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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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人民调解工作状况调研报告

少数民族人民调解工作状况调研报告

少数民族人民调解工作状况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少数民族人民调解工作状况一、调研目的: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少数民族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状况、存在问题以及改进方向,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和发展。

二、调研方法:采用问卷调查和面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地调研。

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调解机构、相关政府部门、社区居民等进行了调查。

三、调研内容:1.调解机构设置:调研发现,少数民族地区设立了一定数量的调解机构,但与人民调解的需求相比仍存在不足,尤其在偏远地区和边境地区设立调解机构的覆盖度较低。

2.调解人员培训:调研结果显示,许多少数民族地区的调解机构中的调解人员缺乏相应的专业培训,对于民族特色的问题缺乏应对经验和能力。

3.调解案件类型:调研结果显示,少数民族地区的调解案件主要涉及家庭纠纷、邻里矛盾以及一些与民族特色相关的纠纷。

其中,家庭纠纷是调解案件的主要类型。

4.调解效果评估:调研发现,少数民族地区的调解机构对于案件的调解效果评估工作相对薄弱,缺乏科学的评估标准和方法。

5.调解机构的社会影响力:调研结果显示,少数民族地区的调解机构在社会中的影响力有待提升,民众对其认知度较低。

四、问题分析:根据调研结果,我们可以看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存在以下问题:1.调解机构设置不足,覆盖能力较低;2.调解人员培训不足,缺乏专业技能;3.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特色问题,调解经验和能力不足;4.调解效果评估不够科学和规范;5.调解机构的社会影响力较低。

五、改进建议:根据问题分析,我们提出以下改进建议:1.加强调解机构设置,提高覆盖度,特别是在偏僻地区和边境地区设立机构;2.加强调解人员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培养民族特色问题的解决能力;3.加强调解经验交流和分享,借鉴其他地区的做法;4.建立科学的调解效果评估体系,制定评估标准和方法;5.加强对调解机构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社会影响力。

六、总结:通过本次调研,我们了解到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但也发现了一些积极的方面。

人民调解 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 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调研报告人民调解是我国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之一,也是人民群众依法解决矛盾、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

为了加深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了解,我对人民调解进行了相关调研。

首先,我调研了人民调解的基本情况。

人民调解是由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牵头组织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在我国,各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逐步完善调解组织和调解机制。

人民调解员经过培训,熟悉法律法规,能够独立、公正地进行调解工作。

同时,人民调解还得到了党政法机关的大力支持和法律保障。

其次,我调研了人民调解的工作流程。

人民调解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接待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核实事实、分析矛盾的性质与原因、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达成调解协议等环节。

人民调解员通过面对面的沟通,耐心聆听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引导,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具有法律效力,调解结果可以得到具体的执行。

然后,我调研了人民调解的实际应用情况。

根据我的调查,人民调解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人民调解不仅应用于日常民事纠纷,还应用于劳动纠纷、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

通过人民调解,当事人可以主动化解矛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进社会和谐。

最后,我调研了人民调解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通过我的了解,人民调解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认可和好评。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调解员队伍建设不够完善、调解机构的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等。

此外,在执行调解协议时也存在一定的困难,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机制。

综上所述,人民调解是我国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机制。

通过人民调解,广大群众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端,维护自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尽管存在一些问题,但随着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完善,相信人民调解将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人大关于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人大关于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人大关于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人大关于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是人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的人民调解工作,一直以来受到国家、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为深入了解全国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组织开展了一次全面的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活动。

调研报告显示,在当前经济社会转型期和治理体系改革进程中,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一、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人民调解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新路,是针对扩大民主、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而创设的。

调解作为“基础是人、依靠人、服务于人”的工作,在许多矛盾纠纷解决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通过人民调解,可以保护社会公正,处理社会矛盾,消除群众矛盾,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律维权。

调研报告显示,人民调解在解决民间争端、消除社会矛盾方面功不可没。

特别是在乡村地区,由于一些案件调解后协调解决,得到了广泛的赞誉和支持。

一些涉及土地、耕地占用、人身损害等方面的矛盾,得到了快速、有效的解决。

因此,人民调解进一步弘扬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共同推动构建和谐社会。

二、人民调解工作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然而,人民调解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更加认真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解决。

