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经》第三章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道德经》第三章
道可道,非恆道①;名可名,非恆名②。无③,名天地④之始;始有⑤,名万物之母。故恆无,欲以观其妙⑥;恆有,欲以观其徼⑦。此两者同出而异名⑧,同谓之玄⑨。玄之又玄,众玅⑩之门⑪。
译文
道可道,必然是“恆道”、又不是“恆道”;道理法则可以用语言文字表达阐释,必须效法恒久的大道,近似的相对的有限真理是又不是“完全”、“永恒”的无限真理。名可名,必然是“恆名”、又不是“恆名”;实在法(子法、名法、法律制度、规则)可制定并公布,必须效法恒久的自然法(母法、道法、道纪、大法、大制、始制),实在法(子法)因附自然法(母法),实在法是又不是恒久的自然法。无形的大道,称作世界的本元;大道作为本元,称作万物之母(本源、本原)。所以,知(效法)道,欲以知道观(探索研究发现)其玅(玅道,玅理,至道,道理,原理,道法,法则);知(规范)物,欲以知物观其徼(要,求,取,要求,需要,需求,求取;豪徼;归,终极,归终,归本;沿袭,因袭;理则,逻辑;边界,分界,界限,限度,范围,范畴;实践,实行,履行,行为,德行)。这两者出处相同而各自占有不同的范畴(名分),统一称为玄德。玄德又复玄德,是发现众物规律(事理)的法门。
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是辩证统一的,绝对真理寓于相对真理之中,在相对真理中包含有绝对真理的成分,无数相对真理的总和就是绝对真理。绝对真理由发展中的相对真理的总和构成,并通过相对真理表现出来;相对真理都含有绝对真理的成分、颗粒。两者相互联结,相互转化。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是同一真理的两种不同属性,任何客观真理都是绝对和相对的统一。两者的辩证关系表现为:第一,具有绝对性的真理和具有相对性的真理是相互渗透和相互包含的。第二,具有相对性的真理和具有绝对性的真理又是辩证转化的。科学是由实践检验且无限趋近于真理的方法。科学,指的就是分科而学,后指将各种知识通过细化分类(如数学、物理、化学等)研究,形成逐渐完整的知识体系。它是关于发现发明创造实践的学问,它是人类探索研究感悟宇宙万物变化规律的知识体系的总称。科学是一个建立在可检验的解释和对客观事物的形式、组织等进行预测的有序的知识的系统。在一个旧的,密切相关的意思,“科学”还指可合理解释,并可靠地应用型知识的主体本身。科学的专业从业者习惯上被称为科学家。自古典时代,科学作为一种知识已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理念。科学的方法奠定了基础,强调实验数据及其结果的重现性。在西方世界在近代早期的话:“科学”和“自然哲学“有时可以互换使用。在西方世界直到西历17世纪,自然哲学(自然科学)被认为是哲学的一个独立的科学分支,与唯物同源。在现代用法中,“科学”经常指的是追求知识,不但对知识本身的一种方式,它也经常受限于研究这些分支寻求解释物质世界的现象。在西历17世纪和西历18世纪的科学家越来越多地寻求在自然法则,如牛顿运动定律方面制定知识。而在西历19世纪的过程中,“科学”一词变得越来越与科学方法本身相关联,以研究自然世界有纪律的方法,包括物理、化学、地质学和生物学。它是在西历19世纪也使科学家一词是由博物学家区分自然知识和知识创造。然而,“科学”还继续使用在广义上表示可靠,可教的知识的一个话题,反映在现代术语如图书馆学和计算机科学。这也反映在学术研究的某些领域,如“社会科学”或“政治学”的名称。科学是使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实现具体统一的实践活动,是通往预期目标的桥梁、是联结现实与理想的纽带。也可以说科学是使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客观事物的本来面貌,包括事物的本质属性、实际联系、变化规律)和创造符合主观认识的客观实际(使主观认识转化为客观实际事物、条件、环境)的实践活动。这是科学的内涵。不去探索追求主观与客观的具体统一,没有充分地根据却固执地坚信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能转化成客观实际,这样的思想认识就是迷信。科学是使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实现具体统一的实践活动,它是通往预期目标的桥梁,也是联结现实与理想的纽带。