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领域中的应用
论民法公序良俗原则
论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摘要】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在法律规范中体现公序良俗的基本价值观念和社会风俗习惯的要求。
该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保障社会秩序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具有重要地位,具体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中。
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有助于强化社会法治意识,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
深入研究和应用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积极探讨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对于推动法治进程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内涵、特点、界定、适用范围、地位、作用、内容、体现方式、运用、重要性、必要性、完善、意义、发展、前景、建议。
1. 引言1.1 什么是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主要内容是指民法中对个人行为的规范,以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和社会风气的良好形成。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是充分体现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法律规范,其作用和意义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等方面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确立和运用,旨在促使社会和个人行为符合道德规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长期繁荣发展。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丰富多变,具有一定的弹性和广泛适用性,可根据不同的社会环境、文化习惯和当时的情况进行具体的解释和运用。
1.2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和意义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和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具有指导性、规范性和适用性,可以对各类法律问题进行规范和裁判。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可以引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贯彻落实。
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观念之一,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明确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构建和推广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持。
最新-浅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 精品
浅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浅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席文斌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指导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依据我国的民事法律规定,结合学理解释进行概括,我国民法有六项基本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最后一项原则,因其固有的弹性而客观上起着一种兜底的作用,在现实的民事司法活动中默默地发挥着其应有的作用。
然而,数年前泸州二奶案的出现,使这项原则再次受到讨论,关于它的适用问题,依据法理和我国的现行的法律,是仍然存在着争议,有待商榷和进行立法完善的。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一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所谓公序良俗原则,准确的说我国民事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对其作出规定,而是一种近似原则。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我国学者通说认为,这一规定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近似于外国民法典的公共秩序;社会公德近似于外国民法典中的善良风俗,因此,可以将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
关于公序良俗的定义,从上文的描述中,不难发现它是包括两个部分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
公共秩序也即人类的公共生活秩序,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逐渐形成的规范人们行为,引导正确价值观,与人们的基本利益、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利益相统一的社会规则。
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它是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的法律化。
二者的相互交融、相辅相成构成了完整的公序良俗原则。
但是,各国也会因社会环境与法律环境的差异,而出现一些表述与内容上的差异,但其本质都是围绕着公序良俗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而展开的。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历史沿革公序良俗的观念最早起源于罗马法,随后逐渐被德、意、法等国的民法所采用。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一次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典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法律。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李建军、肖强摘要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则,在现代民法的立法、守法及司法实践中,一直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因为该原则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正确并恰当的应用,导致该原则长期不受重视,不能发挥其拥有的功能。
究其原因,公序良俗原则从立法到实践中都存在着诸多问题。
本文着重分析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具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完善措施,以使该原则更好的发挥其作用,也使人们对公序良俗原则有更深刻的认识。
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原则基本原则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内涵目前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内涵,理论界尚未具有统一定义。
