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债权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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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 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 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 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第一章
(二)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 主体地位平等 2. 与人身不可分离 3. 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 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
第一章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
民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民法学只 是一种学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民法与民法学互有联系互有影响,二者是相 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第一章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 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十八章 合同总论(略) 第十九章 合同分论(略) 第二十章 继承权的概述 第二十一章 法定继承 第二十二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二十三章 继承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四章 人身权的概述 第二十五章 人格权 第二十六章 身份权 第二十七章 侵权行为概述 第二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第二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 十章 共同侵权行为 第三十一章 特殊侵权行为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
一、成文法
(一) 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二) 民事法律 (三)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四) 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
规中的民事规范。 (五) 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六) 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 (七) 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第一章
二、习惯
我国民法对习惯未作一般规定,只有某 些情况下承认习惯具有习惯法的效力。
第一编 民法总论
主讲人:郝秀辉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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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第三节 债的分类
• 三、依债的标的所作的分类
• (二)单纯之债、选择之债和任意之债
• 4、任意之债:债权人或债务人可用原定给付之 外的其他给付来加以代替的债。
• (1)和选择之债的区别:数宗给付是否并列待 选。
• (2)其本质为单一的给付,因而和单纯之债相 似。
• (3)效力上和选择之债的区别。
立与生效
第十四章 侵权行为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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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四编 债 权
• 目的要求
• 债权为现代大陆民法的基本范畴,法律构 造极为抽象,学习的难度较大。通过本编 的教学,应使学生掌握债权的功能与体系、 债权的一般理论、债权发生根据的主要类 型及其具体制度构造。同时,也应使学生 对现代债权法的新发展有所了解。
• 重点、难点
• 债权总论、债权的各种发生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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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章 债的一般原理
• 目的要求 • 本章为债法的基础,通过教学,应使学生对债的
概念与基本特征,债法的构成体系有基本把握; 理解债权与债务的概念及特征、内容,明确债权 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别;对债法作为任意法的特 点有一定认识,了解债法与物权法的结合关系。 • 重点、难点 • 债的概念与发生原因、债权的特点与内容、债务 与责任的关系。
规定的债。 • (1)债之发生根据为事实行为或不法行为,债的
发生与当事人意思无关。 • (2)类型: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
之债;缔约过失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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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的分类
• 一、依债之发生的原因所作的分类 • 3、意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纯当事人意
思决定的债。 • (1)债的发生根据为双方或单方法律行为,是

民法债权理论

民法债权理论

民法债权理论一、债权总论第一章债的概述1、概念和特征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理解:(1)债是一种法律关系;(2)债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3)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4)债的关系依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产生债权的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2)债权为相对权(3)债权的设定多具有任意性(4)债权具有平等性(5)债权无排他性,或者说债权具有相容性2、债的要素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特征:1)债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人。

确定一组债的法律关系;2)一般情况下,凡是民事主体都可以作为债的主体,但某些情况下,法律对债的主体资格加以限制,如合同之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债的主体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即单方之债和对待之债债的内容债的内容为债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债权: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具有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以及债权保护请求权三项职能。

给付请求权:是债的关系成立后,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照债权的内容实际给付的权利。

给付受领权:是指债务人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债务人履行所得利益的权利。

债权保护请求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据以请求国家机关给予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能。

债的客体债的客体为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为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也即是说,债的客体为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

3、债发生的原因一)合同之债(1)、合同:合同是债产生的原因之一。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

(2)、合同之债是最常见的一种意定之债,属双方或多方之债。

其特点:1)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2)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一致而成立;3)合同的设立具有任意性,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可以任意设定合同;4)当事人互为权利人和义务人。

