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知情权限制的正当目的
股东知情权纠纷审判实务中的41个重点难点问题
股东知情权纠纷审判实务中的41个重点难点问题股东知情权纠纷,是指股东因其知情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纠纷。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
例如,《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司法实务中,处理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文以上述规定为依据,就股东知情权纠纷审判实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以整理、归纳、提炼,供读者参考。
一股东主张行使知情权的诉权保护问题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参见《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1.关于对《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规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理解。
一般来说,只有具备股东身份才可以享有知情权,丧失股东身份即不应再享有知情权。
但《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这里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一般是指公司原股东可能行使的知情权受到了侵害,公司相关信息被隐瞒等。
例如,发生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股东和高管之间、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交易,或者是公司收购股东股权等,脱离股东身份的原股东主张股权价值或者公司经营状态等被公司的控制方或者股权受让方隐瞒,基于上述错误的信息导致其放弃股东身份、转让股权,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等。
2.关于原告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时应当提供的证据。
法律对公司的知情权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公司的知情权是如何规定的公司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包括:财务报告查阅权、帐簿查阅权和检查⼈选任权等,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权。
《公司法》过于简单的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利益受侵害的股东的权利不能充分得到保护。
在此笔者结合两起案例谈⼀下个⼈看法。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知情权知悉的范围过于狭窄如某法院审理的刘先⽣向法院请求对公司的知情权的案件,刘先⽣是某公司的⼤股东,该公司是⼀个注册资⾦为80万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中刘先⽣出资了20万元。
最近⼀段时间,各股东因为公司的经营问题发⽣了分歧,后来⽭盾渐渐扩散到了公司和股东、股东和股东之间。
于是刘先⽣要求查阅公司账册及相关原始凭证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结果被公司拒绝了。
刘先⽣觉得⾃⼰是公司的⼤股东,有权了解公司最近阶段的经营状况,为了维护⾃⼰的知情权,他把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依据我国《公司法》第32条、第110条、第176条的规定认为:刘先⽣就公司状况虽然有知情权,但是其主张查阅公司帐册和相关原始凭证的诉讼请求已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股东的知情权范围,所以本案的刘先⽣只能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不能要求公司提供帐册和原始凭证,因此法院仅判决该公司提供去年的财务年度报表给刘先⽣查询。
上述案件是依照《公司法》判决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这样的判决,对于⾃⼰投资占公司注册资⾦20%的本案原告刘先⽣来说,查阅公司的帐册和相关原始凭证就超越了知情范围,这样判决刘先⽣的知情权就很难真正得到实现。
从公司实际经营中,⼤家应该看到:由于财务会计报告是董事会专为股东查阅⽽准备的,不⼀定反映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单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不能真正维护股东⾃⼰的权利。
公司法中对财务会计报告制作来源的原始资料,股东是否可以查阅没有涉及,股东即使通过诉讼也会象本案中的刘先⽣那样难以得到法律的⽀持,这样势必导致股东难以了解公司实际资讯情况,⽆疑⼤⼤削弱了该权利的存在价值。
我国公司股东知情权浅析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我国公司殷东知情权浅析严永兵摘要公司股东知情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的一种十分重要的股东权。
本文通过对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理论研究,探讨了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利益冲突及其平衡。
关键词公司股东股东知情权公司信息中圈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54-01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享有的“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比例显得非常重要。
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有关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立法不成熟,公司股东的较多合法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法律反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股东行使知情权,不过总体来说,我国法律对公司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的规定正朝着逐渐扩大方向迈进。
现从如下方面加以阐述:一、我国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产生公司是法人,享有独立人格。
但作为投资者的股东才是公司真正的主人,其自然要为自己的利益了解公司的运行机制,而维护自已相关合法利益,这必然导致要求法律赋予股东享有知情权。
比如维护股东的资产受益权、选择公司管理者的权利、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决策的权利,有表决权等等。
但是,这些权利的行使都应建立股东了解公司的情况的基础上,即股东知情权。
因此,法律赋予股东的知情权具有客观性。
在法律地位上,股东享有平等的知情权。
虽然公司股东在公司的很多方面有所区别,但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股东不会因为出资的多少商受到法律的区别对待,相反,法律却恪守公正,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为股东设定权利义务。
我们知道,公司知情权是股东权利中最基础权利,是实现其他股东权的前提。
因此,公司知情权表明了股东平等地位的本质要求。
不过,股东的利益是具有相对冲突性的,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法律赋予股东知情权同时也能更好地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运行始终保持良好的发展方向。
这样一来,股东在追求个人利益时也承担了其社会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问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问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12.19•【字号】•【施行日期】2005.12.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问答公司股东退出公司后,又以公司在其股东资格存续期间对其隐瞒真实经营状况为由,诉请对公司行使知情权。
那么原告是否具备提起知情权诉讼的主体资格呢?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
股东退出公司,丧失了股东身份,不再对公司享有股东权,故其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权利也随之丧失。
因此,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适格主体只能为公司现有的具有股东身份的自然人和法人。
