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发布食品安全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食品添加剂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混合物。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食品的质量和口感,但是如果使用不当,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制定复配食品添加剂的通用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复配食品添加剂的配比应当科学合理。
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配比中,应当根据不同的食品种类和工艺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添加剂的种类和比例。
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添加剂之间的相互作用,避免不良反应的发生。
此外,应当对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进行严格控制,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其次,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在选择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原料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选择,确保原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应当对原料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检测,确保原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另外,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过程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卫生标准进行生产,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同时,应当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清洁,确保生产设备的卫生和安全。
最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使用,确保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同时,应当对使用过程进行严格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使用的安全和稳定。
综上所述,制定复配食品添加剂的通用标准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复配食品添加剂的选择、配比、生产和使用,才能确保食品的安全和稳定。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1084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1084号)质检总局办公厅:你厅《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860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以下简称《通则》)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辅料。
《通则》2.1项中允许用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辅料,应当符合《通则》4.1.4的规定,即符合有关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以及有关部门公告等要求。
二、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要求。
《通则》4.1.5项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
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标准规定,确保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经物理混匀,不产生新的化合物。
三、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制度。
《通则》4.1.6项中规定生产企业应制定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各种食品添加剂含量及检验方法,即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和检验方法,以及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含量或比例。
有关质量规格和检测方法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指定标准或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四、关于有害物质控制。
《通则》4.1.4规定了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同时按照加强复配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要求,在《通则》4.3中将铅、砷列为有害物质加以控制。
如果在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的标准中均规定了铅、砷等有害物质限量,应当以加权计算方法,由生产企业制定有害物质的限量并进行控制。
复配食品添加剂有害物质限量要求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有害物质限量要求标准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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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课件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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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命名原则
• 3.2 由功能相同的多种 功能食品添加剂 , 或者 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的,可以其在 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全部 功能或者主要功能命名 , 即 “ 复配 ” + “ 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 别名称 ” , 也可以 在命名中增加终端食品类别 名称,即 “ 复配 ” + “ 食品类别 ” + “ 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 ” 。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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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指标要求
三个指标要求:
1、感官要求
2、有害物质(砷、)
3、致病性微生物(常见的有沙门氏菌、单核细 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空肠弯 曲菌、大肠埃希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志贺氏 菌等)
不是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霉菌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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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感官要求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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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指标要求
2、有害物质:砷、铅
• 4.3.1 根据复配的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和辅料的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中对铅 、 砷等有 害物质的要求 ,按照加权计算的方法由生产企 业制定有害物质 的限量并进行控制 。 终产品 中相应有害物质不得超过限量。
因此要求:食品添加剂与辅料均是获生产许可 证的产品。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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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基本要求