1. 异地人民调解基础不稳定就在行业背景和现实情况而言,民间争端主要发生在农村、城镇地区等散居人口集中的地方。

然而,跨地区矛盾、涉及异地元素的调解难度也随之增大。

除外,全国诉讼繁忙、资源不足等问题的存在,导致异地调解案件谈判вªҵ 时间、分配合法资源不公,从而影响异地调解工作的稳定性和法律保障能力。

2. 业务技能不足人民调解由居民基础组成,发生于生活中,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应变。

在这个过程中,业务技能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调解员的业务素质不高、专业能力较弱,尤其是在民事和经济领域,对法律法规知识的了解和调解经验的积累都偏低,导致调解结果难以得到群众的认同和信任。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人民调解是当今三大调解方式之一,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过程相对保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有效构筑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

我所于4月下旬至6月初对辖区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乡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成效1、领导重视,层层抓落实。

乡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认识到位,领导有力,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了党政目标管理体系。

乡司法所在区司法局和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建立了相关制度,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组织乡、村调解员学习人民调解法、调解业务知识、调解方法等,提高了人民调解员业务水平,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2、调解组织网络健全,严格按规范化要求运行。

今年上半年,乡重新调整充有人民调解委员会11个,其中乡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全乡10个村有调委会10个,全乡人民调解员达到了99人。

在此基础上,建乡级标准化调解室1个,村级10个。

目前,人民调解网络在辖区范围内已全部形成。

同时乡司法所还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建立了与开展调解工作业务相配套的登记、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

使人民调解工作从组织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

3、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创新,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

一是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司法所每月都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同时组织辖区内的乡、村调解组织,乡各职能所、站、派出所、法庭等单位人员和乡、村法律顾问等,集中时间、集中人力、进村入户,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大排查、大调处,做到了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做到“三访”、“四送”,即访查矛盾隐患、访查群众生产生活、访查稳定状况;送法律、送技术、送温暖、送政策。

并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实行定时定人包案或联合解决。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120xx年,____区司法局在全市率先探索建立人民调解与交通事故赔偿处理协调联动、相互衔接、信息互通、共同化解矛盾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

通过5年多的努力,现已经形成了独特的运作模式,促进了地区社会环境的和谐稳定,充分彰显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发展中的“社会矛盾减压器”、“社会关系润滑剂”的作用。

仅20xx年,____区道路交通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道路事故损害赔偿纠纷1321件,涉案金额共1422万元。

现将____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实施过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思路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总结提炼,以期待对工作开展有所裨益。

一、____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实施过程1.结合实际,理清思路。

____区地处南京市城东,区内涉及宁镇公路、宁沪高速、宁杭高速、宁洛高速、长江二桥、绕城公路等多个交通要道,路况极其复杂,车流出入频繁,既是南京城市交通的一个重要枢纽带,也是重大交通事故的多发区。

20xx年,____全区实发事故高达一万两千余起,直接导致严重人身伤亡的事故一百余起,其中需要调解的案件达到四千多起。

长期以来,交管部门承担着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调解工作,由于实际警力少、事故数量多、问题复杂等原因,调解工作的实效一直不能很好的凸显。

为了帮助交管部门减压卸负,节约警力资源,同时,也进一步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模式,拓宽大调解工作的新格局,____区司法局主动与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研究磋商,多次召开了工作协调会,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反复推敲相关工作制度,集中优势资源,建立长效机制,联合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

2.健全网络,规范操作。

健全组织网络是开展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区司法局在交警七大队派驻成立____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调解工作室)。

设主任一名,由区司法局副局长担任。

副主任由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副队长担任。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10篇在当下社会,报告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报告包含标题、正文、结尾等。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报告吗?以下是店铺收集整理的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1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

如何创造性地开展诉讼调解,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和优势,以实现调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的终极目标,值得深思。

前不久,受省院委托,一行专程到各基层法院进行了调研,下面就调研结果主要发表一下看法:一、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与主要做法(一)基本情况近年来,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为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从几个基层法院的统计数字来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多在60%至70%左右。

有的是逐步下降;有的是稳步上升;还有的是先下降后又上升。

下降的'原因有以下几个:一是调解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同时,调解的力度被削弱;二是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使法官应接不暇,没有时间过多的调解,客观上造成调解不能;三是调解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官的社会公信力在下降;四是对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够全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重判决轻调解,或认为调解过多有损法院形象;五是其他社会力量的不当干预,影响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行使。

