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工程外包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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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外包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外包资金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制定本资金管理制度。
二、财务管理1、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合法、高效使用。
2、资金的保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的保管和管理工作。
资金应妥善保管,确保不会被挪用、滥用或浪费。
3、资金的使用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分配资金,并建立使用流程和审批机制,确保资金用途合法合规。
4、资金的监督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督机制,定期进行资金审核和监督,确保公司各项资金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5、资金的流动公司应建立资金流动的制度,确保资金能够流通自如,满足各项工程外包项目的资金需求。
6、资金的分账公司应根据工程外包项目的性质,建立相应的账户,并按照规定将资金分账管理,确保各项资金收支清晰透明。
7、资金的使用范围公司应按照工程外包项目的实际情况,规定资金的使用范围,并建立相应的资金使用流程和审批机制。
8、资金的结余管理公司应建立资金结余管理制度,合理安排结余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的充分利用和合理分配。
9、资金的风险防范公司应建立资金风险防范机制,定期进行资金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确保资金活动的安全和稳定。
三、资金监督1、资金监督委员会公司应设立资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资金活动的监督和审核工作,确保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
2、资金监督机构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资金监督机构,负责资金活动的跟踪监控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3、资金监督报告资金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向公司高层领导提交资金监督报告,汇报公司资金活动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外包资金管理1、外包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应建立外包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外包项目的资金活动,确保外包资金的有效管理和安全使用。
2、外包资金监督公司应建立外包资金监督机制,及时跟踪外包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外包项目的经济效益和资金安全。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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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18•【字号】洪府厅发〔2015〕90号•【施行日期】2015.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5〕9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南昌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8月18日南昌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洪府发〔2015〕22号)的精神,为规范南昌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外包是指:专业服务供应商通过契约(合同、协议)的方式,为组织(企业、政府、社团等)提供服务,借助信息技术完成组织内部现有或新增的业务流程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重点支持离岸(在岸)服务外包业务、国际资质认证、人才培训、园区建设、呼叫坐席、公共服务等方面。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专项资金的服务外包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南昌市辖区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合法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二、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注册,填报服务外包业务数据并通过审核,且通过审核的数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年离岸接包合同执行金额不低于20万美元;2.年在岸接包合同执行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3.年接包合同执行总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申请专项资金的服务外包人才重点培训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南昌市辖区内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服务外包类人才培训从业资格并依法开展运营的培训机构;二、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注册;三、经市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认定为“南昌市服务外包人才重点培训机构”。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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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7.09•【字号】长财外〔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财外〔2014〕8号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长沙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财政局2014年7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第三章管理程序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长沙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3〕33号)文件要求,为支持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重点促进我市“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服务外包产业集群的快速发展,特制订长沙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商务部“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用于支持我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运营和维护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第三条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坚持科学立项、专家评审、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支持我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和企业(机构)承建服务外包公共平台。
第四条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包括公共技术平台、公共信息平台、公共培训平台、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际市场品牌推广、产业研究的设施购置和平台研发的无偿资助以及运营和维护费用补助,补助范围详见附件(长沙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具体项目指南)。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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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粤财工[2014]141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商务主管部门,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的有关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对原《广东省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3〕23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广东省省级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商务厅2014年5月29日广东省省级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财政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1 2〕72号)和《关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意见》(粤府〔2012〕88号)等规定,省财政安排支持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服务外包是指单位或机构将原本由内部完成的非核心业务剥离出来,外包给外部专业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有偿服务。
服务外包业务范围包括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业务流程服务外包和知识流程服务外包。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规范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批复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配合省商务厅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负责抽取评审专家,实施项目审核及下达项目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省商务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牵头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办理专项资金审核立项及报批手续,负责专项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
厦门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专项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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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专项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号)有关规定,为加强厦门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专项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平台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平台建设资金是指中央下达以及市本级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平台建设资金申请单位包括推动和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企业、培训(实训)机构、行业协会、在厦高校及研究机构。
第四条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为:(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我市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专业化软件和技术开发环境、软件测试、科学计算、云计算服务、医药研发外包服务等技术服务或提供专业设备设施、数据存储、软件共享等资源共享服务的公共平台。
(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具有信息采集、管理、网上会展直播、技术演示等功能;提供信息查询、信息发布、全文检索、在线咨询、个性化信息定制以及企业上网等服务;面向国际用户,建立用户语言界面;建立面向移动设备和固定终端的人机交互界面。
