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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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安全规定考试题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安全规定考试题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试题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1.应急管理部公布《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作业,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3.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第一责任人。

4.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5.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6.工贸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对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如实记录。

未经培训合格不得参与有限空间作业。

7.工贸企业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按规定组织演练,并进行演练效果评估。

8.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有限空间,实行目录管理。

9.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工贸企业未配备有限空间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20分)1.有限空间作业属高风险作业,其存在的风险具有隐蔽性、突发性和复杂性,完全不可控。

(×)2.当空气中甲烷达25%~30%(体积分数)时,可引起头痛、头晕、乏力、注意力不集中、呼吸和心跳加速等;若不及时脱离接触,可致窒息死亡。

(√)3.硫化氢是一种无色、较空气重的、具有燃爆性的有毒气体。

低浓度时人体能感受到浓烈的臭鸡蛋气味,随着浓度的升高,感觉臭味减弱。

(√)4.封闭式的污水处理池属于有限空间,开放式的污水处理池则不属于有限空间。

新版有限空间管理台帐

新版有限空间管理台帐
Xxx有限公司
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2024年)
审核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审批人:
xx有限公司
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更新日期:2024年6月29日
编号
有限空间名称
所在位置
数量
作业内容
所属部门
有害因素
事故后果
防护要求
作业频次/形式
管控措施
责任人
备注
YXKJ01
污水取样池
1
检修、清淤、清理作业
中毒:硫化氢、氨气、甲烷、一氧化碳等
窒息:缺氧
中毒和窒息、淹溺
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戴安全带,设置警示标识
不定期清理、检维护
作业许可、空气置换、气体监测、个体防护;监护、作业、审批等人员均应接受培训并考核合格;每年一次专项应急演练
举例
注:《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13号令)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作业,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第3.1条:又称受限空间,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受限但人员可以进入或探入,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辨识参考目录》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技术指南》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辨识参考目录》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技术指南》

⼯贸企业《有限空间辨识参考⽬录》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技术指南》2017-12-08 EHSCity功能介绍 全球领先的EHS综合服务平台。

World's leading platform for EHS solutions.全⾯解决各类EHS风险与挑战,提升全社会环保健康安全管理⽔准. 致电 021-********深圳市安全监管局依据法律法规,根据相关规范和要求,通过实地调研和事故案例分析,编制了《深圳市⼯贸企业有限空间辨识参考⽬录(2017)》(简称参考⽬录)和《深圳市⼯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技术指南(试⾏)》(简称监管指南),以指导各级安监部门和相关企业的有限空间管理⼯作。

《参考⽬录》、《监管指南》有三⼤特点:1.实⽤可操作:紧密结合深圳市实际,按⾏业企业数量分布进⾏排列,每个⼦⾏业⼜以⽣产⼯艺排序,列出主要有限空间类型。

以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设备制造业为例,该⾏业企业数量排在深圳市前列,其中以印制电路板企业最多,⽬录根据其制造⼯艺列出了电镀池、有机废⽓处理塔等8种有限空间,每种有限空间配有实物图⽚,并注明了名称、危险有害因素和作业频次,简单直观,能够很好地帮助企业管理⼈员和监管⼈员把有限空间辨识出来。

2.突出重点:针对深圳市⾏业分布特点,结合其他省、市事故案例,通过统计分析,梳理出《重点⽬录》,明确了污⽔处理池等7个重点有限空间监管类型,并指出存在这些有限空间的⾏业。

3.适⽤合规:根据《安全⽣产法》、《⼯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东省冶⾦等⾏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技术指导书(试⾏)》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深圳市地⽅特点⽽制定。

《监管指南》明确了监管要点和企业管理要求:1.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要求(企业部分)主要是企业在有限空间安全管理中的重点管控环节,重点突出了有限空间如何辨识、专项培训的内容、审批流程及现场管理的内容。

工贸企业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基本知识

工贸企业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基本知识

附件2工贸企业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基本知识(供参考)一、有限空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有限空间作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为: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有限空间定义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原国家安监总局第59号令《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三、有限空间分类(一)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

(二)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三)设施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金属冶炼炉、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四、有限空间作业定义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作业包括施工、安装、维修、检修、保养、清理、疏通等。

