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策略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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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策略与措施

物流3班

刘泽伟

0815110309

摘要:反倾销是一种贸易政策措施,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由于世贸组织对反倾销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使我国成为反倾销的严重受害国,对我国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本文试图探讨对我国进行反倾销的原因,并提出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策略与措施。

关键词:反倾销原因分析价格策略非价格竞争

一、引言

国外对华反倾销一直是中国出口企业在开拓国外市场时的一个障碍,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出口猛增,迫于国内保护主义的压力,国外政府不得不采取措施,以缓解国内的不满情绪。但目前,这些国家只能利用WTO允许的手段来加以保护,其中最主要的手段包括反补贴、保障措施和反倾销.由于保障措施只能面对产品,无法针对某一国家采用,而在中国入世后,由于不断地降低出口退税,减少补贴,因此反倾销措施被国外越来越频繁地用来保护该国市场。入世后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不断创出新高,这种现象应引起中国出口企业的足够重视.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中国企业面临的国际贸易摩擦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入世后,中国连续几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国家。如何应对近年来激增的反倾销案件,减少中国与主要贸易国的摩擦,这就需要我们用新的眼光来看待,用新的策略与措施来对待。

二、反倾销概述

(一)反倾销的概念

在WTO框架下反倾销通常是指进口国有关当局依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国内立法,对造成该国产品实际损害的他国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实际适度国内保护的法律行为。适度的反倾销无疑会对进口国国内产业起到合理的保护作用,但如果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超过了其合理的范围与程度,也会成为另一种形式的贸易歧视行为。为了阻止倾销的产生和反措施的滥用,从1947年起,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就开始制定和不断完善反倾销规则,最后在1994年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达成了《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即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该《反倾销协议》于1995年7月1日生效,是当今国际法层面上反倾销的主要行为准则。《反倾销协议》中法律界定的倾销概念需由以下三个要件构成:

1、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即倾销事实的确定;

2、对国内已建立或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实质障碍,即

倾销损害的确定;

3、倾销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构成法律上所指的倾销,才能依据反倾销法采取必要的反倾销措施加以限制和调整。

(二)反倾销的特点

1、反倾销具有保护色彩

反倾销从一开始出现就是为了保护本国的产业,而并非WTO所声称的公平贸易。这些年,反倾销措施的合理性一直受到学术界和贸易界的质疑,因为对不同市场制定不同的价格策略是企业的正当竞争手段。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反倾销协议虽然承认了反倾销的合法性,但无法掩盖其明显的贸易保护色彩。首先,反倾销是进口国政府针对出口国企业的行为,而出口国企业所在国的政府只能作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或对裁决不满时提出争端解决要求。可见,诉讼双方的实力从一开始就注定这不是一场公平的较量。而且反倾销往往是针对出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所有企业,因此这种安排对出口国是不利的。

其次,确定倾销是否成立,尤其是确定倾销所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的主动权,都掌握在进口国政府及进口国竞争企业手中。反倾销对争端解决程序的规定更加剥夺了出口国的利益。根据WTO的争端解决机制,WTO应成立专家小组解决成员之间的争端。专家小组独立进行案件的调查,并独立做出自己的裁决,但在涉及反倾销的争端中,专家小组的职能却被限制在进口方调查机构所提供的事实是否成立,以及调查机构的行动是否符合协议的程序性要求上,而不能独立收集新的材料,更不能利用这些新材料来推翻裁决。而且,即使对于同样的事实,不同的人从不同的立场也可能做出不同的判断,专家小组裁决权的被剥夺,使得被反倾销一方的权益失去了最后的保障。

2、反倾销具有惩罚性

理论上说,反倾销税的征收不得超过倾销幅度,但由一国政府反倾销当局通常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最终裁定的反倾销税往往很高。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几百,出口国贸易条件极度恶化,从而导致根本上丧失原有出口市场。如1997年美国对中国出口小龙虾终裁征收的反倾销平均税率是122.92%,最低的是

91.5%,最高的是156.77%。1998年12月美国对中国出口蘑菇罐头终裁征税高达145-198%。

3、反倾销周期长

在1994年以前,美国、欧盟反倾销法中均没有日落条款,因此曾经出现过对涉案产品连续征收长达20多年反倾销税的现象。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反倾销协议》的一项重要的变动是增加了日落条款。即便如此,反倾销令一旦公布,高额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通常为5年。虽然出口商有年度复审等终止的机会,但实际可能性很小。