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一个高效快捷的网上交易平台、供求平台和交流平台。
(三)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利用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社会资源,开展软件、动漫、业务流程等多方面、多层次的人才培训或实训,为外包企业的发展快速培养和造就各类高素质的人才;建立服务外包人才信息数据库,为服务外包发展提供人才储备信息,为政府提供科学全面的外包人才信息;开展服务外包人才交流服务,为服务外包企业和服务外包专业人才提供交流的平台。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第五条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为平台建设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平台建设资金。
第六条市商务局负责提出平台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及管理监督。
上海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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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16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09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44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本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并鼓励各区(县)结合实际,安排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配套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市服务外包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重点支持离岸、高端、总部型服务外包发展。
具体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1对已获国家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专项资金支持的本市企业,在国家给予支持资金的基础上,按国家核准的人才培训支持人数,每新录用1名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500元人民币的定额培训支持。
对列入本市重点服务外包企业名录的企业,再追加给予每人不超过500元人民币的定额培训支持。
对未获国家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专项资金支持但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本市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3500元人民币的定额培训支持。
对被录用人员提前解除合同,并在原合同规定的一年期内,与其他服务外包企业或原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不再给予上述企业定额培训支持。
2对已获国家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本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在国家给予支持资金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核准的人才培训支持人数,每培训1名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100元人民币的定额培训支持。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31af0e8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9b.png)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2.12.04•【字号】冀财企[2012]142号•【施行日期】2012.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企【2012】142号)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商务局:为加强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河北省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冀财企[2012]110号),我们联合制定了《河北省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2012年12月4日河北省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资金来源自2012年起,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全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二、资金用途对符合条件的省内服务外包企业人才招录、资质认证、平台建设和培训机构设施设备购置、人才培训等事项给予支持;对推动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申报对象、条件及要求(一)申请专项资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在我省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经省级认定为服务外包企业或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合法经营者;2、近两年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服务外包企业人才招录1、应具备的特定条件(1)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服务外包业务合同,2011年(以后年度按此指标掌握)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50%以上;有离岸外包执行额且在岸外包执行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在岸外包执行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2)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下同)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60%以上。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8d99136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a2.png)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公布日期】2008.05.09•【字号】大财企[2008]217号•【施行日期】2008.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企〔2008〕217号)各有关单位:为鼓励我市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我们制定了《大连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二○○八年五月九日大连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7]343号),为鼓励我市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特制定大连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服务外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外包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服务外包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建设、运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坚持科学立项、专家评审、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服务外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外包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服务外包公共培训服务平台的设备购置、运营费用补助。
第五条设备购置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实际设备购置总额的50%,单个项目补助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运营费用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实际运营费用总额的20%,单个项目补助一般不超过50万元。
南京市国际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1)
![南京市国际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1)](https://img.taocdn.com/s3/m/c512fb62cf84b9d528ea7a36.png)
南京市国际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1)【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宁财规[2011]5号【发布部门】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1.09.25【实施日期】2011.09.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京市国际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201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速推进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8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京市国际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加快国际服务外包载体平台建设、鼓励境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企业落户我市、扶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企业人才培训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择优扶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商务局共同管理使用。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申报并评审,提出资金使用意见。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提出资金监管要求,会同商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南京境内,注册成立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含一年);(二)上年末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员工总数的50%以上;(三)主要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且上年度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折算成美元计算,下同)占其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低于50%;或上年度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美元,且占其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0%。
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包括:承接《财富》500强企业、IAOP全球外包100强企业直接发包或由其中国境内控股的分支机构发包的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承接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直接发包的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承接国内百强企业直接发包的服务外包业务收入。
《深圳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22d1d5a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17.png)
