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业务中与外部机构合作的法律风险审查指引

理财业务中与外部机构合作的法律风险审查指引
理财业务中与外部机构合作的法律风险审查指引

中信银行法律风险审查指引1号

——理财业务中与外部机构合作的法律风险审查指引我行现在的理财业务开展中,通常需要跟外部机构合作以完成整个理财资金的投资运作及管理。随着理财业务结构日益复杂、合作机构日渐增多,我行与外部机构的责任分担及风险防范也成为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为有效防范与外部机构合作的法律风险,我们从银信合作、银证合作、银证信合作、银基合作及与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合作五方面分析了理财业务开展的法律风险要点及防范建议,并制作了相关的合同审查指引。

一、银信合作法律风险要点及合同审查指引

(一)银信合作的法律基础及法律关系分析

1.银信合作的法律基础

银信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理财业务运作方式。

银证理财合作中,银行系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发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从事受托客户资产管理的依据为《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等一系列银监会关于银信理财合作的监管规定。根据前述规定,商业银行作为理财产品投资者的代理人,委托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进行资产管理。为办理信托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签署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2.法律关系分析

在银信合作中,信托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性质属于信托法律关系,即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将依法募集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投资人的资金信托给信托公司投资运作;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依照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对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从法理上讲,银行将理财资金交付给信托公司后,应由信托公司自主完成对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全部工作,并对银行承担过错责任。银监会关于银信合作的规定(如银监发[2010]72号文)也要求信托公司严格履行项目选择、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后续管理等主要职责。但事实上,由于种种原因,在银信合作中信托公司一定程度上是在扮演“通道”角色,从项目的选择、尽调到投资决策和后期管理的整个过程仍由银行主导。

虽然从法律上讲,信托计划的管理责任由信托公司承担,亏损风险由投资者承担,但事实上银行并不能置身事外。在当前的金融体制下,社会对信托责任认识不全,投资者对自身的责任认识也不全,当产品出现亏损时,投资者往往会要求银行兜底。若确因尽职调查、交易结构、增信措施等方面存在缺陷而导致亏损,由于银行承担了信托产品事实上的设计和管理工作,并获得了高于信托公司的经济利益,从权利和义务对等、风险和收益对等的法律原则出发,银行并不能完全免除信托产品缺陷的法律责任。

银信理财合作的具体法律关系结构详见下图:

1.风险要点一:信托公司通道化导致信托关系不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公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布文号】商务部令2018年第5号 【公布日期】2009-03-16 境外投资治理方法 第二章核准 第三章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核准后,原境外投资申请事项发生变更,企业应参照第二章的规定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核准手续。企业之间转让境外企业股份,由受让方负责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商务部或受让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把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其他股东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企业终止经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向原核准机关备案,交回《证书》。原核准机关出具备案函,企业据此向外汇治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及其所属境外企业应当按当地法律办理注销手续。

终止是指原经核准的境外企业不再存续或我国企业均不再拥有原经核准的境外企业的股权等任何权益。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企业对其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境外企业外文名称可在申请核准前在东道国(地区)进行预先注册。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落实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并同意驻外使(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人员安全爱护等方面的指导。 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赶忙向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要求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向原核准机关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形和统计资料,确保报送情形和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

