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
![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https://img.taocdn.com/s3/m/8b74dcc1ad02de80d4d840ca.png)
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根据处罚基准的法律依据,对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船长或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将被处以不超过XXXX年的罚款,直至起重机数量。
处罚应以违法情节(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为主要考虑因素。
)[异议]船员出售船员服务簿和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1。
如果在另一艘船上发现任何危险,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没有以轻微和及时的方式报告。
(二)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1.在另一艘船上发现的未及时报告的事故或在该船或另一艘船上发现的任何安全事件(一般未发现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未及时报告影响航行安全的危险情况、事故、安全事件或情况,或未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告影响航行安全的任何危险情况、事故、安全事件或情况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8 (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行政处罚条例》(较轻)。
第三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重)未及时报告船舶发生的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
未能及时报告。
2.船舶有危险或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
1.本船未能及时报告一般等级以下的事故。
重型2。
发现本船或其他船舶发生未及时报告的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或非重大财产损失)。
一般事故:3500元;重大事故:4000元;重大事故:8000元,扣除6-18个月。
特别重大事故:10000元,扣2年或吊销证书。
发现本船或其他船舶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但报告不及时。
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财产损失不足500万元的:5000元,并扣6至18个月的证件;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处2年以下拘留或者吊销证书。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并扣减该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该证书3000元至2000元3年。
规范执法 提升海事执法公信力
![规范执法 提升海事执法公信力](https://img.taocdn.com/s3/m/08a8aa98700abb68a882fb0a.png)
水监体制改革·法治海事20年356一个国家的繁荣进步,离不开法治的支撑。
一个社会的和谐稳定,离不开法治的保障。
水监体制改革20年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保证程序公正、加强程序制度建设,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取证活动、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通过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规范执法行为。
加强程序建设 保障执法“流程合规”今天,在海事系统内,严谨规范的程序已成为重大决策出台必不可少的“规定动作”。
为加强程序制度建设,2011年,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全国海事系统统一推行《海事执法业务工作流程》,首次对行政许可类执法工作流程进行细化,对执法依据、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执法主要标准和执法文书和台账等进行了明确。
2015年,对海事执法业务项目进行了扩充,将行政备案、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全部海事执法业务纳入《海事执法业务流程》。
随着海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2018年,对原有海事执法业务项目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发布了《海事执法业务流程(2018)》。
在明确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程序方面,2003、2004年,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推动交通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两部规章对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后,两部规章历经两次修订,统一了内河和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和程序,实现内河与海上海事行政处罚在法律适用章节的一致性。
明确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也是规范海事行政强制行为、维护海事行政管理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2012年,为贯彻执行《行政强制法》,规范海事行政强制行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规定了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和海事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程序,明确了海事行政强制文书制作。
此外,为规范违法案件移送程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颁布了《海事管理机构移送违法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了不相隶属海事管理机构间违法案件的移送程序、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防止了“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398fc64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9b.png)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04.18•【文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01年6月4日发布的《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开展执法监督的通知》(海法规字【2001】31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正确和有效实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责和遵守执法风纪等情况实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完善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施。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取证等设备和工具。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防范
![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防范](https://img.taocdn.com/s3/m/55aac937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cf.png)
水色准發第43卷第3期2021年3月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防范陈君彦(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摘要】为合理运用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分析海事行政处罚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指出造成滥用的原因有裁量基准落实不足、执法人员水平及素质参差不齐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等。
在此基础上提出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防范对策:制定裁量基准并严格执行;健全海事行政处罚程序控制制度;提高海事执法人员的素质及水平;完善海事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关键词】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控制;裁量基准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⑴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有所不同,加之立法者无法预见并规定将来的一切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为防止行政机关面对复杂的问题无计可施,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一定的原则和范围内行使裁量权以提高行政效率。
但自由裁量权也是一把双刃剑,很容易产生自由裁量权行使不规范甚至被滥用的情况。
这种情况在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中最为常见,海事行政处罚也不例外。
1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的表现形式1.1行政处罚缺乏统一性在海事行政处罚中经常出现对于不同对象的同一种违法行为处以不同处罚结果的现象,或者对于同一种违法行为,因发生在不同时间就处以不同处罚结果的现象。
这些现象都会导致处罚结果缺乏统一性和确定性。
这样一来,不仅可能使个案中的处罚结果与违法行为的过错程度不相适应,而且也将使得行政处罚因确定性和可预期性不足而丧失或者弱化其警示作用和预防再犯作用。
1.2行政处罚因人而异,缺乏平等性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具备正当行为的目的和动机,符合社会客观规律,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也不能忽视相关因素。
海事执法人员若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掺杂不正当的主观因素,在个人心绪等因素的影响下作出处罚决定,或者人情处罚,不仅对处罚对象不公平,也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关于更新规范性文件的请示-海南海事局
![关于更新规范性文件的请示-海南海事局](https://img.taocdn.com/s3/m/220b648faa00b52acec7ca08.png)
关于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更新情况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2015年第3号公告发布了《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海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办法》(海政法〔2015〕528号),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实施动态更新。
