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制度(通用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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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税源监控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税源监控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税源监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3.09•【字号】青国税税政[1999]51号•【施行日期】199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税源监控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9]51号1999年3月9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为全面加强税收管理,深入贯彻国务院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方针,强化税政管理为组织收入服务的源头基础作用,增强税政管理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及时掌握全市税源结构及变化情况,确保完成全年税收任务,市局决定自1999年2月1日起对部分重点税源大户实行税源监控,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税源监控的范围:全市76户重点税源大户及部分大型商业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名单附后)。

二、税源监控的内容和任务: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对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收入来源的现状和发展变化情况进行监督、预测、检查和分析。

通过对税源信息进行归集、处理、统计、分析,并结合经济、税收政策的变化调整,预测税源的发展变化趋势,为税收管理提供科学的决策,以便依法组织收入,防止税源流失。

其核心是根据税源监控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其任务就是通过对税收源泉的检查、分析、预测和监督控制,反映当前税收收入与实际税源的差距,从而真正实现依法治税和应收尽收。

三、税源监控的方法1. 建立财税资料上报制度。

凡税源监控范围内的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时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由各单位税政管理部门负责于每月25日前将上述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原件或复印件各一份集中后留存,用于税源调查、分析,市局将根据收入进度、税源变化等情况适时抽调部分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3.05•【文号】•【施行日期】1999.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及时掌握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信息情况,保证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27号)的要求,现将总局直接监控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监控管理的对象(一)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

包括:1.集中纳税的电力集团公司或省级电力公司;2.汇总纳税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3.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4.其他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

(二)根据纳税人前三年的销售(营业)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等条件,在本地区排名前五名的中央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经济占主要比例的股份制和联营企业)。

各地区于4月15日前将重点税源企业的名单报送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重点税源企业名单一经确定,应保持不变。

如今后出现年度应税数额超过重点税源户的企业,可相应增加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户数。

如名单确需调整,须报经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同意。

二、重点税源企业资料报送(一)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含附表);(二)损益表。

从1999年第二季度开始,季度报表在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报送。

年度报表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并附送重点税源企业年度税源分析报告。

三、及时了解、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源情况,是做好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要求时间及时报送资料,并保证填报资料的项目和数据完整、准确。

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8]5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8]5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8]53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提高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质量,更好地做好组织收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1273号)精神,结合全省地税工作实际,现将《江苏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二○○八年六月十七日江苏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推进依法治税,及时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税源变化以及税款缴纳情况,增强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税源企业是指经营收入、利润总额、税额在一个地区占有重要份额,以及对于整体税源的变化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三条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是按照“抓大、控中、规范小”的税源管理思路,以重点税源企业为对象,应用全省统一的计算机软件、统一的编码规则、统一的指标体系,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实现对重点税源企业的动态跟踪,服务于税收预测,服务于强化税收征管,促进科学组织税收收入。

第四条重点税源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各自的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税源管理对象,加强辖区内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同时不断完善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方法,健全管理机制。

税源监控工作制度及数据分析报告

税源监控工作制度及数据分析报告

增值税 28
消费税 13
利润类 18
主要统计指标 7
营业税 15
企业所得税 13
资产负债类 18
国地税属性 1
外资所得税 17
代扣代缴 8
其他税费 19 附报数据 4
(三)数据采集
重点税源监控数据来源于企业纳税申报、财 务核算以及生产经营等原始信息,一般由重 点税源企业通过纸质或电子方式向税务机关 报送。
4.
数据应用是监控工作的最终目的,在保证数据及时性、准确性的基础 上,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大重点税源监控数据的综合利用工作。
一要充分运用监控数据深入分析本地区税源状况和税收收入形势,分 析政策执行情况以及征收管理情况,客观反映税源发展、税收收入以 及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为加强征管服务。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审核方法,既要用日前总局下发或者本地编制的分析 表进行审核,更要研究建立对原始数据的审核方法,尽早发现和及时修 正数据质量问题,提高审核效率及质量
加强与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及“一户式”中有关数据的比对,认真研究发 生差错的原因,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加强重点税源监控数据的应用,在使用中进一步发现问题,消除数据错 误的根源。
-60.0
2007年1-2月重点税源已缴税收与税收快报同期入库 数增幅比较
100.0
80.0 60.0
已缴增长% 入库增长%
40.0
20.0
0.0 --4200..100税.增收值合税计直2接.收国入内消费税3. 营4.业企5税.业涉所外得企税6业.城所市得维税护建设7税. 资8源.土税地增值税9.房产1税110..城车镇船土税地1使2.用地税税印13花.车税辆购置税
为进一步促进监控数据的利用工作,挖掘数据价值,各地要继续按季 度报送重点税源综合分析报告,另外平常月份还要报送一篇针对某个 行业或某个问题的专题分析报告。

