的能力,充分运用政策推动灾后恢复重建,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指导,尽快恢复灾区商贸流通业和对外经济贸易,夺取抗震救灾和商务工作健康发展的全面胜利。
附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摘编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附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摘编(四川省商务厅2008年7月31日)一、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第526号令)摘要条例自2008年6月8日起施行。
分总则、过渡性安置、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恢复重建的实施、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九章,共80条。
1.第二章过渡性安置第11条中,明确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按比例配备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2.第四章恢复重建规划第25条中,明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市场服务体系规划等9个专项规划。
3.第五章恢复重建实施第35条中,明确了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并具体组织实施商贸流通等恢复重建。
中央财政对汶川震区恢复重建贷款实施贴息政策
二、坚持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村 镇规划要充分考虑时间紧 、任务重 以及灾 区农村地形 复
杂 、 质 安 全 隐患 较 多 、人 口分 布 散 、建设 用地 紧 张 、基 地 础 设施 和 经 济条 件 较 差 等 实 际情 况 , 严格 遵 循 以下 基 本原 则: 一 ) c 民生优 先 、保 障 安 全 ; 二 ) ( 因地 制 宜 、分 类指
彻 落 实科 学 发 展 观 , 持 以人 为 本 , 极 推 进现 代 农 业 和 坚 积 农 村 公 共 事 业发 展 。
划编制工作要以县域为单位 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灾
区各 县 级 建 设部 门要 在 当地 党委 政 府 的 统 一领 导 下 , 制定
实施方案 ,明确工作 目标,积极承担推进灾后恢复重建村 镇规划编制的任务。省和市 、州建设部 门要 加强对灾后恢
复 重 建 村镇 规划 编 制 工 作 的 支持 、协 调 、指 导 和 监督 ,及 时帮 助 解 决规 划 编 制 中 可 能遇 到 的基 础 资 料 不 全 、 术 要 技 求把 握 不 准 、技 术 力 量 不 足 等 问题 ,督 促 各 县 ( 、 区 ) 市 按 进 度 完 成规 划 编 制 任 务 。各 对 1支援 省 ( ) 3 : 市 要将 支持
贴息期限为20 年 5 1 08 月 2日至 2 ] 年 1 3 日 ,在 0 1 2月 1
◆ 住 房 城 乡建 设 部 :加强 汶 川 灾 后 重 建 村 镇 规 划 编 制
按 照 党 中 央 、 务 院关 于 汶 川地 震灾 后 恢 复 重建 工 作 国 的部 署 和要 求 , 充分 发 挥 村 镇 规 划对 灾区 农 村恢 复 重 建 为 三 、按 期 保 质 完成 规 划 编 制 任务 。灾 后 恢 复 重建 村镇 规 划包 括 县 域 村 镇体 系规 划 和镇 、乡 、村 庄 规划 。编 制 灾 后恢 复 重 建 村 镇 规划 要 以灾 前原 有相 应 规 划 为基 础 , 结合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汶川特大地震给四川、甘肃、陕西等地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损失。
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地震灾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现就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举全国之力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明确政策、加强保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努力争取灾后恢复重建的最大效益和最好效果,让灾区人民满意,让全国人民满意。
(二)基本原则。
1.全面支持,突出重点。
政策措施支持范围覆盖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的各方面,同时重点支持城乡居民倒塌毁损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恢复重建。
2.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就业等各类政策,统筹协调中央和地方各项财政投入、对口支援、国内银行贷款等资金,引导使用好各类捐赠资金,使政策安排、资金投入及重建规划相互衔接,有机配合,形成合力。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根据受灾程度、恢复重建对象的不同,实行分类支持。
对受灾严重地区给予重点支持;对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性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赠等其他投入为辅;对工商等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运用市场机制,以企业生产自救为主,国家给予财税等政策支持,带动银行信贷资金投入。
4.立足自救,各方帮扶。
贯彻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方针,把国家支持、社会援助和生产自救结合起来,调动和发挥受灾地区干部群众等各方面的积极性,立足自力更生,加快恢复重建。
①/Art_View.asp?ID=444,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8月23日。
财税[2008]10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地震灾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的税收政策措施1.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的所有行业(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2. 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
3、自2008年5月12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将所在地企业或归口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减免税申请汇总后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减轻个人负担的税收政策措施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川府发(2008)20号
川府发〔2008〕20号《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08-07-10川府发〔2008〕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汶川特大地震给我省受灾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重大损失。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抗震救灾工作取得重大阶段性胜利,进入了受灾群众安置和恢复重建阶段。
为了充分发挥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作用,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尽快恢复我省地震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基础上,现结合我省实际再提出以下意见:一、财政政策(一)努力筹措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省和受灾市(州)、县(市、区)三级要整合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彩票公益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含捐赠资金),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与国家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统筹安排,用于灾区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期间,省直各部门在分配中央和省级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时,要重点向受灾严重且财政困难的县(市、区)倾斜。
(二)给予重灾区过渡期财力补助。
三年恢复重建期间,对受灾严重且财政减收较大的市(州)本级和县(市、区),给予过渡期财力补助,支持灾区保障政权机构正常运转和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
(三)统筹预算内投资安排。
整合省直各部门基本建设投资,协调并调整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基本建设投资和结构,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优先启动应急项目,先期安排与灾区群众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四)整合省级现有贴息资金。
整合省级现有的各项贴息资金,对恢复重建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公司)贷款、企业(公司)债券给予贴息或部分贴息。
(五)减免灾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标 签】灾后恢复重建政策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汶川地震,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颁布单位】国务院【文 号】国发﹝2008﹞21号【发文日期】2008-06-29【实施时间】2008-06-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汶川特大地震给四川、甘肃、陕西等地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损失。
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地震灾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现就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举全国之力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明确政策、加强保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努力争取灾后恢复重建的最大效益和最好效果,让灾区人民满意,让全国人民满意。
(二)基本原则 1.全面支持,突出重点。
政策措施支持范围覆盖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的各方面,同时重点支持城乡居民倒塌毁损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恢复重建。
