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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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学校实验系列职称评审条件——高级实验师

广东省高等学校实验系列职称评审条件——高级实验师

广东省高等学校实验系列职称评审条件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高级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28号广东省高等学校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评定标准:高级实验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动态;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能提出有较大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具有担任本学科重大实验工作的能力,能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技术问题,参加实验课题研究与技术开发,并取得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实验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或教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和实验教材;具有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人员,从事实验教学或管理工作1年,经考核符合本资格条件的,可认定高级实验师资格。

(二)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证,受聘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三)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四)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五)未具备上述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中1或2的要求: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0年10月19日以粤人社发〔2010〕306号发布自2010年11月3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增创吸引人才新优势,规范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职称政策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粤前取得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省外来粤人员依据本办法,申报确认广东省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省人社厅,下同)为省直单位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机关,并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负责对本市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由省人社厅核实颁发通过确认人员的《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

第二章确认条件第五条申报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原省外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粤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3.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缴交了社保。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1.来粤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的;2.未经省人社厅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自行在省外申报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3.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4.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确认程序第七条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程序:(一)个人申请。

粤人职199928号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粤人职199928号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粤人职[1999]28号)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作者: 时间:2009-6-15粤人职[1999]2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

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省高教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高等学校教授、研究员资格条件,广东省高等学校副教授,副研究员资格条件,广东省高等学校讲师,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2000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一、广东省高等学校教授、研究员资格条件[评定标准]教授、研究员须对本学科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突破性的研究成果,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或攻关项目,取得重大成果或公开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艺术作品,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或对专业建设、学科发展、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的进步发展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室和教材建设,指导和培养过硕士研究生或年轻教师,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或高级访问学者的能力;熟悉运用一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广东省高等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广东省高等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广东省高等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广东省高等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文件摘自粤人职[1999]28号文、粤人发[2003]178号文、粤人发[2004]108号文、粤人发[2005]177号文、粤人发[2002]81号文、粤人发[2004]223号文、粤人发[2006]122号文、粤人发[2007]120号文、穗人社发[2010]85号文)一、思想政治条件(粤人职[1999]28号文)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粤人发[2003]178号文、粤人发[2004]108号文)凡申报评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同时取消现行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对破格条件的要求。

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取得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资格。

三、外语条件(粤人发[2007]120号文)Ⅰ、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一)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1. 店铺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2. 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其中,通过BFT(A)级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I)级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3. 具备博士学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硕士学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二)取得下列业绩、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1.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

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7号

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7号

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7号当前位置:[职称评审部]-[申报材料] 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7号) 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7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建立和完善科学、客观、公正的人才评价机制,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使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每年10月、11月为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简称高评委会,下同)开展评审活动时间。

第三条每年的8月为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受理评审申报材料时间。

第四条凡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提交资格条件规定的评审材料,交纳评审费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向所在单位提出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请。

第五条申报人必须对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份; 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20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3、学历证、中级(或副高)专业技术资格证、聘书、继续教育证(或证明)各一份(验证后交复印件一份);参加全国或省外语统一命题成绩通知(原件);4、任现职以来的聘任考核(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各一份(复印件,需有人事部门验印盖章);5、业绩、成果材料。

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工作业绩、成果,即作品、成果、奖励、业绩的证书、证明,或作为专业技术主要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等各一式一份;6、论文、著作(代表作)。

包括: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译著及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各一式一份;7、本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3000字以内)一式五份(供专业组成员评价)。

8、破格申请及单位对破格申报人的业绩综述各一份; 9、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黑白相片一张(资格证用); 10、《送评材料目录》一份; 11、《评审材料呈退交接表》一份。

1999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6号)

1999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6号)

广东省人事厅文件粤人职[1999]2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省教育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中。

小学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2000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附件:1.广东省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2.广东省中学一级教师资格条件3.广东省中学二级教师资格条件4.广东省中学三级教师资格条件5.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6.广东省小学一级教师资格条件7.广东省小学二级教师资格条件8.广东省小学三级教师资格条件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广东省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评定标准:中学高级教师须遵守法律和法规,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一空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教学水平高、能力强,胜任初中或高中循环教学,熟练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功,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教育技巧,在面向全体学生,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全面发展的基本素质、培忧转差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积极参与继续教育,不断遏踪教育科研信息,独立开展或组织教研活动,具有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和试验的能力,并取得较突出的成果;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有成效,是学校的骨干教师。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盲聋哑学校中学部、工读学校、成人中等教育机构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中学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学教师。

