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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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及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及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及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18•【字号】穗建筑[2009]1349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及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9]1349号2009年11月18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及工人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及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和《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穗劳社函〔2009〕78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规范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管理(一)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是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二)建设工程项目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须提供施工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

(三)建设工程项目各专业分包工程,应将专业承包施工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的分包合同作为附件,附于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之后,统一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备案。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合法用工,技术工种原则上必须聘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人。

建设工程项目开始实施时,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为所属工人办理“广州市建设工程平安卡”,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所属工人(包括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建造工人名册,在工人进、离场时予以增减,工人名册报项目施工总承包、监理备案。

2023年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保障各类参与建设项目的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第三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提前进行安全管理的编制、组织、实施和监督,保证工作场所安全和人员安全。

第四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安全管理能力。

第五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应对和处理各类安全事件。

第六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七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组织、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组织和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组织、管理人员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工作人员。

第九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组织、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确保员工的安全。

第十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组织、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操作要求第十一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违章作业和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人员应当正确使用安全防护器材和设施,保证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

第十三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危险品泄漏、事故和隐患,采取应急措施,保障现场的安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8.12•【字号】沪建建管[2005]第109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建管[2005]第109号)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现将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分包管理,做好合同备案1、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必须与具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企业签定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

2、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必须在3日内凭中标通知书和承包合同,并核定好施工所用劳务作业人员的预计用工数到项目所在地分包、劳务市场办理综合保险手续。

3、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综合保险手续的同时,必须书面承诺严格按照建设部87号令和124号令的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并督促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及时到项目所在地的分包、劳务市场办理分包合同备案。

4、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签订分包合同后7日内,携合同原件和《诚信手册》,到项目所在地的专业分包、劳务市场办理合同备案。

5、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须加盖双方单位合同专用章。

6、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须使用统一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附件一)。

7、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签订劳务作业人员个人用工合同后7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分包、劳务市场办理个人用工合同备案和综合保险。

8、劳务作业人员个人用工合同须使用统一的《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劳动合同》(附件二)。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7.03.19•【字号】•【施行日期】2007.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各建筑施工企业:2007年春节前,由于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私招滥雇、违法使用“包工头”,我市发生了多起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集体上访的事件。

这些事件的发生,不仅给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损害了企业信誉,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谐。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劳动用工行为,切实保障施工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强调如下:一、建筑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队伍,不得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劳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建筑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企业严禁转借资质,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建筑工程用工企业必须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进行合同鉴证。

否则不予返还该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用工企业必须保证劳动合同真实有效,对不真实的劳动合同,用工企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建筑工程劳务人员工资实行月付季结、用工企业直接发放制度。

用工企业不得与劳务带班或班组长直接进行结算和支付。

用工企业每月发放给劳务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年石家庄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建设局有关部门将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劳动用工专项检查,检查重点是2007年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用工企业。

通过检查,对不执行劳动用工有关规定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将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外,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二00七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项目劳务分包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项目劳务分包管理的通知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文件桂四建生产字〔2020〕19号关于加强项目劳务分包管理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为规范各项目劳务分包统一管理、防范劳务分包产生的经营风险,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就加强项目劳务分包管理的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劳务分包合同签订的模式1.项目承接后、进场施工前,公司应与有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2.公司所有项目的劳务分包,应按分部分项工程分项单价承包,劳务公司与劳务队组签订《劳务承包管理协议》或劳务公司与劳务队组、总承包单位签订《劳务承包管理三方协议》。

经过考察劳务公司未具有相应施工能力和足够管理力量的,严禁大包。

3. 《劳务承包管理协议》或《劳务承包管理三方协议》原件均需报备项目部。

如果协议执行过程中有变化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也均需报备项目部。

劳务公司及其劳务队组须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4.劳务分包合同、承包管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具体作业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安全生产责任、文明施工等要求以及劳务承包价款数额、计价方式及结算方式、同时须约定中途退场的结算单价、结算方式等事项。

二、劳务公司及其劳务队组资质审查1.劳务公司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并在公司广联达信息平台上经生产处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合格劳务公司。