也可以说,科学是使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客观事物的本来面貌,包括真实的联系与变化的规律。)和创造符合主观认识的客观实际(事物、条件、环境)的实践活动。科学性就是符合客观实际的真实属性,它是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能够实现具体统一的属性(是否科学,科学的是指科学性。),它使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和探索创造符合主观认识的客观实际的实践活动过程是科学研究;创造符合主观认识的客观实际(实现预期目标)的方法、措施、手段是科学技术;创造符合主观认识的客观实际的实践活动是运用科学;符合客观实际的主观认识是科学知识;符合客观实际的普遍规律是科学理论。“道可道,非恆道”兼容统一了可知论和不可知论。不可知论的论据是不确定性。西历1926年,海森堡任聘为哥本哈根大学尼尔斯·玻尔研究所的讲师,帮尼尔斯·玻尔做研究。在那里,海森堡表述出不确定性原理,从而为后来知名为哥本哈根诠释奠定了的坚固的基础。不确定性原理表明:一个微观粒子的某些物理量(如位置和动量,或方位角与动量矩,还有时间和能量等),不可能同时具有确定的数值,其中一个量越确定,另一个量的不确定程度就越大。测量一对共轭量的误差(标准差)的乘积必然大于常数h/4π(h是普朗克常数)是海森堡在西历1927年首先提出的,它反映了微观粒子运动的基本规律——以共轭量为自变量的概率幅函数(波函数)构成傅立叶变换对;以及量子力学的基本关系( ),是物理学中的一个重要原理。不确定性原理为许多重要科学成就铺平了道路,其中最著名的或许就是发展了光的波粒二象理论~即光子同时具有波和粒子的行为。尽管不确定性原理使我们对宇宙有了越来越多的认识,它还是预示着我们决不能达到完全的认识。西历1949年数学家库尔特、哥德尔“不完备性定理”,预示逻辑学和计算机科学领域困境。不确定原理粉碎了人类有朝一日会变得无所不知的梦想。它迫使许多科学家同意不可知论者的观点~科学确实永远不能完全解释我们的世界。正当我们越来越接近确定我们宇宙的真实本质时,海森伯的理论指出,我们在探索过程中总会遇到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R.L.韦伯著《诺贝尔物理学奖获得者(西历1901~1984年)中介绍玻尔时说:“玻尔的名字是与下面两个原理分不开的。一个是‘对应原理’(西历1916年),它是说原子的量子力学模型,在线度很大时,必然逐渐趋于经典概念;另一个是‘并协原理’(西历1927年),这指的是在不同实验条件下获得的有关原子系统的事实,未必能用单一的模型去解释。电子的波动模型就是对电子的粒子模型的补充。”玻尔的“并协原理”是在法国年青物理学家路易斯·德布罗意于西历1924年发现电子的波动性之后,以作用量子个体化的不确定性原理为基础而提出来的。董光璧《易图的数学结构》中说:“玻尔认为,量子论的认识问题在中国古代哲学家--老子那里早已碰到了。他一生反复阐述的‘并协’观念,在中国也有它的先河。玻尔亲自设计了自己家族的族徽,把太极图作为图案核心,以象征‘并协’”。他以“一阴一阳”在图中既对立而又互为补充的观念来表达他的核心思想——互补关系(或称并协原理)。“族徽”上方的拉丁文箴言是CONTRARIA SUNT COMPLEMENTA(“互斥即互补”,或译为“对立者是相互补充的”)。
注释
①“道可道,非恆道”:道可道,必然是“恆道”、又不是“恆道”;道理法则可以用语言文字表达阐释,必须效法恒久的大道,近似的相对的有限真理是又不是“完全”、“永恒”的无限真理。第一个“道”指:道理法则,道理法度,真理法则,真法,真理。道即真理,道即真法。真理即真法。道理:道之理;法则,法律;事理,事物的规律;规矩;事情或论点的是非得失的根据、理由、情理;处理事情的办法、打算;阐扬称说某种教义;道术;法术;法力。法则:规律;制度,法度;准则,规则;榜样,表率;效法;法术。法度,指法令制度;法则,秩序,行为的准则。法度:法律制度;法令制度;规矩,行为的准则;特指度量衡制度;规范,规矩;格式;办法,方法;软件法度。第二个“道”指言、说、谓、阐述、阐明wk.baidu.com阐释、表达,用语言文字表达出来;心里说、说法、理论、思想、宗教教义等。第三个“道”指自然、自然法、母法、道纪、道法、大法、大制、始制、法则、真理、道理、原理。道法:道理法度;遵循效法;遵守法制;道教的教义;道教的法术;泛指宗教的学说与法术。真理:符合客观实际的真正道理;指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意识中的正确反映。科学则是由实践检验且无限趋近于真理的方法。