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2020年合同法司法解释:保管合同电子版
合同法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三百八十条 寄存人未根据商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
第三百七十六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
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商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殊事由,不得要求
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见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实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应当妥当保管保管物。
行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当事人可以商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状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
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转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八条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
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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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实行补救措施的
返还该物的合同。
以外,寄存人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根据商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第三百七十一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按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
另有商定的除外。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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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三百七十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 质需要实行特别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状况告知保管人。寄
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当损害赔偿责任;保管
劳动合同没给纸质版有效吗
劳动合同没给纸质版有效吗?在当今社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它是维护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
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劳动合同的形式也在发生变化。
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开始采用电子劳动合同,而不再提供纸质版。
那么,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没给纸质版是否有效呢?一、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这里的“书面形式”包括了纸质和电子形式。
因此,电子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是具有合法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为电子劳动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只要符合法定的电子签名要求,电子劳动合同就是有效的。
二、电子劳动合同的适用条件虽然电子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纸质形式:1.劳动者要求签订纸质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纸质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法通过电子方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采用纸质形式签订;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为了确保电子劳动合同的有效性,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障电子劳动合同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追溯性。
同时,劳动者也应当妥善保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防止泄露或篡改。
三、劳动合同没给纸质版怎么办?如果用人单位未提供纸质版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纸质版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如果用人单位未提供纸质版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签纸质版劳动合同。
2.保存电子劳动合同的证据。
劳动者应当妥善保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以便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提供证据。
【合同法】保管合同
【合同法】保管合同本文是由编辑为您精心准备的【合同法】保管合同,请大家参考!【合同法】保管合同保管人,保管,寄存人,应当,约定,当事人【合同法】保管合同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一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二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帮员工保管劳动合同
正文:尊敬的员工:您好!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的保管事项通知如下:一、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保管好劳动合同,对于员工来说至关重要。
二、劳动合同的保管方式1. 电子版保存请将劳动合同的电子版保存在个人电脑、移动硬盘、U盘等存储设备中,确保电子版合同的安全。
同时,建议将电子版合同备份至云端,如云盘、邮箱等,以防丢失。
2. 纸质版保存将劳动合同的纸质版保存在安全的地方,如保险柜、文件柜等。
为方便查阅,建议将劳动合同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并做好目录。
3. 企业保管企业应将员工的劳动合同统一保管,确保合同的安全。
具体保管方式如下:(1)建立劳动合同档案,按照员工姓名、工号、合同签订日期等进行分类归档。
(2)劳动合同档案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的场所,防止受潮、霉变、火灾等风险。
(3)企业应定期对劳动合同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劳动合同的查阅与归还1. 查阅员工如需查阅劳动合同,应提前向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查阅时,请遵守以下规定:(1)查阅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查阅人应遵守档案保管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摘抄、拍照等。
2. 归还查阅完毕后,请将劳动合同及时归还至企业,并确保合同完好无损。
四、注意事项1. 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变更时,请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变更后的合同应妥善保管。
2. 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应将解除合同的决定书面通知员工,并收回劳动合同。
员工应妥善保管解除合同的通知书。
3. 争议处理如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请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保管好劳动合同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希望广大员工能够重视劳动合同的保管,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特此通知。
电子版劳动合同
电子版劳动合同一、电子版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那所谓的书面劳动合同,是不是必须纸质。