(NEW)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NEW)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目 录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1.1 复习笔记1.2 课后习题详解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2.2 课后习题详解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3.1 复习笔记3.2 课后习题详解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章 自然人4.1 复习笔记4.2 课后习题详解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章 法 人5.1 复习笔记5.2 课后习题详解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6.1 复习笔记6.2 课后习题详解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七章 民事权利7.1 复习笔记7.2 课后习题详解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八章 物8.1 复习笔记8.2 课后习题详解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九章 民事法律行为9.1 复习笔记9.2 课后习题详解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章 代 理10.1 复习笔记10.2 课后习题详解1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一章 期限与诉讼时效11.1 复习笔记11.2 课后习题详解1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编 人格权第十二章 人格权概述12.1 复习笔记12.2 课后习题详解1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三章 一般人格权13.1 复习笔记13.2 课后习题详解1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四章 具体人格权14.1 复习笔记14.2 课后习题详解1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五章 人格权的保护15.1 复习笔记15.2 课后习题详解1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编 物 权第十六章 物权概述16.1 复习笔记16.2 课后习题详解1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七章 物权变动17.1 复习笔记17.2 课后习题详解1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八章 所有权18.1 复习笔记18.2 课后习题详解1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九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9.1 复习笔记19.2 课后习题详解1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章 相邻关系20.1 复习笔记20.2 课后习题详解2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一章 共 有21.1 复习笔记21.2 课后习题详解2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二章 用益物权22.1 复习笔记22.2 课后习题详解2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三章 担保物权23.1 复习笔记23.2 课后习题详解2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四章 占 有24.1 复习笔记24.2 课后习题详解2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编 债权总论第二十五章 债的概述25.1 复习笔记25.2 课后习题详解2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六章 债的履行26.1 复习笔记26.2 课后习题详解2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七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27.1 复习笔记27.2 课后习题详解2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八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28.1 复习笔记28.2 课后习题详解2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编 债权分论第二十九章 合同概述29.1 复习笔记29.2 课后习题详解2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章 合同的订立30.1 复习笔记30.2 课后习题详解3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一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31.1 复习笔记31.2 课后习题详解3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二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32.1 复习笔记32.2 课后习题详解3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三章 违约责任33.1 复习笔记33.2 课后习题详解3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四章 合同分则34.1 复习笔记34.2 课后习题详解3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五章 不当得利之债35.1 复习笔记35.2 课后习题详解3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六章 无因管理之债36.1 复习笔记36.2 课后习题详解3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编 继承权第三十七章 继承权概述37.1 复习笔记37.2 课后习题详解3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八章 法定继承38.1 复习笔记38.2 课后习题详解3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九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39.1 复习笔记39.2 课后习题详解3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章 继承程序40.1 复习笔记40.2 课后习题详解4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四十一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41.1 复习笔记41.2 课后习题详解4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二章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42.1 复习笔记42.2 课后习题详解4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三章 数人的侵权责任43.1 复习笔记43.2 课后习题详解4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四章 侵权责任方式44.1 复习笔记44.2 课后习题详解4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五章 不承担侵权责任和减轻侵权责任的事由45.1 复习笔记45.2 课后习题详解4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六章 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46.1 复习笔记46.2 课后习题详解4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七章 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上):过错与过错推定47.1 复习笔记47.2 课后习题详解4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八章 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下):无过错责任48.1 复习笔记48.2 课后习题详解4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民法的概念(见表1-1) ★★表1-1 民法的概念考点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第6版

民法.第6版

民法.第6版《民法(第六版)》是一本2016年9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魏振瀛内容简介本书以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借鉴外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吸收国内外民法学研究的新成果,理论联系实际,系统论述了民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

目录第一编总论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含义第二节民法的沿革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四节民法的性质第五节民法的本位第六节民法的渊源第七节民法的效力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平等原则第三节自愿原则第四节诚实信用原则[1]第五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六节公平原则第七节公序良俗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意义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第五节民事责任与债、物权、请求权的关系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第四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监护第四节自然人的住所第五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第五章法人第一节法人概述第二节法人的分类第三节法人的成立第四节法人的民事能力第五节法人的机关第六节法人的分支机构第七节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第八节法人的登记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第二节合伙第三节其他非法人组织第三分编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第二节物第三节有价证券第四节智力成果第五节其他客体第四分编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第五节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六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七节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第九章代理第一节代理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代理的分类第三节代理权第四节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第十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第二节诉讼时效第三节除斥期间第四节期限第二编物权第十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物权法的概念与内容第三节物权的效力第四节物权的类型第五节物权的变动第六节物权的保护第十二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第二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四节相邻关系第五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第十三章共有第一节共有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按份共有第三节共同共有第四节准共有第十四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第五节地役权第十五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第二节抵押权第三节质权第四节留置权第五节担保物权的竞合与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并存第十六章占有第一节占有的概念和种类第二节占有的效力和保护第三节占有的取得和消灭第三编债权第一分编债权总论第十七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性质与要素第二节债的发生原因第三节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体系第十八章债的类型第一节种类之债第二节货币之债第三节利息之债第四节选择之债第五节连带之债第十九章债的履行第一节债的履行的概念与原则第二节债的适当履行第二十章债的保全与担保第一节债的保全第二节债的担保第二十一章债的转移与消灭第一节债的转移第二节债的消灭第二分编债权分论第二十二章合同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合同的分类第二十三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订立的程序第二节合同的内容与解释[1]第二十四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一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第二节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三节先履行抗辩权第四节不安抗辩权第二十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一节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概念和条件第二节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与法律后果第二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第一节缔约过失责任第二节违约责任第二十七章各种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第二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三节赠与合同第四节借款合同第五节租赁合同第六节融资租赁合同第七节承揽合同第八节建设工程合同第九节运输合同第十节保管合同第十一节仓储合同第十二节委托合同第十三节行纪合同第十四节居间合同第十五节技术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之债第一节无因管理概述第二节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第三节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之债第一节不当得利概述第二节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与类型第三节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第四编继承权第三十章继承权概述第一节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丧失与保护第三十一章法定继承第一节法定继承的概念与适用范围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第三节代位继承第四节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第三十二章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第一节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遗嘱的设立第三节遗嘱的变更、撤销与执行第四节遗赠第五节遗赠扶养协议第三十三章遗产的处理第一节继承的开始第二节遗产第三节遗产的分割与债务清偿第四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第五编人身权第三十四章人身权概述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分类第二节人身权的内容与意义第三十五章人格权第一节人格权概述第二节生命权第三节健康权第四节身体权第五节姓名权与名称权第六节肖像权第七节名誉权第八节隐私权第九节信用权第十节自由权第十一节贞操权第十二节一般人格权第三十六章身份权第一节身份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荣誉权第三节其他身份权第六编侵权责任第三十七章侵权责任概述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第三十八章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第一节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与体系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第三节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十九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要件概述第二节行为第三节损害事实第四节因果关系第五节过错第四十章侵害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为第一节侵害财产权的行为第二节侵害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行为第三节侵害姓名权与名称权的行为第四节侵害肖像权的行为第五节侵害名誉权与信用权的行为第六节侵害隐私权和自由权的行为第七节侵害贞操权的行为第八节侵害一般人格权与荣誉权的行为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的承担第一节侵权责任方式及其适用第二节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节财产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第四节精神损害赔偿第五节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第六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第四十二章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一节数人侵权行为概述第二节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三节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及其责任第四节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第五节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第四十三章各类侵权责任第一节各类侵权责任概述第二节职务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三节产品责任第四节高度危险责任第五节环境污染责任第六节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第七节物件损害责任第八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九节监护人责任第十节医疗损害责任第十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第十二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第十三节校园伤害责任第十四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侵权责任第十五节网络侵权责任缩略语词条索引第六版后记第五版后记第四版后记第三版后记第二版后记第一版后记。

