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寸押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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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寸押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头寸押运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头寸押运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确保我行资金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头寸押运特指汽车运输。

第二条我行可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和上级行社的管理要求,实行自主押运和社会化押运两种形式。、

第二章社会化头寸押运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行及所辖各支行现金、金银等贵重物品的上存下解,统一委托经公安部门准入的专业保安服务公司负责武装押解。保安公司每日对押解任务接受本行营业部门的统筹安排,安全操作在自身加强管理的同时,接受本行保卫部门的监管。

第四条保安公司向本行派遣和更换车辆、守押人员的基本情况,要及时向本行保卫部门报备。保安公司的守押人员、车辆运行必须遵守本行的操作规程,凭证出入本行及所辖网点,不得涉足本行及所辖网点金库、营业间等非本行工作人员禁入的重要防区。

第五条本行及所辖支行工作人员和保卫公司的押解人员,对押解物品的管理和交接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头寸押解安全、正点。交接和押解中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本行保卫部门汇报,由保卫部门和保安公司协调处理。在押解途中,押解物品被盗、被抢、遗失、损坏、毁坏,按双方签署的“合同”办理。

第三章自主头寸押运管理办法

第六条我行的安全管理由总行安全保卫部门负责。总行中心库、黄材、流沙河、道林金库的武装押运人员由安全保卫部门按上级联社的规定选拔人员担任。

第七条头寸押运安全管理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保卫部门负责现金、金银、有价证券或其他重要物品从出库装车到卸货入库,或从装车到网点接入,或从网点装车到卸货入库的警戒及运输全程的武装押运,处置运钞途中突发事件。

(二)现金和有价证券部门负责办理调拨出入库手续和账务核算,清点出入库现金和重要物品,协助保卫部门做好押运安全工作。

(三)行政后勤服务部门负责押运的后勤保障工作。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统一行动。

第八条总行安全保卫部负责根据季节确定日常每个金库早晚头寸启运时间。早晚尾箱头寸的押运,金库负责人按照安全保卫部确定的时间负责执行头寸押运任务,无需签发调拨命令;遇特殊情况(如节假日)需要调整押运时间,金库负责人按照总行安全保卫部规定的时间进行调整。其他情况下头寸的押运,必须有金库负责人根据头寸调拨任务签发调拨命令,非紧急情况下,本县区调拨命令应于执行押运任务一日前下达,跨县区调拨命令应于执行押运任务二日前下达。紧急情况下,以总行安全保卫部的通知,随时签发调拨命令。

第九条执行押运任务,要成立押运领导小组,由一名金库负责人(或由金库负责人指定的责任人)带队,具体负责押运工作的统一指挥。

第十条总行要制定押运途中各种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平时要经常组织演练。在较固定的运钞线路上,要与当地的人民银行或金融

机构、公安机关、治安联防建立联系,遇有突发情况时可及时救援。执行临时线路的运钞任务时,要事先了解途经地区的社会治安、道路交通情况,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执行押运任务要使用性能良好、厢体封闭的运钞车。

第十二条执行押运任务要配备有效的通讯器材,保证联络畅通。

第十三条执行押运任务,武装押运人员按规定登记领取武器弹药,押运工作结束后,立即交回并注销。

第十四条运钞免检通行证由安全保卫部负责管理。运钞免检通行证要一车一证,车证相符,执行任务时登记领取,运钞任务完成后立即交回,运钞车退出押运任务后必须交回并销毁。

第十五条运钞车严禁携带非免检物品,严禁搭乘无关人员。

第十六条参加押运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押运工作纪律。

(一)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押运工作的有关情况;

(二)不得在公开场合和用外部电话谈论押运工作的有关情况;

(三)不得中途随意下车或单人行动;

(四)不得在执行任务时饮酒。

第十七条运钞车必须按照事先确定的路线行驶,途中不准随意停车。遇有特殊情况要改变行车路线时,需经带队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押运途中因就餐等原因必须停车时,要避开繁华市区和社会治安复杂的地段,停车时要有武装押运人员警戒。

第十九条执行押运任务的武器必须随身携带,防止被盗、丢失、走火等案件、事故的发生。遇有紧急情况需使用枪支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参加押运的人员在执行押运任务途中要自觉遵守交通

法规,遇公安等部门要求检查时,应主动出示运钞免检通行证并说明情况,防止发生冲突。

第二十一条对持有免检通行证的运钞车内物品确需检查时,由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共同组织进行,其他部门无权检查。

第二十二条执行长途运钞任务,运钞车需在外过夜时,要事先与人民银行或省联社汇报,并与当地分机构联系存放事宜。

第二十三条押运工作结束后,认真做好押运登记。

第二十四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制止危害我行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使我行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免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本级或提请上级行予以表彰。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发生事故和案件的,按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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