第八章 个人理财业务的合规性管理

第八章个人理财业务的合规性管理 考试大纲规定的考试要求: 一、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合规性管理 (一)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条件 (二)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政策限制 (三)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违法责任 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一)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三)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管理 (四)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五)个人理财业务产品(计划)风险管理 三、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的合规性管理 (一)从业人员的基本构成 (二)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三)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要求 (四)从业人员的限制性条款 (五)从业人员的违法责任 四、客户的合规性管理 (一)客户的准入管理 (二)客户的基本条件 (三)客户的限制性条件 (四)客户的违法责任 要点详解: 一、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合规性管理 (一)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条件 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不同特点,商业银行开展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1)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2)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3)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4)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具体来说,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机构设置 也就是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体系 明确: (1)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 (2)针对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3)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2.开展需要审批的业务的,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的材料: ① 申请书——银行负责人签字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律师办理继承非诉讼业务 (2) 第一节律师接待遗嘱继承咨询 (2) 第二节律师代书遗嘱 (12) 第三节律师遗嘱见证 (15) 第四节律师协助办理遗嘱公证业务 (18) 第五节律师担任遗嘱执行人 (19) 第六节律师承办法定继承业务 (21) 第三章律师办理继承诉讼业务 (28) 第一节收案 (28) 第二节调查和收集证据 (32) 第三节一审诉讼程序 (34) 第四节二审诉讼程序 (35) 第五节结案后的工作 (36) 第六节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37) 第四章律师办理涉外、涉港澳台继承业务 (38) 第五章附则 (46) 1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指导律师承办继承业务,指导律师从事继承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2条律师办理继承业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3条 律师办理继承业务,应当依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地完成委托人交付的各项法律事务。 第4条 律师办理继承业务,依法不得私自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第5条 本指引旨在为全国律师办理继承业务提供指导意见和建议,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的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继承业务中参考。 第二章律师办理继承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律师接待遗嘱继承咨询 第6条律师可以解释如下内容 2

境外投资相关政策

境外投资相关政策 国家关于境外投资宏观政策: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纲要(九届人大,2001)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十届人大,2006) 3、《关于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国务院,2006/2007)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文件: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2004) 5、《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国务院,2004) 6、《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发改委,2004) 7、《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委,2004)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8、《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发改委,2004) 9、《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答记者问(发改委,2004) 10、《关于实行境外矿产资源开发网上备案的通知》(商务部、国土资源部,2004)境外投资企业设立: 11、《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2004)

12、《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商务部,2005) 13、《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的解读(商务部,2005) 14、《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港澳办,2004) 15、《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商务部,外汇局,2005) 境外投资外汇、外债管理规定: 16、《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外汇局,2003) 17、《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外汇局,2003) 18、《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外汇局,2005) 19、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外汇局,1996) 20、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外汇局,1998) 21、《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外汇局,2005) 22、《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汇局,2005) 23、《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外汇局,2006) 境外投资配套政策和制度: 24、《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外交部、外汇局、海关,税务,2006) 25、《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三)》2007年版(商务部,外交部,2007) 26、《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务部、国家统计局,2006)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王登巍 一、国有企业的范围 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性),国有全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法律管制不同。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制的123 1、保值增值是底限:任期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2、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 3、合法合规合理三个评价标准:公有性(国有和集体)与公共性(资本市场)。 (1)违背法律文件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违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违规(2)业务主管部门(与国资监管的并行)报批报备的违反;目标公司的增资或股权收购价格确定(净资产而非PE法)(3)单方股东提供借款(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对称增资的净资产确定(审计还是评估,某医药项目)。对合理性的违反可能也是涉嫌犯罪的线索(某光电公司增资项目),或者构成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如党的纪律文件)。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和形式 1、股权投资 并购:收购股权,吸收合并,换股;评估,交易行为;尽调,涉税(先分红后交易)。 增资:溢价功能、利益封闭功能;评估,非交易;不涉税但尽调;等比例、非等比例。【某合资项目的增资、收购、关联交易路径的简化】 新设:非交易,无实物不评估。债权债务的屏蔽。【某仓储项目,合作开发变实物出资】【某两路一桥项目,新设项目公司实现轻资产】 股权出资的价值: 资本的再资本化(用股权出资是报表直接放大,不同于对股权增资的收益间接放大);

