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3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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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同法全文

原合同法全文

原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依法订立平等合同约定,履行自愿义务,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转让、解除,适用本法。

第三条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的原则。

第四条合同书面形式不是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报、电传、传真、数据电文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凡有合同内容及其达成的证据,都可以作为认定合同内容的根据。

第五条有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不适用公平、公正、诚实原则的合同,可以依法、依约适用。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六条合同订立应当有合法的目的和内容。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是订立合同的主体。

第八条没有经济组织资格的组织、社会团体以及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的合同,不得对其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主体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条以下情形的合同是无效的:(一)以非法方式订立的合同。

(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四)恶意串通、哄抬或者恶意损害债权人、破坏债务人债权人的合同。

(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六)其他无效的合同。

第十一条订立合同应当是真实意思表示的累加或者回应。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表示中明确,一方明知对方意思表达与真实意思不一致,以对方错误为由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得据以主张合同无效。

第十二条民事主体对其订立的民事合同享有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主体订立的合同权益。

第十三条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也可以依法、依约订立的方法履行。

第十四条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有权选择损害赔偿或者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当事人有约定或者按照交易习惯返还、交付财产的,应当及时返还、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 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 合同

振” > 民法典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时间:2020-08-31 作者:来源:新华网【字体:大中小】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详细解析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详细解析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详细解析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详细解析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6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之所以这样规定,原因在于委托合同具有特别的性质,它的成立大多建立在对当事人特殊信赖的基础上,而信任关系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在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时,就应不问有无确凿的理由,都可以允许委托人或者受托人随时解除合同。

否则,即便勉强维持双方的关系,也可能招致不良后果,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

[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63页。

]因此对于委托合同的解除,除了遵循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定之外,还赋予了它不同于其他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即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还可以随时或任意解除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这里的“随时”有些国家或地区用的是“任意”“,解除”有的国家或地区用“终止”;本质上说,它们大同小异。

]且《合同法》410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任何种类的委托合同,而在法条规定上对行使该项解除权未作任何限制,这便承认了当事人可以双方信任基础不存在为由解除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因此,尽管《合同法》有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定,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一般规定约定、处理彼此间的权利义务,但《合同法》授予当事人的随时任意解除权,使其他法定或约定的内容都失去了意义。

由此带来的现实后果是:委托合同当事人可以“失去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为由,随意地解除合同,由此不可避免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司法实践也证明,行使这一任意解除权,有时会出现不适当的结果,进而使委托合同的违约责任特别是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成为法院面对的一个严峻挑战,加之《合同法》对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研究具有现实的意义。

第7章 船舶代理关系的建立

第7章 船舶代理关系的建立
③滞期/速遣协议交财务并向有关方收取费用。
第7章 船舶代理关系的建立 一、建立船舶代理关系的条件
《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 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据此,船舶代理关系必须经过委托人的委托和代 理人的接受,即经过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或 船舶承租人提出代理的要求并经代理人同意,船 舶代理关系方告建立。
当然,代理人在答复接受之前,应对委托事项进 行评审,如果委办事项合法可行,则可表示接受, 如果违反各港港口当局的规定和港口条件限制则 不宜接受,但应明确答复并说明原因。 二、建立代理关系的方法
⑤船舶是否超过港口限制(如吃水、净空高度等);
⑥有无超长、超重件(如有,须掌握长、宽、高及 单件重量),是否需要申请特种装卸设备;
⑦货物名称、种类、装卸数量、货物包装情况; ⑧装卸费用条款,用何提单格式,由谁签发; ⑨需否扫舱、洗舱、捆扎;
⑩需否添购燃油,淡水、垫料、伙食;
吨税执照是否到期;
有无备件交接,船员遣返、船长借支;
代理关系的建立,通常采取双方谈判,签定书面 合同的方式,也可以由委托方用函电形式(包括电 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将 委托事项告知代理,双方就委托事项和代理费达 成一致,经代理确认后生效。
三、代理关系的分类
根据代理合同期限可以将代理关系分为长期代理 关系和航次代理关系; 根据代理项目不同可以分为班轮代理和不定期船 代理;
期租 合同 郑和轮 5年 A公司 委托保护代理 委托船舶代理 委托船管代理 乙公司 支付费用 甲公司 第二委托方代理 船舶代理业务 主动提供卸货信息 B公司 郑和轮 单航次 行使 指委 权 程租 合同 郑和轮
C公司
郑和轮 天津港
5、分代理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全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自治的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修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应当自主确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其他条款。

