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在银行信贷业务中的若干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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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8.04•【文号】法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8.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科学回答了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实践性,为做好新形势下金融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形势分析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牢牢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统一领导,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积极稳妥开展金融审判工作,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二、以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1.遵循金融规律,依法审理金融案件。

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价值本源,依法审理各类金融案件。

对于能够实际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护。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农银发“2007”234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总行对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发“1997”221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2.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二○○七年八月九日附件1:(回文件)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担保第一节保证人条件第二节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三节保证担保额度核定第四节保证担保的设定第五节保证担保设定后的管理第三章抵押担保第一节抵押物条件第二节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三节抵押物价值及抵押率确定第四节抵押担保的设定第五节抵押担保设定后管理第四章质押担保第一节质物条件第二节出质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三节质物价值及质押率确定第四节质押担保的设定第五节质押担保设定后的管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目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信人在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信用方式有权核批行同意采用信用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信贷业务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信贷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前述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农业银行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五条信贷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境内自营本外币信贷业务。

总行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对特定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特别规定与现行法律冲突的除外。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部门职责 (3)第三章情景分析 (4)第四章授信调查 (5)第五章授信审批 (6)第六章授信发放 (13)第七章集团授信 (14)第八章附则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范围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亿元(批发类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

5亿元)的企业法人客户,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企业客户。

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企业包括: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持有非法人营业执照、贷款卡的非法人企业。

2、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持有工商机关核发《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各分行应结合地区发展特点,综合分析行业特点、发展趋势、信贷状况、抗风险能力、国内外需求变化等因素,分地区分行业确定中小企业新模式具体客户范围、准入标准及管理要求。

符合上述标准,但属于以下情况的企业,不适用本管理办法,其业务叙做管理继续按我行公司业务的现有规定进行: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明确为限制类和淘汰类的项目。

2、融资性担保机构。

3、房地产业(“K7200”)、金融业(“J6800”、“J6900"、“J7000”、“J7100")、租赁业(“K7300”)、商务服务业中的投资与资产管理业(“L7412”)、教育业(“P8400”)、卫生行业中的医院(“Q8510”)等不适用于中小企业授信的行业1。

4、产能过剩行业,以国务院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为准。

5、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与供应业.6、集团客户仅具有管理职能的母公司。

7、其他虽符合中小企业定义,但实际业务经营模式不符合中小企业风险特征的客户或项目。

8、企业设计生产能力超出新模式适用范围的新建企业(含目前阶段尚未投1行业分类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26•【文号】银监发[2006]69号•【施行日期】2006.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69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机制,规范小企业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促进小企业授信业务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是指商业银行从事小企业授信业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后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履行了本指引规定的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对微小企业的小额授信,商业银行可视情况简化上述授信环节,适当扩大客户经理授权。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小企业授信政策,建立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并及时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四条商业银行制定的小企业授信政策应体现小企业经营规律、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特点,并实行差别化授信管理。

(一)应注重实地调查和信息收集,了解和掌握客户经营动态和资信状况。

(二)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设定对小企业授信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合作协议书的法律意见书

合作协议书的法律意见书

合作协议书的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客户:您好!我方作为贵方的法律顾问,就贵方提供的《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提供如下法律意见:一、协议的合法性根据我国《合同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各方在签订协议时,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经审查,协议各方均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签订协议的资格。

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的签订过程合法、合规。

协议条款明确,权利义务对等,具备法律约束力。

因此,协议在法律上有效,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二、协议的主要风险点1. 协议条款不完整或表述不清:如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合作范围、合作期限、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可能导致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建议贵方详细阐述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合作范围、合作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

2. 协议中的技术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不足:如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技术或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可能导致贵方的技术或商业秘密泄露。

建议贵方在协议中设立专门的技术或商业秘密保护条款,明确保密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

3. 协议中的知识产权归属和许可使用条款不明确:如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许可使用事项,可能导致贵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纠纷。

建议贵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许可使用事项。

4. 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方式不明确:如协议中未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可能导致双方在发生纠纷时无法及时解决。