节约现金流实现重组和架构搭建【兄弟公司变母子公司,母子、兄弟公司之间再重组,以及非关联企业的任意关联化,某保税项目】;产权交易变非货币投资【从交易中心到工商局,平顶山某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全】;可用于投资前的内部重组【某石化项目】;税收利益(一般是5年分摊,国有企业为了上市重组免税)。 2、债权投资:借款,委贷,名股实债【回购的问题:单方减资】。 3、其他投资:基金份额【LP】,金融产品。 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程序管控 1、内部程序 公司法下一般程序:董事会,股东会。公司控制权的问题。 三重一大特殊程序: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2、外部程序 国资监管程序:报批、报备(事前、事后)、核准。批准主体包括国资监管机构和人民政府。 行业监管程序:按权限。 其他一般性企业监管程序:发改委、商务、外汇…… 3、准外部程序 集团管控程序。委派董监高的履职管控【事先报告,事后报备】。 4、法律程序与国资监管程序的关系:【某一级开发项目的控制权之争】国有及国有控股均 应属于国资监管的范畴,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如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三重一大程序、经济责任审计、对外再投资的管控等。如国有独资和控股的未经批准董事长不得担任总经理,重要的国有控股重大事项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控股企业改为非国有控股公司的属于改制等。 国有控股企业中提出(委派人员)、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建议(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区别,董监高的五年(造成国资重大损失被免职的)及终身禁入(特别重大损失或贪腐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刑的)制度。 5、投资效力与违规投资的关系: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效力性规范才导致无效,否则 民商事行为有效,但不影响追究国资监管责任甚至是刑事犯罪的责任,但投资行为本身是犯罪的除外。【某集团的房地产合作项目,代持股权、连环交易】 五、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流程及风险管控 除了国家的一般性规定外,更多的是要遵循河南省的特别性规定: 作废:《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豫国资文【2005】162号;2011年1月,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1、《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理财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理财规划与报告制定研修班 《个人理财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课程描述: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一项综合性的金融服务行为,它涉及到我国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中的条款在个人理财业务的具体操作中如何体现呢?本课程从现实案例出发为从事个人理财业务的从业人员提供从业过程中涉及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全面的解读. 学习要点: 个人理财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法规条款在实际个人理财金融服务中如何体现? 在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如何落实相关法律法规? 本课程内容: 一课程导入 二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案例一个人理财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案例二法律法规条款在理财业务的体现 案例三在理财业务中如何落实相关法律法规 三国内目前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 一课程导入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一项综合金融服务,它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是多层次的,多领域的,特别是处理私人银行理财业务的时候会涉及到国外的相关法律,本课程针对的是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它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相关法律: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二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三是有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部门规章。要一次性将所有法律法规解读完毕需要很长的时间,下面我们将法律法规的条款放在日常工作中进行解读。 二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理人相关规定。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代理销售信托的法律依据,了解信托业务的运作方式才能了解其风险点。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知识是个人理财中不可或缺的,全面了解所得税法的规定,有助于从业人员在制定理财规划时更好的为客户服务。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权法中的相关知识同样是个人理财业务中必须具备的知识,物权作为客户资产的一部分,其所属权的规定、物权的登记管理,担保形式都是个人理财规划中所涉及的。 相关行政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外资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必须符合该管理条例规定 (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个人理财业务中涉及的客户金融期货、期权交易业务必须符合该条例规定。 相关部门规章 (一)《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理财业务中代客理财的概念,业务准入管理、资金流出入管理、信息披露及监管管理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规定。 (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从事证券基金代销业务的准入、基金销售过程中宣传材料的具体要求、基金销售行为规范的要求。 (三)《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保险兼业代理的资格管理、执业管理管理等规定 (四)《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需了解个人外汇业务分类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境外投资相关政策解读-11页精选文档

境外投资相关政策解读 一、“走出去”战略的提出与不断深化 在2000年举行的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上,首次提出“走出去”战略,并写入全会审议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随后,在2001年召开的九届人大四次会上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确立了“走出去”战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在2006年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中进一步强调和深化了“走出去”战略。国务院在《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则是明确要引导和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继续坚持和鼓励企业“走出去”。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6年10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 《意见》强调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要: (一)坚持相互尊重,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二)加强政策引导,统筹协调,规范秩序,合理布局,防止无序竞争,维护国家利益。 (三)完善决策机制,落实企业境外投资自主权,科学论证,审慎决策,防范投资和经营风险。 (四)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健全评价考核监督体系,建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和成本核算制度,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坚持工程项目承包公开公正透明,重信守诺,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保障当地员工合法权益,注重环境资源保护,关心和支持当地社会民生事业。 (六)提高境外工程承包建设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不断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七)加强安全教育,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八)加快人才培养,注重培养适应国际化经营的优秀人才,提高企业跨国经营管理能力。 (九)营造友好的舆论环境,宣传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的政策主张,维护中国的良好形象和企业的良好声誉。 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004年,国务院做出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要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决定》指出:“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