债权总论

债权总论
2、债权契约的特征
1)以发生债的关系为目的 2)多为任意性 3)表现为两个对立的意思表示的合致 4)以产生负担行为为效果,并不产生权利的直接变动;而物权契约以 处分行为为效果。
参考:
1 负担行为----------发生债法上给付义务效果的财产行为。即:使 一方或双方或多方负担债务的行为。 Take care:仅有负担行为并不能发生财产权变动的效果,尚需义务人 的履行行为方可。 负担行为仍可分为单方和多方行为;单方如遗赠、捐助;多方如买卖、 租赁、借贷。 2 处分行为-----------直接发生支配型财产权设定以及一切财产权变 更或消灭效果的行为。 Attention: 处分行为生效后,无须义务人的履行即可直接发生财产权 变动的效果。
(二)与代理的比较
1、无因管理系以自己名义为他人管理 2、代理为法律行为,有完全的法律上的意思表示,有效果意思;无因 管理为事实行为,无效果意思 3、无因管理的本人无论行为能力,代理的本人须有行为能力;无因管 理人与代理人均需行为能力
(三)相似的“管理”
1、误信管理――误认为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为的管理 2、幻想管理――误认为自己事务为他人事务而为的管理 3、不法管理――明知是他人事务而为自己的利益而为的管理
(一)按份之债 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乙方的多数人间各自按确定的份额分
享权利、分担义务之债。
1、按份之债的成立
1)债权人或债务人为二人以上。 2)债的标的可分。但有时虽标的可分但并不发生按份之债,如继承、 共同借款。 3)多数人分享或分担。
(二)连带之债
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均有权请求对方履行 全部债务或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即相互间存在连带关 系,全部债权债务因债务的一次性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债权总论-债的保全和担保)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债权总论-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二十三章债的保全和担保23.1 复习笔记一、债的保全1.债的保全的概念债的保全,又称责任财产的保全、债的一般担保,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债的保全是债对于第三人发生的效力,亦即是债的对外效力的表现。

2.债权人的代位权(1)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①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有以下含义:a.债权人代位权为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b.债权人代位权是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害及债权人权利时得行使的权利;c.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②性质。

通说认为,债权人代位权具有管理权和形成权的双重性质。

从权利的作用上说,债权人的代位权可为形成权(区别于请求权、支配权、抗辩权);从权利的内容上说,债权人的代位权为管理权。

(2)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要件①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须为已存在的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财产权,并且排除债务人享有的具有专属性的、不得让与的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行使权利而不行使,不问债务人不行使权利是否有过错,有无其他原因,是否经债权人催告等情况。

②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债务人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于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

③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有保全权利的必要,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害及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3)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和方式①债权人的代位权,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并且凡债务人的债权人,只要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均享有代位权。

