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二章
物权法的解析
物权法的解析(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原则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
2.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原则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
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
3.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涵要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1)物权的种类必须要由法律规定。
任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都不能创设物权。
当事人的合同不能自由创设物权,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一种权利是物权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这一种权利是物权,因为物权种类必须法定,如果当时约定的类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它不能产生物权的效力,是不受保护的。
(2)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内容必须法定,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物权的基本权能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二是必须遵守法律在物权法中对物权禁止性的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债务人一旦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通过拍卖、变卖的程序就将抵押的东西全部拿走,这是被禁止的。
4.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必须公示,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必须以一种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方式表现出来,将物权设定、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
朱庆育物权法教案
朱庆育物权法教案第一章:物权法概述1.1 物权法的定义与特征1.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3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与联系1.4 物权法的适用范围与地位第二章:物权的变动2.1 不动产登记制度2.2 动产交付制度2.3 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对抗2.4 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第三章:所有权3.1 所有权的定义与特征3.2 所有权的内容与行使3.3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3.4 特殊类型的所有权第四章:用益物权4.1 用益物权的定义与特征4.2 地役权4.3 地上权4.4 宅基地使用权第五章:担保物权5.1 担保物权的定义与特征5.2 抵押权5.3 质权5.4 留置权第六章:占有6.1 占有的定义与特征6.2 占有的取得与消灭6.3 占有的保护与限制6.4 善意取得与侵占第七章:地役权7.1 地役权的定义与特征7.2 地役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7.3 地役权的内容与行使7.4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与联系第八章:地上权8.1 地上权的定义与特征8.2 地上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8.3 地上权的内容与行使8.4 地上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与联系第九章:宅基地使用权9.1 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与特征9.2 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9.3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与行使9.4 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区别与联系第十章:抵押权10.1 抵押权的定义与特征10.2 抵押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10.3 抵押权的内容与行使10.4 抵押权的实现与法律后果第十一章:质权11.1 质权的定义与特征11.2 质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11.3 质权的内容与行使11.4 质权的实现与法律后果第十二章:留置权12.1 留置权的定义与特征12.2 留置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12.3 留置权的内容与行使12.4 留置权的实现与法律后果第十三章: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关联13.1 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关系13.2 物权变动与合同履行13.3 物权法在合同纠纷中的应用13.4 案例分析:物权法与合同法的适用第十四章: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联14.1 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14.2 物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14.3 物权法在侵权纠纷中的应用14.4 案例分析: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第十五章:物权法的司法实践与案例分析15.1 物权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15.2 典型物权纠纷案件的分析15.3 物权法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作用15.4 物权法的未来发展趋势与挑战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主要讲解了朱庆育物权法教案的前十五章内容,涵盖了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变动制度、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地役权、地上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关联、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联以及物权法的司法实践与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法规第2章 物业权属法律制度
(四)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五)业主的诉讼权利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
1.业主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有权 即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 有所有权,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即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楼 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享有共有的权利。 3.业主对建筑物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即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 利。
(三)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1.共有部分的界定 (1)共有部分基本界定 (2)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 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所有权归属 (3)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 2.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内容 物权法第72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内容明确规 定,即“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二)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1.专有部分的界定 有四种理论主张。(1)“壁心说” (2)“空间说” (3)“最后粉刷表层说” (4)“壁心说兼最后粉刷表层说” 2.专有部分的专有权的内容 (1)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 (2)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 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 (3)业主转让建筑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 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4)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 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一、《物权法》与物业管理