建议贵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三、建议1. 请贵方对协议中的模糊不清或遗漏的条款进行补充和修改,确保协议内容的完整性和明确性。

2. 请贵方完善协议中的技术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确保贵方的技术或商业秘密得到有效保护。

3. 请贵方明确协议中的知识产权归属和许可使用条款,避免因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产生纠纷。

4. 请贵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确保双方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解决。

律师对商业银行的法律建议

律师对商业银行的法律建议

律师对商业银行的法律建议一、引言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开放,商业银行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法律和监管挑战。

为了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商业银行需要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

本文从律师的角度,就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合规审查、合同管理、金融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培训以及法律顾问服务等方面提供法律建议。

二、风险管理律师建议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管理战略和风险偏好。

律师应协助商业银行对各类风险进行全面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业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律师事务所应对商业银行业务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全面评估:1. 对银行业务的合规性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监管要求;2. 评估信贷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如担保品所有权问题、贷款欺诈等;3. 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如数字货币、区块链等新兴领域。

三、合规审查律师应定期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进行合规审查,确保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行业规范。

对于存在合规风险的事项,律师应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落实。

商业银行业务涉及大量的合同签署,包括贷款协议、票据交换、信托协议等。

律师事务所可提供以下服务:1. 对合同条款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2. 发现并纠正合同中的潜在法律风险;3. 提供合同起草和修订的建议,确保其符合法规要求;4. 对合同的履行过程提供法律咨询,预防纠纷发生。

1. 完善合规审查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行业规范。

2. 建立定期合规审查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规行为。

3. 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通过培训加强其对合规要求的了解和执行能力。

三、合规咨询律师事务所应提供以下合规咨询服务:1. 为商业银行业务提供反洗钱和反腐败合规咨询;2. 协助银行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机制,确保业务操作的合法性;3. 提供监管政策解读,帮助银行理解和适应法规变化。

四、合同管理1. 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签署、履行和存档流程。

银行信贷业务合同管理规定

银行信贷业务合同管理规定

银行信贷业务合同管理规定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银行信贷业务合同的管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规性,保护银行和客户的权益。

2. 合同签订2.1 客户向银行申请信贷业务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2.2 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评估信贷风险,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2.3 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合同内容3.1 合同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借款金额、利率和期限- 还款方式和期限- 担保措施-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3.2 合同应使用清晰明了的语言,避免使用过于复杂的法律术语。

4. 合同管理4.1 银行应建立合同管理系统,对合同进行分类、存档和备份,并确保合同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2 银行应定期审查合同,及时跟踪还款情况和担保措施的履行情况。

4.3 银行应与客户保持定期沟通,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和纠纷。

5. 合同变更和解除5.1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5.2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5.3 变更或解除合同可能涉及法律风险,应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6. 合同争议解决6.1 合同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6.2 合同争议解决的具体方式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 法律风险提示7.1 银行和客户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7.2 银行和客户应注意合同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避免违反法律法规。

7.3 本文档中的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以上为《银行信贷业务合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银行在信贷业务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同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经济法练习题解析

经济法练习题解析

1 甲带一台彩电乘坐公共汽车,将彩电放在座椅旁。

行驶中,有人突然横穿马路,司机紧急刹车,同车的乙携带的皮箱倒下,砸坏了甲的彩电,甲要求乙赔偿。

请问:甲的要求是否合理?本案应如何处理?2王某与李某于2015年1月1日订立一份加工合同,合同规定由李某自备原料,为王某加工制作100个节日彩灯,加工费300元,20日交货,货到付款。

双方按约定履行了合同。

请根据以上事实分析:王某与李某之间是否形成了法律关系?是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3张某系A厂的推销员,因业绩不佳被厂方辞退,但A厂未来得及收回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专用介绍信,后张某为还赌债以A厂名义与过去的老客户签订了一份合同骗取预付款20000元,请问:张某签订的合同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何种性质?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谁承担?张三曾于1998年3月1日借款21万元给李四,李四写下了借条。