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人债权的必要为限度,即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依诉讼的方式为之。

701《法学综合一》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大纲

701《法学综合一》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大纲
三、债权总论 (一) 债的概述 (二) 债的履行 (三) 债的保全和担保 掌握程度及要求:了解债的概述相关内容;掌握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和担保。
一、 债权分论 (一) 合同概述 (二) 合同的订立 (三)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四)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五) 合同分则 (六) 不当得利之债 (七) 无因管理之债 掌握程度及要求:了解合同概述的相关内容;掌握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 与形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熟悉合同分则、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2,法律解释
3,法律论证
四、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概述
1,法的价值体系
2,法的价值冲突与整合
(二)法的基本价值
1,法与秩序
2,法与自由
3,法与效率
4,法与正义
五、法治与社会建设
1,法治的概念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3,法治与和谐社会
民法
简答题 10 分;论述题 20 分 ;案例分析题:20 分。 参考书目:新编 21 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王利明主编:《民法》(第六版),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 2015 年出版。
四、 民事责任 (一) 民事责任概述 (二)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三) 侵权的民事责任 (四) 民事责任的承担
掌握程度及要求:了解民事责任概述相关内容;掌握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 任、侵权的民事责任;熟悉民事责任的承担。
刑法学 简答题 10 分;论述题 20 分 ;案例分析题:20 分。 参考书目: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五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二、 人身权 (一) 人身权概述 (二) 具体人格权 掌握程度及要求:了解人身权概述相关内容;掌握具体人格权。
三、 继承权 (一) 继承权概述 (二) 法定继承 (三)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四) 继承程序 掌握程度及要求:了解继承权概述相关内容;熟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 赠和遗赠抚养协议以及继承程序。

民法债权总论练习题(含答案)

民法债权总论练习题(含答案)

以下资料选自王轶主编:《民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第二十一章债的概述名词解释题:不当得利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甲向乙借款1 000元,约定1个月后偿还。

1个月后,乙要求甲返还借款,甲以种种借口拒不偿还,乙遂以甲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按照约定偿还债务,乙所行使的权利的性质为()。

A支配权B形成权C请求权D抗辩权2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首至3首,每首歌酬金2万元。

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司考)A特定之债B单一之债C选择之债D法定之债3下列哪种情形下,会发生不当得利之债?()A甲欠乙1万元赌债B丙赠与丁500元钱C戊超过合同约定时间向己偿还借款D下大雨时,庚水塘中养的鱼跳到辛的水塘中(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有关债权性质表述正确的是()。

A债权为对世权B债权为对人权C债权为绝对权D债权为相对权2下列哪些情形不构成无因管理?()A下大雪清扫路面,避免行人跌伤B路遇受伤者,主动送至医院治疗C将自己的牛误认为他人的牛而进行饲养D在旅客运输合同中,司乘人员代管旅客货物简答题简述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

论述题试论债权与物权存在哪些异同。

参考答案名词解释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从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任何人不得无合法依据地取得利益而致他人损害。

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受损失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取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返还其取得的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是债发生的一种原因。

构成不当得利的主要要件包括:(1)不当得利人受有财产上的利益。

(2)受益人因其不当得利的行为,致他人损害或损失。

(3)不当得利人的受益行为没有合法根据,即不具有法律上的依据或者具有合同上的权利。

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C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区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潮见佳男债权总论