自然指具有无穷多样性的一切存在物,与宇宙、物质、存在、客观实在等范畴同义,包括人类社会;通常分为非生命系统和生命系统。被人类活动改变了的自然界,通常称为“第二自然”,或“人化自然”。【例】大自然。回归自然。事物按其内部的规律发展变化,不受外界干预。从物理学角度看,道就是场,场就是道。可:能够,可以;大约,近似。非:必须,非得……不可。[方言]∶必须。下决心一定要;坚决要——常与“不”相呼应。如:非说不可;要学好一种语言,非下苦功夫不可。在口语中,“非”后也可以不用“不可”等词,表示一定要…不可。常用于承接上文或反问句中。如:他不来就算了,为什么非叫他来;干这活非得胆子大。同时,非还含有否定词“不”的意思。真理法则(母法、道法、道纪、大法、大制、始制)可以用语言文字近似的阐明陈述,必须效法恒久的大道(自然),近似的相对真理不是“完全”、“永恒的绝对真理。真理,即永恒不变唯真正理。真理亦可分为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即绝对真理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广义的道理;相对真理是在特定条件下成立的有局限性的道理。真理,最纯真,最符合实际的道理,即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的头脑中的正确反映。真理也是哲学名词,它指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意识中的正确反映,科学则是由实践检验且无限趋近于真理的方法。真理是指人们关于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相对,构成真理发展过程中辩证性质的一对哲学范畴。有两种理解和使用的方式:一指真理有绝对性和相对性两种普遍属性:一指两种不同类型的真理,“完全”、“永恒”意义上的真理是绝对真理,近似、相对意义上的真理是相对真理。绝对真理指对无限发展着的客观世界的完全正确的认识。这种认识是通过整个人类无限发展的认识过程而不断接近的。相对真理指在一定条件下对有限的客观事物的相对正确的认识。任何真理都是标志着主观与客观的符合,都包含着不依赖于人和人的意志的客观性,这一点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同时,真理又具有相对性是指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对客观过程及其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总是有局限性的、不完全的。从整个客观世界来看,人们的认识只是对物质世界及其属性的某一领域、某一侧面的正确认识,因而是有条件的、相对的。任何真理性的认识都只是对该对象的一定程度和一定层次的近似正确的反映,因而是相对的。
②“名可名,非恆名”:名可名,必然是“恆名”、又不是“恆名”;实在法(子法、名法、法律制度、规则)可制定并公布,必须效法恒久的自然法(母法、道法、道纪、大法、大制、始制),实在法(子法)因附自然法(母法),实在法是又不是恒久的自然法。第一个“名”指有名(法)、实在法(子法、名法、法律制度、规则);第二个“名”指称说、说出、制定,用语言文字表达阐述出来;第三个“名”指无名(法)、自然法、(天下)母法、道法、道纪、大法、大制、始制。名法:名分与法律;很有效的方法。实在法必须根据自然法制定,否则为非法的恶法。恶法非法,恶法不可具有法律效力。自然法是万物行为或运动的母法(大法、根本法、宪法)。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人的理性可以认识、发现自然法。自然法超越于实在法之上,实在法必须服从自然法。根据自然法的伦理学说,在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起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学理论,法律准则的权威,至少部分来自针对那些准则所具道德优势的思量。自然法主张天赋人权,人人平等,公正至上。自然法是整个科学的思想基础和各种具体法规的指导原则,它高于一切人定法和人为权利。古希腊哲学高度关注“自然(physis,φúσις)”与“风俗(nomos,νóμος)”之间的差异。法律支配的内容因地而异,然而“生而具者”却应该是处处相同的,这与后来的哲人们倾力追求的真理是一致的。自然法提醒我们,法律不仅仅是命令抑或意志,而应当更多地体现正义抑或理性。自然法原理在英国《权利法案》和美国《独立宣言》中表露无遗,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名:名象(泛指称谓、法制、器物等。
