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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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会议制度

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和《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为了有秩序的组织召开会议,特制定业主委员会会议制度,供全体成员遵照执行。

一、《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业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笫六条规定:业主代表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行使业主大会全部职责。

三、《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和作出决定,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和同意。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四、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每年的第一季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并邀请居民委员会派人参加会议。

五、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可委托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业

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邀请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派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并书面签署意见。会后3日内,应将会议情况及决定事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六、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全体成员无特殊情况应积极参加会议。《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规定:业委会成员一年内三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中止其成员职务,并提请下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终止其成员职务。

小区业主委员会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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