教研员和电教教师。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

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

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

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6.18•【字号】粤教师函[2012]62号•【施行日期】2012.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2]62号)各有关高等学校: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9号)有关要求,现将做好2012年我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申报范围我厅所设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受理高校教师(含科研、实验人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和图书资料副高级以下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以及博士后出站人员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工作。

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原人事厅)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负责受理本校教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工作。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由各高校负责。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政策依据(一)普通和成人高校教师(含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1999〕28号文件;高等职业院校和成人高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38号文件;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28号文件;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24号文件。

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粤教师函[2012]6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2.06.18【实施日期】2012.06.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2]62号)各有关高等学校: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9号)有关要求,现将做好2012年我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申报范围我厅所设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受理高校教师(含科研、实验人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和图书资料副高级以下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以及博士后出站人员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工作。

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原人事厅)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负责受理本校教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工作。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由各高校负责。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政策依据(一)普通和成人高校教师(含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1999〕28号文件;高等职业院校和成人高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38号文件;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28号文件;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24号文件。

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

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并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和粤人发〔2007〕120号文有关规定,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高等学校教师职称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高等学校教师职称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高等学校教师职称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6.28•【字号】粤教师函〔2016〕66号•【施行日期】201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高等学校教师职称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6〕66号各高校: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86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现就做好2016年全省高校教师职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高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已入库评审委员信息更新和新评审委员推荐工作为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我省高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简称“评委库”),加强评委库管理,决定对评委库评审委员人选进行更新。

请各高校于8月31日前完成对评审委员人选信息的录入、更新、审核和提交工作。

(一)已入库评审委员信息更新工作1.各高校登陆“广东省教师工作网”(网址为:),点击页面左侧“业务工作”栏中的“教师职称评审”模块,选择“评委库管理”,用管理账号登陆(账号和密码与高校职称申报管理账号和密码相同),直接对本校2016年以前已入库委员信息进行审核、更新、确认。

(1)重点核对、更新、补充已入库委员现所在单位、行政职务、从事教学的学科及其专业、证件号码、联系方式、近5年参加我省高等学校或高职学校评委会评审工作情况等信息,并在相片栏上传JPG格式的正面半身免冠电子照片。

(2)已入库评审委员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在系统“状态”中选择“停用”,并勾选原因:①变更工作单位;②不再从事高校相关工作;③已经退休;④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⑤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高校职称评审委员。

2.各校通过系统打印本校《拟停用评审委员信息表》加盖学校公章后报送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

有关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与材

有关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与材

有关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事宜说明一、论文、著作条件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文精神,著作论文要求,可简单概括为:(一)、申报高级要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

(二) 、申请中级要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

二、申报高、中级职称学历、资历条件(OK)根据广东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申报高、中职称学历、资历条件调整如下:(一) 、高级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资格。

(二) 、中级(1)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3)中专毕业的,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者,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者,可申报评审中级资格。

三、外语条件(一)、报考职称外语考试的等级要求1、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其他系列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A级考试。

2、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申报副高级(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B级考试。

3、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C级考试。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粤人职[2000]38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事厅【发布日期】2000.04.03【实施日期】2000.04.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职[2000]38号)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省高教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讲师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自本文发文之日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二OOO年四月三日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评定标准: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授须具有本专业广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拓新的技术研究领域,并取得重大的成果;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艺术作品,或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卓著,在实训、实习、实操等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并取得显著效果;主持和指导实验室(实训车间)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具有处理、解决重大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和指导高级研修人员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校中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广东省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广东省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广东省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委库建设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1.06.28【实施日期】2011.06.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广东省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委库建设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中小学:为加快我省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信息化进程,进一步加强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委库管理,我厅决定进一步完善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小学(幼儿园)副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和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委库建设,建立电子化评委库系统。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3〕101号)要求,现就电子化评委库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委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能正确理解、认真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能严格按照我厅有关职称评审的程序和要求参加评审工作,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研能力强,教育教学经验丰富。

在中小学(含教研室)或中等职业学校从事同一学科(专业)教学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中小学教师和中等专业学校系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中推荐进入中学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库的人员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3年以上的在职在编教师(教研员)。

