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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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标准导语: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标准是一项用来评估和划分人体损伤程度的指导性标准,其目的是为了能够客观、准确地衡量和描述个体的残疾程度。

该标准主要用于医学、保险、法律等领域,以便于确定相应的医疗保险赔偿、工伤赔偿和法律责任等等。

一、概述1.1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标准的背景和意义人们常常在生活中会遭遇各种不同程度的人体损伤,如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以及其他意外伤害。

而鉴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是为了能够客观地、科学地评估和记录个体的损伤情况,从而提供有效的医疗和保险赔偿依据。

1.2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标准的分类方式一般来说,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标准可以按照不同部位的受伤程度、功能障碍程度以及病情复杂性等因素进行划分。

常见的分级标准包括Glasgow昏迷分级、美国残疾评定指南(ADA)、战伤致残等级(VADL)、伤残问题(DASH)评估等。

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标准的具体内容2.1 Glasgow昏迷分级Glasgow昏迷分级是一种常用于评估头部损伤严重程度的标准。

它通过评估患者的眼睛反应、语言反应和运动反应来评估患者的意识状态。

根据评估结果,将昏迷程度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

2.2 美国残疾评定指南(ADA)美国残疾评定指南(ADA)是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一套用于评估残疾程度的标准。

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残疾人能够获得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该指南将残疾分为六个等级,从无残疾到完全丧失能力。

2.3 战伤致残等级(VADL)战伤致残等级(VADL)是用于评估战争、冲突或其他军事行动期间所造成的伤残程度的一套标准。

该标准主要根据患者的肢体功能、感觉功能、认知功能等各个方面来评定伤残等级。

2.4 伤残问题(DASH)评估伤残问题(DASH)评估是一种常用于评估上肢损伤和功能受限的指标。

它通过调查受伤者的日常活动、生活质量和工作能力来评估受伤后的功能障碍程度。

伤残鉴定一至十级标准

伤残鉴定一至十级标准

伤残鉴定一至十级标准伤残鉴定是指对人身伤残程度进行评估和鉴定的一种专业工作。

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伤残鉴定分为一至十级。

下面是关于伤残鉴定一至十级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级:指伤残程度极轻微,如指或趾骨折、指尖软骨裂伤等,影响较小。

二级:指轻度伤残,如指或趾残缺、脊椎骨折等,有一定的功能障碍。

三级:指中度伤残,如四肢残疾、脑功能受损、失明等,影响较大。

四级:指重度伤残,如四肢丧失、重度脑损伤等,功能丧失显著。

五级:指极重度伤残,如全身完全瘫痪、丧失生命机能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六级:指合并疾病导致丧失重要生活功能或有严重不良后果。

七级:指合并疾病导致一般生活功能受到一定限制。

八级:指合并疾病导致生活能力有较大损害。

九级:指合并疾病导致生活能力受到明显限制。

十级:指合并疾病导致基本生活不能自理。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评估人员会根据被鉴定人的医疗记录、身体检查、功能评估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参考以下几个方面:1. 残疾类型:评估人员将根据受伤程度和损失的器官或系统判断残疾类型,如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功能障碍等。

2. 活动能力:评估人员将测试被鉴定人的活动能力,包括日常生活活动如穿衣、洗澡、进食等,以及职业活动、社交活动等。

3. 功能障碍:评估人员将根据被鉴定人的身体和认知功能评估,包括肌力、肌张力、平衡、触觉、记忆、思维等方面的功能。

4. 心理状况:评估人员将考察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情绪状态以及认知能力,如焦虑、抑郁、自杀倾向等。

在鉴定过程中,评估人员将制定详细的鉴定方案,并依据相关标准进行评估和量化。

评估结果将综合考虑被鉴定人的身体状况、功能障碍程度以及心理状况,给出相应的伤残鉴定级别。

伤残鉴定是一项专业的工作,鉴定人员需要具备医学、康复医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和技能。

鉴定结果将影响到被鉴定人的社会待遇和权益保障,因此鉴定工作需要严谨、客观和公正。

人体损伤造成的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造成的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造成的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残疾等级鉴定是对人体损伤造成的残疾程度进行评估和划分的过程。