2.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就业等各类政策,统筹协调中央和地方各项财政投入、对口支援、国内银行贷款等资金,引导使用好各类捐赠资金,使政策安排、资金投入及重建规划相互衔接,有机配合,形成合力。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根据受灾程度、恢复重建对象的不同,实行分类支持。
对受灾严重地区给予重点支持;对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性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赠等其他投入为辅;对工商等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运用市场机制,以企业生产自救为主,国家给予财税等政策支持,带动银行信贷资金投入。
4.立足自救,各方帮扶。
贯彻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方针,把国家支持、社会援助和生产自救结合起来,调动和发挥受灾地区干部群众等各方面的积极性,立足自力更生,加快恢复重建。
5.加大力度,简便易行。
根据受灾地区损失严重、恢复重建任务艰巨等特殊情况,依法加大政策措施支持的力度和针对性,同时做到科学简明,便于操作,容易执行。
二、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 (一)中央财政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 为支持受灾地区恢复重建,统筹和引导各类资金,中央财政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
所需资金以中央一般预算收入安排为主,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车购税专项收入、中央彩票公益金、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用于灾后重建的资金也列入基金。
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灾后恢复重建基金700亿元,明、后两年继续做相应安排。
同时调整经常性预算安排的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结构,向受灾地区倾斜。
在加大中央财政投入的同时,要统筹使用好受灾地区财政投入、对口支援、国内银行贷款以及国际组织贷款等资金,引导各类捐赠资金合理配置、规范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受灾地区主要是四川省财政比照中央财政做法,相应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
(二)财政支出政策 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支出,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包干使用”的原则,采取对居民个人补助、项目投资补助、企业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城乡居民倒塌毁损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工农业恢复生产和重建等给予支持。
1.倒塌毁损民房恢复重建。
对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的农户住房建设,中央财政原则上按平均每户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其他损房的农户给予适当补助。
对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城镇居民和其他城镇无房可住居民(包括中央在受灾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建设,中央财政采取对项目投资补助、居民个人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受灾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组织建设安居房出售或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政府投资建设适量廉租住房按照低租金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对居民购买各类住房(包括安居房)或其他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每户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对城镇居民住房经鉴定需除险加固的,给予适当补助。
2.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对教育、卫生、基层政权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资金原则上由中央和受灾地区财政按比例负担,其中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由中央财政负担。
同时,对口支援和社会捐赠资金要优先用于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3.工商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
中央财政对国资委管理的中央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采取按因灾毁损恢复重建投资的一定比例注入资本金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
其中,注入资本金资金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中安排。
中央财政对中央军工企事业单位恢复生产和重建,通过项目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给予支持。
对地方工商、旅游等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除中央财政对受灾严重地区的重点行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外,原则上由地方负责统筹考虑资金支持办法。
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注资等方式,支持受灾严重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恢复重建。
4.农业、林业恢复生产和重建。
中央财政对种子、种苗、种畜等农业生产资料、土地整理以及受损农田水利设施、规模化种养殖棚舍池、良种繁育设施、农林推广和服务基础设施、森林防火设施、受损林木和农林业病疫情控制等,采取项目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适当支持。
中央财政增加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5.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中央财政重点对破坏严重需整体重建或搬迁的非经营性城镇市政设施给予项目投资补助;对经营性或有收费(收入)来源的城镇市政设施恢复重建给予贷款贴息。
中央财政对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采取项目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其中公路包括受损国道、省道及桥梁、涵洞、县乡公路,所需资金以车购税专项收入调剂安排为主,中央一般预算收入适当安排为辅。
中央财政对受损水库结合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给予投资补助;对受灾严重地区的其他水利设施给予适当支持。
6.其他恢复重建。
中央财政对震后地质灾害治理、环保监测设施等给予项目投资补助。
(三)税收政策 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1.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
2.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减轻个人税收负担: 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接受捐赠的款项;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 1.由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
5.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2008年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1.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受灾地区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4.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促进就业: 1.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2.受灾严重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以上优惠政策中,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优惠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
确需延长期限的,由国务院另行决定。
(四)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为了减轻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基金、收费负担,三年内对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
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用电企业、单位和个人,免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对企业和有关经营者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水路客货运附加费。
四川、甘肃、陕西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受灾严重地区酌情减免属于地方收入的政府性基金。
2.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建筑企业,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对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采矿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对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对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证券市场监管费;对电力企业全部免收电力监管费。
四川、甘肃、陕西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受灾严重地区酌情减免由中央级批准属于地方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本省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金融政策 支持金融机构尽快全面恢复金融服务功能: 1.支持金融机构基层网点恢复重建。
加快修复和合理布设金融基层网点,加强和改进对受灾居民集中安置点的金融服务。
对受灾损失严重的全国性金融机构由其总行(部)提供对口援助,对受灾损失严重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鼓励有实力、经营稳健的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其兼并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