大企业税源监控工作制度

大企业税源监控工作制度

大企业税源监控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企业税源监控,规范税收征管行为,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大企业税源监控工作是指对纳税人的税收申报、纳税行为、税收缴纳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分析、预警和处置,以确保税收法律法规的实施,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大企业税源监控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明确职责,建立健全税源监控工作制度,完善税收征管体系,确保税源监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大企业税源监控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正公开、科学高效、协同配合的原则。

二、监控对象和内容第五条大企业税源监控的对象包括:(一)全国范围内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的企业;(二)地方税收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三)其他需要纳入监控的企业。

第六条大企业税源监控的内容包括:(一)税收申报情况,包括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资料等;(二)纳税行为,包括税款缴纳、税收优惠适用、税收筹划等;(三)税收缴纳情况,包括税款缴纳进度、欠税情况等;(四)其他与税收征管有关的情况。

三、监控手段和程序第七条大企业税源监控手段包括:(一)信息化手段,利用税务信息系统、大数据等技术进行监控;(二)现场检查,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查看、核实;(三)与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作,实现信息互补、联合惩戒;(四)其他合法手段。

第八条大企业税源监控程序如下:(一)信息收集,通过税务信息系统、公共信息平台等渠道收集纳税人的税收信息;(二)信息分析,对收集到的税收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对比,发现异常情况;(三)预警处置,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进行预警,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四)后续跟踪,对处置结果进行跟踪管理,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四、监控结果运用第九条大企业税源监控结果应用于税收征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一)风险预警,对发现的税收风险进行预警,提前采取措施;(二)税收筹划,针对大企业的税收需求,提供税收筹划服务;(三)税收执法,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税收秩序;(四)政策制定,根据监控结果,完善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

XX县国家税务局企业税源监控管理办法

XX县国家税务局企业税源监控管理办法

XX县国家税务局企业税源监控管理办法XX县国家税务局企业税源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纳税人动态税源监控体系,掌握税源结构、分布情况以及经济税源变化动向、发展趋势,实现对纳税申报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动态“零距离”监控,有效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根据上级局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分局、中心所对管辖的纳税企事业单位的监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税源监控基本指标第三条企业税源监控的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1、税务登记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职工人数、企业主要产品或经营项目、注册资本、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利润分配方式,关联企业、分支机构设置等内容.2、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上年销售收入、本年销售收入、往来账款、生产经营规模、产品(商品)品种、市场销售网络、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免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新产品及无形资产开发研制、产品结构调整、存货变化情况、资金周转情况、利润水平、在建工程投资情况、税收增长项目以及影响税收增减变动的其它因素。

(二)税款申报情况。

包括: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金税报税数据、金税认证数据、发票使用填开情况等内容.第四条使用调查数据和CTAIS、金税工程已采集的数据进行当期相关指标测算,并与历史测算指标作趋势比对,与同类、同规模纳税人的测算指标作横向分析。

(1)税负率测算:本期(累计)应纳税金/本期(累计)销售收入(2)收入变动情况测算:本期(累计)销售收入/上年同期(累计)销售收入(3)销售利润率变动测算:本期(累计)销售利润/本期(累计)销售收入(4)存货周转率测算:本期存货贷方发生额/本期期初存货余额(可分别测算存货、原材料、产成品项目)(5)往来账款增减率测算:(期末往来账款余额—期初往来账款余额)/期末往来账款余额(6)应税销售额变动率与应纳税额变动率分析: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去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去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应纳税额变动率=(本期累计应纳税额—去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去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第三章税源监控变动指标第五条按照监控指导岗位下达的监控指令,参照监控对象的下列指标进行调查:(一)纳税人的基本资料:1、企业的登记情况;2、生产经营基本情况;3、分支机构、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4、发票的使用、开具、保管情况;(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变动情况:1、生产成本(销售成本)占产品价格(销售收入)的比例及变动情况;2、管理成本占产品价格(销售收入)的比例及变动情况;3、产品(商品)市场变动情况对纳税人税收负担率的影响;4、往来款项的增减变动情况;5、产品结构的变动情况;6、资产结构的变动情况;7、纳税人存货的变动情况;第四章指标分析第六条根据监控调查数据与CTAIS、金税工程已采集的数据进行比较,确定企业纳税申报和上报财务资料的准确性.第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销项税额与金税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报税数据进行比对,申报进项税额与金税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数据进行比对。