《深圳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贸工财字【2009】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服务外包企业的整体技术水平,扶持和推动中小型服务外包企业发展,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7]343号)和《关于加快深圳市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2006]267号)精神,设立深圳市服务外包共公平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承接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所需设备购置及运营费用的专项资金,属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子项。
第四条深圳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发展专项资金来源:财政部、商务部下拨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限额资助、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六条市贸易工业局(以下简称市贸工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根据我市服务外包发展情况进行规划,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二)编制年度决算;(三)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评审和社会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四)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五)负责组织对项目的验收,并对资助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价;(六)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七)负责向上级汇报资金受理、资助绩效情况等。
第七条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年度支出结构及年度决算;(二)会同市贸工局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依据审核、验收情况,办理资助资金拨款;(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四)参与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五)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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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国际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3—03—05] 本文已被浏览过95次南京市国际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速推进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8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京市国际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加快国际服务外包载体平台建设、鼓励境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企业落户我市、扶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企业人才培训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择优扶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商务局共同管理使用.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申报并评审,提出资金使用意见。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提出资金监管要求,会同商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南京境内,注册成立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含一年);(二)上年末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员工总数的50%以上;(三)主要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且上年度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折算成美元计算,下同)占其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低于50%;或上年度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美元,且占其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0%.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包括:承接《财富》500强企业、IAOP全球外包100强企业直接发包或由其中国境内控股的分支机构发包的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承接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直接发包的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承接国内百强企业直接发包的服务外包业务收入。
为了鼓励服务外包产业的全面发展,对承接国内政府部门、部队和金融、保险、医疗、教育、科研等机构直接发包的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可视同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酌情考虑。
北仑区(开发区)促进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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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开发区)促进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宁波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仑政〔2020〕13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区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促进服务贸易扩大规模、提升能级,促进外贸结构优化、提升国际贸易核心竞争力,结合我区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区财政局、商务局、发改局、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局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全面规范、公开透明、加强监督”的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除特别指明的情形外,企业享受本办法各扶持领域所涉的专项资金时,应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对每家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年度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扶持领域及内容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包括鼓励发展服务外包、技术贸易、文化贸易等重点领域;提升服务贸易全行业竞争力,鼓励集聚发展和高质量发展;鼓励国际化经营和国际市场开拓以及其他确需支持的情形。
(一)培育壮大服务外包产业1.支持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鼓励公共服务平台为我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共性技术支撑、云服务、检验检测、统计监测、信息共享、品牌建设推广、人才培养和引进、贸易促进、知识产权等公共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公共平台,其支持期内实际发生的设备购置费用和运营维护费用(均为不含税费用),按照不超过30%的额度给予扶持。
每个申请单位支持期内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对ITO(信息技术外包)企业用于研发目的的开发测试工具和数据库等正版软件的购置费用,对BPO(业务流程外包)企业用于业务流程研发的相关软件和数据库分析模型系统等的购置费用,对KPO(知识流程外包)企业用于研发的数据库使用权等信息服务费,在支持期内所发生的费用,给予每家企业最高50%且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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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0.09.20•【字号】苏财规字[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字[2010]3号)各市、区商务局、财政局,工业园区经发局、财政局,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各相关企业:为积极贯彻落实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0]64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现将《苏州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商务局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苏州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积极贯彻落实商务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0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0]64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来源国家商务部、财政部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江苏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苏州市服务外包专项配套资金。
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市服务外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等建设,及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
三、专项资金扶持对象面向服务外包行业、服务外包产业园区、服务外包企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等公共平台项目。
四、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程序(一)每年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的条件、资料、时间和程序提出明确要求。
清远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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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清远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外贸促进政策,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广东省省级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粤财工〔2014〕141号)以及《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清府办〔2014〕7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远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安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用于推动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顺利实施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服务外包是指单位或机构将原本由内部完成的非核心业务剥离出来,外包给外部专业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有偿服务。
服务外包业务范围包括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业务流程服务外包和知识流程服务外包。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为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换代,提升我市服务业的技术水平、服务水平。
第二章支持对象与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一)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注册地、纳税地在清远市(清城区)的企业或院校,企业需在商务部服务外包管理系统成功注册。