五、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要求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六、有限空间作业教育培训的要求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作业,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

第四条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以及安全培训、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应急救援等用品、装备。

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鼓励工贸企业采用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提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

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

第八条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依法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与承包单位在合同或者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并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有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台账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台账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台账(参考模板)填写说明:1.“有限空间名称”对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5〕56号)附件中给出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附件四)填写。

2.“有限空间类型”一栏填写:①密闭半密闭空间(设备)、②地上有限空间、③地下有限空间。

3.“所处位置”一栏应填写该处有限空间存在于企业的具体车间、场所、位置。

4.“空间大小”一栏填写有限空间的长宽高,以米为单位。

5.“作业频次”一栏填写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时段,如每天、每周、每月、常年不进入作业等。

6.“空间编号”企业自己编号,以便一一对应。

7.“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按照“缺氧→易燃易爆物质→有毒气体→其他危害因素”的步骤进行辨识,主要包括氧含量不足,中毒(硫化氢、一氧化碳等),存在可燃性气体(甲烷等)、可燃涉爆粉尘(镁粉、铝粉、木粉、纺织纤维粉等)、触电、淹溺等。

8.“警示标识设置情况”一栏填写在何处设置护栏及警示标识。

9.“检测仪器仪表配备情况、应急器材配备情况”一栏,应如实填写已配备的仪器仪表、应急器材的具体名称和数量。

10.“已采取的对策措施”包括:(一)进入作业现场前,要详细了解现场情况和以往事故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准备检测与防护器材;(二)进入作业现场后,首先对有限空间进行氧气、可燃气、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气体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三)对作业面可能存在的电、高/低温及危害物质进行有效隔离;(四)通风换气;(五)进入有限空间时应佩戴隔离式空气呼吸器或佩带氧气报警器和正确的过滤式空气呼吸器;(六)进入有限空间时应佩带有效的通讯工具,系安全绳。

(七)配备监护员和应急救援人员。

(八)严格安全管理,落实作业许可。

等等。

11.“管理等级”一栏填写企业内部分层级监管名称。

12.辨识结果无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在“有限空间名称”一栏下填“无”。

工贸行业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指导手册

工贸行业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指导手册

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指导手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编制说明1、近几年以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有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对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强化本企业开展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危险辨识和防范能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预防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我公司根据常州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有限空间安全管理指导手册,结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编制了本指导手册的主要部分。

2、本指导手册中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审批制度、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相关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外包安全管理制度等6项企业有限空间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以及有限空间安全操作规程,仅本企业使用,指导本企业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安全风险。

3、本手册主要编制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37号)、《江苏省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实施办法》(苏安监〔2013〕274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常安监〔2013〕86号)。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2002)。

目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4)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6)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9)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1)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4)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15)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外包安全管理制度 (19)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2)附件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台账 (27)附件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样表) (29)附件三:有限空间气体检测记录 (31)附件四: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 (32)附件五:有限空间作业及应急物资清单 (37)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检查表及存在问题台账

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检查表及存在问题台账
企业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检查表及存在问题台账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依据
存在问题
备注
1
制度、档案建立情况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作业负责人、准入者、监护者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17条、第19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
第4.1条,12.1条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包括有限空间作业检测、辨识,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作业现场人员安全培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等内容。)
有编制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及作业票。
企业应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情况,并及时更新。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2、告知承包商(或分包商)工作场所包含密闭空间,要求承包商、分包商制定准入计划,并保证有限空间达到本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批准进入。
《广东省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4
应急管理
1、用人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机制,设立或委托救援机构,制定密闭空间应急救援预案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第六条
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专项培训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专项培训