潮见佳男债权总论

プラクティス民法債権総論第3版潮見佳男著ISBN978-4-7972-2481-8目次第3版はしがき初版はしがき第1章債権関係の基本的な仕組み第2章債権の種類(債権の目的)第1節総論 (19)第2節特定物債権 (19)第3節種類債権 (26)第4節金銭債権 (34)第5節利息債権 (38)第6節選択債権 (50)第3章債務不履行(履行障害)第1節債務不履行の意義 (56)第2節履行請求権 (65)第1項履行請求権の法的性質 (65)第2項履行期と履行請求権 (70)第3項履行請求権の貫徹障害(Ⅰ)――履行不能 (74)第4項履行請求権の貫徹障害(Ⅱ)――同時履行の抗弁権・留置権の抗弁 (82)第5項履行請求権の貫徹障害(Ⅲ)――不安の抗弁権 (85)第6項履行請求権の貫徹障害(Ⅳ)――事情変更の抗弁 (89)第7項強制執行による履行請求権の貫徹(履行強制) (92)第8項不完全債務・自然債務(強制力を欠く債権) (102)第3節損害賠償請求権(Ⅰ)――要件論 (105)第4節損害賠償請求権(Ⅱ)――効果論 (125)第1項損害の意義 (125)第2項契約利益の価値的実現の方向性 (131)第3項損害賠償の範囲――416条の意味 (135)第4項損害賠償の範囲――各論 (143)第5項損害賠償額算定の基準時(損害の金銭的評価) (162)第6項賠償額減額事由 (164)第5節損害賠償請求権(Ⅲ)――損害賠償額の予定,違約金 (167)第6節損害賠償請求権(Ⅳ)――免責条項・責任制限条項 (172)第7節損害賠償請求権(Ⅴ)――賠償者代位 (180)第8節債権者の受領遅滞(債権者遅帯) (181)第4章責任財産の保全第1節総論 (189)第2節債権者代位権 (193)第3節詐害行為取消権(債権者取消権) (223)第1項詐害行為取消権の意義 (223)第2項詐害行為取消権の法的性質 (226)第3項詐害行為取消権が認められるための要件 (229)第4項詐害行為取消権の行使 (255)第5項詐害行為取消権の効果 (269)第6項詐害行為取消権の消滅時効・除斥期間 (275)第5章弁済による債権の回収第1節弁済の意義 (277)第2節弁済の提供と債務不履行責任の免脱 (278)第3節弁済供託 (285)第4節弁済の提供と弁済の充当 (295)第5節弁済の場所(履行場所)――持参債務の原則と例外 (298)第6節弁済の費用(履行費用) (299)第7節弁済の証拠 (300)第8節代物弁済 (301)第6章弁済の当事者第1節弁済者 (307)第2節弁済受領者 (312)第3節無権限者への弁済 (315)第1項総論 (315)第2項無権限者への給付と不当利得返還問題――非債弁済 (316)第3項債権の準占有者に対する弁済 (316)第4節478条の射程の拡張 (328)第5節預貯金者保護法と金融機関の免責 (341)第6節受取証書の持参人に対する弁済 (350)第7章弁済者代位(弁済による代位)第1節総論 (352)第2節求償権と原債権の関係 (354)第3節弁済者代位の要件と効果 (358)第4節法定代位権者の競合 (371)第1項総論 (371)第2項保証人・物上保証人・第三取得者の競合 (372)第3項後順位抵当権者が関係してくる場合 (382)第4項代位割合変更特約(+求償特約)の効力 (388)第5節代位者と債権者の関係 (391)第8章相殺による債権の回収第1節相殺の仕組みと機能 (400)第2節相殺適状 (407)第3節相殺の禁止 (413)第4節差押えと相殺 (418)第1項法定相殺の場合 (418)第2項相殺予約の場合 (423)第3項三者間相殺と相殺予約 (427)第4項物上代位と相殺 (429)第9章更改・免除・混同による債権の消滅第1節更改 (433)第2節免除 (434)第3節混同 (434)第10章指名債権譲渡第1節債権譲渡の意義と特徴 (437)第2節債権譲渡の仕組み (441)第3節債権の譲渡性とその制限 (447)第1項譲渡自由原則 (447)第2項譲渡性の制限 (453)第4節債務者に対する権利行使要件(対抗要件) (459)第1項意義と性質 (459)第2項債権譲渡の通知 (461)第3項債権譲渡に対する承諾 (473)第5節第三者に対する対抗要件 (487)第1項第三者に対する対抗要件の必要性 (487)第2項確定日付のある証書 (488)第3項467条2項の「第三者」 (490)第4項債権の多重譲渡と対抗問題 (492)第6節特別の対抗要件制度――動産・債権譲渡特例法における債権譲渡の対抗要件 (502)第11章債務引受・契約引受第1節免責的債務引受 (508)第2節併存的債務引受 (512)第3節履行引受 (513)第4節契約引受 (514)第12章第三者による債権侵害第1節総論 (517)第2節第三者の債権侵害による不法行為 (518)第3節債権に基づく妨害排除請求 (525)第13章多数当事者の債権関係(Ⅰ)――分割債権関係・不可分債権関係・連帯債務第1節多数当事者の債権関係の意義 (530)第2節分割債権 (534)第3節不可分債権 (535)第4節分割債務 (537)第5節不可分債務 (539)第6節小括 (541)第7節連帯債務 (542)第1項連帯債務の意義 (542)第2項連帯債務の種類 (545)第3項連帯債務の成立 (546)第4項債権者と連帯債務者の関係 (546)第5項連帯債務者の1人について生じた事由の効力 (547)第6項連帯債務者間の内部関係 (558)第7項不真正連帯債務 (568)第14章多数当事者の債権関係(Ⅱ)――保証債務第1節保証債務の意義 (574)第2節保証債務の性質 (578)第3節保証契約の成立をめぐる諸問題 (585)第4節保証契約の内容をめぐる諸問題 (593)第5節主たる債務と保証債務の消滅時効をめぐる諸問題 (595)第6節保証人の事後求償権 (604)第7節受託保証人の事前求償権 (617)第8節連帯保証 (623)第9節共同保証 (627)第10節根保証 (632)第1項意義と種類 (632)第2項信用保証 (632)第3項賃借人の債務の保証 (641)第4項身元保証 (643)事項索引判例索引。