其实不然。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也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它们都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都属于书面形式。
我们在生活中经常见到,在互联网上填写一张表格,其中有一些协议条款,通过点击按钮表示同意,或者打勾表示同意。
大量的生活实践表明,这种行为是有效的,表示同意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也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该条解释应该同样适用于“书面劳动合同”的解释。
二、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的好处有哪些1、在签订合同前,劳动者具备知情权。
首先,电子签名文件在被签署时,需要展示文件的内容并转化为可视的PDF文档,劳动者完全可以查看需要签署的电子文本并阅读相应条款;其次,劳动者在使用其数字证书签署文件时,需要经过验证程序,无论是短信验证、刷脸验证或是密码验证,都需要劳动者亲自操作才能进行签署,不存在被人代签的问题。
因此,劳动者的知情权是可以得到保障的。
2、在签订合同后,劳动者具备持有权。
签订后的电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通过系统保存和随时下载,也可以在签署后下载到自己的手机或电脑里自行保存,这显然不会侵害到劳动者持有电子劳动合同的权利,甚至比保存纸质劳动合同更为便利。
三、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赔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保管合同范本20204篇
保管合同范本20204篇篇1保管合同范本2020保管合同是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保管自己的物品或文件,并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法律文书。
在生活中,我们常常需要将一些重要的物品或文件委托给他人保管,这时就需要签订保管合同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下面是一份保管合同的范本,供大家参考使用。
保管合同甲方(委托人):________(姓名)、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受托人):________(姓名)、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以下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第一条保管物品甲方将其________(物品名称)交由乙方保管,保管地点为________(地址),保管期限为________(开始日期至结束日期)。
第二条保管责任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妥善保管物品,不得挪用、损坏或丢失,如有损坏或丢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乙方应遵守保管物品的使用规定,不得私自使用或转借他人。
第三条保管费用1.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乙方相应的保管费用,具体标准为________(金额)。
2.保管费用应在每月的________(日期)前支付给乙方,逾期未支付的,应支付逾期费用。
第四条保密义务乙方应对甲方交付的物品,包括与其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人。
第五条违约责任1.如两方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若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其他约定1.合同的签订地点为________(地点),签订时间为________(日期)。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 日期: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 日期:________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
保管合同范本2020以上是一份关于保管合同的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管合同范本20203篇
保管合同范本20203篇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保管合同范本2020甲方(托管人):______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乙方(承保人):________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存放物品保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保管合同:第一条存放物品1.1 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存放物品清单,并确保所提供的物品合法合规。
1.2 存放物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或违禁品。
1.3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对存放物品进行合理、安全的保管,并按照约定时限交还。
第二条保管费用2.1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存放物品的保管费用。
2.2 保管费用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保管期限3.1 存放物品的保管期限为__________年/月/日,到期后甲方应取回物品。
3.2 若存放物品超过保管期限,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延期支付费用或延长保管期限。
第四条保管责任4.1 乙方应对存放物品承担保管责任,确保物品的安全、完整。
4.2 若因乙方过失或不当管理导致存放物品损坏、丢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双方应对存放物品内容及保管过程保守秘密,不得擅自泄露或披露给第三方。
5.2 除法定情形外,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修改合同内容。
第六条其他约定6.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协议应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6.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过双方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_____ 公司签署人:_______日期: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 公司签署人:_______日期:_________以上是我们在2020年针对保管合同的范本,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保管合同合同法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保管合同的定义和特征1. 定义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其中,保管人是指接受他人交付的保管物,承诺保管并返还该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寄存人是指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保管的人。
2. 特征(1)保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保管人提供保管服务,寄存人支付报酬。
(2)保管合同是诺成合同。
保管合同的成立仅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不需要实际交付保管物。
(3)保管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保管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4)保管合同是债权合同。
保管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债权关系。
二、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1. 保管合同的内容(1)保管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价值等。
(2)保管期限。
(3)保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数额。
(4)保管物损坏、丢失、灭失的责任承担。
(5)保管合同解除的条件。
2. 保管合同的法律效力(1)保管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2)保管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
(3)保管合同违反公序良俗的,无效。
(4)保管合同因保管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保管合同的权利义务(1)保管人的权利①要求寄存人支付保管费用。