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更新情况说明如下:一、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5年9月30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新增技术要求的通知》(海船舶〔2015〕368号)2.《海事规费稽查管理办法》(海征稽〔2015〕408号)3.《关于印发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海政法〔2015〕469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船员任解职管理工作的通知》(海船员〔2015〕458号)5.《私人武装保安在船护航证明签发管理办法》(海船舶〔2015〕471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海政法〔2014〕138号)二、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5〕600号)2.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工作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5〕737号)3.关于做好《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14版)执行工作的通知(海危防〔2015〕136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海船员〔2002〕333号)三、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3月31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海船检〔2016〕48号)2.关于印发《船舶海事声明签注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16〕81号)3.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16〕62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管理模式的通知(海船检〔2016〕160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船舶海事签证办法》(港监字〔1995〕230号)2.《关于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01〕588号)3.《关于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问题的通知》(海船检字〔2001〕54号)4.《关于印发<救生筏检修站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01〕728号)5.《关于印发气胀式救生筏及海上撤离系统检修站认可条件和认可指南的通知》(海船检〔2013〕220号)四、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5月31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海员证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195号)2.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6〕232号)3.关于公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大纲的通知(海船员〔2016〕233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0〕347号).2.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过渡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0〕348号)3.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0〕349号)五、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8月30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发布《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和《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的公告(2016年第2号)2.《关于在上海和山东济宁水域航行内河船舶实施电子签证的通知》(海船舶〔2016〕316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发布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和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的公告》(部海事局2010年第3号公告)六、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11月25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6〕521号)2.关于启用《磁罗经自差表》(2016年版)的通知(海船员〔2016〕555号).3.关于进一步明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有关事宜的通知(海船员〔2016〕489号)4.关于实施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6〕619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231号)2.关于启用《磁罗经自差表》(2009年版)的通知(海船员〔2009〕554号)七、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国际航行船舶签发海事劳工证书过渡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683号)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有关事宜的通知》(海船员〔2016〕685号)3.《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598号)4.《关于做好内河船舶进出港报告准备工作暨内河船舶实施电子签证的通知》(海船舶〔2016〕628号)5.《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3-15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危防〔2016〕721号).6.《关于做好部分船舶防污染作业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海危防〔2016〕729号)(二)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06〕145号)附录1相应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564736f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76fc15f.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7.25•【文号】海政法〔2019〕275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处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法〔2019〕275号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范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我局制定了《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实施细则》的宣贯和培训工作,保证海事执法工作的稳定和连续。
二、请各直属海事局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海事行政处罚专用章印模及编号明细报送我局,我局将统一对外公布备查。
三、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实施细则》做好海事行政处罚系统中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执法人员的权限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7月25日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中海事管理机构,是指各级海事局及其所属的海事处。
第三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前款所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初始发生地、过程经过地、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下列违法行为,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一)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二)船舶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采取措施的;(三)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四)不按规定缴纳或少缴纳港口建设费的;(五)船舶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超出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六)船舶未按照规定记录危防管理类文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https://img.taocdn.com/s3/m/51d7423f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8c.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1.01•【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201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海事行政执法活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海事行政执法体制,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事行政执法,是指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救济、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及其下属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与评议工作。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四)裁量合理,处理适当;(五)符合法定程序;(六)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七)案卷整理规范。
