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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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卫生院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三、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四、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取24小时制。
五、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更变。
六、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复制内容必须校对,不同患者的信息不得复制。
七、严禁篡改、伪造、隐匿、抢夺、窃取和毁坏电子病历。
八、病历记录全部内容、格式、时间、签名均以纸质版记录为准,而非模版拷贝生成的病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