2001年3月15日,张三打电话给李四,说;“我希望你能在一个月内将钱还给我。

”李四当即表示:“我刚刚学过法律,我们之间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我可以不还钱了。

”言罢即扔下电话。

问题:李四的说法有无道理?诉讼时效何时届满?李四的说法没有道理诉讼时效是从2001年3月15日起至2003年3月15日4王某于2005年3月1日借了张某1万元。

双方约定2006年1月1日前还钱。

2005年12月28日,张某找到王某要求还钱,王某告知张某,由于自己最近生意不好,连续几次买卖都未做成,请求张某宽限3个月,张某同意,双方约定2006年3月1日前还钱,逾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张某由于出国讲学一直到2006年12月才回国。

2007年5月1日,张某向王某提出还钱,并且主动提出免去2006年3月1日至2007年5月1日期间的利息。

王某既没有表示马上还钱,也没有表示反对。

张某等了几个月,还不见王某前来还钱,十分生气,于2008年1月1日找到王某,要求王某必须在3天内即1月4日前将钱还清,并且偿还2006年至今的所有利息。

技能认证信贷中级考试(习题卷8)

技能认证信贷中级考试(习题卷8)

技能认证信贷中级考试(习题卷8)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5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下列关于财务分析内容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分析客户盈利能力时,应着重对盈利时间进行分析B)客户营运能力越强,资产周转速度越快,盈利能力越强C)所有者权益在资金来源中比重越大,客户偿债能力越强D)贷款决策中,还要使用盈利比率、效率比率、杠杆比率、偿债能力比率等指标综合反映借款人财务状况2.[单选题]银行在对每笔贷款定价时,首先应该考虑与客户的整体关系,比较银行为该客户提供所有服务的总成本、总收入及银行目标利润,然后以此权衡定价水平属于( )。

A)成本加成定价模式B)价格领导模式C)客户盈利分析模式D)市场价格模式3.[单选题]个人经营性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 )年以内。

A)1.0B)2.0C)3.0D)较难4.[单选题]以下不属于贷款担保的作用的是( )。

A)协调和稳定商品流转秩序,使国民经济健康运行B)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C)巩固和发展信用关系D)贷款合同文本内容应力求完善,借贷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条理清晰5.[单选题]我国货币政策的目标是( )A)保持国内生产总值以较快的速度增长B)保证充分就业C)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D)保持国家外汇储备的适度增长6.[单选题]以下不可作为个人助业贷款对象的是______。

A)集体企业的承包经营者B)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C)合伙企业合伙人D)私营企业的承包人或承租人B)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并愿意接受银行对其账户的监管C)对无经营活动、无资金管理职能、只承担管理职能的集团公司本部、原则上不予授信D)集团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稳定8.[单选题]我国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分析多采用( )分析方法。

A)诊断式B)判断式C)评级式D)问答式9.[单选题]固定资产贷款中()是指从项目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

授信(贷款)业务法律审查指引

授信(贷款)业务法律审查指引

授信(贷款)业务法律审查指引授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的保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开展授信业务的法律审查,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的授信业务的合法性。

这种合法性也主要是指各类授信业务文件和资料的合法性。

在授信业务法律审查岗位上的人员应是掌握一定的金融知识和熟悉相关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

进行法律审查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这些授信业务资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目的是为了保证这些授信文件和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这些文件和资料出现法律上的问题和障碍以致影响到授信业务的安全。

授信业务的法律审查就是为各类授信业务的开展使之在合法有效的轨道上安全运营保驾护航。

其中,重点是如下授信业务的法律审查:1、新增贷款的发放;2、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3、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4、开立保函;5、重组贷款的操作等。

法律审查的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物权法》、《担保法》、《贷款通则》、《公司法》、《破产法》、《合伙企业法》、《票据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本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指引等)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等。

第一章新增贷款发放过程中的法律审查指引第一节当事人的相关资格审查在企业贷款业务中,为保障贷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首先应对贷款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法律审查。