(一)促进物业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二)促进物业管理的加快发展
(三)促进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防范化解
(四)促进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
物权法模拟题
第二章物权法一、单项选择题1、所谓物,是指除人体之外,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和自然力。
基于此特征,下列不属于物权的客体的是()。
A、宇宙B、光电C、气味D、热力2、关于物权对债权的效力,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物权是绝对优先于债权的B、特定情况下,债权优先于物权C、民法特别法赋予优先效力的债权,可以优先于物权D、《海商法》中规定的船舶优先权属于债权性质,它优先于具有物权性质的船舶留置权3、甲将自己的一间私房作价20万元转让给乙,乙略加修缮后,居住一年后以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一年后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
以上几次转让都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均未办理过户手续。
在丁居住期间,该房屋价格涨至200万元,甲、乙、丙、丁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
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
A、甲B、乙C、丙D、丁4、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此种交付方式属于()。
A、简易交付B、占有改定C、指示交付D、拟制交付5、下列不属于我国国家所有权的特征的是()。
A、主体的唯一性和统一性B、客体的广泛性C、取得方式的特殊性D、内容的复杂性6、玻璃厂厂长王某办公室的一台DVD播放机无法正常使用,遂通知工作人员刘某拿出去扔掉。
刘某将该播放机修理好后拿回家使用。
王某得知该播放机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刘某返还。
关于该播放机的归属,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刘某未向王某支付任何价款,不能取得所有权B、王某有权要回播放机,但应当向刘某支付修理费用C、刘某基于先占取得该播放机的所有权D、刘某违反王某的指示,不能取得播放机的所有权7、王某在一栋临街的单元楼的顶层有一套住房。
另外,王某还有一套住房在别处。
2013年3月,甲公司决定在临街的那栋单元楼的楼顶上悬挂一个广告牌,王某平时很少住在这套房里,于是便独自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允许甲公司使用楼房房顶的合同,甲公司每年向王某支付使用费10万元。
第2章物权法
多选题】 丙三人各出资2000元买 【例题·多选题】甲、乙、丙三人各出资 例题 多选题 元买 一条船,约定各占1/3的份额 的份额。 一条船,约定各占 的份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A.如果约定甲病故,甲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甲的 如果约定甲病故, 如果约定甲病故 份额 B.如果将该船出租,甲、乙、丙三人可以各获 如果将该船出租, 如果将该船出租 得1/3的租金 的租金 C.如果该船需要修理,甲、乙、丙三人可以各 如果该船需要修理, 如果该船需要修理 承担1/3的费用 承担 的费用 D.如果乙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丙和张某都愿意 如果乙欲转让自己的份额, 如果乙欲转让自己的份额 元买下, 以2000元买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元买下
【例题·多选题】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 例题·多选题】 例题 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 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 房产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房产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 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 告收入 B.一层住户甲对三 一层住户甲对三、 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权利 C.若甲出卖其住宅 若甲出卖其住宅, 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 权 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 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 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无须得到 甲、乙、丙同意
物权分类: 物权分类: 自物权 自物权 物权 他物权 他物权
(所有权) 所有权)
用益物权---使用为目的 用益物权 使用为目的 担保物权---担保为目的 担保物权 担保为目的
物权的特征(与债权的区分) 物权的特征(与债权的区分)
物权——对世权(绝对权)、排他性权利 对世权(绝对权)、排他性权利 物权 对世权 )、 一物一权) (一物一权) 债权——对人权(相对权) 对人权( 债权 对人权 相对权)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整理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物权的特征第三章:物权的效力第四章:物权法的原则第五章:物权变动理论第六章:所有权概说第七章:不动产所有权第八章:动产所有权第九章: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十二章:占有第一章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对物的权利,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侵害或干预的权利。
二、物权的性质(一)归属性物权的归属性是指特定物归属于特定的权利主体,物权归根结底是反映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权利(二)支配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三)排他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2、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排他性);3、物权是具有物上请求性、追及性及公示性的权利.三、物权的体系(一)《物权法》(2007年)1、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第二章物权的特征一、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特征1.物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无须借助他人的意思即可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
债权--请求权:权利人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权利人利益须借助义务人行为--履行间接实现。
如买受人与出卖人相互借助取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权利。
2.物权--绝对权:物权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人。
(对世权)权利人实现其目的时就可排斥任何第三人。
因此,物权生效须:(1)以登记或交付公示让第三人知晓为要件;(2)标的物特定化;(3)行为人有处分权。
债权--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人权)“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不产生排他性效力。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物权概念)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章物权法教案
第二章物权法教学目标:通过物权法的教学,使学生比较系统地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概念和分类,基本原则,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认识物权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领会和掌握我国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和它的规范内容,从而为学好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奠定坚实的基础。