但一般认为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两个概念的合称,公共秩序一般被认为是维护国家和社会正常发展所需要遵守的秩序和规则,它所代表的是社会和国家的公共利益。
善良风俗则被认为是指社会和国家所要遵守的被一般人所认可的道德,它所代表的是作为人行为的一般准则。
善良风俗应当是在一定的时期内,一定的地域内所存在的最低道德规范。
因而善良风俗又被表述为“一个公平正义的思想者之道德感”。
公序良俗原则通过对主流的伦理道德进行规范进而体现出对公共利益的维护,该原则中的“公共秩序”、“善良风俗”都可以看做是伦理化规则的延伸。
二、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公序良俗原则内涵的模糊性不同的法官对于公序良俗的理解是不同的,甚至个人的生活环境、性格、价值观念、生活方式都会影响到他们对于公序良俗的判断。
也正因如此,我国民法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简单概括规定必然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
但从另一方面上看,公序良俗的这一特点又是其价值所在,公序良俗原则的模糊性,又正是法律所需要的,因为该原则是“为加强法律的灵活性而设立的机制,是社会剧烈变迁的产物”。
它为法律带来了弹性,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却没有明确自由裁量权的权限。
法官在自认为客观的、理性的判断之下运用公序良俗原则,但是没有一个相对精准的、明确的客观标准作指导,法官的判断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主观的、感性的判断。
浅议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浅议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摘要】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所以,其是指导民事主体行为和引导司法裁判的重要准则。
本文从公序良俗的概念、适用范围和适用范围方面论述了公序良俗原则。
同时,文中也谈到了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相冲突,以及公序良俗原则的滥用的问题。
【关键词】公序良俗;公共秩序一、相关概念我国法律未使用公序良俗的概念,但《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事实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与公序良俗在内涵上是相当的。
因为立法具有局限性,在当时不能穷尽所有,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社会利益和道德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组成的,一般违反了公共秩序的行为也就违反了强制法规,社会公德是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可和接受的道德准则。
二、适用公序良俗遵循的原则第一,公序良俗条款只能是在实体法模棱两可或未对某一行为是否有效作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此时公序良俗才发挥补充功能。
如果法律有明确的规定那当然首先适用法律的明文规定,具体的法律规范较基本原则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第二,公序良俗的判断对象仅限于法律行为。
公序良俗的判断对象不是当事人的所有行为,而是他所从事的法律行为。
比如,一个人在一定时期可以交很多女朋友,而只能有一个婚姻关系,如果在一定时期内存在多段婚姻关系,而结婚属于法律行为,那么不仅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也违反了婚姻法,而交女朋友的行为不是法律行为,所以不属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评价范围。
三、公序良俗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公序良俗原则在实质上是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表现在很多方面。
最突出的表现为公序良俗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泸州二奶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我个人觉得在该案中法院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否定遗嘱效力的判决是不对的。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中的公序良俗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中的公序良俗在民事诉讼中,公序良俗是一项重要的原则,它对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中的公序良俗展开论述。
一、公序良俗的概念与作用公序良俗是社会公众普遍接受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代表了社会的共同利益和价值追求。
在民事诉讼中,公序良俗作为一种基本原则,旨在维护社会正义,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具体而言,公序良俗在民事诉讼中发挥以下作用:1. 引导公民行为:公序良俗对于公民行为起着引导作用,它要求人们在处理纠纷和争议时遵守公共道德和社会规范,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秩序。
2. 保护权益:公序良俗能够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们在诉讼过程中获得公正和平等的对待,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3. 建立法律秩序:公序良俗作为法律及司法实践的基础,有助于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保障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二、公序良俗的具体要求与案例分析1. 言行合一:在民事诉讼中,公序良俗要求当事人言行一致,不得故意虚伪陷害他人。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故意违约或使用欺诈手段。
2. 尊重合理期限:公序良俗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尊重合理期限,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例如,当事人在享受诉讼权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避免过度滥诉。
3. 尊重司法程序:公序良俗要求当事人尊重司法程序,不得干扰、阻碍法院的正常审理工作。
例如,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守法院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配合法院进行证据交换等环节。
4. 诚实守信原则:公序良俗要求当事人诚实守信,不得隐瞒、歪曲事实。
例如,在证据的提交中,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据,不得故意隐匿或虚构证据。
5. 尊重社会伦理:公序良俗要求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尊重社会伦理,不得侮辱、诽谤他人。
例如,在侵权纠纷中,当事人不得通过恶意诋毁对方的名誉或声誉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三、如何遵守公序良俗为了遵守公序良俗,当事人应该积极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并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1. 尊重对方:在诉讼中,当事人应该尊重、倾听对方的意见,理解对方的权益诉求,积极协商解决问题,避免利益冲突的进一步升级。