(二)主要做法各地法院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1。

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的送达调。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即以打电话、就地审理等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2。

询问被告答辩时的答辩调。

即在被告向法院送达答辩状时,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行调解。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近年来,我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成为解决各种纠纷矛盾不可或缺的一种途径。

为了了解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对一些调解中心进行了实地调研,以下是我的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基层人民调解是解决纠纷矛盾的特殊类型,采用群众性的方式,成为尽可能地解决基层矛盾的重要方法。

调解中心一般设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工厂、企业等基层组织内部。

调解中心由中心主任、调解员、书记员等人员组成。

调解员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和工矿企业等地担任相关工作。

二、调解程序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程序相对简单,基本上分为三个步骤:1、提出调解申请,要求向调解中心提交书面资料,如书面材料、证据材料等;2、通过调解员的介绍和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比较协议;3、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并将协议交由调解中心保管。

三、发挥优势基层人民调解在解决社会纠纷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首先大多数调解员有着深厚的知识功底和丰富的调解经验。

他们能够通过客观公正的态度,为当事人解决问题提出可行的方案。

其次,调解员更加熟悉本地的习惯、风俗和传统文化。

可以在调解中发挥更多的优势,更加客观、公正、公平地处理矛盾纠纷。

还有,基层人民调解对政府的财力物力的要求相对较低,而且能够有效提高群众的满意度。

四、存在的问题尽管基层人民调解在解决社会纠纷方面有着一定的优势,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包括双方当事人不配合、调解员的业务素质不高、管理体制不健全等。

这些问题导致社会矛盾的解决显得更加困难。

结论通过本次的调研,我认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对于解决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调解员应该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掌握解决矛盾纠纷的核心技巧,努力为当事人解决问题,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发挥优势。

同时,应加强调解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加强对其的培养和管理。

否则,基层人民调解将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另外,调解中心应该进一步加强工作宣传和培训,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作用,积极参与到调解中来。

人民调解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调研报告人民调解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全国各地,人民调解都在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了解人民调解的现状和问题,在一些地方开展了人民调解调研。

本文将对人民调解调研报告进行分析和总结,以进一步了解人民调解的情况和问题。

一、人民调解的基本概念和科学属性人民调解是指通过调解员进行现场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和纠纷。

它是以人民调解员为主体的一种简易民事诉讼程序。

人民调解不仅可以解决大量小额纠纷,缓解社会矛盾,还可以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提高司法效率,而且更能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人民调解具有科学属性,它是一项以社会治理为核心的新型服务工作,符合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大趋势。

人民调解融入了大量的社会化因素,有利于调解员更好地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需求,加强了社会信任,缩小了与群众的距离。

同时,人民调解也是一项充满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工作,它要打破传统的司法范式,用专业的知识、人性的思维、和谐的思想融入到调解中,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二、人民调解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1、缓解社会矛盾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纠纷的非常有效的方式。

它可以有效地缩小矛盾和争议的空间,加强调解员和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对话,避免当事人将矛盾和争议升级到法院,使更多的矛盾、争议被调减或解决。

2、提高司法效率人民调解是解决民事矛盾的一种有效途径,它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

依据统计数据,人民调解在某些地区都承担了几乎80%以上的民事争议调解工作,有效降低设区的人民法院的案件量,解决了起诉纠纷中的繁琐和复杂性。

3、繁衍法制观念在人民调解中,调解员会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介绍法律知识,教育群众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

人们通过参与人民调解,了解法律并接受法律观念教育,提升了公民素质。

4、增强法律管控力人民调解作为贯彻法律的一种方式,增强了法律的管控力。

如果当事人经过人民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将案件和争议移交到法院,确保了法律的发挥作用。

人民调解 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 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调研报告调研报告标题:人民调解的状况与问题一、调研目的和背景人民调解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方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了解人民调解的状况和问题,本次调研旨在全面分析人民调解的发展现状,并提出改进建议,推动人民调解制度的健康发展。

二、调研对象和方法本次调研对象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参与方,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以及当事人。

调研采取问卷调查和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收集到500份有效问卷和20次访谈数据。

三、调研结果1.人民调解的发展状况调研结果显示,大部分被调查单位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较高的参与率,调解员们也表现出较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与此同时,许多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也积极投入到人民调解事业中,推动人民调解事业的不断发展。