教学重点:物权法的概念和分类,学会用物权法分析具体案例教学难点:学会用物权法分析具体案例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案例分析与讨论,结合多媒体的教学手段教学过程:导入大家好,欢迎来到我们的课堂,这节课接着给大家讲物权的概述。
什么是物,判断什么是民法上的物,标准已经出来了,物是物权的课题,沿着物找到物权,物权上升到一个层次,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类,而民事权利又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又分为物权和债权,所以说物权属于民事权利中财产权的一种。
正因为物权是财产权的一种,所以物权受到侵害以后可以通过损害赔偿实现完全救济,也正因为物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其受到侵害以后即便权利人受到精神损害也不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物权的概念。
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体现了一种价值,根据《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物权的概念,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那么就从法律上规定了物权的概念。
权利人是主体,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物,而不是所有的物,是特定下来的,比如说你有一辆车,你对这辆车就享有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就是物权,你对这辆车享有一种什么权利,享有一种支配的权利,你支配你的车,你可以开着你的车去商贸,你可以开着你的车去北京,可以吗,都是可以的,那么你对你的车享有支配权利的时候,就具有排他性,物权就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的权利,在支配的时候就要排除其他人的干扰,也就是说,我支配我财产的时候,别人只能消极地配合,怎么个消极配合法,就是不排斥不干扰我支配权利就OK了。
物权延伸出三个特征:1、支配性物能够被人控制,能够满足人的需要,怎么体现物能够被人控制呢,就是通过人对物的支配,怎么证明物能够满足人的需要,也是通过对物的支配。
物权法学第二章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
(1)所有权
排斥
(2)以占有为要件的他物权
(3)用益物权
排斥
所有权
排斥
用益物权
以占有为要件的他物权
物权的排他效力
所 有
权
1、在同一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其 他所有权成立。
与
所
2、在一个特定物上存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如他人
有 权
由于取得时效或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 权时,先前的所有权因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
所有权;
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原则上可以并存,例外 的是以占有为要件的质权、留置权与用益物权不 能并存;
4、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不管其种类是否相同, 一般都难以并存。但地役权有时可以并存;
5、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一般都能够并存,例外的 是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不能并存。
二、 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含义 两种错误观点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
(四)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动产物权:以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
权利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这是按物权的客体而作的分类。这种分类既有实质意义上的考虑,如不动 产特别是土地的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决定了社会对它重视程度较高,也有单 纯技术上的考虑,如公示方式的不同。
(八)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普通法上的物权:规定于民法当中的物权 特别法上的物权:规定于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当中的物权
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主要是指物权所特有的功能 和作用。是法律为保障物权的实现而赋予 物权的强制性力量。根据物权效力作用范 围的不同,可将其分为物权的共有效力和 物权的特有效力,此处为物权的共有效力。 几种观点的争论: 1.二效力说 2.三效力说 3.四效力说
教案 第二章 物权法
第二章物权法教学要求1.明确物权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2.了解物权法的一般理论;3.掌握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等相关法律规定。
课时安排本章节共安排7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物权法的一般理论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民事财产权利中,物权为静态的财产归属关系的内容,而债权为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的内容。
物权是债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债权的目的和结果。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对世性2.支配性3.排他性(二)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指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权的客体为物。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
(三)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排他效力2.物权的优先效力3.物权的排除妨碍效力4.物权的追及效力(四)物权的种类与保护1.物权的种类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依其意志擅自改变。
《物权法》确定的物权类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同时还设专章规定了占有。
2.物权的保护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二、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以及物的占有、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4.遵守社会公德原则二、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从权利人的角度而言,物权的变动即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
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主要有三种原因,即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以及其他物权变动。
第二节所有权一、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1.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又称自物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所有权的特征(1)自权性。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第一章物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
如桌子、电视机等。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1)流通性有区别。
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
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
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
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
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
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1)可担当客体不同。
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
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
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
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物权概述
•思考:是否应将“排他”纳入物权的定义之 中? •思考:物权的排他性是物权的效力还是特征?
