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6年与2017年新旧对比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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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主要的变化
1. 删除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规定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将“假冒他人的注册
商标”作为禁止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假冒 他人的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根 据商标法规定,这种行为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行为,鉴于商标法已明确予以规范,因此,在此 次反法修订中将其删除也是情理之中,且并未造成 保护水平上的降低。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出台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 修订,有关法律条文又存在交叉、重复的问题。近 年来,社会各界要求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呼 声和要求十分强烈。
2015年,工商总局召开多次修订工作研讨会和座谈 会听取专家学者、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等各方 意见,书面征求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38个国务 院部委意见。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综合各方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直接竞争关系: 竞争关系是指生产经营相同、类似抑或可替代商品
的经营者之间在特定的市场经营活动中为争夺市场 份额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间接竞争关系: 所生产经营的商品互不相同、不具替代关系的经营
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亦不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争取了本来争取不到的有限 顾客,从而减少了这些顾客对其他不一定存在竞争关 系的经营者的购买力和购买机会,这就可能排挤没有 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竞争。
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 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 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 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二、不正当竞争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不正当竞争与正当竞争 1、采用的手段不同 2、两者的效果不同

刘国斌律师:反不正当竞争法“混淆”行为的理解与应用(刘国斌)

刘国斌律师:反不正当竞争法“混淆”行为的理解与应用(刘国斌)

刘国斌律师:反不正当竞争法“混淆”行为的理解与应用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混淆”的不正当竞争是发生争议最多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文将结合本人承办过的几件“混淆”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诉讼纠纷案例,从与“混淆”行为有关的规定、新法与旧法在“混淆”行为上的不同规定与变化、新反法“混淆”行为的主体、客体及所侵害的客体、“混淆”行为构成要件、“混淆”行为在认定中要注意的其他问题这五个方面对“混淆”行为的理解与应用作一个分析总结。

一、与“混淆”行为有关的规定1、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旧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3、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第一条“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

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反不正当竞争法年最新修改演示文稿

反不正当竞争法年最新修改演示文稿
录里记载有162个客户的名称、业务联系人姓名、联系 电话、客户住所地等信息。
第37页,共50页。
案例:薛振标通过制订《制版工作人员规范》(下简称《规范》) 对工作人员进行了保密管理,如《规范》第2条规定“制版相关人员必 须对客户信息资料(客户通讯录、打印稿、协议、客户意见、客户帐目 等)给予保密,不得泄露、删除或复制带走,由专人保管”、第4条规 定“设计稿件的文件必须存盘,不得擅自删除或拷贝交给客户或私 自拷贝带走”、第5条规定“制版相关人员必须保护好本单位的图片资 料(拍摄数码图片)、传统照片、电分图等)、技术资料(合成制作的 图片、设计稿件、制版工艺文件等)都必须登记在案,由专人保管,不 许任何人拷贝或删除(除老板特允外)”,薛振标还对管理客户信息的 电脑进行了加密,在办公室安装电视摄像监控系统。
(二)竞争与公平
公平通常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
起点公平
过程公平:机会的公平、规则的公平 结果公平:主要是经济问题 违背了公平原则的竞争就是不正当竞争。
第5页,共50页。
(三)不正当竞争的规制
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切与市场竞争规则相违 背(违背了公平原则)的行为。
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出台,2017年修改) 反垄断法(2007年出台) 等
诉讼。
第8页,共50页。
法院认为,被告虽然不从事电脑产品的销售,未与消费者 发生直接的经济关系,但是向入驻“百脑汇资讯广场”的
电脑销售商收取租金及服务费用,最终都是通过电脑销售 商的经营行为实现的。纵然方式不同,被告的经营行为与电
脑销售商的经营行为根本的商业目的都是通过电脑产品取得
利润,因此,被告从事的是电脑产品的营利性服务。显然,作 为一家从事电脑产品“营利性服务”的法人,被告与原告间 存在着竞争关系。

年终法律规定(3篇)

年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法律规定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

年终之际,回顾一年的法律法规,对于总结经验、展望未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年终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立法工作回顾1. 新法出台2021年,我国新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涉及经济、社会、文化、民生等多个领域。

以下列举部分新法:(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正式实施,旨在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提高退役军人待遇。

(3)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4)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版正式实施,强化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2. 法律修订(1)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修订版正式实施,进一步扩大了对外开放,优化了营商环境。

(2)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修订版正式实施,加强了对网络安全的保障。

(3)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版正式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房地产市场管理。