道可道,非恆道①;名可名,非恆名②。无③,名天地④之始;始有⑤,名万物之母。故恆无,欲以观其妙⑥;恆有,欲以观其徼⑦。此两者同出而异名⑧,同谓之玄⑨。玄之又玄,众玅⑩之门⑪。
译文
道可道,必然是“恆道”、又不是“恆道”;道理法则可以用语言文字表达阐释,必须效法恒久的大道,近似的相对的有限真理是又不是“完全”、“永恒”的无限真理。名可名,必然是“恆名”、又不是“恆名”;实在法(子法、名法、法律制度、规则)可制定并公布,必须效法恒久的自然法(母法、道法、道纪、大法、大制、始制),实在法(子法)因附自然法(母法),实在法是又不是恒久的自然法。无形的大道,称作世界的本元;大道作为本元,称作万物之母(本源、本原)。所以,知(效法)道,欲以知道观(探索研究发现)其玅(玅道,玅理,至道,道理,原理,道法,法则);知(规范)物,欲以知物观其徼(要,求,取,要求,需要,需求,求取;豪徼;归,终极,归终,归本;沿袭,因袭;理则,逻辑;边界,分界,界限,限度,范围,范畴;实践,实行,履行,行为,德行)。这两者出处相同而各自占有不同的范畴(名分),统一称为玄德。玄德又复玄德,是发现众物规律(事理)的法门。
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是辩证统一的,绝对真理寓于相对真理之中,在相对真理中包含有绝对真理的成分,无数相对真理的总和就是绝对真理。绝对真理由发展中的相对真理的总和构成,并通过相对真理表现出来;相对真理都含有绝对真理的成分、颗粒。两者相互联结,相互转化。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是同一真理的两种不同属性,任何客观真理都是绝对和相对的统一。两者的辩证关系表现为:第一,具有绝对性的真理和具有相对性的真理是相互渗透和相互包含的。第二,具有相对性的真理和具有绝对性的真理又是辩证转化的。科学是由实践检验且无限趋近于真理的方法。科学,指的就是分科而学,后指将各种知识通过细化分类(如数学、物理、化学等)研究,形成逐渐完整的知识体系。它是关于发现发明创造实践的学问,它是人类探索研究感悟宇宙万物变化规律的知识体系的总称。科学是一个建立在可检验的解释和对客观事物的形式、组织等进行预测的有序的知识的系统。在一个旧的,密切相关的意思,“科学”还指可合理解释,并可靠地应用型知识的主体本身。科学的专业从业者习惯上被称为科学家。自古典时代,科学作为一种知识已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理念。科学的方法奠定了基础,强调实验数据及其结果的重现性。在西方世界在近代早期的话:“科学”和“自然哲学“有时可以互换使用。在西方世界直到西历17世纪,自然哲学(自然科学)被认为是哲学的一个独立的科学分支,与唯物同源。在现代用法中,“科学”经常指的是追求知识,不但对知识本身的一种方式,它也经常受限于研究这些分支寻求解释物质世界的现象。在西历17世纪和西历18世纪的科学家越来越多地寻求在自然法则,如牛顿运动定律方面制定知识。而在西历19世纪的过程中,“科学”一词变得越来越与科学方法本身相关联,以研究自然世界有纪律的方法,包括物理、化学、地质学和生物学。它是在西历19世纪也使科学家一词是由博物学家区分自然知识和知识创造。然而,“科学”还继续使用在广义上表示可靠,可教的知识的一个话题,反映在现代术语如图书馆学和计算机科学。这也反映在学术研究的某些领域,如“社会科学”或“政治学”的名称。科学是使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实现具体统一的实践活动,是通往预期目标的桥梁、是联结现实与理想的纽带。也可以说科学是使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客观事物的本来面貌,包括事物的本质属性、实际联系、变化规律)和创造符合主观认识的客观实际(使主观认识转化为客观实际事物、条件、环境)的实践活动。这是科学的内涵。不去探索追求主观与客观的具体统一,没有充分地根据却固执地坚信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能转化成客观实际,这样的思想认识就是迷信。科学是使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实现具体统一的实践活动,它是通往预期目标的桥梁,也是联结现实与理想的纽带。也可以说,科学是使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客观事物的本来面貌,包括真实的联系与变化的规律。)和创造符合主观认识的客观实际(事物、条件、环境)的实践活动。