对于原告以公司原股东身份要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因原告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至于原股东认为公司隐瞒真实经营状况导致其股权出让价格明显不公的,可依法通过行使撤销权或对公司提起侵权之诉讼途径解决。
公司依法注销后,原公司股东是否可以原公司其他股东、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主张知情权?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公司的法人资格随即消亡,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股东权也因公司的消亡而消灭,故其要求对已被注销的公司行使知情权没有法律依据。
且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成为知情权的义务主体。
因此,对于原公司股东针对原公司其他股东、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提起的知情权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公司股东是否可以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为被告,提起知情权诉讼?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为自身或股东的共同利益对公司经营中的相关信息享有知晓和掌握的权利。
我国股东知情权法律有什么规定
我国股东知情权法律有什么规定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为提⾼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经营效率,采取“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的管理⽅式,公司的经营决策权、业务执⾏权⽇益向“董事会中⼼主义”发展。
公司的⼤部分股东尤其中⼩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
股东知情权的设⽴就是为了解决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其对于保护股东的权益和完善公司的治理具有重要的价值。
那么,我国股东知情权法律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
股东知情权相关规定《公司法》第三⼗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请求,说明⽬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股东提出书⾯请求之⽇起⼗五⽇内书⾯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1、股东知情权的内容“股东知情权”不是⼀个法定的概念,世界各主要国家公司⽴法中分别规定了股东知悉公司信息的相关具体权项,但并未采⽤股东知情权的称谓。
我国公司法中也没有股东知情权的明确表述。
我国学者认为,“股东的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脚;也有学者将知情权简练地界定为“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
根据世界各国的⽴法体例和相关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股东的知情权应该包括以下⼏个⽅⾯的权能内容。
(1)股东的查阅权。
股东知情权主要是以查阅公司⽂件和账簿的⽅式进⾏,所以,股东知情权也就主要表现在股东的查阅权。
由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股东不参与公司的内部事务,公司信息为公司董事会所掌握,因此股东有必要通过查阅公司⽂件档案材料的⽅式了解信息,以维护⾃⼰的合法权益。
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要件
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要件摘要: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问题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但对于知情权的行使要件问题并没有作细致的规定。
结果导致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产生了一系列的纠纷和争论,有必要对知情权制度进行精细化设置。
下面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行使范围和主观目的对知情权的行使要件进行讨论。
关键词:知情权行使主体行使范围主观目的新《公司法》第34条、第98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作了规定,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保障股东对公司事务作出更加准确的判断,有效的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但遗憾的是《公司法》并未对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作详细的规定,而学界一般认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要件一般包括主体、行使范围、主观目的。
这就引出了知情权的行使主体如何确定,行使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主观目的如何界定等疑问。
这些疑问的讨论直接关系股东知情权的维护和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准确实施。
一、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问题1、毋容置疑,股东是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但对于股东资格的确定却存在两种标准,即以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作为确定股东资格标准的实质要件说和以股东是否被记载于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等形式要件作为确定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说。
①这就产生了股东知情权行使主体的争议。
理论上和实践中关于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主体资格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股东可否委托他人代为查询,或协助其查询。
现代公司的经营治理结构相当复杂,公司的经营业务和财务信息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而公司的很多股东特别是大多数小股东不可能精通各种相关的知识,股东仅仅依靠自己的个人常识和判断往往无法真正了解公司的状况,当然更加无法识破公司为隐瞒真实经营状况而特意营造的假象。
因此,为了解决股东在专业上存在的障碍,有效的维护股东的公司知情权,法律应赋予股东有权聘请、选任会计师、律师得等专业人士辅助自己查询的权利。
其理由是:一方面,这些人员具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助于他们更有效地查阅相关资料。
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的抗辩理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的抗辩理由1. 股东说我们不让他知情,那他有按规定流程来申请吗?就好比你去别人家做客,不先敲门能怪主人不让你进吗?比如某股东没走正规程序就要求看这看那。
2. 公司的有些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呀,难道能随便给看吗?这就像你自己的宝贝,能随便给别人乱翻吗?像我们公司一些核心数据怎么能轻易示人呢。
3. 他说知情权被侵犯,那他有没有积极和我们沟通呢?难道就直接闹上法庭吗?这就像两人有矛盾,不先谈谈就直接干架一样。
比如那股东啥都不说就起诉了。
4. 我们公司一直都是依法依规办事的呀,怎么就被说不让股东知情了呢?这不是冤枉人吗?就好比一个好学生一直认真学习,却被说不努力。
像我们平时都按要求操作的。
5. 股东自己对公司事务不关心,现在倒来怪我们,这合理吗?这就像你自己不关注天气,下雨了却怪天气预报没告诉你。
比如有的股东平时都不怎么参与公司活动。
6. 公司有自己的运营节奏和安排呀,总不能他随时要看什么就给看什么吧?这不是乱套了吗?就像一场演出,不能观众想什么时候看就什么时候演吧。
比如正忙着一个大项目的时候股东来要求看这看那。
7. 他所谓的不知情是不是他自己理解有误呢?难道我们还得给他从头解释一遍?这就像他走错路了却怪路牌不清楚。
像之前有股东就对一些规定理解错了。
8. 公司那么多股东,要是都随便来主张知情权,那还不乱了套?这就像一群人都在乱指挥,事情还怎么做呀?比如有些股东跟风起哄。
9. 他要求的知情权范围是不是太宽泛了呀?什么都要知道,那公司还有没有隐私了?这就像有人要窥探你所有的生活细节一样。
像有的股东提出的要求明显不合理。
10. 股东知情权也得在合理合法的框架内呀,总不能任由他乱来呀!这不是破坏规则吗?就像玩游戏,都不遵守规则还怎么玩?比如有些股东的行为明显不符合规定。