2.各分公司在满足劳务分包管理要求的情况下,可择优推荐实际施工的劳务队组给劳务公司并优先使用。

3.劳务公司或项目部推荐的劳务队组由劳务公司提交申请表给项目部,并经分公司生产科、商务科、生产副经理及分公司经理审批后,报公司生产处复核。

申请表内容包含劳务队组的资质、业绩、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及其诚信等。

4.被列入集团公司及公司劳务诚信黑名单中的劳务公司、劳务队组,各项目部禁止使用。

三、劳务公司及其劳务队组的管理要求1.项目劳务管理实行总包单位负责制,公司向业主单位负总责,劳务公司向公司负责,劳务队组向劳务公司、公司。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1.13•【字号】黑建建〔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黑建建〔2018〕14号各市(地)住建局(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5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精神,规范全省建筑劳务用工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建筑劳动用工模式(一)取消施工劳务企业市场准入。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取消对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要求。

各级住建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建筑市场监管范围。

考虑出省承揽工程等需求,各地应继续办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发展专业作业企业。

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推动发展一批木工、电工、砌筑工、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作业企业。

以专业作业企业作为建筑劳务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

(三)实行专业作业企业登记。

专业作业企业取得工商执照后,应进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的电子政务平台,持CA认证锁登录企业信息库,登记企业营业执照、人员等基本信息,登记后可进入建筑市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平台将动态发布专业作业企业基本信息、信用信息等。

对于已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网上信息录入。

公司加强分包企业劳务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办法

公司加强分包企业劳务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办法

加强分包企业劳务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目录 总则 ............................... : .................. ::3““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 ::: ... :3... 劳务基地管理 ................................. :5 •- 现场劳务管理 ................................. :6 •- 劳务管理统计报表 ................. :. .................. 9.... 劳务工资发放监督管理 ................ :: . (11)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A T V第五章第六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分包企业劳务用工和劳务工资发放监督管理确保合法分包规范用工,满足施工生产需求,提升管理效益,实现合作共赢,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务关系,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第三条建立公司、项目二级管理体系。

公司主要负责劳务资源管理、集中采购平台建设和管控:分包队伍的选择、组织和管理;项目经理部负责施工分包履约和劳务用工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司劳务管理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公司工程管理部为全公司劳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配置2-3 名专职管理人员。

主要工作职责是:1、负责全公司劳务管理制度建设和体系建设;2、负责公司属劳务基地的建立与维护;3、负责公司属劳务公司的建设与管理;4、负责公司合格分包商名录的建立与管理;5、监督指导全公司劳务集中采购管理工作;6、推广劳务信息化管理和劳务实名制管理;7、建立劳务资源管理信息平台和组织供需洽谈;8、建立分包商客户服务管理体系;9、组织劳务管理报表的统计和分析;10、组织全公司劳务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评价;11、组织分包商和劳务工人的考核评价;12、负责劳务纠纷的调解与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自治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的通知-新建建[2007]2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自治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的通知-新建建[2007]2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自治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自治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的通知(新建建[2007]2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为切实加强我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201号)要求,自治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凡未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均应依法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治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承揽建筑劳务分包工程。

二、自治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可从新疆建设网中下载,项目负责人简况一页不需下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责任制主要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安全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以及其他人员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

操作规程主要包括:本企业资质证书规定的作业范围内各工种的操作规程。

(四)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的证明文件。

资金投入证明主要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含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检查等资金投入)。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重点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通过宣传教育、技术措施、监督检查等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应当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责任由各级单位和相关人员共同承担。

第七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各级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制度,明确工作要求。

第九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确保组织人员按照规程进行工作。

第十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安全生产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一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确保组织人员按照措施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并明确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清晰有效。

第十四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工具。

第十五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劳务分包秩序,严厉打击"包工头",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 号)、《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承发包工程,强化劳务分包管理(一)建设(开发)企业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将工程肢解发包给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或未按规定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的外地施工企业进行施工;不得将工程直接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无资质的企业或"包工头"。