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以下是人体损伤造成的残疾等级鉴定的标准:
1. 丧失生命能力:指人体损伤导致丧失生命能力,即无法生存或无法进行基本生活活动,如呼吸、进食、排泄等。

2. 极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指人体损伤导致丧失极度生活自理能力,即不能独立进行基本的生活活动,如进食、穿衣、洗漱等,需要长期依赖他人照料。

3. 重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指人体损伤导致丧失重度生活自理能力,即不能完全独立进行基本的生活活动,但在某些方面仍能有一定的自理能力,需要一定程度上的他人照料。

4. 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指人体损伤导致丧失中度生活自理能力,即不能完全独立进行基本的生活活动,但在辅助设备和他人照料下,能够进行一些自理活动。

5. 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指人体损伤导致丧失轻度生活自理
能力,即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他人照料,但仍能基本独立进行大部分
的生活活动。

6. 轻微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指人体损伤导致轻微丧失生活自理
能力,即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他人照料,但能够基本独立进行大
部分的生活活动。

7. 无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指人体损伤未导致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能够完全独立进行基本的生活活动,不需要他人照料。

以上是人体损伤造成的残疾等级鉴定的标准,鉴定时应根据具
体的损伤情况和个体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做出相应的等级
划分。

请注意,本文档所提供的内容基于已有的法律和规定,具体
的鉴定结果可能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31147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术语和定义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总则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判断依据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致残程度分级一级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颈部及胸部损伤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心肺联合移植术后;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腹部损伤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二级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偏瘫肌力2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头面部损伤1)容貌毁损重度;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双眼盲目5级;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颈部及胸部损伤1)呼吸困难极重度;心脏移植术后;肺移植术后..腹部损伤1)肝衰竭晚期;肾衰竭;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体表及其他损伤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三级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头面部损伤1)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双眼盲目4级;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颈部及胸部损伤1)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腹部损伤1)全胰缺失;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四级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外伤性癫痫重度;偏瘫肌力3级以下;截瘫肌力3级以下;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头面部损伤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盲目3级;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双耳听力障碍≥91dBHL..颈部及胸部损伤1)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一侧全肺切除术后;呼吸困难重度..腹部损伤1)肝切除2/3以上;肝衰竭中期;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肾功能重度下降;双侧肾上腺缺失;永久性回肠造口..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体表及其他损伤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放射性皮肤癌..五级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完全运动性失语;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双侧完全性面瘫;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头面部损伤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双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双耳听力障碍≥81dBHL;一耳听力障碍≥91dB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HL;舌根大部分缺损;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颈部及胸部损伤1)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腹部损伤1)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全胃切除术后;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全结肠缺失..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尿瘘难以修复;直肠阴道瘘难以修复;阴道严重狭窄仅可容纳一中指;双侧睾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生殖功能;阴茎大部分缺失残留长度≤3.0cm..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手功能丧失分值≥120分..六级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外伤性癫痫中度;尿崩症重度;一侧完全性面瘫;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头面部损伤1)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着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双侧眼睑严重畸形;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0.5;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颈部及胸部损伤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以上肋骨;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后;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两肺叶切除术后..腹部损伤1)肝切除1/2以上;肝衰竭早期;胰腺部分切除术后伴功能障碍;需药物治疗;肾功能中度下降;小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完全依赖肠内营养..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未成年人双侧卵巢萎缩;部分丧失功能;未成年人双侧睾丸萎缩;部分丧失功能;会阴部瘢痕挛缩伴阴道狭窄;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重度损害;双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阴茎严重畸形;不能实施性交行为..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脊柱骨折后遗留30°以上侧弯或者后凸畸形;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双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90分..体表及其他损伤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七级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不完全感觉性失语;双侧大部分面瘫;偏瘫肌力4级以下;截瘫肌力4级以下;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一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重度排便功能障碍或者重度排尿功能障碍..头面部损伤1)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15.0cm;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着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双眼中度视力损害;一眼盲目3级;另一眼视力≤0.5;双眼偏盲;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盲目3级以上;一耳听力障碍≥81dB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HL;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质食物;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4;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颌面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颈部及胸部损伤1)甲状腺功能损害重度;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中度;食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食物;食管重建术后并发反流性食管炎;颏颈粘连中度;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未成年或者育龄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胸廓畸形;胸式呼吸受限;一肺叶切除;并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腹部损伤1)肝切除1/3以上;一侧肾切除术后;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反复发作逆行性胆道感染;未成年人脾切除术后;小肠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术后;永久性结肠造口;肠瘘长期不愈1年以上..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永久性膀胱造口;膀胱部分切除术后合并轻度排尿功能障碍;原位肠代膀胱术后;子宫大部分切除术后;睾丸损伤;血睾酮降低;需药物替代治疗;未成年人一侧睾丸缺失或者严重萎缩;阴茎畸形;难以实施性交行为;尿道狭窄重度或者成形术后;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重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重度;会阴部瘢痕挛缩致肛门闭锁;结肠造口术后..