第四条【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和诚信。

第六条【保护国家利益原则】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的设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第七条【善意信赖原则】善意第三人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不受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变更、撤销。

第八条【期限】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活动的期限从合同订立、诺告、履行、承认、确认、消失、索赔办理等行为的发生时起算。

第九条【排除违法条款】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条【合同格式】法定格式的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当按照法定范本。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对于未约定成立时间,应当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

第十三条【要素】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包括订立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 有相互的意思表示; 2. 有明确的标的; 3. 合同内容合法。

第十五条【预交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以买方尚不拥有的物物担保的方式提供给买方预交货物,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预交货物;预交货物应当具体生产、准备或者划分。

第十六条【约定期限】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

第十七条【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的,按照约定的事物履行期限确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合同法》解释三(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合同的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变更、终止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诚信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不得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恶意拖延履行合同义务,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的要件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三)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四)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变更或者约定其他条款。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过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表示意思的真实性当事人应当对其表示的意思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广告作为要约广告是指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发布的,以介绍、宣传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宣传行为。

广告作为要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性能、质量、价格、销售方式、履行条件等内容;(二)可被广告收件人接受;(三)广告中所述内容构成要约;(四)广告中的内容不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要求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特定程序订立合同的,按照其规定办理。

第十条不当得利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利益,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该利益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9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9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9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9.02•【文号】•【施行日期】1993.09.02•【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证合同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发布日期:1999年3月15日实施日期:1999年10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一九九三年九月二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三章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四章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第五章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第六章经济合同的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加强给对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郭金良资产管理业务中受托管理人义务的界定与法律构造

郭金良资产管理业务中受托管理人义务的界定与法律构造

郭金良资产管理业务中受托管理人义务的界定与法律构造作者简介:郭金良,辽宁大学法律与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

内容摘要: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受托管理人义务研究对投资者保护、资管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现有法律制度、监管标准和司法裁判对受托管理人义务存在着不同的法律表达。

资管业务中受托管理人义务界定模糊的根源在于资管业务法律关系属性的争论。

在司法裁判中,法院大多采取尊重监管、约定优先、综合考量的裁判思路来化解纠纷。

在资管业务法律关系中,应当以信义义务为核心、兼顾尊重金融交易自由的市场逻辑,确定受托管理人义务体系。

受托管理人义务的法律构造包括受托管理人职责和合同义务两方面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分别设计资管业务普通模式和通道模式中的具体义务内容。

关键词:资产管理业务;信托;受托管理人义务;信义义务目次一、资产管理业务中受托管理人的法律释义二、资产管理业务中受托管理人义务界定的路径与观点三、资产管理业务中受托管理人义务内容设计的基础四、资产管理业务中受托管理人义务的法律构造资产管理业务(简称“资管业务”)是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一种金融服务。

资管业务的快速发展为现代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工具,但由于其业务交叉和产品结构的复杂化,存在传统资管业务和通道类业务两大类业务模式,并对传统法律制度下新型法律关系的认定造成冲击。

2018年4月,央行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业务指导意见”);9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银行理财监管办法”);10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私募资管办法”),上述三个资管业务的监管文件统称为“资管新规”,以规范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统一资管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尽管上述“资管新规”对资管业务设立了统一的监管标准,但在资管业务法律关系属性上仍未下定论,这直接导致资管业务中“真正”受托管理投资者财产的“受托主体”的义务内容不明确。

民法考点统计表

民法考点统计表
1
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八、诉讼时效
考查次数
已考考点
已考法条
1
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92、137、138、139、140条
2
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6条
《产品质量法》第33条
1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与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7、139、140条
《合同法》第342条
1
公司法中关于工业产权出资的比例
《公司法》第27条
1
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
第六编商标法
考查次数
已考考点
已考法条
1
注册商标的消极条件
《商标法》第11条
1
注册商标的撤销
《商标法》第31、41条
1
商标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第二编合同法
一、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考查次数
已考考点
已考法条
1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合同法》第44、52、45条
1
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法》第48、51条
2
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9条
1
可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54条
1
无效合同的表现
《合同法》第52、73、74条
3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法》第14、15、16、44条
《专利法》第50、53—55条
5
侵犯专利权的表现
《专利法》第11、63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
1
专利权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合同的法律地位,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主体订立、变更、解除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诚实信用的义务。