2.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调研结果还发现,人民调解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人员结构不合理问题,调解员的专业水平不高,相关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欠缺;其次是调解程序不规范问题,存在缺乏标准化、程序化的情况;再次是资源分配问题,一些偏远地区和基层单位的调解资源匮乏,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四、调研分析和讨论通过对调研结果的分析,可以看出人民调解事业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为了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有必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1.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加强相关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2.完善调解程序,建立标准化、程序化的调解流程,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3.加大对偏远地区和基层单位的调解资源的投入,使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更广,服务更多的人民群众。

五、调研结论和建议本次调研结果表明,人民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人民调解在一些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为此,建议有关部门:1.加大对人民调解事业的关注和支持,提供更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2.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并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3.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同度和依赖度。

人民调解现状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现状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现状调研报告人民调解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

近年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和完善。

本文将围绕人民调解现状进行调研分析,以期为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效率提供参考。

一、人民调解的定义和基本情况人民调解是指依法通过协商或者调解,化解纠纷,达成互利互惠,和谐相处的一种方式。

根据我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是一种民间自愿调解方式。

近年来,国家对人民调解工作高度重视,扩大了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加强了工作力度,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如《人民调解法》。

当前,全国使用人民调解方式处理民事、行政等纠纷的案件比例不断攀升,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优势和不足1.优势1)人民调解的成本低,效率高。

人民调解主要靠自愿参与,所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因此成本很低。

同时,人民调解不需要像诉讼那样拖延很久时间,有效地处理矛盾纠纷,避免影响社会稳定。

2)人民调解的公正性强。

人民调解员以身为当事人外人的中立立场,帮助双方达成公正、合理的协议,保障公民权利和重视其人格尊严。

3)人民调解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人民调解依靠双方共同协商处理,不仅解决了矛盾纠纷,还培养了参与者的法治意识,增强了他们的合作意识,促进社会和谐。

2.不足1)缺乏专业性:由于人民调解员并非受过法学专业训练,他们对法律的了解不足,处理纠纷时可能依据经验和常识,而不是法律的硬性规定,容易引发事情的失败,无法达到与其它方式相同的处理结果。

2)工作重复:过多的人民调解员也可能导致工作重复和涣散。

大部分的人民调解员是义务参与,这就意味着不同事件的调解者会不同,因此会对工作流程会有影响。

3)管理机制不完善。

人民调解员的选拔不规范,考核和培训不严谨,较难保证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

比如一些人民调解抽调机制、惯例机制、统筹规划机制等在一些基层单位并没有建立起来,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和数量缺乏保障。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1500字一、调研目的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我国法律服务体系中重要的一项工作,也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次调研的目的是为了深入了解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情况,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优点,为进一步完善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主要采用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相结合的方式。

问卷调查主要针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和当事人,通过问卷了解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实地走访主要围绕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机制、人员配备、工作效率等方面展开,通过走访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现场了解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情况。

三、调研结果分析1、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机制我国法律服务机构的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大多由当地的乡镇、街道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承担。

本次调研发现,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机制在不同地区之间存在差异。

一些地区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完备,有专门的调解员从事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调解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调解效率较高;而另一些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则存在组织不够完善,调解员专业性较弱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实施机制。

2、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配备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调解员。

调研结果显示,一些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选任不够严格,造成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调解员经验不足、法律素质不强等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

因此,加强人员培训和选拔程序,提高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素质是今后完善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

3、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工作效率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效率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调研结果显示,在人员配备较为充足并且组织管理较为严格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的工作效率相对较高;而在人员配备不足,组织管理不够完善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中,调解工作的效率也相应较低。

此外,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丰富调解工具和方法,提高调解案件的工作效率。

人民调解 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 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调研报告《人民调解》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人民调解在中国已经有了相当长的历史,而在现代社会,随着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在纠纷解决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二、调研内容本次调研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概况:了解人民调解机构的设置情况、人员队伍的组成和案件处理的具体流程。

2. 调解效果评估:在已经处理完毕的案件中,调研调解的效果和被调解人的满意度。

3. 调解机构建设:调研目前各地人民调解机构的建设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4. 调解工作法律保障:调研法律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5. 调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调研人民调解工作者的队伍建设和培训情况。

三、调研结果通过调研,发现人民调解工作在实际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解决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人民调解机构建设不够完善,部分地区的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和培训不够到位,导致了工作水平参差不齐。