• 4.1. 5 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 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液体产品应 说明不发生化学反应的理由)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一、前言为了规范我国的食品添加剂复配标准,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制定本通则。
本通则适用于所有食品添加剂的复配加工、使用和检验。
二、术语和定义1. 食品添加剂:饮食过程中为了改变食品的质地、色泽、味道、香气、保鲜、增加营养成分等需要而加入的工业生产的物质或其混合物。
2. 复配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食品添加剂在适当比例下混合,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加工处理。
3. 复配比例:复配加工用的食品添加剂各自占总量的比例。
4. 最大限量: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允许使用的最高浓度。
5. 使用安全性: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6. 检验标准:食品添加剂复配加工和使用的检验方法。
三、复配比例1. 每种添加剂复配比例应在最大限量范围内。
2. 不同种类的食品添加剂可以相互配伍,但是必须保持各自的最大限量。
3. 相互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该避免混合使用。
4. 复配比例应该能够达到预期的改善效果。
四、最大限量1. 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应该遵守国家有关的最大限量规定。
2. 复配加工中的食品添加剂,其最大限量应该为单一添加剂使用的最大限量之和。
3.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同时应该加强监测,以便及时发现问题。
五、使用安全性1. 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2. 只有经过充分的检测和评估,方可使用。
3. 每种食品添加剂都应该注重其使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5. 食品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应该加入足够的抗氧化剂和防腐剂,以保持其稳定性。
六、检验标准2. 检验结果应该要有合格证明,方可使用。
3. 食品添加剂复合标准应该包括成分、性质、添加量等检测。
七、总结本通则主要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复配加工的比例、最大限量、使用安全性和检验标准等内容。
各个环节都要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以保障食品安全,为民众的健康提供保障。
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
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技术要求、标签、说明书与使用规范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中原料、辅料、产品的卫生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复合食品添加剂。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复合食品添加剂 complex food additives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材料组成的是一类兼有防腐、防霉、乳化、抗结、品质改良等多种功能,可起到重要和辅助作用的添加物。
4.分类复合食品添加剂按其功能作用分为:防腐抗氧剂、面粉处理剂、酸度调节剂、膨松剂、乳化增稠剂、稳定凝固剂、食用色素等。
5.技术要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要求。
用于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各原料间不应发生化学反应并应保持原有性质。
5.2 复合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要求和规格要求。
用于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各原料应符合规定的选用原则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5.3 复合食品添加剂的配方应通过试验确定,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试验的方法应能反映使用过程中的实际情况。
选定的配方不得对人体造成危害,不得有任何方式以非正常使用或滥用为前提使用。
5.4 复合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应减少加入量。
当一种添加剂需加入两种或两种以上食品添加剂时,应在配方的设计中考虑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以使添加剂的效果得到最佳的发挥,也必须考虑如何避免可能的降解产物和副产物呈至最终产品中。
应对复合食品添加剂组分中可能存在的有害残留物向供应商索要检验报告,并在使用前作出风险评估,必要时应进行残留量试验,以确保不会超过食品安全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
如何解读复配食品添加剂GB26687
如何解读复配食品添加剂GB26687•相关推荐如何解读复配食品添加剂GB26687复配添加剂是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食品添加剂的配方混合物。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如何解读复配食品添加剂GB26687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何解读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 如果复配没有单一的食品添加剂效果好,就没有复配的必要行了。
其实,同样的化学成分和配比不一定会出现等价的功能,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根本在于采购价格组成和功能性的协同提高。
这才是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存在空间所在。
但是由于复配食品添加剂具有诸多的不可控性,特别是在最终食品中的使用的不规范性所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从而引发了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种种争议:2011—7—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以下简称通则)在大家的期盼中正式发布,并于2011年9月5日实施,通则一出即引起热切关注和激烈的讨论,大多数在慨叹通则的简单和不完整,质疑之声颇多,现就标准中的部分条款在这里与大家共同分享与探讨。
一、关于2.1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定义重点理解以下要点:1、除食品用香精和胶基糖果以外的,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2、方法为物理混匀辅料的作用是方便加工、存储、溶解二、关于3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命名原则1、在GB2760—2011版附表E中食品添加剂按其用途分为: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漂白剂、膨松剂、抗氧化剂、胶母基糖果中基础剂、着色剂、护色剂、乳化剂、酶制剂、增味剂、面粉处理剂、被膜剂、水分保持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稳定剂和凝固剂、甜味剂、增稠剂、食品用香料、食品加工助剂及其它等类共23种。
在GB2760—2011版附表F中列出了食品分类和名称;2、根据3.1条款复配食品添加剂命名为:复配+XXX(仅对单一功能且功能相同的单体复配而成的,XXX代表GB2760附表E中的规范名称;3、根据3.2条款复配食品添加剂命名为:复配+XXX(1)、复配+XXX(1)+XXX(2),其中XXX(1)代表GB2760附表E中的规范名称,XXX(2)代表GB2760附表F中的规范名称和分类,建议按复配+XXX(1)+XXX(2)命名;三、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1、4.1.1条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危害,是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问题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就是介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之间的中间产物,复配食品添加剂实际上就是食品生产的一个环节而已(如同固体饮料和复合香辛料),采用的原料就是生产食品企业采用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食品添加剂按一定的比例混合而成的添加剂,其作用是为了改善食品的品质、延长食品的保质期、增加食品的营养价值等。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制定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安全、合理。
在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制定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食品添加剂的种类、用量、配比、适用范围等因素,以保证添加剂的使用不会对食品质量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其次,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应明确各种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限量要求。