2.建设单位除装饰装修、幕墙、电梯、消防、通风空调、智能化等专业工程可以依法单独分包外,不得将外墙保温及涂料、水暖电安装、金属门窗、地暖、防水等专业工程从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强行拿出再另行违法发包。

3.建设单位不得违背总承包合同约定,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内容等。

4.建设单位须将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款拨付给总承包单位,不得直接拨付给分包单位。

5.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拨付负总责,应及时足额向总承包单位拨付工程款,并监督施工企业将工资发放到每个工人手中。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1.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项目;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2.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具备使用自有的劳务作业层和自行施工能力、需对外进行劳务作业分包的,必须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严禁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劳务资质的企业或"包工头"3.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在选择劳务分包队伍时,应严格审查劳务分包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原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情况、工程业绩等,属外地劳务分包企业的,还应当查验是否办理《入青信用登记证》。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劳务市场管理的通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劳务市场管理的通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劳务市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5.08.29•【字号】邯建建[2005]174号•【施行日期】2005.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劳务市场管理的通知》(邯建建[2005]174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市高开区建设局、马头工业区筹委会,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劳务市场管理,有效遏制转包、违法分包、私招乱雇、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我市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规范进行,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三年内取消“包工头”的要求,并依据《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河北省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邯郸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邯建建[2003]41号),就加强我市劳务分包市场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发包,并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

严禁将工程肢解发包、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队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二、积极发展有建制的劳务分包企业,鼓励和支持现有建筑劳务队伍进行工商注册,按照《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获取资质证书。

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分包工程交易功能,逐步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纳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

没有交易中心的县(市、区),应明确固定场所。

三、凡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资质范围承揽工程。

建筑业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在投标建设工程时,应在招标书中载明拟由劳务企业分包施工的主要内容。

中标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应确定需发包的建筑劳务作业任务。

劳务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劳务资质的企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精神,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在队伍培育、权益保护、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构建起有利于形成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长效机制,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倡导多元化建筑用工方式,推行实名制管理(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可通过自有劳务人员或劳务分包、劳务派遣等多种方式完成劳务作业。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拥有一定数量的与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骨干技术工人,或拥有独资或控股的施工劳务企业,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劳务作业;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还可以将部分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完成作业。

(二)施工劳务企业应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劳务分包作业。

施工劳务企业应依法承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发包的劳务作业,并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作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再次分包或转包。

(三)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等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劳务人员实名制,加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管理,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或兼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考勤记录、诚信信息、工资结算及支付等情况,加强劳务人员动态监管和劳务纠纷调处。

实行劳务分包的工程项目,施工劳务企业除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外,还应将现场劳务人员的相关资料报施工总承包企业核实、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也应配备现场专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监督施工劳务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确保工资支付到位,并留存相关资料。

二、落实企业责任,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与工程质量安全(四)建筑施工企业对自有劳务人员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

加强劳务管理的通知

加强劳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规范劳务管理的通知集团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为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1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民工工资由银行或总包单位代发”及温住建发〔2016〕2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劳务管理,严格规范施工人员工资发放程序,保证劳务管理的有序、有效快速,集团根据实际情况,特就劳务分包及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工资发放的相关要求具体通知如下:一、凡是未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工程项目,均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经集团公司劳务管理部登记备案确认后,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劳务费款项暂定工程合同额的23%,最终以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准直接支付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二、各工程项目的劳务工资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直接发放;三、劳务工资发放方式:1、各项目负责人将与劳务清工班组签订的作业合同参见附件1交温州新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备案,作为劳务工资支付依据;2、各项目施工班组支取劳务工资时,根据作业合同约定,填写劳务工资发放进度申请表参见附件2,经项目负责人审定后原件在劳务公司登记备案;3、施工班组长根据劳务工资发放进度申请表的审定金额,填写施工现场员工收款收据机打,参见附件3,由收款人、班组长、项目负责人签证确认并按手印后交温州新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备案;4、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公司财务根据施工现场员工收款收据内容发放施工人员工资;四、工程合同额的23%金额不能足额发放施工人员工资时,项目内部承包人应及时追加款项;工程合同额的23%金额发放施工人员工资有足余时,余额汇入项目负责人指定账户;五、望各项目负责人及时签订作业合同,督促班组长按时、准确填写劳务工资发放进度申请表、施工现场员工收款收据,以便施工人员工资及时、准确发放;1、作业合同附件:2、申请表3、收款收据。