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摘要:摘要:一直以来公序良俗原则被称为是民法原则的“兜底条款”,它的涵盖范围广,约束力强,当然,意义也就不证自明了。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公序良俗原则做了有关的规定,这对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和法院公平合理的裁判,以及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发展都起到了相当大关键词:浅谈,公序良俗,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摘要:一直以来公序良俗原则被称为是民法原则的“兜底条款”,它的涵盖范围广,约束力强,当然,意义也就不证自明了。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公序良俗原则做了有关的规定,这对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和法院公平合理的裁判,以及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发展都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下载论文网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自由裁量权;泸州遗赠案一、案例分析四川省泸州市曾发生了一件轰动全国的“遗产继承案”,这件案件引起的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学界以及公众中都引起了轩然大波。
案件大体是这样的:被告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1963年结婚,后因情感出现裂缝,夫妻关系一度紧张。
黄永彬于1996年认识了原告张学英,并与其非法同居,后来黄某身患重病在临终前留下遗嘱,许诺要把所剩留给张学英。
黄永彬死后,由于蒋某凭借原配身份拒绝分配财产,张雪英于是将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给其遗嘱中的6万元。
此案经泸州市纳溪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后,于2001年11月开庭宣判,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有关规定认定黄永彬立下的遗嘱无效,并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判决做出之后一时间引起了很大轰动,对于张某到底是否有权取得黄某遗赠给她的财产,大家众说纷纭。
由此出现了两种观点:支持法院判决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在法律地位上高于《继承法》,因为《民法通则》是一切民事法律的总纲领性文件。
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民法的基本宗旨,它的法律效力也应该优先于具体的法律条文,这也就说明了原则指导规则,而规则是在原则的指导下形成的,是原则的具体表现,所以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论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
公序 良俗 原则是现代 民法一项 重要 的法律概念和基本的法律原 则。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 公序 良俗原则具有“ 克服规则模式僵化 、 授予法 官 自由裁量权 、 追求实质正义等重要功能” 因此它被称 为现 。 代民法至高无上的基本原则。但 公序 良俗 也因其 自身无法避 免的矛 盾性和危险性在司法实践中多惹争议, 其适用 尚存在诸多问题, 如其 具体内涵和判 断标准, 能否在司法实践中被直接适用 , 以及如何正当 适用 等 。 因此 , 序 良俗 原 则 在 当 今 社会 中的 司法 适 用 仍应 值 得 探 讨 。 公 公 序 良俗 原 则 的 溯 源 公 序 良俗 原 则 最 早 可 追 溯 于 罗 马法 。 查 士丁 尼 《 说 汇 纂》 认 学 就 为: 订立合 同约定终身不 结婚 , 或者必须结婚, 必须信奉某种宗教或不 信奉某种宗教 , 以赌博为标的的行为等都属于违 反公序 良俗而无效的 行 为 。 序 良俗 原 则 虽 然 在 罗 马 法 中 有 所 体 现 , 还 不 是 作 为 基 本 原 公 但 则来适用。 将公序 良俗原则首次引入法典的是《 法国民法 典》 其第 6条规 定: 当事人不得 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 序与善 良风俗的法律 。 第 l3 1条规定: 1 原因为法律所禁止 , 违反善 良风俗或公共秩序 刚, 此种 原 因 为 不 法 原 因 , 于 不 法 原 因 的 债 , 发 生任 何 效力 。 基 不 我 国现 行 的 民事 立 法 并 没 直 接 采 用 公 序 良俗 这一 概 念 ,而 是 用 “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社 会 公德 ” 取 代 。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法 通 则 》 社 来 中 第 7条 规 定 : 事 活动 应该 尊 重 社 会 公 德 , 民 不损 害社 会 公 共利 益 , 坏 国 破 家经济计划 , 乱社会经济秩序 。学界通说认为, 扰 社会公共利益相当 与 公共秩序 , 社会 公德相 当于善 良风俗 。 二、 公序 良俗原则 的定义 公序 良俗 实际上包含 了公共秩序和善 良风俗两个独立的概念 。 公共秩序与善 良风俗均为不确定的概念, 目前我 国学界尚未形成统一 的意见, 而外 国 立法 例 中 也 没 明确 界 定两 者 的 内涵 , 常 以举 例 方 式 而 说 明。如 日本学者 我妻 荣根据判例例举 出 7种违反公序 良俗 原则的 行 为 : 反人 伦 的 行 为 : 反正 义 观 念 的行 为 : 他 人 穷 破 、 经 验 获 违 违 乘 无 取不 当利益的行为; 极度 限制个人 自由的行为: 限制营业 自由的行为; 处 分 生存 基 础财 产 的行 为 ; 著 的射 悖 行 为 0 显 。 要想对 公序 良俗做出精确的界定, 无论是学理上还是立法上都是 困难 的。 本文采用陈 自强先生的有关定义, 即公共秩序是存在于法律 本身的价值体系; 良风俗是法律外的伦理秩序 , 善 是维持人类社会生 活所不可或缺的、 最低限度的伦理道 德标准0 笔者认为 , 。 将公共秩序 理解为“ 存在于法律本身的价值体系” 比“ 远 国家社会一般利益” 为佳; 将善 良风俗理解为“ 法律外的伦理秩序” 也更接近立法者的初衷0 。 三 、 序 良俗 原 则 的 司 法 适 用 公 公序 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能否直接适用 , 学界有不同的认 识。 有学者认 为公序 良俗原则的直接适用有利于弥补法律漏洞, 追求实质 正义 。也有学者认为法律原则较为抽象, 有指 导作用 , 但不应直接 用于个案裁判0 。笔者认为 , 在立法或 司法解释 尚为将 其具体化或类 型化 的时候 , 官对公序 良俗原则的适用应持谨慎 态度 , 法 公序 良俗条 款只 能在“ 实在法未作规定或摸棱两可的情形下” 能适用 曾世雄 才 先 生 指 出 : 作 为或 不 作 为 脱 序 , 强 行 法又 苦 无 强制 或 禁 止 之规 定 可 “ 而 用 时, 公序 良俗之规 定, 方使发生补充之功能。0 ” 此外, 对适用公序 良 俗 原则所 带来的法官 自由裁量权必须有一定的事后监督。 法 官在 决 定适 用 公序 良俗 原 则 时 ,必 须 首 先 查 明 公序 良俗 的 内 容 。 查 明 内 容法 官 应 以 本 国现 时 的公 序 良俗 作 为 判 断 基 准 。例 如 性 服 务在有些 国家就 是合法职业 , 但在我 国是有违公序 良俗 的。因此,
民法领域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民法领域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一、公序良俗原则(一)基本概念公序良俗的概念源远流长,从东罗马帝国开始就有了相应的规范,例如赌约、宗教信仰的约定等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因而在法律上皆为无效。
[1]到了19 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更是将公序良俗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进行了更加具体的阐述。
除此之外,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的法律也都有着相似的规定。