同时,法律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和约束还有待加强。

四、建议在调研结果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 完善人民调解机构建设,提高基础设施和人员队伍的建设水平。

2. 增加对人民调解工作者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3.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保障,提高其合法性和权威性。

五、结论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通过本次调研,我们认为只有在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和法律保障的同时,才能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稳定和矛盾调解中的作用。

调解工作调研报告范文(标准版)8篇

调解工作调研报告范文(标准版)8篇

调解工作调研报告范文(标准版)8篇Model text of investigation report on mediation work (Standar d Version)汇报人:JinTai College调解工作调研报告范文(标准版)8篇前言:工作报告是指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上级机关或法定对象汇报工作,汇报的内容包括近一段的工作情况和下一段工作部署。

本文档根据工作报告内容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调解工作调研报告例文2、篇章2:调解工作调研报告文档3、篇章3:调解工作调研报告模板(实用版)4、篇章4:调解工作调研报告样本(基础版)5、篇章5:调解工作调研报告范文(常用版)6、篇章6:调解工作调研报告范文(标准版)7、篇章7:调解工作调研报告样本(通用版)8、篇章8:调解工作调研报告范文通用版篇章1:调解工作调研报告例文新华村位于盘城镇西北角,属于xx村,全村共有农业人口866人,外来人口240人,下辖9个村民小组。

近年来我村的人民调解工作,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积极构筑“大调解”的格局,努力守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为维护本地的社会稳定作出了一定成绩。

20xx年以来,调委会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42起调解成功率达95%,几年来,无因调解不及时和调解不当而造成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展开工作的:一、建立健全组织网络为调解工作提供组织保证一是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村委会、村支部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村主要领导任组长,民兵、共青妇等人员为成员的村调解委员。

二是在各村民小组和村属企业成立调解工作小组,由各村民小组和企业负责人担任调解工作小组长。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人民调解是以公民自愿、平等、公正、公开、和谐为基本原则,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非诉讼和解方式。

为了深入了解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本文进行了一次调研。

一、调研方式为了深入了解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运行情况,我们采用了多种调研方式,包括问卷调查、实地走访、专家座谈等方式,以获取多角度、多层次的信息和数据。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通过采取多种调研方式,我们了解到如下情况:1. 人民调解工作开展较为广泛,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

2. 调解员的素质普遍较高,调解效果良好,尤其是被调解的双方大多数都对调解结果表示认可。

3. 目前,人民调解工作主要是针对社区居民的矛盾纠纷,如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但在一些地区,也会对普通市民和企业间的商务矛盾进行调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三、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在对各地的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后,我们发现了如下问题:1. 一些调解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不够高,缺乏有效的培训和提高机制。

2. 一些地方的人民调解工作缺乏标准化和制度化,流程不够规范,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调解行为。

3. 目前,大部分人民调解工作主要由志愿者参与,但调解员比较难招聘,调解工作的稳定性和效率有待提高。

四、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深入剖析之后,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完善。

1.加大人力投入,加强调解员的培训和提高机制,建立层次分明、科学规范的评价机制,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培养一支真正具备专业素质和基本调解技能的调解员队伍。

2.改善人民调解工作的流程和制度,在制度上应该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标准和工作流程,提高人民调解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程度,在流程上建立更加系统、严格的调解程序,确保调解的过程合法、公正、公平、公开。

3.拓宽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推广人民调解在经济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等领域的应用,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调解服务,切实解决矛盾纠纷。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编写单位:XX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研组时间:XXXX年XX月一、调研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类矛盾和纠纷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

为了解决这些矛盾和纠纷,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人民调解工作在我市得到了广泛开展。

为深入了解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和问题,本次调研对我市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分析。

二、调研目的1. 了解人民调解机构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组织结构、人员配置、经费投入等方面的情况。

2. 评估人民调解工作的效果和成效,了解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

3. 分析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调研方法1. 文献调研: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统计数据等进行梳理和分析。

2. 实地调研:走访我市不同区域的人民调解机构,与调解员、被调解方、申请人等进行深入交流。

3. 问卷调查:针对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各方面情况,设计问卷进行调查。

四、调研结果1. 人民调解机构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良好。

目前,我市设立了XX个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辖XX个人民调解中心。

2. 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根据数据统计,去年全市共受理矛盾纠纷案件XX 件,成功调解XX件,调解成功率达到XX%。

3. 人民调解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包括人员配置不足、经费不足、调解力量不够充分等。