第二章海事行政执法规范第一节海事行政执法职权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正职是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领导责任;主管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副职、各执法部门的负责人是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主管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主管责任;从事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是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直接责任。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合理分解海事行政执法职责,并将相关材料报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确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以文件的形式明确所属执法机构或部门的执法职责、权限、管辖区域和相互关系;(二)按照海事执法工作的性质合理设置执法岗位,对执法权力进行分解,明确岗位职责、人员资质、工作标准,确定相应的执法责任;(三)采取适宜的方式将各项执法职责落实到相应的执法人员,明确具体的职权范围、应当履行的义务、执法行为的具体要求,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种类。
海事局关于印发《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事局关于印发《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3cf9acb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36.png)
海事局关于印发《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02.21•【文号】海安全[2011]91号•【施行日期】2011.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海事局关于印发《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11]91号)各直属海事局:为履行国际公约有关规定,规范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工作,明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船员派出单位以及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提高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工作水平,现将《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请各直属海事局将该规定转发至辖区相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地开展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赋予的职责,根据国际海事组织 (IMO)《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 (MSC.255(84)号决议,以下简称《事故调查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的安全调查。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主管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的报告和安全调查工作。
第四条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的安全调查官(以下简称海上安全调查官)由中国海事局任命和调配。
具体任职资格和调配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海上安全调查官在从事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的安全调查工作中享有独立调查、不受任何干扰和调取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材料的权利。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在中国沿海水域、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任何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均应按照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规定报告。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以外发生的海上事故或事件,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AIS在海事智能信息化监管中的应用及存在问题探讨
![AIS在海事智能信息化监管中的应用及存在问题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d432dd11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4d.png)
AIS在海事智能信息化监管中的应用及存在问题探讨刘政训;张海博【摘要】随着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在船舶上的广泛应用,AIS设备已然成为海事主管机关跟踪和掌握船舶动态最主要的手段之一.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船舶AIS设备在实际应用中显现出了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AIS的身份信息与实船完全不符、单一船舶有多重AIS身份、多艘船舶拥有同一个AIS身份等多样的问题.因此,海事部门作为主管机关有责任不断优化管理理念,探索更为有效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杜绝船载AIS信息混用的现象,规范船载AIS设备的使用,提高AIS高质量数据的应用,持续推动智慧海事发展,切实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期刊名称】《中国海事》【年(卷),期】2019(000)008【总页数】4页(P45-48)【关键词】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智慧海事;信息应用【作者】刘政训;张海博【作者单位】金山海事局,上海金山 200540;金山海事局,上海金山 20054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675.7一、船载AIS设备在智慧海事系统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自2017年船舶进出港签证取消之后,海事管理机构获取辖区船舶的动静态信息的主要手段转移到船舶AIS设备系统上,相关海事智能船舶指挥系统、监控系统和搜救系统的建立和使用都要依赖船舶AIS信号的正常使用和捕获。
目前,船舶AIS 系统已经成为海事管理机构跟踪掌握辖区船舶动态的“千里眼”和“顺风耳”,因此船舶正确使用和显示本船的AIS信息在智慧海事系统建设中起到关键作用。
可以想象,如果在一个辖区内有部分船舶没有正确使用或显示本船的AIS信息,特别是船舶身份信息的话,那对整个辖区船舶监管系统会造成多大的混乱,甚至可能引起整个系统失控。
“A”船不是“A”船而是“B”船、“内河船”不是“内河船”而是海船、“渔船”不是“渔船”而是商船、甚至“船”不是“船”而是一个“渔标”,这些混乱的情况都取决于船载AIS设备静态信息的是否准确的输入和显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dc7d7ac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f8.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3.12.09•【文号】海政法〔2013〕83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法〔2013〕8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了规范海事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促进海事部门依法、公平、公正实施行政处罚,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海事执法实际,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3年1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海事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实施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法律目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职权范围内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进行综合裁量,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的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辖区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管理和实施,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归口管理。
第五条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
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https://img.taocdn.com/s3/m/03c43fa9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ec.png)
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违法情节和后果: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持续时间、范围以及对船舶、人员、环境等的影响程度。
2、违法主体的情况:主要包括违法主体的身份、责任、态度以及是否存在重复违法等情况。
3、主观恶意和犯罪嫌疑:主要查明违法主体是否具有主观恶意、是否存在犯罪嫌疑等情况。
4、自我整改和补救情况:主要查明违法主体是否主动采取自我整改和补救措施,对违法行为是否有积极的态度。
5、社会影响和公共利益:主要考虑到违法行为对社会和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以及维护社会和公众利益的需要。
02-基层海事综合执法能力系列课程-行政处罚课程0719
![02-基层海事综合执法能力系列课程-行政处罚课程0719](https://img.taocdn.com/s3/m/f17850ca6edb6f1afe001f27.png)
适用/例子
适用违法情节轻微的情形,如违法《海环法》船舶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予以警告, 并责令限期改正。(一般情况下,警告和罚款可以根据违章情节选择适用。)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将海上海事违法行为分为9类: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违反船舶、海上设施检验和登 记管理秩序、违反船员管理秩序、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违反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违反 海难救助管理秩序、违反海上打捞管理秩序、违反海上船舶污染沿海水域环境管理秩序、违反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秩序。
法定处罚幅度下限——法定处罚幅度下限+25%(上限-下限)
法定处罚幅度下限+25%(上限-下限)——法定处罚幅度下限+ 75%(上限-下限)
法定处罚幅度下限+75%(上限-下限)——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举例:如法定处罚幅度为100元至1000元,“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给予25%及以下比例的处罚”是指 100元至325元;“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给予法定幅度75%及以上比例的处罚”是指775元至1000元。
“小证大用”、事故责任船员,一般在违章情节严重情况下,才对船长或责任船员视情选择扣证处罚。(“罚款并 扣证”与“罚款并可扣证”的区别)
七