我的观点结论:在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公司有很多合理的抗辩理由,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公司就是有错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从《公司法》探讨行使股东知情权与保护商业秘密的界限
( ) 二 主体是股东
通常而言 , 股东是指 向公 司出资 或者认 购股份 并记 载在 公 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上的人 , 包含 了两层 含义 : 一是 实质意 义上的股东是向公 司出资或 认购股 份 的人 ; 二是形 式意 义上
冲突和协调 , 寻找两者 之前的平衡 。
在确定股东知情权 和商业 秘密 的界 限时 , 须优 先保护 必
的是股东知情权 , 在这种 保护 下再使 得公 司的 商业 秘 密得到
我 国《 司法》 公 关于股 东 知情 权 的范 围大体 上包 括 查 阅
权、 复制权 以及质 询权 , 而一般股东知情权 中的检查 人任选请 求权我 国立法 尚未规定 。其 中股东质询权 的行使是 指 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为 了了解公司经营和管理状况而请求 董事会或
制、 诉讼程序 的限制 等 。但是 考虑关 于调 整股东 知情权 与公 司的商业秘密之间的平衡 , 在此只对主观 目的 、 主体 和行使范 围作分析并完善。 ( ) 一 主观 目的要求必须具有正 当性 只有正当的 目的才不会 泄露 商业 秘密 。股东知情权 行使 的 目的正 当性是指在股 东行使 知情权 时 , 当 出于正 当的 目 应
情 况上 , 还是调查手段 、 济实力上都处 于弱势地 位 , 经 因此 , 应 当将 目的正 当性的证明责任 由公司来承担。
股东知情权 的内容一般包括公 司章程 、 股东会会议 记录 、 董事会会议决议 、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 计报告 、 司会计 公 账簿 , 而与公司商业秘 密相 关 的信 息一般 会 出现 在财 务会计 报告和公 司会计账簿里 。可是财务会计报告是董 事会 为股东 们制作 的, 并不是原始 的材料 , 董事会可以把商业秘 密保 留与 财务会计报告之外 , 当然也 可 以隐瞒可能损 害股 东利益 的信 息 。会计账簿根据会计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制作 而成 , 因此 , 最能体现公 司经营和管理状况的是原始会计 凭证 。 我 国《 司法》 公 并未 规定 股东有 权查 阅公 司会 计原 始凭 证和记账凭证 , 仅规 定股 东有权 查 阅公 司会计 账簿 。笔 者认
新公司法小股东查账流程
新公司法小股东查账流程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包括公司会计账簿在内的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董监高等人员履职活动的权利。
该项权利对于保护股东利益,特别是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对小股东要查阅会计账簿而言,如何用好《公司法》赋予的股东知情权,下面具体从小股东查账的流程、注意事项、申请书范文三方面进行解读。
一、小股东查账流程第一步:书面申请股东向公司提交查帐的书面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查帐的目的、会计账簿的起止日期等。
如果股东当场提交的,公司应当自提交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如果股东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公司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
为了固定证据,建议将申请书先复印一份留底,然后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并保存好邮寄凭证。
第二步:法院诉讼除非公司证明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不得拒绝股东正当的查阅要求。
如果公司拒绝查帐请求或上述十五日届满未明确答复,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在起诉状中,股东应明确查阅的会计帐簿的种类、年份等,并准备好如下证据:证明查帐目的正当的资料、查帐申请书、邮寄凭证、公司的签收凭证、公司的书面拒绝通知。
需要注意的是:先申请后诉讼。
只有在书面的查账申请遭拒或十五日届满公司未书面回复之后,股东才能起诉公司,否则法院将不会受理。
二、小股东查账注意事项1.会计账簿要查阅,前置程序不可少。
公司治理首先应坚持公司自治,股东知情权诉讼应穷尽内部救济。
前置程序作为《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在行使知情权之前,需要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阐述目的。
股东未履行前置程序直接提起诉讼不能视为已向公司提出请求,诉讼中即使说明了正当的查阅目的也不能填补前置程序存在的瑕疵。
2.书面请求需要写,正当目的应说明。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前置程序应满足书面形式、目的正当的形式外观要件。
股东知情权的限制若干问题研究
股东知情权的限制若干问题研究【摘要】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这已经得到了学界的普遍认同。
本文主要从我国的公司立法入手,对我国股东知情权的限制问题进行了研究,这其中包括了对股东“正当目的”的解读、查阅对象的区分对待、以及瑕疵出资股东的知情权限制问题。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限制1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
①由于股东知情权往往以查阅公司文件和会计帐薄的方式进行,为此,股东的知情权主要表现为股东的查阅权。
例如,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的一项固有权利。
从股东的立场来看,股东行使查阅权保障了股东有效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加强了股东对公司的监督和控制。
然而,从公司的立场来看,股东行使查阅权却往往体现为一种“敌对行为”。
股东不受限制的行使查阅权会给公司日常经营带来极大的负担,也会使公司的内部决策信息和重要商业秘密存在泄漏的风险。
因此,为了平衡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各国公司法都对股东行使查阅权作出了相应的限制。
对此,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薄的,应当向公司提供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薄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21“正当目的”的限制。
211“正当目的”的判断规则。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股东行使查阅权应当具有“正当目的”。
由于此条文只提出了查阅目的要具有正当性,却没有对正当性进行进一步的阐释,进而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对此,clark教授区分了四种不同的动机:(1)、投资需要;(2)、作为投资人与其他股东进行交易的需要;(3)、获得与投资相关的个人利益的需要;(4)、出于社会责任感的需要。
“正当目的性”视角下的股东查阅权的法律适用与司法价值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11月Journal of Qiqihar University(Phi&Soc Sci) Nov.,2017 收稿日期:2017-09-22 作者简介:肖信平(1975-),男,中共福建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硕士㊂主要从事民商法㊁公司法研究㊂正当目的性”视角下的股东查阅权的法律适用与司法价值肖信平(中共福建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福建福州350001)摘 要:股东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权利之一㊂对股东查阅权 正当目的”的考量,应该将股东的固有权利与公司的利益平衡结合起来进行考量㊂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应将 正当目的”的适用作为股东行使查阅权的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还需考查股东行使查阅权是否对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㊂关键词:股东查阅权;司法价值;正当目的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38(2017)11-0095-03Judicial Application and Judicial Value of the Inspection Right ofShareholder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Legitimate PurposeXIAO Xin -ping(Department of Law