不同的食品添加剂在不同的食品加工过程中具有不同的作用,因此需要根据食品的特性和加工工艺来确定其使用范围和限量要求。
同时,还需要对不同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其使用符合标准要求。
另外,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制定还应考虑食品添加剂的相互作用和协同效应。
由于复配食品添加剂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食品添加剂混合而成,因此在制定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不同添加剂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协同效应,避免因混合使用而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
此外,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制定还需要考虑国际标准和国际贸易的要求。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食品贸易已经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国际标准和国际贸易的要求,以便我国的食品生产和出口能够符合国际标准,提升我国食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在制定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明确各种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限量要求,考虑食品添加剂的相互作用和协同效应,同时还需要考虑国际标准和国际贸易的要求。
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可操作的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为食品安全和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复配食品添加剂国标有待_添_细则
中国食品报/2011年/7月/14日/第001版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出台业内人士期待相关执行细则尽快出台复配食品添加剂国标有待“添”细则本报记者武淑贤业内翘首以待的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终于亮相。
7月6日下午,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以下简称为“复配添加剂国标”)在卫生部官网一出现,即引起众多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人士的热切关注和讨论。
不少复配添加剂从业人员表示,通则总算是出台了,但如何执行仍需等待相关细则。
有业内人士透露,该细则有望在本月底出台。
话题1如何命名? 如何标注单体及含量?“有一些失望!”理源(远东)集团食品产业事业部高级工程师阮东娜看到复配添加剂国标后这样感叹。
阮东娜说出了自己的两个疑问。
第一是“命名原则”环节,其中对于复配食品添加荆的命名规定有些笼统,尤其是一些功能繁多的复配食品添加剂。
第二个是在关于标志的规定中,要求标出各单一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对于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还应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含量。
“标注单品成分没问题,但还需要在销售时标明各单品的含量,这样岂不是会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阮东娜提出疑问。
业内讨论:一看主要功能,二看销售对象烟台佳晶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唐台民告诉记者,自7月6日晚在卫生部官方网站看到复配添加剂国标起,他就开始结合自己的产品进行琢磨,7月7日更是研究了一上午。
他认为其中的命名原则有这么一个好处,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加产品类别。
至于具体名称还需要结合GB2760-2011(最新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他以公司现有的复配食品添加剂“灌肠乳化剂”为例,按照现有国标规定,名称必须规范化。
其所用原料多达13种,属于食品添加剂单品的有6种。
其中磷酸盐具有抗结剂、酸度调节剂等5种功能,亚硝酸盐具有护色剂、防腐剂两种功能,乳化钠等钠系列则具备抗氧化剂等8种功能,这些加起来就15种功能。
按照GB2760-2011中有关食品添加剂的分类细则,该产品可用于白煮肉类、酱卤肉类等多种肉制品中,在过去则主要针对灌肠类肉制品,依此可取名“复配+肉灌肠类乳化剂”。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要求
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指标要求
三个指标要求: 1、感官要求 2、有害物质(砷、铅) 3、致病性微生物(常见的有沙门氏菌、单核细 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空肠弯 曲菌、大肠埃希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志贺氏 菌等) 不是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霉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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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表 1 感官要求 检验方法
5.3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 、说明书应当清 晰 、 明显 ,容易辨识 ,不得含有虚假 、夸 大内容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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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质检食监函[2011]728号文《关于做 好复配食品添加剂 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一、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
和受理 二、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和
批准 三、生产许可和监管工作的衔接 四、有关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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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指标要求
4.3.2 若参与复配的各单一品种标准中铅 、 砷等指标不统一 , 无法采用加权计算的方法
制定有害物质限量值,则应采用表 2 中安全限 量值控制产品中的有害物质。
表 2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项目 砷(以 As 计), mg/kg≤ 铅 (Pb) ,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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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物质加权计算公式
某复配食品添加剂由A、B 和C 三种食品添加剂单一品
种复配而成,若该复配食品添加剂的铅限量值为d,数
值以毫克每千克(mg/kg)表示,按下列公式计算:
d = a×a1 + b×b1 + c×c1
式中:
a——A 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mg/kg); b——B 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mg/kg); c——C 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mg/kg); a1——A 在复配产品所占比例,%; b1——B 在复配产品所占比例,%; c1——C 在复配产品所占比例,%。 其中,a1 +b1 +c1 =100%。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是指控制食品添加剂使用的规定。
在食品加
工和储存过程中,添加剂通常用来增加口感、保持新鲜和延长保质期。
然而,使用过多或错误的添加剂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国
家制定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来规定添加剂使用的数量、种类和限制。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要求食品加工企业必须使用指定种类的添加剂,并按照规定的比例或用量使用。
企业应该有严格的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其使用的添加剂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国家还规定了各种添加剂的
最大使用量和限制,以确保食品安全。