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的本质是以“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为基本标准,对公民的行为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评价和规制,最终实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所谓“公序”,即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所谓“良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从事民事活动的所有民事主体应当遵守公共秩序,遵循善良风俗。
(二)《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由于其本身的灵活性,可以从某种意义上弥补法律相对社会发展的滞后,从而保证人们的正常生活和民事活动的正常发展。
《民法典》首次正式将公序良俗原则引进我国民法,其中八次提到公序良俗,进一步加强和肯定了公序良俗的概念。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和实施,该原则在我国的地位也越来越突出。
基于其特殊的兜底性,公序良俗原则被广泛地适用于司法实践中,但在适用的过程中也存在许多的问题。
《民法典》第十条明确指出,习惯作为法律渊源的先决条件是经过公序良俗的审查与评估。
乍一看来,这个规则的依据似乎有点自相矛盾:一个习惯,就是某个地区,或者某个行业的道德标准,怎么会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呢?有学者就此提出,习惯本身就不可能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否则就无法成为一种习惯。
一个更好的解释是,某些习惯虽然不违背当时和当地的公序良俗,但却有可能违背新产生的公序良俗。
例如,在我国许多农村地区,婚嫁女子无法继承其父母的遗产,这明显违背了《民法典》的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
论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
理 想 的 法 律 应 当是 对 社 会 生 活 的 各 种 关 系 都 加 以 明确
规定的法律 。但是 , 一方 面 。 社会 生活非 常复杂 , 又不断发展
变 化 , 限 的规 则 很 难 穷 尽 各 种 法 律 关 系 。 另 一 方 面 , 的 有 人
出离婚诉求的行 为 。 不仅是 对配 偶感 情 与心灵 的莫大 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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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公 序 良俗 原 则在 民事 审判 中 的适 用
孟 俊 红
( 南教 育 学院 法律 与 经济 系 ,河 南 郑 州 4 0 1 ) 河 50 4
必然 。
本 原则 , 的作 用 在 于客 观 地 规 范 民 事 主体 获 取 民事 利 益 的 它
活 动 , 之与社会公 共利 益尽 量地协 调 于适 当的平衡 状 态。 使
公 序 即公 共 秩序 。 “ 会 之 存 在 及 其 发 展 所 必 要 之 一 般 秩 谓 礼
2法 律规范与 道德规 范 的 目标 重 合性 是公 序 良俗 原则 .
也 是 对 法 律 关 于夫 妻 之 间应 履 行 忠 实 义 务 规 定 的 漠 视 , 是 更
对 社 会 善 良风 俗 的违 背 。l _
认 识 能 力 又 是 有 限 的 , 不 可能 对 社 会 生 活 的 全 部 作 出 准 确 人
把 握 。这 就 造 成 了法 律 的 局 限 性 。 法 律 的 局 限 性 一 方 面 造
系 , 辅 相 成 : 者 都 服 务 于社 会 公 正有 序 的 目标 , 德 是 法 相 二 道 律制 定 和 实 施 的 基 础 , 律 是 对 道 德 的 提 升 和 维 护 。 法 所 禁 法
论民法公序良俗原则
论民法公序良俗原则作者:郭璇来源:《商业文化》2011年第09期摘要:作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序良俗”指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它起着维护国家和社会的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
越来越多涉及“公序良俗”的问题已经摆到了我们面前。
对于立法者和执法者而言,如何让这项原则发挥更大的作用,一方面,要加快有关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条例的出台,另一方面,也要培养法官遵从公序良俗的法律意识,从而,使我们的审判活动与裁判结果更具公信力,提升其社会效果。
作为普通民众,我们不能将其仅仅作为一种口号、标语,而应在切实遵守、维护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前提下,将其作为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有力武器。
关键词:公序良俗;道德;标准;秩序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9-0025-01社会生活瞬息万变,越来越多的新鲜事物涌进我们的眼球。
其中不乏令人诧异的事情:“代孕妈妈”协议、“人乳宴”、器官买卖行为、以骨灰盒抵工资……当这些事件的当事人对簿公堂的时候,我们的法官在法律中似乎很难找到与之相对应的明文规定,但这些行为的确超出了社会民众的心理道德底线,有违善良的社会风俗并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于是,智慧的法官搬出了一块法律基石——公序良俗原则。
一、“公序良俗”的起源与概念一般认为法律中的公序良俗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规定。
在罗马法上,公序指的是国家的安全,市民的根本利益;良俗指的是市民的一般的道德准则。
二者含义广泛,且随时间、空间的不同而异,并非一成不变,且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
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都有相应的规定。
在德国的有关判例中,“公序良俗”被表述为“一切公平和正义的思想者之礼仪感”。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按照学界通说,这里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地位和作用相当于其他立法例中的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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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运用试析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运用,本文通过对公序良俗这一法律原则在当今法律界的运用状况分析,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对策,以期促进法治发展。
一、公序良俗概述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外国民法典中有公序良俗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采用公序良俗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7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该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合同法》第7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按照许多学者的理解,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就相当于公序良俗。
按常人的通俗理解:公序良俗就是基本道德。
二、公序良俗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在当今诸多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判案原则加以运用,法总是来源于社会发展又落后于社会发展,法律不是万能的,它或多或少有些漏洞,法律不能解决实践中所遇到的所有问题,所谓徒法不足以行。