考研《法学综合》(学术学位) - 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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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概念、特征及表现形式;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和作用;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八章 犯罪主体
重点:刑事责任能力及其影响因素;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
第九章 犯罪主观方面
重点: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犯罪的故意和过失、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罪过之间的区分标准;意外事件及其特点;犯罪目的;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理论。
3.于世忠主编:《中国刑法学总论》(第二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4.于世忠主编:《中国刑法学分论》(第二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5.李峰主编:《民法学》(第二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第十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重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概念、条件以及两者之间的差异;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重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条件及其各自的刑事责任;法律既遂及分类
第十二章 共同犯罪
重点: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罪数
重点:一罪、数罪的认定;能够区分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重点:国家结构形式理论(单一制、联邦制模式,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地方自治理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方式),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行政区划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制改革与地方分权,一国两制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主要内容)。
刑法学
第一章 刑法概述
重点:了解刑法的概念,掌握刑法的解释。
l.简答题:10分;2.案例分析题:10分。
刑法题型和分值:(共45分)
l.简答题:10分;2.论述题:20分;3.案例分析题:15分。

民法学(第二版)

民法学(第二版)

第二十四章 侵权民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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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分析
第一章民法本论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自然人
第五章民事法 1
律关系主体: 法人
第六章民事法 2
律关系主体: 非法人组织
3
第七章民事法 律关系变动原
因:民事法律
行为
4 第八章民事法
律关系变动原
因:代理
5 第九章民事法
律关系的限制: 时间
第十一章所有权
第十章物权通论
第十二章用益物权
第十三章担 保物权
第十四章占 有
第十五章债权总论 第十六章合同之债
第十七章法定之债 (一):不当得利之 债
第十八章法定之债 (二):无因管理之 债
第十九章侵权责任概 论
第二十章侵权责任的 归责原则
第二十一章一般侵权 责任的构成
第二十二章数人侵权
第二十三章 各类侵权责
民法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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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民法源自侵权法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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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学
制度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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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原则
原因
总论
民法本论
责任
法律
内容摘要
本书包括四编:总论,物权,债权,侵权责任,借鉴德国民法的理论和制度,系统讲述民法学的基本概念、 基本范畴、基本制度和基本体系。作者认为,掌握法律概念对于法律人的重要性犹如“练功”过程中的“基本 功”,基于此理念,本书稳扎稳打,阐述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主要制度,帮助学习者切实掌握民法学 的基本知识,从而达致法律人的第一层能力——法律智识能力,进而形成法律思维能力和争议解决能力。第二版 根据2017年出台的《民法总则》修订。

债权法 全套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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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或者是债权,或者是债务,或者同时是债权和债务
三、对债作出狭义界定的原因
第三节 债的特征
● 所谓的特征,是指债所具有的的那些将债这种法律关系同 其他的法律关系区别开来的重要特征或者主要特征。
一、债是一种法律关系 (一)债具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二)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或者国家制裁性 (三)法律上的债与道德上的债的区别 (四)法律上的债与自然债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第五节 简单债、并列债、 选择债和随意债
一、简单债 二、并列债 三、选择债 (一)选择债的界定 (二)选择债的选择权 (三)有关选择债的特殊法律规则 四、随意债 (一)随意债的界定 (二)随意债的构成 (三)随意债的特殊性
第二节 债的内容之一: 债权
一、债权的性质 (一)债权是一种财产权 (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三)债权是一种强制权 二、债权的特征 (一)债权的相对性 (二)债权的绝对性 (三)债权的平等性 (四)债权的期限性 (五)债权的转让性 (六)债权的相容性
三、债权与人格权的区别与联系 (一)债权与人格权的区别 (二)债权与人格权之间的联系 四、债权与物权的共同点与不同点 (一)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 (二)债权属于无形财产权,物权则属于有形财产权 (三)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 (四)债权没有追及性,物权则具有追及性 (五)债权具有不受限制性,物权具有受限制性 五、债权与知识产权的共同点与不同点 (一)债权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共同点 (二)债权与知识产权之间的不同点
三、自然债 (一)自然债的性质 (二)自然债的种类
1、因为民事债蜕化而产生的自然债 2、因为道德义务转化成的自然债 3、因为赌债而产生的自然债 (三)自然债的效力 1、自然债的请求力 2、自然债有可能产生给付效力 3、自然债向民事债的转换

王利明《民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债权总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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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债权总论第二十一章债的概述一、概念题1.债(上海海事大学2004年研)答:法律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其性质是:①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②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③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④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2.债权与请求权(浙大1999年研)答: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它是与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权利相对应的。