此外,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还要求企业必须在食品上标明使用的
添加剂种类和用量。
这使得消费者能够了解自己食用的食品中是否包
含添加剂,并且消费者也能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符合自己健康需求的
食品。
总体来说,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意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利益,
而企业需要遵守这些规定,合法经营,提高产品质量,确保客户的安
全和信任。
浅谈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现状及发展前景
浅谈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现状及发展前景作者:暂无来源:《食品安全导刊》 2013年第8期邓新煜姜鑫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食品安全所摘要:本文系统地阐述了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定义、性质、优势及未来发展趋势,分析了我国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应用现状及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国外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应对我国发展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几点措施。
关键词:复配食品添加剂现状前景食品添加剂是现代食品工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允它对于改善食品的色、香、味,改进加工条件,提高食品的质量,延长食品的保质期等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被称作现代食品工业的催化剂,具有巨大的市场发展潜力。
随着我国食品添加剂工业的快速发展,复配食品添加剂以其显著的优势已成为当前我国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发展方向之一。
今天人们已经开始认识到食品添加剂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尤其对于复配食品添加剂,人们开始认识到如何规范和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食品添加剂将成为未来食品添加剂行业的重要发展趋势和潮流。
1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定义和种类根据2011年7月5日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定义,复配食品添加剂是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复配食品添加剂主要包括复配防腐保鲜剂、复配抗氧化剂,复配增稠剂、复配凝胶剂、复配乳化剂,复配甜味剂、复配酸味剂、复配膨松剂、复配凝固剂、复配品质改良剂、复配护色剂及复配消泡剂等。
2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复配原则添加剂的复配-般要求遵循稳定l生协同增效性、适应性、安全性等原则。
2.1复配成分的稳定性复配添加剂的每一种组分都要具备相对稳定的条件或在复配产品中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使复配产品性能更加稳定。
2.2复配组分的协同作用添加剂复配后各组分的特性起互补、协调作用,产生效果相加的效应。
如:不同的甜味剂复合后能减少单甜味剂的不良味道,使甜味更加协调醇厚,在实际使用中应考虑到其增效的结果,通过试验确定合适的添加剂量以达到安全使用的目的。
【精品推荐】复配食品添加剂有哪些
复配食品添加剂有哪些
小编希望复配食品添加剂有哪些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本文概述:随着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食品问世,很多单一的食品添加剂无法满足食品行业的快速发展,就出现了复配食品添加剂,那么,复配食品添加剂有哪些?食品添加剂真的有害吗?这些问题让小编给大家解答一下。
复配添加剂是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食品添加剂的配方混合物。
根据2011年7月6日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定义,复配食品添加剂是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单一的食品添加剂,通常达不到食品生产的要求,例如,增稠剂卡拉胶,要达到果冻的生产要求,必须要和魔芋精粉,配合在一起,才能达到保水的效果。
所以就出现了复配食品添加剂,那么,复配食品添加剂有哪些呢?小编介绍几种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食品添加剂主要包括复配营养强化剂、复配防腐保鲜剂、复配抗氧化剂、复配香料、复配增稠剂、复配凝胶剂、复配乳化剂、复配甜味剂、复配酸味剂、复配膨松剂、复配凝固剂、复配品质改良剂、复配护色剂及复配消泡剂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14•【文号】国质检食监函[2011]728号•【施行日期】2011.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14日国质检食监函[2011]7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卫生部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以下简称GB 26687)。
为切实加强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和受理(一)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企业应采购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的获证产品。
(二)申请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和GB 26687的规定提交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产品配方;2.产品中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的控制要求,包括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控制的品种以及限量要求。
采用加权计算的需提供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3.企业关于参与复配的各组分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化学反应,不产生新的化合物的自我声明材料;4.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文本。
(三)企业应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予以受理并依法审批。
二、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和批准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和批准应当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和GB 26687的规定执行,并增加审查以下内容:(一)材料审查。
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8号――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的公告
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8号――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05•【文号】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
特此公告。
附件: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附件: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除食品用香精和胶基糖果基础剂以外的所有复配食品添加剂。
2术语和定义2.1 复配食品添加剂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2.2 辅料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溶解等工艺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
3命名原则1.3.1由单一功能且功能相同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复配而成的,应按照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功能命名。
即“复配”+“GB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如:复配着色剂、复配防腐剂等。
2.由功能相同的多种功能食品添加剂,或者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的,可以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全部功能或者主要功能命名,即“复配”+“GB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也可以在命名中增加终端食品类别名称,即“复配”+“食品类别”+“GB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