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事故责任船员(较大事故以上、相当责任以上),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海难救助管理秩序等严重违章
八
吊销海员出境入境证 件
伪造、涂改,转让海员证,颁发机关应同时吊销该海员证
公正、公平 公开
一事不再罚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权利保障
以事实为依据、过罚相当、杜绝选择性执法(部海事局《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公开、处罚结果公开(社会监督)
不得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罚款(案例:无证驾驶)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952472a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ed5b347.png)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2.22•【文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进一步规范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行为,保障执法督察顺利实施,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行为,保障执法督察顺利实施,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对本级或下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执法风纪情况的监督以及对督察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监督与教育相结合、检查与改进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督察人员管理第四条督察人员分甲、乙两级。
甲级督察人员可以监督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乙级督察人员可以监督所属省级辖区的海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具有两个以上执法业务岗位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其中甲级督察人员应具有8年以上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经历,乙级督察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经历。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海事业务知识。
(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六条符合甲级督察人员条件的,由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推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培训、考试合格,颁发甲级督察人员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b0b497e62b160b4e777fcf93.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5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发生的,或者在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外但属于中国籍的海船发生的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中国籍船员在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外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并且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海事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
第二章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第六条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
第七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与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八条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三)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整理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整理](https://img.taocdn.com/s3/m/ce20ffb25a8102d276a22fc2.png)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整理序号适用范围管理分类违法行为名称1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2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3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4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5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6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7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8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9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10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11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12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许可证件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13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14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15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未按《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16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在水下水下活动期间,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17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18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19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的20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21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22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23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对责任船员的处罚24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超过核定航区航行25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26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27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28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29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30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31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32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33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34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35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36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37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38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船舶试航、试车,不按照规定备案39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在非锚地、非停泊区进行编、解队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40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检修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设备,不按照规定备案41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检修通信设备和消防、救生设备,不按照规定备案42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船舶悬挂彩灯,不按照规定备案43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不按照规定备案44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45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不按照规定备案46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不按照规定备案47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48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49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50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51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国际航行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52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未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53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54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55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未按照规定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56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57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58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59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船舶在纠正《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规定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60 