(一)借款人的资格和条件借款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以及经济、财务上的条件。

如果借款人不具备相应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存在法律瑕疵,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以及相应的其他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小微企业金融授信业务行为, 为我行小微企业金融授信业务确定基本管理框架, 并为我行所有从事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信贷人员提供基本工作规范, 根据银监会下发的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文件, 结合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我行办理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基本原则、思路和方法, 适用于我行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 是在我行经营许可范围内向过去难以获得正规渠道融资支持的广大小微企业客户提供以流动资金贷款为主, 包括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和票据承兑业务在内的表内外综合授信和融资业务。

目前微贷中心业务主要是向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提供贷款支持。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权限第四条小微企业金融业务实行总分支架构下的事业部制管理, 基本组织架构如下:第五条微贷总中心是在总经理领导之下,业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内控稽核部与综合办公室协同工作的运行结构。

各岗位部门主要职责如下:总经理(一)制定微贷中心小微企业金融发展规划, 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和思路;(二)开发、引进、推广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的技术、流程和产品, 制定营销策略;(三)审批、决策微贷中心内部各类文件、通知及各项重大决定;(四)总结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的管理模式和专业技术, 有条件的实施技术输出。

业务管理部(一)指导和推动各分中心开展能力建设并监督每月分中心既定任务的完成情况;(二)管理监督与评价考核分中心业务的质量、业绩;(三)不断完善业务制度流程;(四)规范、设计和完善信贷人员的培训体系、方案和课程, 指导和考核各分中心信贷人员;(五)完成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

风险管理部(一)制定年度风控计划;(二)管理监督与考评分中心业务的风险指标, 分析、研究逾期贷款的催收策略;(三)管理与考评各分中心风险经理,并针对分中心风险特点不定期组织风险培训;(四)完成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

经济法测试题 (4)

经济法测试题 (4)

经济法测试题1. 王某、刘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下列关于甲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单选题] *A. 甲公司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王某担任执行董事B. 甲公司决定不设监事会,由刘某担任监事C. 甲公司决定由执行董事王某兼任经理D. 甲公司决定由执行董事王某兼任监事(正确答案)2.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下列人员中,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是。

[单选题] *A.总理B.单独的股东C.监事会主席D.过半数的懂事(正确答案)3.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

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

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

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单选题] *A.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B.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正确答案)C.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甲、乙不承担责任D.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4. 某股份有限公司共发行股份3000万股,每股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公司拟召开股东大会对与另一公司合并的事项作出决议。

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可能出现的下列情形中,能使决议得以通过的是()。

[单选题] *A.出席大会的股东共持有2700万股,其中持有1600万股的股东同意B.出席大会的股东共持有2400万股,其中持有1200万股的股东同意C.出席大会的股东共持有1800万股,其中持有1300万股的股东同意(正确答案)D.出席大会的股东共持有1500万股,其中持有800万股的股东同意5.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 *A.公司不能向其他企业投资B.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正确答案)C.公司不能向任何合伙企业投资D.公司向其他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品的30%6. 甲、乙、丙、丁拟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下列出资方式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单选题] *A.以实物出资B.以专利出资C.以劳务出资(正确答案)D.以土地使用权出资7. 甲乙丙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关于合伙借款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合伙借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合伙借款的定义合伙借款是指合伙人之间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以合伙的名义向他人借款的行为。

合伙借款具有以下特点:1. 借款主体:合伙借款的借款主体是合伙人,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借款目的:合伙借款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合伙事业的发展,如扩大生产、购置设备、经营周转等。

3. 借款方式:合伙借款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共同借款、分头借款、委托借款等。

4. 借款责任:合伙借款的责任由合伙人共同承担,包括偿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

二、合伙借款的法律规定1. 合伙借款合同的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伙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伙借款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利率等借款的基本信息;(2)借款用途;(3)合伙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4)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2. 借款担保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合伙借款可以设立担保。

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担保范围、期限、方式等。

3. 借款利率合伙借款的利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通知》,合伙借款的利率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利率。