(二)同一项目已享受国家或省政策的,不再享受该政策。
(三)注册地在清城区的企业或院校所涉及的奖励资金由清远市人民政府和清城区人民政府按财政利益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一)租用场地或坐席扶持奖励。
(二)加快人才引进及培养。
(三)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资质认证。
(四)鼓励外包企业拓展市场。
(五)大力扶持发展离岸外包。
(六)加强对外包企业招商引资。
第三章部门职责第八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共同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市财政局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和调整、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及时办理专项资金拨付至县(市、区)财政局,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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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通知正文:----------------------------------------------------------------------------------------------------------------------------------------------------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通知各区(市)县商务局、财政局、高新区软推办、成都服务外包行业协会:为规范国家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引导和产业促进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2]165号)规定,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联合制订《成都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办法同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网站公布。
成都市商务局网址:http:///成都市财政局网址:http://10.72.97.57联系人:市商务局服务贸易处刘亮电话:61883764市财政局外事外债金融处莫玲敏电话:61882621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二O一二年八月七日附件:成都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2]165号)规定,为规范国家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引导和产业促进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支持我市服务外包产业聚集和企业做大做强,特制定《成都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国家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资金是国家支持全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促进示范城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而提供的专项资金。
清远市服务外包产业进展专项资金治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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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效劳外包产业进展专项资金
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增强和标准清远市效劳外包产业进展专项资金的治理,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益,完善外贸增进政策,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依照《广东省省级加速进展效劳外包产业专项资金治理方法(2021年修订)》(粤财工〔2021〕141号)和《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治理方法(试行)实施细那么》(清府办〔2021〕7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清远市效劳外包产业进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安排,结合我市实际情形,用于推动我市效劳外包产业进展政策方法顺利实施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效劳外包是指单位或机构将本来由内部完成的非核心业务剥离出来,外包给外部专业效劳提供商提供的有偿效劳。
效劳外包业务范围包括信息技术效劳外包、业务流程效劳外包和知识流程效劳外包。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治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论证、公平公正、标准有效的原那么。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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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08•【字号】津财建二〔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为加强我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企〔2014〕29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2015年4月8日天津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津财建二〔2016〕30号,将第一条“《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企〔2014〕29号)”修改为“《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企〔2016〕21号)”;将第五条和第十一条中“制定项目安排及资金使用计划”删除;将第十二条中“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安排及资金使用计划”修改为“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委报送的用款申请”。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企〔2014〕29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青岛市服务外包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2)【新版精品资料】
![青岛市服务外包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2)【新版精品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f303fb86ddccda38366baf02.png)
关于印发《青岛市崂山区服务外包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发机关:崂山区外经贸局成文日期:索引号:75043528101020020100012各有关单位:为落实《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崂政发〔2009〕87号),促进我区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青岛市及《中共青岛市崂山区委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升级的若干措施(试行)》关于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相关规定,制定了《青岛市崂山区服务外包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崂山区商务局崂山区财政局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青岛市崂山区服务外包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崂政发〔2009〕87号),促进我区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依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0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0]64号)、《青岛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青商务服贸字[2008]36号)、《青岛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发展的补充政策》(青商务字[2009]152号)、《青岛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青岛市服务外包扶持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中共青岛市崂山区委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升级的若干措施》(崂发〔2009〕1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上级政策的变化做相应调整。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是指在崂山区注册、并在崂山国税局、地税崂山分局登记纳税,同时符合青岛市服务外包扶持资金申报条件,财务核算健全的企业和培训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服务外包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市、区三级财政依据有关政策用于支持我区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发展的产业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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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国际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3-03-05] 本文已被浏览过95次南京市国际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速推进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8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京市国际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加快国际服务外包载体平台建设、鼓励境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企业落户我市、扶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企业人才培训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择优扶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商务局共同管理使用。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申报并评审,提出资金使用意见。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提出资金监管要求,会同商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南京境内,注册成立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含一年);(二)上年末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员工总数的50%以上;(三)主要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且上年度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折算成美元计算,下同)占其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低于50%;或上年度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美元,且占其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0%。
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包括:承接《财富》500强企业、IAOP全球外包100强企业直接发包或由其中国境内控股的分支机构发包的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承接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直接发包的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承接国内百强企业直接发包的服务外包业务收入。