Research,Fujian Provincial Party School,Fuzhou Fujian 350001,China) Abstract :Right of inspection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rights to know information for shareholders.Under the consideration of the 'legitimate purpose'of the right of inspection,it should be taken into account by combining the inherent rights of the shareholders with the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In the process of judicial application,the application of the legitimate purpose should be used as the mini⁃mum standard for the shareholders to enforce the right of inspection.On this basis,it is necessary to check whether the enforcement ofthe right of inspection should have substantial damage to the company. Key words :right of inspection;judicial value;legitimate purpose 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固有权利的一种体现㊂也是股东了解公司信息㊁经营决策和公司重大决策的重要途径㊂我国现行公司法将股东的知情权分为三种:股东查阅权㊁质询权及财务会计报告接收权㊂[1]公司法赋予股东特别是非控制公司的股东行使知情权是对股东权利行使的规则分配,是理顺股东和公司之间关系的重要途径和方式㊂一㊁股东查阅权的立法现状与司法保护的困境我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㊁复制公司章程㊁股东会会议记录㊁董事会会议决议㊁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㊂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㊂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㊂‘公司法“33条的规定,在公司运营发展过程中,一部分没有能力也没经常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非控股股东,如何通过知情权来了解公司的运营信息,进而实现公司法对非控股股东权利的维护㊂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而查阅公司的相关信息可以避免控股股东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去破坏公司经营的规则,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㊂而由于不参与公司的实际运营和管理,信息不对称㊁获取公司经营信息过少等将 直接影响股东作出合理决策以及有效行使股东权利,提高对公司业务经营的监督成本㊂”[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四)也对股东知情权的权利性质进行了界定,确定了股东知情权的固有权属性㊂ 未经权利人同意,一般不能任意剥夺,即便股东未正常出资情形下原则上亦不得被排除㊂”[3]同时对股东查阅权的行使范围和具体如何执行知情权等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㊂可见,征求意见稿对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法律规定进行了细化,确保了股东知情权行使中的难点的控制,但仍然存在在司法保护上的众多利益冲突无法实现的问题㊂在司法权力的介入下,通过司法途径则必须从外部考量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权利界限,对于股东知情权的司法判决,各地法院虽然能够把握公司法的精神和公司治理规则,但是股东知情权行使依赖的是法官的自由裁量和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密切程度,法官在审理股东知情权案件时往往没有统一的标准,带有很强的不确定性㊂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在行使查阅信息权时,应该向公司提出请求,并说明目的,因此法院在考量股东是否能行使知情权时,应该重点考查是否具有 正当目的性,对 正当目的”进行标准认定,以期能够统一司法适用的标准,切实保障公司运营的公平性以及对公司法规则运用㊂司法机构实际上要做的就是在确立公司主体地位的前提下,确保公司对法律㊁章程等规则的遵守,就能够规制公司权力配置并防止其滥用,进而实现对非控股股东的保护㊂[4]二㊁股东查阅权的 正当目的性”分析(一)对 正当目的性”考量分析通常情况下,股东提起诉讼行使查阅权的目的是非常复杂的㊂股东要么是想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要么是掌握公司的盈利情况,要么是确认自己的股东身份㊂纵观司法部门裁判过程,法院支持股东查阅权的案件情况来看,可以对正当目的性进行整体认定:1.股东行使查阅公司相关的资料权利应该与公司根本利益相一致㊂在考查正当目的性的时候,主要考量股东行使查阅权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如果要求查阅信息的股东其持有公司的股权已经占重要的比例,股东一般是不会以查阅来损害公司的利益㊂在具体认定过程中,就可以结合股东的利益与公司根本利益一致性来进行认定,账簿信息的披露以不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为前提㊂2.股东行使查阅权是维护自身固有权益的体现㊂股东在查阅账簿过程中,主要是为了确认自己的股东地位㊁了解公司的股利分配情况㊁以及了解公司财务信息等,能够体现与股东在公司的经济效益或利益时,行使的目的应当是正当的㊂股东行使此查阅的权利可以对自身利益的实现具有直接的意义㊂3.股东查阅的 正当目的”行使不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而无效或者股东先前曾认可相关的信息结论而丧失㊂[5]如果公司在章程中对相关股东查阅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如达到一定出资比例㊁要经过公司股东会一定比例股东表决等都是对股东查阅权的限制,这本身是对股东 正当目的”查阅的否认㊂在某些股东查阅权案例中,公司限制股东行使查阅权,也是对 正当目的”的违反,股东行使查阅权不必囿于公司章程的对股东行使权利限制,也不会因为先前的对公司信息的认可而丧失查阅的权利㊂(二)对 不正当目的”司法实践中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通过让公司承担股东具有 不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来对是否具有查阅权进行认定㊂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1.为达到其个人非法目的股东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是为了个人非法的目的,公司能够证明股东的查阅具有不正当性,则股东的查阅不符合善意的标准,法院在裁判时可以依据股东的动机来进行综合判断㊂为了获得与投资无关的个人利益为 不正当目的”,不能行使股东的查阅权㊂在上诉人石某㊁聂某与被上诉人珠海市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6]石某㊁聂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审法院判令:(1)提供前任董事长李某的离任审计报告;(2)提供公司2009年度的财务支出及债权债务明细表;(3)提供公司2010年1~6月的财务支出及债权债务明细表;(4)立即提供公司2002年1月至2010年6月的所有财务账册及凭证等有关公司的财务信息和审计报告等㊂珠海公司辩称,石某㊁聂某提出查阅公司财务账册的请求,是为了获取珠海公司的核心客户信息和清单等商业秘密,石某㊁聂某虽然是公司股东,但是在外成立了装饰工程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珠海相同㊂石某㊁聂某查询行为损害了珠海公司的利益㊂一审法院认为,聂某和石某要求珠海公司提供公司的财务信息和财务账册凭证,但是没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没有履行查阅权行使的前置程序,没向公司说明查阅目的,应予驳回㊂二审法院同样认为查阅公司账簿的前提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法律判决维持原判决㊂2.