(四)一般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

二、评委入库程序(一)自荐或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教研员)自荐,或由所在单位推荐,按评委会类别填写《高评委会评委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见附件,A4纸正反双面打印)。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8.12•【字号】粤人社发[2010]248号•【施行日期】201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4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现将《广东省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开展认定工作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人:雷声海,联系电话:(020)83391835传真:(020)83352242二○一○年八月十二日广东省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认定办法为进一步加快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根据《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和《广东省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特制定本认定办法。

一、认定对象各地级以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独立设立的或依托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等可申请认定;对已经由当地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级部门认定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的,需申报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的应重新申报认定。

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不需要参加认定。

二、认定条件和标准(一)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

按粤劳社函〔2007〕1282号文制定的《广东省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实施方案》规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执行。

(二)市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

1.以政府投入建设为主,建立了资金稳定投入和资金筹措机制,使基地建设、运行和维护有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和充足的资金保障。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南(申报材料及相关政策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南(申报材料及相关政策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南全省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每年一次,各级评委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8月16日至9月15日。

相关政策与评审条件一、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系列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38号),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与条件:1、研究员(三篇以上以第一人称发表的论文);2、副研究员(三篇以上以第一人称发表的论文);3、助理研究员(二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人称发表的论文);4、研究实习员(二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人称发表的论文)。

二、工程技术人员系列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石油化工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33号),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名称:高级工程师(三篇以上以第一人称发表的论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发表的论文条件同上。

三、实验技术人员系列科学研究类没有设定实验技术人员系列资格的评审条件,因此将按照惯例参照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资格条件,结合在研究技术领域从事实验性及实验辅助性工作的性质(包括分析、测试、仪器设备的使用和保养,扩大实验和成果推广中的实验技术工作等),可以给予申报。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名称: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

发表的论文条件同上申报材料一、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我省职称政策和相对应的专业资格条件。

认真、客观、如实申报材料。

凡未如实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按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处理。

二、申报人可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中心(网址:)下载申报评审用表,并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过后不补),送单位审核和公示。

报表如下:1、《()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申报评审表一),A4纸单面印制,一式1份;2、《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评审表二),共16页(封面和说明除外),A4纸双面印制,一式1份;3、《()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三),共1页,A3纸单面印制,一式20份(其中1份为原件);4、《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申报评审表四),共1页,A4纸单面印制,一式1份;5、证书、证明材料(申报评审表五),共6页(封面和说明除外),A4纸双面印制,需有钢笔签名。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8.12•【字号】粤教师函〔2015〕117号•【施行日期】2015.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5〕117号各有关高等学校: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28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现就做好2015年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范围1、各高校负责本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

2、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评审范围负责受理本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3、省教育厅所设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受理没有设立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高校教师(含科研、实验人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和图书资料副高级以下(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以及博士后出站人员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工作。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1、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今年的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考试成绩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2、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含科技开发)工作的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1999〕28号文件;高等职业院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中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38号文件;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28号文件;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24号文件。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3.04.28•【字号】粤人发[2003]101号•【施行日期】200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3〕10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迳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人事厅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职称评审工作的社会化,增强职称评审的透明度,规范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组织建设,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政策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以下简称评委库)是为满足评审工作社会化需要,由省、市人事部门授权有关部门(单位)组建的、由具备一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

由评委库抽取产生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及其专业组负责相应系列(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评委库随机抽取高、中级评委会组成人员,应在省、市人事部门和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单位)纪检、监察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并接受社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

第四条高、中级评委会评委库根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组建和管理:(一)高评委会评委库由省人事厅授权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组建和管理。

(二)省直中评委会评委库由省人事厅授权中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组建和管理。

(三)各市中评委会评委库由各市人事局授权中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组建和管理。

第二章评委库的设立第五条高、中级评委会评委库根据评委会的评审专业范围,按评委会及专业组成人员数量的2-3倍组建。

广州市人事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2003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职[2003]35号

广州市人事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2003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职[2003]35号

广州市人事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2003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事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2003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职〔2003〕35号)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属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现将《广东省人事厅关于2003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3〕1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就2003年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审材料(一)由我市组建的20个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1日至9月15日。

评审材料直接送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二)须送省各高级(含教授级高工)评委会评审的材料,请于8月1日至8月30日报市人事局职称业务受理处审核后,再送省各高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或专业组负责部门。