内河水域规费征收不按规定缴纳或少缴纳港口建设费的61 内河水域规费征收对于未缴清港口建设费的国内外进出口货物,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或货物承运人违规办理了装船或提离港口手续的62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63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64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集装箱船装载超过核定箱数65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66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67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68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69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70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施71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72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73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74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75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76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招用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77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78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79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船员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80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81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82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船员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83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船长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84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85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86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在船在岗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87 内河水域危防管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88 内河水域危防管理船舶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89 内河水域危防管理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且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https://img.taocdn.com/s3/m/64cb999f71fe910ef12df8c4.png)
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
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法》。这些条款与《规定》存在
原8号令生效以来,国家新制定或修订了大量的海 事法律法规和规章。较多条款与这些法律法规和规 章冲突,如与《船员条例》的处罚幅度的不一致。 新8号令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情况对相应条款进行 了修订。
7.增加了违反ISM、NSM管理的违法行为的罚则
4、涉及取消或者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的处罚条款的修订
1
删除修改涉及已经或即将取消行政许可的处罚条款
如修改或删除了“雇佣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原8号令第
二十八条)、“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审批”(原8号令第四十一条、《规 定》第三十一条等行政许可的处罚条款。 2
增加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应处罚措施
(一)国家大政方针政策发生变化。十八大以来,新一届政府“简政 放权”,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许可。需要相应调整“原8号令”中
有关海事行政许可的处罚条款。另一方面,需增加事中、事后监管的
相应措施的处罚条款 。
1.出台背景
• (二)海事法律法规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原8号令”部 分条款与新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竞合或冲突
删除了海事行政处罚的 种类,细化了从轻或者 减轻海事行政处罚的四)
海事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 时应当严格依据《海事行 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 海政法〔2014〕141号) 开展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的 收集、审查、认定等活动 。
电子数据(electronic data), 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 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 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 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2108744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31.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6.06•【文号】海政法〔2019〕209号•【施行日期】2024.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海政法〔2019〕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海事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已经2019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6月6日海事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海事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海事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履行海事行政复议职责的海事管理机构是海事行政复议机关。
海事行政复议机关法制部门具体办理海事行政复议事项。
未设置法制部门的,由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相应部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海事行政复议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应当指定2名或者以上工作人员担任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海事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的审查、制作海事行政复议决定、送达相关文书等职责。
海事行政复议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海事行政复议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应当配合法制部门办理与本部门主管业务有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处理建议;海事行政复议机关有关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来信来访中涉及行政复议申请内容的,应当及时转送法制部门。
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https://img.taocdn.com/s3/m/e1e7205c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207fe47.png)
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如下:
1.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2.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备,擅自作业的。
3.船舶未按规定进行检修保养,擅自作业的。
4.船舶未按规定进行载重线丈量,擅自作业的。
5.未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擅自航行或者作
业的。
6.船员未持有合格的船员服务簿或者所持船员服务簿不符合规定,
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7.船员未按照规定填写航海日志或者虚假填写航海日志,擅自航行
或者作业的。
8.船舶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设备或者器材的维护保养,擅自航行或
者作业的。
9.船舶未按照规定进行保安设备或者器材的维护保养,擅自航行或
者作业的。
10.船舶未按照规定进行防污染设备或者器材的维护保养,擅自航行
或者作业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海政法[2015]469号
【失效依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2017)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5.07.31
【实施日期】2015.07.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海政法〔2015〕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准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