20XX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练习题:理财业务_

2019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练 习题:理财业务 【 - 正在备考的你,考试栏目组小编为你提供了2019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练习题:理财业务,希望能够帮助到你,想知道更多相关资讯,请关注网站更新。 2019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练习题:理财业务知识点1理财业务概述 单选题 下列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表述,错误的是()。 A.理财业务不是商业银行传统意义上的中间业务 B.理财业务本质上是受投资人委托而开展直接融资业 务 C.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近年来创新的资产业务

D.理财业务不是商业银行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理财业务定义。商业银行理财业 务本质上是受投资人委托而开展的直接融资业务,它既不是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中间业务。目前,理财业 务已经发展成为商业银行中与信贷业务、债券投资业务、代理业务等并列的一个重要业务领域。 单选题 下列关于理财业务的特点理解有误的是()。 A.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本质上是银行的自营业务 B.客户是理财业务风险的主要承担者 C.银行理财业务是“轻资本”业务 D.理财业务是一项金融知识技术密集型业务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理财业务特点。商业银行理财业 务运作的不是银行自有资金,而是客户委托资金,资金最终所有者是客户。理财业务形成的资产一般不在银行资产负债表内反 映,除本金或收益保障类外,不反映为银行账户资产和负债。从 这个意义上讲,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本质上是代理业务,不是银行的自营业务。

单选题 下列有关理财业务管理的说法中,有误的是()。 A.根据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按照资金供需双方直接对 接原则推动理财业务创新,应建立专营机制 B.根据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按照相应标准对资金募 集、投资、风险等进行严格管理,主要赚取管理费,严禁风险兜 底 C.在坚持与自营业务风险隔离的原则下,探索理财业务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的新产品、新模式,推动理财业务规范化、规 模化发展,逐步成长为商业银行常规重点业务 D.中央银行要对理财业务实行归口业务管理、专户资金管理、专门统计核算,确保理财产品资金来源和运用一一对应、 期限一一对应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理财业务管理的相关内容。商业 银行总行要对理财业务实行归口业务管理、专户资金管理、专门统计核算,确保理财产品资金来源和运用一一对应、期限一一对应,选项D错误。 单选题 传统信贷业务中,商业银行主要承担的风险是()。 A.信用风险

房屋继承法的法律规定

房屋继承法的法律规定 房产继承法律规定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它是房地产转让中的一种方式。但这种转让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行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关系。 一、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 1、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 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2、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 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3、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生前立有遗嘱,或是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先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没有遗嘱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二、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 三、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因继承人的下列行为而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房产的继承和分割与其他财产不同,房产虽然可以分割但这种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间房屋分成许多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共同继承,作为共有的房产。如一定要分割时,可以采用作价分割的方法。 房地产继承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定继承,即死者生前没有交待或立下遗嘱,因此继承的顺序以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另一种是遗嘱继承,即死者在生前留有明确的意愿和指示,指示把自己的遗产死后留给什么人继承。 四、房产继承时如何申请产权转移登记? 房产继承时申请所有权转移应提交下列文件:①申请书;②继承人身份证伯;

