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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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条本操作规程根据《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我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包括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授信申请、授信调查、额度审批、额度通知、额度使用申请、受理、审批、签约、通知买方、收购款发放、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催收、到账处理、逾期处理等环节。

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除通知买方以外的其他上述环节。

第四条授信申请。国内保理业务授信申请由供应商向经办行(部)提出。供应商在向我行提出国内保理业务授信额度申请时,除须按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要求填写《招商银行授信额度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交:

(一)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

(二)与买方交易往来的历史记录以及销售计划等相关资料;

(三)有关买方的其它资料。

第五条经办人员收到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后,除须按我行信用贷款授信

要求对供应商的资信实力进行调查评估外,还需重点调查评估以下方面:(一)买、卖双方经营稳定性、盈利能力及其发展前景;

(二)买方经营规模、行业地位、产品的技术水平及市场占有情况;

(三)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近期及以往的交易关系如何、有无其它债权债务纠纷等;

(四)买卖双方往来的供货方式、付款周期,以及相互间履约情况,特别是买方对卖方历史交易付款情况;

(五)买卖双方的信誉情况,特别是与银行往来有无不良记录。

经办人员根据调查分析情况认为供应商符合我行叙做国内保理业务授信条件的,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并填写《招商银行授信业务审批表》后,连同有关资料按我行授信权限管理有关规定报批。

第六条国内保理业务授信获批准后,经办行(部)根据批复意见向供应商发送《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额度通知书》(见附1)。

第七条供应商申请使用国内保理业务额度时,必须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一)《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见附2);

(二)商务合同及应收账款的增值税发票正本(如有);

(三)《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见附3)(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供应商无须向经办行(部)提供此件。但经办行(部)需要将隐蔽型转为公开型时,则使用隐蔽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见附4);

(四)表明供应商已经履行交易商务合同项下约定义务并已获得应收账款请求权的证明;

(五)需提交的其它资料。

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客户须同时提交《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授权书》(见附5),授权经办行(部)在国内保理保理期间逾期时或已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实现遭遇不利影响时可以我行名义随时将债权已转让事实通知买方。

第八条经办人员受理额度使用申请时,需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一)供应商生产经营情况及销售市场情况是否正常。

(二)交易合同是否真实、合法,以及合同内容、付款条件是否适合叙作国内保理业务。

(三)产品的可行性。包括售后服务保障程度、产品验收标准、产品的时效性、贸易商务合同中是否存在容易引发争议或影响卖方享有完整债权的条款、产品价格波动的可能性以及应收账款是否已被设定抵押权、质权及其它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四)提交的交易合同文本和交易单据(如增值税发票、提货单据、收货证明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或《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授权书》等)是否真实、完整,能否保障我行收购应收账款的债权。

(五)供应商与买方近期交易往来是否正常,货款回笼是否及时等。

第九条经办人员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符合叙做条件的,填写《国

内保理业务审批表》,签署审查意见,包括对融资比例、期限、费率(含融资费率及保理费率)的意见。其中:

(一)确定收购款比例时,应从应收账款构成中,剔除单独计价且合同中有以满足服务为条件的服务性收费。

(二)确定保理期间时,应根据应收账款具体情况而定:

1.如商务合同对应收账款付款日期已明确且不附带其它条件,融资期限为自国内保理我行之日起至应收账款付款到期日另加15天宽限期止(如贸易商务合同中已明确宽限期,则以商务合同约定为准,不再另加15天),但总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2.如商务合同对应收账款付款日期未明确且无法推定具体付款日期(如应收账款需满足一定商品验收合格条件下付款等),则由供应商依据具体交易及付款条件等情况向我行提出融资期限要求,我行审查无异议后,融资期限为自国内保理我行之日起至该到期日止。

(三)确定保理业务费率时,应充分考虑国内保理业务的类型、风险程度、综合收益及市场竞争情况等因素。

第十条经办行(部)对经办人员的审查意见及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合理性等进行认定,在《国内保理业务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及其它有关资料报分行风险控制部审批。

第十一条分行风险控制部根据支行报送的资料,重点对供应商及买方的经营变化情况、履约能力、合同文本的完整性、期限、费率以及风险

控制环节等方面提出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国内保理额度使用申请获批准后,经办行(部)应根据审批意见中有关融资金额的比例、期限以及费率等具体要求与供应商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见附6和附7)。如是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经办行(部)还应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一式三份)送达买方,并请买方在回执联上盖章、签字确认。买方确认后,将其中一联留存买方,一联退给供应商,一联经办行收存。

第十三条国内保理款的发放。经办行与供应商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后,填制《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转账凭证》(见附8),并汇同其它资料交信贷综合员。

经办行(部)信贷综合员应根据授信审批意见,检查应收账款的买方是否在授信审批的名单之内,收购款成数、期限是否计算正确、融资总额是否控制在授信额度以内等。在合同文本齐备、填写正确、档案完整、对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还须确定收到债权转让通知《签收回执》的情况下,按照贷款放款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交会计部门,由会计部门扣收保保理费及融资费后放款。有关会计操作按照《招商银行会计业务规范——资产业务核算规范》第五章“贷款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

放款后,经办行(部)信贷综合员将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提货单据、收货证明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等按二级信贷资料由经办行(部)归档,并建立和及时登记《国内保理业务台账》(见附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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