知晓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对公司利益产生实质影响股东查阅权与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是一对需要相互平衡的关系㊂对于公司来说,商业秘密的特殊性在于,商业秘密所蕴藏的巨大竞争力和经济价值逐渐显现,甚至对于部分企业来说,商业秘密是其生存和发展的核心要素㊂[7]在张某诉北京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案中,[8]张某系北京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艺品公司)的股东,该公司自设立以来,没有向张某公开过财务账簿,严重影响了张某行使其股东权益㊂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查阅工艺品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会计账簿㊂工艺品公司诉称:张某是公司的股东,但是张某的家人在外却成立了A公司,A公司与工艺品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相互竞争关系㊂工艺品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会知晓工艺品公司的经营和客户信息,张某要求查账具有不正当目的,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㊂而且工艺品公司的许多员工也跳槽到A公司,必然带去客户资源,损害工艺品公司正当利益㊂法院经过审理认为,A公司是由张某的妻子等亲属共同出资设立并经营㊂虽然张某不是A公司的股东,但是由于张某与A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允许其查阅,极有可能会将工艺品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最终判决驳回张某要求查阅工艺品公司相关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㊂股东在行使查阅权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会接触到公司的客户资源㊁交易合同㊁和财务信息,这些信息对公司的运营和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㊂是否具有 不正当目的”要具体判断股东是否具有知晓商业秘密的意图进行不正当性竞争,并且想通过查阅相关信息对商业秘密进行披露㊂如果股东查阅权是为了上述目的而行使,则构成 不正当目的”行使㊂3.产生实质性的同业竞争同业竞争主要指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股东或与股东69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有关联的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㊂同业竞争影响股东所在的企业和股东及关联人控制企业的盈利和商业运作,因此,如果公司有证据能够证明两者存在必然的㊁显而易见的竞业,在北京熊猫公司诉上海熊猫集团(以下简称熊猫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9],熊猫集团公司是北京熊猫公司的股东,为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熊猫集团多次向北京熊猫公司提出查账要求,遭拒绝,于是起诉法院,请求判令:北京熊猫向熊猫集团提供2004年4月起至起诉时的会计账簿,北京熊猫公司认为熊猫集团存在不正当目的,熊猫集团在北京成立分公司与北京熊猫公司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将会对北京熊猫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㊂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法“并无股东与公司之间同业竞争的禁止性规定,北京熊猫不能举证证明熊猫集团查账有损北京熊猫公司的利益,因此判决北京熊猫公司应该向上海熊猫集团提供财务会计账簿㊂二审法院则认为,熊猫集团一直向北京熊猫公司提供产品,由北京熊猫公司进行销售,现熊猫集团成立分公司,也销售熊猫集团生产产品,而且熊猫集团不再向北京熊猫公司供货,那熊猫集团公司的查账行为势必会掌握北京熊猫商业秘密,从而损害北京熊猫公司的利益,因此判令北京熊猫公司拒绝熊猫集团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请求理由正当㊂从本案例中可以看出,同业竞争关系如果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客观存在,但是没有其他对公司利益受损的情形,没有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也不能认定是目的不正当㊂应该在分析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在认定目的是否正当时,同时应当遵循一种 无害于公司原则”㊂[10]三㊁股东查阅权的司法保护平衡机制构建公司法不仅仅保护的是股东的固有权益,同时公司的整体利益也是公司法所追求的㊂股东查阅财务账簿具正当目的就是股东为了维护自益权或共益权,提出具体的㊁不危及公司合法利益的㊁合理的查阅请求㊂[11]我国‘公司法“征求意见稿四借鉴了日本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查阅权的列举式的规定,以此标准来反向认定司法实践中查阅权的 正当目的性”具有一定的意义和价值,股东查阅权的 正当目的”是一个最低的标准,股东查阅权的适用标准和适用范围等扩张保护具有必然性㊂在司法适用时应该考虑到股东行使查阅权的正当性,积极维护股东的这项固有权益㊂同时,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最重要的组织形式,其经营运作有其独立性和完整性,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其封闭性的特征更为明显㊂因此,笔者认为在股东查阅权固有权利进行保障的同时,更应该从维护股东的固有权和公司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尽可能避免法院对 不正当目的”的范围的扩大解释,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冲突日益复杂化的今天,到底哪一种利益更为重要,需要司法实践选择利益平衡点综合考量,而不能随意通过列举方式扩大解释㊂ 参考文献: [1]梅乐喜.公司股东知情权在司法保护中的利益平衡[J ].上海商学院学报,2017,(02):57.[2]王黛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若干争议问题研 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的理解与思考[J ].时代法学,2017,(02):76.[3]虞政平.中国公司法案例精读[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230.[4]参见陈克法官.股东保护与公司治理的协调:概括评价,审判研微信平台腿2017年7月3日推送文章㊂[5]刘毅.股东权利保护研究[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62-67.[6]详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珠中法民二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5月9日)㊂[7]陈静.论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冲突与协调[D ].合肥:安徽大学,2014:7.[8]详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27482号民事判决书㊂[9]详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5114号民事判决书㊂[10]凌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疑难问题研究[D ].长春:吉林大学,2015:26.[11]刘苍.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的客体范围和正当目的[D ].沈阳:沈阳师范大学,2014:26.(责任编辑 李 维)79 第11期 正当目的性”视角下的股东查阅权的法律适用与司法价值。
公司股东查阅权的行使及正当目的限制
因此保障股东的查询权就成为立法 的不 可或缺 的
内容 。
运作情 况 , 而 侵 吞 他 们 的 利 益 。 而 在 股 份 公 司 从 中 , 制股 东则 通 常 会 操 控 董 事 会 , 者 拒 绝 向股 控 或
1 )股东 查 阅权行 使 的范 围。
收 稿 日期 :0 10 —3 2 1-51 作者简介 : 陶俊峰( 97 ) 男 , 17 一 , 河南南 阳人 , 助教 , 硕士
最大化 。“ 股东承担着 资本风险 , 但对公司的经营
活动 只能进 行有 限 的监控 。 … ” 现代公 司 所具 有 的这 种 投 资 者 所 有 权 与 经 营
2 股 东查 阅权 的行 使
股东 的查 询权 源于其 成 员资 格 , 因此 它 是股 东
管 理权 分离 的情 况 , 他们 自己对公 司 的 日常运作 应 有 的个 人权 利 。查询权 作 为股 东参 与 管理 、 现 使 实 毫 不知 情 , 因而 就产生 了信 息不 对 称 的情 形 。这 种 企业 经 营 目的方面 的权 利 , 指股 东 了解 公 司情 况 是
速 积 累大量 资本 的优 越性 , 同时 又 不得 不将 公 司 资 诈 。 因此 股东 如何 行使查 阅权 , 而在 维 护 自己正 从 产 的 日常管 理 与决 策 权 委 托 给 具 有 专 业 技 能 的管
当利 益 的同时 , 又不 会对公 司正 常 的经 营管 理造 成
理 者 。这就 产 生 了典 型 的委 托 、 理 关 系 , 代 管理 者 干扰 , 以至 于不 会危 害 到作 为 独立 主体 的公 司本 身 作 为股 东 的代理人 , 照契 约应 该追 求 股 东财 富 的 所享 有 的利益 , 按 这就 成 为我们 不得 不考 虑 的问题 。
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有哪些相关规定?