五、调研建议1. 继续加强人民调解机构的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和调解能力。

2. 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资金投入,保障其正常运转和有效开展。

3. 加强宣传,提高人民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4.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并进行整改。

六、总结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我市得到了广泛开展。

本次调研对我市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全面了解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意见。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并采纳这些建议,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与背景调研目的:深入了解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和问题,为改善和提升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依据和建议。

调研背景: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之一。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矛盾问题的日益复杂化,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境,亟需加强调研和改进工作。

二、调研方法与过程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

首先,我们制定了一份调查问卷,通过面对面的方式向基层人民调解机构的工作人员、当事人以及社区居民进行了调查。

同时,我们还利用了实地访谈的方式,深入了解了各地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整个调研过程历时一个月,共收集了来自30个城市的数据和资料。

我们对这些数据进行了整理、分析和归纳,以得出研究结果和结论。

三、调研结果与分析1.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我们了解到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

首先,在人员配置方面,大部分基层人民调解机构的工作人员数量较少,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矛盾纠纷处理需求。

其次,在专业能力方面,一些基层人民调解机构的工作人员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技能,导致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

2.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调研还发现了一些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首先,由于工作人员的不足和能力不足,一些矛盾纠纷无法得到及时妥善地解决,增加了社会矛盾的积累和扩大的风险。

其次,一些基层人民调解机构的工作环境条件较差,缺乏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信息化建设,影响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3. 改进和提升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鉴于调研结果和分析,我们提出了以下改进和提升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加强基层人民调解机构的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

•加强基层人民调解机构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在制定政策和解决矛盾纠纷时主动听取和吸纳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完善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建设,确保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人民调解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一种方式,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更加全面地了解和掌握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笔者进行了一次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

二、调研对象本次调研对象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民调解员。

三、调研内容1.人民调解的工作流程及法律依据人民调解的工作流程通常包括:申请调解→双方协商→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确认执行或采取司法措施。

此外,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应当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避免强迫或者欺诈。

在法律依据方面,人民调解工作主要关注的法律条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人民调解的具体对象及案件类型人民调解的具体对象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普通民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争议、债权债务等;另一类是刑事案件,包括轻微刑事案件、未被逮捕的轻罪案件等。

3.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在实际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1)人民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责任心不够强。

(2)人民调解工作认识不均,少数人认为司法程序是首选。

(3)人民调解工作保障不到位,如调解场所缺乏、调解经费不足等。

(4)人民调解工作与司法程序脱节,少数人存在将人民调解作为“权宜之计”使用的情况。

以上问题的存在主要原因有:(1)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健全。

(2)人民调解工作推广宣传不到位,公众对其认识较浅。

(3)人民调解工作缺乏政治配套支持。

(4)人民调解工作缺乏足够的物质保障。

四、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针对以上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责任意识。

(2)扩大人民调解宣传覆盖面,增强公众对人民调解的认识,消除“人民调解不如司法程序”的误解。

(3)完善人民调解的政治配套支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资金保障力度,营造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环境。

关于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关于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一、背景介绍人民调解是指通过调节、调处、调解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平稳有序的一种社会公共服务。

为了深入了解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情况,本次调研以某地区为样本,通过访谈、问卷调查等方法,对该地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综合考察。

二、调研结果分析1. 调解机构设置该地区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辖区内设立了多家人民调解中心。

在调解机构内,设有多个调解组,每个组都由一位经验丰富的调解员组成,他们经过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能够独立处理纠纷。

2. 调解工作流程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按照该地区的调解工作流程进行操作。

当一方或双方申请调解时,调解员会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了解纠纷的具体情况。

之后,调解员会发出调解书,邀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共同参与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采取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求达到双方均可接受的调解结果。

3. 调解案件特点在此次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大部分调解案件是因为邻里纠纷、家庭矛盾和民间借贷引起的。

这些案件较为复杂,需要调解员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解决纠纷的能力。

此外,我们也了解到就业、劳动关系、房产等问题也是一些常见的调解案件。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4. 调解效果评价根据对参与调解的当事人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他们认为通过调解,他们得到了公正、公平的对待,并且问题得到了解决,不再争执。

此外,当事人还表示调解员的调解技巧与沟通能力对调解结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调研结论通过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我们得出以下结论:1. 人民调解工作的建立和发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有效手段,可以起到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2. 调解机构的设置能够为人民调解提供了良好的组织保障,使调解工作更加便捷、高效。