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双下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四肢任二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均达75%;一手除拇指外;余四指完全缺失;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60分..八级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不完全运动性失语;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尿崩症中度;一侧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轻度;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轻度..头面部损伤1)容貌毁损中度;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一项者;头皮完全缺损;难以修复;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30.0cm;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5.0cm;面部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15.0cm2;面部中心区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0cm2;一眼盲目4级;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双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重度视力损害;一耳听力障碍≥91dBHL;双耳听力障碍≥61dBHL;双侧鼻翼大部分缺损;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合并一侧鼻翼大部分缺损;舌体缺损达舌系带;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1/2以上;脑脊液漏经手术治疗后持续不愈;张口受限Ⅲ度;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重度;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异常..颈部及胸部损伤1)甲状腺功能损害中度;颈总动脉或者颈内动脉严重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移植术后;食管部分切除术后;并后遗胸腔胃;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失;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3/4以上;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肋骨骨折12根以上并后遗6处畸形愈合;心脏或者大血管修补术后;一肺叶切除术后;胸廓成形术后;影响呼吸功能;呼吸困难中度..腹部损伤1)腹壁缺损≥腹壁的1/4;成年人脾切除术后;胰腺部分切除术后;胃大部分切除术后;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损伤致肾性高血压;肾功能轻度下降;一侧肾上腺缺失;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者改道术后;膀胱大部分切除术后;一侧输卵管和卵巢缺失;阴道狭窄;一侧睾丸缺失;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轻度损害;阴茎冠状沟以上缺失;阴茎皮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性交行为..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3;三个以上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女性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难以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1年以上;双上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双下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75%以上;一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一手拇指缺失达近节指骨1/2以上并相应掌指关节强直固定;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40分..体表及其他损伤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九级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外伤性癫痫轻度;脑叶部分切除术后;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一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一足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四肢重要神经损伤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遗留相应肌群肌力3级以下;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轻度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头面部损伤1)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达头皮面积50%;颅骨缺损25.0cm2以上;不宜或者无法手术修补;容貌毁损轻度;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20.0cm;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0.0cm;其中至少5.0cm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30.0cm2;一侧眼睑严重畸形;一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双侧眼睑轻度畸形;双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双眼泪器损伤均后遗溢泪;双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双眼角膜移植术后;双眼外伤性白内障;儿童人工晶体植入术后;一眼盲目3级;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视力≤0.5;一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双眼象限性视野缺损;一侧眼睑轻度畸形或者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合并该眼中度视力损害;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5mm以上;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一耳听力障碍≥81dBHL;一耳听力障碍≥61dB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HL;一侧鼻翼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或者严重畸形;唇缺损或者畸形;露齿3枚以上其中1枚露齿达1/2;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张口受限Ⅱ度;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轻度..颈部及胸部损伤1)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50.0cm2;甲状腺功能损害轻度;甲状旁腺功能损害轻度;气管或者支气管成形术后;食管吻合术后;食管腔内支架置入术后;食管损伤;影响吞咽功能;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1/2以上;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女性一侧乳头完全缺失或者双侧乳头部分缺失或者畸形;肋骨骨折12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4根以上;肋骨骨折8根以上并后遗4处畸形愈合;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级;冠状动脉移植术后;心脏室壁瘤;心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缩窄性心包炎;胸导管损伤;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肺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腹部损伤1)肝部分切除术后;脾部分切除术后;外伤性胰腺假性囊肿术后;一侧肾部分切除术后;胃部分切除术后;肠部分切除术后;胆道损伤胆管外引流术后;胆囊切除术后;肠梗阻反复发作;膈肌修补术后遗留功能障碍如膈肌麻痹或者膈疝..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膀胱部分切除术后;输尿管狭窄成形术后;输尿管狭窄行腔内扩张术或者腔内支架置入术后;一侧卵巢缺失或者丧失功能;一侧输卵管缺失或者丧失功能;子宫部分切除术后;一侧附睾缺失;一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尿道狭窄轻度;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轻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轻度..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一椎体并相应附件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二椎体压缩性骨折;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严重畸形愈合;青少年四肢长骨骨骺粉碎性或者压缩性骨折;四肢任一大关节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后;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上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双下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50%以上;一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25%;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75%;一足5趾功能均完全丧失;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双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25分..体表及其他损伤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十级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一侧部分面瘫;嗅觉功能完全丧失;尿崩症轻度;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影响阴茎勃起功能;开颅术后..头面部损伤1)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3.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5.0cm2;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cm2;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复视或者斜视;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一眼外伤后无虹膜;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一眼中度视力损害;双眼视力≤0.5;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一耳听力障碍≥61dBHL;双耳听力障碍≥41dBHL;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舌部分缺损;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张口受限Ⅰ度;。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是指根据人体损伤的程度和影响程度来对损伤进行分类和评定的标准。