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 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 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 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为财产权利。 (2)物权的主体为“权利人”。 (3)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的物。 •原则上是指特定物、独立物和有体物,主要 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4)物权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 •物权形式上表现为一种人对物的关系,实质 上表现为人与人的关系。
二、物权与债权
(一)二者的联系
1.物权和债权都是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
2.物权往往是债权成立的前提,又往往是 债权运动的结果。
3.债权人在处分其权利时,其地位与物权 人的处分权一致。
(二)二者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 请求权。
2.权利客体不同。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 债权的客体为给付。
三、物权与知识产权
(一)二者的共性 1.二者皆为静态性的财产权利。 2.二者均为绝对权、对世权。 3.二者都具有排他性。 (二)二者的区别 1.客体不同。 2.权利内容不同。 •物权的内容为单纯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中除 商标权外,其他均包括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双 重内容。
3.取得的过程不同。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情形。
(1)“买卖不破租赁”。
•[例]甲有一幢房屋,于2008年10月1日出租 给乙,租期5年。2009年5月1日,甲将房屋 卖与丙,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后丙手持 房产证要求乙搬出,乙不允,遂起纠纷。问: 丙能否要求乙搬出房屋?
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
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物业权利人、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人为物业权利人提供的物业服务和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权利人是指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对象是物业权利人或者物业权利人委托的代理人。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质并提供物业服务和管理的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在未经委托的情况下,代表物业权利人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出售任何物品或者服务,并不受物业权利人任何指挥。
第五条:物业管理人是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权利人聘用的,负责对物业进行日常保洁、保养、修缮、治安、消防、秩序维护、设施维护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人不得干涉物业权利人与房屋、土地的权属争议,不得侵害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人应当尊重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隐私,对物业权利人的个人信息和房屋情况保密。
第二章:物业服务合同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权利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物业管理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物业权利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接受物业权利人的委托,履行承诺完成物业服务,对业主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进行必要处理和反馈。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人进行实名认证和进行催促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保证物业服务的质量并定期进行检验、评价。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物业权利人强制收取费用。
第三章:物业管理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对业主的投诉、建议等情况及时回复,并及时在物业服务企业的官方网站、物管APP等平台公示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投诉处理流程和结果等信息。
2023年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23年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资产中属于国家所有的是
下列财产中只能属于国家所有的包括()。
A.森林
B.矿藏
C.水流
D.海域
《物权法》第二章第四十五至第五十五条规定:
(1)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3)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4)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6)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7)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8)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9)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法 第二章 习题及答案
第二章所有权一、单项选择1.在下列民事纠纷中,哪项不能按相邻关系处理?( B )A.甲在自家院内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地基下沉,墙体裂缝,引起纠纷B.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纠纷C.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屋上,引起纠纷D.甲村在河流上游修建拦河坝,使乙村用水量骤减,引起纠纷2.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
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
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
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3.周某的金项链不慎丢失,吴某拾得后将其以1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王某,周某三年后得知此事。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B )。
A.由于过了两年的回复权期间,则不能再请求王某返还B.尽管王某是善意,但是不能取得金项链的所有权C.王某是善意,因此可以取得金项链的所有权D.周某在追回金项链时,应当对王某补足相应的价款4.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D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5.黄某将自己家祖传的珍贵玉佛卖给丁某,丁某当场付款,约定7天后取玉佛。
方某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丁某高的价格购买此玉佛,黄某当即决定卖给方某,约定第二天交货。
丁某得知此事,诱使黄某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玉佛给自己。
该玉佛在由丁某占有期间,被吕某盗走。
此时该玉佛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 A )A.黄某 B.丁某 C.方某 D.吕某6.董某有一块玉雕。
陈某甚为喜欢,要求董某转卖给他,董某应允。