2.槽罐:电镀(氧化)槽、酸碱槽、电泳槽、浸漆槽。
3.公辅设备设施:污水收集处理池(井、罐)。
有限空间基础知识
五、轻工行业 1.工艺设备设施:发酵池(发酵物储存、周转池)、腌制池、纸浆池(储浆池、废浆池)、皮浆池、转 鼓。 2.槽罐:发酵罐(槽)、浸出罐、贮糖罐(糖浆箱)、酸碱罐(槽)、电镀(氧化)槽、酸碱槽、电泳 槽、浸漆槽,干酪素的溶解罐、点酸罐、缓存罐,超纯水氮封水箱,加入含硫添加剂的物料罐。 3.公辅设备设施:污水收集处理池(井、罐)。 六、纺织行业 1.槽罐:酸碱罐。 2.公辅设备设施:污水收集处理池(井、罐)。 七、烟草行业 公辅设备设施:污水收集处理池(井、罐)。 说明:本目录中列出的有限空间,易发生中毒和窒息事故,作为工贸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企业日常 安全管理的重点。本目录未列出的有限空间,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落实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经辨识分析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的其他有限空间,应当纳入重点范围。
有限空间风险辨识
1.缺氧;
• 19.5-23.5% 正常氧气浓度;
• 15-19% 工作能力降低、感到费力;
• 12-14% 呼吸急促、脉搏加快,协调能力和感知判断力降低;
• 10-12% 呼吸减弱,嘴唇变青;
• 8-10%
神智不清、昏厥、面色土灰、恶心和呕吐;
• 6-8%
呼吸停止,6-8分钟内窒息死亡;
• 危害可能会在接触或暴露化学品后几个小时后才显现出来,也有可能会立即表现 的;
• 应尽快得到医疗救助; • 应事先审核MSDS来避免接触毒物。
03
有限空间重大事故隐患解读
重大事故隐患解读---有限空间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2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作业,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

第四条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以及安全培训、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应急救援等用品、装备。

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鼓励工贸企业采用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提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

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

第八条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依法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与承包单位在合同或者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并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有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正文:----------------------------------------------------------------------------------------------------------------------------------------------------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2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第三条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范本

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范本

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范本1.铸造行业怎样有限空间作业目录台帐和相应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企业安全管理台帐、档案(建议目录)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台帐的标准化、规范化,企业应建立13本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台帐、6本档案和一本安全活动记录。

即安全生产会议台帐、安全生产组织网络台帐、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台帐、安全生产检查台帐、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台帐、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台帐、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帐、消防安全管理台帐、职业安全卫生台帐、安全防护用品台帐、事故预案台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台帐、安全设备安技装备台帐;安全生产责任制档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档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档案、安全评价档案、特种设备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安全学习资料档案;安全活动记录。

1、安全生产会议台帐包括: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的传达、学习和贯彻情况。

具体记载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具体事项及处理结果等。

2、安全生产组织网络台帐包括: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本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上到下的管理网络及具体人员。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台帐包括:安全生产教育记录、安全生产宣传记录、安全生产培训记录。

具体记录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安全生产全员培训、新进厂职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地点、培训人、被培训人、教育培训内容、考试时间、考试成绩等,考核试卷要存档。

经过安全教育的人员要有本人签名)。

4、安全生产检查台帐包括: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专项整治检查记录。

具体记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每月一次大检查,每周一次常规检查,除此之外还要按照专业特点、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安排以及特殊作业要求,开展专项检查;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人、检查出的问题、整改措施、完成时间等)。

5、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包括: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记录及整改记录情况。

(要按照“五定”原则进行)。

安监总局令第5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5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已经2013年2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5月20日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要求企业配备符合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 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并定期 检测确保正常使用。
严格落实“先通风、再监测、后作业”程序,作业过程中,应当 持续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作业中断的,应当重新通风、气 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新规定的主要特点
企业必须配备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
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 实施的作业。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修订前后主要变化对比
在新《规定》中,明确了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的培训 周期为1年至少一次。调整了参加培训的人员(增加审批人员、剔除了现场负责人)。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 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作
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 业专题安全培训,对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
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
突出高风险有限空间监督管理
新规定的主要特点
企业必须配备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
突出作业审批、应急处置等关键环节安全管理
突出高风险有限空间监督管理
突出警示标志、隔离措施、防护装备、作业程序等现场安全管理 要求。强调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要设置警示标志,采取上 锁、隔离栏、防护网等物理隔离措施,防止人员未经审批进入。
新规定的主要特点
企业必须配备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

2023版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_033446

2023版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_033446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13 号第一条为了保障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作业,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

第四条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以及安全培训、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应急救援等用品、装备。

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鼓励工贸企业采用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提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

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

第八条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依法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与承包单位在合同或者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并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有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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