科学性就是符合客观实际的真实属性,它是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能够实现具体统一的属性(是否科学,科学的是指科学性。),它使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和探索创造符合主观认识的客观实际的实践活动过程是科学研究;创造符合主观认识的客观实际(实现预期目标)的方法、措施、手段是科学技术;创造符合主观认识的客观实际的实践活动是运用科学;符合客观实际的主观认识是科学知识;符合客观实际的普遍规律是科学理论。“道可道,非恆道”兼容统一了可知论和不可知论。不可知论的论据是不确定性。西历1926年,海森堡任聘为哥本哈根大学尼尔斯·玻尔研究所的讲师,帮尼尔斯·玻尔做研究。在那里,海森堡表述出不确定性原理,从而为后来知名为哥本哈根诠释奠定了的坚固的基础。不确定性原理表明:一个微观粒子的某些物理量(如位置和动量,或方位角与动量矩,还有时间和能量等),不可能同时具有确定的数值,其中一个量越确定,另一个量的不确定程度就越大。测量一对共轭量的误差(标准差)的乘积必然大于常数h/4π(h是普朗克常数)是海森堡在西历1927年首先提出的,它反映了微观粒子运动的基本规律——以共轭量为自变量的概率幅函数(波函数)构成傅立叶变换对;以及量子力学的基本关系( ),是物理学中的一个重要原理。不确定性原理为许多重要科学成就铺平了道路,其中最著名的或许就是发展了光的波粒二象理论~即光子同时具有波和粒子的行为。尽管不确定性原理使我们对宇宙有了越来越多的认识,它还是预示着我们决不能达到完全的认识。西历1949年数学家库尔特、哥德尔“不完备性定理”,预示逻辑学和计算机科学领域困境。不确定原理粉碎了人类有朝一日会变得无所不知的梦想。它迫使许多科学家同意不可知论者的观点~科学确实永远不能完全解释我们的世界。正当我们越来越接近确定我们宇宙的真实本质时,海森伯的理论指出,我们在探索过程中总会遇到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R.L.韦伯著《诺贝尔物理学奖获得者(西历1901~1984年)中介绍玻尔时说:“玻尔的名字是与下面两个原理分不开的。一个是‘对应原理’(西历1916年),它是说原子的量子力学模型,在线度很大时,必然逐渐趋于经典概念;另一个是‘并协原理’(西历1927年),这指的是在不同实验条件下获得的有关原子系统的事实,未必能用单一的模型去解释。电子的波动模型就是对电子的粒子模型的补充。”玻尔的“并协原理”是在法国年青物理学家路易斯·德布罗意于西历1924年发现电子的波动性之后,以作用量子个体化的不确定性原理为基础而提出来的。董光璧《易图的数学结构》中说:“玻尔认为,量子论的认识问题在中国古代哲学家--老子那里早已碰到了。他一生反复阐述的‘并协’观念,在中国也有它的先河。玻尔亲自设计了自己家族的族徽,把太极图作为图案核心,以象征‘并协’”。他以“一阴一阳”在图中既对立而又互为补充的观念来表达他的核心思想——互补关系(或称并协原理)。“族徽”上方的拉丁文箴言是CONTRARIA SUNT COMPLEMENTA(“互斥即互补”,或译为“对立者是相互补充的”)。
注释
①“道可道,非恆道”:道可道,必然是“恆道”、又不是“恆道”;道理法则可以用语言文字表达阐释,必须效法恒久的大道,近似的相对的有限真理是又不是“完全”、“永恒”的无限真理。第一个“道”指:道理法则,道理法度,真理法则,真法,真理。道即真理,道即真法。真理即真法。道理:道之理;法则,法律;事理,事物的规律;规矩;事情或论点的是非得失的根据、理由、情理;处理事情的办法、打算;阐扬称说某种教义;道术;法术;法力。法则:规律;制度,法度;准则,规则;榜样,表率;效法;法术。法度,指法令制度;法则,秩序,行为的准则。法度:法律制度;法令制度;规矩,行为的准则;特指度量衡制度;规范,规矩;格式;办法,方法;软件法度。第二个“道”指言、说、谓、阐述、阐明wk.baidu.com阐释、表达,用语言文字表达出来;心里说、说法、理论、思想、宗教教义等。第三个“道”指自然、自然法、母法、道纪、道法、大法、大制、始制、法则、真理、道理、原理。道法:道理法度;遵循效法;遵守法制;道教的教义;道教的法术;泛指宗教的学说与法术。真理:符合客观实际的真正道理;指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意识中的正确反映。科学则是由实践检验且无限趋近于真理的方法。自然指具有无穷多样性的一切存在物,与宇宙、物质、存在、客观实在等范畴同义,包括人类社会;通常分为非生命系统和生命系统。被人类活动改变了的自然界,通常称为“第二自然”,或“人化自然”。【例】大自然。回归自然。