这一标准在医疗、保险、法律等领域都有着重要的应用,可以帮助我们更准确地评估和处理不同程度的人体损伤,为相关工作提供依据。

一、轻度损伤。

轻度损伤是指对人体造成的轻微损害,通常不会对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明显的影响。

比如轻微擦伤、扭伤、轻度烧伤等。

这类损伤通常不需要特殊的治疗,可以通过休息和简单的处理就能够康复。

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中,轻度损伤通常被归类为1级。

二、中度损伤。

中度损伤是指对人体造成的较为明显的损害,可能会对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

比如中度骨折、中度烧伤、中度脑震荡等。

这类损伤需要较为专业的治疗和康复,可能需要一定的恢复期。

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中,中度损伤通常被归类为2级。

三、重度损伤。

重度损伤是指对人体造成的严重损害,会对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明显的影响甚至致残。

比如重度骨折、重度烧伤、重度脑损伤等。

这类损伤需要紧急救治和长期的康复治疗,可能会留下永久的后遗症。

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中,重度损伤通常被归类为3级。

四、特重度损伤。

特重度损伤是指对人体造成的极其严重的损害,会导致严重的残疾甚至丧失生命。

比如重大器官损伤、重度烧伤、重大脑损伤等。

这类损伤需要紧急抢救和全面的治疗,可能会导致永久的残疾甚至死亡。

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中,特重度损伤通常被归类为4级。

在实际应用中,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可以帮助医生、保险公司、法律机构等对不同程度的损伤进行评估和处理。

同时,对于受伤者和其家属来说,也可以根据这一标准来了解和评估损伤的严重程度,为接下来的治疗和索赔提供依据。

总的来说,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对于我们正确评估和处理人体损伤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不同程度损伤的分类和评定,可以更好地保障受伤者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希望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和运用这一标准,为人体损伤的处理提供科学、公正的依据。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鉴定是指对因工伤或非工伤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的一项程序。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规定,伤残等级分为10级,分别是一级至十级。

下面将详细介绍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低于10%。

例如,轻微烧伤、轻微脑震荡等。

二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在10%至19%之间。

例如,轻度听力损失、轻度关节骨折等。

三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在20%至29%之间。

例如,中度烧伤、中度视力损失等。

四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在30%至39%之间。

例如,中度听力损失、中度关节僵硬等。

五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在40%至49%之间。

例如,严重烧伤、严重手指截断等。

六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在50%至59%之间。

例如,严重视力损失、严重听力损失等。

七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在60%至69%之间。

例如,严重关节僵硬、严重脑损伤等。

八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在70%至79%之间。

例如,严重脊髓损伤、严重肢体残疾等。

九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在80%至89%之间。

例如,双下肢丧失功能、全身严重功能障碍等。

十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在90%以上。

例如,全身丧失功能、全身严重畸形等。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评定人员会根据被鉴定人的病历、体检报告、医学影像资料等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其伤残等级。