4. 借款偿还合伙借款的偿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按期偿还: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2)全额偿还:借款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3)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 争议解决合伙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合伙借款的风险防范1. 明确借款用途合伙借款的用途应当明确、合法,确保借款用于合伙事业的发展。

2. 合理确定借款金额和期限合伙借款的金额和期限应当根据合伙事业的实际需求确定,避免过度借款和期限过长。

3. 严格审查借款人资质在签订合伙借款合同前,应当对借款人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偿还借款的能力。

授信审批业务练习题(多选13更改)

授信审批业务练习题(多选13更改)

授信审批业务案防考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以下关于风险的说法,错误的是?(B)A、风险因素、风险事件和风险结果是风险的基本构成要素。

B、风险因素是风险存在的充分条件。

C、风险因素是风险形成的必要条件。

D、风险不必然有损失。

2、以下关于案件的说法,错误的是?( D )A、操作风险是产生银行案件的主要根源B、案件是操作风险的重要表现形式C、内部欺诈可以直接导致银行案件D、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犯罪3、下列做法,符合良好的合规文化的是?( A )A、令行禁止B、上下“博弈”C、制度规定与现实有差异,不合理,暂不执行。

D、别人违规,与己无关4、突发事件和案件应急处置的正确流程是:( D )①预警信息或重大突发事件发生②信息报告③总结评估④善后处置⑤应急响应⑥先期处置⑦应急终止A、①⑤②⑥⑦③④B、①⑤⑥②⑦④③C、①②⑥⑤⑦③④D、①⑥②⑤⑦④③5、根据监管规定,做法不正确的是?( C )A、银行发生案件,不论是否自查发现,不论有何种情形,对作案嫌疑人和在案件中应负刑事责任的有关人员,都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B、银行在自查发现案件的审查、审核工作中,凡歪曲事实、掩盖真相、弄虚作假,导致意见错误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C、银行在处理客户投诉或与客户对账中暴露的案件、因工作人员突然失踪或非正常死亡而排查发现的案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除责任并不予上追两级责任D、银行高管人员涉嫌参与的案件、经国家有关机关或监管机构检查揭露的案件,应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并上追两级责任6、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对什么的审查分析为核心?( C )A、营运能力B、项目收入C、偿债能力D、项目现金流7、我国刑法中的“贷款诈骗罪”,一般不包括哪些形式?( C )A、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B、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虚假证明文件的C、夸大自身还贷能力的D、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8、关于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说法错误的是( C )。

合伙向银行贷款合同书

合伙向银行贷款合同书

合伙向银行贷款合同书合伙方, [合伙方名称]银行方, [银行名称]鉴于合伙方拟进行 [贷款用途] 的投资活动,现申请银行方提供贷款支持,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作协议:第一条贷款金额及用途。

1.1 银行方同意向合伙方提供贷款金额为[贷款金额] (大写,[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用于 [贷款用途] 相关投资活动。

第二条贷款利率及期限。

2.1 贷款利率为 [贷款利率],自 [贷款发放日期] 起计至 [贷款还款日期] 止。

2.2 贷款期限为 [贷款期限] 年,自 [贷款发放日期] 起计至 [贷款还款日期] 止。

第三条还款方式。

3.1 合伙方应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3.2 若合伙方逾期还款,应按照约定的逾期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第四条贷款担保。

4.1 合伙方应提供足额的贷款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方式]。

4.2 如贷款担保不足,银行方有权要求合伙方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五条贷款违约。

5.1 若合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银行方有权要求合伙方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 合伙方应当承担因违约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第六条其他约定。

6.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6.2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伙方和银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银行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以上为合伙向银行贷款合同书范本,如有需要,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合伙企业法 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合伙企业法 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对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事项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合伙企业设立和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以下十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企业名称即合伙企业设立后所要使用的名称。