第四条合同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国家保护合同自由,禁止非法干涉和限制合同自由。

第六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序良俗。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合同对象和合同内容;(二)当事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明确;(四)依法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八条当事人可以依据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经营方式和交易习惯、诚信原则等约定合同条款。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书面、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使用文字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中文书写。

第十条当事人利用因网络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信原则,并按照网络交易的特点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确定合同的内容、格式等。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一条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诚信原则,通知对方并经过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受限制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合同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合同双方主张合同作为证据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方式、期限、数量等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采取与合同约定的方式不同的方式履行合同,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合同法重要法条

合同法重要法条

重点法条97 重点法条97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356、359、363条 第356、359、363条 重点法条98 重点法条98 保管合同的性质 365、367条 第365、367条 重点法条99 重点法条99 保管人的义务 第368、369、371、372、373、374、375条 368、369、371、372、373、374、375条 重点法条100 重点法条100 仓储合同的性质 381、382条 第381、382条
重点法条94 重点法条94 技术开发合同 330、337、338、339、340、341条 第330、337、338、339、340、341条 技术合同解释》 17、18、20条 《技术合同解释》第17、18、20条 重点法条95 重点法条95 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范围 第342条 342条 技术合同解释》 22条 《技术合同解释》第22条 重点法条96 重点法条96 技术转让合同的后续成果 354条 第354条
合同法适用范围 第 2条 重点法条2 重点法条2 合同的形式 10、11条 第10、11条 重点法条3 重点法条3 合同内容 12条 第12条 重点法条4 重点法条4 合同的订立方式 13条 第13条
重点法条5 重点法条5 要约 第14、15、16、17、18、19、20条 14、15、16、17、18、19、20条 重点法条6 重点法条6 承诺 21、22、23、24、25、26、27、28、29、30、 第21、22、23、24、25、26、27、28、29、30、 31条 31条 重点法条7 重点法条7 合同成立时间 第32、33、36、37条 32、33、36、37条 重点法条8 重点法条8 格式条款 39、40、41条 第39、40、41条
重点法条30 重点法条30 赔偿损失 112、113条 第112、113条 重点法条31 重点法条31 违约金 114条 第114条 重点法条32 重点法条32 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 第116条 116条 重点法条33 重点法条33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122条 第122条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历年司考真题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历年司考真题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历年司考真题2002年4.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

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元,其中2千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

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

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答案】C【解析】《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本题中银行工作人员点钞失误多付给甲1万元钱,构成不当得利,1万元为原物,利息为孳息,甲应返还给银行,扣除掉劳务管理费用,甲获得的3000元利润,应当予以收缴,所以C正确。

17.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人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

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应定?A. 构成不当得利B.构成侵权行为C.构成无权代理D.并无不当【答案】D【解析】本题中张某不知道牛奶系送奶人误放,对于放入自己奶箱中的物品,张某有处分权,所以不知情的张某对丢弃牛奶不具有任何过错,不构成侵权行为。

张某在这一事件中并未得利,所以不构成不当得利(如果张某将牛奶喝了,会构成不当得利)。

张某根本不知道牛奶系王某所订,不存在代王某扔掉的意思表示,根本不存在无权代理的问题。

所以D选项正确。

18.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

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众合真题解析-民 法

众合真题解析-民    法

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答案】C【考点】民法调整对象与民事权利分类【详解】民法调整对象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指自然人的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基础的法律关系,可分为支配型财产关系和流转型财产关系。

其中,流转型财产关系即债权法律关系。

本题中,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债的法律关系,应为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A项错误。

民事权利分类中,按照权利的性质与作用不同分为支配权(绝对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其中绝对权指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属于绝对权,而B项所述的债权关系属于请求权不属于绝对权,B项错误。

按照民法原理以及最高院《诉讼时效规定》的相关条款,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C项正确。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其效果是暂时或永久阻止请求权的效力,前者包括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等,后者包括提出诉讼时效已经经过等,而本题中乙以甲被狗咬与己无关为理由,并无合法基础,不能阻止甲之请求权的行使,故乙拒绝赔偿并非行使抗辩权,D项错误。

【点评】按照多年的惯例,民法的前两道题至少会有一道考察民事权利的分类,核心是围绕支配权(绝对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的各自特征、外延以及区别而展开,多年来万变不离其中。

只要熟练掌握这四种权利的基本知识,此类试题难度很低。

2.王东、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10万元,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