请求权是与支配权相对应的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所享有的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与债权请求权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分离的,例如,转让请求权也就是转让债权,抛弃请求权也就是免除债务。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债权请求权虽消灭,但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而仍然存在。

债权与请求权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①请求权不仅包括债权请求权,也包括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等;②就债权请求权而言,它只是债权权能之一,除请求权外,债权还包括受领权等权能。

3.连带之债(东财2009年研)答: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若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权;若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务。

4.简单之债(浙大2005年研)答: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又称为单纯之债或不可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当事人不仅不能选择其他的标的履行,而且在履行时间、方式、地点等方面都无选择的余地。

二、简答题1.什么是债?引起债权债务发生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南京师大2009年研)相关试题:(1)简述债的概念以及发生的根据。

经济法通论债权法总论

经济法通论债权法总论

经济法通论债权法总论引言债权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涉及债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问题,对于保护经济主体的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债权法进行总论性的讨论。

债权法的基本概念债权法是指规范债权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它主要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核心。

债权的基本概念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债权是一种权利主体对另一主体的一种法定权益要求;2.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利,即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某种义务;3.债权是一种财产权,它可以是金钱权益或非金钱权益。

债权的设立债权的设立是指债权人通过合法手段获得对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的设立通常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主体条件: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债权发生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客体条件:债权的客体是债权人所获得的权利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法律要件;•形式条件:债权的设立通常需要以特定的形式进行,例如合同、遗嘱等。

债权的变更和转让债权的变更是指债权的内容、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变更。

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权利转让给他人。

债权的变更和转让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规定:1.变更:债权的变更通常需要经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协商一致,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例如,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时,双方可以协商修改还款期限或利率等;2.转让:债权的转让通常需要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书面协议,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转让后,原债权人失去对债务人的债权权利,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债权的消灭债权的消灭是指债权关系终止的情况。

债权的消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得到实现,债权关系消灭;2.债权人放弃债权,自愿解除债权关系;3.债权债务根据法律规定的期限自动消灭;4.债权人或债务人死亡或宣告失踪,债权关系终止。

债权法的保护机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法设立了多种保护机制。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直接保护:债权法明确界定债权人的权利,并规定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魏振瀛《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二编 物 权【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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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物权第十一章物权总论一、概念题1.物权的优先效力(西安交大2004年研)答: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

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具体包括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以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以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2.物上请求权(中山大学2011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答:物上请求权又称为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对此定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①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②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③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

3.物权法定原则(南京大学2015年研;南航2015年研;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相关试题:物权法定主义(中山大学2010年研)答: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①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②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③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4.物权与准物权(中南财大2006年研)答: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②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③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准物权是指依据行政命令而取得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

这是个较为广泛的概念,不仅包括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还包括公路收费权、森林采伐权等权利,并且这一概念所涵盖的具体权利类型将随着我国法律和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

5.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南京理工2011年研)相关试题:公信原则(中国矿业大学2009年研;南开大学2012年研)答: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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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债权总论第一节:债的概述一、债的概念、特征、要素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一)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两大类,债的关系属于财产关系。

同时,债的财产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也就是财产由一个主体移转给另一个主体的关系。

物权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

则上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而债务人也仅对债权人负担义力。

施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理论上叫做给付。

给付是债法上特有的抽象概念,具体的给付行为包括诸如支付金钱、交付货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转移权利等一切由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请求所实施的特定行为。

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的客体或标的不同于债的标的物。

债的标的物是指给付行为所涉及的具体金钱或财物,即给付的具体对象。

债的核心内容是债权。

它具有如下特征:1、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支配权)2、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3、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债权的任意设定仅就合同之债(意定之债)而言,法定之债(侵权损害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的债权设立不具有任意性。

4、债权具有期限性二、债的分类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与内容均由法律加以直接规定的债。

民法以意思自治为原则,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般由当事人根据自由意志决定,法律不作强行规定。

但涉及到诚实信用之实现和公序良俗之保障时,为维护法的公平与正义价值,民法也会规定某些情形将直接发生债的关系,使一方当事人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负担向对方为给付义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志决定的债,也称合同之债、约定之债。

意定之债主要包括合同之债,也包括单方允诺之债。

意定之债充分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合同自由为原则,以维护和促进交易为宗旨。

合同自用的含义包括: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合同内容自由、合同形式自由等意义。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由其他物代替的物。

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品(如仅存的一套清代红木家具或齐白石的一幅。

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能以品种、质量、数量、等标准加以确定,且能由同种类物代替的物(如等级相同的大米、油料、商标、型号相同的电视机,质量、款式相同的衣服,同次印刷出版的图书)。

种类物一经权利选定并约定不得变更时,即转化为特定物。

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存在并特定化,而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没有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