重点税源跟踪管理制度

重点税源跟踪管理制度

重点税源跟踪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加强对重点税源的跟踪管理,保障税收的正常征收是国家财政管理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从重点税源跟踪管理制度的概念及其重要性、运行机制、建立与完善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二、重点税源跟踪管理制度的概念及其重要性重点税源跟踪管理制度是指国家税务机关为全面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维护税收基础稳定、促进税收收入的持续增长,制定并实施的对重点税源(非居民企业、高科技企业、高消费企业等)开展专项监管和管理的一项制度。

重点税源跟踪管理是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实施可以有效提高税收征管的精准度和有效性,确保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

重点税源跟踪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税收基础稳定。

重点税源往往拥有较高的税收贡献能力,因此对其进行有效的跟踪管理可以有效维护税收的基础稳定,促进税收收入的持续增长。

2. 提高税收征管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通过对重点税源进行跟踪管理,可以精准地掌握其经营状况、资金流动等信息,从而提高税收征管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3. 保障税收的正常征收。

重点税源通常拥有较高的管理、财务等专业能力,往往具有一定的避税手段。

通过对其进行跟踪管理,可以及时发现并防范其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保障税收的正常征收。

4. 促进税务机关的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提高。

重点税源跟踪管理制度的实施,对税务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税务机关不断完善服务意识和提高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重点税源跟踪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税收征管的提高和税收收入的持续增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重点税源跟踪管理制度的运行机制重点税源跟踪管理制度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重点税源的认定、信息的采集和分析、重点税源的分类管理、跟踪管理与服务等环节。

1. 重点税源的认定税务机关通过综合考虑企业的纳税额、行业地位、经济综合实力、市场竞争力等因素,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进行重点税源的认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办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办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办法为了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强化对重点税源的有效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税源变化情况,增强组织收入的科学预测性,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原则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是各级国税机关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税源管理的对象是指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的规模,年应纳税额较大,对税收收入变化影响较大的企业。

重点税源实行市级、区(县)局级、所级三级分类管理,市局、区(县)局、税务所三级管理要各有侧重并在各自的范围内发挥重点监控的作用。

其主要任务是落实税收收入计划,定期研究分析收入形势,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实行专人专项管理制度,要选择责任心强,熟悉税收业务、分析能力强的干部担任。

二、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1.市级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市级重点税源企业是指按年度应纳税额较大,对全市税源变化影响较大的企业。

市级重点税源企业由市局确定下达。

2.区(县)级重点税源的企业的确定未列入市级重点税源的企业,按照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中央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分别由区(县)局确定后,下达。

3.税务所级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由税务所根据市、区(县)局级重点税源企业并结合本所实际自行补充确定,并将名单报区县局备案。

市、区(县)级和所级重点税源企业的年应纳税额原则上应占全局税收总额的70%以上。

三、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主要内容凡确定为市级、区(县)级、所级重点税源企业,对在纳税年度内、缴纳的各税均应进行监控,其中重点是对“两税”的监控,监控的主要内容是企业的销项税金、进项税金、留抵税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入库及欠税等项指标。

重点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状况、产品结构变化、资金运作情况及税负变化趋势等影响税收收入变化的各种因素。

重点税源户的数据依照企业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统计。

三级重点税源企业按不同企业、不同行业或经济类型划分并各有侧重、要运用微机分类汇总进行数据处理。

税源监控工作方案范文

税源监控工作方案范文

税源监控工作方案范文一、背景。

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对于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复杂性和税收征管人员的不足,税收征管工作存在一定的漏洞和难度。