②对保管物进行检查,发现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约定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有权要求寄存人作出必要处理。
③保管人有权拒绝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保管合同约定的数量的,有权拒绝保管。
(2)保管人的义务①妥善保管保管物,不得擅自使用、处分或者损坏。
②按照约定或者保管物的性质,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保管物毁损、灭失。
③保管人发现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约定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④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妥善保管保管物,并在保管期间届满或者保管合同解除时,将保管物返还寄存人。
(3)寄存人的权利①要求保管人按照约定保管保管物。
②对保管物的使用、处分或者收益享有优先权。
③保管合同解除时,有权要求保管人返还保管物。
保管劳动合同范本
保管劳动合同范本雇主: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雇员: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加入甲方公司从事保管工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利双方权益的保障,特订立本合同:一、工作内容及职责:乙方应按照公司要求,认真负责地履行保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接收、质量检查、入库管理、出库管理、盘点等工作内容。
在工作期间,乙方要服从公司的管理和指挥,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1. 工作地点:____________(公司办公地址);2. 工作时间:根据公司规定执行,具体以公司排班确定。
三、工资福利:1. 乙方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__元/月,按月结算。
具体工资的计算方法和发放时间以公司规定执行;2. 公司为乙方提供的福利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具体细则以公司政策为准。
四、劳动纪律:1. 乙方应当尊重公司的规章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2. 乙方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3. 乙方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的机密信息。
五、保险责任:1. 在工作期间,如因工作原因导致乙方受到意外伤害的,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2. 乙方应当提醒公司保险的保障范围和保险事项,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
六、解约条款:1. 乙方在规定的试用期内不符合公司的岗位要求,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 乙方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1)擅离职守,严重违反工作纪律;(2)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提前告知乙方,并书面通知。
七、其他事项: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以上内容如有修改,以协商一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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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2020年合同法司法解释:保管合同电子版——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本章共十六条,对保管合同的定义、成立、有偿与无偿、保管凭证、保管人的权利义务、寄存人的权利义务、贵重物品的寄存,以及消费保管等作了规定。
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合同定义的规定。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
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保管合同始自于罗马法。
罗马法把寄托分为通常寄托与变例寄托。
通常寄托是指受寄人应于合同期满后将受托保管的原物返还寄托人,而变例寄托是指受寄人得返还同种类、品质、数量之物,包括金钱寄托、讼争物寄托及危难寄托。
前苏联民法不称寄托而称保管,其第422条规定:“依照保管合同,一方应当保管另一方交给他的财产,并完好地返还该财产。
”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即保管物是否限于动产,各国立法有两种趋势:第一,以德国、意大利为代表的,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寄托物以动产为限。
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760条对寄托下的定义为:“寄托是一方接受他方的某个动产,负责保管并返还的契约。
”第二种是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在其民法典中对寄托下的定义中,不明确寄托物为动产或为不动产。
如日本民法典第657条规定:“寄托,因当事人一方约定为相对人保管而受取某物,而发生效力。
”郭明瑞、王轶所著《合同法新论·分则》中认为,“日本民法一般寄托中的标的物即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这是日本法的一个特点。
”又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89条规定:“称寄托者,谓当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为保管之契约。
”台湾刘发鋆著《民法债编分则实用》中对寄托标的物所作的解释是,“寄托标的物以物为限,无论为动产或不动产,为代替物或不代替物,均无不可。
”可见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与日本民法对此规定是一脉相成的。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对保管合同下的定义中,也没有规定保管物以动产为限。
现实中保管不动产的例子是很多的,房屋、果园、池塘等都可以成为保管的对象。
因此,法律有必要调整因委托他人保管不动产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百六十六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合同的报酬的规定。
寄存人和保管人可以约定保管是有偿的,也可以约定保管是无偿的。
如果约定保管是有偿的,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期限、地点向保管人支付报酬,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寄存人和保管人没有就是否支付报酬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所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要考虑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项:一是根据保管人是否从事保管这个职业。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报酬或者约定不明确,但是能够确定保管人就是从事保管这个职业的,例如保管人是小件寄存的业主,依此应当推定该合同是有偿合同。
二是依其他情形应当推定保管是有偿的。
如就保管物的性质、保管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而言,一般人的判断都是有偿的。
则应推定保管是有偿的。
如果推定保管是有偿的,寄存人应当向保管人支付报酬。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管是无偿的。
除此之外,在当事人未约定保管费的情况下,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是有偿的、保管是无偿的。
即:当事人未约定保管是有偿的或者是无偿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不能确定保管是有偿的情况下,保管就应推定是无偿的。
确定保管合同的有偿与无偿,是保管合同的重要问题。
我国合同法处理这个问题的基本原则就是依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
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管是有偿的或者是无偿的,双方当事人依约定办事。
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是否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允许双方当事人协议补充,这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在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即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就此问题发生纠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确定的结果有两个:一是有偿的,二是无偿的。