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李南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王东、李南为合伙人,张西不是合伙人B.王东、张西为合伙人,李南不是合伙人C.王东、李南、张西均为合伙人D.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无效【答案】C【考点】民事合伙的成立与债务承担【详解】依据《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合同法》全文解释

《合同法》全文解释

《合同法》全文解释一、引言《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法律,规范了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

合同法旨在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对《合同法》全文进行解释,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实用的法律指导。

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包括:合同、要约、承诺、标的、履行、违约等。

合同是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原则等。

三、合同的订立1.要约与承诺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表明订立合同意愿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表示同意要约的内容,并与要约人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2.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等。

3.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标的合法、合同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的履行1.履行义务的原则合同履行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及时履行原则、方便履行原则。

2.履行期限和方式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

履行方式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方法。

3.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履行变得困难或者不可能。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合同变更的条件包括: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不损害国家利益、第三方同意等。

合同变更的程序主要包括:签订变更协议、履行变更协议、备案等。

2.合同解除的类型和条件合同解除的类型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合同履行不能、对方违约、经催告仍未履行等。

3.解除合同的程序和后果解除合同的程序主要包括:通知对方、说明理由、协商解决、诉讼或者仲裁等。

不得破坏结构房屋出租合同(四篇)

不得破坏结构房屋出租合同(四篇)

不得破坏结构房屋出租合同结构房屋出租合同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为出租方)将其所有或者经出租方明示授权的其他权利之一出租给承租方,并承诺将房屋交付给承租方使用,并要求承租方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合同书。

租房作为一种常见的居住方式,在现代社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在签订和履行房屋出租合同的过程中,有时会发生承租方破坏房屋结构的情况。

本文将围绕房屋出租合同不得破坏房屋结构的问题展开讨论,首先介绍房屋出租合同的基本概念和法律意义,然后分析不得破坏房屋结构的法律依据和责任追究,最后提出相应的合理建议。

一、房屋出租合同的基本概念和法律意义房屋出租合同是指出租方与承租方就房屋出租事宜达成的一种法律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房屋出租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房屋使用权,承租方支付相应的租金作为对出租方提供的住房服务的报酬。

房屋出租合同不仅是一种经济交易,也是一种社会关系的规范,旨在保障承租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出租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不得破坏房屋结构的法律依据和责任追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租方在使用房屋时,应当按照出租方的要求使用,并妥善保管并合理使用房屋。

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并不得违背出租方的意愿进行装修等行为。

若承租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房屋结构被破坏,法律将追究其责任。

对于不得破坏房屋结构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并保管借用的动产。

被借用的动产损失或者灭失的,应当照价值赔偿;无法确定价值的,按照市场价格赔偿。

”这条规定适用于租赁房屋的情况,表明承租方在使用房屋时应当按约定使用并妥善保管,若因承租方的过失造成房屋结构被破坏,承租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借用人以外的人对被借用物毁损或者限制借用人对被借用物的使用的,借用人可以请求解除借用合同并且赔偿损失。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合同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合同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合同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孙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承租后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孙某表示同意。

但是,孙某在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把该房租给了王某并已交付。

李某、陈某、王某均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14题)A.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B.陈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C.李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D.陈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租赁合同、合同的相对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题中,王某已经合法占有房屋,因此,王某的承租权最优先获得保护,李某、陈某均无权请求王某搬离房屋,故AB项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的租房要求在孙某将房屋合法租赁给王某后不可能实现,符合解除合同要求,同时李某有权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故C项正确。

李某和陈某之间的转租合同,经出租人孙某同意,合法有效,但租赁目的已不可能实现,因此陈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根据民法合同相对性原理,孙某不是该转租合同的相对人,陈某无权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故D项错误。

知识模块:合同法2.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

外贸授权委托书

外贸授权委托书

授权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10条之规定,兹授权以下单位或个人代理我单位办理以下事宜:
一、代理事项:
1. 代办出口业务,签订、履行出口合同;
2. 代办进口业务,签订、履行进口合同;
3. 代办其他与外贸业务相关的事宜。

二、授权范围:
1. 代理单位或个人在授权范围内,以我单位名义签订、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代理单位或个人在授权范围内,有权接受、变更、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代理单位或个人在授权范围内,有权处理与我单位相关的外贸业务事宜。

三、授权期限:
自本授权委托书生效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四、其他事项:
1. 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授权单位与被授权单位各执一份;
2. 本授权委托书自授权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3. 在授权期限内,如授权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本授权委托书仍有效;
4. 如有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解决。