3. 调解员的能力和素质对于调解的结果至关重要,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

人民调解工作调查报告三篇

人民调解工作调查报告三篇

人民调解工作调查报告三篇篇一:人民调解工作调查报告人民调解工作直接面对群众,通过说服教育,有效地将各类矛盾及纠纷化解在基层,这对于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社区法制化建设进程,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调解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进一步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力求找出目前制约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为此根据司法所及社区人民调解实际情况进行了总结。

一、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1、概状XX司法所所辖三个社区的人民调解工作。

共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三个,并下设24居民调解小组,6个市场调解小组,44名调解员,并在社区确定了4名首席调解员,已形成了调解委会、调解小组、调解员三级调解网络,初步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新格局。

近年来,通过加强规范化建设,司法所和调解委员会逐步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的标准,四个调解委员会均达到“五有”(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调解档案,有调解记录薄,有统计台帐)、“四规范”(规范调解人员、规范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规范调解文书)标准,并统一制定下发了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每年司法所组织人员进行两次集中培训,对调处过程中应规范的调处登记、调处协议书等填写进行了讲解,明确了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总结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式。

2、业务工作开展情况三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网络优势,结合本辖区实际,有的放矢,主动介入公民之间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使矛盾纠纷从根本上得到控制,做到了小纠纷不出社区,大纠纷不出街道,把纠纷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有效的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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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

如何创造性地开展诉讼调解,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和优势,以实现调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的终极目标,值得深思。

前不久,受省院委托,一行专程到各基层法院进行了调研,下面就调研结果主要发表一下看法:一、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与主要做法(一)基本情况近年来,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为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从几个基层法院的统计数字来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多在60%至70%左右。

有的是逐步下降;有的是稳步上升;还有的是先下降后又上升。

下降的原因有以下几个:一是调解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同时,调解的力度被削弱;二是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使法官应接不暇,没有时间过多的调解,客观上造成调解不能;三是调解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官的社会公信力在下降;四是对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够全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重判决轻调解,或认为调解过多有损法院形象;五是其他社会力量的不当干预,影响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行使。

(二)主要做法各地法院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的“送达调”。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即以打电话、就地审理等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2.询问被告答辩时的“答辩调”。

即在被告向法院送达答辩状时,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行调解。

3.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即时调”。

4.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的“听证调”。

5.庭审阶段的“庭审调”。

6.发挥双方委托代理律师的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的“庭外调”。

7.定期宣判送达前,当事人行使请求调解权的“庭后调”。

基层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探索了一套调解的方法,积累了一些有益的调解经验。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2.强化调解工作的观念不能动摇;3.要坚持合情、合理、合法相结合的调解原则;4.要创造性的开展调解工作;5.要因地制宜,不断创新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6.要努力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

二、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的体会对调解的功能,各地基层法院有着清楚的认识:一是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二是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作用,实现当事人主义的私法功能;四是调解协议以合意为基础,更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可避免执行中的困难,实现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五是在实体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以探索双赢的审理结果。

针对前一时期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化而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的调解“否定与替代论”,各地法院普遍持反对态度,认为调解不但已深深扎根于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制度之中,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而且是在保证公正与效率前提下减少诉讼成本、使诉讼效益最大化的最佳途径。

因此,我国调解制度的发展方向应当是逐步改进和完善,而决不是淡化、排斥和取消。

目前应以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精神为契机,进一步完善调解制度,建立独立的调解程序及规则,从程序上保障调解合法、有序进行。

调解能否适用与案件类型有着一定联系。

有具体给付内容的民事案件适合以调解方式结案,原因在于此类案件调解的目的性很明确,就是为了促使双方能够对给付内容进行有效的协商,以便自愿、合法地达成协议。

若是没有具体的给付内容,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破产案件等,则会因诉讼标的的特殊性而无法进行调解。

作为农牧选区的一名人大代表,在工作中时刻牢记人民的重托,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我尽力履行了一名代表的职责,但与选民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以及与其他代表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今后,我将倍加努力学习,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继续加强同选民联系,自觉地接受选民监督,倍加珍惜党和人民对我的信任,更好地为选民和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全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尽微薄之力。

