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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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试行)
第一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以下六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二条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者,可按期撤销处分;一年内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撤销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不思悔改或再违犯纪律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顺延,也可以视其所犯错误性质及轻重给予延长半年或一年毕业的处分。
第四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学院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诽谤他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情节严重,但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不能改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拘役、判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
一、肇事者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者,一律开除学籍。
三、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一年;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参与打架两次以上者,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参与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伪证者: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打架者又作伪证加重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
1、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打人致伤者,给予行政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并给予罚款。
如不按期交纳医疗费和罚款,则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后果严重的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九、学生酗酒或借酒寻衅滋事,败坏校风、名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威胁他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对偷窃、抢劫、贪污、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者,除追回赃款或赔偿损失外,作以下处理: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两次或价值在300元(含3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四、经确认属撬窃者,不管是否窃得财物,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五、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盾或勒令退学处分。
六、私刻他人印章,非法刻制公章作案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勾结校外人员进行作案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他人财物或违犯学院有
关管理条例者,除按价赔偿或按规定罚款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到开除学籍处分。
一、价值在50元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价值在100元以上下文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价值在2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价值在3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达1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36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8学时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五、达60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对于与家长沟通后,在学院和家长共同教育下确能深刻认识错误,决心悔改者,则可考虑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对无故旷课者虽未达12学时,但影响较坏,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处分;
七、未按时报到、注册,无特殊情况者,根据晚报到、注册的天数折合成课时数,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违犯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除按学籍规定处理以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试作弊者,与协同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代他人考试或请他人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合伙作弊行为严重、态度蛮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不准谈恋爱,凡男女生之间出现超出正常同学之间关系的不文明行为,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在校园或公共场所存在行为不检、有碍风化的举止,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劝阻、态度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对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习期间不遵守学校规定而擅自结婚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二、学习期间非法同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或开除学籍;
三、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已婚而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内外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张贴下流淫秽字画、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犯公寓管理规定,在异性宿舍过夜或留宿异性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学院安全制度者;
一、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场合使用明火,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公寓内违章用电或存在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公共场所故意点火,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因过失造成火灾事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与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故意造成火灾事故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违犯学校作息规定,晚上十一时后才回到宿舍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二次仍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宿舍带头起哄,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或砸酒瓶,向窗外仍杂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未经学院及家长允许,私自在校外租屋居住者,除立即解除租约搬回公寓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违犯公寓管理规定,擅自转让、租借公寓者,除没收有关收入外,给予记过处分;擅自调换宿舍或留宿非本舍人员,给予警告处分;留宿校外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态度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对夜不归宿,在校外上网或进行其他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
经批评教育不思悔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在校园内乱涂、乱画违犯卫生管理规定者,除按有关规定交纳罚款外,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加重处分。
第十九条吸烟、喝酒者,一经发现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累计两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凡有酗酒行为或因
喝酒造成较坏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
凡因酗酒而引发打架斗殴行为或其他伤害事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违犯有关规定,上课穿背心、拖鞋、赤脚或吸烟,经批评教育两次以上仍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着装不整或着污秽服饰进入公共场所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毕业生离校有破坏公物、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延期毕业,并通报家长及接收单位。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违纪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犯学院宿舍管理相关条例。
二、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学院管理人员或学生干部执行公务者。
三、因学习成绩、违纪处分、评奖评优或其它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者;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
五、在校园内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者;
六、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或涂改证件等到弄虚作假者;
七、为修改考试成绩、逃避处分、评奖评优、组织发展、毕业分配等而由本人、家长或委托他人向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行贿者;
八、不尊重教职工,有侮辱教师、职工人格言行、甚至殴打教职工者。
九、私藏、携带管制器械者;
第二十三条关于使用校园网违纪的处分:
一、传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1、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2、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利、凶杀、恐怖等;
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盗用他人帐号,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确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者;
二、在本校受过处分者;
三、订立攻守同盟、威胁他人或不准他人揭发者;
第二十六条受处分者,附加以下处罚:
一、享受奖金者,受到违纪处分后,按奖学金条例执行。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第二十七条处分意见报批程序: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系讨论决定,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签备案。
由各系公布、行文。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系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查,有关部门会签后,报学院主管领导签批。
由学院行文。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经学生工作处审查,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后,由院长签批,学院行文。
三、跨系学生违纪事件,有关系共同调查,由学生工作处协调提出处理意见。
按处分等级、按以上程序要求签批处理。
四、学生的处分决定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根据学生违纪性质,在下列情况下,学生工作处与相应部门联合审查。
一、学生违纪并违犯刑法或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者,由学院保卫部门会同学生工作处及所在系联合审查。
二、学生违犯学籍管理规定的,由教务与科研处会同学生工作处及所在系审查。
第二十九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