伤残等级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被鉴定人获得的伤残补偿金和相关福利待遇。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伤残鉴定是一项严肃的程序,评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评定,确保公正、公平。

同时,被鉴定人也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病历和相关资料,配合评定工作的进行。

总的来说,1-10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被鉴定人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来确定的,对于伤残人士来说,伤残等级的确定将直接关系到其后续的生活和权益,因此在进行伤残鉴定时,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定,确保公正公平。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请大家务必注意: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术语和定义3.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4.1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人体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人体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人体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人体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为了对人体伤残程度进行科学评定,为受伤残的人提供相应的救助和保障。

根据《人体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人体伤残等级主要分为十级,分别是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和十级。

下面将对各级伤残进行详细介绍。

一级伤残,指外伤或疾病导致人体功能部分受损,但在日常生活中不影响工作和生活。

如轻微烧伤、轻微骨折等。

二级伤残,指外伤或疾病导致人体功能部分受损,对工作和生活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如中度烧伤、中度骨折等。

三级伤残,指外伤或疾病导致人体功能部分受损,对工作和生活有较大影响,但仍能自理。

如重度烧伤、严重骨折等。

四级伤残,指外伤或疾病导致人体功能部分受损,对工作和生活有严重影响,需他人协助。

如严重烧伤、严重骨折等。

五级伤残,指外伤或疾病导致人体功能部分受损,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需他人全面照料。

如全身性烧伤、严重脑损伤等。

六级伤残,指外伤或疾病导致人体功能部分受损,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需他人全面照料,并且存在生命危险。

如严重脑损伤、重度脊髓损伤等。

七级伤残,指外伤或疾病导致人体功能部分受损,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需他人全面照料,并且存在极大的生命危险。

如严重脑损伤、重度脊髓损伤等。

八级伤残,指外伤或疾病导致人体功能部分受损,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需他人全面照料,并且存在极大的生命危险。

如严重脑损伤、重度脊髓损伤等。

九级伤残,指外伤或疾病导致人体功能部分受损,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需他人全面照料,并且存在极大的生命危险。

如严重脑损伤、重度脊髓损伤等。

十级伤残,指外伤或疾病导致人体功能部分受损,已经死亡。

如极其严重的脑损伤、重度脊髓损伤等。

以上就是《人体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注意安全,避免受伤,同时也要关心身边受伤残的人,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两套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两套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两套标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两套不同的标准,主要区别在于制定机构和适用范围。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由保险行业制定,主要适用于保险行业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的评定。

该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则由国家制定,适用于对人身伤害导致残疾程度的评定,包括医疗、法律、保险等领域。

该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为十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该标准不仅考虑损伤的后果,还要考虑损伤当时的情况。

在实践中,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应优先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对于以身体结构完整性受损作为鉴定依据的,应优先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总之,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两套不同的标准,各有其适用范围和侧重点。

在具体实践中,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版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版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与司法部以公告形式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与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与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与/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与/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解读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解读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根据不同的致残原因和程度,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为不同的等级。

以下是分级的大致解读:
* 重伤:包括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等损伤,这种损伤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

*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等损伤,这种损伤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

*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此外,致残程度分级将伤残程度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则是指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仍需他人帮助、护理才能维系正常日常生活。

护理依赖程度分为完全、大部分和部分护理依赖,表示需要他人护理所付出工作量的大小。

请注意,以上只是大致的解读,具体的分级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司法鉴定机构而有所不同。

如果需要了解具体的分级标准和鉴定程序,建议咨询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或专业律师。

人体损伤程度致残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致残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致残标准是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制定的,分为十级,其中一级为最严重,十级为最轻微。

具体如下:
一级: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植物状态持续12个月以上。

二级:严重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三级:重度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或者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

四级:严重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且日常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五级:重度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或者双下肢瘫(肌力2级以下)。

六级:重度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七级: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八级:轻度肢体畸形,运动功能障碍。

九级: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上)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基本自理,但工作和学习能力明显受到影响。