二、重点领域法律规定1. 经济领域(1)反垄断法:针对垄断行为进行规范,保护市场竞争。

(2)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税法:规范税收征管,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2. 社会领域(1)劳动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

(2)社会保障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3)教育法:保障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

3. 文化领域(1)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2)专利法:鼓励创新,保护专利权。

(3)文物保护法:保护文物资源,传承历史文化。

4. 民生领域(1)食品安全法: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2)药品管理法:规范药品管理,保障药品质量。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2012年)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2012年)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201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31•【字号】•【施行日期】2012.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1996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经营者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其行为妨碍公平竞争的,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本行业自律性规范,配合监督检查部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条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监督检查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和协助查处的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行为,误导他人购买其商品:(一)擅自对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二)擅自对他人的字号、商号、营业设施或活动以及表示他人商品整体形象的标章、文字、图形、代号等标志作相同或近似使用;(三)使用他人的营业设施进行营业而不标明其真实名称。

经营者不得故意贩运、销售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商品。

擅自对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即可认定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着眼于当前新的市场形势和新问题,更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意义旧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生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旧法律的相关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旧法实施后,中国先后制定了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

旧法律的相关规定与这些法律之间存在重叠甚至不一致的内容,需要进行修改,以保持法律之间的协调一致。

2021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反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2021年11月,国务院第1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1年2月、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

2021年11月4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立足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以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目标,致力于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针对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对于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要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与《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相衔接;二是完善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三是完善了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规则;四是完善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加强法律衔接,增强可操作性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对市场的监管法律很少,旧法律中也规定了一些应该由其他法律监管的内容。

后来,《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专门法律相继颁布实施。

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龚某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龚某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龚某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07.27正文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龚某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慈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邱鹏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龚某某,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琼,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SIEMENSAKTIENGSELLSCHAFT)。

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慕尼黑维尔纳-冯-西门子路1号(Werner-von-Siemens-Str.1,80333Munich,Germany)。

授权代表人:诺伯特·莫里茨博士(Dr.NorbertMoritz)。

授权代表人:沃克玛·邦博士(Dr.VolkmarBonn)。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锐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肖松(Dr.SongXiao),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希,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不当竞争法》修改对比图

《反不当竞争法》修改对比图

厚大教学服务中心出品201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对比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 年修正)发布:2017-11-04 施行:2018-01-01发布:2019-04-23 施行:2019-04-23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新增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加)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被修改)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三)违反保密义务(新修改)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握的商业秘密。

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被修改),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新增加)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营信息。

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新修改),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解与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解与适用
民终字第2352号民事判 决书】中,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奇虎公司(360公司)干扰他人互联 网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上述行为并非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也 不产生保护公共利益的效果,正常经营秩序。 一审判决认定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
4.《反法》(2017版)第十条新增了1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反法》(2017版)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 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 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经营者推出的有奖销售令人眼花缭乱。不仅在线下,尤其在互联网网 页广告、网络游戏等领域出现了各类所谓的“抽奖”,其本质是以 “抽奖”为噱头,诱使网络用户点击、使用、购买其服务或者产品, 但网络用户最终难以真正兑换到实实在在的奖品。该新规的制订,为 打击此类不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反法》(2017版)第十二条第1款规定了网络经营者需 要遵守的是《反法》的全部规定,而不仅仅是第十二条。
《反法》(2017版)第十二条第2款列举了3项网络不正 当竞争行为,同时设立了兜底性的认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 为的原则性条款。
新增的3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实践: 1)“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的是“劫 持流量”行为
二、《反法》(2017版)之“减法” (一)《反法》(2017版)删除了7项其他法律 已规制行为的相关规定 (二)《反法》(2017版)放弃了部分不正当竞 争行为的规制
(一)《反法》(2017版)删除了7项其他法律已规制行 为的相关规定
《反法》(1993版)中规定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第五 条第(一)项】、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第五条第(四) 项】、限定购买(第六条)、滥用行政权力(第七条)、 虚假广告(第九条第2款)、低价倾销(第十一条)、串 通招投标(第十五条)等7项行为。 在《反法》(2017版)中,上述规定被删除。

继往开来:变迁中的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继往开来:变迁中的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继往开来:变迁中的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者:鲍君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09期摘要: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市场竞争不断的来刺激市场的活跃性,推动市场的创新与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变化,市场的发展需求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