法律原则的运用相比于法律规则较灵活,它可以解决法律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难题,公序良俗作为民法领域里的一个重要原则,现今被越来越多的法官重视与运用,并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泸州二奶案简述:蒋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
1990 年7 月,蒋某因继承父母遗产取得一处房产。
1995 年,因城市建设,该房被拆迁,拆迁单位补偿了另一套房子给蒋某,并以蒋某个人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1996 年,黄某与张学英相识,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非法同居生活,2000 年9 月,黄某与蒋某将该房产以8 万元的价格出售。
论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
论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在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尚的维护方面,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范。
这一原则在司法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对于判断和处理许多法律问题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及相关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原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律解释。
在解释法律条文时,公序良俗原则可以作为解释的重要依据之一。
当法律条文存在歧义或漏洞时,可以结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标准来填补法律空白,使法律解释更具有合理性和可接受性。
法律适用。
在审理案件时,公序良俗原则可以作为判断法律事实和证据的重要依据。
当案件涉及道德和伦理问题时,法官可以结合公序良俗原则进行综合考量,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监督。
公序良俗原则也是法律监督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监督司法行为时,可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来评判司法裁判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以及监督法官的司法行为是否符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
在应用公序良俗原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尊重法律。
虽然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但首先需要尊重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力。
公序良俗原则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否则将失去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原则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应用这一原则时,需要着重考虑其对公共利益的影响,以避免与社会伦理道德相悖离。
保持中立。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在应用公序良俗原则时,应当避免主观臆断和偏见,以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合理适用。
在应用公序良俗原则时,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适用。
不能生搬硬套或任意解释,以免造成不公正和不合理的后果。
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通过合理运用这一原则,可以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在应用过程中也需要注意一系列问题,以确保其合法、公正、合理地适用。
本文旨在探讨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乱象及其本相,结合实例分析其适用的类型化。
公序良俗原则法律案例(3篇)
一、引言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人们的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公序良俗原则贯穿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以期对公序良俗原则的理解和适用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甲区居民李某,因经营一家小卖部,与邻居乙某关系紧张。
一日,乙某家的小狗跑出,误食了李某小卖部门口摆放的农药。
乙某家的小狗因此中毒死亡。
乙某认为,李某未妥善保管农药,导致其家犬死亡,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失。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以下是具体分析:(一)案件事实分析1. 李某作为小卖部经营者,对其门口摆放的农药负有保管责任。
农药属于危险物品,一旦泄漏或误食,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2. 乙某家的小狗误食农药,导致死亡。
乙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是基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二)法律适用分析1.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因未妥善保管农药,导致乙某家犬死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然而,本案的关键在于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农药属于危险物品,李某作为经营者,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农药泄漏或误食。
李某未履行该义务,导致乙某家犬死亡,不仅侵犯了乙某的财产权益,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三)判决结果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未妥善保管农药,导致乙某家犬死亡,侵犯了乙某的财产权益,同时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和《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判决李某赔偿乙某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李某作为经营者,未妥善保管农药,导致乙某家犬死亡,侵犯了乙某的财产权益,同时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五、启示本案对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有以下启示:1. 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各个法律领域。
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
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一、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及判断标准(一)概念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法律活动是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标准和国家的一般利益。
在德国的有关判例中,公序良俗被表述为“一切公平和正义的思想者之礼仪感。
