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法与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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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成文法是死法律,判例法是活法律这样说有是对还是错呢?
为什么?
成文法与案例法的理性沟通
成文法以近代理性主义哲学为基础,法典的 编纂与适用贯彻的是从抽象到具体,从理论到实 践的唯理论原则,是大陆法系所特有的一种高水 准的制定法。判例法以近代经验主义为基础,先 例确立和判例法的形成贯穿着从具体到抽象、从 实践到理论的经验论原则,是英美法系所特有的。 大陆法系法典法的运作是与法律制定相分离的法 律的消极适用,英美法系判例法的运作是与法律 创制相结合的法律的积极实施。在两大法系相互 融合的过程中,需要一个交流的平台,一个切入 点,就我国的刑法而言,刑事判例制度将是一个 理性的选择。
判例法的基本思想
判例法承认法律本身是不可能完备的,立法 者只可能注重于一部法律的原则性条款,法官在 遇到具体案情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条款的 实质,作出具体的解释和判定。其基本原则是 “遵循先例”,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 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对于本 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 如果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 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做出与过去 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直到将来某一天最 高法院在另外一个同类案件中做出不同的判决为 止。
历史及发展
早在西周就开始运用判例法审理案件,当时 称为“事”,“事”是法律规范的重心。所谓 “议事以制,不以刑辟”,即选择以往的判例作 为现时审判的依据,不预先制定成文法典;秦朝的 “廷行事”就是法庭成例;汉朝的“决事比”就是 判例,是正式的法律形式之一。在与英国普通法 形成几乎同时期的宋代,出现了《熙宁断例》、 《元丰断例》等案例汇编,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适 用;到明清两代,判例的作用与地位更为重要。清 同治九年编成的《大清律例》汇集了1892个案例 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出现了律、例并行的局 面。
成文法简介
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 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成文法 是“不成文法”的对称。国家机关依立法 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 来的法。我国的宪法、普通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地方性法规都是成文法。成文 法是经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 并以法律条文作为表现形式的法律的总称。 成文法又称为制定法。成文法最高的以及 最完善的形态是法典。
成文法与判例法
什么是法?
引入
基于不同的法律渊源,形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两大系统.以至延伸出了成文法和判例法.法律是正义的 象征,法律约束着人们的生活,且有力量改变人的命运. 在成文法的领域里,一切按章办事以至于法官的存在价 值就是法律的一张嘴.而在判例法的领域里,法官是法律 的指路人和开拓者……
法律是活的还是死的?法律是自我控制实现的,还是 由人们的力量将他应用的呢?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代表弗兰 克主张一种实际的法律或活的法律,之所以法律不确定,要 一种活的法律,因为法律所应付的是人类关系的最复杂的 一面,一系列新的发展模式及变革因素使得一切 “死的法 律”发挥作用成为不可能,在他看来法律的许多不确定性 并不是一个什么不幸的偶然事件,它具有巨大社会价值”. 如果人们无法认识法律的不确定性而是要追求法律的固定 性、稳定性,这是在渴望一种幻觉,弗兰克把这称为“基 本法律神话”。然而要真如弗兰克所说的这样的法律是神 话,那么大陆法系的存在不就是相对而言的神话吗?
成文法பைடு நூலகம்历史意义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对旧的法律观念、 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打破 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结 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具 有客观性和规范性,走向公开化,开创了 古代法制建设的新纪元,是社会发展进入 新时代的重要标志。
判例法定义
所谓判例法 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 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 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 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 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 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 法者创造的,因此,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或普通 法。
成文法与判例法的根本区别 ——法律渊源
成文法以制定法作为主要的法律渊源 判例法则是以判例做为法律渊源.法官的判 例可以直接当作判决的依据加以使用,当然 不同的判例法国家具体规定还是有一定的 差别. 成文法和判例法的区别体现出来是,我 个人的意见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 传统和法律精神方面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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