You must do what others don't want to do today, so that tomorrow you can have things that others can'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有哪些相关规定?新《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有不少投资者选择公司入股的方式进行投资。
既然成为了股东,就会行使知情权。
那就要求投资者对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有一些了解,以方便股东参与公司决策或者进行股权的转让。
如果是上市公司,股东的形式可能是证券市场认购股票获得公司股权,即使不参与决策证券持有人也应该行使知情权,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决定是买进还是卖出相应的股份。
以下就是编者搜集到的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资料。
一、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含义严格地说,世界各国公司法的立法中并没有“股东知情权”这个名词,它是对一组股东权利集合、抽象之后的理论概念。
基于对西方国家公司法和我国公司法的分析,股东知情权可以界定为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活动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仅直接关涉到股东自身权益的实现,而且与公司管理能否规范化的问题紧密相连。
因而,世界各国在制定公司法时都对股东的知情权做出一定的规范。
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知情权立法上作了完善。
二、我国公司法中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的法律界定公司股东在什么范围内享有知情权是各国公司立法所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
修订前的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则被规定在第一百一十条。
根据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够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主要表现为“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限于“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论涉外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及其限制
司 的利 益 .而 且 严 重侵 犯 了其 他 处 于弱 势 地 位 股 东 的利 益 很 多 国 家 意 识 到 控 制 股 东 滥 用 资本 多数 决 的 弊害 之 后 ,纷 纷 出 台 了相 关 的制 度 对 弱 势 股 东 加 以保 护 , 情 权 制 度便 是其 中 的一 项 。 知 新 《 司法 》 原 有 条 文 的基 础 上 大 幅 度 地 扩 充 了 相 关 内 容 , 公 在
商业信息或秘密。 2 股 东知 情 权 的行 使 需 受 诉 讼 时 效 的 限制 、 实 践 中 , 的股 东 要 求 查 阅公 司几 年 前 的 资 料 , 司往 往 以超 有 公
及 时 、 分 了解 公 司经 营 情 况 及 相 关 信 息 的 权 利 , 是 股 东 正 常行 充 这 使各项股东权的前提。 是 , 实践中 , 分股东操纵公司 , 但 在 部 阻挠 其 他 股 东 查 阅 公 司 账 簿 .使其 他 股 东难 以 了解 公 司经 营 内幕 的情 况
所 有 股 东 行 使 知 情权 查 , 必 影 响 公 司 的 正 常 运 营 , 别 是 一 些 上 势 特 市公司股东数量多 。 且流动性大 。 而 不但 要 浪 费 大 量 的公 司成 本 而 议 记 录 和 公 司 财务 会 计 报 告 修 正 为 : 东有 权查 阅公 司章 程 、 东 且 极 有 可 能 泄 露公 司 内 部 状况 。 因此 必 须 限制 防止 股 东 滥 用 此 权 股 股 美 示 和 持 名 册 、 司债 券 存 根 、 东 大 会 会 议 记 录 、 事 会 会 议 决 议 、 事 会 利 。 国 的《 范 公 司 法 》 纽 约 州 商 事 公 司 法 都 规 定 , 有 不 低 于 公 股 董 监 %的 股 份 . 所 持 股 份 时 间 不 低 于 6个 月 的 股 东 方 有 权 查 阅公 司 和 会 议 决 议 、 务 会 计 报 告 、 公 司 的经 营 提 出建 议 或 者 质 询 。 外 , 5 财 对 此 同时 还 要 严 格 确 认 股 东 身 份 , 清 一 些 挂 名 的虚 假 股 分 对 于 有 限 责任 公 司 , 东 有权 对上 述文 件 进 行 复 制 , 可 以查 阅 公 的 财务 帐册 。 股 并
股东知情权纠纷指导案例
股东知情权纠纷指导案例一、案例背景。
有这么一家公司,叫酷玩有限公司。
公司里有个股东叫小李。
这小李呢,一直觉得公司经营有点神秘兮兮的。
他心想:“我也是股东啊,怎么感觉公司的事儿我啥都不知道呢?”于是,就引发了一场股东知情权的纠纷。
二、事情的起因。
小李发现,公司老是有一些大额的资金进出,但是每次他问公司的管理层,得到的回答都是含含糊糊的。
比如说,他问:“为啥上个月有一笔50万的支出,到底干啥了?”管理层就说:“哦,那是正常业务开销,你就别管了。
”这小李哪能甘心啊。
而且公司每年的财务报告,给他看的时候就像是打了马赛克一样,关键信息都模模糊糊的。
另外,公司还搞了一些新的业务项目,小李从外面听了一耳朵,但是在公司内部,他完全没得到任何官方的消息。
他觉得自己作为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这些情况,就像你要是和别人合伙开个饭店,你总不能连饭店进啥菜、请啥厨师都不知道吧。
三、小李的诉求。
小李就向公司提出了自己的要求。
他说:“我要查看公司完整的财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原始凭证这些。
还有啊,我想知道公司新业务项目的详细计划书、市场调研报告啥的。
”他觉得这些都是股东应该知道的基本信息。
四、公司的反应。
公司这边呢,就不太乐意了。
公司管理层觉得,小李就是在找茬儿。
他们说:“你又不懂财务,看那些凭证干啥?万一你把公司机密泄露出去怎么办?还有新业务项目,现在还在初期阶段,不能随便透露。
”反正就是各种理由拒绝小李查看这些资料。
五、打官司啦。
小李一看,好啊,你们不给我看,那我就打官司吧。
于是,小李就把酷玩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小李说:“我是股东,我有权利知道公司的经营状况,这是法律赋予我的知情权。
你们这么藏着掖着,肯定有问题。
”公司那边也不甘示弱,说:“我们也是为了公司的利益着想,他查看这些资料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六、法院的判决。
法院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首先明确了股东知情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法院说:“小李作为股东,有权利知道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知情权 对股东的重要意义
知情权对股东的重要意义摘要:一、知情权的定义和作用二、知情权对股东的重要性三、如何行使知情权四、行使知情权的注意事项正文:知情权是指企业股东享有获取企业相关信息和资料的权利,这是股东在投资决策中作出明智选择的前提。
在股权投资中,知情权对股东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知情权有助于股东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
股东通过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公告等资料,可以了解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状况、负债情况等,从而判断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投资价值。
这对股东在股权交易中作出正确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知情权有助于股东监督企业管理层。
股东通过了解企业的运营情况和决策过程,可以评估企业管理层的能力和诚信度。
这有助于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或者在必要时采取行动,如提出议案、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知情权有助于股东了解行业动态和市场状况。
股东通过关注企业所在行业的政策法规、市场竞争态势等信息,可以更好地把握市场机会,调整投资策略。
那么,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呢?首先,股东应积极关注企业的公告和资讯,定期查阅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业务报告等资料。
其次,股东可以参加企业的股东大会,亲自了解企业的运营情况和未来规划。
此外,股东还可以通过加入股东俱乐部、与其他股东交流等方式,获取更多关于企业的信息。
在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中,股东还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关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受到虚假信息的误导;二是要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而非短期利益;三是要理性分析信息,避免盲目跟风。
总之,知情权对股东具有重要的意义。
股东应充分行使知情权,了解企业状况,监督企业管理层,把握市场机会,以实现自身的投资目标。
论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规制及其完善
论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规制及其完善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治理和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股东知情权保护规制的完善,不仅可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可以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和管理水平。