”(二)判断标准在实务上如何认定某一法律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这是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关键所在。
在法国,学者们在总结各种判例的基础上,一直试图确定公序良俗的一般标准,概括起来,主要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是经验主义的观点,它主张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和地点,考察一行为是否正常和符合习惯;另一种是唯心主义的观点,它主张应由法官根据社会生活中居主导地位的道德准则去判断行为是否违反道德。
这种观点认为,经验主义实际上只能使善良风俗成为空洞的概念,因为法官不应服从于公众舆论。
法国学理一般采取唯心主义观点。
在德国,善良风俗不是一个抽象的标准,而是一个实用的标准。
所谓实用的标准系指以交易习惯为依据,不是从哲理中得出的。
凡是私人交易中公认为最低限度的诚实与信用标准,就是善良风俗。
低于这项标准的就是违反善良风俗。
凡是商业习惯指责法律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官就有权超越意思表示的内容进行调查。
德国法的界线不是抽象的、理论性的界线,而是一个具体的、随着时代而变动的标准。
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言,盖以社会之一般秩序、一般道德为抽象的观念,其具体的内容,随时代而变迁,应按时代需求而各别具体的决定。
由于立法者不可能预见一切有损于国家社会的一般利益和违背社会一般道德观念的行为并做出详尽的规定,由此带来的是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内涵与外延均不确定,极富弹性。
立法者只好授权于法官,由法官根据不断变化发展着的新情况,凭借其智慧与经验来把握公序良俗的精神实质,行使自由裁量权,在个案中确定具体行为是否违背了公序良俗。
在该原则的适用过程中,不断对违反公序良俗行为进行分类,使之类型化。
在大陆法系国家,概括法、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违反家庭人伦的行为;第二,违反正义观念的行为;第三,剥夺或极端限制个人自由的行为;第四,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第五,侥幸行为;第六,暴利行为;第七,违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八,违反现代社会制度或妨害公共团体之政治作用的行为等。
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
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摘要民法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打的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股摄录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
一方面,限制私权,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另一方面,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裁决。
因此,各国都将公序良俗原则等道德引入民法中,成为近现代民法的重要原则。
关键词:公序良俗,私权,社会利益第一章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当时不可能预见一些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
同时,该原则的使用还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已办理已、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
当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一句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第二章公序良俗原则在个案中的使用现代民法的社会本位,公序良俗原则已成为支配整个法秩序的价值理念与规范原则,是司法自治的界线。
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使其适用能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矫正形式正义的偏差,因而备受推崇,甚至被誉为“法律帝国之王”;但法律原则的适用也因其不确定性势必导致裁判的不确定性,从而为危机法的安定性而饱受质疑。
因此,即使社会本位时期,支持法律原则适用论者也普遍主张对其使用应予严格的限制,以维护法的安定性。
设置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前提,即在于从源头上对其适用予以限制。
其适用须以实现个案正义为唯一目的,且应穷尽法律规则的约束,并就其适用提供更强理由。
关于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应用分析
关于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应用分析作者:王丹丹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2期摘要: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的《民法》中属于基本的原则之一,是《民法》中不能缺少的一部分。
本文根据目前我国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应用现状,对目前公序良俗原则在进行应用时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帮助人们加深对公序良俗原则的了解和重视。
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民法;适用方法目前,我国对于公序良俗原则还并未提出相对官方且完整的定义,人们对于公序良俗的认知一般就是指社会秩序与风俗两个方面。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律意识的不断普及,公序良俗原则已经在《民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且对我国《民法》的实施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
1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应用问题随着我国的法制事业不断进步,在进行案件审理的时候以公序良俗原则为参考标准的案例不断增多,因为司法体系还未达到非常完善的程度,其中就渐渐显现出了一定的问题。
1.1范围不固定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范围已经发生了新的变化。
在过去,公序良俗原则一般被应用于判断相关的法律行为是否处在有效的范围之内。
而随着《民法》和人们对于公序良俗原则认知的不断发展,公序良俗原则已经被利用在更多样、更广泛的领域之内,更多地进行涉猎,主要的目的就是使公序良俗能够实现在更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使用。
但是,也正是因为公序良俗原则的介入,很多时候在用于判断侵权行为的时候,因为范围的宽泛化,会造成很多矛盾与冲突。
1.2标准难统一一般来说,根据《民法》所规定的公序良俗内容来看,在内容的表现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根据每个个体对世界认知方式的不同,每个人对公序良俗也会有不太相同的理解。
因为认知上存在分歧,就使得在进行实际应用的时候,很难进行适用标准的统一,既要考虑到法律上强制性的规定,又不能忽视关于风俗、习惯的道德准则,从而就会在具有一定争议性的案件中难以达成标准上的一致,这就会为案件的审理带来更多繁琐的步骤。
浅议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浅议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摘要: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案件的审判走进了百姓的视野。
其中在司法审判中引入公序良俗作为判决的根据,令人关注。
本文从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两方面入手,肯定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自身价值,指出了在适用过程中不能忽视的问题。