有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该标的物,双方均不得变更。

换言之,债务人不得以其他的标的物代替履行。

若标的物灭失,则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消灭,转化为损害赔偿的义务。

种类物之债通常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因为债务人可以其他同种类的物代替履行,除非债务人所有的种类物全部灭失,此种情况下由债务人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

其二,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可自债成立之时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亦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起转移,其意外灭失的风险也将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

发生多数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多数人之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不仅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发生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根据:多数人之债中各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或两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独立的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

按份之债又可分为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个债权人能够、也只能就自己享有份额请求债务人履行和接受履行,无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务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无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或两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

《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按照这一规定,连带之债既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也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

区分按份这债和连带之债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在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在连带之债中,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5、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所以又称不可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来履行的债。

例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在出售的商品不合质量要求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会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

可选择性,债务人没有其他选择。

选择之债,则当事人可享有选择权,债的给付内容须待选择后才能确定。

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属于形成权。

从民法理论上讲,选择权即可属于债务人也可属于债权人。

债权人享有选择权的称为选择债权,债务人享有选择权的称为选择债务。

民事实践中以选择债务居多,即除了有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选择权原则上属于债务人。

当事人一经行使选择权,选择之债便成为确定内容的简单之债,债务人须依此履行,而选择权人也不得反悔。

6、主债与从债债是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成立前提的债。

一般而言,从债往往是为了担在从债;其二,从债的效力随主债效力的变化而变化。

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

区分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之债可适用强制履行方式,劳务之债则不宜适用强制履行方式。

第二节:债的发生移转由债法中另外的制度加以规定。

债发生的原因也称债的发生依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

能够产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如下几类:(一)合同(二)不当得利(三)无因管理(四)侵权行为(五)缔约过失二、关于无因管理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管理人,接受管理或者服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本人或者受益人。

(一)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既包括对他人的事务的管理行为,如对他人财物的保存、利用、改良、管领、处分等;也包括对他人提供服务,如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助。

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性的,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

可以是事实行为,如将危急病人送往医院;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如雇佣修缮房屋。

在实施法律行为时,管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以本人的名义。

需要注意的是,管理下列事务的,一般不发生无因管理:(1)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如为他人看管赃物;(2)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的、宗教上的或者其他一般性的生活事务,如接待他人的朋友;(3)单纯的不作为行为;(4)依照法律规定须由本人实施或者有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如放弃继承权的事务。

(二)管理人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故意内容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主观上须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亦即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动机。

如果管理人纯粹为自己的利益而管理他人的事务,即使本人从其管理中受有利益,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管理人将他人的事务作为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的,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如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可成立不当得利;如构成对他人事务的不法干涉和侵犯,则会构成侵权行为。

(三)管理人实施管理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的“无因”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也就是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义务角度分别说明无因管理的效力:(一)管理人的义务:1、适当管理义务(不违反本人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管理人未尽适当管理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1)管理人是否尽到适当管理义务,认定标准是管理人对所管理的事务是否给予如同管理自己事务一样的注意。

(2)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如处于紧迫状态,不迅速处理就会使本人遭受损失时,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外,对于不适当管理的损害,管理人不应承担责任。

(3)管理人对因不适当管理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限于管理人不管理就不会发生的损害,而不能包括其他损失。

(4)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中过错地侵害了本人的权利,也可构成侵权行为。

2、通知义务(1)管理人在开始管理后,应将开始管理的事实通知本人,但管理人的此项义务以能够通知和有必要通知为限。

(2)如果管理人无法通知或者本人已知管理事实的,管理人则没有必要通知。

(3)管理人将开始管理的事实通知本人后,只要停止管理会使本人不利而继续管理又可避免本人利益受损失,就应当继续管理;否则,应当听候本人的处理。

(4)管理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对因其不通知所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3、报告与结算义务(1)管理人于开始管理后,应及时地将管理的有关情况报告本人,尤其是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财务支出情况,应列明清单,并应本人的要求予以说明。

(2)管理人的报告义务也应以管理人能够报告为限。

(2)管理关系终止时,管理人应向本人报告事务管理的始末,并将管理事务所取得的各种利益转移于本人。

(二)本人的义务本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也就是管理人的权利。

本人的义务主要是偿还管理人支出的费用。

1、偿还必要费用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的必要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一是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2、补偿损失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受到损害时,本人应当给予补偿。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此项损害的发生应当与管理事务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且应以实际损失为限。

(2)管理人在管理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并非绝对的全部应由本人偿付。

(3)管理人对该损失的造成有过错时,应适当减轻本人的责任。

但是,急迫危险的状况除外。

(4)如果管理人和本人对损失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而该损失又大于本人因管理所受的利益,则应从公平原则出发,由双方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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