强化分包安全管理的通知

强化分包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分包安全管理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项目:
近期,公司在开展二季度局标准化检查暨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部分项目部仍未对《xxxxxxxx公司分包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文件引起足够重视,劳务分包安全管理混乱,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机制不健全,资料缺失严重。

公司已经在第一季度标准化检查中,对执行不力的单位提出了通报批评,二季度标准化暨安全专项检查将会重点检查、考核文件执行情况。

为更好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分包劳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响应A 级劳务和专业分包企业的考察引进、审核,做好“引导、监督、服务”。

并能够进一步规范分包安全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安全事故,提高劳务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切实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

希望各项目部认真贯彻执行文件,加强对劳务分包安全的检查、执法,重点依法监督检查分包劳务入场管理、安全员配置、安全教育和交底、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许可证管理、劳保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及临时用电、设备机具的验收,强化消防管理和职业健康管理,加大检查力度,做好应急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奖惩,不断完善风险防控管理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管控力。

请各项目在接到通知后,认真开展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查漏补缺,做好管理前移,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文件公司人力〔2008〕2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各分公司、项目部、队、租赁公司、桥梁公司、中心试验室、物业管理中心、通信公司:为深入贯彻《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劳动用工管理,推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保障公司长远、稳步发展,结合集团公司上半年劳动用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公司实际,现对公司的劳动用工管理的具体操作提出以下意见,望遵照实施。

一、管理职能1、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自带劳务劳动用工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2、经济管理部是外施队劳动用工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3、分公司、项目部、工程队为本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的责任单位,单位党政主管为本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1 —二、自带劳务的劳动用工管理(一)、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用工必须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工超过一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签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每月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因此,我们必须改变以前惯常的用工习惯,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且必须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各单位应尽量做到先签合同后用工。

否则,企业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使用临时劳务时,应先将拟使用人员个人情况、岗位、使用期限等基础资料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审批通过后经公司授权由单位行政领导负责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代签。

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提供,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但修订后的文本须报公司审核后方可使用。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根据公司的用工现状和用工实际情况,公司用工主要签订以下形式的劳动合同:1、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该种合同形式为公司使用自带劳务签订的主要合同形式。

各分公司、项目部、队确因需要使用的临时劳务人员,应尽量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可以是以项目竣工验交、项目主体工程竣工为期限,也可以完成—2 —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单位工程为期限。

唐山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劳务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监督管理的通知-

唐山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劳务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监督管理的通知-

唐山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劳务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 唐山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劳务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监督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建设局(城建局),局属有关单位,各施工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劳务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杜绝和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建设领域劳务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1、项目工地劳务分包情况。

包括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情况,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及劳务项目备案情况,外埠劳务企业进唐施工备案情况等内容。

2、施工企业有关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包括各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内部劳务用工制度、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自查自纠制度以及相应的管理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3、劳务用工情况。

包括工地使用农民工情况、农民工劳动和合同签订情况。

4、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5、工程款拨付情况。

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及时拨付工程款,总承包企业是否将工程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检查方式将建筑工地劳务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建筑市场稽查范围,建立日常巡查制度。

由各级稽查部门负责日常巡查和不定期专项检查。

三、工作要求1、市稽查办负责检查市中心区建筑项目工地,并对各县市区工地进行抽查;各县市区稽查办负责检查本辖区建筑工地。

2、各级检查人员要周密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做到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和内容全覆盖;认真填报检查表,每月1日前将上个月汇总后的检查情况和检查表报送建筑市场行政监管部门。

西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的通知

西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的通知

西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建委•【公布日期】2011.10.19•【字号】•【施行日期】2011.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的通知各区、县建设局,各切块管理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劳务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企业管理,增强劳务企业信用意识,建立、维护公平有序的建筑劳务市场环境和秩序,根据有关建筑业企业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劳务企业必须在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劳务分包作业,且单项业务合同额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5倍。