因此,建立健全的税源监控工作方案,对于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的。

税源监控工作方案的目的是建立一套科学、合理、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确保税收的全面、及时、准确征收,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

三、内容。

1. 建立税源监控工作机制。

(1)建立完善的税源监控工作机制,明确税收征管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建立税源监控工作的信息化系统,实现税收数据的实时监控和分析,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2. 加强税源监控工作人员的培训。

(1)加强税源监控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税收征管能力和水平,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2)建立税源监控工作人员的考核机制,激励他们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3. 加强税源监控工作的宣传和教育。

(1)加强税源监控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自觉性,促进他们主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支持税收征管工作。

(2)建立税源监控工作的投诉和举报机制,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和检举,加强税收征管的公开透明性和公正性。

4. 建立税源监控工作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1)建立税源监控工作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风险和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2)建立税源监控工作的风险应对机制,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平稳进行,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

5. 建立税源监控工作的督导和检查机制。

(1)建立税源监控工作的督导和检查机制,加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建立税源监控工作的奖惩机制,激励税收征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惩罚税收征管工作的不当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

四、实施。

1. 建立税源监控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税源监控工作的具体措施和步骤。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制发本市《重点税源户税源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税计[2000]1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制发本市《重点税源户税源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税计[2000]1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制发本市《重点税源户税源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制发本市《重点税源户税源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税计[2000]17号2000年5月26日)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各直属分局、外税分局:为确保本市重点税源户税源监控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M0]7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重点税源户税源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重点税源户税源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地反映重点税源户的生产经营和税收状况,掌握经济税源变动情况和税源结构变化趋势,为组织税收收入提供直接的数据参考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税源户税源监控管理是以重点税源户为具体对象,通过建立税源数据库,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税收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分析、预测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三条重点税源户税源监控管理的模式。

建立税务所、税务分局、市税务局三级重点税源户,实行分级监控管理,层层负责,逐级上报。

对列入国家税务总局监控范围内的重点税源户,由市局统一上报.第四条重点税源户的确定原则。

以企业实际上交的税收为依据,兼顾行业分布,重点监控工业、商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社会服务业。

列入各级税务部门监控管理范围内的全市三级重点税源户的税源应达到本市税收收入和“两税”收入总额的6 0%以上。

根据各征管分局税源分布结构的差异,凡税源大户较集中的单位,三级重点税源户的税源监控面应达到本单位税收收入和“两,税”收入总额的 8 0%以上,税源特别分散的单位,监控面也至少应在 3 0%以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标 签】重点税源监控【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国税发﹝2002﹞134号【发文日期】2002-06-03【实施时间】2002-06-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 我市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在各级领导重视和支持下,经过各单位的努力,监控户数逐年增加,数据质量逐步提高,在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分布、企业生产经营与税收状况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截止到今年三月份,全市监控户数已由2001年的159户增加到349户,其中内资企业235户,港、澳、台投资企业32户,外商投资企业82户。

税收监控比重:监控国内“两税”占全市入库国内“两税”(不含海关代征)的42.39%,比去年同期监控比重的29.77%增加12.62个百分点。

但距总局要求2002年“两税”监控比重达到50%的目标还差7.61个百分点,同全国监控比重较高的省市(2001年11月份全国“两税”监控比重最高的省市已达到85%)相比,差距更大。

因此,市局在研究决定,要继续扩大监控范围,提高税收监控比重,进一步加强重点税源监控工作。

现将扩大重点税源监控的范围、重点税源数据库上报的时间安排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扩大重点税源监控的范围 进一步扩大重点税源监控的范围是:2001年度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各单位今年4月份上报企业),“两税”监控比重较低的单位可监控到2001年度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新增监控重点企业税源数据上报的时间安排 新增监控重点企业税源数据应从2002年1月份开始补报,各单位将新增监控重点企业各月份数据补齐与2002年各月份已上报的数据库合并后,于7月18日前重新上报。

三、进一步扩大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加强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认真做好纳税企业编报重点税源数据的培训辅导工作 进一步扩大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做好重点税源监控工作,重点纳税企业的支持配合是一个重要环节,各单位要向企业宣传介绍重点税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定及要求,认真做好纳税企业编报重点税源数据的培训辅导工作,解决好纳税企业编报重点税源数据中遇到的问题,以保证重点企业税源数据能够及时上报。