(三)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国家未开考的心电图、脑电图、理疗、病案等专业的卫技中、初级资格的评审材料,请直接送广州市卫生局职改办。

二、评审条件(一)今年申报、评审原则上仍实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二)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仍按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办法〉的通知》(穗人〔2001〕28号)执行,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可执行转发文(粤人发〔2003〕168号)的有关规定。

(三)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仍按广州市人事局《转发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穗人职考〔2002〕29号)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2]183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2]183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2]183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保证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政策的连贯性和统一性,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经研究决定,凡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同时具有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和完成继续教育规定的条件。

一、职称外语条件(一)首次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已通过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我省统一命题的古汉语(医古文)考试、2001年度全省职称外语考试,持有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省人事厅制发的外语成绩合格通知单,且在有效期内;2、从2002年起,1955年(含1955年)以前出生,或1977年恢复高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参加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全省职称古汉语(医古文)考试成绩作参考条件(考试违纪者除外),但限于2年内有效;3、从2002年起,1956年至1959年出生或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全省职称古汉语(医古文)考试成绩达到40分,但限于当年有效;4、参加2001年度国家组织的卫生系列职称考试,成绩合格(含省定分数线)、取得证书者,且当年参加了国家或省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考试,按粤人发[2001]130号文中有关倾斜政策限于2002年内聘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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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文件粤人职[2000]2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省高教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高等学校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广东省高等学校实验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本文发文之日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广东省人事厅二○○○年三月一日附件目录:1. 广东省高等学校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2. 广东省高等学校实验师资格条件广东省高等学校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评定标准:高级实验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动态;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能提出有较大应用价值的科研课题,具有担任本学科重大实验工作的能力,能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技术问题,参加实验课题研究与技术开发,并取得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实验教学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或教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和实验教材;具有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人员,从事实验教学或管理工作1年,经考核符合本资格条件的,可认定高级实验师资。

(二)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三)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四)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五)未具备上述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条件,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中1或2的要求:1、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

(2)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3)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一等奖。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1)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三等奖(前3名)。

(2)直接参加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成果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

(3)在科技研究成果的开发应用方面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4)在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中,成绩显著。

(5)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并在第八条要求的基础上增加2篇(部)。

(6)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专业比赛中获前3名。

(7)获国家级优秀教师或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第四条外语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外语: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 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验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设计实验方案,并承担实验课程的教学。

(二)主持设计与建设新的实验室或在改进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性能方面成绩显著。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研究开发工作,开取得一定成果;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研工作,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

(四)指导和培养老字号级实验技术人员。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实验教学效果好,有2次以上年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或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

(二)获市(厅)级科技进步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三等奖(前2名)。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市(厅)级以上的科研项目1项。

(四)独立承担重要实验装置的研制,投入使用,净利要良好;或成功设计、改进关键性实验技术的装置,效果良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任现职期间,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4篇(部)以上。

第九条附则(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实验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

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的特定解释1.本资格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资历、外语、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译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

“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论文集收入的论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广东省高等学校实验师资格条件评定标准:实验师须掌本学科基础工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有熟练的实验技能和技巧,能独立设计实验项目,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取得一定价值的技术成果;掌握实验教学规律,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参加编写实验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实验教学效果良好;公开发表、出版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有指导和培养初级实验人才的能力;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实验师资格。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实验教学或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符合本资格条件,可认定实验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实验教学或管理工作3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实验师资格。

(三)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

(四)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五)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实验工作10年以上,并在职进修本专业4门以上本科课程,经考试合格,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外语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掌握一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外语:1.获得博士、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工作或学习1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验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完成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并指导过学生实验的全过程(含讲课和批改实验报告)。

(二)参加过实验室的建设工作,或编写、修改过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工作计划和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三)累计有半年以上参加社会实践或生产实习等方面的经历。

(四)参加过科研工作;或发表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专著;或写出有一定水平的实验报告。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实验教学效果良好;或有1篇实验教学方面的论文发表(含内部刊物)。

(二)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坛新秀奖。

(三)参加的科研项目、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历。

(四)独立设计过2个实验项目,并在教学中使用2年以上,效果良好;或加工、改进实验技术和装置,取得较好的成绩。

(五)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任现职期间,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2篇(部)以上。

第九条附则(一)凡符合上述重要任务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或申报实验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中的特定解释1.本资格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资历、外语、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或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第一作者或主篇;或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

“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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