十级:瘢痕畸形,影响美观;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

2017年1月1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017年1月1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017年1月1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根据2017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人体损伤被分为15个等级,分别为:
1. 头部损伤
- 1级:轻度头皮撕裂伤
- 2级:头部浅表撕裂伤
- 3级:头部深部撕裂伤
...
2. 颈部损伤
- 1级:轻度颈软组织损伤
- 2级:颈部软组织撕裂伤
- 3级:颈部椎间盘脱出伤
...
3. 胸部损伤
- 1级:轻度胸壁肋骨骨折
- 2级:肋骨多处骨折
- 3级:肋骨骨折并伴有肺挫伤
...
4. 腹部损伤
- 1级:轻度腰椎骨折
- 2级:腹腔器官受损
- 3级:腹腔器官断裂
...
5. 骨盆损伤
- 1级:轻度骨盆骨折
- 2级:骨盆骨折并伴有软组织损伤
- 3级:骨盆多处骨折并伴有腹腔器官损伤
...
6. 上肢损伤
- 1级:轻度手指骨折
- 2级:手掌骨折
- 3级:手腕骨折
...
7. 下肢损伤
- 1级:轻度足趾骨折
- 2级:踝关节骨折
- 3级:膝关节骨折
...
8. 其他
- 1级:轻度软组织损伤
- 2级:重度软组织损伤
- 3级:重度骨折伤
...
请注意,以上只是对每个损伤部位的分级举例,并非完整的详细列表。

具体的等级和损伤情况可参考相关法规文件。

人体伤害后的残疾程度鉴定准则

人体伤害后的残疾程度鉴定准则

人体伤害后的残疾程度鉴定准则1. 引言本准则旨在为人体伤害后的残疾程度鉴定提供统一的参考标准,以便于相关机构、专业人士和参与者能够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估。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人体伤害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工伤、医疗事故等。

2. 残疾程度分类根据人体伤害后的功能障碍程度,残疾程度分为以下十级:1. 一级:极重度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全天候护理。

2. 二级:重度残疾,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需经常性护理。

3. 三级:中度残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需间歇性护理。

4. 四级:轻度残疾,生活基本能自理,但有一定困难。

5. 五级:器官缺失或功能丧失,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需特殊医疗护理。

6. 六级:器官缺失或功能丧失,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需一般医疗护理。

7. 七级:器官缺失或功能丧失,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生活能自理。

8. 八级:器官缺失或功能丧失,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生活能自理。

9. 九级:器官缺失或功能丧失,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生活能自理。

10. 十级:无残疾,恢复正常生活和工作。

3. 鉴定依据残疾程度的鉴定依据主要包括:1. 病历资料:包括受伤者的就诊记录、检查报告、手术记录等。

2. 临床表现:受伤者受伤部位的功能障碍程度、疼痛程度、活动受限程度等。

3. 实验室检查:包括影像学检查、生理功能检查等。

4. 心理评估:评估受伤者心理创伤程度及其对生活质量的影响。

5. 社会功能评估:评估受伤者受伤前后的社会功能状态。

4. 鉴定程序1. 受伤者向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2. 医疗机构对受伤者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

3. 鉴定专家根据检查结果和评估数据,出具残疾程度鉴定意见。

4. 受伤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查阅鉴定意见,如有异议,可申请复鉴定。

5. 复鉴定程序与初次鉴定相同。

5. 鉴定注意事项1. 鉴定过程中,应确保受伤者的隐私权和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

2. 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技术人员。

3. 鉴定意见应客观、真实、准确,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

人体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人体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人体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人体损害伤残等级是以损害程度对伤残情况进行分类和等级评定的一种尺度,它是国
家对伤残者社会生活适应能力和职业活动能力评定所采用的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GB11825—1989),人体损害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包括四大类:一级(损害最重)、二级、三级和四级(损害最轻)。


级伤残:损失20%以上功能能力,生活和职业活动能力受到严重影响;二级伤残:损失10%~20%功能能力,生活和职业活动能力受到影响;三级伤残:损失5%~10%功能能力,
生活和职业活动能力受到一定影响;四级伤残:损失少于5%功能能力,受到较小影响;无伤残:损害为零。