名称是企业的重要标志,经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即具有专用权。

为了保证对企业名称使用的合理,国家对企业名称使用实行专门管理,制定了相应的规范。

合伙企业协议确定企业名称时一要依法,二要注意在其名称中注明“普通合伙”字样。

主要经营场所即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处所,一般为企业的注册地。

本条要求明确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

是便于监管机关或交易相对人可以方便地找到该地址,容易与企业进行联络。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合伙目的即各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的目标,它与各合伙人的合伙目的可能有所不同,例如,法人企业与有的中小企业进行的科技合作合伙,法人合伙人可能追求的是将某种技术研发出来,而另一方可能希望进行技术服务赚取收益,但如果双方或多方要进行合伙,必须将各自的合伙目的加以结合,形成合伙企业的共同合伙目的,本条要求,对于这种目的应在合伙协议中加以确定。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是指设立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由合伙人在协议中协商确定。

在经营过程中,如果情况变化需要对经营范围进行调整的,也可以修改合伙协议并进行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的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的法律依据

一、合伙合同的形式1、其他国家立法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强调合伙的客观性,可以签订合伙协议,也可以不签订合伙协议,甚至即使在当事人没有组成合伙意愿、或者当事人明确协议不组成合伙的情况下,也可以由法院在事后根据当事人关系的实际情况判定合伙已经成立。

虽然1994年《统一合伙法》创设了合伙声明申报制度,但该申报制度是完全自愿的而非强制性的。

在美国,法律还承认另外一种特殊形式的合伙,称为“不能否认的合伙企业”。

这种合伙企业只有当不是合伙人的人声称自己是合伙人,并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时才出现。

因此,英美法系的合伙法对合伙协议的形式没有特殊要求。

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中的民事合伙属契约之一种,且属于诺成契约,对其形式并没有特殊的要求;而商事合伙(无限公司、两合公司)适用公司的一般规定,一般都要求制定公司章程(德国商法中称之为公司合同),即要求合伙协议必须具备书面形式。

2、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民通意见》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合伙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并且,该法第14条第(二)项还规定“有书面合伙协议”是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之一。

由此可见,对于个人合伙而言,一般来说只要有证据证明存在合伙关系,法律就予以认可,并不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而对于合伙企业而言,由于涉及到交易安全的问题,必须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才能成立合伙企业,即: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所必须的,否则合伙企业不能成立。

我国的这种规定类似与大陆法系之规定。

二、合伙合同的内容1、英美法系在美国和英国,合伙协议的内容通常没有明确规定,通过判例和单行法确立的协议内容通常包括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合伙企业的界限、企业经营的目的、每个合伙人分享利润的比例、合伙企业如何管理、解散时资产如何分配等其他条款。

鲁办09254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的通知

鲁办09254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的通知
批权限,审批人在权限内审批信贷业务,大额业务需按规定逐
级上报办事处(市联社)、省联社咨询。
(二)为农户、个体工商户周转性资金需求发放的贷款,
须建立信用评定制度,签发贷款证,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
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原则,持证上柜台办理;为个人购
买住房、汽车等发放的消费贷款或满足一次性资金需求发放的
向投票人之外的任何人泄露。
贷审委主任参加并主持权限内的贷审会,但不投票;主任
不能主持会议的,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贷审委副主任参加
会议并投票。根据信贷业务的不同,贷审会参加成员及人数可
实行差异化管理。每次贷审会参加成员可以固定,也可以不固
定,但必须是列入贷审委总成员名单的人员。理事长(董事长)
于授权或调整后1个月内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办事处(市联
社)、省联社备案。
公司信贷业务实行县级联社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
长)两级授权。授权额度应综合考虑县级联社信贷规模、质量、
业务品种及担保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
内对信贷业务进行审批。
个人信贷业务实行县级联社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
-4- 对公司及大额个人信贷业务的审议。贷审委主任2名,按审批
权限由县级联社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长)分别担任;
贷审委副主任1名,由分管风险管理工作的副主任(副行长)
担任。贷审委成员(不含主任)由公司业务、风险管理、资产
管理、合规风险、财务会计等部门负责人和熟悉信贷业务、国
际业务、法律等相关知识的信贷专管员、员工等组成。贷审委
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但不参加投票。贷审委组成人员一经
确定,应以正式文件公布。贷审委下设办公室,是贷审委具体