境外投资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境外投资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境外投资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与东方公司海外项目投资法律工作的建议 在参考国内海外投资案例基础上,归结出以下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海外投资可分为实施前和实施后两大阶段。实施前,主要包括前期调查、签订框架协议、尽职调查、论证交易架构、实质洽谈、内部审批等工作。实施后,主要包括正式签约、外部审批、交割、运营、退出等工作。 实施前需要考虑的法律问题 一、一定要充分做好前期调查 企业一般在商业和技术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可能只要一眼就知道某项投资的经济前景如何。但企业决策层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往往“还未来得及”从法律方面对投资进行分析,这是我们企业出现“为投资而投资,为收购而收购”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防止企业盲目投资,贸然进入陌生的国度,前期调查在海外投资中显得尤为必要。在法律方面,前期调查一般包括东道国政治风险和法律环境调查。 1.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通常包括东道国国有化、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内乱以及东道国违约。根据伯尔尼协会(“Berne Union”, the International Union of Credit & Investment Insurers, 即“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人协会”)统计,汇兑限制和东道国违约是近年政治风险中发生频率比较高的风险种类。 防范政治风险是各国多边、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目前中国已与东盟签订了中国-东盟投资协定,与世界上130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从国家层面就规避政治风险给予中国企业一定的支持。中国企业也可以通过购买政治风险保险、针对重大项目与东道国单独签订稳定协议、多元化融资以及引进东道国当地有实力的合作伙伴等方式从企业层面规避政治风险。 2.法律环境 投资活动主要发生在东道国,因此,投资开始前,必须了解东道国与投资相关的法律。 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进行投资可行性分析和确定交易架构。 二、尽职调查是决定具体投资的基础 尽职调查是由专业第三方机构对投资所涉及的股权、资产、业务进行的商业、技术、财务和法律情况开展的全面、详尽调查,是进入投资实质谈判的基础。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目录 《信托法》 (3) (2005.9.24)《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1) (2005.9.29)《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33) (2006.4.17)《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06〕121号) (44) (2006.6.13)《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7号) (50) (2007.11.28)《银监会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1号) (52) (2008.4.3)《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 (54) (2008.12.4)《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银监发〔2008〕83号) (59) (2009.4.28)《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2号) (66) (2009.7.6)《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 (69) (2010.8.5)《银监会关于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 (73) (2010.12.3)《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 (76) (2011.8.28)《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5号) (80) (2011.9.30)《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 (98) (2012.1.20)《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 (100) (2013.3.25)《银监会关于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104 (2013.6.14)《银监会关于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一期)运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67号) (106)

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法规咨询

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法规咨询 我国社会传统的大家庭模式导致遗嘱继承历来是家庭产生纠纷的争议焦点之一。近年来,由遗嘱纠纷引发的家庭矛盾也愈来愈多,不少家庭为遗产继承问题闹上法庭,吵得不可开交。继承案件一直是争议比较大的一类案件。 关于遗产继承,有朋友提过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我妈妈比我舅舅去世早这份遗嘱还有效吗?我可以代位继承这份房产吗?十年以前我父亲因与银行有借贷问题,把房产过户给了我舅舅。现如今家里想把房子过户回来,但因税点比较高,想通过继承这中途径过户。我舅舅有配偶及一子一女,两个哥哥和两个姐姐。现在让我舅舅立了一份遗嘱,等我舅舅过世后由我母亲继承(我舅舅家人积极配合并签字说明放弃继承权)。我想问:如果我妈妈比我舅舅去世早,这份遗嘱还有效吗?我可以代位继承这份房产吗? 对此问题华律网律师给出的回答是:遗嘱继承中是不存在代位继承的,如果你母亲比你舅舅去世早,则遗嘱未生效,应由你舅舅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境外投资审批法律法规介绍

境外投资审批法律法规总结 境外投资(不包括对金融企业的投资)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三个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主要是: 1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10月6日 2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2014年5月8日 3 《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8月5日 境外投资境内审批流程相关法规总结 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需要通过三个部门的审批或核准,即商务部门、发改委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其中商务部门负责设立境外投资行为核准,发改委部门负责项目核准,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外汇登记、备案。如中国企业拟在台湾投资的,还需通过国务院台办的审批。 国内审批的流程一般是先到发改委部门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手续后,到商务部门进行境外投资行为核准,再至外汇管理部分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备案。 一、发改委的核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五条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七条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

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十条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十一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7章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例题 考点1 1.(单选)个人理财业务中,客户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是() A委托代理 B经纪 C信托 D存款合同 考点2 2.(单选)甲和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2009年2月5日交货,乙应于2月20日付款。1月底,甲有确凿证据表明乙物理付款,于是未按期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表述正确的是() A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B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付部分货款 D甲应按合同约定交货,但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考点3 3.(单选)有权设立商业银行的是() A中国人民银行 B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C国务院 D银行业协会 考点4 4.(多选)银行业监督管理目标是() A为国家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B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经营 C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D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 E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考点5 5.(单选)在证券内幕交易中,内幕信息需要两个构成要件() A重大性和公开性 B紧急性和及时性 C及时性和未公开性 D高层性和紧迫性 考点6 6.(单选)证券投资基金的财产可以用于() A向他人贷款 B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C向他人提供担保 D投资上市交易的无担保债券 考点7 7.(单选)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 A自保险事故发生日期5年 B自保险事故发生日期2年 C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日期5年 D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日期5年 考点8 8.(单选)下列关于受托人信托财产和固定财产说法错误的是() A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不得以其固定财产先行支付 B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和其他固有财产混在一起 C一般情况下,受托人不得将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D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的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考点9 9.(多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包括() A工资薪金所得 B劳务报酬所得 C保险赔偿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E偶然所得 考点10 10.(判断)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质权人所有()A对 B错 考点11 11.(单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A中国人民银行 B国家外汇管理局 C中国银监会 D中国银行业协会 考点12 12.(单选)下列关于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证券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 B证券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 C证券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期货交易所所有 D证券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 问答 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民法常识 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种 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鉴于年龄、智力发育和精神状况的不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立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什么是诉讼时效