为了更好的推动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令通过规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正常竞争行为,制定规范不正当市场竞争的法律条例来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制约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变迁反不正当竞争法宪法法律引言我国最初的市场经济由于不正确的经济政策引导,引发了市场发展迟缓及停滞的状态。

为了更好的促进我国经济体制的发展,我国开始引入市场竞争体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在1978年,中国开始改革开放,逐渐建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模式,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议》,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时提出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同年,中共十四大的召开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为了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为了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从1993年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自此,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在中国开始了它的创新与发展之路,为我国的市场经济有序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一、回首过去: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诞生进入新中国以来,中国的经济在不断的探索中发展着,经济体制也在不断的改革中得到了优化和升级。

我国从1949年建国到1992年之前,一直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

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国家的经济是由政府按照事先制定的计划统一调控,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资源的调配都必须由政府计划决定。

在这种管理形式之下,市场缺乏一定的活力,因此发展速度较慢。

从1956年以后,建立了以公有制经济体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并存的经济体制,随着这一经济体制的发展,我国的经济也开始不断的暴露出弊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6年与2017年新旧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6年与2017年新旧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前款规定,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 (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一)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引人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二)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及其简称、字号,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笔名、艺名,擅自使用社会组织的名称及其简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以及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及标识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

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不得收受贿赂。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提供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

改革开放四十年的中国知识产权法

改革开放四十年的中国知识产权法

改革开放四十年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吴汉东;刘鑫【摘要】改革开放四十年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蓬勃发展的四十年.四十年来,我国先后制定并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基础法律制度,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规范,逐步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我国知识产权法在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实践中,坚持了隶属民事法律范畴、维护市场有效竞争、保障国家战略实施的制度定位,遵循了以科学技术进步为基础、以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以公共政策调整为指引的发展规律,形成了知识产权法与基本人权保护、公共健康保护、遗传资源保护、传统知识保护等诸多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在未来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过程中,将呈现出以知识产权法"入典"抑或"成典"为基本选择的法典化的趋势,以知识产权主体界定标准、客体利用方式和权利保护模式改变为表现形式的现代化变革,以构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秩序为核心目标的国际化走向.%The four decades of reform and opening witness a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th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China. In the past forty years, China promulgated Trademark Law, Patent Law, Copyright Law,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Regulations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Regulations for the Design and Protection of Integrated Circuit Layout, Provisions for the 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Products and so on. China established a relatively perfect legal syst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legislative practi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China adhered to the position of the system that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s subordinate tothe civil law category, being related to the effective operation of market competition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ational strategy. China followed the developing laws that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s on the basis of the progress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ety and the adjustment of public policy. China built the coordination mechanisms betwe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basic human rights, betwe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public health, betwe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genetic resources, and betwe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traditional knowledge. In the future, Chine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will carry on the codification trend with the choice of "entering Civil Code " or "establish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de ", the Modernized change in standards of subject definition, the ways of object utilization and the modes of rights protection, and Internationalization trend with the goal of building a new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rder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期刊名称】《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8(000)003【总页数】13页(P16-28)【关键词】改革开放;知识产权法;法典化;现代化;国际化【作者】吴汉东;刘鑫【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武汉 43007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武汉 430073【正文语种】中文中国知识产权法发轫于清末的变法新政,但由于历史条件的制约,其真正的发展是以改革开放为开端的。

近两年修订法律案例(3篇)

近两年修订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劳动合同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法律在适应新时代需求方面存在一些不足。

因此,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1. 调整劳动合同期限:将原规定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长不超过6年,调整为最长不超过10年。

2. 完善试用期规定:延长试用期上限,由原规定的最长6个月调整为最长12个月。

3. 优化经济补偿标准: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适当提高经济补偿标准。

4. 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增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提高劳动者维权力度。

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为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进行了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1. 修改非法集资罪:将原规定的非法集资罪的最高刑罚由无期徒刑调整为死刑。

2. 完善恐怖活动罪:将恐怖活动罪的最高刑罚由无期徒刑调整为死刑。

3. 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增加侵犯知识产权罪,将原规定的最高刑罚由无期徒刑调整为死刑。

4. 修订环境污染罪:提高环境污染罪的刑罚标准,加大打击力度。

三、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

为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1. 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虚假宣传、商业诽谤、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2. 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罚款标准,最高可达5000万元。