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监控及税收分析工作办法

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监控及税收分析工作办法

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监控及分析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重点税源管理,提高重点税源监控和税收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税,结合我局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强化税源管理为目标,以信息化处理为依托,以纳税评估为手段,以优化纳税服务为保障,以信誉等级管理为促进,努力实现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专业化、信息化、精细化、科学化。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点税源原则上是指已经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一个纳税年度内缴纳地税收入达到一定规模并且生产经营、纳税行为比较稳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税源管理办法的纳税人。

第四条、重点税源管理的内容包括重点税源的确定、重点税源征收管理、重点税源数据采集、重点税源分析和应用。

第五条、各科室应建立健全重点税源分析制度,加强重点税源分析,为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上级部门提供参谋服务,搞好重点税源数据的应用。

第六条、税收管理员要利用信息化数据集中和“一户式”信息管理的优势,通过对重点税源纳税人当期涉税指标与历史指标的纵向比对、同行业纳税人涉税指标的横向比对、实物库存及流转情况与账面记录情况的账实比对,分析税负变化趋势,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进行全面系统的纳税评估。

在税收管理员调查了解和初步分析的基础上,明确专人定期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详细分析。

第七条、对重点税源企业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由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管理员负责企业上报数据的审核、调查和数据分析等日常管理工作。

(一)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税源管理档案。

设立户籍档案,准确、全面地掌握重点纳税企业户管底数;设立重点税源企业征收管理档案,每个重点税源企业纳税资料一户一档管理。

重点税源企业档案资料主要包括:重点税源企业的税务登记资料、发票管理资料、财务报表、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以及历史同期的相关数据,各类涉税申请审批资料、各类检查资料、各类涉税合同协议等;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台账,按月采集、登记重点税源企业所有与税收有关的生产经营指标、财务会计指标,实现重点税源企业的动态监控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7号2000年1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重点企业税源的变化情况、客观真实地了解国民经济运行态势,为组织税收收入提供直接的数据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相应地建立起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

1999年11月和12月,总局在四川省和广东省分别对国税局和地税局就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布置和数据库软件培训,为了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将《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严格按照办法提出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现就此项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一、各级税务机关领导要给以高度重视。

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是掌握经济税源变动情况的有效途径,是组织税收收入的基础性工作,可以为分析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内在关系提供客观的依据。

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充分重视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加强领导和督促,势力把此项工作贯彻到基层。

二、配置专人专机。

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是一项对计算机技术掌握、税收业务水平和责任心要求很高的工作。

各地对此项工作务必要调配业务技术骨干专人负责。

为了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侵袭,省、地(市)一级税务部门应配置专用微机,并预装计算机病毒防火墙。

三、制定有效措施。

各地应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办法提出的工作要求,制定出落实此项工作的有效措施,确保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数据的数量质量和及时上报。

关于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规定

关于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规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规定【标 签】重点税源监控管理,企业所得税【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新地税二字﹝1998﹞033号【发文日期】1998-03-25【实施时间】1998-03-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地方税收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4]2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我区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如下规定: 一、建立重点税源监控的目的和任务1.建立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体系,及时、准确地掌握本地区重点税源的行业分布、地域分布,重点税源户数,了解企业所得税主要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积累、收集与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资料。

2.掌握所得税收入完成情况和入库进度,分析重点税源户所得税增减的原因,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二、重点税源监控的范围和对象 重点税源监控的范围为:各地、州、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及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重点税源监控的对象为各地、州、市县(区)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大户以及在本地区经济中占有较大比重,对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各地、州、市首批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名单附后)。

三、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实施 (一)以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检查情况(未经重点检查的以自汇申报数为准)的有关数据填制《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情况表》、《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实现利润因素分析表》并附《企业所得税检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及有关附表。

(二)重点税源分析1.重点税源企业的区域分布、行业分布及特点,形成的经济、社会条件、资源优势,与国家及地方的产业政策关联程度。

2.国家、地方的有关经济政策(如企业的改组、改造等)对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税源有无重要影响。