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代理人参加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纠纷一案。

现根据本案事实、法律及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双方对其于20xx年10月所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书之真实性、合法性均不持异议,故该门面租赁合同书合法有效,应对原被告产生约束力。

在合同履行中,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了20xx 年11月1日至20xx年4月1日的租金和水电费,并交纳了保证金8000元。

二、被告确认,其已经于20xx年4月把原告向其承租的门面房另租给他人,以实际行为违约,应承担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被告以原告未付租金为由,径自单方面解除合同,既与事实不符也无法律依据。

1、在20xx年3月,原告与被告商谈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房租支付一事,被告明确告知不再把房屋租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及时搬走。

因被告岳母去世占用了门面房一定时间,被告同意把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的租期延长6天到4月6日;在4月1日至6日,原告仍然与被告协商承租事宜,被告称房子已经另租给隔壁卖服装的老板,不可能租给原告。

因被告实际的不履约行为,4月6日,原告被迫搬离承租门面。

原告未能向被告支付租金完全系被告违约所致,不能成为被告解除合同的理由。

2、退一步说,根据《合同法》第227条之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

也就是说,做为出租方即使在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的情况下,也必须给承租方留有合理的支付期限。

即使如被告所说原告未按时支付租金,在未给原告确定合理的支付期限的情况下,于20xx年4月7日就把门面房另租他人,悍然违约,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合乎情理。

且本案中原告未交纳租金是因被告不收,显然不属“无正当理由”。

并且在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4月1日的房租支付中,双方都达成了可缓缴的口头补充协议。

3、被告称担心原告交不起房租或猜测原告不租房,均不能成为其违约把房屋另租他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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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396条篇一:第一章合同概述提纲合同法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5学时)目的与要求:掌握合同与合同法的基本概念;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精神;认识合同的分类;了解合同关系的构成要素及特点。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相关法条:《合同法》:第2条、第123条、第124条《土地承包法》XX年8月29日施行:第56条《合同法》: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一、合同的概念:(一)早期合同法上:契约合同(二)合同的词源:源于罗马法的合同概念“Contractus”。

据学者考证,“Contractus"一词由“Con"和“Tractus"二字组成(三)两大法系上:大陆法学者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

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在我国: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的协议,合同仅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产生其他民事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合同是产生债的原因,合同关系也是债的一种形式,但合同不仅产生、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而且也是物权关系、共同关系等非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原因,(四)合同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2条采纳了后一种观点。

根据该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①合同必须包含当事人的意思表示②合同与事实行为区分问题:《民法通则》第58一59条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与《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规定的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不一致的,应如何适用?答案应是:(1)对于合同行为,优先适用《合同法》;(2)对于非合同的其他民事行为,适用《民法通则》。

(二)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注意:①以合意为基础,②区分合同与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有单方、双方与多方之分;(2)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①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②各方当事人须相互作出意思表示。

③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即当事人达成了合意。

注意: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1)两个意思表示一致即构成合意。

合意是合同成立的一个标志。

(2)意思表示有瑕疵,不影响合意的存在。

包括欺诈在内的五种可撤销合同,统统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统统已经成立的合同。

(3)合意就说明合同是两个意思表示的结合。

一个意思表示不能构成合同。

(三)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注意:正确区分合同与非合同(四)合同是平等主体意思自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应当注意:①在理解合同概念时,应将民法上的合同概念与合同法上的适用范围加以区别。

《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并未否定本条文第1款所确立的合同定义。

换言之,并没有否定上述“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的合同性质,只是限定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②《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故行政合同也不属其调整范围。

③下列协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农村承包经营权合同。

④下列协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协议;*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行政责任合同。

(2)合同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应当注意:凡自然人,都有民事权利能力,有权作为合同的当事人。

能否作为合同当事人与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无直接关系。

第二节合同与债一、债1、债的概念:《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2、债的特征(1)为财产权;(2)为请求权;(3)为相对权:效力仅及于债权人、债务人本身,而不及于任何他人;(4)为有期限权;(5)具有相容性:同一标的上可同时存在数个债权,互不排斥其存在;(6)具有平等性: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个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区别。

二、债乃合同之上位概念基于债之性质及发生原因,其分类可用下图表示:三、合同及债的几个重要分类(一)特定物之债、种类之债(二)按份之债、连带之债连带之债的特征在于多数人中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即对于当事人一方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会发生效。