3. 加强执法监管:赋予市场监管部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权力,提高执法效率。

四、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基础性法律。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80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进口干玉米酒糟反补贴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80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进口干玉米酒糟反补贴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80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进口干玉米酒糟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法规类别】反不正当竞争【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80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7.01.11【实施日期】2017.0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80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进口干玉米酒糟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16年 1月12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干玉米酒糟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16年9月28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存在补贴,国内干米酒糟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补贴和补贴金额、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

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做出最终裁定(见附件1)。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最终裁定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存在补贴,国内干米酒糟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补贴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的建议。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7年1月1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如下: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

被调查产品名称:干玉米酒糟,又称干谷物酒糟、干酒精糟。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改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改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九条修改为:“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经济法发展的历史回顾与展望

中国经济法发展的历史回顾与展望

中国经济法发展的历史回顾与展望作者:陈苗苗来源:《青年时代》2019年第11期摘要:改革开放后经济法随之产生,至今已走过四十年的历程,经历了初创、调整修正、迅速发展和完善阶段,并在每一阶段取得不俗的成就。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经济法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在反思与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更好的推动经济法的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历史回顾;展望我国经济法与经济体制改革相伴而生,一方面,经济体制改革为经济法指明方向动力;另一方面,经济法又反作用于经济体制改革,为改革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在经济法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有其不同的特点与成就,在肯定其成就的同时也应看到在经济竞争如此激烈的全球环境下,我国经济法仍然存在许多亟需完善的地方。

一、经济法的初创阶段(1978—1986年)我国最早一次提出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是在1978年胡乔木在做出题为《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发言中,强调要加强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工作,把国家的各种利益用法律形式表现出来。

[1]随后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指出党的工作重心应转移到社会主义建设上来,此后兴起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例如以国家所有制为主导的单一公有制形式转变为以公有制为主导、分配方式多元化。

1980年,国务院针对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接连颁布了《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及《关于开展和保护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首次明确提出了反對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垄断尤其是行政垄断行为,肯定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性、允许各种经济发展并对其合法性进行肯定和保护。

1982年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的原则,在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也明确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一次突破了把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正式提出了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思想,明确提出将“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作为改革的方向。

第十四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任何关于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虚假陈述以及任何关于商品或
者服务基本性能的虚假陈述都是违法的。 ------1946年《兰哈姆法》第43条(a)
分立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 垄断法分别立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 垄断法两种法律规范 所调整的违法行为合 并在一起
德国和日本
台湾《公平交易法》
统一式
混合式
没有专门的反不正当 竞争法,而是以若干 专项法律、法规和判 例调整各种不公平交 易行为
四、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制度
五、规制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制度
六、规制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制度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 限制竞争行为: 独占垄断 滥用职权 强行搭售 串通投标 • 不正当竞争行为: 假冒混同 虚假宣传 商业贿赂 侵犯商业秘密 有奖销售 商业诽谤 低价倾销(补充)
一、规制虚假标示行为的制度
美国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层次结构
1.反不正当竞争宪法规范 2.反不正当竞争法律 3.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法规
4.反不正当竞争地方性法规
5.反不正当竞争部门规章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结构
1.实体法
2.程序法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体制度
一、规制虚假标示行为的制度 二、规制诋毁商誉行为的制度 三、规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制度
•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 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
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 注册商标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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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前款规定,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 (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一)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引人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二)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及其简称、字号,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笔名、艺名,擅自使用社会组织的名称及其简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以及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及标识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

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不得收受贿赂。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提供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

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提供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员工利用贿赂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属于员工个人行为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所称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是指可能利用职权对交易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从事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条下列行为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实施本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二)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来源于本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途径,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对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二条经营者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二万元。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下列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一)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四)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第十五条对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条规定,且本法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四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严重破坏竞争秩序、确需查处的市场交易行为,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监督检查部门在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四)责令被调查的经营者停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说明有关财物的来源和数量;(五)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六)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监督检查部门抽查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号码、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

对实名举报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其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

对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经营者在一个月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期限届满未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由监督检查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并由原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名称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删除,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并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未作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第三人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的,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新旧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前后对照表(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修订后对现行法所作的删除、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17年2月2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任命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以下称现行法)自1993年施行以来,对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业态、商业模式不断出现,现行法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一是对实践中新出现的扰乱竞争秩序、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性质的行为,现行法未作列举;现行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特征发生变化,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依据不够充分。

二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和治理机制还不够完善。

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在治理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行政查处措施有待进一步创新,需要根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完善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有机联系,并以刑事责任为最后惩戒手段的法律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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