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管理实施细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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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的
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凡我县城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需在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条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绿地指标,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用地指标。县城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应该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三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的亮化、绿化、市政工程设计图纸需经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查后方能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设计方案。
第四条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亮化、市政工程实施过程中,县公用事业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行业标准、规范,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规范工程施工技术。施工过程中,对每道工序的施工情况进检查及确认,无公用局现场监管人员的签字不得进行下一步工序的施工。
第五条(一)亮化、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同步拍摄施工档案资料,每个环节需做到真实有效,在拍摄过程
中要有工程监理人员及县公用事业管理局监督人员在场,并选好参照物。所有档案资料能够客观公正的反映地下及地上位置、施工工艺,并现场签写验收资料,装入工程竣工资料中,规范入册。
(二)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按设计标准和景观要求进行地形地貌设置,种植土的处理、苗木规格以及树穴开挖等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工程竣工资料按标准编撰后,交一份到县公用事业管理局进行归档备案。
第六条(一)凡我县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的工程经验收完毕后,路灯工程自验收使用开始,地下部分保修期为五年,所有电器材料保修期为二年;
(二)绿化工程包栽成活养护期为二年,质量验收符合下列规定:
1、地形地貌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2、乔、灌木的成活率应达到95%以上,珍贵树种和孤植树木应保证成活;
3、花卉种植应无杂草、无枯黄,各种花卉生长茂盛,种植成活率达到95%以上;
4、草坪、绿地整洁、表面平整,无杂草、无枯黄,覆盖率应达到95%;
5、种植的植物材料规格符合设计要求,修建整齐美观。
(三)道路工程、排水等市政工程保修期为二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规划区内的城市公共绿化、亮化、市政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公用事业管理局进行管理:
(一) 符合城市系统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
(二) 在建设过程中县公用事业管理局进行了监督管理。
(三) 建设单位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
(四) 向县公用事业管理局缴纳合同总价5%的质量保证金。
(五) 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六) 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备案办事流程:
(一) 立项确定后报县公用事业管理局登记。
(二) 设计方案报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查。
(三) 经过招投标程序确定施工企业后,施工企业及工程施工方案到县公用事业备案,同时报送一份招投标备案资料。 (四) 项目施工过程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全程参与,所有进场材料登记、检验。
(五) 工程验收。
(六)施工资料移交、存档。
(七)质保期满无任何质量问题退还质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