合伙协议法律意见书范本

合伙协议法律意见书范本

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客户:您好!本法律意见书由XX律师事务所出具,就贵方拟签署的《合伙协议》提供法律意见。

一、贵方基本情况根据贵方提供的信息,贵方拟成立的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甲为自然人,住址为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合伙人乙为法人,注册地为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甲乙双方拟共同投资合伙企业,从事XX行业的经营活动。

二、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文件,主要约定合伙企业的组织管理、出资方式、盈亏分配、合伙事务执行、合伙终止等事项。

根据贵方提供的《合伙协议》草稿,本所对其主要内容进行了审查,并提出如下法律意见:1. 合伙企业的组织性质:合伙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具备合法的合伙企业资格。

2. 出资方式:合伙人甲乙双方应按照约定向合伙企业出资,确保出资合法、有效。

出资方式可以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但需符合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的约定。

3. 盈亏分配:合伙企业的盈亏分配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公平、合理。

合伙协议中应明确分配原则、分配比例和分配时间等。

4. 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明确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执行方式和执行权限等。

5. 合伙终止:合伙企业的终止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协议中应明确终止条件、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清算等事项。

三、法律风险提示1. 合伙企业不同于公司,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请贵方在签署合伙协议前充分了解并评估相关风险。

2. 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较强,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人具有约束力,请贵方在签署合伙协议前务必充分沟通、协商,确保协议内容的公平、合理。

3. 合伙企业的出资、盈亏分配、合伙事务执行等事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的约定,请贵方在签署合伙协议前务必核实相关事项,确保合法、合规。

四、建议1. 贵方在签署合伙协议前,建议就合伙企业的出资、管理、盈亏分配等事项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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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在银行信贷业务中的若干法律意见
一、合伙企业是我国一种专门的企业形式,是指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组织。

现行《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在若干方面做了调整。

1.增加“有限合伙企业”类型,要紧是为了习惯风险投资的需要,能够将有良好投资意识的专业治理机构或个人的治理才能和富裕资金结合起来,促进风投进展。

通常由具有良好投资意识的专业治理机构或个人作为一般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执行合伙事务,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治理;资金投入者通常作为有限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享受利益,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也不直截了当参与企业经营治理,只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如此可解决投资者与执行人在经营治理与债务承担方面的矛盾。

为了幸免有限合伙成为非法集资工具,《合伙企业法》将其合伙人限制在2人到50人之间,且至少必须有一个一般合伙人。

2.明确了法人能够作为合伙人。

如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都可作为合伙人进行投资设置合伙企业,突破了已往只有自然人能够做合伙人的规定。

二、与一样的公司制企业相比,合伙企业有其不同特点:
1.关于类型、性质和责任:
而合伙企业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法律性质上属于“其他经济组织”,具有更强的“人合性”(即更注重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正因如此,有时合伙协议约定的比较简单、模糊,容易产生争议。

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分为一般合伙(包括专门一般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种类型,二者的合伙人对外承担的责任不同:一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即承诺的出资额,不是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因为出资可分步到位)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类似于有限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

由于一般合伙人(不论是一般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依旧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一般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以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我行可直截了当要求一般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关于合伙企业的贷款主体资格
3.企业税收咨询题
公司税收一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

而合伙企业的税收,按照《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也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也确实是讲,合伙企业本身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各自缴纳。

若合伙人是自然人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合伙人为企业或其它组织,则该合伙人应按照其自合伙企业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无税收项目并不违反规定,贷前调查请予以关注,若有该项目则可考虑请客户要求税务机关予以返还。

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也能够成为合伙人,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一般合伙人(包括一般合伙企业中的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一般合伙人),但法律并不禁止这些主体成为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

而一样公司的投资主体并无专门的限制(但公务员不能投资办公司)。

银行在与合伙企业办理业务时应对投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投资主体的甄别和确认,而后才可开展合作。