据此,在人体损害伤残评定中,受损害最重的人应被评定为一级伤残,损失功能最少
的应被评定为四级伤残,根据实际情况给出伤残评定。

在这个评定标准中,所有的伤残评
定根据局部和全身检查,结合病理、X光影像学、技术检查等,根据客观事实综合评定。

人体损害伤残等级虽然不会影响伤残者的体格,但会显著地影响他们的生活质量和职
业活动能力,因此了解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正确评定伤残等
级是十分重要的。

另外,据专家指出,在伤残等级的评定中,必须注意伤残者的心理因素,包括他们的心理适应能力,即让伤残者了解自己的伤残情况,进而真正认识自身伤残情况,明白自己有什么不足,调整自己的心态,为他们的恢复打下不可动摇的坚实根基。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请大家务必注意: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31147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术语和定义3.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4.1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人体损伤程度致残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致残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致残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致残鉴定标准是根据《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来进行的,主要依据伤者的具体伤情和受伤部位进行评估。

具体的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重伤一级:如果伤者的植物生存状态、四肢瘫、偏瘫、截瘫伴有大便和小便失禁、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重度
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则属于重伤一级。

2.重伤二级:如果伤者有重度视力、听力和视野障碍,或者伴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障碍,或者有严重畸形,或者有四肢
重要神经损伤等,则属于重伤二级。

3.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如果伤者的损伤程度未达到重伤标准,但是对肢体、容貌或者听觉、视觉等功能有中度障碍,
或者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则属于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4.轻微伤:如果伤者的损伤程度轻微,未达到轻伤标准,则属于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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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判断依据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 致残程度分级5.1 一级5.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 颈部及胸部损伤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5.1.3 腹部损伤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5.1.4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 二级5.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2)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3)偏瘫(肌力2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5.2.2 头面部损伤1)容貌毁损(重度);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3)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4)双眼盲目5级;5)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5.2.3 颈部及胸部损伤1)呼吸困难(极重度);2)心脏移植术后;3)肺移植术后。

5.2.4 腹部损伤1)肝衰竭晚期;2)肾衰竭;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5.2.5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6 体表及其他损伤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3 三级5.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3)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4)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5)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3.2 头面部损伤1)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2)双眼盲目4级;3)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4)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5.3.3 颈部及胸部损伤1)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5.3.4 腹部损伤1)全胰缺失;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5.3.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2)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3)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

5.3.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3)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4 四级5.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外伤性癫痫(重度);3)偏瘫(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3级以下);5)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5.4.2 头面部损伤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3)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4)双眼盲目3级;5)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6)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5.4.3 颈部及胸部损伤1)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2)一侧全肺切除术后;3)呼吸困难(重度)。

5.4.4 腹部损伤1)肝切除2/3以上;2)肝衰竭中期;3)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4)肾功能重度下降;5)双侧肾上腺缺失;6)永久性回肠造口。

5.4.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5.4.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2)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3)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

5.4.7 体表及其他损伤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2)放射性皮肤癌。

5.5 五级5.5.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2)完全运动性失语;3)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4)双侧完全性面瘫;5)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6)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7)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8)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10)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

5.5.2 头面部损伤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2)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3)双眼重度视力损害;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5)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6)双耳听力障碍≥81dB HL;7)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8)舌根大部分缺损;9)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

5.5.3 颈部及胸部损伤1)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2)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3)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4)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

5.5.4 腹部损伤1)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3)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4)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全胃切除术后;6)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7)全结肠缺失。

5.5.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2)尿瘘难以修复;3)直肠阴道瘘难以修复;4)阴道严重狭窄(仅可容纳一中指);5)双侧睾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生殖功能;6)阴茎大部分缺失(残留长度≤3.0cm)。

5.5.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3)手功能丧失分值≥120分。

5.6 六级5.6.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2)外伤性癫痫(中度);3)尿崩症(重度);4)一侧完全性面瘫;5)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6)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7)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8)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9)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10)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

5.6.2 头面部损伤1)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2)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4)双侧眼睑严重畸形;5)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0.5;6)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7)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8)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9)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

5.6.3 颈部及胸部损伤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2)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以上肋骨;3)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4)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5)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6)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后;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8)两肺叶切除术后。

5.6.4 腹部损伤1)肝切除1/2以上;2)肝衰竭早期;3)胰腺部分切除术后伴功能障碍,需药物治疗;4)肾功能中度下降;5)小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完全依赖肠内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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