为了鼓励服务外包产业的全面发展,对承接国内政府部门、部队和金融、保险、医疗、教育、科研等机构直接发包的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可视同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酌情考虑。
(四)企业已按国家和省市规定要求填报有关服务外包业务统计数据和信息;(五)企业近三年无违规违纪行为;(六)企业无拖欠政府性资金的情况。
第五条专项资金扶持的骨干型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是指当年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美元、员工达500人以上的企业;成长型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是指当年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100-1000万美元之间、增幅超过30%的企业。
第六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市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等,由市商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市有关认定及管理办法共同认定,并对外公布。
第二章加快国际服务外包载体平台建设第七条对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内建设的云计算中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人才培训平台、共性技术支撑平台、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市场推广与项目对接平台、投融资服务平台等具有实际公共服务功能的服务外包公共平台项目,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评定后,根据市级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总额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项目单位一次性定额资助。
申请办法:符合资助条件的公共平台项目,由平台项目单位,向注册地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报以下材料:1、申请资助的书面报告(含公共平台投资、建设和运营情况介绍);2、公共平台的设立文件、证明平台用于公共服务的证明材料;3、项目单位实际支付资金、发生费用的合法票据及记账凭证复印件;4、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对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协会、南京国际服务外包研究中心等市级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承接市级以上政府或部门交办的服务外包产业推介活动、服务外包相关专业研究项目等,由市级财政根据其承接的项目情况给予10-20万元的定额补贴。
申请办法:符合补贴条件的单位,向市商务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并附报以下材料:1、申请补贴的书面报告;2、承接产业推介活动、研究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3、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鼓励境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企业落户南京第九条在符合我市产业规划和区域布局规划的前提下,对《财富》500强、IAOP 全球外包100强以及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首次在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2000万元(含本数)以上,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经市商务局认定商市财政局后,按照其当年实际到账注册资金总额的2%,给予项目落户的市级以上服务外包示范区当年不超过50万元,累计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申请办法:符合奖励条件的示范区,向注册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报以下材料:1、申请补贴的书面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对《财富》500强、IAOP全球外包100强以及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在南京新设立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以及经认定的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专业技术人才培训的培训机构在我市新购、建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我市省级重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增购、建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由注册所在地财政根据其纳税额对其实行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企业3年内实际缴纳税收的所在地财政实得部分。
申请办法:由所在地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所在地实际,拟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章扶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第十一条对于以市政府名义在境内外开展的服务外包推介会展活动,其公共费用经市商务局认定后商市财政安排。
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参加的国内外服务外包专业会展、市级以上部门组织的国内外服务外包专业会议或专业推介活动,经市商务局认定商市财政后对其标准展位费给予30%、出访人员参团费用给予50%,单个企业当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定额资助。
申请办法: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报以下材料:1、申请补贴的书面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上年度会计报告;4、市政府直接举办的,或经市认定的国内外服务外包专业会展、市级以上部门组织的国内外服务外包专业会议或专业推介活动的有关文件;5、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记帐凭证)复印件(如外文发票应附翻译件);6、展位确认函或收费结算明细及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7、参展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如因私签证,还需提供参展人员的出国护照(含签证页)复印件;8、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对进入当年IAOP全球外包100强或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名单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经市商务局认定商市财政局后,给予其100万元的定额奖励。
对进入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名单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经市商务局认定商市财政局后,当年给予其30万元的定额奖励。
申请办法: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报以下材料:1、申请奖励的书面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上年度会计报告;4、权威机构评选证书或证明文件;5、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对国际服务外包骨干型企业给予分档奖励,奖励标准和申请办法如下:(一)奖励标准:1、企业上年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达1000万美元以上,不到2000万美元的,奖励100万元;企业上年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达2000万美元以上,不到3000万美元的,奖励150万元;企业上年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达3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其中,企业员工达500人以上的,市级酌情追加奖励。
2、企业员工达2500人以上,企业年度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企业员工达5000人以上,企业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3、奖励资金由市及企业所在地区县财政分别负担60%和40%。
4、企业所获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的同级财政实得部分。
(二)申请办法: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报以下材料:1、申请奖励的书面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上年度会计报告。
4、企业员工人数证明文件;5、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完税凭证复印件;6、取得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票据、记账凭证及签署的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7、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对国际服务外包成长型企业给予50-100万元的分档奖励。
(一)奖励标准:1、上年收入1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不到3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30%的,奖励50万元;增幅超过100%的,奖励60万元;2、上年收入3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不到6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30%的,奖励70万元;增幅超过80%的,奖励80万元;3、上年收入6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不到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30%不到50%的,奖励90万元;增幅超过50%的,奖励100万元。
4、奖励资金由市及企业所在地区县财政分别负担60%和40%。
5、企业所获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当年实际缴纳税收的同级财政实得部分。
(二)申请办法: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报以下材料:1、申请奖励的书面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上年度会计报告;4、企业员工人数证明文件;5、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完税凭证复印件;6、取得的国际服务外包收入票据、记账凭证及签署的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7、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对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在境外设立接单中心,单个项目投资额1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的,由市级财政按照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定额补助。
申请办法: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报以下材料:1、申请补助的书面报告(含接单中心建设和运营情况介绍);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上年度会计报告;4、境外接单中心实际投资费用的凭据复印件;5、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对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实际支付的国际通信专线费用,由市级财政给予其第一年30%、第二年20%、第三年10%,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申请办法: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报以下材料:1、申请补贴的书面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上年度会计报告;4、当年实际使用并经当地通讯经营企业确认的国际通讯专线费用发票(收据)复印件;5、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