5.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法》第16条规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而为股东或者实际操纵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或者受实际操纵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合伙企业对外担保,按照《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若合伙协议没有专门约定时,那么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因此,同意合伙企业担保的,应注意审查其合伙协议的约定,若没有专门约定,则应由全体合伙人进行决议且一致同意。

6.投资人质押咨询题
按照《公司法》和《物权法》,公司的股东能够其所持股份或股票质押,不需要其他股东一致同意;
而按照《合伙企业法》25条规定,合伙人也能够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该合伙人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缺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若银行拟同意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质押的,应要求该合伙人提交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质押的法律文件,幸免阻碍质押合同效力和质权的设定。

7.关于出资方式的不同规定
按照公司法,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股东能够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劳务不能出资。

而按照合伙企业法16条规定,一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除可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益出资外,还能够用劳务出资,因此,审查合伙协议时发觉有劳务出资的,并不违反规定,但应注意审查劳务出资的评估情形。

应注意的是,按照《合伙企业法》第64条,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8.投资人的退出机制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抽逃出资,只能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
9.投资人退出后的责任承担
关于公司而言,由于股东以认购或认缴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若该股东已出资到位,则转让股权后不再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而对合伙企业而言,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缘故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若合伙企业未能完全偿还债务,而此间发生退伙的,银行仍可追究该退伙人的连带责任。

三、办理合伙企业有关业务时,应当注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专门风险点并采取措施:
1.由于合伙企业“人合性”特点(即更注重合伙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和相互信任),法律干预较少,也正因如此,有些合伙协议对有关事项约定的过于简单或模糊,业务经办中应专门注意审查合伙协议和营业执照,并关注以下事项,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督促其进行完善。

①合伙企业的类型:按照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该表明“一般合伙”“专门一般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营业执照均有载明,同时在合伙协议中也应载明一般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各项信息与相互转变程序。

与合伙企业合作时,应第一区分合伙企业的类型,并进一步区分有限合伙人与一般合伙人,从而明确不同合伙人承担的责任。

②合伙期限:注意审查合伙协议是否约定有合伙期限,按照合伙企业法85条,期限届满是合伙企业解散缘故之一,若合伙期限与拟发生的信贷业务期限不匹配的,应考虑要求其修改合伙协议,延长合伙期限,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若合伙协议没有明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则各一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具有同等的权益,也确实是讲,任何一个合伙人对外都可代表该一般合伙企业;而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能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也不得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只能由一般合伙人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因此,经办人应注意了解合伙协议约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以便确定哪些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注意:执行事务合伙人既能够是合伙人中的自然人,也能够是合伙人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注意审查其委派的具体代表。

基于此,经办具体业务时应注意审查协议对此项业务的表决方法是如何约定的,并保证提交的决议结果符合协议约定,幸免争议。

⑤关注以劳务(如专门技能)出资的一般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由于劳务的价值较难准确衡量,包括劳务出资的评估是否合理、劳务合伙人的财力、技能可能灭失等;
⑥注意合伙协议中是否有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一般合伙人(包括一般合伙企业中的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一般合伙人)。

若有,应注意要求该类主体退出,并修改协议,幸免因为违法导致合伙协议无效。

2.关于合伙人可否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向其他公司投资咨询题
3、由于有限合伙人和一般合伙人之间能够转换,因此贷后检查中应注意各合伙人身份性质的转换,以便确定不同合伙人所承担的不同责任,能够考虑在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在银行贷款本息未全部清偿完毕之前,未经银行同意,一般合伙人不得转为有限合伙人,同时要求一般合伙人向银行出具同样的承诺。

4.不论是一般合伙依旧有限合伙企业,由于一般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类似于保证人的角色,因此,在对合伙企业本身进行尽职调查时,也应对一般合伙人进行相应调查,了解其清偿能力。

6.尽管《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在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一般合伙人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实际操作中应在向合伙企业主张权益的同时向各合伙人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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