3.重点税源企业在执行所得税有关政策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办法。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税系统重点企业税源监控管理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税系统重点企业税源监控管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税系统重点企业税源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源监控管理,重点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津地税计﹝2001﹞5号【发文日期】2001-02-11【实施时间】2001-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天津市地税系统重点企业税源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津市地税系统重点企业税源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地税系统重点企业税源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完善和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需要,税源监控在整个税收工作中越来越被各级税务部门所重视。

因此,加强对重点税源的监控,为组织收入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决策依据,这已是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根据国税发[2000年]7号文件的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月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天津市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税源监控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所管重点纳税大户,因经济发展、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和产品结构变化所引起的税收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对重点大户的应征、待解、已缴、未缴、欠税、减免税以及恢复征税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控,为各级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提供依据。

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对掌握国民经济运行态势、了解税收与经济的内在关系可以提供直接的数据支持。

第三条 确定重点税源户的基本原则。

重点税源户的确定,坚持以营业税为主,以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辅的原则分别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监控的范围是,营业税年纳税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市局监控的重点税源户的确定标准是,营业税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年纳税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纳税人)。

各分局监控的重点税源户标准自行确定,但监控面要达到全部税收收入的60%以上。

税源监控工作方案模板

税源监控工作方案模板

税源监控工作方案模板税源监控工作方案。

一、背景介绍。

税源监控是国家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对纳税人的税务行为进行监控和分析,可以有效地发现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法规的不断完善,税源监控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更好地开展税源监控工作,制定一份科学合理的税源监控工作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和任务。

1. 目标,建立健全的税源监控体系,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2. 任务:(1)建立完善的税源监控数据库,包括纳税人信息、税收数据等。

(2)加强对税收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监控能力。

(3)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税收违法行为。

(4)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税源监控工作的开展。

三、工作重点。

1. 建立完善的税源监控数据库。

(1)收集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建立纳税人档案。

(2)收集纳税人的税收数据,建立税收数据档案。

(3)建立数据分析模型,对纳税人的税收行为进行分析和监控。

2. 加强对税收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1)组织税收法规知识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

(2)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收法规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减少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

3. 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监控。

(1)对涉及大额交易的行业和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税收违法行为。

(2)对涉及跨地区交易的行业和企业进行重点监控,防止跨地区偷逃税行为的发生。

4.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

(1)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动税源监控工作的开展。

(2)与金融机构建立征信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纳税人的信用监控。

四、工作措施。

1. 加强技术支持。

(1)引进先进的税收监控技术,提高税源监控的精准度和效率。

(2)建立税收数据分析平台,实现对大数据的实时监控和分析。

2. 加强人才培养。

(1)加强税收法规和数据分析方面的人才培养,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12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12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12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发挥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作用,提高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在现行重点税源监控制度基础上,结合当前工作的需要,对现行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

与现行制度相比,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新增了重点企业集团报表内容,增设了调查问卷,并对一些指标进行了调整完善。

现将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一、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制度(一)监控标准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标准为:1.2007年实际缴纳税款达到以下标准的企业:缴纳增值税5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纳税户,缴纳消费税100万元以上的消费税纳税户,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以上的营业税纳税户,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其他纳税户。

2.预计2008年缴纳税款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

3.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按上述标准监控外,对项目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各主管地方税务局均要及时纳入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实行从立项至清算的全过程监控,并自缴纳税款的月份开始,按规定表式和要求向税务总局上报。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列入税务总局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有关资料要逐月完整上报税务总局。