本文将就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规制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股东知情权的重要性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有权知悉和监督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对于公司治理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股东知情权是保障股东利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了解,股东可以及时了解公司运营状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可以有效防范公司腐败、挪用资金等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知情权是推动公司治理的重要途径。
充分保障股东知情权可以增强公司的透明度,促进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公司董事和高管必须充分向股东披露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效地整合公司资源,提升公司价值,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股东知情权是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离不开投资者对信息的了解和认可。
充分保障股东知情权,可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股东知情权保护规制的现状从整体来看,我国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规制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监管规定。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对股东知情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也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公司信息披露、股东大会、利润分配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信息披露不及时、不透明。
一些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迟滞、不完整、不准确的情况,导致股东无法及时获知公司的真实状况,影响了股东对公司的监督和决策能力。
2. 股东会议决议权不足。
一些存在控股股东的上市公司,由于控制力过大,导致股东会议形同虚设,决策松弛,使得少数股东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公司章程禁止查阅会计账簿?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要点
公司章程禁⽌查阅会计账簿?股东知情权的⾏使要点转⾃:财税地盘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权利中的⼀项基本权利,是⾏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公司法》第三⼗股东知情权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第九⼗七条(股份有限公司)均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保障中⼩股东能够获取⾜够的公司信息。
股东知情权的⾏使主体顾名思义,股东知情权的⾏使主体为股东。
司法实务中,判断股东⾝份⼀般遵从“当时持股”、“连续持股”两⼤原则。
当时持股——申请⼈在主张权利时必须享有股东⾝份,是侵权⾏为的直接受害者。
对于隐名出资⼈,则只有在被确认为隐名股东的情况下,才能成为主张知情权的适格主体。
连续持股——申请⼈⾃主张权利⾄裁判终结为⽌必须连续持有公司股份,在此期间,若申请⼈将其股份全部转让,则丧失主张⾏使股东知情权的资格。
在涉及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上,从《公司法》第32条第3款的规定可知,⼯商登记属于宣⽰性登记,⽽⾮设权性登记,在现代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下,公司股东的名单通过⼯商登记对外公⽰后产⽣公信⼒;当然,⼯商登记股东名单者对内推定具有股东资格。
股东知情权为法定权利,不得约定排除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项权利,旨在保障股东能充分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管公司章程不得约定排除股东知情权,但可以作出⼀定的合理限制。
此外,股东理⼈员活动,公司章程不得约定排除股东知情权,在主张⾏使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需要提出书⾯申请。
此为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前置程序(查阅其他⽂件并⽆该项要需要提出书⾯申请。
求),书⾯申请书中须有查阅⽬的的表述,并依法送达给公司,但并不以公司收到为必备条件,避免公司恶意拒收⽽导致股东请求⽆法到达。
⽬的的合理性。
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查阅账簿有不正当⽬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由公⽬的的合理性。
司承担举证责任),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同时,以防公司滥⽤上述权利,股东可要求公司说明拒绝的理由,若股东认为拒绝查阅存在不当,可向裁判机关主张权利。
公司章程范本中的股东知情权与监督权
公司章程范本中的股东知情权与监督权公司作为一种法律实体,其运作需要遵守一系列规章制度。
公司章程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它规定了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决策程序和权责分配等内容。
在公司章程中,股东的权益得到了明确的保护,其中包括股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本文将围绕公司章程范本中的股东知情权与监督权展开探讨。
一、股东知情权的重要性股东作为公司权益的持有者,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决策过程和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
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对于维护股东权益和公司的稳定经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司章程范本通常会明确规定股东知情权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措施,以确保股东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各项事务。
在公司章程范本中,通常会规定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在大会上了解并讨论公司的重大事项,并进行投票表决。
此外,章程还会规定股东有权查阅相关会计报表、财务报告和公司管理情况等文件,以便股东对公司的经济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股东知情权的保障有助于促进公司的透明度和合理运营,减少信息不对称和潜在的腐败行为。
二、股东监督权的重要性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有责任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以保护自身权益和公司的长期发展。
在公司章程范本中,股东的监督权通常会得到明确规定,以确保股东能够有效行使监督权,并追究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公司章程范本通常会规定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提议和询问等方式进行监督。
股东可通过股东大会提出质询、提案等形式,对公司重大决策进行监督和评判。
此外,章程还会规定股东有权获得公司的内部文件和信息,以进一步加强对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督。
股东监督权的行使对于公司的良好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通过监督,股东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层的过失和失误,推动公司的长期发展。
同时,有效的股东监督也有助于减少公司内部腐败和不当经营行为的发生,提高整个市场的信心。
三、保障股东知情权与监督权的措施为了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行使,公司章程范本通常会规定相应的措施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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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知情权限制中的正当目的——以公司法第34条为例摘要:我国在公司法修订之后增加了对股东知情权的限制条件,由于正当目的的概念自身具有不确定性,为了更为精确化的理解和适用,正当目的的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从正当目的与非正当目的正反两方面对正当目的的界定进行了探讨。
同时从保护股东知情权和平衡股东与公司利益出发,建议由公司承担股东申请查阅具有不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
关键词:正当目的会计账簿举证责任股东知情权顾名思义就是股东对公司情况知晓了解的权利。
知情权是法律规定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的基础性的权利。
①然而任何权利的行驶都不是毫无约束的,尤其是当其他权利或利益面临被侵害的危险时,公司法本身就是一部平衡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法律,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也不能对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对股东知情权的限制在各国的立法中均有体现。
我国在公司法修订之后增加了对股东知情权的限制条件,在第34条中规定如果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然而这一条规定并非完美无缺,据有关人士统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股东知情权诉讼中纠纷主要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有大部分都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引起的纠纷。