4要求1.基本要求2.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3.复配食品添加剂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4.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和卫生部公告的规定,具有共同的使用范围。
5.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其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
通则》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年(卷),期】2011(18)4
【摘要】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除食品用香精和胶基糖果基础剂以外的所有复配食品添加剂.2 术语和定义2.1 复配食品添加剂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2.2 辅料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溶解等工艺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
【总页数】2页(P303-304)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GB26687----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的介绍 [J], 王艳琴
2.卫生部办公厅发函征求《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等3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J],
3.协会举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宣贯培训”活动 [J], 本刊北京讯
4.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的公告 [J],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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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识和生产过程中的常见问题解析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识和生产过程中的常见问题解析
目录
1.什么是复配食品添加剂
2.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及使用时注意事项3.复配食品添加剂在食品配料表中如何标识4.复配食品添加剂许可资质相关问题
随着复配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工业中应用的越来越广泛,食品企业对于怎样规范生产使用和标识复配添加剂也越来越关注,本文列举了一些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识和生产过程中的常见问题,供大家参考。
1.什么是复配食品添加剂
根据GB 26687-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复配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特别注意:区分复配食品添加剂和商品化的单一食品添加剂
在某些单一食品添加剂中,为了保持添加剂的性能或者更好地发挥作用,有时会添加功能性的辅料,有些辅料本身也是食品添加剂。
比如,在着色剂中添加抗氧化剂或护色剂,以保持颜色鲜艳、不被氧化。
复配食品添加剂和含有辅料且辅料本身为添加剂的单一食品添加剂虽然均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食品添加剂,但是不能混为一谈。
二者的使用标准和标识要求都是不同的。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主要依据、使用、标示、许可等问题解答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主要依据、使用、标示、许可等问题解答什么是复配食品添加剂根据GB26687-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复配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区分复配食品添加剂和商品化的单一食品添加剂在某些单一食品添加剂中,为了保持添加剂的性能或者更好地发挥作用,有时会添加功能性的辅料,有些辅料本身也是食品添加剂。
比如,在着色剂中添加抗氧化剂或护色剂,以保持颜色鲜艳、不被氧化。
复配食品添加剂和含有辅料且辅料本身为添加剂的单一食品添加剂虽然均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食品添加剂,但是不能混为一谈。
二者的使用标准和标识要求都是不同的。
区别复配食品添加剂和商品化的食品添加剂的主要依据:(1)复配食品添加剂中的所有添加剂(辅料除外),都需要在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需要有共同的允许使用的食品类别;(2)商品化的食品添加剂,其中为了贮存、稀释、分散等保护此食品添加剂而加入的其他食品添加剂,其他食品添加剂是不允许在最终使用的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的。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及使用时注意事项1、复配食品添加剂基本要求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时应符合GB 26687-2011的要求,该标准规定了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命名原则、基本要求、感官要求、有害物质控制、标识等内容。
GB 26687-2011中的基本要求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复配食品添加剂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规定,具有共同的使用范围。
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等。
注意:食品用香精和胶基糖果基础剂不适用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的适用范围明确:“本标准适用于除食品用香精和胶基糖果基础剂以外的所有复配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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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发布食品安全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时间:2011-07-08 08:45:00 来源: 中国质量报
7月6日,卫生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食品安全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就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安全指标、微生物控制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通则》将从9月5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通则》的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包括复配着色剂、复配防腐剂等。
《通则》适用于除食品用香精和胶基糖果基础剂以外的所有复配食品添加剂。
去年6月,卫生部曾就《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征求意见。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通则》增加了新的内容,要求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应尽可能降低其在食品中的用量;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制定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各种食品添加剂的含量和检验方法。
《通则》要求,复配食品添加剂在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其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应有异味、异臭,不应有腐败及霉变现象,不应有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对于复配食品添加剂中有害物质的限量问题,《通则》要求,企业对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对有害物质的限制进行加权计算,由企业制定限量并进行控制。
对于致病性微生物,《通则》则明确规定,企业根据所有复配的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和辅料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对相应的致病性微生物进行控制,并在终产品中不得检出。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之前的报道,由于复配食品添加剂行业没有行业标准也没有国家标准,因此企业在生产准入等方面存在一定困难。
此次《通则》的出台,将有力推动该行业的规范和质量控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