适用调解与审判资源有效利用的关系可从两方面审视:一是对于审判机制整体运作而言,适用调解可以减少诉讼环节,加快结案时间,特别是无须经过上诉程序,能够节约诉讼成本和审判资源;二是在民事案件一审过程中,适用调解不一定能够直接起到提高审判效率的作用。

实践证明,结案总数与调解的比例普遍是成反比的,相对于判决而言,调解的有效适用对法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法官投入的精力也相对更多,而基层法院普遍案多人少,过分强调调解会使有限的审判资源难以有效利用。

三、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一)存在的问题1.法律规定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弊多利少。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是判决的前提条件,而调解的含义本身就包括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

当事人选择调解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效率,如果所有案件都要求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调解的优势就会丧失,还不如判决更简便、快捷。

可见,一味要求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既不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耗时、费力,又浪费法院的审判资源。

2.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简单,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

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设专章规定了调解,但内容简单,过于原则,缺乏法官和当事人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范。

这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性很大,何时调解、如何调解,均由法官决定,没有程序性的约束;另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实施过程中不敢大胆适用。

同时,对调解中自愿、合法的规定也过于原则,审判实践中认识不一。

3.“调审合一”影响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法对调解的程序未作独立、专门的规定,实行的是“调审合一”的调解模式。

这种模式对降低诉讼成本、避免严格程序带来的对抗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意义。

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它在审判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弊端日益突出,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常常身兼调解者和审判者双重身份,势必造成法官在身份上的冲突,一旦调解不成,容易使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正和判决的正义产生怀疑,有损司法权威。

4.调解中的职权主义色彩过重。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虽然起步较早,但传统审判方式的影响依然根深蒂固,反映在调解上就是法官的职权主义特别突出。

首先,法官对运用调解方式还是判决方式结案,拥有较大的选择权,有些能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官却将调解走了过场;有些案件应当及时判决,法官却在开庭后反复调解,久调不决。

其次,调解中法官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忽视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甚至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5.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规定有待完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反悔,而无需任何理由。

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并无任何约束力。

这对调解制度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和遵守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导致了审判资源的浪费,助长了当事人在调解中随意言行、不负责任的倾向。

6.片面强调调解结案率的做法欠妥。

调解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只是一种结案方式,虽然能够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它并不是一个终极目标。

审判活动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公正和效率,不能为了完成调解结案的指标而久调不决,拖延时间;也不能违法调解,压制当事人,给当事人留下“和稀泥”的印象,让当事人心有不甘。

班干部的培养方面班级管理光靠班主任一人来管理是不够的,而班干部却是班级管理的小助手。

这学期我将采取班干部轮流制(包括班长和组长),使班级管理再上新台阶,让每个孩子的潜能都得到充分的挖掘,培养有个性的人,使孩子们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合作和学会管理。

7.审限对调解的影响应引起重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来讲,因法官在同一时间段内审理的案件数量太多,导致实际分配到每一个案件上的绝对时间是不到3个月的,并且有些案件在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冷处理”,因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长,导致有些本来可以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最后却采用了判决方式解决。

8.检察机关等部门的不当监督对调解的影响不容忽视。

在现行诉讼机制下,法官在调解中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调解时法官难免要提出调解方案或就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发表意见,且为了调解法官又不得不与当事人庭下接触。

在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有时检察机关等部门会以行为不当为由质询法官,并对案件审理过程进行监督,这必然会给法官造成心理压力,使法官不敢和不愿做调解工作。

9.“送达”已成为制约法院审判效率的重要原因。

送达是指法院依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递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签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由于人口的流动性在不断加大,而公民的法律协助意识又比较淡薄,使法院很难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递交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签收,造成案件审理期间的延长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特别是调解书是在送达后才能生效,不能及时送达将有损当事人的权益。

(二)建议1.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国家干预为辅的调解制度。

首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

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结果,法院应当认可。

其次,全面落实调解的自愿原则。

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是否调解的选择权在当事人,是否再次调解的选择权也在当事人,法院不得在事先未告知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情况下通知其到庭进行调解,调解方案应当由当事人首先提出等。

再次,调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建议最高法院尽快修改和通过有关调解的司法解释,对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的程序和调解的方式等予以明确规定。

首先,规定调解的适用范围。

司法解释应当明确规定哪类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前置程序,哪类案件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进行调解,哪类案件不能进行调解等。

其次,规范调解的程序。

从送达受理或应诉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询问调解意愿、调解次数、调解时限、调解不成的后续程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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