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民事审判;合理性;必要性虽然被称为“公序良俗第一案”的泸州纳溪遗产纠纷案,以法院判决黄某的遗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被确认无效已落下帷幕,但案件的影响却远未停止,尤其是部分学者所质疑的“公序良俗原则在审判中的适用是否恰当”这一问题,一直被我国法律学家竞相讨论。
本文也是受到该案的启发,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笔者自己的看法。
首先,公序良俗这一概念,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对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国内外学者始终难以形成较为一致的界定,我国通说认为“公共秩序”指国家社会存在发展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则是指社会占主导的、一般大众的道德观念。
可以看出这样的概念界定过于模糊,但本文旨在探讨的是公序良俗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
一、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合理性分析(一)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符合传统法律精神,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互动纵观我国的法律发展史,可以看出伦理道德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
在我国古代社会没有明确法律规范的情况下,伦理道德一直是法官断案的依据,这种长期形成的法律传统思想在现代社会仍然存在。
尽管如今我们已经有立法机关明确制定的成文法,但不能否认的是这些法律条文也都体现了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
也正是因为这样,法律的实施才能为大众所接受。
所以在民事审判中恰当的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符合我们的传统法律精神。
另外在社会规范体系中,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不同属性的行为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尽管手段不同,但是其功能确是相互补充的。
道德主要表现为通过行为评价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诱导,所以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它对严重危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只能谴责不能制裁;而法律则以明文规定的方式对社会主体的行为进行引导,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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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领域中的应用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摘要: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守法、执法以及处理民事法律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其内容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在实践应用中对公序良俗原则的理解和认定产生严重分歧,为此,本文结合案例,阐述公序良俗的价值标准和认定对象,对统一公序良俗的认定标准以及公序良俗原则的正确应用提供理论参考。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但由于其内容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在实践应用中,存在诸多问题。
李建海诉上海百姓家庭装潢有限公司案件中,装修工缢死于用来结婚的新房内,法院认为,屋内是否发生过人员死亡事件,与房屋的使用和房屋的价值并无必然联系,对要求赔偿购房等经济损失不予支持。
有观点认为,中华民族一向有追求喜庆、吉祥的民族心理趋向,喜庆的时间、地点发生不吉祥的事是很忌讳的,这已突破了迷信的范畴,且被一般民众所接受和认同。
该案的处理忽略了房屋作为新房使用时的特殊意义和要求,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1]。
在涉及“情人协议”案件中,双方约定“各自在2005年12月前离婚,重新组建家庭。
双方如有一方违约,其中违约方将赔偿对方人民币5万元。
”法院判决该协议违反社会公德,无效[2]。
很多人认为,这个协议应是合法有效的。
双方要求离婚,重新组建家庭是法律所容许的,社会所接受的并非伤风败俗的行为。
实践中,大量存在上述情况,同一案件中,对公序良俗原则的理解和认定产生严重分歧,因此,有必要对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领域的应用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公序良俗的含义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中国现行法因受前苏联的影响,未使用公序良俗等字样,而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来表达出同样的精神[3]。
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
一方面,限制私权,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另一方面,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裁决。
因此,各国都将公序良俗等道德引入民法中,成为近现代民法的重要原则。
二、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领域的具体应用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仅包括行为人的民事活动领域,还包括立法者的民事立法活动领域和法官的民事审判活动领域。
(一)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立法领域中的应用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它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法律规范起指导作用,是制定、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和依据,其在民事立法上的指导作用,各学者认识基本一致[4]。
我国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因此,立法必须反映保障最大多数的最大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
在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中都能找到体现公序良俗原则的条款。
《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是公序良俗原则最直接的法律表现形式,另外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否则,根据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无效。
这些条款的内容仍然比较概括抽象,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直接体会到公序良俗原则对立法的指导和影响。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在《继承法》中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对不尽扶养义务的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这些条款无不体现了公序良俗原则的应用和影响。
