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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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农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 2、虽然经过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纯为 科学研究或为自己使用而加工、制作的产品不属于《产 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 3、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但是,建设 工程使用的材料、配件,使用《产品质量法》。
• 4、军工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 二、产品质量 •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为满
• 3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 厂名、厂址。
• 4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 5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
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第三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 一、民事责任 • 违约责任——产品瑕疵责任 • 侵权责任——产品缺陷责任
经济法-产品质量法
2020年4月19日星期日
• • 问题一:产品质量法产生的必要性? •
第三章 产品质量法 •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 第二节 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 第三节 产品质量责任 • 第四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 一、产品 • 所谓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 1、各种直接之于自然界,未经加工天然形成的产品及
• 只要存在上述情形,不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 都应承担赔偿。(严格责任)
• 2承担瑕疵责任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 (1)修理、更换、退货 • (2)赔偿损失
• 3、履行瑕疵责任后的损失追偿 • 销售者承担瑕疵(违约)责任后,是生产者责
任的,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
• (二)产品缺陷责任(侵权责任) • “缺陷”,是针对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而言。 • 是指产品存在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
足合理的使用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心 理和社会特征的总和。 • 1、功能性。 • 2、安全性。 • 3、经济性。 • 4、可维修性。
三、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调整对象: • 一是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生产者、销售者与消
费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 二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这是属于经济管
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
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
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
的质量状况。
• 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 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七)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 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 (二)不作为的义务 • 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 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 的厂名、厂址。
• 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
• 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 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 品。
•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 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
•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 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 警示说明。
• • 源自文库六)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
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 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 意事项。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 (一)作为的义务 •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
• (二)不作为义务
• 1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 2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 条的规定。
不合理的危险。 •
1、承担缺陷责任的条件
(1)生产者承担缺陷责任的条件 • A产品存在缺陷 • B造成了其他财产及人身损害 • C缺陷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 无须考虑过错,即使无过错亦要承担责任
。(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 免责情形:(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2)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 在;(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 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
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 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 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
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 (2)销售者承担缺陷责任的条件 • A产品存在缺陷 • B造成了其他财产及人身损害 • C缺陷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 D主观上具有过错。
• 销售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2、承担缺陷责任的方式(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1)人身伤害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 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 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 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 (一)产品瑕疵责任(违约责任)
• “瑕疵”,泛指微小的缺点,在产品质量法 中,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 观、使用性能等。
• 1、承担瑕疵责任的情形(违约情形)
•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未做说 明的
• (2)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 标准的
• (3)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 明的质量状况的。
理机关执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而发生的经济 关系。 • 产品质量法=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监管法
第二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 (一)作为的义务 • 1、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内在质量要求:
•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
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
• 2、虽然经过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纯为 科学研究或为自己使用而加工、制作的产品不属于《产 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 3、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但是,建设 工程使用的材料、配件,使用《产品质量法》。
• 4、军工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 二、产品质量 •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为满
• 3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 厂名、厂址。
• 4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 5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
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第三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 一、民事责任 • 违约责任——产品瑕疵责任 • 侵权责任——产品缺陷责任
经济法-产品质量法
2020年4月19日星期日
• • 问题一:产品质量法产生的必要性? •
第三章 产品质量法 •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 第二节 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 第三节 产品质量责任 • 第四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 一、产品 • 所谓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 1、各种直接之于自然界,未经加工天然形成的产品及
• 只要存在上述情形,不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 都应承担赔偿。(严格责任)
• 2承担瑕疵责任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 (1)修理、更换、退货 • (2)赔偿损失
• 3、履行瑕疵责任后的损失追偿 • 销售者承担瑕疵(违约)责任后,是生产者责
任的,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
• (二)产品缺陷责任(侵权责任) • “缺陷”,是针对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而言。 • 是指产品存在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
足合理的使用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心 理和社会特征的总和。 • 1、功能性。 • 2、安全性。 • 3、经济性。 • 4、可维修性。
三、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调整对象: • 一是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生产者、销售者与消
费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 二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这是属于经济管
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
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
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
的质量状况。
• 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 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七)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 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 (二)不作为的义务 • 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 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 的厂名、厂址。
• 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
• 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 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 品。
•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 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
•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 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 警示说明。
• • 源自文库六)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
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 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 意事项。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 (一)作为的义务 •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
• (二)不作为义务
• 1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 2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 条的规定。
不合理的危险。 •
1、承担缺陷责任的条件
(1)生产者承担缺陷责任的条件 • A产品存在缺陷 • B造成了其他财产及人身损害 • C缺陷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 无须考虑过错,即使无过错亦要承担责任
。(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 免责情形:(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2)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 在;(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 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
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 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 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
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 (2)销售者承担缺陷责任的条件 • A产品存在缺陷 • B造成了其他财产及人身损害 • C缺陷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 D主观上具有过错。
• 销售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2、承担缺陷责任的方式(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1)人身伤害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 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 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 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 (一)产品瑕疵责任(违约责任)
• “瑕疵”,泛指微小的缺点,在产品质量法 中,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 观、使用性能等。
• 1、承担瑕疵责任的情形(违约情形)
•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未做说 明的
• (2)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 标准的
• (3)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 明的质量状况的。
理机关执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而发生的经济 关系。 • 产品质量法=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监管法
第二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 (一)作为的义务 • 1、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内在质量要求:
•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
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