总包单位在发包劳务作业时要严格核对原证,如有疑问可上“西安建设网”进行查证核实。

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当规范和做好与发包单位的合同签定、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管理人员配备、施工班组管理、农民工技能培训和工资发放等基础性工作。

不断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自身素质,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服从发包企业管理,自觉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劳务用工、工资发放以及员工食宿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从事建筑劳务的人员应按规定接受培训,获取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未获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要在技能鉴定部门进行技能鉴定,获得证书后方能上岗作业。

五、建筑工程劳务发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根据市场信息指导价和市场询价协商劳务分包价格,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

合同应于各专业承包合同共同作为附件,附于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备案中。

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如下条款:1.劳务分包内容(作业项目名称);2.建设工期进度要求;3.工程质量标准;4.安全生产责任和文明施工要求;5.建筑劳务分包价款数额、计价方式、计价标准、计量签证和结算方式;6.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方式和每月支付工资额的具体时间;7.进退场约定和窝工补偿;8.生活设施、作业条件和职业病防治;9.违反劳务合同的责任和纠纷解决途径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精神,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在队伍培育、权益保护、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构建起有利于形成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长效机制,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倡导多元化建筑用工方式,推行实名制管理(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可通过自有劳务人员或劳务分包、劳务派遣等多种方式完成劳务作业。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拥有一定数量的与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骨干技术工人,或拥有独资或控股的施工劳务企业,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劳务作业;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还可以将部分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完成作业。

(二)施工劳务企业应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劳务分包作业。

施工劳务企业应依法承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发包的劳务作业,并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作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再次分包或转包。

(三)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等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劳务人员实名制,加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管理,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或兼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考勤记录、诚信信息、工资结算及支付等情况,加强劳务人员动态监管和劳务纠纷调处。

实行劳务分包的工程项目,施工劳务企业除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外,还应将现场劳务人员的相关资料报施工总承包企业核实、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也应配备现场专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监督施工劳务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确保工资支付到位,并留存相关资料。

二、落实企业责任,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与工程质量安全(四)建筑施工企业对自有劳务人员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加强建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加强建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建建[2005]25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发布日期】2005.06.30【实施日期】2005.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的通知(新建建[2005]2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自治区有关厅(局、公司)、新疆建工集团: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要健全和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加快发展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加强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的重要指示和全国建立劳务分包制度现场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水平,规范建筑劳务分包行为,加快实现劳务分包法人化管理进程,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是完善工程总分包体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深化建筑业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吸纳我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农牧民收入的有效途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出发,把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建筑市场管理的主要工作抓紧抓好。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主要领导亲自部署检查,分管领导具体抓好落实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实现自治区确定的工作目标。

二、明确目标,分步实施按照建设部的总体要求,自治区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的时间,在我区基本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实现建筑劳务分包交易规范化、透明化,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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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
安环字〔2019〕8号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
为深入贯彻《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管理,推进劳务关系的和谐发展,保障公司长远、稳步发展,现对公司的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分子公司在进行劳务分包的招投标工作时必须选择合法有正规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

二、劳务分包单位进场(厂)前必须先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没有合同严禁进场(厂)。

三、劳务分包单位组织人员进场(厂)前,必须将拟派的人员资料报送给各部门、分子公司,包括不限于劳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派遣协议、社保证明、体检证明等,并由劳务人员自己签字并摁手印确认。

四、各部门、分子公司对劳务情况进行过程管控,建立劳务人员个人信息档案,必须做好对劳务人员的班前活动记录、教育培训记录、技术交底记录、出工考勤记录等资料的管理,使劳务人员熟悉作业内容和工作环境条件。

劳务用工实行实名管理制度,给劳务人员统一制定胸卡,劳务人员进出工地必须佩带项目部发放的胸卡,杜绝不规范和非法使用
劳务用工。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用劳务行为的,一经发现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XXX有限公司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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