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专业课“保险学”历年考研真题(含复试)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一章至第十三章【圣才出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一章保险经营
一、概念题
1.随收即付制[武大2012保险硕士]
答:随收即付制是一种社会保险财务制度,是指当期所收保险费用于当期的给付,使保险财务收支保持大体平衡的一种财务制度。除养老保险项目外,一般社会保障项目都采用这种财务制度。它具有费率计算简单、无保值增值的压力、不受到货币贬值影响的特点。
2.保险偿付能力[武大2012保险硕士;河北大学2012保险硕士]
答:偿付能力是指保险企业支付赔款和给付的能力。偿付能力是衡量保险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后,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中即处于债务方,当被保险人投保的保险标的发生约定损失时,保险人必须按约进行赔偿或给付。保险企业的保费收入等于赔款、管理费用和适当利润的总和。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只有在其“认可资产”等于或超过其负债时,才具有现实性。保险企业切实保障其偿付能力,是维持经营稳定的重要环节。偿付能力的监管是保险监管中最重要的内容。
3.暂保单[东北财大2004研]
答:暂保单是指在出立正式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出具的临时性的保险证明。暂保单通常只记载保险单中的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险种等重要事项以及保险单以外的特别约定。经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签章后,交付投保人。暂保单在保险单未签发前,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但其有效期较短,通常以30天为期限,并在正式保险单签发时自动失效。正式保险单签发前,保险人可以终止暂保单,但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二、选择题
1.财产保险合同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之分,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不足额保险合同的赔偿方式是()。[东北财大2002研]
A.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B.第二危险赔偿方式
C.顺序责任赔偿方式
D.比例赔偿责任方式
E.限额责任赔偿方式
【答案】D
【解析】在不足额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赔偿方式有两种:①比例赔偿方式,即按照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额;②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不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来进行;而对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我国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属于比例赔偿方式。
2.第一次危险选择,即()的选择。[东北财大2004研]
A.业务员
B.内勤人员
C.核保人员
D.体检医师
【答案】C
【解析】第一次危险选择,就是指销售人员核保的过程,也就是核保人员对投保人进行第一次风险选择,即避免或拒绝非善意投保者、无可保险利益者以及生活习惯不良、环境因素恶劣的投保者。
3.以下()不属于保险经营中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人行研究所2004研] A.人寿保险
B.定值保险
C.重置成本保险
D.超额保险
【答案】D
【解析】①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保险实务中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是损失补偿原则的特例:定值保险和重量价值保险;②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三、判断题
1.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方式包括:第一损失补偿方式、非比例补偿方式、比例赔偿方式。()[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2004研]
【答案】错
【解析】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方式主要有四种,包括比例责任赔偿方式、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限额责任赔偿方式和免责限度赔偿方式。
2.核保中的事前选择包括对保险标的及其利益的选择。()[武大2011研]
【答案】对
【解析】保险核保就是保险人对愿意参加保险的人所提出的投保申请经过审核,决定是否接受的过程。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根本前提和依据。只有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时,才能对该标的投保。所以核保中的事前选择包括对保险标的及其利益的选择。
四、简答题
1.简述建筑工程保险中的建筑工程的保险额应如何确定和调整。[东北财大2004研]答:建筑工程保险的责任限额是指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损失补偿限额,包括以建筑工程中财产物为保险标的而确定的保险金额、以第三者责任危险为保险标的的赔偿责任,以及根据保险双方协商确定的免赔额。
在保险金额方面,按不同的承保项目分项确定。其中建筑工程本身一般以该工程的总造价为保险金额,包括设计费、材料设备费、施工费、运杂费、税款及保险费等项;考虑到施工期间多种因素的变化,如原材料价格的涨跌等,保险人一般让投保人根据计划价投保,待工程完毕后再按实际造价对保险金额予以调整;其他承保项目的保险金额则以投保标的的实际价值或重置价值为依据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此外,因地震、洪水等特约灾害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一般还另行规定赔偿限额,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如80%)计算。
2.哪些情况下不得对赔案进行通融赔付?(至少列举4种情况)[中央财大2007研]答:通融赔付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本不应完全承担赔付责任,但仍赔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行为。
通融赔付虽然是解决理赔纠纷的润滑剂,但是并不是随意的,一般在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费用保险的应用中比较多。出于维护公司形象或者关心被保险人的考虑,在金额不大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做出一些通融赔付的决定。此外,保费高、信誉好的客户发生的理赔,以及早期因手工出单造成保险公司过失的一些理赔中,经常应用到通融赔付。
由于通融赔付不是正规的赔付,很多时候就得通过暗箱操作来完成,在赔付的整个流程中往往不会形成理赔卷宗,赔偿金自然不能通过正常的渠道支付,往往是利用账外资金赔付。这样就迫使保险公司建立小金库,资金在体外循环,时间久了必然缺失有力的监管。
通融赔付在赔偿原则和补偿标准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就会使得一些“别有用心”的保户利用这一漏洞,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与承保公司工作人员串通,骗取保险赔偿金,有时甚至还会滋生行贿、受贿等一系列问题,当骗取的赔偿金数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时,就构成了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违法行为。典型的情况有:①骗保;②存在逆选择的赔案;③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赔案;④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赔案等。
3.简述车辆损失保险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中央财大2002研]
答:车辆损失保险承保的是车辆本身因各种自然灾害、碰撞及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以及施救费用,其保险金额通常根据投保车辆的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我国车辆损失险条款中,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是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的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