事物按其内部的规律发展变化,不受外界干预。从物理学角度看,道就是场,场就是道。可:能够,可以;大约,近似。非:必须,非得……不可。[方言]∶必须。下决心一定要;坚决要——常与“不”相呼应。如:非说不可;要学好一种语言,非下苦功夫不可。在口语中,“非”后也可以不用“不可”等词,表示一定要…不可。常用于承接上文或反问句中。如:他不来就算了,为什么非叫他来;干这活非得胆子大。同时,非还含有否定词“不”的意思。真理法则(母法、道法、道纪、大法、大制、始制)可以用语言文字近似的阐明陈述,必须效法恒久的大道(自然),近似的相对真理不是“完全”、“永恒的绝对真理。真理,即永恒不变唯真正理。真理亦可分为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即绝对真理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广义的道理;相对真理是在特定条件下成立的有局限性的道理。真理,最纯真,最符合实际的道理,即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的头脑中的正确反映。真理也是哲学名词,它指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意识中的正确反映,科学则是由实践检验且无限趋近于真理的方法。真理是指人们关于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相对,构成真理发展过程中辩证性质的一对哲学范畴。有两种理解和使用的方式:一指真理有绝对性和相对性两种普遍属性:一指两种不同类型的真理,“完全”、“永恒”意义上的真理是绝对真理,近似、相对意义上的真理是相对真理。绝对真理指对无限发展着的客观世界的完全正确的认识。这种认识是通过整个人类无限发展的认识过程而不断接近的。相对真理指在一定条件下对有限的客观事物的相对正确的认识。任何真理都是标志着主观与客观的符合,都包含着不依赖于人和人的意志的客观性,这一点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同时,真理又具有相对性是指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对客观过程及其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总是有局限性的、不完全的。从整个客观世界来看,人们的认识只是对物质世界及其属性的某一领域、某一侧面的正确认识,因而是有条件的、相对的。任何真理性的认识都只是对该对象的一定程度和一定层次的近似正确的反映,因而是相对的。
②“名可名,非恆名”:名可名,必然是“恆名”、又不是“恆名”;实在法(子法、名法、法律制度、规则)可制定并公布,必须效法恒久的自然法(母法、道法、道纪、大法、大制、始制),实在法(子法)因附自然法(母法),实在法是又不是恒久的自然法。第一个“名”指有名(法)、实在法(子法、名法、法律制度、规则);第二个“名”指称说、说出、制定,用语言文字表达阐述出来;第三个“名”指无名(法)、自然法、(天下)母法、道法、道纪、大法、大制、始制。名法:名分与法律;很有效的方法。实在法必须根据自然法制定,否则为非法的恶法。恶法非法,恶法不可具有法律效力。自然法是万物行为或运动的母法(大法、根本法、宪法)。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人的理性可以认识、发现自然法。自然法超越于实在法之上,实在法必须服从自然法。根据自然法的伦理学说,在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起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学理论,法律准则的权威,至少部分来自针对那些准则所具道德优势的思量。自然法主张天赋人权,人人平等,公正至上。自然法是整个科学的思想基础和各种具体法规的指导原则,它高于一切人定法和人为权利。古希腊哲学高度关注“自然(physis,φúσις)”与“风俗(nomos,νóμος)”之间的差异。法律支配的内容因地而异,然而“生而具者”却应该是处处相同的,这与后来的哲人们倾力追求的真理是一致的。自然法提醒我们,法律不仅仅是命令抑或意志,而应当更多地体现正义抑或理性。自然法原理在英国《权利法案》和美国《独立宣言》中表露无遗,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名:名象(泛指称谓、法制、器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