例如:甲在火车站将行李寄存在乙开的小件寄存处,双方就是否支付保管费发生争议,按乙是以此为业这个情形,甲应当向乙支付报酬。
再例如。
甲到某超级市场购物,进入市场前将随身携带的挎包存放在超级市场的寄存处。
甲购物后去提取挎包时,寄存处管理人员要求甲支付保管费,甲拒绝支付。
在此案中,法院应当支持甲的主张,因为按照一般交易习惯,超级市场的寄存处是不应当收费的。
从传统上看,罗马法将保管合同规定为无偿合同。
在近现代西方国家的民事立法上一般也规定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
例如日本民法典第1917条规定,“通常寄存,本质上为无偿契约。
”再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89条第2款规定,“受寄人除契约另有订定,或依情形,非受报酬……。
”这样规定的理由主要是:保管合同主要是社会成员之间相互提供帮助或服务部门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一种方式,这种保管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多是无偿的。
我国强调的是保管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不能确定是有偿的,则保管合同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对保管合同何时成立的规定。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即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
因此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而非诺成合同。
关于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在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大陆法系国家多将保管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
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中,对保管合同下的定义都强调当事人一方接受他方的物品,保管合同始生效力。
例如日本民法典第657条规定,“寄托,因当事人一方约定为相对人保管而受取某物,而发生效力。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89条规定,“称寄托者,谓当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为保管之契约。
”通过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来看,保管合同的成立以寄存人交付所需保管的物为前提,即使有双方合意一致,但是没有物的交付,保管合同也不生效力。
从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的保管合同的成立来看,我国对保管合同的成立以保管物的交付为要件,即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保管合同与第二十章规定的仓储合同的性质基本上是一样的,但二者也有许多重要的区别,区别之一就是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而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因为仓储合同是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保管人(仓库)与存货人订立的合同,双方为各自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双方订立的合同为诺成合同,即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成立,双方即受合同约束。
而保管合同多为无偿,多数国家更以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在立法中予以体现,从符合社会传统和社会习惯的要求来看,应当规定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例如甲和乙系邻居,甲和乙口头订立一合同,甲将一辆自行车委托乙代为保管,在甲未交付自行车给乙保管前,合同也不成立。
假使在这个阶段,甲决定不再把自行车交乙保管,乙也不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反之,如果乙拒绝为甲保管自行车,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保管合同尽管以保管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自合同签字之日起即生效力”,如果有这样的约定,则双方当事人自合同签字之日起即受合同约束,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作这样的约定,多是由于保管是有偿的,特别是保管人为了实现获得保管费的合同目的而订立的。
当寄存人不交付保管物时,保管人就可以依法追究寄存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六十八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人向寄存人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的规定。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后,保管合同成立。
保管人应当向寄存人给付保管凭证。
给付保管凭证不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依交易习惯无须给付保管凭证的,也可以不给付保管凭证,但也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
关于保管凭证与保管合同的关系,有的学者主张,在有保管凭证的保管中,保管人给付保管凭证后,保管合同始为成立。
在无保管凭证的保管中,保管合同自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时起成立。
这种观点的前提还是承认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是在有保管凭证的保管合同成立的时间上提出了不同的主张。
这种观点没有解决在有保管凭证的保管合同中,在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后,一旦保管人应当给付而未给付保管凭证,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
所以不能把给付保管凭证作为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而是以寄存人交付保管物作为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只要寄存人交付了保管物,即使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而未给付,也应当认定保管合同成立,否则极不利于保护寄存人的利益。
从原则上讲,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后,保管人就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依交易习惯无须给付的除外。
例如在车站、码头等设立的小件寄存处,一般的交易习惯是给付保管凭证。
而在某些商场外的停车场,按照交易习惯就不给付保管凭证,只要有车位就可以停车,只是出来时需付款,保管人给付付款凭证。
现实生活中,人们为了互相协助而发生的保管行为,多是无须给付保管凭证的,因为这是基于寄存人与保管人之间互相信任。
给付保管凭证在现实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
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多数情况下只有口头形式没有书面形式,因此保管凭证对确定保管人与寄存人、保管物的性质和数量、保管的时间和地点等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一旦双方发生纠纷,保管凭证将是最重要的证据。
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人对保管物尽妥善保管义务的规定。
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即保管合同只是转移物的占有而不转移物的所有权。
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为寄存人保管保管物,即维持保管物的现状并予以返还。
因此保管人为返还保管物并实现合同目的,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这是保管人应负的主要义务之一。
有些国家和地区对保管人的这一义务区分无偿与有偿分别作出规定,从而相对应地对法律责任作出有区别的规定。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927条和1928条规定,受寄人,应以与保管自己的物品同样的注意保管寄存物;如受寄人为保管寄存物领取报酬者,应更加严格地执行。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受寄人保管寄托物,应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