三、我国成为国际反倾销调查的重点区域的原因

自1979年6月中国出口到欧共体的糖精钠被控倾销以来,中国企业已经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截至目前,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案件已达2 000多起,其中以欧盟和美国为主,涉及出口金额高达数千亿美元。国际社会针对我国的频繁的反倾销调查直接影响到我国贸易规模的扩大和健康发展,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许多负面影响。此外,除了欧盟、美国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外,还出现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身影,如阿根廷、南非、印度、墨西哥、土耳其等。

除反倾销案件数的大增外,我国所面临的反倾销态势还呈现以下几个特点:(1)涉案的出口商品种类不断变化,涉案金额急剧增加。以前被调查的商品主要是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但现在外国又将他们反倾销调查的目标转移到我国的彩电、电脑、微波炉等高附加值商品上来,涉案的产品数达到了4 500多种

以上。我国每年仅此一项就损失百亿美元;(2)反倾

销税税率的变化也很显著,由上世纪最初的40%以下,迅速提高到现在的100%以上,税率在300%以上的也不在少数;(3)一些国家将我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在确定产品价值时采用“替代国”的办法,由于选择不适的对象,使我国遭受重大损失;(4)国外方倾销具有连锁反应效应,我国某一出口产品在一个国家遭受方倾销诉讼后,一些国家就会迅速效仿。

我国于2001年12月1日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成为WTO的一名成员。但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身份沿用至今。因此,导致一些国家在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诉讼时,拒绝采用我国涉案产品的正常价格,而采用“替代国”的同类产品生产成本和价格作为依据来计算出我国的倾销幅度。然而,这种所谓的“替代国”的情况有时根本无法反映我国产品的真实情况。例如,欧盟从1980年到1997年18年间,共对我国产品提起了80余起反倾销调查,其中的44起案件中采用美国作为中国的替代国,而两国的生产力水平的差距甚大。用美国的生产成本代替中国的生产成本再减去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不仅可以存在倾销的结论,而且还可以得出更高的倾销幅度。一些西方国家无视中国的实际情况,继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采用第三国方式来计算这是极不公平的歧视性作法,也是我国产品纷纷被提起反倾销调查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我国出口连续多年快速增长,刺激了国际贸易保护主义。随着中国出口贸易的快速增长,势必对进口国市场形长较大的压力,从而造成世界各国对中国反倾销诉讼的进一步增强。他们试图削弱中国在某些行业和领域的比较竞争优势,而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则具有不错的效果。因此,我国出口产品现在和将来都将面对越来越多的反倾销税。

除了外部原因外我们自身毛病也很多,不计成本低价竞销就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我国经济体制和制约机制在许多方面有待改善,行业协调力度不够,重复建设导致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在大量鼓励出口的政策激励下,企业就把目光投向了国际市场。为扩大出口,企业不惜低价出售,这不仅损害了国内同行的利益,而且还导致进口国对我国的产品提出反倾销诉讼。当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进口国政府出于自身目的,借助反倾销手段试图把中国产品挤出本国市场的真实目的。此外,我国出口结构也存在不合理的部分,就商品结构而言,出口过多地偏重于劳动密集型的轻工、纺织以及机电等低附加值的商品。由于目前全球正经历百年一遇的严重金融危机,各国经济都不太景气、失业率不断攀升,进口国政府出于维持就业的考虑对进口竞争产业实施贸易保护,对进口商品加以限制,因而我国出口的众多商品也就成了其反倾销的对象。

以上分析说明,国外对我国提出的反倾销调查多数是一种不合理的和歧视性做法,究其原因,我认为其中既有调查方的因素也有我国出口企业自身的缘故。四、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一些策略和措施

㈠应对反倾销的产品价格策略和措施

1. 关于出口产品价格影响因素主要观点

⑴成本因素

成本是价格决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反倾销认定的依据。冯巧根(2004)认为,我国的会计准则没有与国际接轨,成本、定价政策在“正常价值”确定、成本计量上与欧美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容易招致欧美反倾销指控。彭万强(2007)指出出口企业在职工医疗、津贴、奖励等方面的支出,有相当部分未正式进入人工成本,且企业的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从而给进口国以低价倾销的口实。丁梅生、柏帆(2007)指出某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遵守国家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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