2000年6月,广东出台《关于处理在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问题的意见》地方性法规,规定男方给“二奶”的财产不属于“二奶”,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立法的科学性还有待商榷,但不难看出,广东的这一做法正是公序良俗原则在立法上的作用。
公序良俗原则要指导行为人的民事活动,就必须将其法律化,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制约人们的民事行为,若不将公序良俗上升为法律,制定到法律的条款中去,公序良俗将可能成为对理想社会的一种空想。
(二)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活动领域中的应用一方面,国家通过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民事法律法规。
将其上升为强行法规后对社会成员产生具有普遍性的强制约束力,要求行为人必须遵守。
如在《收养法》中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由于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时,若年龄相仿或相差不大,极易产生不良甚至是不法行为,以收养的合法形式掩盖以非法为内容的目的,造成性关系和家庭伦理的混乱,有背于公序良俗原则,必须加以禁止。
另一方面,由于民事关系的复杂性、广泛性、灵活性和法律本身的滞后性,民法中不可能对各种民事关系都一一作出规定。
法律的空白地带为人们行使权利留下了更广阔自由的空间,但并不意味着权利不受任何限制。
在法律规定不明及无规定情况下,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成为社会的必然要求。
历史的实践证明,民法私权的过度膨胀必然会导致社会的混乱,权利个人本位已趋向公序良俗等原则约束的社会本位。
(三)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审判活动中的应用从事民事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法院也就必然要以此来判别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合法性。
若只是行为人活动的准则,而非裁判准则,导致裁判结果与行为人预期目的不一致,公序良俗原则最终将失去其法律的约束力。
民法的特点也决定其不同于刑法,刑法中奉行“法无规定不为罪”,即“罪刑法定原则”。
而民法做不到“法无规定不处理”,民事活动中奉行的是“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可为的”。
这就是说,客观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要求民法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民事关系进行调整,在这些场合,就要靠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的法律条文完全可以作为下判的法律依据。
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案件活动中的应用,必然导致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它并不是在争议解决程序发生前作为一套具体、可直接操作的权利义务配置模式而存在,而是在具体的审理条件中才由裁判者依公序良俗原则负载的价值[5]来确定某一权利义务关系。
对不确定概念,如处理相邻权中规定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其文义不足以约束其外延,在适用具体案件时,须由法官评价地予以补充,加以具体化。
有的事件超出了立法者的预见,甚至连可能的文义都没有,法官可根据公序良俗则直接为法律依据下判。
三、判断公序良俗的标准由于公序良俗内容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需由法官自由裁量,但裁判者的“自由”并非无限度,必须加以规范和限制,统一对公序良俗的认定标准。
公序良俗”实质上就是我国法律上的“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
问题是,什么叫“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法律上没有列举,也没有规定明确的判定程序,目前,须由法官自由裁量。
但对其价值内涵应当明确,并不是所有的秩序、利益、风俗都是“公序良俗”,应以正义、灵活、安全为价值标尺。
正义,即通过公序良俗原则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这是公序良俗原则所要求实现的最高价值。
灵活,即适时、适事、适人进行调整,能够较多地满足社会价值需求。
安全,即可预见法律对自己未来行为的态度,不必担心来自法律的突如其来的打击。
公序良俗原则其安全价值是较低的,为了平衡人们对安全价值的要求,法官在自由载量时,对公序良俗原则应是有节制地使用。
(二)公序良俗的认定对象我们说,违反公序良俗的判断对象,应是当事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非当事人约定实施或已经实施的行为。
在“情人协议”案中,法院认为以未离婚为由要求赔偿属于违反社会公德,协议无效。
而有人认为双方协议各自离婚并不伤风败俗。
两者的不同意见实际上是对“公序良俗”认定的对象不同。
一是对“离婚为条件的赔偿”,一是针对“离婚”本身,当然会产生不同的看法。
本案中,当事人约定各自离婚重组家庭,如今人们往往不再认为这是不道德的事情。
但是,如果当事人以不离婚就要求赔偿,就会严重影响社会伦理道德观念。
因此,虽然当事人协议各自离婚可能并不违反公序良俗,但以不离婚就要求赔偿,却应认定为违反了公序良俗,从而归于无效。
违反公序良俗的具体判断对象应是民事行为的内容。
其次,在判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时,可根据案件性质考虑民事行为的动机。
在装修工缢死新房案中,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引起极大争议。
但我们假设,装修公司和装修工是故意破坏新人的幸福美满,缢死于新房内,可以认定该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要求赔偿。
如果不是违法故意,如意外事故死亡、疾病死亡等,都不应认定。
装修工自杀缢死新房中并非故意,所以法院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
因此,有些行为从内容来看,往往难以认定。
但是,如果将动机纳入判断对象,就会非常的明了。
当然,在判断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时,不能仅以当事人的动机为准,而必须综合考虑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当事人的主观动机等因素来确定。
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把权利义务从“私有状态”重新置于“公共领域”[6],再由裁判者依其认为正确的标准分配给当事人,以平衡民事主体之间和民事主体与社会之间的民事利益,反映出现代民法的私法制衡。
随着社会的文明与发展,我们一方面强调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我们更呼吁道德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公序良俗原则的正确应用,为我们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创造了更美好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1]黄澄.从“油漆工吊死在新房”一案谈公序良俗的应用[N].人民法院报, 2000-12-16.[2]民主与法制时报, 2006-12-18.[3]梁彗星.关于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几个问题[M].[4]郭明端.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EB/OL].中国民商法律网.[5]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之克服[M].[6] Y.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M].上海三联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