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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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案例
【篇一:烟草专卖法案例】
案例一:利用互联网销售卷烟将被依法查处。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发展,懂得网购的人越来越多,身边好多朋
友开网店都挣了钱,尝到了不小的甜头。因此,我也想在经营实体
卷烟零售店的同时,在网上注册一家店铺,专门销售名烟名酒,请
问法律允许吗
答:不允许。根据我国现行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政策,开网店卖
香烟,不管卖的是真烟还是假烟,都是非法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
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
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取得烟草
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网店
经营卷烟,由于是在虚拟场所,不满足“有固定场所”这一要件,因此,不具备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即使实体店已经申领
了许可证,也不代表有权在网上销售香烟。根据《刑法》和现行的
烟草法律法规,未经许可在网上销售烟草专卖品,经营数额较大或
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卷烟作为一种专卖品,不允许通过互联网进
行销售和交易的。
案例二:超量携带卷烟属违法。
问:我是昌乐人,儿子结婚要准备大量喜烟,初步估计得要150 条。在寿光市开烟店的朋友说,在他那边卷烟数量充足。于是我打算自
己坐大巴车前往寿光购买,只是纯粹为家里办喜事自用,且都是真
品卷烟。这样的行为能算违法吗
答:该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部
门规定的限量。针对异地携带卷烟的数量限额,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
高限量为每人每次一万支(50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
款规定,邮寄、异地携带卷烟超过国务院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
依照无证运输卷烟相关规定处以 20 % 以上50 % 以下的罚款,可以
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卷烟。可见,从昌乐县以外的县、市、区购买150 条卷烟回家办喜事,虽没有非法营利的目的,但其
数额已超过烟草专卖法规定的数量限额而触犯法律,应依法予以处罚。
案例三:农用三轮车无证运输卷烟要受处罚
问:一个月前,我刚买了辆农用三轮车,本打算家里运输瓜果蔬菜。可前不久有朋友让我帮忙捎带200 条香烟去外地,纯粹是朋友帮忙,也不是为了挣钱,拒绝他吧又抹不过面子去。我这样帮忙运输香烟
合法吗
答:该行为违法,属无证运输卷烟。《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托运或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局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
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若明知是烟草专卖品,且无准运证运
输烟草专卖品,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
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即“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
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
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 %以上20 %以下的罚款”。
此处,虽然是给朋友帮忙没有收取运费,但你的运输行为仍是违反
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奉劝广大市民,千万别为了一时“面子”踏进法律的“禁区”!
昌乐县烟草专卖局举报电话: 6222596(白天)(24小时)
【篇二:烟草专卖法案例】
具体修改了哪些条款
今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进行了修改。
关于本次《烟草专卖法》的修改,笔者从四个方面分别加以介绍:
关于烟叶收购价格的修改
1.修改第九条第二款。
现第九条第二款: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
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烟叶收购价格。
原第九条第二款: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
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
2.删去第九条第三款。
原第九条第三款: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价的原则制定。
3.删去第十条第一款中的“价格”。
将第二款中的“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修改为“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
现第十条第一款: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
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原第十条第一款: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
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现第十条第二款: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
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原第十条第二款: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
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
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对卷烟、雪茄烟、烟丝价格的定价主体的修改
删去第十七条。
原第十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
门按卷烟等级选定部分牌号的卷烟作为代表品。代表品的价格由国
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卷烟的
非代表品、雪茄烟和烟丝的价格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修改
删去第二十九条。
原第二十九条: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
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
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对违法收购烟叶的行政处罚标准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