这类纠纷必然涉及对第34条规定的正当目的的认定,所以,探讨正当目的的界定与举证责任的相关问题,对股东知情权的正确行使与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正当目的的界定我国第34条关于正当目的的限制规定主要是对美国法关于正当目的借鉴,《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将正当目的解释为与作为一个股东的利益有合理联系的目的。
②由于正当目的的概念自身具有不确定性,为了更为精确化的理解和适用,正当目的的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非此即彼,结合我国司法实际,本文认为可以从正当目的与非正当目的这个正反两方面对正当目的进行界定。
第一、正当目的。
正当目的是诚信原则在商事领域的延伸和演化,是对股东知情权的实质性检验标准。
股东只有具有善意、正当、合理的目的,才可能正确行使查阅或质询的权利。
美国学者克拉克将股东查阅目的分为四类:为了评估其投资的价值,为了与其他股东交易,为了获得与投资无关的个人利益,为了促进公司的社会责任。
③从正面看,前两类可以被认定为正当目的,而针对第34条规定的查阅会计账簿而言,估量其投资利益的愿望,此目的应视为是正当的,它包括股东希望查明不支付股息的原因、调查可能的管理不善或董事的失职行为、查明公司发布的年度报告中说明的公司价值和其股票的市场价格之间存在明显差异的原因、确定公司的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公布的股份的价值是否真实等,作为公司的股东,据此提出查阅要求合情合理。
第二类股东的直接目标是审查股东①周友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5页。
②宋从文:《股东权行使与限制之维》,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7期。
③转引自李建伟《股东知情权诉讼研究》,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2期。
名册以使自己了解其他股东,而最终目的是向其他股东发出股权收购报价,并征求他们对报价的建议,或者向他们征求代理权以及就公司事务与他们交流,交流的内容如为了实现合并而可能需要的经理人员的更换,或者劝诱其他股东共同提起代表诉讼以避免诉讼费用担保制度之适用。
这些动机与股东投资的经济价值相关,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要求其所要检查的资料和他的意图是有直接联系的,第二类并不适用公司法第34条规定的正当目的要求。
结合以上两类正当目的,据此可以推出,认定公司法第34条规定的正当目的应从目的的合理性和查阅要求与查阅资料的直接联系即相关性两个方面进行认定,如果股东以了解其他股东的目的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显然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其目的应视为不正当的。
此外,如果公司章程约定公司应当定期将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送交公司股东,则可以推定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具有正当目的,公司不得拒绝股东查阅账簿,这也是保护股东权利,尊重公司意思自治的表现。
第二、非正当目的。
一般认为,应以一个明智商人的正常理性为准对是否存在非正当性目的进行判断,如为了获得非与投资相关的个人利益,这类目的的知情权的行使往往会给公司或者一个关联公司带来严重损害。
实践中,认定股东申请查阅会计账簿的非不正当目的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其一,是股东与公司的特殊关系。
这包括股东兼任公司管理职务、股东与公司之间有合作期间不为其他公司服务的特别约定、股东与其他同业公司的管理层有密切的私人关系等。
这些关系下的股东往往是具有不正当目的的怀疑对象,然而他们的非正当目的很难证明,但是又不能以可能发生的情况限制固有权利的行使,所以只能作为一个考虑因素,不能仅仅因为股东的特殊身份关系就直接认定其具有不正当目的。
其二,是竞争关系的影响。
这种情况包括股东是公司的竞业者或成为竞业公司的股东及高管人员或拥有竞业公司的股份,为了获得从事竞业活动的利益而不是出于本公司股东的利益行使知情权,其获得公司内幕活动的消息的目的是把它提供给竞争对手或使公司陷入困境。
在股东已经竞业的前提下,任其查阅记载公司商业秘密的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并不当利用,无疑会损害公司。
可见,这也是认定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另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其三,是出于商业秘密的考虑。
会计账簿是由具有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用来序时、分类地全面记录一个企业、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簿籍。
它记载、汇总了原始凭证、会计凭证所记录的会计信息并进行初步的整理,在经过试算平衡并结账之后生成会计报表,以向股东、债权人、税务机关等提供会计信息。
④它在公司财务控制流程中举足轻重,往往涉及许多商业秘密。
如果任由股东查阅,不仅会给公司日常经营带来极大不便,且可能造成商业秘密⑤的泄露。
结合实践中的案例,本文认为在认定查阅会计账簿是否具有正当目的时,可以从要求的合理性、必要性、紧迫性以及对公司的影响这几个方面进行裁决。
同时还要联系前面两点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和竞争关系的影响进行考虑,以避免股东为个人私利、利用查阅会计账簿窃取公司商业秘密的风险。
此外,在外国公司法实务中还包括虽是有社会责任感的但与公司的经济利益不相关的愿望,也得不到支持。
这里的社会责任感是指政治观点、政治目标,并非公序良俗的观念。
如怀有反战、反对某个政党的思想而要求知道公司是否存④李建伟:《股东知情权诉讼研究》,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2期。
⑤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相关的交易等⑥。
当然,这些不正当目的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
二、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承担公司法第34条并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造成司法实践出现了较大争议。
根据文义理解,依据该规定股东应当承担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公司亦应承担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
如果照这样理解,如果在股东申请查阅会计账簿既存在正当目的,又存在不正当目的,并且双方都能举证证明的情形,法院应该怎样作出裁判呢,如果法院判决驳回股东查阅权的起诉,就是对股东知情权的损害,那样股东举证自己的正当目的又有什么意义呢。
如果判决股东胜诉,那样又与法条的规定不符,所以本文认为应由公司承担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
这也与美国和日本公司法关于不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是一致的。
从法律规范的体系性角度而言,不能割裂公司法第34 条第2款条文中前后文句的联系。
该条款的前段是对股东实体义务的要求,股东应向公司说明查账的正当目的在程序上表现为先行证明义务,也就是说已经要求股东在查阅会计账簿之前已经证明了自己行使查阅权目的的正当性,而后公司对查阅权的申请处理有两种情况,批准或者不批准。
这都由公司决定,也就是说由公司对股东查阅权目的的正当性进行审查,如果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就书面答复拒绝。
可以看出这里的决定权在于公司,公司是居于一种强势地位。
而且实践中,申请查阅公司账簿的大部分都是中小股东或者非控股股东,公司法已经通过正当目的对行使知情权作出了必要性与合理的限制,同时赋予了公司的否决权,基于股东知情权保护与限制双重目标的价值,和保护弱者的角度,公司应当承担证明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的举证责任,因为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的权利,公司要对其进行限制理应由公司举证。
三、结论由于法律规定的限制和正当目的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关于公司法第34条规定中的正当目的的界定和举证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和难点。
本文认为可以借鉴德国和日本法律在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中对其进行总则加正反两方面列举进行规定。
总则性规定即:股东申请查阅会计账簿应当具有善意、正当、合理的目的。
然后再对正当性目的进行列举:(1)为了评估其投资价值相关的目的;(2)公司章程约定公司应当定期将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送交公司股东,可以推定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具有正当目的。
股东申请查阅会计账簿具有非不正当目的包括:(1)为了获得与投资无关的个人利益;(2)股东是公司的竞业者或成为竞业公司的股东及高管人员或拥有竞业公司的股份,有明显不正当目的的;(3)申请查阅的会计账簿中包含重大商业秘密的;(4)为帮助竞争对手或使公司陷入困境获取公司内幕信息;(5)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而关于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则从保护股东知情权和平衡股东与公司利益出发,规定由公司承担股东申请查阅具有不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
参考资料:[1]周友苏.《新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2]宋从文.《股东权行使与限制之维》[J].法律适用,2009年第7期.[3]李建伟.《股东知情权诉讼研究》[J].中国法学,2013年第2期.[4]王燕莉.《论权力制衡下的股东知情权行使》[J].四川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⑥王燕莉:《论权力制衡下的股东知情权行使》,载《四川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