各地降低标准扩大范围自行增加的监控企业,有关资料可以一同上报税务总局,但在《基本信息表》的“监控级次”中要明确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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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2007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制度 2007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制度 及数据分析应用
内容提要 2007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制度简介 2007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制度简介 一季度监控工作主要情况 监控数据的分析应用
2007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制度 一、2007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制度 监控标准 报表体系 数据采集 上报方式 工作要求 有关问题
-40.0
-20.0
100.0
2007年 2007年1-2月重点税源已缴税收与税收快报同期入库 数增幅比较
-40.0 60.0 80.0 20.0 40.0 0.0 已缴增长% 入库增长%
1. 增 税收 值 税 合计 直 接 2. 收 入 国 内 消 费 税 3. 营 4. 业 企 税 5. 业 涉 所 外 得 企 税 业 6. 所 城 得 市 税 维 护 建 设 税 7. 资 8. 源 税 土 地 增 值 税 9. 房 产 税 11 .城 10. 镇 车船 土 地 税 使 12 用 .地 税 税 印 13 .车 花税 辆 购 置 税
(五)工作要求
不断巩固和扩大重点税源监控范围 建立确保数据质量的长效机制 努力提高数据时效性 强化监控数据的分析应用 自觉融入互动机制 加强工作的上下沟通和通报考核
1.不断巩固和扩大重点税源监控范围 1.不断巩固和扩大重点税源监控范围
从近年情况看,部分地区实际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与按照 标准应监控的企业存在一定差距,其中个别地区差别很大, 对分析地区税源状况、税负水平、开展地区横向对比带来 了不利影响。2007年各地要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确定的监控 了不利影响。2007年各地要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确定的监控 标准,将所有符合条件的重点税源企业全部纳入监控范围, 并将有关资料按照要求上报税务总局。 在税务总局确定的监控标准基础上,各地可以结合本地情 况逐级扩大监控范围。 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有条件的地区要尽快实现由 重点税源监控向整体税源监控的转变。 重点税源监控向整体税源监控的转变。
50000
31610
40000
25567 21942 10194
30000
20000
7113 1404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三、监控数据的分析应用
两项职能: 为组织收入服务 为加强管理服务 两种方法: 设置一整套的分析模板展示数据价值 充分利用先进的分析手段和工具深度挖掘
(一)监控标准
总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
为确保达到以上标准的企业全部进入监控范围,总局于2006年末 为确保达到以上标准的企业全部进入监控范围,总局于2006年末 根据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数据和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 有关数据拟定下发了各地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参考名录
统一标准
各地扩大
年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500万元以上的 年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500万元以上的 增值税纳税户
附报数据 4
(三)数据采集
重点税源监控数据来源于企业纳税申报、财 务核算以及生产经营等原始信息,一般由重 点税源企业通过纸质或电子方式向税务机关 报送。 对税务机关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或“一户式” 对税务机关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或“一户式” 系统中已有的数据,在确保数据口径、时期 一致的前提下,可以从系统中导出,不再要 求企业填报。 对必须由企业填报的数据,基层税务机关要 统筹各种需求,尽可能年初一次性布置企业 进行采集,以减少企业重复报送、多头报送。 在采集方式上,要更多地运用网上申报系统、 网上直报系统和重点税源企业端软件等电子 方式进行,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提高工作 效率和数据质量。 无论使用何种方式采集企业数据,均要保持 企业各项信息的完整性,即无论是国税局还 是地税局监控的企业,上报的各项纳税信息 均应包含国税局和地税局征收的所有税种。
3.努力提高数据时效性 3.努力提高数据时效性 努力提高数据时效性
重点税源数据对分析即期税源和税收情况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 不能按时上报,会大大降低资料的使用价值。从近年情况看,一些地 区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时上报,影响到全国的汇总分析和有关资料的对 下发布。为此,2007年各地要将数据的及时上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 下发布。为此,2007年各地要将数据的及时上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 抓。 首先要严格上报时间,针对月报、季报的不同要求,合理确定各级税 务机关的上报时间,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数据的汇总 和上报工作; 其次要建立顺畅的上下级之间沟通协调机制,上级对逾期未报的要及 时催报,对发现的数据差错要及时通知下级,并同时利用电子邮件等 方式通知企业,下级对上级指出的问题要认真落实并及时修正上报; 第三要积极推行网上直报方式,近年来一些省市的实践证明,实行网 上直报是减轻企业和基层负担、减少报送中间环节、提高数据时效性 和数据质量的有效方式,各地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充分利用现有的硬 件和网络资源,采用适合的软件,逐步建立起安全稳定的网上直报系 统,为做好重点税源监控以及其他数据的采集工作提供便利高效的平 台。
(六)避免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重点税源监控徒增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负担 指标向申报表及附表靠拢,数据从征管软件中取得的越多 越好 综合征管软件中监控数据的比重问题 从综合征管软件产生监控报表所要解决的问题 只监控纳税大户 过于追求扩大监控范围 网上直报后市、县局责任减轻
监控户数进一步增加
60000
56528 42473
年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以上的营业税纳税户 年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以上的营业税纳税户
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外商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 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
(二)报表体系