答: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它们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上述三种诉讼时效期间,前两种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什么是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答: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刑法常识 1、怎样区分违法与犯罪 答: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而当违法行为达到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程度时就构成了

(法律法规)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法律法规)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法律法规)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国际经济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均GDP超过2000美元时,这个地区就产生了境外投资扩张的内驱力。2006年,我国人均GDP超过了2000美元,有些发达地区更是超过了4000美元,经多年外商资本的大量引进和积累,我国在纺织、轻工、化工、机械等传统产业已经有了相当规模的技术和水准,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关注到境外投资。然而,在降低成本、追求利润和布局网点的过程中,中国企业对海外投资的投资环境和法律风险没有充足的认识。 企业海外投资的主要法律风险 保障跨国成功投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安全和成本,因此,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要获益,离不开对国外实体法律的了解和投资发生争议时的解决办法。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保护外国来华投资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已与112个国家签订115个双边投资协定,不仅为国外企业到中国投资,为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提供了基本的保障。然而,由于面临着完全不同的政治、文化环境,我国企业在海外并购、经营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仍是极高的。 并购风险。企业并购一般不外乎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提高利润率、分散投资风险、购买品牌等等。对于中国企业来讲,有获取现成的销售渠道、规避欧美反倾销、配额限制等贸易壁垒以及利用国外高水平劳动力等目的更明确。 并购的法律风险以财务风险、汇率风险和融资风险为主。中、外财务系统不匹配、税收漏洞和其它未登记风险、有形与无形资产的定价等都会造成并购项目实现不了预定的盈利目标。另外,投资者多数需要通过贷款筹集资金,融资及偿还币种的选择就存在极大的风险,如果选择不当,在还款期内汇率大幅变化,可能给企业带来极大损失。对国外的经济体制不了解,还有可能被认为触犯了反垄断法和危及其经济安全等等。 并购中要有明确的战略规划,有吸收并购项目的技术能力和融资能力。必须与并

个人理财-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课后答案

个人理财-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关闭 课后测试 如果您对课程内容还没有完全掌握,可以点击这里再次观看。 观看课程 测试成绩:73.33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 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是指()。√ A 企业法人 B 机关法人 C 社会团体法人 D事业单位法人 正确答案:D 2. 下列关于代理的法律责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B 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责任。而给被代理人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C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后的行为,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D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不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D 3. 下列关于合同订立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B当事人必须本人订立合同,不得代理 C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D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正确答案:B 4.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合同一方已经掌握确凿的证据证明合同对方的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所以先行终止了债务履行,这种权利是指()。√ A不安抗辩权

B 同时履行抗辩权 C 先履行抗辩权 D 后履行抗辩权 正确答案:A 5.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总行向分行拨付营运资金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额的()。√ A 0.7 B0.6 C 0.5 D 0.4 正确答案:B 多选题 6. 在下列情形中代理人须承担民事责任的有()。× A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了损害 B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实施民事行为,但经过被代理人追认 C 代理人代理权终止后实施民事行为,但经过被代理人追认 D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 E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实施民事行为,但经过被代理人追认 正确答案: A D 7. 下列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有()。√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正确答案: A B C D E 8.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原则。√ A平等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丧生,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 A.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B.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C.同时死亡 D.长辈先死亡 、民法典如何规定继承关系(《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权,而继承关系中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丧失继承权的具体情形 (一)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否既遂,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另外,该继承人仅丧失其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的继承权。 (二)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要求杀害的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该继承人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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