陈某因一时缺乏现金,便将五千元钱和两张彩票交给董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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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指调整物权关系即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物权法调整的对象即《物权法》第2条第1款 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物的归属,就是确定特定的物究竟归谁所有,谁享有绝对的 支配权;物的利用,就是对一个具体的物,究竟谁有权对其 进行利用,既包括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物的利用,也包括 他人对所有权人所有的物的合法利用。 物权法律关系就是人基于对于物的支配所产生的人与人 之间的关系,这种支配关系具体表现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 利用关系。
四、物权公示原则 (一)公示原则 1、公示原则的概念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
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 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 效力。例如,房屋转让、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等,就 要进行登记,不登记就不且法律效力,就不得对抗 第三人。《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 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 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效力。”
《物权法》共五篇,十九章,249条条文。
第一编 总则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变动和物权保护。 第二编 是用所有权部分。包括一般规定,所有权,业主的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关系和所有权的取得。 第三编 是用益物权。规定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土地承包 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第四编 规定是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债权和留置权。 第五编 规定占有制度。
2、公示原则的理由
物权的变动之所以要公示也是由物权的性质
本身所决定的。因为物权具有排他的、优先 的效力。如果物权的变动不采用一定的公示 方法,某人享有某种物权,第三人并不知道, 而该人要向第三人主张优先权时,必须会使 第三人遭受损害。 物权公示制度的建立极大 地减少了产权变动中的纠纷,从而维护了交 易的安全和秩序。
二、平等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
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可以说是物权法最重要的原则,但是引发了很多 人激烈的争论,有人认为平等法是违宪的,理由有 两个:1、我国宪法只规定了“公有财产是神圣不可 侵犯的”,没有说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如 果说是平等保护就是违宪;2、现在社会两极化比较 严重,平等保护只是针对富人。
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有人说
物权法是起着支架性作用的法律,仅次于宪 法的法律(人一辈子可以不结婚,但不可能 没有物)。其作用在于:定纷止争(确定三 大主体的所有权以及解决纠纷的规则;保证 物尽其用,物可以自己用,也可以交由有经 营能力的人用;使有恒产者有恒心(保障老 百姓安居乐业的法)。
请求权:对人权:债权 合同债权意定
债权不公示
债权变动不公示
(二)公信原则 1、概念 所谓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
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 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 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 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 全。 2、公信原则的体现 善意取得制度 五、遵守法律与尊重社会公德
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
过协议加以设定。 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 随意确定。物权法定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区别体 现了合同法与物权法的不同之处。 物权法定原则不仅仅禁止当事人约定法律所未规定 的物权类型和内容,而且也限制法律以外的其他法 律规范创设《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所未规定的物权 类型,因此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不 能创设物权类型和改变法律所规定的物权内容。
注意不公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仅限于因
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对于因法律行 为以外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是否登 记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如继承、建造等 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即使未登记所有权也 发生变动。
直接支配即可享有的利益 请求他人协助方可享有的 支配权:对世权:物权 物权法定: 使一切人得了解自己负何种义务 物权公示: 使一切人得了解自己对谁负义务 物权变动须公示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是一句
英国名谚,其实可以作《物权法》的最佳注 脚。总的来说,《物权法》是国家的基本财 产法,主要为界定产权,特别是私有财产身 份的确定并且私有物权具有的排他性,更重 要是排除了国家机器的干涉。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法中的所有制:物权的核心与基础。宪法规定 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党十六大的两个基本不动摇。我 国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 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 并存的分配制度”。那么如何维护这一个制度,就 是通过“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 人的物权”来实现的。
三、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内容和效力
都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其 具体内容包括: 权的类型只能又《物权法》或 者其他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即当事 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 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 2、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 议设定。
3、公示方法 世界各国在公示方式上大体都采用相同的方式:就
动产而言其公示方式乃是占有;就不动产而言乃是 登记。 但是关于公示的法律效力各国采取了不同的做法: 法国、日本等国家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不登记不 得对抗第三人,但是不影响物权在当事人之间的转 移;德国、瑞士等国家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不登记 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
案例讨论:甲将一辆自行车借给乙使用。在
使用期间,乙的朋友丙看到该自行车表示很 喜欢。乙说既然你喜欢,给100块钱你拿去。 丙遂支付100块钱买走该车。事后,甲要求丙 返还自行车。 问题:自行车所有权归谁?
二、物权法的特征 (一)物权法是私法而非公法 (二)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
所谓强行法主要是对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改
变的法律规则的统称 (三)物权法具有固有法的特点 所谓固有法是指保留了较多的国家、民族和历史的 传统的法律 (四)物权法的公共性
三、物权法的主要内容。