为便于企业填报和税务机关加工、审核和应用,2007年重点税源监控制度在 为便于企业填报和税务机关加工、审核和应用,2007年重点税源监控制度在 报表体系、指标设置、任务格式等方面做了适当调整。 将上年的《企业表》按指标属性拆分为月报表和季报表,将上年的《 将上年的《企业表》按指标属性拆分为月报表和季报表,将上年的《货物劳 务表》 务表》适当简并,只保留主要工业产品项目,同时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增 加了房地产行业监控报表,实现了重点企业监控与重点行业监控的结合。 在指标设置上有增有减。增加的主要是清理欠税、预缴税款、代扣代缴等细 分税款属性的指标和各地方税种的应缴指标以及增加值、耗电量等反映企业 生产、物耗情况的指标。减少的指标主要是原来无固定数据来源、使用频率 很低的指标以及非工业产品的产销指标等。另外结合新的纳税申报表对月报、 季报中的部分指标口径进行了调整。 在报表格式上,参照国家统计局做法,将本期数据与上年同期数列在同一张 报表中,以方便审核和应用,同时彻底解决了以前一直存在的监控企业多、 可比企业少的问题。
采集方式
TRAS企业端 TRAS企业端
企业填报
网上直报
网上申报
征管软件导出部分数据
(四)上报时间和方式 上报时间和方式
报表所属期为1 报表所属期为1、2、4、5、7、8、10、11月份时,只上报 10、11月份时,只上报 《税收月报表》和《工业产品月报表》,报送时间为次月 税收月报表》 工业产品月报表》 18日前。报表所属期为3、6、9、12月份时,月报表和季 18日前。报表所属期为3 12月份时,月报表和季 报表同时报送,报送时间为季后22日前。《 报表同时报送,报送时间为季后22日前。《企业基本信息 表》为一次性报表,年初一次性填报,对部分年初没有数 据的项目,可于数据取得的月份随同当期报表进行补报。 重点税源报表一律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报送,即总局 FTP/CENTRE/计统司/宏观处/重点税源监控/ FTP/CENTRE/计统司/宏观处/重点税源监控/国税(地税) 上报数据目录下;各地工作中的问题和意见,报至重点税 源监控/2007年建议目录中 源监控/2007年建议目录中
1. 增 税 值 收 税 合 直 计 接 2. 收 国 入 内 消 费 税 3. 4. 营 5. 企 业税 涉 业所 外 企 得税 6. 业 城 所 市 得 维 税 护 建 设 税 7. 8. 资源 土 税 地 增 值 税 9. 房 产 11 税 .城 10 .车 镇 土 船 地 税 使 12 用 .地 税 税 印 13 .车 花 税 辆 购 置 税
(一)为组织收入服务
开展实现税收、应缴税收分析,使税收分 析由被动变主动 提供更多、更准的素材为月度分析所用
2007年 月重点税源实现增收与税收快报2 2007年1-2月重点税源实现增收与税收快报2-3月入库 数增幅比较
-60.0 100.0 120.0 60.0 80.0 20.0 40.0 0.0 实现增长% 入库增长%
5.加强对监控工作的考核和上下沟通 5.加强对监控工作的考核和上下沟通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中, 对重点税源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等有关内容进行考评。 总局将对监控范围、数据质量、上报时间以及分析报告的 报送与质量、监控的成效等进行定期通报。 加强上下交流,及时将数据报送、分析应用等方面存在的 问题和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建议通过网络、文件等方式上 传下达 总局计统司将每月25日前在宏观处FTP站点上公布各地本 总局计统司将每月25日前在宏观处FTP站点上公布各地本 月数据上报及上月分析材料报送的情况,报送数据的几天 随时公布各地上报数据中的差错,并且不定期发布测试成 熟的分析模版和审核公式 各地务必指派专人及时查看、下载有关通知,对数据问题 及时改正补报,保障监控工作更加顺利的进行。
重点税源监控报表 224
企业基本 信息表 30
税收月报表 117
工业产品 月报表 20*n
财务季报表 36
房地产企业 季报表 21*n
企业基本属性 22
增值税 28
消费税 13
利润类 18
主要统计指标 7
营业税 15
企业所得税 13
资产负债类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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