连带之债的内外关系,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分别就内外关系上考察:(1)债权人可请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个或几个人偿还全部债务,被请求人不得拒绝(对外关系之一)。

(2)某一债务人偿还了全部或部分债务后,会引起全体债务人对债权人债务的全部消灭或部分消灭,而非仅履行人个人债务的消灭(对外关系之二)。

(3)某一债务人偿还了全部或部分债务后,其取得了在债务人内部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对内关系之一)。

(4)第(3)项之追偿权的行使,要受到两个限制(对内关系之二):①追偿权人所履行的债务额应已超出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②对某一被追偿人的追偿份额,应以该被追偿人所应承担的份额为限。

连带之债的免除问题:①整体免除:换言之,整体免除之效力,及于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

②个别免除:债权人针对个别债务人免除的效力,对外及于全体债务人。

对内及于连带债务人之内部按份之债。

(三)简单之债、选择之债。

二者区分意义在于选择之债在履行时必须转化为简单之债。

转化的方法主要有三:(1)当事人补充协议确定;(2)行使选择权;(3)其他标的出现履行不能。

就行使选择权而言,该选择权为形成权,一方单方意思表示即可。

选择权之归属,依当事人约定;如无约定,推定为债务人享有;债务人于合理期间或约定期间内未行使的,转归对方行使。

第三节合同关系一、合同关系的构成(-)合同关系的主体(二)合同关系的内容(三)合同关系的客体合同关系的客体为合同债权与合同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一)合同主体的相对性(二)合同内容的相对性第一,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第二,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第三,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三)合同责任的相对性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与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的例外:第四节合同的分类一、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相应的义务,可将合同划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1.双务合同(典型形式,为合同常态)2.单务合同(又称片务合同,为合同异态)3.单务、双务合同之区分,非常类似于无偿、有偿合同之区分。

4.区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意义(1)两者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上不同履行抗辩权仅发生于双务合同中(《合同法》第66-69条);(2)两者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

(3)两者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不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1.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2.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3.合同是交易的法律形式,而交易以等价有偿为原则,故现代法上以有偿合同为常态,以无偿合同为异态。

公认的无偿合同有:①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5条);②借用合同(《民通意见》第126条);③保证合同(《担保法》第6条)。

4.以下合同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但若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或依交易习惯确定,原则上推定为无偿:①委托合同(《合同法》第396条);②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66条);③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法》第211条)。

5.区分有偿、无偿合同之意义在于以下五点:(1)确定对价关系。

(2)生效条件不同。

(3)对当事人的意思能力要求不同。

(4)当事人的责任不同。

有偿合同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为重,其例有三:a.《合同法》第189条,赠与人仅在故意、重大过失致对方损害时方承担合同责任,而一般有偿合同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

b.《合同法》第374条:无偿保管合同之保管人仅在故意、重大过失致对方损害时方承担责任,有偿保管合同之保管人承担过错责任。

C.《合同法》第406条:无偿委托合同之受托人仅在故意、重大过失致对方损害时才承担责任,有偿委托合同之受托人承担过错责任。

(5),善意取得的作用不同。

善意取得之构成须以第三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有偿为要件。

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1.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2.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3.区分的意义在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调整)规则(《合同法》第124条):(1)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2)参照适用《合同法》分则、单行法最相类似的规定,如借用合同参照租赁合同规则。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从实践来看,无名合同大量存在,关于其类型,学者一般将其归为三类:(1)纯无名合(2)混合合同(3)准混合合同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条件1.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2.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3.合同之本质在于信用,现代法上交易信用十分发达,故以诺成合同为常态,以实践合同为异态。

以下合同为实践合同:①动产质押合同(《担保法》第64条第2款)②定金合同(《担保法》第90条);③借用合同(《民通意见》第126条);④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合同法》第210条);⑤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67条)。

另外特别注意: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5条)属诺成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依合同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某种形式,可将合同划分为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的形式要求会影响合同的生效。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七、预约(预备合同)和本约(本合同)八、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根据合同的履行是否涉及第三人,可以分为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

1.涉他合同也称为第三人合同,是与“为自己合同”相对应,指约定由第三人给付或接受利益的合同。

狭义的涉他合同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为第三人设定债权的合同;二是为第三人设定债务的合同。

广义的涉他合同,还包括第三人代为履行和第三人代为受领的合同(第64条、第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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